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寫心得體會時,個人需要真實客觀地反映自己的思考和感受,具體詳細地描述所經歷的事物,結合自身的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和評價,注意語言的準確性和流暢性。那么心得體會該怎么寫?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一
從20xx年6月1日起,由國家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起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條令》)正式實施了,新頒布的《條令》既與國家有關行政法規銜接緊密,又突出公安機關的職業特點,特別是針對公安機關常見易發的痼疾和頑癥,設定了加強內部管理和相關行為的懲戒性規定,使《條令》成為堅持從嚴治警、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一部綜合性的重要紀律規章。《條令》賦予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對下一級公安機關違法違紀問題的調查權限,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對進一步貫徹從嚴治警方針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體制上的創新
新頒布的《條令》在監督體制上有了新的創新,在《條令》第六條規定中明確指出:“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準,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是加強公安系統管理的一項重大創新舉措,既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又延伸了公安監督工作的觸角,拓寬了監督領域。
那么《條令》為何賦予上級公安機關的監察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特別是領導干部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權限時,我個人認為,此項規定基于兩點考慮:一方面,《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這就為“下查一級”的規定提供了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是擁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權的執法隊伍,對其管理和監督應嚴于其他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
二、對危害行為加大處分力度
通過學習,可以看出這次《條令》對公安機關內部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嚴明了執法執勤紀律,如第七條首先針對危害特別嚴重的行為,設定了“高壓線”,即凡是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設置了32種行為,并明確規定有行為之一的起點就是記過處分,最高至開除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條令》規定:“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三、擴大適用對象
在《條令》中在適用對象這一方面,新《條令》不僅適用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也適用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和海關系統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同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安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對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作出了有條件執行《條令》的規定,即“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拓寬了適用的范圍。
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二
近年來,我國的治安環境日益復雜,社會矛盾日益凸顯。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寧,內務條令應運而生,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青睞。作為一名人民警察,我深深感受到內務條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深有體會地認識到了執行內務條令的艱辛與困難。通過內務條令的學習和實踐,我有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內務條令加強了人民警察隊伍的紀律建設。紀律是保持隊伍正常運轉、確保執行任務順利完成的重要保障。內務條令明確了人民警察的行為規范和紀律要求,要求全體人民警察要遵循紀律,服從命令,做到紀律盡責。對于部分違紀違法行為,內務條令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并針對性地進行了處罰,從而起到了警示和震懾的作用。通過學習內務條令,我深入了解了隊伍紀律的重要性,發現并修正了自身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規范行為,進一步規范了自己的行為舉止。
其次,內務條令提高了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觀念。作為人民警察,我們要時刻牢記自己的職責和使命,堅持公正、無私、廉潔。內務條令明確規定了人民警察要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堅持依法辦案,嚴禁徇私枉法的行為,并規定了相應的職業操守和廉政要求。通過學習內務條令,我深刻體會到了作為人民警察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我更加注重法律的適用和公正裁判,努力維護社會正義,力求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和溫暖。
再次,內務條令規范了人民警察的執法行為。執法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職責,內務條令對人民警察的執法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規范,明確了執法要點和操作流程。同時,內務條令強調了依法執法的原則和要求,要求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取證,確保執法過程公正合法。通過內務條令的學習,我不斷提高了執法能力和水平,了解到執法必須依法、公正、文明,不得違法亂紀,努力讓人民群眾在執法過程中感受到公平和正義。
