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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加強扶貧資產后續管理的提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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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加強扶貧資產后續管理的提案(五篇)
時間:2022-12-06 16:04:34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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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扶貧資產后續管理的提案篇一

2020年12月2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講話指出“脫貧攻堅形成了龐大的扶貧資產,對這些資產要摸清底數、加強監管,確保持續發揮作用”。《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指出,要加強扶貧項目資金資產管理和監督,推動優勢特色產業可持續發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均提出“要加強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和監督”,摸清各類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底數。脫貧攻堅期,我省投入各類資金實施大量扶貧項目,形成規模較大的扶貧項目資產,為切實規范和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摸清資產底數,明確權利主體,落實監督單位和管護責任人,防止扶貧項目資產閑置和損失浪費,確保扶貧項目資產穩定良性運轉、持續發揮效益,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接續推進鄉村振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辦財政部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出臺我省《實施意見》。

全面摸清扶貧項目資產底數,按“到戶類資產、公益性資產、經營性資產”進行分類管理,明確扶貧項目資產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處置權、監督權,合理納入村集體資產管理體系或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強化扶貧項目資產底數摸排、確權移交、管護運營、收益分配、資產處置等全流程監督管理,防止閑置和損失浪費,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提供更好保障。

一是全面摸清扶貧項目資產底數。對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世界銀行貸款扶貧項目資金、東西部協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定點幫扶資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納入管理范圍,按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建立臺賬,實行分類管理。

二是穩妥推進項目資產權屬界定。到戶類資產原則上歸農戶所有;公益性資產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確權和管理;經營性資產根據資金來源、受益范圍、管理需要等明確權屬,盡可能明確到獲得收益的個人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范圍。

三是落實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責任。按照“縣級統管、鄉鎮監管、村級直管、群眾監督”的原則,縣級政府履行主體責任,明確相關部門、鄉鎮管理責任清單;鄉鎮政府加強日常監管;村集體擔負直接監管責任;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接受群眾監督。

四是規范項目資產后續管護運營。明確產權主體管護責任,引導受益主體參與管護。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護;公益性資產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和管護經費,引導受益者參與管護;經營性資產可以按規定程序采取承包、托管、租賃、合作等方式落實運營主體。屬于國有資產的,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管護經費根據運營方案可從經營收益中列支。

五是規范項目資產收益分配使用。經營性資產收益主要用于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以及其他困難群體的鞏固提升。堅持精準和差異化扶持,激發內生動力,引導勞動致富。對無勞動力的困難人員給予救助扶持。村集體可提取部分資產收益作為公積公益金,用于村級公益事業、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管護、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等。

六是嚴格依規做好項目資產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確需處置的,必須嚴格按照集體資產、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后進行規范處置。屬于村集體資產的處置收入應重新安排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實現鄉村振興,不得分配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是強化組織保障。縣級政府成立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細化縣級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村的工作責任。各級鄉村振興、農業農村、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發展改革、交通運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移民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督促指導各地摸清本行業扶貧項目資產底數,建立分級分類管理臺賬,加強信息化管理。鄉村振興部門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

二是強化工作監督。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紀律監督、審計監督、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及時公開扶貧項目資產運營、收益分配和處置等情況。

加強扶貧資產后續管理的提案篇二

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是“十四五”時期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銜接鄉村振興工作重要任務,也是今年國家、省督查巡查和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2021年5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辦財政部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51號)明確提出要摸清扶貧項目資產底數、有序推進確權登記、規范后續管護運營等內容。2021年7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鄉村振興局省委農辦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21〕33號)和2021年9月10日,《鶴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鄉村振興局市委農辦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鶴政辦〔2021〕31號),同時提出了要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重點任務、政策舉措和總體要求。

國家、省、市文件印發后,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專門安排組織我區《實施方案》的起草工作,明確由區鄉村振興局具體負責。期間,我們積極與區農業農村局、區財政局對接溝通,多次研判,并向市鄉村振興局作了匯報,根據國家、省、市最新文件精神,起草完善了我區的《實施方案》,于10月27日征求了有關區直部門、各鄉鎮(街道)意見,形成此稿。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鄉村振興局省委農辦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21〕33號)和《鶴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鄉村振興局市委農辦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鶴政辦〔2021〕31號),進一步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高質量推進扶貧項目資產清產核資、確權登記等工作,健全完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長效機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確保扶貧項目資產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繼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中持續發揮效益,實現扶貧項目資產保值增值,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一部分:指導思想。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框架下,建立健全扶貧項目資產的長效運行管理機制,確保扶貧項目資產穩定良性運轉,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實現鄉村振興提供更好保障。

第二部分:目標任務。到2021年年底,分類摸清十八大以來各類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底數,建立全市統一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臺賬,按照扶貧項目資產的產權歸屬做好資產移交工作,構建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長效機制。

第三部分: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合力推動,堅持公開透明、引導群眾參與,堅持科學管理、注重防范風險,堅持依法依規、突出幫扶特性。

