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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調研報告格式(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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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調研報告格式(模板17篇)
時間:2023-10-28 23:49:05     小編:文鋒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報告不再是罕見的東西,多數報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發生后撰寫的。那么報告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報告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一

黨的十八大全面勾畫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藍圖,隨著依法治國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諧新農村建設不斷推進,國家對農村基礎建設不斷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實到千家萬戶,農村各種類型的矛盾糾紛大量涌現。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堅巨,責任更加重大。筆者通過對竹溪縣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的現狀及問題進行分析,就如何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體效能,推動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發展進行了調研。

一、xxxx縣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現狀

在竹溪縣15個鄉鎮,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與司法行政機關基層司法所合署辦公,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司法助理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輔助性工作。自xx年起,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縣實際,開展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建設,截至目前,已建成規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2個。

二、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面臨的問題

1、援助工作人員不足,經費短缺嚴重制約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竹溪縣轄15個鄉鎮,總人口37萬,一個法律援助中心,12個法律援助工作站,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僅有3人,各鄉鎮開展法律援助輔助性工作的司法所長及司法助理員不足20人。

法律援助經費來源渠道單一,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款及行業奉獻(主要指律師義務辦案),而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沒有具體的經費,且在具體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許多客觀因素的制約,會產生一定的服務成本,給具體承辦的工作人員帶來一定的經濟負擔。

2、援助對象的法律意識有待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須進一步加強。

從目前的現狀來看,在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是農村,工作的難點是怎樣開展好對廣大農民群眾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農民群眾特別是農民工,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認識不夠。比如,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對法律援助的要求標準過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滿腹牢騷,一些人認為一經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須給受援人帶來直接利益,還有一些案件當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驅動,想打贏官司又不想花錢,每遇案件動輒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會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給他們提供無償服務……無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難度和強度。

三、如何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議

1、整合所有力量,發揮資源優勢。

配備專業力量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鑒于目前的司法體制,律師業務已經進入了市場化運作。律師的工資不再由政府撥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費用。由于律師業務由當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長期安排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無償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難以長久。要使律師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長期開展下去,建議在縣一級法律援助中心配備幾名專職律師,由財政發工資,納入公務員編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專職律師專門代理,以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鄉鎮司法助理員開展好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鄉鎮司法助理員是基層司法行政隊伍中的主要力量,在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作用中,起著重要作用。他們是農村基層政權的中堅,有著“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處基層”的特有優勢,可以通過日常工作,對廣大群眾進行常態化的普法宣傳教育,讓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義。

結合地區實際,著力打造“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當前,我縣正處在“兩化”互動、統籌城鄉、全域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階段,各鄉鎮根據自身實際對轄區實行網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個網格所有服務對象的家庭情況及服務需求,以提高服務水平和為民辦事效率。積極發揮各網格點、網格員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讓有需要的群眾在半小時內得到法律援助服務。

2、加大宣傳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目前,多數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由兼職人員構成,其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相關的工作技能,導致了在面對服務對象時不敢對咨詢做出解答,面對矛盾糾紛時不知道該如何進行處理。因此,應制訂系統的學習培訓計劃,積極采取如組織講座、案例討論、觀摩庭審現場等多種方式,不斷加強對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員的培訓,教會他們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和工作技能,使他們有能力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各項業務工作,著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局限于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和其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宣傳形式比較單一,很多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沒有得到有效應用,雖然各職能單位做了大量的宣傳工作,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面仍窄小,仍有許多貧困人群因不知法律援助制度而錯過援助機會,在遇到拖欠工資、工傷賠償等問題時,因無法獲得幫助從而失去了維權機會。除了司法行政機關結合“法律七進”工作的普法宣傳外,法律援助工作還應引起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的重視,組織力量,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各項內容的宣傳,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作用。

結合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和特點,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項制度,明確工作職責,運用典型來指導和推動規范化建設,以點帶面,逐步推開。通過全面實施規范化管理,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實現工作效能,為群眾提供更方便、更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二

告 法律調研報告 4 篇 ? 為了拓展和規范我市法律服務市場,進一步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促進法律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為加快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法律服務,市政協社法委組織部分市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和專業人員,在齊育華副主席的指導下對我市法律服務市場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組先后聽取了市司法局及 xx 區、xx 縣司法局關于法律服務市場建設的情況通報,走訪了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部分縣(區)法律工作者、政府辦公室領導進行了座談分析。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市法律服務市場的基本情況 ? 近年來,我市法律服務市場有了長足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支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組成的法律服務隊伍,他們努力做好法律服務與和諧社會建設緊密結合的文章,引導群眾正確反映訴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服務保障民生,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在我市的社會經濟、政治生活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21 人;基層法律服務所 24 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96 人;法律援助中心 10 家,援助律師 32 人;司法鑒定所 3 家,執業司法鑒定人 20 名。在法律服務隊伍穩步增長的同時,今年以來加強了法律援助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建設,以保證特殊群體的法律需求。在原先創建的基礎上,全面推進并規范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法律聯絡點的建設,目前,全市已有 156 個鄉鎮、街道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占鄉鎮、街道總數的%,村、居法律聯絡點的建設也全面展開,同時合理規劃和配置鑒定資源,成立了我市首家法醫精神病類司法鑒定所——xx 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填補了我市精神病司法鑒定技術的空白,也為當事人就近進行精神病類司法鑒定提供了便利。

例》規定的范圍外,對黨政領導交辦的、信訪部門轉辦的、工會或殘聯等團體要求辦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等青少年群體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和其他確實需法律援助的事項,都擴大為法律援助的范圍,如慶元的法律援助案件從 xx 年的 15 件上升到 20xx 年的 163 件,使弱勢群體獲得了必要的法律援助,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五是服務基層農村。積極搭建法律工作者為基層服務的平臺,引導法律服務向基層延伸。成立了 xx 市律師協會農民工維權工作站,建立律師事務所與鄉鎮、街道、村、居結對制度,全市各律師事務所與有關鄉鎮、街道、村、居簽訂了法律幫扶協議,負責涉訟案件,積極為其提供法律意見,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開設“法制講堂”,為居民定期進行法律培訓,普及法律知識。全市 9 個公證處也分別與 9 個行政村建立了結對聯系制度,其中有 7 個公證處還與聯系村簽訂了書面的法律服務協議,無償提供公證法律服務,開設法律知識講座,協助調解重大疑難糾紛,幫助低收入農戶脫貧致富。

