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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申請書(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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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申請書(模板18篇)
時間:2023-10-28 04:01:05     小編:XY字客

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肯定對各類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______,__,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__省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現住______________區。

被申請人:______

地址:______

請求:請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__縣人民法院(__)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__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二

9月7日下午,奉節縣中醫院在小會議室召開歡迎新員工座談會。參加座談會的有院黨政領導史克祥、陳孔見、曾凌文、楊曉云以及總支委員、職能科室負責人和今年新招聘的員工及部分老員工。會議由政工人事科主持。

院長史克祥代表醫院全體員工對新員工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并向大家介紹了中醫院的基本情況、發展歷程和發展前景。史院長說,新員工的加入為中醫院的發展帶來了新鮮血液,要求新員工要虛心向老員工學習,將學到的醫學知識用到工作中去,立足崗位,服務人民;同時鼓勵新員工勇敢地面對機遇和挑戰,以積極的心態,盡快適應工作和學習生活,盡早融入醫院這個大家庭。

座談會上,新員工進行了自我介紹,并和院領導進行了問答互動。通過相互溝通,解決問題,使新員工感到家的親切。最后,新員工紛紛表示將盡快融入到醫院這個大家庭中來,在艱苦的環境中磨練自己,發揮自己的特長,努力工作,為醫院的發展貢獻力量。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xx,男,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山東省x村民,現住x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xx號。

請求:請求撤銷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xx法院

申請人:xx

二oxx年十一月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四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__)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__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__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__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并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20__年5月,李__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__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__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后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__留在昌平物流繼續上班。昌平物流20__年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占,雇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__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并簽收的呢?對于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著重調查李__,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20__年4月9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后的20__年4月份后。可通過司法鑒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后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并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后,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五

2月17日,甘肅省商務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張世恩主持召開了駐外商務代表座談會。甘肅商務駐白俄羅斯、伊朗、霍爾果斯、土耳其、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印度、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等9個駐外代表處首席代表及省經合局、廳人事處、政研室、財務處、外貿處、外經處、外聯處、向西辦、廳信息中心等單位和廳機關相關處室負責人參加了此次座談會。

會上,各駐外商務代表處介紹了20xx年所做的主要工作,提出了20xx年重點工作計劃和打算,同時就下一步配合我省“一帶一路”建設,進一步發揮好駐外商務代表處的提出了意見建議。廳人事處、財務處、外貿處、外經處、外聯處、廳信息中心等處室負責人結合本處室業務職能分別做了發言,表示今后要加強對駐外商務代表處的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

張世恩副廳長認真聽取了各駐外代表處首席代表的發言后指出,20xx年,在省商務廳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各代表處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在幫助企業搜集市場信息、抓貿易訂單落實、尋求投資合作項目、推進項目落實的同時,為我省企業在相關國家開展考察調研、項目對接、宣傳推介、舉辦展會等提供協調和服務保障,為支持我省企業大力開拓“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市場作出了重要貢獻。駐外代表處工作各有所長,比如駐白俄羅斯、伊朗、馬來西亞等駐外代表處與駐在國政府高層保持密切聯系,在推動省政府與這些國家政府部門開展交流,強化友城合作,協調支持重點節會方面效果顯著。其他駐外代表處在收集市場信息、推動項目實施等商務基礎層面工作扎實認真。各代表處要互相借鑒經驗和做法,互相學習。省領導和廳黨組在工作總結報告中對我省9個駐外商務代表處的工作給予了積極肯定。各代表處要繼續努力,克服困難、主動作為,積極發揮“窗口、橋梁、協調、輻射、服務”作用,不辜負省領導對我們的厚望。

