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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拒絕酒駕以案促改心得體會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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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拒絕酒駕以案促改心得體會通用
時間:2023-08-02 18:02:19     小編:zdfb

我們得到了一些心得體會以后,應該馬上記錄下來,寫一篇心得體會,這樣能夠給人努力向前的動力。那么你知道心得體會如何寫嗎?那么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心得體會怎么寫才比較好,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拒絕酒駕以案促改心得體會篇一

筆者不會駕車,也對這些類廣告似乎抱著與我無關的態度。但從去年親自經歷酒后駕駛被查,令筆者吸取了終生的教訓。

去年我到一個司機朋友家去竄門,熱情的司機朋友和賢惠的司機夫人擺起了飯菜,上起了酒,于是我每人喝下了一瓶啤酒。酒畢飯飽兩個小時后,司機朋友接到單位領導打來電話,安排他馬上到機場去提貨,臨走時司機朋友硬是把我叫上車。于是我坐在副駕的位置上,我們就上路了,剛行駛幾分鐘,有位交警同志為我們行了個禮,司機朋友將車停了下來,交警同志拿著酒精測量儀檢測。檢測結果酒精度超標,交警叫司機朋友把證件交給他登記后,交警就直接將車開到交警隊去了。留給我們只有一張罰款單,上面寫道:“罰款五百元,扣12分,三個月內重新參加滿分考試”。那次酒駕,我站在人情的份額上給司機朋友捐了幾百元,作為小小的同情補助。但那次酒駕的教訓在我心中永遠留下遷悔的陰影……

交通安全成了每個人茶前飯后的話題。然而,很多關于車禍的故事,百分之八十是由于司機酒后駕車釀出的慘局。

打開網站搜索“酒后駕車”,映入眼竄的是一篇篇關于血案的故事,我們不得不去思考!在平日的生活中,需要我們時時刻刻地牢記:安全從我做起,拒絕酒后駕車!

請記住小強的那句話“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李某,中共黨員,國家某行政機關管理局原副局長。

xx年x月x日晚,李某飲酒后駕車到單位取材料,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并抽取體內靜脈血留存。后經司法鑒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為/100ml,已達到國家人體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中規定的醉酒標準,李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隨后,李某被免職。xx年x月x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李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一千元。李某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對李某的上述行為,其所在單位紀委提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規定,本應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但考慮到其具有認錯態度較好,在問題發生后第一時間向所在單位黨委、紀委主動報告,本人工作表現一貫良好,醉酒駕車未造成不良后果等減輕處分情節,可否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的規定,按程序報中央紀委批準后,在處分幅度以外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經認真研究,我們對本案涉及的兩個問題進行了分析。

(一)醉酒駕車構成犯罪是否一律開除黨籍。醉酒駕車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造成惡性事故,嚴重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車,可處拘役,并處罰金。對黨員干部觸犯刑律應如何給予黨政紀處分,《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黨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是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是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因此,本案中,依據上述規定應當給予李某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對因醉酒駕車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干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也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二)本案能否適用特殊減輕處分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情形,不能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減輕處分規定。因為如果允許此種情形適用特殊減輕處分規定,也就是允許此種情況可以不開除黨籍,那么就會與《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的規定產生沖突。而《中國共產黨章程》是黨內根本大法,是一切黨內法規的基本遵循,《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具體適用不能突破《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因此,對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違紀行為,不能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給予減輕處分。本案中,對李某的行為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不能給予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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