(三)服務機制不斷完善。近年來,我市法律服務行業開展了“教育規范樹形象”、“規范建設年”等活動,完善了工作機制,提升了法律服務人員的責任意識、管理意識和服務意識,推進了法律服務市場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一是完善法律服務管理機制。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服務市場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力度,通過信息公開、誠信檔案等方式規范行政管理,加強行業管理,強化自律管理,形成三者有機結合、良性互動的管理機制。二是完善法律服務案件質量監管制度。監督和指導縣(市、區)法律服務工作,落實便民措施,簡化程序,加大辦案力度,通過發放辦案情況反饋表、征求有關單位意見、法庭旁聽、自查抽查、評選優質案件等方式,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三是完善法律服務便民機制。暢通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渠道,方便農民工就近申請法律援助;采取積極措施,對農民、農民工追討工資和請求經濟賠償的案件,不審查經濟困難條件,確保需要法律幫助的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創新服務形式,采取代書、訴訟、非訴訟代理等服務方式,為農民、農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關于法律援助調研報告法律調研報告(2)| 返回目錄 ? 黨的十八大全面勾畫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藍圖,隨著依法治國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諧新農村建設不斷推進,國家對農村基礎建設不斷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實到千家萬戶,農村各種類型的矛盾糾紛大量涌現。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堅巨,責任更加重大。筆者通過對竹溪縣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的現狀及問題進行分析,就如何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體效能,推動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發展進行了調研。

行政機關基層司法所合署辦公,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司法助理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輔助性工作。自 xx 年起,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縣實際,開展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建設,截至目前,已建成規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 12 個。

二、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面臨的問題 ? 1、援助工作人員不足,經費短缺嚴重制約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竹溪縣轄 15 個鄉鎮,總人口 37 萬,一個法律援助中心,12 個法律援助工作站,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僅有 3人,各鄉鎮開展法律援助輔助性工作的司法所長及司法助理員不足 20 人。

法律援助經費來源渠道單一,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款及行業奉獻(主要指律師義務辦案),而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沒有具體的經費,且在具體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許多客觀因素的制約,會產生一定的服務成本,給具體承辦的工作人員帶來一定的經濟負擔。

2、援助對象的法律意識有待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須進一步加強。

識不夠。比如,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對法律援助的要求標準過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滿腹牢騷,一些人認為一經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須給受援人帶來直接利益,還有一些案件當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驅動,想打贏官司又不想花錢,每遇案件動輒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會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給他們提供無償服務……無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難度和強度。

三、

如何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議 ? 1、整合所有力量,發揮資源優勢。

配備專業力量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鑒于目前的司法體制,律師業務已經進入了市場化運作。律師的工資不再由政府撥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費用。由于律師業務由當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長期安排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無償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難以長久。要使律師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長期開展下去,建議在縣一級法律援助中心配備幾名專職律師,由財政發工資,納入公務員編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專職律師專門代理,以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鄉鎮司法助理員開展好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鄉鎮司法助理員是基層司法行政隊伍中的主要力量,在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作用中,起著重要作用。他們是農村基層政權的中堅,有著“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處基層”的特有優勢,可以通過日常工作,對廣大群眾進行常態化的普法宣傳教育,讓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義。

結合地區實際,著力打造“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當前,我縣正處在“兩化”互動、統籌城鄉、全域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階段,各鄉鎮根據自身實際對轄區實行網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個網格所有服務對象的家庭情況及服務需求,以提高服務水平和為民辦事效率。積極發揮各網格點、網格員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讓有需要的群眾在半小時內得到法律援助服務。

2、加大宣傳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目前,多數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由兼職人員構成,其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相關的工作技能,導致了在面對服務對象時不敢對咨詢做出解答,面對矛盾糾紛時不知道該如何進行處理。因此,應制訂系統的學習培訓計劃,積極采取如組織講座、案例討論、觀摩庭審現場等多種方式,不斷加強對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員的培訓,教會他們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和工作技能,使他們有能力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各項業務工作,著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位做了大量的宣傳工作,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面仍窄小,仍有許多貧困人群因不知法律援助制度而錯過援助機會,在遇到拖欠工資、工傷賠償等問題時,因無法獲得幫助從而失去了維權機會。除了司法行政機關結合“法律七進”工作的普法宣傳外,法律援助工作還應引起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的重視,組織力量,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各項內容的宣傳,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作用。

結合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和特點,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項制度,明確工作職責,運用典型來指導和推動規范化建設,以點帶面,逐步推開。通過全面實施規范化管理,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實現工作效能,為群眾提供更方便、更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國土局法律法規宣傳培訓調研報告法律調研報告(3)| 返回目錄 ? 在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結合我縣實際,我帶領政策法規股人員,對全縣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工作進行了調研,通過調研,我就我縣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工作,談點看法。

一、當前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對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思想認識不足。

認為宣教工作投入大,見效慢,抓與不抓差距不大,還有的熱衷于轟轟烈烈造聲勢,總是應付一下就算完事,認為只要進行過宣傳,發放過資料,講過課就完成了任務,沒有真正去考慮這項工作到底使干部群眾法律意識提高了多少,干部群眾需要什么樣的法律宣傳等實際問題,導致了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工作流于形式。

?(二)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形式單一。

幾年來,我們在教育培訓上大多采用“灌輸式”

教學

,致使學習的同志始終處于被動狀態,不能有效激發學習的積極性,削弱了教育培訓工作的吸引力,影響效果。教學者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討論,不能達到良好效果的目的,不利于各級領導干部更好的掌握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基本內容。

(三)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缺乏專業隊伍。

基層國土資源部門缺乏專門的宣教機構,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中主要采取國土資源部門干部職工自行組織的講授人員,參與宣講的干部宣講經驗不夠豐富,整體的宣傳素質也不高,往往是照本宣科。有些宣講干部對知識掌握得還不夠準確,甚至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對干部群眾提出的疑問不能正確解答。

二、抓好宣傳教育培訓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深化對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 xx 大精神,有效推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是黨中央明確指出的。中央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全國縣(市)鄉(鎮)村級干部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的通知》,目的就是通過開展宣教活動,使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斷提高,鄉(鎮)村基層干部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觀念意識不斷增強。鄉(鎮)領導干部和國土工作人員要在學法、守法上作表率、當模范,做到依法行政。基層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要增強其使命感,避免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工作流于形式。要不斷深入到基層,了解具體實際情況,注重教育的實效。要把國土資源普法重點放在增強基層群眾的權利義務觀念上,即從維護基層群眾權益的角度,促使他們增強國土法律意識。

(二)創新培訓方式,豐富培訓內容。

營造一種濃厚的學習氛圍,確保教育培訓收到預期效果。

(三)提高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的宣教隊伍綜合素質。

宣傳教育是國土資源工作的“形象工程”,宣傳教育工作的創新不僅是全國堅守 18 億畝耕地紅線的有力舉措,也是落實國土資源宏觀調控的有效途徑,更是國土資源部門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直接體現。因此,要加大宣教干部隊伍培訓力度,培養一批熟悉國土資源法律,具有豐富專業知識的宣教人員,將宣傳教育培訓活動長期化、制度化、有效地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四)加強組織領導,健全考核體系。

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訓制度,不斷提高教育培訓的實效。為此,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督查考核,量化考核,確保取得實效。

請了 5 名資深律師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團成立后,在協助市政府做好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的法律咨詢和論證,參與招商引資、規范性文件審查、重大經濟項目談判、合同審核等方面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動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進程,體現了政府法律顧問存在的價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