為繼續有效發揮好駐外代表處作用,張世恩副廳長就做好20xx年工作提出了五點要求。

進一步加大與駐在國經濟部門、政府部門、商協會、大型企業等溝通聯系,營造良好的對外工作環境,不斷擴大獲取和掌握各種信息的渠道,有效拓寬信息資源。

。根據20xx年我省重點節會活動,做好宣傳和外賓邀請工作,著重要做好第23節蘭洽會的宣傳、主賓國邀請、政府代表團及參展企業邀請,以及20xx年絲綢之路(敦煌)文博會等節會的外賓邀請、接待、活動保障等工作。同時,要為省上各部門和企業出訪提供服務。

加強市場調研,進一步弄清駐在國產業發展、市場需求、吸引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等方面的情況,努力做到心中有數,不斷提升服務企業“走出去”開拓當地投資貿易市場的能力。在重視支持省內企業和產品“走出去”的同時,還要重視“引進來”。根據駐在國實際,既要重視引進資源性產品,同時還要重視技術、服務等的引進,要有開放的視線、多元化合作的思維,要有綜合推動文化、教育、旅游、中醫藥等多產業合作的視角,針對不同國別資源優勢(20xx.392, 7.03, 0.35%)確定合作方向,比如印度尼西亞各種原材料資源豐富,白俄羅斯擁有高新技術產品等等,應地制宜、因勢利導,有效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同時,根據當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相關處室要加大工作力度,盡快建立起與代表處共享的微信平臺,完善代表處信息報送、篩選、審核、發布、更新等技術規程,有效提升信息服務質量。

各代表處要按照廳里所賦予的職能要求對外開展工作,加強內部管理,進一步明確職能責任,要“有所為,有所不為”,嚴格自身業務范圍,堅決防止未經授權以代表處名義對外簽訂任何形式的經濟合同。加強學習,規范工作機制,有效借鑒其他代表處好的做法和經驗,不斷提高自身對外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代表處要利用各種渠道和場合,加大對甘肅的宣傳力度,提升甘肅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要重點宣傳甘肅自然資源、產業優勢,以及經濟發展狀況等方面,大力推介甘肅對外合作優勢條件和對外合作項目。為便于各代表處對外開展工作,相關單位和廳機關處室要將最新的甘肅出口商品目錄和對外貿易企業名錄,以及每年最新制作甘肅招商引資、對外宣傳方面的國際通用影視材料,及時向各代表提供。

張世恩副廳長在會議最后進一步強調指出,相關處室和省對外貿易協會要不斷改進工作,強化服務,全力支持駐外代表處做好工作。各代表處要緊緊圍繞20xx年甘肅商務工作總體思路,全力實施商務發展“13105”行動計劃,進一步提振信心,以飽滿的精神狀態迎接新挑戰,為甘肅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六

被申請人:公司乙

申請請求:

事實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煤炭供貨合同,該合同約定:“貨到收貨地徐州銅山港,含稅價800元/噸。”,“貨到收貨港前一切費用由供貨方負責,到港后的費用由收貨方承擔。”,“第一批貨后,結算方式為貨到收貨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額貨款。”

公司乙聲稱:貨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貨款。公司乙提供證據:1、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2、收款收據;3、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5、武維維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7、煤炭化驗單;8、手機繳費發票及手機短信。

我方對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的效力不存在異議。然而,東南運輸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證據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無法證明我方收到貨物。第一,“收款收據”的名稱與收取貨物的收據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據”上的填票人“李雙”系何人無法證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據”上收款人簽名無法確認為何人;第四,“收款收據”上無公司甲的公章。數額這么大的一批貨物,收貨人開具的收貨收據形式不合法,無單位公章且簽名無法辨認,對這一現象值得我們去商榷。

證據“武維維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維維這個人,無法證實。其次,其證明收到恒升管樁港務費,即使此人真實存在,其可有證明這一內容的職能值得懷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樁有限公司港務費,繳費人可為該公司人員其無法查實。換句話說,貨物是否達到港口的事實此證據都無法證明,更何談后面的證明內容。