最后,內務條令提升了人民警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形象。人民警察是國家的形象代表和社會治安的守護者,其形象的塑造關系到整個國家形象和社會穩定。內務條令對人民警察隊伍的形象和形象要求進行了明確,要求人民警察要樹立良好的形象,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嚴禁違規違紀行為。通過內務條令的學習,我深刻認識到人民警察的形象對于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性,注重自身的儀表形象和職業形象,提高了自身的綜合素質,為人民群眾樹立了一個良好的榜樣。
總之,內務條令是人民警察工作中的重要法規,通過學習和實踐,我深刻認識到了內務條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內務條令的出臺和實施,加強了人民警察隊伍的紀律建設,提高了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觀念,規范了人民警察的執法行為,也提升了人民警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形象。我將以內務條令為指南,不斷改進和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為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寧貢獻力量。
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三
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
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舉措,對于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這幾天,我按照學校黨支部的安排,認真閱讀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通過閱讀、學習,我有以下幾點體會:
首先,黨中央對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對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加強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人事紀律提出了許多新的明確、具體的要求。黨的十六大進一步提出要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
其次,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形勢有了新的變化。“試行條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內容是我們在1995年以前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認識和研究成果。“試行條例”發布實施近七年來,我們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更好地貫徹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保證我們黨努力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時對“試行條例”進行修訂。
再次,新世紀新階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了新的進展。適應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需要,既要從嚴治標,又要著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規范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機制,使廣大黨員干部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法規。通過學習,我們深刻在感受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黨從其誕生之日起,對黨的紀律建設一直非常重視,歷次黨章都對黨的紀律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黨作為一個有著六千六百多萬黨員的大黨,沒有嚴明的紀律作保證,就會失去戰斗力,成為一盤散沙;全黨紀律嚴明,朝氣蓬勃,就能無往而不勝。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面臨著長期執政和改革開放的雙重考驗,需要認真解決好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兩大歷史性課題,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顯得更為重要。
學習《條例》,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精神實質,重點在于規范和約束我們的行為,目的在于帶領廣大黨員干部抓好各項工作。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范我們的一言一行。在學習上要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業業,積極向上,不求名利,堅持一切為學校和學生的發展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為清貧,自覺拼棄貪圖享受、唯金錢至上論,自覺抵制腐敗歪風邪氣,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邊的人。要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持黨的優良傳統和優良作風,學習先鋒模范典型事跡,自覺維護黨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覺遵守黨紀法規,絕不能把自己混為普通老百姓。自覺做到在困難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擔,在榮譽面前不搶不追,謙讓包容。要自覺增強黨性觀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堅持講政治、講學習、講大局、講貢獻、講風格、講原則、講團結、講正派,踏踏實實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堅決克服只要組織照顧,不要組織紀律,不思進取,投機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實,管理怕嚴、作風怕硬,遇到困難和矛盾繞道走,看到名利爭著上的不良思想和行為。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教育創新,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政策和方針,特別是對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為我們黨的教育事業貢獻力量。
通過黨員會議上王書記的帶領和工作空閑之余的自學,我對我黨的紀律要求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同時也時刻提醒我要遵守學校相關政策法規,鞭策我做一個遵紀守法的人民教師。
