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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航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航空貨運代理合同(匯總10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0-23 04:15:04
最新航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航空貨運代理合同(匯總10篇)
時間:2023-10-23 04:15:04     小編:筆舞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航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篇一

航空運輸合同是航空運輸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航空貨運代理

合同范本

3篇。歡迎參考閱讀!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托運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國內或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代理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部分或全部國內或國際航線的航空貨物運輸業務。

第二條甲方托運貨物應當真實合法,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拒絕受托代理危險品或出運國、中轉國、運抵國法律、法規禁止、限制運輸的商品的運輸業務。

第三條甲方應當正確無誤地、真實地制作航空貨運單(附件),其內容包括收貨人名稱、發貨人名稱、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出運地、始發港、運抵港、最終目的地、出運日期、貨物品名、要求航班、出運價格、運費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傳真給乙方。

第四條甲方交給乙方的運輸標志(嘜頭)必須有以下內容:收貨人名稱、參考號碼(如:合同號、發票號等)、目的地名稱、件數。

第五條乙方應根據甲方航空貨運單的委托要求,及時辦理訂艙、收貨、發貨、制單、報關、報檢、裝板、交接、倉儲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全部業務或其中的部分業務。

第六條航空運輸過程中,允許航空托運單上甲方記載的貨物件數、重量、體積與實際托運的貨物存在略微差異。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以乙方接收貨物時乙方的檢驗為準。如果甲方對乙方的檢驗結果存在異議,可書面向乙方申請雙方聯合檢驗。如果聯合檢驗的結果與乙方的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否則檢驗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與甲方在航空托運單上記載的有較大差異,乙方有權選擇拒絕承接該票貨物的運輸代理,由此導致的乙方的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甲方保證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貨物品名和貨物申明價值與實際交運貨物品名和貨物實際價值完全一致,并對所填航空貨物運單及相關運輸文件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

第八條甲方未辦理貨物申明價值的,由于承運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貨物滅損的,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賠償額最高按滅損貨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幣_________ 元(國內航線)/國際_________ 美元(us$)(國際航線)計算。

第九條甲方在貨物出運中要求修改運單中有關項目或變更對貨物的處置方式,應在航班到達目的港前_________小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對于甲方的此類要求應盡量滿足,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均由甲方承擔。乙方不對未能滿足甲方此類要求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

第十條甲方向乙方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標準及支付方式

_________。

第十一條甲方不能按時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按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航班/日期除有特別約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運人承諾的貨物承運航班與日期,未能履行而導致甲方因此受損的,乙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不應超過貨物的運輸費用的100%。

第十三條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協助甲方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應按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貨物在乙方掌管期間毀損、滅失的,但乙方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因貨物運輸引起的任何索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再給予乙方充分時間的基礎上,在法定時效內向乙方書面報告且提供相應的法律證據,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向航空承運人提出索賠,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暫扣運費。

第十六條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賠要求的時間超出法定時效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合同的訂立、變更、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調整。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經雙方協商,可自行決定該合同的延長或終止。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1.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條款為提示性條款,供民用航空貨運代理合同雙方當事人參照使用。

2.本合同所稱托運人是指為運輸貨物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記錄上署名的人;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貨物運輸中,經授權代表承運人的任何人;承運人是指包括接受托運人填開的航空貨運單或者保存貨物記錄的航空承運人和運送或者從事承運貨物或者提供貨運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航空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制的,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線上承運貨物所訂立合同的證據。

3.航空貨運單應當作為本合同文本的附件。

4.經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可以對本示范文本的條款內容(包括選擇內容、填寫空格部位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5.為更好地維護各方當事人的權益,簽訂合同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訂立具體條款,需要約定的必須表述清楚,無須約定的須載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或“本合同對此條款無須約定”。

托運人(姓名)__與中國民用航空__航空公司(以下簡稱承運人)協商空運)__(貨物名稱)到__(到達地名),特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托運人于__月__日起需用__型飛機__架次運送__(貨物名稱),其航程如下: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運輸費用總計人民幣__元。

第二條根據飛機航程及經停站,可供托運人使用的載量為__公斤(內含客座)。如因天氣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員或燃油時,載量照減。

第三條飛機噸位如托運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噸位。

第四條承運人除因氣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應依期飛行。

第五條托運人簽訂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飛機班次,應交付退機費__元。如托運人退機前承運人為執行本合同已發生調機費用,應由托運人負責交付此項費用。

第六條托運方負責所運貨物的包裝。運輸中如因包裝不善造成貨物損毀,由托運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運輸貨物的保險費由承運方負擔。貨物因承運方問題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方賠償。

第八條在執行合同的飛行途中,托運人如要求停留,應按規定收取留機費。

第九條本合同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凡涉及航空運輸規則規定的問題,按運輸規則辦理。