證據“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公司丙結算收據”及法院“對朱從敬的問話筆錄”。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無該公司公章,該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力不言而喻。其次,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只能達到證明該公司是與劉某某聯系,煤是劉某某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圍內,且在聯系時僅有第二人出現,即“姓高的”,此人又為何人僅有劉某某本人知道。至于貨物是否由公司丙運到公司甲無法僅憑此證據就能達到證明的目的。運輸公司與人簽訂運輸合同僅僅是憑前去聯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單位需要運輸貨物,到底真是不是這家公司讓他們運送貨物,他們是不會要求聯系人拿自己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證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結算憑證上繳費人是否為公司甲更無從證明。再者,公司丙結算收據是在20xx年10月4日開具的,而“收款收據”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說,對該“收款收據”除日期外不存在異議,在沒有收到貨物之前就簽收貨收據,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根本無法理解。上述證據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實性,依法均不應采納。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七

委托代理人:侯合書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抗訴申請。

請求撤銷(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二、三項判決。

申請人與范曉玲離婚糾紛一案,經裕華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處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見附件1)。判決認定準予雙方離婚,對于孩子撫養和財產也做了分割,但是這一判決中有關孩子撫養問題和財產認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錯誤。后申請人上訴到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在審理時沒有給予申請人充分行使訴訟的權利,在給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限內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判決,違反了訴訟程序,且在有關財產的認定自相矛盾情況下,隨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申請人認為該判決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故而提出申請,請求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申請人與范曉玲所購買的卓達書香園一區22-2-301房子認定為范曉玲所有,系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與范曉玲共同出資購買的卓達書香園房子,系貸款所買,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產做抵押貸的款,該房產現沒有還清貸款,沒有取得房產證,也即該房子至今沒有取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因此,該房產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不應確定為一方所有,而只能確定由一方來使用。所以,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判歸范曉玲所有,其違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是極其錯誤的,應予以糾正。此外,該房產雖然沒有還清貸款,但是其作為房產存在明顯的增殖因素,在進行分割時應予以充分考慮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以已經支付的款額分割比較合理”,卻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從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來看,申請人與范曉玲在支付的購房款限度內就擁有了對該房子處分的部分權力,該部分房產是完全可以進行估價的。所以,在雙方沒有對該房產進行協商價值的情況下,分割時就應以該房產現在價值中申請人與范曉玲所擁有的部分按照評估價進行平分,而不應只以已經支付的價款來分。

二、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子沒有考慮已經抵押的事實,判給申請人所有且按照8萬元與范曉玲平分事實依據也不充分。

鐵三宿舍2-2-101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沒有錯誤,但是該房產在申請人與范曉玲購買卓達房子時已經抵押給了工商銀行,在沒有解除抵押的情況下,申請人將無法完全去行使作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權力,也就是說申請人最終能否擁有該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旦范曉玲不再支付購買卓達房子時的貸款,銀行即可對鐵三宿舍的這套房產進行處置。現在法院把鐵三宿舍這套房子判給申請人所有,同時又讓申請人按照8萬元的價值同范曉玲折價平分,這樣的判決顯然是對申請人極其不利。況且按照8萬元對該房子進行分割,一審和二審的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在一審庭審時申請人與范曉玲對該房產的價值進行了協商,但是在隨后的庭審中申請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見,要求對該房產進行評估依法分割,而一審法院不顧申請人提出的要求,徑直按照8萬元進行了分割。這一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關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因此按照8萬元進行分割事實依據不充分。

三、范曉玲在和申請人婚姻存續期間向單位所交納的風險押金2萬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分。

關于這一風險押金,在一審開庭時申請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曉玲向單位的入股金,雖說不出具體的數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范曉玲在當庭對申請人的說法進行了糾正,其陳述說是風險押金且承認是2萬元整(見一審庭審筆錄)。不管是風險押金還是入股金,總之,這一事實根據一審時雙方的庭審陳述,完全應該認定為雙方的一項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然而,一審法院竟沒有對該項事實進行確認,在判決書中也沒有對該事實進行任何的說明。二審也沒有糾正一審的這一錯誤,現造成申請人因這一事項少分共同財產至少10000元。