?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為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論證。市政府法律顧問團通過參加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等重要會議,對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同時,組織專家、職業律師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就政府重大決策進行法律論證,從而從源頭上把好法律關,保證政府決策的合法性。

(二)審核把關政府規范性文件。顧問團協助政府法制辦,對政府起草或者擬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從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補充建議;同時,為政府正在實施或準備實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的各項改革方案以及具體措施提供法律意見。截至目前,政府法律顧問團參與起草、審查規范性文件 份,為我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幫助和輔助作用。

護政府機關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了政府法律顧問和參謀助手作用。同時,配合信訪部門,為依法處理疑難信訪案件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對上訪群眾提供法律援助。我市信訪局目前實行律師信訪值班制度,讓專業律師與群眾面對面,幫助群眾解決法律方面的困惑和問題,有效化解了基層矛盾,維護了社會大局的穩定。

(四)就行政復議等案件涉及的重大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政府法制辦每年需要辦理大量的行政復議案件,同時還要涉及部分行政賠償案件。在辦理某些重大案件時,需要具備相當專業的法律知識,政府法制辦將法律顧問召集到一起,就案件處理中涉及的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研究討論,確保案件處理決定合法、公平、公正。

二、困難和問題 ? 我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還存在著以下幾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定位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政府法律顧問參與的法律事務往往非常重大,非常復雜,而且非常緊急。但是,由于時間原因,有的重大決策顧問前期沒有介入,不了解情況,又沒有足夠的時間去審查證據,更談不上深入研究了。這種法律顧問工作嚴重后置化的顧問方式,阻礙了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發展、完善。

?(二)潛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一個時期以來,由于政府法律顧問成員自身不斷發生變化,又沒有得到及時的補充調整,致使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不斷弱化,加上一些顧問團成員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不夠,對政府的依法行政等相關工作,缺乏積極的參與,知識積極的提供意見和建議。同時,由于法律顧問自身職業原因,出于職業收入考慮,“訴訟型”顧問職能相對強一些。這樣的情況,導致法律顧問部分職能弱化,不能充分發揮他們的參謀、助手作用。

(三)長效機制不夠健全。從 xx 年到現在已有 7 年時間,在這 7 年時間里,我市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連續性不夠強。由于激勵機制等多種因素,法律顧團成員工作主動性下降,導致部分工作職能出現弱化趨勢。雖然我市政府法律顧問在經濟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從嚴格意義上講,從貫徹落實依法行政的要求來看,從實現行政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的目的出發,我們必須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長效機制。

三、建議 ?(一)關于工作定位問題。為我市各級政府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應當把握宏觀,搞好服務定位,突出服務重點,注重質量和實效,為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社會穩定,創造和諧發展環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顧問服務。我們認為市政府法律顧問要做好以下工作:

? 1、論證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法律可行性。市政府擔負著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大責任,這些政府項目投資大,投資周期長,涉及法律關系眾多,且往往關系到百姓的基本利益。因此,政府項目的法律問題尤為重要。法律顧問可以作為項目的專項顧問,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法律可行性進行論證,設計法律框架。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協調相關各方的法律關系,起草相關法律文書,參與談判及決策過程,保障項目的依法進行以及政府資金的安全。

? 2、協助市政府預防及處理各種糾紛。市政府作為一個主體,同社會其他主體發生經濟往來及其它民事法律關系是難免的。近年來,以政府為一方主體的經濟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例如房屋租賃、房屋拆遷、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問題,以及經濟糾紛等較為頻繁。而且,隨著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實施,政府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也時有發生。政府作為案件的一方主體,在案件起訴前解決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政府長期以來缺乏這方面的專業人員,訴前調解工作十分滯后。政府法律顧問的介入,可以大大減少政府成為訴訟主體的幾率,既解決了矛盾和問題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影響。

(二)關于工作潛力發揮問題。

首先,要提高法律顧問業務技能。法律顧問在提供法律服務時,遇到的不僅僅是法律適用問題,很多是法律、政策及社會問題交織在一起,遇到最多的問題可能就是政策的適用問題。法律顧問要熟悉政策,并對政策合法性的適用后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做出判斷,及時給政府提供風險提示,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提高法律顧問業務技能是做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明確法律顧問工作職責。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建立法律顧問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務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均經協商后用契約條款固定,法律顧問則由政府聘請,按照合同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再次,要建立激勵機制。由于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議政府建立相關的激勵政策和措施,激發其工作積極性,確保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潛力,推動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臺階。

要是利用他們精深的法學理論,著重對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修改與補充建議。一般執業律師則通過他們的訴訟經驗豐富政府法律顧問組的服務手段。具體條件是具備懂法律、熱愛政治活動、懂市場經濟、懂私權需求的基本素質,還必須具備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工作責任感,一律不得有不良執業記錄等等。

2、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一是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市政府法律顧問團設在市政府法制機構內,在市政府行政首長的領導下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二是明確、強化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職責、顧問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紀律要求、責任追究等,進一步明確法律顧問工作職責,提高法律顧問責任意識,切實提高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效能。

3、健全工作目標考核評價體系。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納入政府中長期工作計劃和目標中,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定期對有關負責同志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計入年終考核評價成績,作為干部晉升、評先的重要參考依據。

“法律七進”活動調研報告

法律實習報告

法律專業社會實踐報告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三

本文目錄

法律調研報告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范文

市深化與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調研報告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意義

為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群眾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均在鄉鎮一級,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務法律援助服務為主,接受基層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意義。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況

xx市已建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x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宗,非訴訟調解案件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群眾,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群眾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于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并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村(居)委會(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并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11、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后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4、法援工作站辦理的案件結案后必須按有關規定交縣級法援處歸檔。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申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戶口本或者暫住證明;

(4)申請援助事項的有關證明、證據材料;

3、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4、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初審意見,并報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請人。

對于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5、工作站受理的屬于縣級法律援助授權審批的非訴訟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應該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6、工作站對于群眾來訪來電咨詢應及時解答,無法及時解答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詢登記,對于重大復雜法律援助事項應當及時上報至縣級法律援助處。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承辦或指派其他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15日內,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結案報告表》,并按照統一歸檔目錄的順序整理好有關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檔,最后將案件檔案材料移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審查并統一歸檔。

8、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填寫《法律援助工作統計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備案,作為年終統計的依據。

9、根據《xx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工作站辦案人員在辦結案件后,可以領取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歸檔材料后及時向辦案人員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的標準按《xx市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執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思路

1、人員編制不足、專職律師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層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其人員編制與司法所的人員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員同時也是工作站的人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層司法所占編人員僅1個,既要負責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這無疑增加其工作負擔,影響工作效率。其次,專職律師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還沒有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因此,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進,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法律服務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臺關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統一制度規范,各縣區做法不一,工作還不夠規范。因此要盡快出臺《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規定》,對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質、工作職責、工作程序、檔案管理等做出統一的規范,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范化建設。