第四部分:工作內容。一是明確扶貧項目資產范圍,使用各級、各類財政扶貧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社會捐贈、社會扶貧資金和對口幫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納入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范圍。二是厘清扶貧項目資產類型,扶貧項目資產按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進行管理。三是全面清產核資。四是嚴格確權登記,在清產核資、登記造冊的基礎上,所有扶貧項目資產一次確權到位,納入農村“三資”賬務管理。五是落實后續管理責任。六是規范后續管護運營,市、縣根據扶貧項目資產特點、類型,明確產權主體管護責任,完善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管護模式。七是規范收益分配使用,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管理堅持制度和方案并重,收益主要用于脫貧群眾增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等,重點體現精準扶持和差異化扶持。八是嚴格項目資產處置。扶貧項目資產運行不良、無法使用或達到使用年限等確需處置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相應審批手續進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

第五部分:有關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二是加強工作調度,三是加強信息建設,四是強化監督管理。

加強扶貧資產后續管理的提案篇三

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鄉村振興局省農辦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黔府辦函〔2021〕67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鄉村振興局市農辦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六盤水府辦函〔2021〕43號)精神,為規范和加強全區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防止資產閑置和損失浪費,持續發揮扶貧項目資產效益,為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銜接鄉村振興提供更好保障,根據中央、省、市有關工作要求,結合鐘山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學習宣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貴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堅持依法依規,突出扶貧特性,充分考慮扶貧項目資產受益群眾的特殊性,資產權屬和收益權盡量下沉,充分調動受益群眾的積極性;堅持權責明確,實施分類管理,根據不同類別扶貧項目資產屬性,落實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堅持規范運營,提高管護效益;堅持公開透明,引導群眾參與的原則,嚴格落實公示制度,提高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和運營的透明度。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有效銜接框架下,按照現有資產管理制度及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貧項目資產的長效運行管理機制,防止扶貧項目資產閑置和損失浪費,確保扶貧項目資產穩定良性運轉、經營性資產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資產持續發揮作用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銜接鄉村振興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目標

對黨的十八大以來扶貧資金及后續鄉村振興銜接補助資金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全面摸清資產底數建立臺賬,科學界定產權歸屬,分類管理,合理納入村集體資產管理體系或國有資產管理體系。明確扶貧項目資產的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處置權、監督權等,有效解決扶貧項目資產“屬于誰、誰來管、如何管”和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屬于誰、誰來分、如何分”等問題,防止扶貧項目資產閑置和損失浪費,確保扶貧項目資產穩定良性運轉、持續發輝效益。

(三)基本原則

1.依法依規,突出益貧特性。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在現有制度框架下,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相銜接,遵循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及行業管理等相關規定,充分考慮扶貧項目資產受益群體的特殊性,資產權屬和收益權原則上下放到鎮(鄉、街道)和村(社區),充實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充分調動村級經濟發展的積極性。

2.權責明晰,實施分類管理。按照產權歸屬落實后續管理責任,扶貧項目資產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根據資產屬性不同,公益性資產遵循“誰管理,誰維護”的原則,經營性資產遵循“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到戶類項目資產遵循“誰所有、誰維護”的原則,對扶貧資產進行日常管護。按資金來源,主管部門負主要監管責任,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業務指導責任。注重發揮村級組織作用,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具體實施方案。

3.規范運營,提高管護效益。在權屬明晰化基礎上,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及時做好移交工作,進一步健全規范扶貧項目資產登記備案、運營維護、收益分配、資產處置和監督管理等制度體系,確保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公益性資產高效運轉,提高扶貧項目資產管護效益。

4.公開透明,引導群眾參與。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和運營透明度。充分發揮脫貧群眾的主體地位和作用,切實保障脫貧群眾對扶貧項目資產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

(四)資產管理范圍

對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主要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脫貧縣涉農整合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通村通組路及產業路等財政貼息資金、農村飲水安全資金、教育扶貧資金、醫療扶貧資金等)、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東西部協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定點幫扶資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納入管理范圍,按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進行管理。

1.經營性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固定資產及權益性資產(包括農林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經營性旅游服務設施、經營性電商服務設施、經營性基礎設施、光伏電站等固定資產,以及直接投入資金到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權益性資產)。

2.公益性資產主要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等(包括通村和通組公路、產業路等道路交通設施,農村水利及安全飲水設施,教育、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供電等公益性基礎設施)。

3.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等形式支持脫貧戶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一)全面摸清扶貧項目資產底數。遵循“誰主管、誰排查”的原則,區級各行業主管部門要聯合鎮(鄉、街道),結合本部門實施的扶貧項目資產進行全面清理,做到應統計盡統計,確保2021年11月30日前全面摸底排查完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東西部協作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投入扶貧建設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按照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到戶類資產分類管理。其中銜接資金(原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東西部協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定點幫扶資金等項目資產區鄉村振興局負責清理排查;脫貧縣涉農整合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等項目資產由資金整合后的項目主管部門及地方債券資金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清理排查,財政部門負責指導;易地扶貧搬遷資金項目資產由區生態移民局負責清理排查;通村通組路及產業路等財政貼息資金項目資產由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清理排查;農村飲水安全資金項目資產由區水務局負責清理排查;教育扶貧資金項目資產由區教育局負責清理排查;醫療扶貧資金項目資產由區衛健局負責清理排查;發展改革、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民族宗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供電、能源等其他渠道投入脫貧攻堅資金項目資產由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清理排查。??