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 按照學校黨小組要求,我認真學習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通過學習《條例》,使我充分地認識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重要思想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與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委和紀律處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將會保證我們黨始終堅持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對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也將保證黨的紀律的嚴肅性,通過將法律機制引入到黨的隊伍建設中,使我們執政黨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
明的紀律作保證,就會失去戰斗力,成為一盤散沙;全黨紀律嚴明,朝氣蓬勃,就能無往而不勝。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面臨著長期執政和改革開放的雙重考驗,需要認真解決好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兩大歷史性課題,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顯得更為重要。
鄒書錦
學習貫徹《準則》、《條例》,是當前廣大黨員干部的重大政治任務,我們要以嚴和實的精神把黨紀黨規學習好、落實好、執行好,自覺做守紀律、講規矩的模范,永葆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要在學深學透上下功夫。作為紀檢監察干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學習,通過學習自覺增強黨章黨規黨紀意識,使廉潔自律規范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時要創新學習形式,豐富學習載體,在全市教育系統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中掀起學黨紀、知黨紀、守黨紀的熱潮。
要在貫徹落實中作示范。教育系統紀檢監察干部要帶頭貫徹落實《準則》、《條例》,嚴格按照兩項法規規范言行舉止,自覺接受監督,堅決守住底線。要學思踐悟,把黨紀黨規刻印在心上,作模范踐行者,牢固樹立忠誠、干凈、擔當的良好形象。
要在強化執紀上見實效。教育系統紀檢監察干部要切實維護黨紀權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在提升執紀理念、轉變執紀方式、強化執紀擔當上見實效。對教育領域的腐敗行為,始終保持零容忍的態度,引導領導干部、教職員工時刻牢記“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要進一步在教育系統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引向深入。【篇2】 貫徹落實《準則》和《條例》,紀檢干部要做到“六善”。善學善思。人未有不學而知者。我們要把學習貫徹《準則》《條例》作為當前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來抓,開展“領學、講學、議學、思學、問學、送學、考學” 等“七學”活動,讓《準則》、《條例》入心入腦。堅持問題導向,結合“三轉”,認真思索加強監督執紀問責的方式方法,提高學習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善作善成。紀檢監察機關要把貫徹落實《準則》、《條例》作為落實“兩個責任”的重要內容,加強紀律引導和紀律約束,使“六個紀律”成為黨員干部的行事準則。要把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正確把握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拔爛樹”、“冶病樹”、“正歪樹”,懲治于已然,防范于未然,做到寬嚴相濟、懲防并舉、德紀同施。
善始善終。《準則》和《條例》是管黨治黨利器,紀檢干部要帶頭遵守,長期堅持,持續發力。要落實好《準則》和《條例》,紀檢干部必須先禁其身而后人,自覺置身于紀律之下,始終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堅持把對標“高線”和堅守“底線”結合起來,有所為,有所不為。要把“三嚴三實”要求貫穿紀檢干部加強黨性修養和作風養成的始終。
《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
學習心得體會
近日,通過集中研討、收看視頻講座和自學等方式,我認真學習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這兩部黨內法規有了一定的認識。
《準則》和《條例》是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要求,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樹立了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這兩部黨內法規,前一部注重道德自律,后一部注重制度他律,二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既樹立崇高的道德追求,又劃定明確的行為底線。
新修訂的《準則》,繼承和發揚黨的制度建設的好傳統,借鑒“三大紀律、八項注意”表述,向全黨提出“四個必須”和“八條規范”(即“四個堅持”、“四個自覺”),文字雖少,但言簡意賅、簡明扼要,集中展現了共產黨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作為共產黨員一定要要深刻領會《準則》的立意內涵,把握好精神實質,使《準則》成為自己的人生指南,以自覺踐行的實際行動體現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新修訂的《條例》適應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體現了對依規治黨規律認識的深化,明確劃定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群眾紀律、生活自律等六大紀律的底線,實現了紀律建設的與時俱進。廣大黨員干部要堅持對照標準,加強自律自警意識,敬畏紀律,守住底線,防微杜漸,真正將“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各項要求貫穿于日常的思想和各項工作之中。對于《條例》規定不能入的“禁區”,不能觸的“高壓線”,決不能存在半點僥幸心理,否則必然受到黨紀的嚴厲懲罰,輕則名譽受損、斷送前程,重則身敗名裂、禍及家人。每位黨員干部都要對《條例》反復深入學習,把《條例》熟記于心,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同時,將形成的理念運用于實踐,知行合一,做一名真正求真務實、清正廉潔的黨員干部。