四、范曉玲在平安保險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險,雖然有人身性質,也應作為一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于這一保險雖然被保險人是范曉玲,但是其具有財產性質,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一種財產權。因此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共同財產參與分割。在具體處理時,可以考慮這一財產具有人身性質的特點而判歸范曉玲所有,但是應予以折價給申請人,而不應是一審判決中所認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質而全部判給范曉玲。一審法院的對該保險的判決和二審法院的認定均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因而是錯誤的。

五、存放在被申請人父母處的液化氣一套和縫紉機一臺應判給申請人所有在一審時,被申請人承認存放在其父母處的一套液化氣和一臺縫紉機屬于申請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審和二審時法院都認定被申請人應對以上財產予以返還給申請人,但是在最后的判決里卻沒有寫上,漏掉了該事項,造成申請人無法依據判決要回該項財產,需予以糾正。

六、判決讓申請人每年預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撫養費用不合理。且在判決中沒有寫明讓申請人支付孩子撫養費到什么時候為止,這樣的判決不確定性很大,不利于判決的執行。

申請人在鐵路上工作,工作穩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來除了花費外也剩不了幾個錢。對于判決讓申請人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用300元,申請人雖然感覺不低,但是考慮到是給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讓申請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費用3600元,申請人一方面沒有這個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覺也確實不合理。申請人的單位每月都按時開支,在每月開支時支付孩子撫養費300元是沒有問題的,而一審的判決使得申請人將無能力遵照執行。本著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也為了便于申請人能夠實際履行,孩子的撫養費改為每月開支時支付300元較為合理。此外,自從訴訟開始至今范曉玲就不讓申請人探視孩子,如判決每月支付撫養費,且在申請人支付撫養費時有權探視孩子,將會增加申請人與孩子見面的機會,不管是從增進父女感情的角度考慮還是從利于判決的順利履行方面考慮,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應該到子女成年為止,即到孩子18周歲,但是在該案的判決中卻沒有寫明這一規定,只是讓申請人每年出撫養費3600元,具體到那一天為止在判決書中沒有進行明確,使得執行起來隨意性會很大,需予以糾正。

七、二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本案在二審期間,主審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請人在一個月內提交證據,并做了筆錄,然而,就在兩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決書就已經出了,根本就沒有給夠申請人指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間,剝奪了申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二審法院的這一做法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

總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該案極其不負責任,出現多項錯誤的認定,已經認定的事實在判決部分卻沒有寫進去,導致申請人與范曉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明顯的不公平,使得申請人的利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為此,懇請貴院維護法律的公正,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此案依法予以抗訴。

此致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八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農民,現住南白村西頭區38-1號。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xx人民檢察院依法對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20xx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里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里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驗收合格,20xx年林業部門給申請人頒發了林權證,注明四至范圍及使用年限。20xx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經營范圍,將原有的耕地變為林地,將楊樹栽入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里。由于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該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免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1、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于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如果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么申請人采取的行為就屬于針對違法行為采取的自衛行為,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如果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而事實是審理此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本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這份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木具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舉證,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于本人的合法財產,自然此樹木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申請人在審理時提供的證據購買村委會四荒的協議書及土地使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侵權,并且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采取的挖渠屬于自衛行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為林地,而在未經村委會同意下將林地變為耕地,同時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xxx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張建軍

二〇xx年二月十九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九

申請人: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號(以下簡稱上訴人)

請求事項:請求貴院對x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提出抗訴,要求二審人民法院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xx年。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系x人民法院(20xx)靜刑初字第102號刑事判決案件的被害人,申請人不服對該院對被告人x處以x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對故意殺人的應按刑法的處刑的順序,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對被告不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就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做了從輕處罰,故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規判處20xx年有期徒刑。