1.經營性資產主要摸排農林業產業基地、農業生產加工設施、經營性旅游扶貧服務設施、經營性農村電商服務設施、光伏扶貧電站、扶貧車間等固定資產以及扶貧資金直接投入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權益性資產。

2.公益性資產主要摸排通村和通組公路、產業路等道路交通設施,農村水利及安全飲水設施,農村教育、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供電等公益性基礎設施。

3.到戶類資產主要摸排通過財政補助等形式支持貧困農戶發展的種養殖產業基地、家庭農場、手工作坊等,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等。

(二)明確項目資產權屬和移交。結合農村集休產權制度改革,按照“誰資金、誰移交、誰確權”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穩妥推進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資產一次性確權到位。進行確權后,確權部門及時將確權登記表報區鄉村振興局備案,并同步做好資產移交,并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系或國有資產管理體系,明確扶貧資產的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處置權及監督權等。對易持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等屬于不動產的,依法辦理確權登記。

1.到戶類資產:原則上不用確權和移交,由農戶自行管理。

2.公益性資產:項目建成后,按照項目資金批復單位、實施單位和項目所在地共同協商的原則,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確權和管理。

3.經營性資產:一是單獨到村實施的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盡可能明確權屬到獲得收益的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難以明確到個人的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應明確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范圍,并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進股份合作制改革。二是跨村實施的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按投資比例確定所有權比例,由鎮(鄉、街道)召開黨委會議,研究確定所有權歸屬事宜,在項目所在村(社區)和鎮(鄉、街道)政府所在地公示無異議后,鎮(鄉、街道)政府向所有權村(社區)發放確權證書,報區鄉村振興局備案,產權歸屬村集體。三是由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跨鄉鎮實施的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由區級行業主管部門按投資比例界定或事先約定各村(社區)的所有權,在項目所在村(社區)和鎮(鄉、街道)政府所在地公示無異議后,向所有權村(社區)發放確權證書,報區鄉村振興局備案,產權歸屬村集體。由平臺公司實施的項目形成的資產,由區級人民政府確定所有權,屬于國有資產的納入國有資產管理,屬于村集體的納入村集體資產管理。扶貧項目資產確權登記結束后,項目實施單位向資產所有權單位移交相關項目建設檔案資料(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項目檔案資料可由原項目實施單位保管,但要在移交清單中注明項目檔案資料所在單位),權屬歸村集體的扶貧資產檔案由所在地的鎮(鄉、街道)統一管理。項目實施單位與資產所有權單位簽訂扶貧項目資產移交管護協議,填寫扶貧項目資產移交清單,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三)落實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責任。按照“區級統管、鎮鄉監管、村級直管、群眾監督”的原則,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監督管理。區鄉村振興局負責會同區農業農村局、區財政局等部門統籌協調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各項工作。區級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和督促鎮鄉抓好本行業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相關工作。區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根據行業領域資產管理制度和規定,履行行業監管職責;負責本行業實施的扶貧項目資產進行摸底、科學界定資產權屬及移交,負責指導扶貧項目資產所有權人進行資產信息登記、建立資產管理臺賬等工作,并將管理臺賬報區鄉村振興局備案。鎮(鄉、街道)負責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運營的日常監管。村集體負責擔負起對確權到村(社區)扶貧項目資產的直接管理責任。

(四)分類登記項目資產信息。在確定扶貧項目資產權屬的基礎上,按照經營性、公益性、到戶類資產分別分類登記造冊(三本臺賬),建立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臺賬,登記內容主要包括資產名稱、類別、購建時間、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收益權人、收益分配及資產處置等信息。扶貧項目資產狀況發生變動的及時記錄增減變動情況,做到內容無遺漏、數據無差錯。

(五)規范項目資產管護運營。扶貧項目資產登記確權后,根據扶貧項目資產特點,明確項目資產管護主體責任,建立相應后續管護制度,明確具體責任人,落實管護責任。引導受益主體參與管護,鼓勵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管護模式。

1.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護,村支兩委、駐村工作隊、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幫扶,使到戶類資產更好發揮鞏固拓展脫貧成果的作用。

2.公益性資產要加強后續管護,完善管護標準和規范,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和管護經費。未確權給村集體的,如農村教育、衛生健康、供電、文化廣電旅游等設備設施,由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標準落實管護責任人和管護經費。管護力量優先聘用符合條件的脫貧戶和邊緣戶參與管護。屬于村集體的公益性資產管護經費,可由村集體經營收益、地方財政資金統籌解決。對供水系統等易損耗、易損壞的公益性資產落實受益者責任,引導其參與管護,自覺繳納有償服務和產品的費用。其他未明確事項,可參照《鐘山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執行。