《準則》和《條例》的出臺為監督執紀問責提供了更科學、更鮮明的依據,也對紀檢干部要監督執紀問責提出了新的要求。作為一名紀檢監察人員,更要在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上下功夫。
一要做學紀的標兵。“打鐵自身必須硬”,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要成為學習宣傳貫徹的先鋒和主力,帶好頭、做好樣、當好標兵,切實提高自身執紀監督問責的能力,使兩項法規的要求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覺做守紀律、講規矩的模范。
二要做守紀的哨兵。紀檢監察部門作為反腐和防腐的“哨兵”,要為《準則》和《條例》的貫徹執行放好哨、站好崗。要不斷創新監督執紀的手段和方法,積極探索和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防腐機制,將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運用起來,督促黨員干部自覺在廉潔自律上追求高標準,在嚴守黨紀上遠離違紀紅線,在全局上下形成遵從制度、遵守規矩的良好氛圍。
三要做執紀的尖兵。紀檢監察干部要將《準則》和《條例》作為戒尺,既重點查處不收斂、不收手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又重視審查輕微違紀行為,堅決對任何違紀違法行為說“不”。
總之,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要對照新規定,帶頭增強黨章黨規黨紀意識,以身作則,嚴守紀律,加強日常監督,注重抓早抓小,嚴肅執紀問責,當好黨的“忠誠衛士”。
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四
內務條令是人民警察職業中的重要法律法規,對于規范警察隊伍的行為、加強執法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我深刻意識到內務條令對于我們的要求,并從中汲取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和教訓。以下是我對內務條令的心得和體會。
首先,內務條令明確了人民警察的基本職責和行為規范。作為人民警察,我們的首要任務是為人民服務、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內務條令明確規定了人民警察的行為準則,要求我們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嚴禁違法亂紀、濫用職權。通過學習條令,我深刻認識到自身權力的邊界,明確了自己的職責與義務,更加清楚了作為一名人民警察應有的態度和行為準則。
其次,內務條令提出了嚴密的組織紀律要求。條令對人民警察的組織紀律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我們嚴守警察紀律、服從命令,不得私自行動、擅離職守。在執行任務時,我深刻體會到組織紀律的重要性。只有在有序的組織中,才能更高效地完成任務,確保執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力。同時,規范的組織紀律也是維護人民警察隊伍形象的重要保障,能夠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增強群眾對警察隊伍的信任感。
第三,內務條令加強了法律意識和執法能力的培養。內務條令對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識和執法能力提出了明確要求。條令要求我們要加強法律學習,提高執法素質,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運用法律手段正確處理案件。在實踐中,我深刻認識到只有不斷加強學習、不斷提高執法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同時,對于個別具有威脅性的案件,我們還應該吸取內務條令中的經驗教訓,提高處置能力和處理風險的能力,確保民眾安全。
第四,內務條令對于維護人民警察隊伍形象具有重要意義。內務條令強調人民警察應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嚴守紀律,廉潔自律,樹立良好形象。在工作中,我深刻認識到人民警察的形象對于工作的影響非常大。作為人民警察,我們不僅僅代表著國家的形象,更是人民群眾的守護者。只有通過遵守紀律、廉潔自律,我們才能更好地維護人民警察隊伍形象,獲取人民群眾對我們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內務條令也提醒我們要時刻保持對人民群眾的服務意識。人民是我們的力量源泉,只有服務人民、與人民心連心,我們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內務條令明確規定了人民警察要關心民眾、幫助民眾、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要求。在實踐中,我時刻將這一要求牢記于心,無論是處理矛盾糾紛還是維護社會穩定,我始終堅持為人民而存在的初心和使命。
總之,內務條令對于人民警察的職業行為和組織紀律提出了明確要求,并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教訓。通過學習條令,我們能夠深刻體會到作為人民警察的責任和使命,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和執法能力,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服務,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貢獻,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我相信,只要我們嚴格遵守內務條令,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就能更好地履行我們的職責,為建設更加安全、和諧的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五
按照市局和縣局的要求和部署安排,我認真地學習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通過學習,我加深了對內務條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強了對內務條令重要性的認識和體會,也進一步提高了自己時刻牢記內務條令,時刻以內務條令嚴格要求自己。
一是提高了思想認識,深刻領會其重要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是全體人民警察的行為準則,是推動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要求,是鞏固和提高戰斗力的'重要保證,對于建設一支信念過硬、責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的公安隊伍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必須提高認識,全面了解內務條令內容和要求,做到入眼入腦入心。
二是切實把內務條令的要求嚴格落實到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從自身做起,嚴于律己,狠抓落實,加強習慣養成,堅持培養警容嚴整、作風優良,以更加飽滿的熱情服務人民,保障社會安定、人民安寧!