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向貴院提出申請請貴院依法提出抗訴。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

請求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經理:xxx。

被申請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經理:xxx。

申請人公司甲對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終字xxx號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xxx號判決書不服,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抗訴。

20xx年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煤炭供貨合同,該合同約定:“貨到收貨地徐州銅山港,含稅價800元/噸。”,“貨到收貨港前一切費用由供貨方負責,到港后的費用由收貨方承擔。”,“第一批貨后,結算方式為貨到收貨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額貨款。”

公司乙聲稱:貨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貨款。公司乙提供證據:

1、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

2、收款收據;

3、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

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5、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6、煤炭化驗單;

7、手機繳費發票及手機短信。

我方對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的效力不存在異議。然而,東南運輸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證據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無法證明我方收到貨物。

第一,“收款收據”的名稱與收取貨物的收據形式上不相符;

第二,“收款收據”上的填票人“李雙”系何人無法證明其身份;

第三,“收款收據”上收款人簽名無法確認為何人;

第四,“收款收據”上無公司甲的公章。

數額這么大的一批貨物,收貨人開具的收貨收據形式不合法,無單位公章且簽名無法辨認,對這一現象值得我們去商榷。

證據“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首先,是否真有xxx這個人,無法證實。其次,其證明收到恒升管樁港務費,即使此人真實存在,其可有證明這一內容的職能值得懷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樁有限公司港務費,繳費人可為該公司人員其無法查實。換句話說,貨物是否達到港口的事實此證據都無法證明,更何談后面的證明內容。

證據“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公司丙結算收據”及法院“對朱從敬的問話筆錄”。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無該公司公章,該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力不言而喻。其次,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只能達到證明該公司是與劉xx聯系,煤是劉xx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圍內,且在聯系時僅有第二人出現,即“姓高的”,此人又為何人僅有劉xx本人知道。至于貨物是否由公司丙運到公司甲無法僅憑此證據就能達到證明的目的。運輸公司與人簽訂運輸合同僅僅是憑前去聯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單位需要運輸貨物,到底真是不是這家公司讓他們運送貨物,他們是不會要求聯系人拿自己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證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結算憑證上繳費人是否為公司甲更無從證明。再者,公司丙結算收據是在20xx年10月4日開具的,而“收款收據”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說,對該“收款收據”除日期外不存在異議,在沒有收到貨物之前就簽收貨收據,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根本無法理解。上述證據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實性,依法均不應采納。

此致

xxx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一

申請人:xxx,女,xxx年2月15日生,漢族,無職業,住xx市xx區xx坑街xx委x組。

被申請人:華xx,男,xxx年8月18日生,漢族,住xx市xx區xx坑街xx委x組。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四民一終字第71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二審審判決程序違法。

原二審法院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將案外人小xx所有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是嚴重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是房產部門行使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權,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審判庭無權作出申請人將房屋轉讓并過戶的行為認定無效。也就是說本案作為離婚之訴人民法院不應該對登記在小xx名下的房屋進行審理。更不能錯誤的認定轉讓無效,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登記在小xx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請人xxx單位的福利房,當時單位照顧職工由單位拿15000元,職工拿22300元,產權就歸為私有。盡管22300元錢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婚后交的房款,但這個房子不應都算做夫妻共同財產,最起碼單位拿的15000元是xxx自己的。

二、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二審庭審時,被申請人將其父親的房產證(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權證書向法庭出示,其認為添附的房屋都應該歸其父親所有,一審法院也是基于這個原因判給其父親的。但事實是,xx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結婚在被上訴人其父親的正房內居住,xxxx年申請人[xxx娘家出錢并找人在被申請人其父親的土地上建了兩間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住至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原一、二審兩級法院沒有認真核查事實,僅以此兩間小房在其父親的土地上建筑就認定是其父親的財產,顯然是不對的。兩間小房雖然依附于被申請人其父親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證明這個房子就是其父親蓋的,更不能證明就歸其父親所有。這兩間小房應評估作價,評估的價款作為夫妻共同所有來進行分割。