3.經營性資產要加強運營管理,注意風險防控,完善運營方案。明確運營主體,可采取承包、托管、租賃、合作等方式落實運營主體,確定經營方式和期限,明確運營各方權利義務,注重風險防控。確權到村集體的要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由村集體提出運營方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鎮(鄉、街道)政府或區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合規性審查,并公示公告后,由所有權人與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應通過民主決策等程序確定并報上級備案。區級統籌的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由區級明確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部門經營,經營方案提請區級人民政府審議決定。屬于國有資產的,由相關行業部門或鎮(鄉、街道)政府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鼓勵各相關區直單位和鎮(鄉、街道)探索扶貧項目資產量化入股參與“三變”運營模式,多渠道增加農戶資產性收益,可根據實際,成立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公司,實行集中統一管護運營,管護經費根據運營方案原則上從經營收益中列支。

(六)規范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使用。發揮扶貧項目資產的功能,收益分配以有利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為前提。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按照現有資產管理制度實施,嚴禁新的簡單發錢發物和一分了之。屬于村(社區)集體收益的,由村(社區)委會按照“村(社區)集體提方案、鄉鎮審批、縣級備案”的流程,履行民主決策和公告公示等相關程序后進行分配。原則上村集體資產收益的20%作為壯大村集體經濟公益金,80%以上主要用于防止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以及其他困難群體返貧致貧;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管護、村級公益事業等方面。并結合個人家庭衛生、村莊整治等體現差異化分配,激勵村民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衛生,樹立鄉村文明新風尚。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在村(社區)內提供保潔保綠、公共設施維護、執勤值班等公益性崗位鼓勵參加勞動取得收益,杜絕養懶漢和等靠要;對無勞動能力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重大困難戶,根據家庭狀況,履行相關程序后收益以分紅的方式發放到戶。屬于鎮(鄉、街道)收益的,由鎮(鄉、街道)召開黨政聯席會議確定分配方案,報區鄉村振興局備案。屬于國有資產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按照《貴州省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實施辦法》執行。制度未予明確規定的,應通過民主決策程序進行收益分配。

(七)依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集體和國有扶貧項目資產。確需處置的,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進行規范處置。屬于村(社區)集休的扶貧項目資產處置由村(社區)民主決策經鎮(鄉、街道)審核,報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及時公開。對金額小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扶貧項目資產,經公示無異議后簡化程序處置。對以個人、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名義入股或參股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應明確股權的退出辦法和處置方式。屬于村(社區)集休資產的處置收入應重新安排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產業振興,不得分配給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長期閑置、效益差甚至虧損的扶貧資產,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貧項目資產損毀的,應由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報告等評估證明文件,按規定予以核銷。因人為因素造成資產損毀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鄉鎮(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群眾意見,邀請專業人員對該資產進行分析評估,該利用的重新啟動使用,不能利用的依法依規報廢拍賣;國有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因人為因素造成資產損毀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八)強化公示公告。區、鎮(鄉、街道)年終在區人民政府網站、鎮(鄉、街道)公示告欄上向社會公布扶貧資產運行情況及財政鄉村振興銜接補助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鎮(鄉、街道)、村(社區)兩級年終對扶貧資產和鄉村振興銜接補助資金產業項目收益金扶持對象、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充分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各扶貧資產所在自然村、組要利用廣播、標語、黑板報等形式,對扶貧資產管護的重要性進行宣傳,提高村民對資產管護的自覺性。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鎮(鄉、街道)、區屬平臺公司和村(社區)務必高度重視,把扶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實施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中部署落實。鄉村振興、農業農村、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發展改革、交通運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移民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分工明確管理責任,密切配合,共同將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強化督導指導。區鄉村振興局、區農業農村局和區財政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經營性扶貧資產和鄉村振興銜接資金產業項目利益聯結運行情況進行督導,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相關工作的督導,將扶貧項目資產納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實時管理,及時錄入和更新扶貧項目資產信息臺賬。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村公示欄等,嚴格落實公示制度,及時公布扶貧項目資產運營、收益分配、處置等情況。充分發揮駐村工作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等監督作用,確保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在陽光下運行。經營性扶貧資產和鄉村振興銜接資金產業收益資金使用管理接受紀委監委、審計、財政等部門檢查與監督。市場經營主體要按照合同確定的時間按時足額兌現分紅資金、利息和租金。區相關部門和鎮(鄉、街道)負責監督市場經營主體及時兌現收益資金,未及時足額兌現收益資金的,由項目實施單位依法收回經營主體使用的扶貧資金,并追償損失。對扶貧項目資產管理中發現的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損壞損毀、揮霍浪費、非法占用、違規處置等問題,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造成扶貧項目資產流失損失的責令賠償,并從嚴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納入財政扶貧資金績效管理,作為年度后評估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強化安排部署。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工作按照安排部署、摸底排查、確權移交等階段有序開展。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扶貧項目資產的清理排查和登記,對扶貧項目資產進行臺賬管理;12月31日前對摸底登記的扶貧項目資產進行分類,確定權屬,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理順各方關系。

(四)做好經驗總結和推廣。各行業主管部門和鎮(鄉、街道)要及時總結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情況,大力推廣成功經驗和做法,每年向區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一篇典型事跡材料。領導小組辦公室積極向上推送和通過微信公眾、媒體報道等方式,努力營造社會廣泛參與,群眾積極支持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良好氛圍。