托運人:___承運人:___

開戶銀行:__開戶銀行:__

銀行帳號:__銀行帳號:__

__年__月__日訂

托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托運人于____月____日起需用____型飛機____架次運送____ (貨物名稱),其航程如下: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

運輸費用總計人民幣____元。

第二條 根據飛機航程及經停站,可供托運人使用的載量為____公斤(內含客座)。如因天氣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員或燃油時,載量照減。

第三條 飛機噸位如托運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余噸位。

第四條 承運人除因氣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應依期飛行。

第五條 托運人簽訂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飛機班次,應交付退機費________元。如托運人退機前承運人為執行本合同已發生調機費用,應由托運人負責交付此項費用。

第六條 托運方負責所運貨物的包裝。運輸中如因包裝不善造成貨物損毀,由托運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 運輸貨物的保險費由承運方負擔。貨物因承運方問題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方賠償。

第八條 在執行合同的飛行途中,托運人如要求停留,應按規定交納留機費。

第九條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凡涉及航空運輸規則規定的問題,按運輸規則辦理。

托運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運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航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篇二

貨運代理合同是指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接受收貨人或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貨物運輸業務并收取報酬的合同。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合的民用航空貨運代理合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甲方:(托運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編:

經辦人:聯系電話:

傳真: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郵編:

經辦人:聯系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國內或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代理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部分或全部國內或國際航線的航空貨物運輸業務。

第二條甲方托運貨物應當真實合法,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拒絕受托代理危險品或出運國、中轉國、運抵國法律、法規禁止、限制運輸的商品的運輸業務。

第三條甲方應當正確無誤地、真實地制作航空貨運單(附件),其內容包括收貨人名稱、發貨人名稱、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出運地、始發港、運抵港、最終目的地、出運日期、貨物品名、要求航班、出運價格、運費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傳真給乙方。

第四條甲方交給乙方的運輸標志(嘜頭)必須有以下內容:收貨人名稱、參考號碼(如:合同號、發票號等)、目的地名稱、件數。

第五條乙方應根據甲方航空貨運單的委托要求,及時辦理訂艙、收貨、發貨、制單、報關、報檢、裝板、交接、倉儲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全部業務或其中的部分業務。

第六條航空運輸過程中,允許航空托運單上甲方記載的貨物件數、重量、體積與實際托運的貨物存在略微差異。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以乙方接收貨物時乙方的檢驗為準。如果甲方對乙方的檢驗結果存在異議,可書面向乙方申請雙方聯合檢驗。如果聯合檢驗的結果與乙方的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否則檢驗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與甲方在航空托運單上記載的有較大差異,乙方有權選擇拒絕承接該票貨物的運輸代理,由此導致的乙方的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甲方保證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貨物品名和貨物申明價值與實際交運貨物品名和貨物實際價值完全一致,并對所填航空貨物運單及相關運輸文件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

第八條甲方未辦理貨物申明價值的,由于承運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貨物滅損的,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賠償額最高按滅損貨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幣20元(國內航線)/國際20美元(us$)(國際航線)計算。

第九條甲方在貨物出運中要求修改運單中有關項目或變更對貨物的處置方式,應在航班到達目的港前_____小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對于甲方的此類要求應盡量滿足,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均由甲方承擔。乙方不對未能滿足甲方此類要求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

第十條甲方向乙方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標準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條甲方不能按時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按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航班/日期除有特別約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運人承諾的貨物承運航班與日期,未能履行而導致甲方因此受損的,乙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不應超過貨物的運輸費用的100%。

第十三條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協助甲方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應按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貨物在乙方掌管期間毀損、滅失的,但乙方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因貨物運輸引起的任何索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再給予乙方充分時間的基礎上,在法定時效內向乙方書面報告且提供相應的法律證據,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向航空承運人提出索賠,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暫扣運費。

第十六條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賠要求的時間超出法定時效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合同的訂立、變更、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調整。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經雙方協商,可自行決定該合同的延長或終止。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

附件:航空貨運單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簽字: 簽字:

日期: 日期:

航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國內或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代理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部分或全部國內或國際航線的航空貨物運輸業務。

第二條 甲方托運貨物應當真實合法,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拒絕受托代理危險品或出運國、中轉國、運抵國法律、法規禁止、限制運輸的商品的運輸業務。

第三條 甲方應當正確無誤地、真實地制作航空貨運單(附件),其內容包括收貨人名稱、發貨人名稱、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出運地、始發港、運抵港、最終目的地、出運日期、貨物品名、要求航班、出運價格、運費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傳真給乙方。

第四條 甲方交給乙方的運輸標志必須有以下內容:收貨人名稱、參考號碼(如:合同號、發票號等)、目的地名稱、件數。

第五條 乙方應根據甲方航空貨運單的委托要求,及時辦理訂艙、收貨、發貨、制單、報關、報檢、裝板、交接、倉儲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全部業務或其中的部分業務。

