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色色日韩,午夜福利在线视频,亚洲av永久无码精品,国产av国片精品jk制服丝袜

當前位置:網站首頁 >> 作文 >> 最新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最新版(4篇)

最新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最新版(4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4-07-18 13:04:02
最新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最新版(4篇)
時間:2024-07-18 13:04:02     小編:zdfb

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大家想知道怎么樣才能寫一篇比較優質的范文嗎?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最新版篇一

第二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義務,都有權制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并向當地電力、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條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省、市、縣、鄉分級管理。縣以上地區設立保護電量電力設施領導組織,由電力、公安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負責領導所轄地區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并在電力保衛部門內設置工作機構。

鄉(鎮)設立電力設施保護基層組織,由主管的鄉(鎮)長、電管站長、派出所長、民兵(武裝)負責人組成,組織群眾護電網,保護當地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

第四條省電力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應加強專業性保護電力設施工作,定期巡查和維護電力設施,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保護電力設施所需費用,在設施管理費中列支。

第五條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六條發電廠、變電所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按《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和最大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不可小于下列數值;

1—10千伏1.5米

35—110千伏3—4米

154—220千伏5米

300千伏6米

500千伏8米

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按《條例》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電力主管部門應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設立標志牌,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標志牌的規格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色》、《安全標志》等標準。

架空電力線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時,應設立標志牌,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在跨越公路時,電力線距地面垂直距離不得小于下列數值:35—110千伏,7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4米。

地下電纜、水底電纜的鋪設,按《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必須在電力設施300米范圍內實施爆破作業的,應通知電力部門,并采取切實安全措施后方能進行。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廠、所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排灰管道(溝)的安全運行,在專用管道兩側興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得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不得在發電廠、變電所及其附近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在桿塔和拉線基礎的下列范圍內取土、堆土或傾倒有害化學物品:10—35千伏,4米;110—220千伏,5米;330—500千伏,8米。不得在桿塔、拉線基礎外側進行開挖魚塘和深溝等危及電力設施的工程。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或活動的規定。

在電力架空保護區內,可以保留和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符合安全距離的樹木。其距離不應小于下列數值:1—10千伏,2米;35千伏,2.5米;63—110千伏,3米;154—220千伏,4米;330千伏,5米;500千伏,6米。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附近,進行有可能危及線路安全運行的機械施工時,應征得縣以上電力主管部門的同意。在城市道路上的電力桿塔和拉線基礎附近施工(包括敷設城市供水、排水、煤氣管道等),應服從城市統一規劃。

在電力、電纜線兩側1米內施工,應謹慎使用風鎬和電鉆等機械,不得損壞電力、電纜線等電力設施。

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和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應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不得從事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十四條收購或出售電力器材,應遵守《條例》的規定。

第十五條電力主管部門專用架空線路、通信電纜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保護,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和《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執行。

第十六條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應遵守《條例》的規定。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確需跨越房屋時,電力主管部門應采取增高桿塔高度,縮短檔距,提高電氣和機械強度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在城市和城市風景區中進行各項電力建設施工(包括架設架空電力線路及埋設電纜線等),對公共綠地的樹木、花草和行道樹應嚴加保護。確需砍伐、移植的,應與城建園林部門協商。對名貴樹木應由城市綠化專業隊伍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園林部門若因城市綠化需要,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應征得當地電力主管部門的同意,并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

修建跨越公路、航道的電力設施,應征得當地公路、航道管理部門的同意,并符合各等級公路、航道的技術標準和凈空要求。

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在與郵電通信線路發生矛盾時,應與郵電管理部門協商處理。

第十七條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獎勵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保護電力設施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其貢獻大小給予10元至1000元物質獎勵;對舉報、阻止或協助查處破壞電力設施及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可由電力主管部門按追回經濟損失價值的大小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但個人獲獎一般不超過1000元。

(二)對保護電力設施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除按本條(一)款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由電力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予以表彰或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八條對違反《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應予處罰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違反《條例》上述規定,尚未損壞電力設施,但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供電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30元—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3000元罰款。罰款額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縣電力主管部門決定;罰款額1000元以上的,由市電力主管部門決定。罰款額500元以上,應及時報市電力主管部門備案;罰款額1000元以上,應及時報省電力主管部門備案。

(二)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電力主管部門可責令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并處以罰款。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費,按修復電力設施成本費加上少供電(發)電量損失折款。罰款額不得超過賠償費的50%。

(三)對電力設施造成重大損害的,電力主管部門除責令其賠償和罰款外,還可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執行各種處罰時,應填發罰款和賠償處罰通知書;收到罰款和賠償費后開具憑證(罰款憑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制發的專用罰沒款憑證)。縣、市電力主管部門對罰款和賠償的處理,均應定期報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違反《條例》和本實施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擾亂發電廠、變電所等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產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在發電廠、變電所專用的鐵路、公路、橋梁、碼頭挖掘坑穴或設置障礙物,損毀、涂改、拔除、移動標志牌,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哄搶發電廠燃料,盜竊電力設施器材數額較少的;

(四)明知是盜竊的電力設施器材而收售的;

(五)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在電力設施附近進行爆破,危及電力設施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實施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拆盜、毀壞發電、變電、輸電、配電、電力通訊等設施,或放置異物、放火、制造事故,危害電力生產及運行的;

(二)盜竊電力設施器材,哄搶發電廠燃料,數額較大的;

(三)聚眾沖擊發電廠、變電所打砸搶的。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電力主管部門給予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在接到賠償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清賠償費,逾期不交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