加強扶貧資產后續管理的提案篇四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扶貧項目資產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強和規范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進一步確保資產保值增值,發揮長期帶貧益貧效益,有效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保障扶貧項目的可持續性和穩定性,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深入落實書記在市調研時的重要講話指示精神,始終堅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立足鄉村振興新形勢、新要求,全面梳理盤點我縣十八大以來投入各類資金形成的扶貧資產,扎實推動扶貧資產提質增效,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奠定堅實基礎。

全面摸的十八大以來扶貧資產底數,對扶貧資產所有權一次確權到位,并納入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系,明確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分配權、處置權、監督權等,提高資產收益,實現保值增值;解決扶貧資產底數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利益聯結機制不完善、扶貧資產運行不高效、資產損失甚至流失等問題;建立健全產權明晰、權責明確、主體具體、運營高效、管理規范、操作精準的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確保資產不流失、權益不懸空、監管不斷線,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有力支撐。

——政府主導,群眾參與。按照縣級統一安排,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協同相關部門開展扶貧資產的摸底、登記、確權工作,引導貧困群眾參與扶貧資產的管理、監督,確保扶貧資產長期有效發揮效益。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立足本鄉(鎮)、本部門資源和基礎條件,穩步開展扶貧資產清產核資、登記確權、監督管理等工作,針對不同扶貧資產類型,采取相應的經營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學管理。

——安全高效,防范風險。加強扶貧資產風險管控,防范資產閑置、流失、損失、浪費等問題,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提高扶貧資產整體運行績效,充分發揮帶農益農作用。

——公開透明,接受監督。落實公告公示制度,對扶貧資產確權、運營、后續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實行全過程公告公示,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健全制度,規范運行。建立健全扶貧資產管理制度體系,優化工作流程,創新管理機制,優化利益聯結機制,確保扶貧資產規范有序運行。

(一)資產分類。扶貧資產是指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用于脫貧攻堅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行業幫扶資金、金融扶貧資金、社會幫扶資金等投入扶貧領域形成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產業發展(含資產收益)、易地扶貧搬遷以及捐建捐贈的扶貧項目資產等,全部納入管理范圍。

扶貧項目資產按屬性分類,可分為公益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

公益性資產主要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等,包括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衛、體育、環保、廣播電視、道路交通、供水飲水、電子商務、污水處理、公共照明、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配套公共服務、公益林、農田水利等方面形成的扶貧資產。要建立相應的后續管護制度,明確管理主體,落實管護責任,確保正常運行、持續發揮作用。屬行業部門管護的,由相關行業部門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屬鄉(鎮)管護的,由鄉(鎮)明確責任人。屬村集體管護的,由村集體落實具體管理責任人,管護力量不足的可通過公益崗位等辦法,優先聘請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參與管護。公益性資產管護經費可由村集體經營收益、縣財政資金統籌解決。

經營性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及權益性資產等,包括用于經營的房屋、廠房、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旅游電商服務設施、倉儲物流設施、村級光伏電站、村集體興辦的企業(產業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股權資產、債權資產)、無形資產等。要明晰產權關系,防止資產流失和被侵占,確保持續有效發揮效益,對長期閑置的要進行盤活使用,對合同協議簽訂不規范的要規范完善,對虧損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經營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

經營性資產所有者直接經營扶貧項目資產的,在明確經營責任和經營目標的前提下,自行對資產進行運營管護;經營性資產采取托管、租賃、合作等方式經營的,依法、依規、依責確定實施主體。資產所有者必須與經營主體之間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收益、期限、運行費用、風險承擔、管護責任、幫扶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進行約定。管護經費根據運營方案及合同約定原則上從經營收益中列支。

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等形式幫助貧困戶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包括戶用光伏、易地搬遷安置住房、個戶安全飲水設施(如人工井)、設備、圈舍、農機具等。依法維護其財產權利,由其自主管理和運營,確保所聯結脫貧人口的權益和收益。相關部門要做好技術指導和后續幫扶。

(二)資產確權。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原則上按照項目報賬結果作為入賬依據。

扶貧項目資產確權按照有利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有利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有利于資產運營管理、有利于資產長期可持續高效發揮效益的原則,合理界定扶貧項目資產權屬。

投入到戶項目形成的資產歸項目受益戶所有,所有權確權到農戶;投入到村項目形成的資產所有權確權到村;跨村投入形成的資產,所有權按投資比例確權到村;投入到鄉(鎮)項目形成的資產所有權確權到鄉(鎮)。教育、衛生、民政、電信等領域投入和跨鄉(鎮)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產權原則上屬于國有資產,由縣財政部門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管理。各行業部門對資產管理工作已出臺相關規定的,按照各行業部門規定執行。

經營性資產,根據資金來源、受益范圍、管理需要等明確權屬,盡可能明確到獲得收益的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難以明確到個人的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應明確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范圍。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項目實施主體獨立實施的,產權確權到村;與市場經營主體(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股份公司等)合作實施的(包含資產收益),按照合作時簽訂的合同約定和資金投入主體進行確權,同時注重形成物化資產;采取租賃或發包的方式與市場經營主體合作的,產權確權到出租方或發包方。

扶貧項目資產由多個村投入形成的,按照資金投入占比確權到村;由鄉(鎮)統一組織實施的,確權到鄉(鎮);由縣級統籌建設實施的,確權到相應的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如光伏扶貧集中電站、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的扶貧車間及可供出租的房屋、商鋪等。