第六條 航空運輸過程中,允許航空托運單上甲方記載的貨物件數、重量、體積與實際托運的貨物存在略微差異。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以乙方接收貨物時乙方的檢驗為準。如果甲方對乙方的檢驗結果存在異議,可書面向乙方申請雙方聯合檢驗。如果聯合檢驗的結果與乙方的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否則檢驗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與甲方在航空托運單上記載的有較大差異,乙方有權選擇拒絕承接該票貨物的運輸代理,由此導致的乙方的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 甲方保證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貨物品名和貨物申明價值與實際交運貨物品名和貨物實際價值完全一致,并對所填航空貨物運單及相關運輸文件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

第八條 甲方未辦理貨物申明價值的,由于承運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貨物滅損的,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賠償額最高按滅損貨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幣_________ 元(國內航線)/國際_________ 美元(us$)(國際航線)計算。

第九條 甲方在貨物出運中要求修改運單中有關項目或變更對貨物的處置方式,應在航班到達目的港前_________小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對于甲方的此類要求應盡量滿足,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均由甲方承擔。乙方不對未能滿足甲方此類要求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

第十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標準及支付方式:_________。

第十一條 甲方不能按時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按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航班/日期除有特別約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運人承諾的貨物承運航班與日期,未能履行而導致甲方因此受損的,乙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不應超過貨物的運輸費用的100%。

第十三條 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協助甲方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應按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貨物在乙方掌管期間毀損、滅失的,但乙方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因貨物運輸引起的任何索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再給予乙方充分時間的基礎上,在法定時效內向乙方書面報告且提供相應的法律證據,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向航空承運人提出索賠,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暫扣運費。

第十六條 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賠要求的時間超出法定時效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合同的訂立、變更、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調整。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經雙方協商,可自行決定該合同的延長或終止。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航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篇四

簽訂地點: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托運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國內或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代理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部分或全部國內或國際航線的航空貨物運輸業務。

第二條甲方托運貨物應當真實合法,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拒絕受托代理危險品或出運國、中轉國、運抵國法律、法規禁止、限制運輸的商品的運輸業務。

第三條甲方應當正確無誤地、真實地制作航空貨運單(附件),其內容包括收貨人名稱、發貨人名稱、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出運地、始發港、運抵港、最終目的地、出運日期、貨物品名、要求航班、出運價格、運費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傳真給乙方。

第四條甲方交給乙方的運輸標志(嘜頭)必須有以下內容:收貨人名稱、參考號碼(如:合同號、發票號等)、目的地名稱、件數。

第五條乙方應根據甲方航空貨運單的委托要求,及時辦理訂艙、收貨、發貨、制單、報關、報檢、裝板、交接、倉儲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全部業務或其中的部分業務。

第六條航空運輸過程中,允許航空托運單上甲方記載的貨物件數、重量、體積與實際托運的貨物存在略微差異。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以乙方接收貨物時乙方的檢驗為準。如果甲方對乙方的檢驗結果存在異議,可書面向乙方申請雙方聯合檢驗。如果聯合檢驗的結果與乙方的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否則檢驗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與甲方在航空托運單上記載的`有較大差異,乙方有權選擇拒絕承接該票貨物的運輸代理,由此導致的乙方的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甲方保證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貨物品名和貨物申明價值與實際交運貨物品名和貨物實際價值完全一致,并對所填航空貨物運單及相關運輸文件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

第八條甲方未辦理貨物申明價值的,由于承運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貨物滅損的,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賠償額最高按滅損貨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幣_________元(國內航線)/國際_________美元(us$)(國際航線)計算。

第九條甲方在貨物出運中要求修改運單中有關項目或變更對貨物的處置方式,應在航班到達目的港前_________小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對于甲方的此類要求應盡量滿足,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均由甲方承擔。乙方不對未能滿足甲方此類要求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

第十條甲方向乙方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標準及支付方式

_________。

第十一條甲方不能按時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按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航班/日期除有特別約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運人承諾的貨物承運航班與日期,未能履行而導致甲方因此受損的,乙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不應超過貨物的運輸費用的100%。

第十三條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協助甲方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應按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貨物在乙方掌管期間毀損、滅失的,但乙方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因貨物運輸引起的任何索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再給予乙方充分時間的基礎上,在法定時效內向乙方書面報告且提供相應的法律證據,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向航空承運人提出索賠,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暫扣運費。

第十六條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賠要求的時間超出法定時效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合同的訂立、變更、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調整。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經雙方協商,可自行決定該合同的延長或終止。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1.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條款為提示性條款,供民用航空貨運代理合同雙方當事人參照使用。

2.本合同所稱托運人是指為運輸貨物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記錄上署名的人;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貨物運輸中,經授權代表承運人的任何人;承運人是指包括接受托運人填開的航空貨運單或者保存貨物記錄的航空承運人和運送或者從事承運貨物或者提供貨運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航空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制的,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線上承運貨物所訂立合同的證據。