3、覆蓋面仍需進一步擴大。目前工作站的覆蓋范圍僅在鄉鎮(街道)一級,對于一些偏遠的鄉村,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難。因此為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更好地為群眾提供優質快捷的法律服務,需在各村委會(社區)設立法律援助聯絡員,使法律援助工作形成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團)、村委會(社區)三級網絡,使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延伸到基層。目前該項工作已在開展中,并對法律援助聯絡員情況進行了登記,以后將

對聯

絡員進行規范管理,并進行必要的培訓。

法律調研報告(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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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會議精神,努力實現廳黨組“改革創新、勇創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發揮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中的職能作用,根據廳黨組的安排,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孔德勤、副巡視員田萍與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銅川、漢中、西安4個市、8個縣(區)的12個法律援助中心,12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個村法律援助聯絡點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了深入地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機構118個。省司法廳法律援助機構1個,市法律援助中心10個,縣(區)法律援助中心107個,占應設機構的100%。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設立工作站2118個,在村組、社區確定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有了比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12家是經過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機關內部掛牌。在112家機構中,有行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兩種性質,占行政編的地市有1家、縣(區)有36家,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省級機構1家、地市機構9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8家)、縣(區)機構有65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編制467人,實有510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機構注冊律師73人,管理人員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專業學歷的325人,占64.7%。

xx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員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詢105922人次,開展各種法律宣傳和服務活動60余次,接受宣傳的群眾約20萬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積極爭取領導重視與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把法律援助工作擺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動向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匯報,積極爭取領導的關心與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辦公廳于xx年批轉了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xx年5月省政府召開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會議,推動了法律援助的發展。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過了新修訂的《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新條例凸顯了政府法律援助責任,擴大了法律援助范圍,降低了法律援助門檻,明確了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提出了經費保障等具體要求,為加快法律援助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法律援助工作,xx年在市政府召開的有常務縣(區)長參加的全市司法行政會議上,簽訂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標

責任書

。漢中市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為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具體項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和經費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協分別召開會議,專題聽取市政府關于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的報告,市政府會議專題研究下發了《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長擔任總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級服務網絡,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機制建設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縣(區)均設立了法律援助機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社團組織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點),以及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達2118個,在村民小組、社區建立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或信息員,形成了省、市、縣、鄉、村“五位一體”的工作網絡,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導、法律服務隊伍為主體、社會志愿者為補充的服務和工作機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層。商洛市組織了487人參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彌補了專職隊伍的不足;在全市163個鄉鎮、辦事處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頒發證書,聘請了163名工作人員;在1670個村級調委會中,全部確立了聯絡員或信息員,極大的方便了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銅川市依托相關部門分別成立了“青少年”、“困難職工”、“婦女”、“殘疾人”等法律服務中心站點,形成了社會有關部門廣泛參與的聯動機制。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

一是主動向黨委、政府主管領導宣傳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普法和“法律六進”活動中大力宣傳法律援助;三是通過抓骨干隊伍的培訓進行宣傳;四是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專題節目等開展宣傳。這些做法得到了各級領導的普遍重視和廣大群眾的真心歡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曉度和覆蓋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xx年9至12月,省司法廳組織全省開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動,今年元月,省司法廳印制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傳年畫,開展了向革命老區群眾贈送法律援助宣傳年畫的活動;3月中旬,配合中央電視臺采訪了澄城縣、蒲城縣兩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法律援助在行動”欄目中播報。各市利用節假日、法制宣傳日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舉措,彰顯了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

近幾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務困難群眾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務措施,加大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婦女、農民工、下崗職工、城市低保戶等社會特殊群體的維權工作力度,對困難群眾發放“特困戶法律援助愛心卡”,對部分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和老年人實行“預約服務”和“上門服務”,對農民工開辟了維權服務的“農民工綠色通道”和“農民工接待崗”等,堅持“優先受理、及時指派、保證質量”的原則,全力以赴辦好案件,有力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如商州區北寬坪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員和經費困難,去年一年就辦理了10多起農民工工資拖欠以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與處理涉法信訪工作中,發揮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來,在省政府信訪接待室掛牌安排專人接待來訪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咨詢,得到了信訪部門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與市信訪局等相關部門聯合辦理了多起有社會影響的信訪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廠50多名職工因改制遺留問題上訪案、刑滿釋放人員梁根紅人身損害賠償案等,充分發揮了法律援助的優勢和作用。法律援助參與涉法信訪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為黨和政府排憂解難,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五)加強規范化管理與制度建設,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務質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鑒外省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于xx年下發了《陜西省規范化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基本標準》,在全省推行規范化建設與管理。近幾年,隨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廣泛開展,辦案數量以20%的比例不斷增加,加強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礎設施建設成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內容。全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

規章制度

,其中包括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審查、指派、辦理、跟蹤與回訪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個一”做事的基礎上,創新實施了“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掛牌上崗制”等工作措施,還設立了“群眾意見箱”和“監督投訴電話”,建立了受援群眾意見征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蹤制度,形成了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評估體系。商洛市在全省實現了“四個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縣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統一規格與建制;二是率先落實了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專項編制;三是率先實現了兩級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賬戶,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實現了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全覆蓋。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機構不統一:各市、縣機構設置的規格和建制不統一,有行政機構,有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非參照事業單位,還有司法行政內部自己掛牌的機構。二是人員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機構都存在人員不足、特別是專業人員嚴重短缺的問題,尤其是縣(區)人員偏少,難以滿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總人口240多萬,貧困和下崗失業人員約占30%,而市、縣8個法律援助機構只有18人,有些縣只有2名律師,要達到“應援盡援”的要求困難很大;法律援助機構具有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比例過低,有些還達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沒有法律專業學歷。三是條件較差:法律援助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普遍較差,有少數法律援助機構到目前還沒有獨立的辦公室,有的辦公室不在臨街位置或一層,沒有配齊電腦和專用電話,大多數機構沒有交通工具。四是經費困難: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辦案經費困難的實際情況,相當一部分貧困縣(區)主要依靠國家和省法律援助辦案專項補助開展工作,相應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有些沒有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有些沒有建立法援資金的獨立賬戶,有些案件的補助過低挫傷了辦案律師的積極性,也影響了案件的質量。五是協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責任,需要相關部門的相互協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聯合文件在一些地方還落實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與司法救助及檔案查詢等銜接不到位,應予減免的費用也未完全減免。六是宣傳不夠: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重視不夠,缺乏宣傳經費投入,領導和群眾知曉程度不高,貧困地區仍有死角。七是辦理案件的數量和質量也存在問題:盡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斷增加,但與“應援盡援”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質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和對策