到戶類資產,支持原建檔立卡貧困戶生產發展、生活條件改善形成的資產等,全部確權到戶。

(三)資產登記。各部門、各鄉(鎮)在確定扶貧項目資產權屬的基礎上,資產所有者要按照移交清單或其他證明資料,對本區城內已經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逐一登記造冊。

扶貧項目資產登記按年度分級分類分項登記造冊。縣、鄉(鎮)、村要分別對本級區域內的所有扶貧項目資產按照公益性、經營性、到戶類分類,對照明細清單分年度逐條逐項登記造冊,建立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統一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臺賬。對于同一項目分年度實施(如硬化道路)或同一項目分部門投入可進行合理合并(如產業園區的水、路等可能來自不同部門投資,可按資產管理主體適當合并)。

扶貧項目資產登記,要登記資產的名稱、類別、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構成、凈值、所有權人、經營人、收益權人、收益分配及處置等相關內容,確保內容無遺漏、數據無差錯。扶貧項目資產實施動態管理,縣、鄉(鎮)、村三級信息要及時更新,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四)資產管理。扶貧項目建設結束驗收合格后,從交付使用、運行管理、發揮效益到滾動發展等全過程進行資產管理,確保資產正常運轉、實現保值增值。按照所有權與監管權相統一、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的原則,縣人民政府統籌管理縣域內所有扶貧資產,被確權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要錄入縣財政局資產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相關單位要實行資產月報、年報制度。

歸屬于村集體所有的扶貧項目資產全部納入縣農業農村部門農村“三資”管理平合,其他扶貧項目資產按相關規定進行登記管理、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登記造冊的同時納入財務會計賬簿核算。

到戶類資產按資金投入進行初始登記,不再動態調整,由權屬主體自主管理和運營。

縣財政局牽頭,會同縣鄉村振興、縣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加強資產歸屬、使用、經營、維護、收益、處置等工作指導。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和鄉村兩級要管好用好確權的所屬資產。

縣級要組織各鄉(鎮)和相關部門做好扶貧項目資產運行情況核查工作,每年上半年對上一年度的扶貧項目資產運行情況和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情況進行核查,確保扶貧項目資產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

(五)收益分配。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村級統籌項目所得要按照群眾參與、村提方案、鄉(鎮)審核、縣級備案的流程,由村集體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鄉(鎮)統籌項目所得要經鄉(鎮)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后,將收益分配方案在鄉(鎮)及受益人口所在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照方案進行分配。縣級統籌項目收益所得要報縣級政府常務會審議決定,審議通過后在縣級政府門戶網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照方案進行分配。

扶貧項目資產收益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實施鄉村振興及項目運行管護等,重點用于幫扶老弱病殘等缺乏勞動能力脫貧人口和邊緣易致貧人口,用于設立鄉村公益專崗(如環衛、保潔、保綠、治安、護林、護路等農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獎勵補助、脫貧不穩定戶和邊緣戶幫扶以及村級公益性事業建設和擴大再生產等。

政府債務資金形成的項目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約定債務本息由項目收益償還的,產生的收益應優先用于償還債務本息,在未全額償還債務前,不得轉讓、拍賣、置換、抵押、擔保、報損和報廢。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六)資產處置。扶貧項目資產可依法合理流動,扶貧項目資產的轉讓、拍賣、置換、報損、報廢等處置,要根據權屬履行相應的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將扶貧項目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的,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對屬于村集體的扶貧項目資產的處置,由村“兩委”會同產權主體提出處置意見,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報經鄉(鎮)審核,資產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抄送縣財政局、縣鄉村振興局、縣農業農村局等扶貧資產管理部門;對屬于國有資產的扶貧項目資產的處置,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扶貧項目資產的處置結果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告公示,處置收入納入村集體(或單位)收入統一管理,統籌安排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

對扶貧項目資產進行轉讓或采取租賃經營、股份經營、聯營等方式而發生權屬轉移的,須進行資產評估;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貧項目資產損毀的,監管主體須及時查清原因,明確責任,分類處置有關資產。損毀資產能夠修復、改造的,扶貧項目資產監管主體要督促指導產權所有人采取相應措施,盡快恢復使用功能;確實無法修復、改造利用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資產核銷;因人為因素造成扶貧項目資產損毀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縣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協調指導扶貧資產分類管理工作,會同農業農村、財政、審計、統計、水利、發改、交運、林業、農機、畜牧、教科、衛健體、人社、民政、自然資源、文旅、殘聯、商務、手工辦等有關部門統計梳理、界定各類扶貧資產,縣鄉村振興部門根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扶貧項目資產統計表匯總并建立扶貧項目臺賬和扶貧資產動態管理臺賬。

(二)縣財政部門負責梳理黨的十八大以來扶貧資金安排情況,形成扶貧資金臺賬(資金來源、資金文號、資金額度、資金類別、資金投向),指導健全資產收益扶貧工作機制,負責扶貧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等工作;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農村集體扶貧資產清產核資、登記確權等工作;縣審計部門負責扶貧資產審計監督工作;縣發改、交運、水利、林業、農機、畜牧、教科、衛健體、人社、民政、自然資源、文旅、殘聯、商務、手工辦等部門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扶貧項目的指導、實施、驗收、監督、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指導鄉(鎮)開展扶貧資產核算、登記、運營、管護等相關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職,加強工作統籌謀劃、指導監督和政策支持,形成扶貧資產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