3.航空貨運單應當作為本合同文本的附件。

4.經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可以對本示范文本的條款內容(包括選擇內容、填寫空格部位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5.為更好地維護各方當事人的權益,簽訂合同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訂立具體條款,需要約定的必須表述清楚,無須約定的須載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或"本合同對此條款無須約定"。

航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篇五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托運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郵編: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國內或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代理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部分或全部國內或國際航線的航空貨物運輸業務。

第二條甲方托運貨物應當真實合法,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拒絕受托代理危險品或出運國、中轉國、運抵國法律、法規禁止、限制運輸的商品的運輸業務。

第三條甲方應當正確無誤地、真實地制作航空貨運單(附件),其內容包括收貨人名稱、發貨人名稱、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出運地、始發港、運抵港、最終目的地、出運日期、貨物品名、要求航班、出運價格、運費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傳真給乙方。

第四條甲方交給乙方的運輸標志(嘜頭)必須有以下內容:收貨人名稱、參考號碼(如:合同號、發票號等)、目的地名稱、件數。

第五條乙方應根據甲方航空貨運單的委托要求,及時辦理訂艙、收貨、發貨、制單、報關、報檢、裝板、交接、倉儲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全部業務或其中的部分業務。

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與甲方在航空托運單上記載的有較大差異,乙方有權選擇拒絕承接該票貨物的運輸代理,由此導致的乙方的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甲方保證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貨物品名和貨物申明價值與實際交運貨物品名和貨物實際價值完全一致,并對所填航空貨物運單及相關運輸文件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

第八條甲方未辦理貨物申明價值的,由于承運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貨物滅損的,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賠償額最高按滅損貨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幣20元(國內航線)/國際20美元(us$)(國際航線)計算。

第九條甲方在貨物出運中要求修改運單中有關項目或變更對貨物的處置方式,應在航班到達目的港前小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對于甲方的此類要求應盡量滿足,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均由甲方承擔。乙方不對未能滿足甲方此類要求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

第十條甲方向乙方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標準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甲方不能按時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按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航班/日期除有特別約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運人承諾的貨物承運航班與日期,未能履行而導致甲方因此受損的,乙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不應超過貨物的運輸費用的100%。

第十三條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協助甲方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應按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貨物在乙方掌管期間毀損、滅失的,但乙方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因貨物運輸引起的任何索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再給予乙方充分時間的基礎上,在法定時效內向乙方書面報告且提供相應的法律證據,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向航空承運人提出索賠,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暫扣運費。

第十七條本合同的訂立、變更、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調整。

第十八條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經雙方協商,可自行決定該合同的延長或終止。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其他約定:____________。

附件:航空貨運單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

航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篇六

貨運代理行業在國際貨運市場上,處于貨主與承運人之間,接受貨主委托,代辦租船、訂艙、配載、繕制有關證件、報關、報驗、保險、集裝箱運輸、拆裝箱、簽發提單、結算運雜費,乃至交單議付和結匯。那么,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為大家整理的航空貨運代理合同案件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在國際貿易中,商品的流動高度依賴貨物運輸,由此使貨運市場成為全球最重要的市場之一,這個市場參與者眾多,貨主、船東(或其他運力)、船代、海關、商檢、港務碼頭、場、站、庫等相關方相互發生管理關系或業務關系。這些工作聯系面廣,環節多,貨主通常難以自行完成,因此國際貨運代理業應運而生,把國際貿易貨運業務相當繁雜的工作相對集中地辦理,協調、統籌、理順關系。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的形成,是國際商品流通過程的必然產物,是國際貿易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貨運代理”系普通法系“freight forwarder”的中文翻譯,已成為約定俗成的用法。但“貨運代理人”(以下簡稱“貨代”)是一個商業概念而不是現行法律體系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廣義上的貨運代理人包括:

2. 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的獨立經營人,又分為無船承運人和多式聯運經營人,實務界一般將其表述為“當事人”。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對貨運代理的定義是:根據客戶的指示 ,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貨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運人。貨代也可以這些條件,從事與運送合同有關的活動,如儲貨、報關、驗收、收款。

貨運代理行業在國際貨運市場上,處于貨主與承運人之間,接受貨主委托,代辦租船、訂艙、配載、繕制有關證件、報關、報驗、保險、集裝箱運輸、拆裝箱、簽發提單、結算運雜費,乃至交單議付和結匯。中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帶動了貨代行業的發展,顯著的標志就是進入本行業的企業日益增多。有關數據表明,中國的貨運代理企業有二十多萬家。這其中除了俗稱為一代(一級代理資格)的貨運代理公司,還有一大批沒有代理資格但實際從事貨代業務的公司和組織,包括個人,名稱包括“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xx運輸公司”、“貨運有限公司”等,還有還有很多公司冠名為“xx物流有限公司”,由于物流的概念比較新,包括快遞公司、搬家公司、運輸公司、倉儲公司和貨代公司,紛紛冠以“物流”二字;海陸空的承運人也延伸服務,搞物流;制造企業和商品流通企業也成立物流公司;還有一些連“物流”都不知道是什么的人,也成立物流公司。