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六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第一條 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條令。第二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建立規范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培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隊伍的戰斗力,保證公安機關圓滿完成服務人民群眾、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的任務。第三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貫徹從嚴治警、依法治警方針,按照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和特點,堅持高效務實、加強監督、著眼基層的原則,培養公正廉明、英勇善戰、無私無畏、雷厲風行的優良警風。
第四條 宣誓,是公安民警對自己肩負的神圣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錄用的公安民警必須進行宣誓。
(一)宣誓大會開始。(二)奏(唱)國歌。(三)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至耳部,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五)宣誓人代表講話。(六)領導講話。
(七)奏(唱)警歌。(八)宣誓大會結束。宣誓時,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后宣讀誓詞。
第十五條 著裝公安民警應當按照著警服,保持警容嚴整。(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外,在工作時間必須著警服。(二)應當配套穿著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三)應當規范綴釘、佩帶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
(一)公安民警應當保持頭發整潔。非特殊任務需要,不得染彩發,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性公安民警發辮不得過肩。(二)公安民警不得紋身,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化濃妝。第十七條 舉止公安民警應當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一)著警服或者執行公務時,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坐臥。
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第十九條 會議(一)會議應當力求精簡,講求實效。(二)派出所、警隊等基
層實戰單位應當實行每日例會制度,時間一般不超過30分鐘,
總結
、部署有關工作。(三)2 / 13 縣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公安民警大會,由領導總結、報告工作,表彰先進,布置工作任務。第二十條 請示報告(一)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確保公安信息暢通。(二)發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災害事故、民警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及傷亡情況,必須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或者拖延不報。(三)下級公安機關必須定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公安業務和隊伍建設的基本情況。(四)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請示,必須認真研究,及時回復。第二十一條 請假銷假(一)下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人員離開本地區,必須向上一級領導請假,特殊情況下不能及時請假的,應當及時報告。(二)公安民警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離崗。(三)執行特殊或者緊急任務時,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請假。(四)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歸。(五)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者工作需要時,請假人員應當立即返回單位。第二十二條 工作交接(一)公安民警在工作變動、離(退)休、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時,必須將自己負責的工作情況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證件、武器、彈藥、器材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
(二)公安民警因故暫時離開崗位時,應當將自己負責的工作向代理人員交代清楚。第二十三條 證件(一)證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執行職務的專用憑證和標志,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制作、發放。(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與實際身份不相符的證件。(三)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并主動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四)證件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復制、轉借、抵押、贈送、買賣。嚴禁將證件用于非警務活動或者非法活動。(五)公安民警工作單位、職務或者警銜發生變動的,發證部門應當將其原證件收繳,并換發新證件。
(六)公安民警發現證件遺失、被盜(搶)或者嚴重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并補辦。第二十四條 印章(一)各級公安機關印章的刻制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呈報批準,并在指定處刻制。嚴禁私刻公章。(二)使用印章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認真登記,嚴格用印監督。嚴禁利用印章謀私或者開具空白信件。
(三)印章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丟失的,必須及時上報,并通報有關單位。(四)經批準作廢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上交制發機關即行銷毀;停止使用的印章,應當上交制發機關處理。第二十五條 文件收發和保管各級公安機關文件應當指定專人收發和保管。收發文件應當辦理登記,妥善保管,并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需要歸檔的文件,應當按照要求立卷歸檔;不需要歸檔的文件,應當登記造冊、指定專人銷毀。第二十六條 保密公安民警必須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嚴守保密紀律,保守公安秘密。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情況,經常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眾。
3 / 13 言文明,認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扯皮、耍態度,嚴禁態度冷、硬、橫。第三十二條 公安民警應當熱情為求助的群眾提供必要的幫助,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對群眾報警、報案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各級公安機關的警車在臨時停靠或者行駛中,乘車的公安民警應當隨時隨地接受群眾的報警與求助。
第三十三條 安排適當警力備勤,配備相應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隨時執行各種緊急任務。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門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應當設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備勤制度。第三十五條 值班人員職責(一)接待報警、報案、檢舉、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來訪的人員。(二)發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立即報告上級,并按照上級指示或者預案做出應急處理。(三)及時、妥善處理公文、電話等。