(一)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二)努力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著力提高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樹立全局意識,圍繞中心開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計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使更多的困難群眾得到法律援助的實惠,享受改革發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難群眾知曉率上下功夫,要運用各種形式各種手段開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認真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新修訂的《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使困難群眾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強依法維權意識。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認真落實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項,適應新形勢下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難群眾就近、及時申請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務。四是要降低群眾維權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異地協作機制,特別是要高度重視農民工以及殘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崗職工等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堅持以人為本,選擇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務方式,鼓勵調解、減輕訴累,對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辦。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審批、指派、承辦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務標準,提高規范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質量跟蹤檢查制度、投訴處理制度,提高辦案質量。七是及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時辦結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強信息資源的整合與開發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臺,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的職能作用,全面服務困難群眾。

法律援助機構要認真抓好隊伍建設,不斷加強政治理論的學習,加強職業道德的建設。廣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定政治信念,端正執業理念、規范執業行為,始終做到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有計劃、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級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把集中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及時更新學習內容,創新學習方式,努力提高執業能力和執業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強化責任意識,腳踏實地,真抓實干,努力辦好每一個案件,處理好每一件事情。要發揚艱苦奮斗、大公無私的奉獻精神,堅持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堅決防止和杜絕違反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行為,培養和打造一支讓黨和政府放心、人民群眾滿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過硬隊伍。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認真貫徹《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進一步夯實各級政府的法律援助責任。

1、領導保障:要切實把法律援助工作擺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要積極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法律援助工作,建議省委常委會與省政府常務會專題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爭取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把法律援助事業納入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爭取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會議;建議以省政府名義轉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2、機構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幾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廣,現有機構和人員已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強機構增加編制、人員,建議在經濟發展較快和人口較多的市司法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處,和法律援助中心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兼有管理和辦理案件兩項職責;在經濟發展較慢和人口較少的市和縣(區)可以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塊牌子,審查和辦理案件,縣(區)重點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縣(區)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導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咨詢,做好群眾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審查與簡單民事案件的辦理。

3、加強縣(區)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配備:法律援助機構專職人員的配備應該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縣(市、區)不少于3-5人,工作人員應該具有法律大專以上學歷,具備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應該不少于二分之一。

4、基礎設施建設:各市、縣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鄉鎮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辦公場所應該是交通便利、標志明顯、具備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方便群眾來訪;最好是臨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機構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縣(市、區)不少于60平方米,應該設有專門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擴大內需一攬子計劃的有利時機,將法律援助業務用房、辦案設施納入投資建設規劃。

5、設備保障:積極爭取省財政設專項資金解決法律援助辦案設備。在省財政尚未設立專項資金前,建議我廳拿出一部分經費,為縣級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傳器材、辦案設備等。

6、經費保障:爭取省財政每年保證500萬元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希望省財政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各市、縣要將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要推動貧困縣(區)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擔法律援助經費動態增長機制、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制,加大對貧困地區支持力度,提高經費保障能力。建議設立省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社會化資金籌措機制,增強資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經費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暢通監督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辦案補助經費及時發放和資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獎勵機制,充分調動積極性。八是銜接保障:內部保障是由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等與法律援助建立服務銜接,對法律援助受援人減免服務收費,努力滿足困難群眾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強與編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以及公檢法的銜接與協作,使各部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共同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新發展,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為陜西社會和諧穩定作出新的貢獻。

法律調研報告(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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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召開的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將以“依法治國”作為專題討論,標志著我國依法治國、法制化進程的全面提速。而對承載著具體行政職能的政府部門,在依法行政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政府部門依靠自身力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還需要依靠專業力量對政府重大決策、規范性文件擬定、對外交往與重大項目建設、信訪與行政調解、具體行政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詢、風險評估及合規建議。農工黨xx市委會法律工委會結合近年來xx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具體情況,組織了專門人員進行專題調研。

(一)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化

xx市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早在xx年就專門制定了《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相較于xx年《xx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出臺,以及包括等地市相關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也是在xx年之后出臺。我市在全省應當是較早將政府法律顧問提升到制度化、規范化。

(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全市已普遍推進

截止目前,全省有超過家處級以上政府部門聘請法律顧問。xx市政府及縣市區政府均以政府法律顧問團(組)形式,從律師事務所、高校聘請律師、法學專家等作為政府法律顧問。多數局級政府部門也單獨聘請了專業律師作為政府法律顧問。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在全市已經普遍推進。

(三)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擴展到公共法律服務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從原來為政府部門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以外,還通過政府搭建平臺,由政府法律顧問或專業律師向平臺上的單位、個人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有效的幫助社會單位、個人預防與控制法律風險,化解矛盾糾紛。其中,包括xx市司法局近幾年推廣的“一村一法律顧問”的農村法律顧問制度,在全國屬于首創,其經驗并司法部推廣;另外,例如以xx市總工會、司法局共同搭建平臺,勞動法律師進企業,規范企業用功制度;以外經貿局、司法局共同搭建涉外律師平臺,為外貿企業提供法律體檢;以交通委、司法局牽頭,讓律師為交通企業提供法律體檢服務;還有街道、社區組織的律師進樓宇等。這些形式多樣的律師法律服務,均體現了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已經擴展到公共法律服務領域。

從調研現狀而言,xx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總體上呈現“有體系、有廣度、有效果”的特點。但調研中也發現了一些存在的問題,有待進一步改善。

(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榮譽化、形式化

經訪問多位擔任xx市及部分區縣政府的法律顧問專家,在談及他們在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最大體會時,直言政府法律顧問更多時候對他們是一種職業榮譽,擔任了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教授,在各自行業中的美譽度會明顯提升。但是,這種政府法律顧問長時間出現“只顧不問”的狀態。政府法律顧問成為“榮譽”的代名詞,逐漸形式化,并未實際參與到政府決策的法律意見咨詢工作中來。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出現“榮譽化”、“形式化”問題,在結合相關調研情況分析,主要有如下幾個原因:

1.政府工作人員更愿意向自己體制內的法律智囊團咨詢法律意見。例如市政府及縣市區有自己的法制辦,各部門有自己的法制科,在很多時候都會詢問他們的專業意見。另外,在涉及潛在法律風險或糾紛時,政府工作人員更多愿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門直接咨詢,而不是向市場化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咨詢。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會經常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各類內部協調會,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很多政府工作人員認為,法院是做出判決的,其意見比律師的意見要更加權威或可信,而且法院都是屬于公務員體系內,有更多接觸熟悉機會和相似話語。因此,無論是從先天的疏密關系,還是從法院等司法機關的權威角度,都影響到政府部門更愿意向誰咨詢法律問題。這樣,政府外聘的法律顧問就會邊緣化,出現“只顧不問”的狀態。

2.政府內部決策程序會無法兼顧到事先咨詢法律顧問。政府部門有自己的內部決策程序,很多時候一些重大決策涉及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綜合治理、宏觀調控等方方面面復雜局勢。從政府而言,不會在前期方案未成熟之前就咨詢外聘的政府法律顧問,而很多時候一旦成熟方案已經出臺,有時政府部門會認為再去讓外聘法律顧問參與也無必要。這樣,政府決策程序本身,與法律顧問前期參與的重要特征,無法兼顧。政府法律顧問無法提前參與到政府的一些重大決策的法律會診,久而久之,也會逐漸沒有積極性,加劇了“只顧不問”的問題。