(三)各項目實施單位要將驗收合格的扶貧項目所形成的扶貧資產,通過簽訂移交文書方式正式交付項目歸屬對象,明確產權歸屬。

(四)各鄉(鎮)黨委和政府是本鄉(鎮)扶貧資金投入形成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扶貧資產后續管理、效益發揮、收益分配、登記入賬、防止資產流失等方面的監管工作。有關部門、各村委具體負責本單位、本村扶貧資產管理工作,指定專人管理,逐一登記造冊入賬。

(一)時間要求

20xx年9月1日——10月31日,集中開展扶貧資產摸底清查工作,對十八大以來扶貧資產分類、登記。

20xx年11月1日——12月31日,集中開展扶貧資產確權、管理、規范、總結等工作。

(二)任務分解

各行業部門、各鄉(鎮)要對黨的十八大以來投入各類資金實施項目,所形成的扶貧資產進行清產核資,分類、分年度登記資產明細,全面建立扶貧資產相應層級的動態監管臺賬。

1.光伏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發展改革局負責;

2.易地搬遷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鄉村振興局負責;

3.文化設施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

4.國體總局對口援建形成扶貧項目和縣內衛生室、設施器具等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衛健體局負責;

5.學校、幼兒園等教育設施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教科局負責;

5.水利設施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水利局負責;

6.通村道路設施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

7.危房改造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

8.特色種植基地、農產品加工、設施農業、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衛生廁所等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

9.生態造林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林業局負責;

10.畜牧飛禽類扶貧項目形成的養殖基地、圈舍及生物性資產由縣畜牧業發展中心負責;

11.農業機械化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農業機械發展中心負責;

12.手工業扶貧車間及手工業扶貧車間設備的購置形成的資產由縣手工辦負責;

13.旅游扶貧項目形成的基地、設施資產由縣文化旅游產業服務中心負責;

14.利用金融貸款資金形成的扶貧資產由縣金融事務服務中心負責;

15.養老、日間照料中心、社會福利院等形成的扶貧資產由縣民政局負責;

16.殘疾人康復護理中心、殘疾人適配器具發放形成的扶貧資產由縣殘聯負責。

17.電商產業扶貧資產由縣招商投資促進服務中心負責;

18.通訊網絡、電力設施扶貧資產由縣工信局、縣供電公司負責。

19.社會捐贈、捐助形成的扶貧資產由縣工商聯負責;

20.其它扶貧資產由相應主管單位負責;

21.各鄉(鎮)扶貧資產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職責。扶貧資產管理是一項管長遠、管大局的重大制度安排,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抓好工作落實。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落實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主體,各鄉(鎮)、各有關行業扶貧部門是實施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村級、項目實施單位是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具體責任主體,按照職責分工建立扶貧資產動態管理臺賬,落實任務分工,強化監督管理,將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做實做細,努力提升資產使用效益。

(二)建立長效機制,強化運行監管。各鄉(鎮)、各有關行業扶貧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扶貧資產核算、登記、運營、收益分配和處置等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貧資產管理長效機制,要按照“問題找準、舉措謀實、限期解決”的要求,確保扶貧資產安全運行、保值增值。要重點關注扶貧資產管理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研究,探索創新符合國家改革方向,具有地方特色的好經驗、好做法。

(三)樹立風險意識,強化防控機制。各鄉(鎮)、各有關行業扶貧部門要堅持問題導向,強化風險意識,及時發現和糾正扶貧資產在產權歸屬、經營主體選擇、收益分配、運營管理等方面可能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避免扶貧資產發生閑置、浪費、損失、甚至流失等,做到問題“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改”,嚴防區域性、系統性風險。

(四)注重宣傳引導,強化輿論氛圍。各鄉(鎮)、各有關行業扶貧部門要采取高音喇叭、板報、簡報、抖音、快手等多種方式加強正面宣傳引導,提高政策知曉度,體現扶貧資產帶貧益貧的扶貧屬性,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扶貧資產管理和運營,在管好用好扶貧資產各個環節中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加強扶貧資產后續管理的提案篇五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省實施了大量扶貧項目,形成了較大規模的資產。為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確保扶貧項目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接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中持續發揮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辦財政部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5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全面梳理黨的十八大以來實施的扶貧項目,摸清扶貧項目資產底數,在科學認定分類、依法依規確權的基礎上,納入相應資產管理體系,落實后續管理和監督責任,形成“縣級統管、行業監管、鄉村主管、農戶協管”的分級定責管理模式,確保項目資產穩定良性運轉、經營性資產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資產持續發揮作用,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實現鄉村振興提供更好保障。