(四)維護本單位工作、學習、生活秩序,承擔內部安全保衛工作。(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三十六條 值班記錄建立值班記錄制度,詳細記錄值班期間發生的重要事項及其處置情況。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問題或者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有關人員的姓名和主要情況;(二)向上級報告的時間,接受報告人的姓名和答復的主要內容;(三)對上級指示的傳達、辦理情況和時間;(四)負責處理的單位和人員姓名;(五)值班人員姓名。值班紀錄應當存檔,妥善管理。第三十七條 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切實履行職責。值班人員因故經批準離開崗位時,應當有人代崗。換班時,下班人員應當將工作情況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續。第三十八條 值班備勤人員在值班備勤之前和期間不得飲酒,值班備勤期間不得進行妨礙值班備勤秩序的娛樂活動。
第四十三條 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態。第四十四條 裝備的維護保養(一)使用的裝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二)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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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掌握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重視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各項安全制度,實行安全工作責任制。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增強民警的安全意識,正確處理隊伍內部問題,積極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領導布置任務時,應當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應保障措施。公安民警應當時刻保持警惕,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一)執行拘留、逮捕等任務時,應當認真設計方案,周密組織實施,嚴防被違法犯罪分子傷害或者誤傷群眾。(二)執行審訊、看管、押解等任務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防止發生脫逃、暴獄、襲警等事件。(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行車。第五十八條 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如實及時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總結教訓,妥善處理。第五十九條 衛生健康(一)公安機關應當經常對民警進行衛生健康教育。(二)公安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對民警進行一次體檢;積極開展文娛、體育活動,增強體質,豐富民警業余文化生活。
第六十條 警徽(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標志。公安民警必須愛護警徽,維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全文)
新華報業網訊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經國務院批準,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聯合公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紀律條令》),自6月1日起施行。《紀律條令》全文如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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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于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條對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準,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
調查結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二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采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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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并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或者偽造案情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檢舉控告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的;
(三)出具虛假審查或者證明材料、結論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吊銷、暫扣證照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財物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違反規定設定罰款項目或者實施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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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規定辦理戶口、身份證、駕駛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護照、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等證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
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受雇于任何組織、個人的;
(三)利用職權推銷、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險等產品的;
(八)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干股的。
第十八條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贓款贓物、扣押財物、保證金、無主財物、罰沒款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在執行任務時不服從指揮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人民警察錄用、考核、任免、獎懲、調任、轉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務著警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依照《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條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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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槍支飲酒、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持、容留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規定使用公安信息網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三章 附 則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自6月1日起施行
經國務院批準,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聯合公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紀律條令》),自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