3.律師的先天特性導致政府部門對其缺乏足夠的信任感。律師最早來源于西方社會,在近代發達國家的律師作用更多的體現在約束公權力。而加上律師行業已經完全市場化,屬于體制外的隊伍。因此,對于很多政府部門聘請法律顧問,更多是完成一個形式或任務,對于律師提供的咨詢意見有如芒在背,覺得政府部門不應該完全向體制外的律師這種自由職業者去托底咨詢,沒有充分的信任。 這種律師先天的特性,在沒有充分信任基礎上,也會約束其作為政府法律顧問作用的發揮。

4.無償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顧問注定導致榮譽化。政府法律顧問是外聘的律師或大學教授,其提供的法律咨詢是一種服務工作。如果是完全的無償模式,會導致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缺乏市場操作,即在提供服務、花費時間、提供智慧嘗過的專業勞動后,如果沒有報酬,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那么資深律師、法學教授而言,呈現“榮譽”、“頭銜”的成份會更多一些,而不會真正花費時間、精力去有效率的提供法律服務,做好政府的法律參謀。而恰恰目前大部分政府法律顧問都是無償的,而且是越高級別的政府部門聘請法律顧問,更少出現有償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

(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沒有充分體現專業對口

從目前政府聘請法律顧問的情況看,比較看中的是律師、教授的資歷,而專業對口沒有得到充分重視。

在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復雜的今天,律師行業也呈現專業化趨勢,包括刑事、建筑房地產、知識產權、海事海商、國際貿易、勞動等法律專業領域,都需要術業有專攻;而“萬金油”的律師時代已經過去。政府部門應該像企業尋找法律顧問的思維一樣,需要找對自己部門專業對口、有用有效的,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資格老、名氣大的律師。例如,包括市政府在內的各級政府部門,聘請的政府綜合法律顧問團,應該優先考慮行政法專業律師;而各個部門,例如海事局應當優先聘請海事律師,知識產權局應當優先聘請知識產權律師,外經貿局應當優先聘請國際貿易專業律師,住建局應當優先聘請建筑房地產方面的專業律師等。

(三)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沒有建立考核機制

目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沒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機制。這導致政府無法科學有效評估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這里,主要是因為:

1.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很多時候確實沒有量化標準,直接導致政府無從下手,不知從什么方面考核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而全部依賴定性考核,也會太過主觀。

2. 無償模式或小額收費模式下,也很難為情對政府法律顧問追加考核約束。

3. 政府法律顧問一般為資深律師及法學教授,即使考評也是一般依賴主觀印象,而不會不顧及到中國也有的“面子”因素。

(四)法律顧問聘請程序上沒有完全實現市場化、透明化

政府法律顧問的無償模式,是缺乏市場化操作的表現之一。而在政府法律顧問的聘請程序上,也還沒有完全實現市場化、透明化。

目前xx市政府及區縣政府法律顧問團是根據當地司法局的推薦;有的局級政府部門外聘法律顧問,更多的是部門主管領導或負責領導確定。政府聘請法律顧問,在程序上缺乏市場化、透明化的運作,會導致缺乏競爭和優勝劣汰機制,會使外界對政府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的程序產生質疑。特別是有償模式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應該列入政府采購項目,按照招投標程序確定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及律師。

(五)政府法律顧問的利益沖突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根據律師法,律師不得進行雙方代理或者從事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層面,會出現兩種類型的利益沖突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1.律師受聘作為某個政府的法律顧問,按照相關規定,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作為法律顧問的受聘主體。這樣,如果出現與某個政府存在法律糾紛的事務時,這里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就需要按照避免利益沖突原則。而實際情況是,因為很多政府法律顧問只是無償的“榮譽性”稱號,有時出現該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代理行政行為相對方的案件,就會出現利益沖突,但是沒有引起重視。

2.在“一村一法律顧問”中,法律顧問既要充當村委會的法律顧問,也要兼著接受村民的委托咨詢。而在村民與村委會存在矛盾或糾紛中,律師作為該村法律顧問的利益沖突問題,也就會出現。像此類政府法律顧問向公共法律服務領域推廣時,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顧問,一方面又為政府所管轄的單位、個人提供法律服務。如果出現利益沖突,政府如何處理?律師事務所如何處理?這些都需要引起重視。

上述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中存在的五個問題,如果歸納成一點,就是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需要考慮市場化因素。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圍繞著如何深化與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我們提供如下建議作為參考:

(一)從政府層面;

1.充分考慮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市場化因素?

(1)建立與完善政府法律顧問的有償服務模式。政府聘請政府法律顧問參照市場標準,對各級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明確公允、有償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價格區間。這樣,即能解決政府法律顧問本身的激勵問題,也能夠納入到政府采購范圍,并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也能運用市場手段進行考核、評價、驗收。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的經費,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規預算,讓法律顧問工作實現經費保障的常態化。

(2)選聘政府法律顧問程序透明化。按照政府采購招投標程序來確定與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由政府購買法律顧問服務。對政府所要的專業對口的法律顧問,在資質職稱、從業年限、律所規模等設定招標門檻,在優秀的律師事務所、優秀律師中通過透明、公開程序選定政府法律顧問。

(3)重視政府法律顧問的專業對口問題。根據不同職能部門的要求,以及某領域法律顧問工作的迫切需求,專業對口選定、聘請某領域的專業律師、專家作為該領域的政府法律顧問。讓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能夠真正落到實處,真真切切幫助政府在某專業領域預防、控制法律風險,規范政府行政。

(4)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量化考核機制。結合定量、定性考核標準,實行優勝劣汰,讓政府法律顧問在有償服務模式下,能夠提升法律顧問服務工作的質量,讓政府法律顧問認真、勤勉的提供專業服務。

(5)繼續細化、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流程。建議按照市場規則,與政府法律顧問簽訂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對重大顧問事項的工作成果書面化,提供書面法律意見。書面化的法律顧問工作成果,列入到考核范圍,對其專業度、準確度、參考價值進行評價。

2.區分不同性質的政府法律顧問內容,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1)涉及政府重大決策、重大公共事務、重大社會危機事件等情況,需要提高法律顧問工作的層次與級別,做到重大事情重點顧問。可以采取如下工作方式:

第一,多方集中法律會診

對涉及政府重大決策、重大公共事務、重大社會危機事件,政府部門可以采取召集政府法制辦、專業律師、高校法學教授、司法部門(包括公、檢、法)進行集中法律會診、會商。多方集中法律會診,需要有預見性的針對可能出現的重大法律風險提供政府部門相關法律顧問意見;如果出現司法案件后,相關司法部門應當予以回避。

第二,在本市范圍外聘高層次法律專家咨詢

邀請全國性的權威專家或境外法律專家,針對本市涉及到的重大法律問題,或者涉及xx市對外交往、境外政府合作項目的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特別法律顧問咨詢。