三、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財產分割不僅違反法律且顯失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而原一、二審判決完全是傾向男方而沒有照顧女方。

首先,二審判決處分給被申請人(男方)的位于xx區三馬路凱盛小區2號樓4單元1樓右門62.29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要遠高于終審判決分給申請人(女方)的位于鐵西區北溝街鐵橋委6組北河小區2號樓5單元7樓(頂層),建筑面積62.20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權歸小xx所有。

其次,雙方位于xx區一馬路圓夢小區6號樓5單元1樓左門46.72平方米,于xxxx年購買算裝修共花費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上述規定來判決該房屋,而是直接把該房屋分給原告(男方),原告給被告(女方)該房屋的一半房價款及裝修款即26000元,原二審法院竟然維持了該判決,此判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試想若法院能這樣判決的話,那第一處房產單位的福利房歸申請人xxx所有,由xxx支付被申請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審判決違背了婚姻法中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的規定。被申請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不聞不問,住院治療費用都是從申請人親屬手中借的,共花費7000多元。在庭審時申請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應是共同債務,但二審法院都沒有對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也是錯誤的,如果按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處理財產,會導致申請人離婚后將無房可住,無法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護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xxxx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二

抗訴請求: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愿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本站)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xxx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三

申請人:xxx,性別,地址xxxxxxxxxxxx。

被申請機關:xx市司法局,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申請事項:

申請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下行初字第27號、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杭行終字第190號行政裁定,特申請xx市檢察院依法監督,提出抗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律師xx違法違紀行為,在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我的合法權益。要求xx市司法局調查處理xx,并依法賠償損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訴材料后,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履行法定職責。2008年7月21日,申請人在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xx的決定。

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2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辯狀》上稱:接到投訴后,我局律師管理處即開展了調查工作,調取了五聯所得有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上,并沒有關于被告依法調取五聯所有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所提供“證據”違法。

被告所提供“證據”1、4、5、6、7、8都是從xx市律師協會中獲取,系違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由于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繼而向被告投訴xx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規定的委托律師協會調查行為,因為有利害關系,律師協會還應該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xx市律師協會的杰作。這些所謂“證據”,除了證明被告行為違法外,可以確切地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3、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xx了違法違紀行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訴訟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沒有提供《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被告隱匿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為法庭開庭審理后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庭對事實的判斷顯然有了錯誤。

4、被投訴人人xx違法違紀事實清楚。

(1)違法違規律師xx提供無法履行“非訴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項,欺詐申請人交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沒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封存住院病歷材料。

(3)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縮減申請人受損害事實。

(4)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計算標的60多萬,被縮減成5萬多)

(5)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隱匿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項規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屬于《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對證據不作出事實認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辯狀》與其所提供證據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后,居然不對證據作出認定。

原審法院裁定及庭審筆錄證明原審法院沒有對證據作出認定

三、原審法院違反程序,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作出認定

被告即沒有提供投訴后的登記證據,也沒有依據《xx市律師、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為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xx投訴檔案以及根據以上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所相應法律、程序規定應履行職責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沒有提供對被投訴人xx依法受理立案調查并作出具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原審法院應根據事實認定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四、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已經通過立案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不審查xx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為,反而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權。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訴的起算時間,但沒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限制時效。

這項立法的用意就是維護公民的監督權、控告權、申請權、訴訟權等公民權利。

五、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xx。司法行政機關為監管機關,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xx及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經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取證,都跟xx及xx五聯律師所相關。原審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原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非常清楚。

此致

xxx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四

第一被申請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銷,現在責任主體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號,法人代表,陳方亮。

第二被申請人:應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石柱鎮泉湖村人。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xxxx)金中法民監字第48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xxxx)浙法告申民監字第1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申請抗訴。