這樣的局面伴隨著的是管理的滯后,由此導致了貨代市場的混亂。由于貨代公司盈利點不高,生存嚴重依賴能不能爭取到貨源(比如集裝箱貨物的“箱量”),亦即“跑量”,所以很多貨代從業人員在生存壓力下,“有單就做”,唯恐丟失掉訂單,甚至連委托方的身份都不會認真核實,就去墊付費用。操作模式也不規范,甚至多有違法之舉。

這樣的局面帶來的后果就是糾紛多發,基本上每家貨代公司都會遇到大量糾紛;糾紛發生原因五花八門,什么欠運費、扣單、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滯港費、未交貨、目的港無人提貨、申報不實被海關扣貨、貨物遺失、貨物運錯地方、貨損、和目的港代理發生糾紛……有些案情甚至相當奇葩,比如某公司依據一個電話辦理了業務,但是貨物最終沒有出運,錢已經墊付了,轉頭找上家,居然連是誰委托自己都不知道,不但要不回錢來,自己反倒被船公司告上法庭,賠付了幾萬元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

對于貨運代理合同的定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界定為:“本解答所稱貨運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處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的合同。”

依據運輸方式的不同,運輸有陸運(汽運、鐵運)、水運(沿海及內河運輸、海運)、空運、多式聯運之分。由于我國對外貿易運輸主要依賴海運、空運、多式聯運,故常見的糾紛主要包括海上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糾紛和航空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糾紛。

此兩種糾紛依據其運輸方式的不同,由不同的法院管轄。司法審判的重視程度也有所不同。

由于國際貿易總運量中的2/3以上、中國進出口貨運總量的約90%都是利用海上運輸,而航空貨物運輸運量少、運費貴,所以對于我國對于海運的重視遠遠高于對航空貨運的重視。這種重視程度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也有反映,比如:海上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糾紛是由海事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就海上貨運運輸代理出具司法解釋;而航空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糾紛則無專門司法解釋,并且由基層法院管轄。

物流是一個相當專業的領域,涉及環節多、參與人多、涉及政策法規多、行業慣例也多,這對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海事法院的法官基本上都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在立案時就能夠準確判定本案的法律關系是什么,在審判時,能夠基于其掌握的專業知識,直奔主題,迅速厘清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納焦點。而基層法院的法官在審理航空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糾紛時,很多情況下就缺乏基本的常識。

比如,在貨代簽署了自己的空運單(沒有寫as agent)的情況下(類似于海運中的無船承運人簽發的house 單),貨代和委托人之間是什么法律關系?很多基層法院的立案法官甚至審判法官都判定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而有經驗的律師會判定為運輸合同糾紛。同樣的情形如果發生在海運案件中,海事法院的法官看看提單、運單上的簽章就會直接做出正確認定。

在此情況下,航空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糾紛的審判實踐,就存在了諸多困境。

第一個面臨的困境是立案

貨運代理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委托合同,若委托合同當事人就管轄問題存在約定,且該約定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條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則按照約定確定管轄。若不存在協議管轄,則適用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寧波保稅區華能聯合開發有限公司與中信貿易公司等委托代理進口合同糾紛一案管轄權問題的復函》以答復函的形式指出,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地點為委托合同的履行地。那么“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地點”如何認定?具體到實務中就狀況百出。

比如,一個四川的貨主委托一個上海的貨代辦理貨物在上海的空運出運手續,上海貨代辦理了訂艙,、報關等,最終在上海的`p機場將貨物順利出運。隨后向四川貨主追索數千元的運費無果,決定起訴。在律師看來,四川貨主委托的事務就是“代為辦理貨物的出運”,那么既然貨物在p機場出運,那么p機場所在地的p法院自然就是合同履行地。

依照法院的這種邏輯,這個案子的連接點其實是很多的,比如貨代公司所在地,接受委托的報關行所在地、倉庫所在地、貨物出運地等,都靠得上“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地點”。然而有些基層法院卻不這么想,反而將“連接點多”等同于合同履行地“難以確定”,以此為理由把案子拒之門外。于是,p法院以此為由,要求上海貨代到“被告所在地”去起訴。這就造成了一個很奇怪的現象:

四川的貨主委托上海的貨代辦理貨物在上海的空運出運手續,上海的法院卻認為上海不是合同履行地,拒絕受案,要求上海貨代到四川去起訴。

很明顯,這是一種推諉,為了省事把案子推出去,即便現在實施了立案登記制,也沒有任何改善,因為在有些地方,這樣的推諉還是有依據的,比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聯席會議紀要(二)》中就指導道:

“貨運代理合同糾紛適用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代理人辦理委托事務的地點是貨運代理合同的履行地。實踐中需注意貨運代理合同與貨物運輸合同的區別,不應簡單以貨物運輸的始發地、目的地作為貨運代理合同的履行地。立案審查時,如無法確定貨運代理合同的履行地,則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有了這樣的理論支持,基層法院還不大推特推?無需任何理由,一句“無法確定貨運代理合同的履行地”就可以包打天下,就算依照立案登記制把立案材料收進去,也可以一紙裁定說自己沒有管轄權。這時,貨代企業只剩下了一種選擇:到被告所在地起訴。

相當數量的貨代公司考慮到異地起訴的成本和風險(不同地區法院,對證據規則的理解是不一致的,比如有的法院允許電子證據當庭打開,有的法院卻一定要求進行公證等等),會選擇放棄訴訟。

第二個面臨的困境是審判過程

這個困境首先來自于法官的專業素養。航空貨運代理合同法律關系與海上貨運代理合同法律關系在很多方面上有共同之處,然而基層法院的通常不像海事法院的法官那樣熟悉業務。比如,海事法院的法官對于單證應該在誰手里、貨值、單證內容等常識性的法律事實能夠立刻做出判斷,對于案件的法律關系能做出準確判斷并向雙方釋明,而有些基層法院的法官甚至連貨運代理的常識都不明了。

比如前面提到的,貨代簽發了house airway bill并且沒有批注自己as agent的情況下,有些基層法院的法官腦子里完全沒有“契約承運人”的概念,還認為這是一個“貨運代理合同糾紛”;還有的基層法院法官對于“委托合同”的法理甚為精通,對于貨運的基本流程卻一知半解,也就對貨代的具體業務和行業操作慣例不甚清楚,庭前又沒有仔細研讀案卷,在法庭上會花費大量時間去反復詢問一些常識性的事實,律師不得不花費很大的力氣進行講解,還不能保證法官能聽懂。

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些在專業律師看來法律關系清楚、證據事實明確的案子,僅僅由于運輸方式的不同,就可能會面臨不同的結果。在海事法院審理的貨運代理合同糾紛,專業律師基本都能對案件的走向做出合理的預測;在基層法院審理的案子,律師做不到這一點,因為法官的專業素養完全是考慮不到的因素。

第三個困境來自對證據規則的機械理解甚至設置障礙

在海事法院和高院做過案子的律師都知道,海事法院和高院對于證據形式的要求寬松很多,并不要求在立案時文件齊備,只要有復印件即可立案,允許在訴訟過程中補充公證認證件。對于翻譯文件,也接受單方翻譯,除非對方對翻譯內容提出異議,發生爭議,才會尋求第三方機構的翻譯。很多情況下,法官還會直接指出翻譯的謬誤。這樣的審判效率無疑保證了庭審的順利進行。

而基層法院對此就僵化得多,比如立案時的主體資格審查,采取一刀切的僵化處理,原被告為境外公司的,必須提供該公司的商業登記證明的公證認證件,委托人為境外公司的,委托手續在立案時也必須經過公證認證手續才可以。還有的法院不認可特別授權的律師代簽訴狀的效力,要求境外的原告在訴狀上簽字并公證認證,才認為是“可接受的”。對于英文或其他外文文件還要求“專門的翻譯機構翻譯”,如果是外地的翻譯機構,還要求提供“該翻譯機構有翻譯資質的證明”。

在實踐中,很多所謂專門的翻譯機構對于專業英語一知半解,連基本的名詞都翻譯不準確,還不如律師或業務人員自己的翻譯。筆者在很多案件中就不得不自行翻譯,然后找“專業的翻譯機構”蓋章,讓客戶白花一筆“翻譯蓋章費”。

法官也許是不懂,也許是為了逃避責任,最終苦的卻是案件當事人。

第四個困境是對法定程序的故意無視

這一點并不僅僅存在于航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中。比如訴前財產保全程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第一百零一條明文規定: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同樣的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三條:

“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這樣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程序,被各海事法院忠實履行,各海事法院很少會對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設置障礙,其障礙一般主要體現在擔保金金額上。

部分基層法院卻會置法律規定于不顧,不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不是裁定準不準許的問題,而是連文件都不收),而且不會給出任何理由。

部分口頭上表示愿意接受的,則提出了一大堆門檻限制,審核極其嚴格;即便是接受了,也不是立案庭在48小時內去保全,而是“依照本院規定”將材料轉交保全組(通常屬于執行局)去保全,也就是說,過程是:立案法官——交給立案庭內勤——轉給執行庭——分給保全組內勤——交給保全組法官,等保全組法官去保全,都不知道是多久以后,被告早已收到訴狀,早就把錢轉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就是不執行,當事人又能如何?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航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審判存在的困境,原因復雜,涉及方面很多,要想在短期內做出改變并不容易。但是,貨運代理行業作為我國重要的服務性產業,對我國對外貿易的順暢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能因為航空貨運的運量較少就對此不加以重視。現行的司法審判實踐并不能有效的保護行業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有時候反而起到了反作用。