(2)對于政府法律顧問的常規內容,多采取“嵌入式”、“常態化”、“成果化”的工作方式。

第二,年度“法律體檢”——對政府整體的行政事務,由政府法律顧問每年度對政府的工作事務內容及所涉文件進行“法律體檢”,出具體檢報告,指出已有法律問題或風險,提出修正、完善、預防等建議。

第三,事后“法律審計”——參照“財務審計”方式,對政府工作人員任職期間行為,或者對某政府部門的某項事務,就涉及的法律合規問題,進行“法律審計”。

通過上述對政府法律顧問內容進行區分,考慮重大、常規事務的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方式,重點問題集中會診,常規問題常態跟進,有的放矢。這樣,能夠解決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只顧不問”的內容空洞化、形式化,切實幫助政府提供有用的法律咨詢意見,為正確決策與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顧問服務。

3. 建立備選顧問機制(法律顧問庫)

針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問題,建議建立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顧問備選機,建立法律顧問庫,即在政府法律顧問在利益沖突不能代表政府時,應當啟用備選顧問。

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參考美國、香港等地政府部門,建立專門代表政府的律師隊伍,或者設立只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機構,從而徹底解決利益沖突問題。

(二)從法律顧問層面:

1.根據相關部門制定的法律服務收費標準,以及參照市場標準,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供標準、透明、公允的價格。避免最后競聘政府法律顧問時出現低價競爭、價格虛高等不良情況。

2.嚴格遵循利益沖突回避原則,避免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陷入到利益沖突中,造成執業違規、違法。

3.專門針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針對性的完善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流程,建立完整可查的工作臺賬,顧問工作成果書面化。

4.律師事務所受聘作為政府法律顧問時,應當配備專業對口的律師團隊支持相對應領域的法律事務,提高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專業水平與質量。

5.建議法律意見書責任制,對法律意見書的專業度、有效性等具體落實責任人,加強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政府法律顧問的責任心。

6.政府法律顧問人員需要深入掌握、了解政府事務流程、政府工作思維,樹立大局意識,遵守保密制度,更好的理解政府事務的特性,提供有針對性的咨詢意見。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四

為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群眾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均在鄉鎮一級,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務法律援助服務為主,接受基層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意義。

xx市已建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20xx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18宗,非訴訟調解案件182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群眾,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群眾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于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并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村(居)委會(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并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11、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后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五

了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活動滿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文件以及其他要求,通過辨識適用條款,評價公司遵守執行情況,特編制本報告。

一、評價時間: 20xx年4月25日

二、評價人員:

三、評價結論:

1、通過評價組辨識,有6項法律、44項法規、75項標準與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活動相關,并對其中1353項適用條款進行了評價。本次評價出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文件全部都是現行有效的,其涉及的內容,基本覆蓋到公司安全管理的各個方面。

2、通過按照《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評審表》進行評價,公司整體遵守執行情況如下:

(1) 安全生產資質方面: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等,公司特成立了安全管理機構,按比例要求配備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了各級安全職責,不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公司正處于試生產期,正在積極申請安全設施、職業衛生等驗收工作,確保公司依法、合法安全生產。

(2)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及標準有《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工作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等,公司成立了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了專職管理人員,明確了各級職責,建立健全了各項管理制度,制定了應急預案;按要求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日常檢測和年度檢測,按時完成申報工作;每年編制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有效治理檢測結果超出國家標準的不合格項目;定期為員工配置或更換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正確佩戴和適用;為每個員工建立了職業健康檔案,每年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認真執行崗前、崗中和離崗體檢等。

(3) 危化品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等,公司通過制定制度,對危化品生產、儲存、采購、使用、運輸等環節規范管理,按標準要求編制了“一書一簽”,并加強了日常檢查,特別是對劇毒和易制毒危化品進行了嚴格管理。

(4) 特種設備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及標準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1部總則》等,公司嚴格按照以上要求從設計、安裝、改造、使用、檢維修等環節強化管理,完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所有特種設備均在質監部門登記備案;公司組織人員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加強日常的檢查和維護,特別是對安全附件、保護裝置的檢查,及時處理存在的隱患,所有特種作業人員均持證上崗。

(5) 應急及重大危險源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及標準有《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通用技術規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等,煤化工公司成立了應急管理機構,配備了應急管理人員,組建了150人(兼職)的救援隊伍,購置了必要的應急物資,日常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有效防止較大事故發生;公司結合實際情況,編制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市局專家評審,完成了備案工作,并根據演練情況不斷修改和完善;煤化工公司委托山西省賽福特安全評價中心進行了重大危險源現狀評價,全廠為1處重大危險源,通過管理、技術等手段已將重大危險源風險降為可接受程度。

(6)其他安全管理方面包括新改擴建項目、隱患治理、人員培訓教育、安全標準化建設、非常規作業、安全設施、安全費用等:適用的法律法規及標準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等,公司從新建項目立項開始,認真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設計審查、預評價等,積極按照安全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三同時”要求嚴格把關;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定期進行各種安全檢查,建立了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嚴格審批開停車、吊裝、動火、抽堵盲板、登高等非常規作業,強化責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有效控制了事故的發生;注重員工培訓教育,狠抓新員工和復工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將外施工單位人員按照本單位員工同等要求管理,規范了廠內人員的安全行為;建立安全費用專戶,按要求比例提取專項費用,嚴格審查使用情況,對安全設施進行了分類統計,安排專人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校驗檢測,并在不斷加大投入,補充完善,確保本質安全;煤化工公司扎實按照相關要求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通過開展標準化,規范安全管理各方面工作,有效提升公司安全水平,促進安全生產。

3、通過對照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條款的評價,公司整體符合性程度較高,但仍存在不足之處需改進:

針對以上0項不符合,公司按照《不符合整改措施表》明確責任人、時間和措施進行跟蹤落實,不斷規范公司安全生產行為,努力做到依法依規經營。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六

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自然的關注著法制的發展和建設,“農民工”是當今比較熱門的話題,同時是值得關注和關心的群體。10月24日溫總理親自為農民工討薪的行動引發了全國范圍內的“清欠”大潮。

誠然,工資對于農民工來說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沒有保障,發生拖欠,極易引發社會矛盾,不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影響當今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同時,被寄回家鄉的工資,具有外溢效應,是農村最重要的資本積累,一旦被割斷,將不利于農民的增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著眼于此,本文將調研目標定為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他們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沒有優越的生活條件、沒有足夠的力量保護自己為自己伸張正義,這樣一個群體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時他們是如何面對的?他們采取了什么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社會上是否有這種機構援助他們?通過對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在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基礎上,并采取隨機問卷調查的方式,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案件介紹

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攬了沈陽太美幕墻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四處工地的網架工程。隨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并約定了勞務報酬標準。這些農民工在工地如約付出勞動后,卻分文未得。農民工們多次找到沈陽太美幕墻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應得的工錢,但對方卻拒絕支付,致使23名農民工生活無著,甚至露宿街頭。

