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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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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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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篇一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區××街××國際3-2-1605。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武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路×號×棟×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因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上訴人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洪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x年7月14日簽訂的《協議書》中,既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約定交貨地點。雙方在《協議書》中特別提示約定:“所有貨物必須于收貨當日當著運輸公司人員的面開箱確認貨物外觀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貨數日后而非收貨當日告知乙方貨物外觀由于運輸原因破損,由于已無法追究運輸公司責任,乙方對此破損不承擔責任?!币陨霞s定應當正確地理解為雙方就貨物的交接驗收和責任劃分所進行的約定。然而,一審法院想當然地將其延伸理解為雙方對交貨地點的約定。而且這種錯誤的理解為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相關規定,錯誤地處理本案的管轄權異議埋下了伏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28號)明確規定了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者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28號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法釋[]3號)明確規定廢止適用。該《批復》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28號),是一項關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后簽訂的,凡在該規定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p>

所以,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時,一審法院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 “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亦是錯誤的。上訴人依法認為,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本案不能依據履行地確定管轄,而應依上訴人的住所地確定本案的管轄,即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不適當的,應依法將本案移送到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法,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x年六月八日

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篇二

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xx職務:廠長

被上訴人:江西xx實業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縣

法定代表人:龔xx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因不服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上訴至貴院。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動審查對系爭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是受訴人民法院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對系爭案件有管轄權,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發現沒有管轄權的應該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不得自行審理。受訴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不以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改變,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也應主動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如果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強行對案件進行實體裁判,當事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其次、上訴人在答辯期內提出了書面管轄權異議

原審法院裁定書中稱2008年12月8日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被告送達了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實際上上訴人并沒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審法院2009年1月初電話通知后,派人至原審法院當面收取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上訴人收到訴訟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另外,即使當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也不表明受訴法院當然取得管轄權,僅僅是免除受訴法院就當人事的異議作出裁定的義務而已。

第三,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是非書面的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地點是浙江省永康市,無論是按上訴人(被告)住所地還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應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原審法院并無管轄權。

綜上,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永康市xx汽車配件廠

20xx年3月6日

[]

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篇三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xx路5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xxxxxx。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xx,男,漢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xx路58號。

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雖然注冊地在上海市松江區洞涇經濟開發區,但從2007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營業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有上海市xxx產業協會出具的`證明為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钡窃诒景钢?,上訴人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類似此情況全國或上海都較多,類似的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沒有規定由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上訴人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虹口區,松江確實沒有營業地(辦公地),法院送達地址也在虹口區,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區,且被上訴人之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地在楊浦區,所以該案應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應該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月xx日

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篇四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鄭還,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鄉縣xx工貿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xxx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與被上訴人安鄉縣xx工貿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xxx)安民初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上訴人以其與xx公司所簽訂的合同為買賣合同,本案應為買賣合同糾紛,原審法院定性錯誤,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在江蘇省昆山市,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及附件內容來看,xx公司按xxx公司要求的用料、規格、型號組織生產,完成工作成果,并且合同約定的標的物亦是為了滿足xxx公司的特殊要求而訂立,該合同的內容符合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據(法復[xxx]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第一項的規定,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雖名為買賣合同,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因此本案應為承攬合同糾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加工行為地在湖南省安鄉縣,因此湖南省安鄉縣即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安鄉縣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魯xx

審判員文xx

審判員李xx

xxx年六月十八日

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篇五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以下是關于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買賣合同,歡迎閱讀!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01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

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

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

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八月一日

民事上訴狀

被上訴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東陽市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東陽市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 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就東陽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東陽市******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東陽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東陽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管轄。

2014年***月***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生糾紛,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2013年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生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地為首選地。

該條款系原被告對協議管轄的約定。

因原告住所地屬我院管轄,該協議管轄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

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的規定確定管轄。

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2012年簽訂的***協議書第九條約定:雙方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

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2013年簽訂的***協議書中第十條約定:雙方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

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兩份協議書中當事人雙方均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

另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34條的規定,協議管轄必須做出確定、單一的選擇。

協議不明或協議選擇了兩個以上可選擇的法院管轄的,協議無效。

具體到本案,雙方在兩份代理銷售協議書分別是這樣約定的: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實踐中,交叉違約情形非常多,至于誰是起訴方往往存在爭議,雙方可能都指責對方違約,故不具有唯一性。

況且依據首選地的字面意思說明雙方仍可存在選擇次選地法院起訴的可能,首選地并非唯一確定的起訴地。

因此,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約定視為約定不明確,約定無效。

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本案中被上訴人采取送貨上門的交貨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應為福州市***區。

另外上訴人經營場所也位于福州市***區,因此,在約定管轄無效的情況下,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區人民法院受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xxxx年 月 日

上訴人:浙江永康xx汽車配件廠

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xx 職務:廠長

被上訴人:江西xx實業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縣

法定代表人:龔xx 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因不服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上訴至貴院。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動審查對系爭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是受訴人民法院的義務

受理后發現沒有管轄權的應該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不得自行審理。

受訴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不以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改變,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也應主動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

如果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強行對案件進行實體裁判,當事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其次、上訴人在答辯期內提出了書面管轄權異議

而是由原審法院2009年1月初電話通知后,派人至原審法院當面收取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