二、重點任務

(一)全面摸清扶貧項目資產底數。把準扶貧項目對貧困村、貧困人口的特惠性,對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社會捐贈和對口幫扶等投入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進行全面摸底。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縣級行業部門、各鄉村,根據資金范圍開展扶貧項目大排查、大清理,對扶貧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生物資產、權益資產進行科學認定。對認定的扶貧項目資產按照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3種類型,分別建立縣級扶貧項目資產臺賬、行業部門分類臺賬和鄉村明細臺賬。通過雙向對接實地核查,查缺補漏,盤清扶貧項目資產底數,重點是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

(二)有序推進確權登記。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根據扶貧項目資產形成過程和資金構成,從實際出發,本著有利于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有利于發揮資產效益的原則,在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國有資產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及行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前提下,合理劃分資產所屬層級,確定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監管權等主體及權責,穩妥推進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資產確權登記。對經營性資產,根據資金來源、受益范圍、管理需要等明確權屬,盡可能明確到獲得收益的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難以明確到個人的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應明確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范圍,并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進股份合作制改革。對公益性資產,項目建成后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確權和管理。到戶類資產歸農戶所有。上述資產中屬于不動產的,依法辦理確權登記。縣級政府組織相關資產管理部門制定確權登記工作方案,明確所有權登記程序,確權結果要在縣級政府門戶網站及所涉鄉、村進行公告。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所有權、監管權發生變化的,由交接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清產核資和移交。對賬實不符、賬目不清的,要理清賬目后再移交。到戶類資產按原值移交給農戶。

(三)落實后續管理責任。各設區市政府要統籌指導縣(市、區)做好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工作,加強監督調度。縣級政府對本縣(市、區)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負主體責任,要明確和細化相關部門、鄉鎮政府在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各階段的任務和責任清單,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鄉鎮政府對扶貧項目資產后續運營負日常監管責任,要常態化組織開展資產運營管護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村級組織對確權到村集體的扶貧項目資產擔負具體運行維護及監管責任,注重發揮群眾自我管理、參與管理的作用。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根據行業領域資產管理制度和規定,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建立資產全程跟蹤監測機制和風險預警機制,對異常情況及早預警、及時介入,督促管護主體管好用好資產。

(四)規范資產管護運營。根據扶貧項目資產特點,明確產權主體管護責任,引導受益群眾參與管護,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管護模式。對經營性資產,要加強運營管理,完善運營方案,確定運營主體、經營方式和期限,明確運營各方權利義務,做好風險防控。各地可根據實際,探索實行集中統一管護。管護經費根據運營方案原則上從經營收益中列支。對公益性資產,要完善管護標準和規范,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和管護經費。可通過調整優化現有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聘請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參與管護。屬于村集體的公益性資產管護經費,可由村集體經營收益、地方財政資金統籌解決。落實受益群眾責任,引導農戶參與管護和運營。對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理,村級組織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幫扶,使到戶扶貧項目資產更好地發揮效益。

(五)突出資產幫扶效益。繼續發揮扶貧項目資產的幫扶作用,所得收益重點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按照現有資產管理制度實施,制度未予明確規定的,應按照有利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原則,通過“村提方案、鄉鎮審批、縣級備案”的流程,民主決策提出具體分配方案,體現精準和差異化幫扶,并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要及時公開。屬于村集體的資產收益,通過設置一定的條件獲得收益,激發內生動力。嚴禁采用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對有勞動能力的,鼓勵通過參加村內項目建設和發展等勞動增收方式進行分配;對無勞動能力的,鼓勵通過模范遵守村規民約等方式進行分配。提取的公積公益金重點用于項目運營管護、村級公益事業等方面。

(六)嚴格項目資產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對因流轉、置換、報損、報廢、變賣等原因,確需處置的扶貧項目資產,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規范處置,并建立與資產臺賬相對應的扶貧項目資產處置臺賬。將扶貧項目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的,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對以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入股或參股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應明確股權的退出辦法和處置方式等。村集體資產的處置收入應重新安排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對于清查前已發生的扶貧項目資產流失、報廢、損毀等情況,履行先登記、再報審、后處置程序,相關的審批文件、審計結論歸檔管理,做到有據可查。

(七)維護資產管理系統信息。各縣(市、區)要根據縣級扶貧項目資產臺賬,將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相關數據、信息,及時、準確錄入全省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系統。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信息的動態維護,對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及分配等情況進行持續跟蹤,確保扶貧項目資產持續健康運營、發揮應有效益。各相關行業監管部門每半年向鄉村振興部門報送扶貧項目資產信息更新變化、資產收益取得及分配等情況,鄉村振興部門積極配合錄入系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重要性,將其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中統籌部署落實。各縣(市、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清查、確權、移交、定責等工作。鄉村振興、農業農村、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管理責任,密切配合,共同將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工作落實到位。各級鄉村振興部門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充分利用全省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系統,及時向相關方面推送扶貧項目資產統計分析、預警等信息,督促其落實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責任。

(二)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紀律監督、審計監督、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發揮駐村工作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等監督作用。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及時公布扶貧項目資產運營、收益分配、處置等情況。對貪占挪用、哄搶私分、截留損壞、揮霍浪費、違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及收益等行為,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三)建立報告總結機制。各縣(市、區)相關部門在后續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要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工作的總結,積極探索和推廣成功經驗做法,提高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精細化、規范化水平,確保扶貧項目資產良性運轉的穩定性和長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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