罰款應全部上繳國庫。賠償費應專款專用,全部用于對被破壞電力設施的修復和補償,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造成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人身傷亡、財產和經濟損失的,由肇事者承擔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電力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給電力設施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最新版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

(四)會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十條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三章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設立標志,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三)地下電纜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四)水底電纜敷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五)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拆卸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不得燒窯、燒荒;

(三)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種植樹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

(三)不得在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

第十九條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第四章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條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盡量避免或減少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

第二十二條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條電力管理部門應將經批準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通知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并劃定保護區域。

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電力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三)為保護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

(四)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凡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最新版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

(四)會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壓器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十條、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5米 ? ? ?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 ?500千伏?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設立標志,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三)地下電纜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四)水底電纜敷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用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接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拆卸桿塔或接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不得燒窯、燒荒;

(三)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不得種植竹子;

(五)經當地電力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保留或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符合安全距離的樹木。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種植樹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

(三)不得在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

第十九條、經縣級以上地方物資、商業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批準的商業企業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查驗證明、登記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任何單位出售電力設施器材,必須持有本單位證明;任何個人出售電力設施器材,必須持有所在單位或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到規定的商業企業出售。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第二十條、電力主管部專用架空通信線路、通信電纜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盡量避免或減少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

第二十三條、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條、電力管理部門應將經批準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通知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并劃定保護區域。

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擴建發電廠、變電所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與有關主管部門達成協議后,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電力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三)為保護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

(四)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的規定,電力主管部門有權制止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罰款,其中違反本條例條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限期內未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還可采取措施,強行伐、剪樹木、竹子;凡造成損失的,電力主管部門還應責令其賠償,并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非法侵占電力建設設施依法征用的土地,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非法收購或出售電力設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或實物,并視情況輕重,處以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電力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地方電力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申訴,對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仍不服,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電力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最新版篇四

(1999年3月1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令第8號發布? 根據2011年6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修改)?

第一條?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有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組織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給護線證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護線組織形式、權利、義務、責任等。

第四條? 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制止并可以勸其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 ? ? ? ? ? ? ? ? ? ? ? ? ? ? ? ? ? ? ?1.0米

1-10千伏?? ? ? ? ? ? ? ? ? ? ? ? ? ? ? ? ? ? ? ?1.5米

35千伏?? ? ? ? ? ? ? ? ? ? ? ? ? ? ? ? ? ? ? ? ? 3.0米

66-110千伏?? ? ? ? ? ? ? ? ? ? ? ? ? ? ? ? ? ? ?4.0米

154-220千伏?? ? ? ? ? ? ? ? ? ? ? ? ? ? ? ? ? ? 5.0米

330千伏?? ? ? ? ? ? ? ? ? ? ? ? ? ? ? ? ? ? ? ? ?6.0米

500千伏?? ? ? ? ? ? ? ? ? ? ? ? ? ? ? ? ? ? ? ? ?8.5米

第六條? 江河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

(一)敷設于二級及以上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10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二)敷設于三級及以下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七條? 地下電力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兩平行線內區域。

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油、輸灰、輸水管線的保護區依本條規定確定。

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種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八條? 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埋設其他管道。未經電力企業同意,不準在地下電力電纜溝內埋設輸油、輸氣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過時,有關單位應當協商,并采取安全措施,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志:

(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

(三)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

(四)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國家頒發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在規定范圍外進行的爆破作業必須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發電、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二)66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修筑護坡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三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

第十四條? 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經縣級以上的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六條? 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及其他工程之間發生妨礙時,按下述原則處理:

(一)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項目需穿過林區時,應當按國家有關電力設計的規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對需砍伐的樹木由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定辦理手續和付給樹木所有者一次性補償費用,并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議。

(二)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計劃已經當地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園林部門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應當負責修剪,并保持今后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園林部門需與電力管理部門協商,征得同意后,可種植低矮樹種,并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四)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 ? ? ? ? 最大風偏距離 ? ? ? ?最大垂直距離

35-110千伏 ? ? ?3.5米 ? ? ? ? ? ? ? 4.0米

154-220千伏 ? ? 4.0米 ? ? ? ? ? ? ? 4.5米

330千伏 ? ? ? ? ?5.0米 ? ? ? ? ? ? ? 5.5米

500千伏 ? ? ? ? ?7.0米 ? ? ? ? ? ? ? 7.0米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樹木應當依法進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負擔。

第十七條? 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或規劃已建電力設施(或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時,應當會同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審查后批準。

第十八條?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

電力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電力管理部門對檢舉、揭發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符合事實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勵;對同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并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00元以上的獎勵;對為保護電力設施與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或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物質獎勵。

對維護、保護電力設施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除按以上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由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的權限給予表彰或榮譽獎勵。

第二十條? 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損壞使用中的桿塔基礎的;

(二)損壞、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塔材、導線等電力設施的;

(三)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的。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列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

(一)盜竊、哄搶庫存或者已廢棄停止使用的電力設施器材的;

(二)盜竊、哄搶尚未安裝完畢或尚未交付使用單位驗收的電力設施的;

(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電力管理部門為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對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發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全文閱讀已結束,如果需要下載本文請點擊

下載此文檔
a.付費復制
付費獲得該文章復制權限
特價:5.99元 10元
微信掃碼支付
已付款請點這里
b.包月復制
付費后30天內不限量復制
特價:9.99元 10元
微信掃碼支付
已付款請點這里 聯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