上訴人收到訴訟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另外,即使當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也不表明受訴法院當然取得管轄權,僅僅是免除受訴法院就當人事的異議作出裁定的義務而已。

第三,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是非書面的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地點是浙江省永康市,無論是按上訴人(被告)住所地還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應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原審法院并無管轄權。

綜上,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永康市xx汽車配件廠

xxxx年3月6日

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篇六

上訴人:劉為民,男,住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18號樓2-304室。

被上訴人:xx金寶來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槐蔭區張莊路132號大眾花園小區9號樓3-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中平,董事長。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裁定撤銷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xxx4)市民初字第xx-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至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xxx3年12月23日,上訴人劉為民就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金寶來實業有限公司訴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管轄。

xxx4年2月19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了(xxx4)市民初字第xx-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不服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xxx4)市民初字第xx-1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認為其作出的裁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本案應由上訴人劉為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理由如下:1、原審裁定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錯誤;原審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原告xx金寶來實業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的戶籍證明顯示,被告住所地在濟南市市中區六里山路63號名人府小區8號樓3單元1804室,屬于本院管轄的范圍?!闭J定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劉為民認為,其戶籍所在地為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另一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也在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均不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管轄的區域內,因此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存在錯誤。2、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并無管轄權;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復印件,只是提供了另一被告王世虎的戶籍證明,而沒有提供上訴人劉為民的戶籍信息,實際上上訴人劉為民的住所地是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并不是被上訴人提交的《起訴狀》中所述的濟南市市中區六里山路63號名人府小區8號樓3單元1804室,且被上訴人并未提交上訴人劉為民的任何信息資料,甚至連上訴人真實名稱都不確定,因此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3、本案應由上訴人劉為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才符合法律規定,更為合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劉為民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xxx3)市民初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審理,望裁如所請。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理人:xx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

二oxx年五月日

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篇七

法定代表人:徐,總經理。

住所地:xx省xx市海曙區

上訴請求:請依法撤銷太谷縣人民法院()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并裁定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訴狀中已對本案事實作出自認,可與被告所提供的證據相印證,即本案原被告于x年10月27日簽訂合同,根據該合同,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之后原告回傳的合同并未成立,也未實際履行。

(一)原告訴狀陳述原被告于x年10月27日訂立合同,可與被告所提供的原始合同相互印證。該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采購方法院管轄。

(二)原告修改原始合同后傳真給被告的合同,被告并未作出承諾,該合同并未成立,故不能以此作為原審法院管轄的依據,裁定書所稱“被告未提異議即視為對合同有效性的確認”于法無據。

(三)裁定書所稱“被告在收到原告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上面加蓋原告單位的公章)后就開始履行”并非事實,被告認為該合同并未成立,更勿論履行合同。

二、原審法院案由定性錯誤,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而非加工定做合同糾紛,合同名稱、內容均可反映這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在xx市海曙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之規定,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理應由xx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管轄。

三、原審法院程序違法。

(二)第一百一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該法條規定了法院對于舉證期限的釋明義務。

但時至今日,被告多次要求之下,仍未收到原審法院的舉證通知書以及原告提供的任何證據。而上一次庭審中,因為原告回去取證據原件就休庭兩次,不僅給當事人造成訴訟負累,也極大地影響了法院的訴訟效率。

四、裁定書文字錯漏。

代理人所在律所為京衡()律師事務所,所提管轄權異議書中請求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而該裁定書中遺漏了“”以及“海曙區”,應予補正。

綜上,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撤銷()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望予支持。

此致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4月2日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篇八

申請人:愛倍信(杭州)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蕭山經濟開發區xxx路xxx號,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為董事長。

申請人因奉化市xx閥門制造有限公司訴申請人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奉化市xx閥門制造有限公司以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為由,向貴院起訴,貴院于2012年4月27日向申請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中,定作人有權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檢驗、監督,定作人同時負協助義務。三是合同標的物的特定性。承攬人交付給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須是合同指定的、滿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買賣合同卻不一定關心標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從合同名稱上看,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名為《供貨合同》,而不是加工承攬合同;從合同內容上看,雙方在合同中對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甲乙雙方??.,以建立長期穩定供貨協作關系。”明確為供貨關系;在雙方長期的買賣合同關系中,一直是由申請人提交訂單,明確約定購買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時間等,購買的實際上是通用產品,而非特定的產品;申請人在整個買賣關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轉移標的物(鎖舌)的所有權,而不是勞務或者加工成果;申請人請求交付的是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鎖舌),對奉化市xx閥門制造有限公司的生產過程無檢查、監督的權利,其生產過程也與申請人無關,申請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產品(鎖舌)。所以雙方的交易行為性質買賣合同關系,而非奉化市xx閥門制造有限公司所主張的加工承攬合同關系。

xx閥門制造有限公司又憑一些圖紙來意圖改變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是于法無據的,也是違背雙方約定及交易事實的。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在雙方簽訂的《供貨合同》第2條里明確約定:“乙方送貨至甲方工廠或者甲方指定地點”,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為申請人所在地。

綜上所述,該涉案合同關系買賣合同關系而并非加工承攬合同關系,按照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奉化市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奉化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愛倍信(杭州)xxxx有限公司代理人:浙江劍正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文明

2012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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