因此,我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夠對航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審判存在的困境加以研究,盡快對相關法律關系的司法審判給出指導性意見,或者做出專門的司法解釋。同時,有針對性的吸收專業性的人才充實進法院隊伍,使基層法院對此相關案件的審理也能做到專業化。

航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篇七

簽訂地點: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托運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國內或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代理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部分或全部國內或國際航線的航空貨物運輸業務。

第二條 甲方托運貨物應當真實合法,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拒絕受托代理危險品或出運國、中轉國、運抵國法律、法規禁止、限制運輸的商品的運輸業務。

第三條 甲方應當正確無誤地、真實地制作航空貨運單(附件),其內容包括收貨人名稱、發貨人名稱、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出運地、始發港、運抵港、最終目的地、出運日期、貨物品名、要求航班、出運價格、運費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傳真給乙方。

第四條 甲方交給乙方的運輸標志(嘜頭)必須有以下內容:收貨人名稱、參考號碼(如:合同號、發票號等)、目的地名稱、件數。

第五條 乙方應根據甲方航空貨運單的委托要求,及時辦理訂艙、收貨、發貨、制單、報關、報檢、裝板、交接、倉儲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全部業務或其中的部分業務。

第六條 航空運輸過程中,允許航空托運單上甲方記載的貨物件數、重量、體積與實際托運的貨物存在略微差異。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以乙方接收貨物時乙方的檢驗為準。如果甲方對乙方的檢驗結果存在異議,可書面向乙方申請雙方聯合檢驗。如果聯合檢驗的結果與乙方的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否則檢驗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與甲方在航空托運單上記載的有較大差異,乙方有權選擇拒絕承接該票貨物的運輸代理,由此導致的乙方的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 甲方保證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貨物品名和貨物申明價值與實際交運貨物品名和貨物實際價值完全一致,并對所填航空貨物運單及相關運輸文件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

第八條 甲方未辦理貨物申明價值的,由于承運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貨物滅損的,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賠償額最高按滅損貨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幣_________?元(國內航線)/國際_________?美元(us$)(國際航線)計算。

第九條 甲方在貨物出運中要求修改運單中有關項目或變更對貨物的處置方式,應在航班到達目的港前_________小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對于甲方的此類要求應盡量滿足,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均由甲方承擔。乙方不對未能滿足甲方此類要求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

第十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標準及支付方式

_________。

第十一條 甲方不能按時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按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航班/日期除有特別約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運人承諾的貨物承運航班與日期,未能履行而導致甲方因此受損的,乙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不應超過貨物的運輸費用的100%。

第十三條 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協助甲方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應按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貨物在乙方掌管期間毀損、滅失的,但乙方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因貨物運輸引起的任何索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再給予乙方充分時間的基礎上,在法定時效內向乙方書面報告且提供相應的法律證據,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向航空承運人提出索賠,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暫扣運費。

第十六條 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賠要求的時間超出法定時效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合同的訂立、變更、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調整。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經雙方協商,可自行決定該合同的延長或終止。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1.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條款為提示性條款,供民用航空貨運代理合同雙方當事人參照使用。

2.本合同所稱托運人是指為運輸貨物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記錄上署名的人;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貨物運輸中,經授權代表承運人的任何人;承運人是指包括接受托運人填開的航空貨運單或者保存貨物記錄的航空承運人和運送或者從事承運貨物或者提供貨運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航空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制的,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線上承運貨物所訂立合同的證據。

3.航空貨運單應當作為本合同文本的附件。

航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篇八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國內或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代理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部分或全部國內或國際航線的航空貨物運輸業務。

第二條甲方托運貨物應當真實合法,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拒絕受托代理危險品或出運國、中轉國、運抵國法律、法規禁止、限制運輸的商品的運輸業務。

第三條甲方應當正確無誤地、真實地制作航空貨運單(附件),其內容包括收貨人名稱、發貨人名稱、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出運地、始發港、運抵港、最終目的地、出運日期、貨物品名、要求航班、出運價格、運費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傳真給乙方。

第四條甲方交給乙方的運輸標志(嘜頭)必須有以下內容:收貨人名稱、參考號碼(如:合同號、發票號等)、目的地名稱、件數。

第五條乙方應根據甲方航空貨運單的委托要求,及時辦理訂艙、收貨、發貨、制單、報關、報檢、裝板、交接、倉儲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全部業務或其中的部分業務。

第六條航空運輸過程中,允許航空托運單上甲方記載的貨物件數、重量、體積與實際托運的貨物存在略微差異。

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以乙方接收貨物時乙方的檢驗為準。

如果甲方對乙方的檢驗結果存在異議,可書面向乙方申請雙方聯合檢驗。

如果聯合檢驗的結果與乙方的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否則檢驗費用由甲方承擔。

如果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與甲方在航空托運單上記載的有較大差異,乙方有權選擇拒絕承接該票貨物的運輸代理,由此導致的乙方的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