公安部黨委歷來高度重視公安隊伍紀律作風建設,始終堅持從嚴治警,積極推進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制度化建設。在認真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會同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紀律條令》。《紀律條令》共3章、31條。結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實際,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涉及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執法執勤、內務紀律等。這些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設定,充分體現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職業特點,體現了公安機關從嚴治警的剛性要求。
《紀律條令》與公安部先后頒布實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配套銜接,這“四大條令”對促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推進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三部門要求,各級監察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格依法依紀查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案件。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不論涉及什么人,都要嚴肅查處,決不姑息,充分發揮《紀律條令》的教育和威懾作用,維護公安機關鐵的紀律。同時,要重視日常監督,不斷拓寬監督渠道,把依法從嚴治警、打造人民滿意的公安隊伍的要求落實到具體工作的各個方面。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
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
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于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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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條 對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有
關規定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
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
機關批準,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
調查結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二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 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采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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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并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 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
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或者偽造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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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七
通過學習《條令》,讓我認識到作為一名警察,要從自身做起,做好表率,把條令的學習成果運用到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嚴格要求自己,時刻注意言行舉止,認認真真做事。
內務建設是公安機關進行各項建設的基礎,是鞏固和提高公安隊伍戰斗力的'重要保證。我平時分管全局政治思想、紀律作風建設工作,我認為警察的作風建設是帶好隊伍的大事,要做好這個大事,必須從警察的工作、學習、生活這些細微的事上抓起,堅持從嚴治警,嚴明紀律規矩,培育優良警風,筑牢忠誠警魂,樹立良好形象,鍛造一支具有鐵一般的理想信念、鐵一般的責任擔當、鐵一般的過硬本領、鐵一般的紀律作風的高素質專業化過硬公安隊伍。
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八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學習宣傳月動員部署會后,本人通過集中學習、個人自學、[條令課堂]自我測試等方式持續加強鞏固深化學習效果。通過學習讓我加深了對《條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強了對《條令》重要性的認識和體會,也進一步提高了牢記《條令》、敬畏《條令》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一要找準工作定位,愛崗敬業。作為一名基層派出所的教導員,始終堅持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抓好所里民輔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率先垂范,以身作則。以學習《條令》為契機,主動對照《條令》檢視自身和工作,認真查擺自身差距和不足,把《條令》的“精髓”落實應用到自身的工作和日常生活當中,并以嚴謹的警容風紀,飽滿的工作熱情和扎實的工作作風投入公安工作。
二要勤學善思,盡心盡責。以扎實開展“八揚八治”深化作風建設活動為抓手,持續發揮好頭雁效應,把《條令》的重要內涵學深悟透,以身示范帶動民輔警從要我學的思想到我要學的轉變,努力營造學習《條令》的良好氛圍。在內務管理、執法辦案、警容風紀等方面,做到學以致用。主動擔當作為,發揚好“學中干,干中學”的斗爭精神,做到求真務實,實干當先,讓鑄警魂、明警紀、育警風、強素質、樹形象的內涵銘記于心。
三要廉潔自律,執法公正。帶頭嚴格執行各項紀律,始終把規矩挺在前面,把學習《條令》與學習黨規黨紀、法規法紀、警規警紀結合起來,自覺遵章守紀,堅持守住“四條底線”。即:法律底線、紀律底線、政策底線、道德底線。
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以下簡稱《內務條令》)作為警察“生命紅線”,對公安民警在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做了嚴格規定。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內務條令》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建設,推進新時代公安工作現代化和公安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人民警察是一個特殊的群體,這是由所從事工作的特殊性決定的,所以人民警察除了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外,還應有一些特殊的紀律來約束和規范。只有將條令融入骨子里,變成一種潛意識的行為,才能真正實現向一名合格人民警察的轉變。《內務條令》從各個方面多種形式為公安民警設定限制和規范,有助于社會秩序的構建與維護,避免權力濫用傷害民眾利益,從而真正做到服務于民。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不論涉及什么人,都要嚴肅查處,決不姑息,堅決維護公安機關鐵的紀律,依法從嚴治警、打造人民滿意的公安隊伍。
通過認真學習《內務條令》,加深了對紀律條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強了對紀律條令重要性的認識和體會,也進一步提高了自己時刻牢記紀律條令,時刻以紀律條令嚴格要求自己。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會嚴格規范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鑄牢忠誠警魂、培育優良警風、嚴明紀律規矩、提高職業素養、樹立良好形象,始終以鐵一般的理想信念、鐵一般的責任擔當、鐵一般的過硬本領、鐵一般的紀律作風嚴格要求自己,忠實履職、服務人民,為公安事業奮斗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