申請抗訴的目的:本案屬工傷事故,應按勞動法規給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原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公正,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事實與理由:xxxx年10月13日,申請人在施工勞動時,由于腳手架斷裂從三樓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雙腳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難的嚴重后果,xxxx年9月,被申請人請來吳xx,慌稱吳xx是縣事故處理組組長,與申請人進行一次性處理事故,由于申請人不懂法律,相信領導,要求按規定處理事故,由于吳xx的參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下了一次補償給申請人9000元的協議。申請人知道被騙后,于xxxx年1月15日向xx縣城關鎮人民法庭遞交了起訴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按固定工待遇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發給申請人工資、派護理工料理申請人日常生活,給申請人報銷醫藥費。被申請人采用欺騙的手段處理事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難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審判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請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銷原審的錯誤判決,判定xxxx年9月的協議書無效,判令第一被申請人依法承擔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致。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敬禮!

申請人:舒xx

xxxx年11月10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五

申請人:黃,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壯族,農民,住廣西南寧市良慶區xx鎮xx街號,系本案被害人黃父親。電話:略。

申請人:莫,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壯族,農民,住廣西南寧市良慶區xx鎮xx街號,系本案被害人黃母親。

申請人:陳,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壯族,農民,住廣西南寧市良慶區xx鎮xx街號,系本案被害人黃妻子。

申請人:黃,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壯族,學生,住廣西南寧市良慶區xx鎮xx街號,系本案被害人黃兒子。

申請人:黃,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壯族,學生,住廣西南寧市良慶區xx鎮xx街號,系本案被害人黃女兒。

申請事項:

被告人黎故意殺人一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31日以(20xx)南市刑一初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一審判決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被告人黎殺人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被告人殺害被害人黃動機并不僅僅是因為喝酒一點民間矛盾,而是被告人因被害人舉報過他的一些違法行為而一直懷恨在心,被告人剛從外地回來,自稱從事保安工作并不屬實,被告人平時囂張跋扈,隨身攜帶管制刀具,顯然是蓄謀已久趁被害人家中喝酒之機惡意進行報復,被告人從被害人背后偷襲,猛捅被害人頸部等要害部位數刀,其中三刀深達胸腔、兩刀深達肌層,肆意剝奪被害人生命,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危害性極大,且有犯罪前科,應當從重從嚴予以處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不再讓被告人進入社會而導致更多的危害。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基于一般民間矛盾而實施犯罪,其犯罪情節、性質并非極其嚴重”與事實不符,有失公正。

二、被告人黎認罪態度不好,以喝醉酒為幌子,強調自己殺人當時無意識,企圖減輕自己的罪行,應當從重處罰。

三、被告人拒不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未取得申請人諒解,依法應予嚴懲。截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并沒有絲毫的悔意,不僅沒有看望過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解過程中,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誠意。被告人家屬向法院遞交的33600元人民幣,是惺惺作態,裝出一幅愿意賠償的樣子,意圖達到“花錢買刑”的真實目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人身及精神損害,僅能用貨幣衡量的直接損失就已高達50萬余元,被害人向法院繳納的33600元錢,只是杯水車薪,完全不應當據此酌情從輕處罰。綜上理由,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量刑過輕,強烈要求判處被告人黎死刑立即執行,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六

抗訴請求: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愿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本站)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xxx

20xx年12月20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七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并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5月,李**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后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留在昌平物流繼續上班。昌平物流20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占,雇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13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并簽收的呢?對于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著重調查李**,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4月9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后的2013年4月份后。可通過司法鑒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后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并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后,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委托代理人:董xx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地址:。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八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3)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并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2013年5月,李**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后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留在昌平物流繼續上班。昌平物流2013年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占,雇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13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并簽收的呢?對于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著重調查李**,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2011年4月9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后的2013年4月份后。可通過司法鑒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后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并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后,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委托代理人:董xx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地址:。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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