甲方保證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貨物品名和貨物申明價值與實際交運貨物品名和貨物實際價值完全一致,并對所填航空貨物運單及相關運輸文件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

元(國內航線)/國際_________美元($)(國際航線)計算。

第九條

甲方在貨物出運中要求修改運單中有關項目或變更對貨物的處置方式,應在航班到達目的港前______小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對于甲方的此類要求應盡量滿足,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乙方不對未能滿足甲方此類要求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

第十條甲方向乙方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標準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甲方不能按時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按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航班/日期除有特別約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運人承諾的貨物承運航班與日期,未能履行而導致甲方因此受損的,乙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不應超過貨物的運輸費用的100%。

第十三條

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協助甲方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應按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貨物在乙方掌管期間毀損、滅失的,但乙方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因貨物運輸引起的任何索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再給予乙方充分時間的基礎上,在法定時效內向乙方書面報告且提供相應的法律證據,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系人向航空承運人提出索賠,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暫扣運費。

第十七條本合同的訂立、變更、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調整。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經雙方協商,可自行決定該合同的延長或終止。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航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篇九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托運人于____月____日起需用____型飛機____架次運送____(貨物名稱),其航程如下: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

運輸費用總計人民幣____元。

第二條根據飛機航程及經停站,可供托運人使用的載量為____公斤(內含客座)。如因天氣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員或燃油時,載量照減。

第三條飛機噸位如托運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余噸位。

第四條承運人除因氣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應依期飛行。

第五條托運人簽訂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飛機班次,應交付退機費________元。如托運人退機前承運人為執行本合同已發生調機費用,應由托運人負責交付此項費用。

第六條托運方負責所運貨物的包裝。運輸中如因包裝不善造成貨物損毀,由托運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運輸貨物的保險費由承運方負擔。貨物因承運方問題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方賠償。

第八條在執行合同的飛行途中,托運人如要求停留,應按規定交納留機費。

第九條本合同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凡涉及航空運輸規則規定的問題,按運輸規則辦理。

甲方: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公章)

法人或法人授權代表人_______(簽字) 法人或法人授權代表人_________(簽字)

航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篇十

乙方:_________

一、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需在貨物到達海港前(近洋船抵港2日內),向乙方提供進出口貨物完整真實的相關文件(加蓋公司印章)。

2.甲方應保證在接到乙方提供的關稅,增值稅稅單正本或副本后,24小時內提供限額支票。

3.若由于甲方不能提供進出口貨物單拒或用以繳納進口關稅及增值稅的限額支票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如滯報金,滯箱費,港口費,滯納金,轉棧費等經甲方確認后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將負責甲方的換單,報關,納稅,海關驗貨,商檢,衛檢,動植檢,陸運等所有清關及運輸手續。

2.在單據齊全,稅款及時到位的情況下,乙方負責在貨物到港后的5個工作日(最遲不超過7個工作日)內送貨到甲方指定地點。

3.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延遲提貨,不追究乙方責任:

(1)海關對貨物申報有異議,甲方未及時提供相關資料配合乙方申報。

(2)海關在貨物檢驗中提出問題,未及時解決。

(3)貨物已通關放行,因甲方原因不能接受而延遲提貨(甲方書面認可)。

4.乙方需將所有問題的文件及時通知甲方,由于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5.乙方應在貨物運到甲方廠區或指定地點的其他地點前24小時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卸貨。

6.乙方應保證貨物在陸運途中的安全。如所運輸的貨物為有害化學品或危險品,需采取相應的措施,以保證不因意外事故而對環境造成危害;如因運輸原因對貨物造成的損壞或因運輸不當而產生的其他不良影響,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索賠。

7.乙方需在提貨后7日內向甲方提供報關單原件并返還甲方提供的相關政府批文。

三、收費標準

1.集裝箱貨物收費標準:

(1)20英尺集裝箱,包干費_________元;40英尺集裝箱,包干費_________元。(以上包干費包括:港雜費,商檢費,動植物檢,衛檢費,回空費,陸運費,報關費,勞務費,通關費,普通換單費。以上包干費不包括:海運提單換單費,海關驗貨擺箱費,特殊貨物熏蒸費,消毒費,洗箱費,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修箱費,轉棧費,滯箱費,滯報金。)

2.拼箱貨物收費標準:

(1)每票貨物包干費_________元。(包括:報關費,勞務費,通道費,錄入費,三檢提貨手續費,倉儲費,陸運費)

(2)換單費實報實銷。

四、結算方式

乙方應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將本月帳目清單(如實報實銷則提供發票)送交甲方,甲接到帳目清單核對無誤后通知乙方開據正式發票,發票開據后十日內付款。

五、未盡事宜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個月。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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