10月25日,沈陽市總工會的農民工維權車在街上宣傳時,遇到了走投無路的康文泉等人。總工會經協調未果,就將23人介紹到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遼寧四洋律師事務所的3名律師及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孫輝、劉越嶺、李靜、張連華四名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結果

苦干了5個多月,23名農民工的工錢卻遲遲得不到兌現。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這些農民兄弟終于討回了自己應有的權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肖某給付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工資計4萬余元,被告沈陽太美幕墻網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終于有了著落,23名農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穩穩地過新年了。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農民工是一個知識含量較低的群體,他們了解社會動向的方式很單一,他們沒有機會看電視。看報刊雜志,對于他們來說也只是在閑暇時間,互聯網就更不用提了,對于他們來說是天方夜譚。根據調查顯示,他們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報刊雜志,最少的是互聯網,其余三項所占比重適中,這就不得不讓我們沉思,運用什么手段才能讓這個弱勢群體了解到這種捍衛自己權利的方法,據調查可見應該在報刊雜志上大肆宣傳,同時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傳活動,真正做到“服務于群眾”。

2、法律援助的知曉度

在調查的人中我們統計到有69.4%的人聽說過法律援助,但是在農民工群體中對法律援助這一概念的理解還存在著較大的偏差,在100位調查對象中,僅有6位(5.4%)正確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內容。

通過對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結合社會問卷調查的結果,本文認為,要想真正解決好“農民工欠薪”問題,需要全社會各個部門的通力合作。為此,本文從七個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傳,突出強調重點。

由于調查中我們發現,當今在維護農民工權益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并非是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而是維權能力相對較低。因此相關部門有重點地加大關于維權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夠證明與雇主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欠條、結算單等有效證據,同時要求在書面證據上記載“勞動量”、“應付工資”等必要內容。其次,要向農民工宣傳黨中央和各級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向農民工解釋各級司法機關的審判程序和訴訟風險。使得農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贏官司。

(二)要堅持以人為本,靈活處理農民工突出的困難。

對于因長期工資被拖欠或突發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辦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轄限制,以首問負責形式讓援助工作人員直接介入實施法律援助,幫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難后,再補辦相應的法律援助手續。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

(三)修改并完善現行法律制度,制定專門的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規,解決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障礙。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七

“六五”普法的重點對象應是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國家工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包括個體工商企業)、青少年、農民。

四、“六五”普法長效機制機制

(一)構建普法工作領導機制

建立以黨委、政府為核心的領導機制,堅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納入“一把手”工程,實施黨政一把手問責制;堅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的總體發展規劃,統一部署、統一實施、統一督促、統一檢查,形成以黨委統一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各部門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普法體系。充分發揮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二)構建普法工作組織保障機制

首先要從法律制度上確立組織保障機制。不僅要求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建立普法組織機構,而且還要賦予其相應的職能和權限,不能讓普法機構成為擺設。特別是普法主管部門和相關責任部門職責,必須通過法律制度的形式來確立,讓它們真正在全民普法中發揮服務和保障作用。落實普法經費保障機制,縣級普法經費按人均0.3元列入縣級財政預算,鄉鎮普法經費按人均0.5元列入鄉鎮財政預算,縣級各部門普法經費按工作需要列如部門專項支出。

(三)構建普法工作責任機制

全民普法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要全社會來共同參與。一方面需要全體公民的自覺行動,另一方面又需要通過法律制度的形式來明確各自的責任,因此,必須要通過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來構建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責任體系,真正做到“千斤重擔大家挑,人人頭上有指標”,這樣才能做好普法工作,普法教育的質量才能提高。

(四)構建普法工作資源整合機制

在教育的手段上,普法教育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科學文化知識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擁有的資源可以共享。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部門之間不溝通、開展工作單打一的現象比較普遍。因此,必須樹立“大普法”觀念,整合資源,使普法教育才能與其他教育互為侵透,協調發展,普法工作的質量才能夠提高。

(五)構建有效的普法工作考評機制

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科學考核和評估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列入對部門、鄉鎮年度綜合考評的重要指標。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制定出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普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標準,實現普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

“六五”普法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及對策建議

(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思想認識上存在疲勞狀態。認為經過20xx年全民普法,該普及的法律法規知識已經普及了,再搞也沒有什么新花樣。因此對“六五”普法應搞什么、怎么搞還不清楚,特別是長期從事普法工作的同志會存在憑經驗、憑老做法工作的情況,缺乏工作的激情和創造力;二是各級普法辦公機構編制、人員、經費不足,縣級普法辦公機構一般是設在司法行政機關,普法辦公機構為非常設機構,又沒有相應的規格,很難承擔面大量廣普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三是農村絕大多數青壯年勞力外出務工,只剩下留守婦女、兒童和無勞動能力老年人,農村普法成為盲區,難度增大。四是法制宣傳教育形式與法制建設的要求還不適應。法制宣傳教育的方式、針對性和實效性還不夠強,法制宣傳教育形式有待進一步創新。

(二)對策及建議

一是通過各種形式加大“五五”普法成果和“六五”普法宣傳啟動,增強全社會公民對開展“六五”普法教育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提高全社會自覺參與“六五”普法工作的積極性。二是明確各級普法機構編制、規格,人員,賦予相應的職權,保障必要工作經費。縣級普法依法治理辦公室應為常設機構,3至5人,副科級別,鄉鎮普法依法治理辦公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2人,各部門配備專兼職人員1人負責本部門普法依法治理業務工作。明確縣、鄉(鎮)、部門普法依法治理辦公機構職權和職責。充分發揮組織、協調、指導職能作用。三是加強對外出農民工普法宣傳教育。有必要建立由勞動就業部門和社會中介組織培訓的普法教育模式,對即將就業的外出務工農民,勞動部門和中介組織可以將法制學習列入就業培訓的內容當中,通過考核、發證或推薦就業等機會引導外出務工農民自覺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從源頭上杜絕外出務工農民不懂法,克服企業自行學法的片面性。利用春節期間和農忙季節大量外出務工農民返鄉的時機,到車站、碼頭等聚集地設立律咨詢點,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咨詢活動。四是適應新形勢要求,不斷創新法制宣傳形式。充分利用手機載體、網絡載體、報刊、電視等現代媒體傳播快、覆蓋面大特點,加大法制宣傳力度,促進“六五”普法扎實有效開展。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八

美國卡特勒(kotlor)教授認為:產品是指市場上提供的、滿足人們各種消費欲望的所有實物、服務、人、場所、組織以及意見。繼而提出產品的三層次理論:產品核心層、產品有形層、產品延伸層。從產品消費角度看,產品核心層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某種產品時在使用該產品過程中所追求和獲得的基本消費利益,即產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費者購買產品的本質之所在。產品的有形層是指產品組成中消費者或用戶可以直接觀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產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內在質量及其促銷成分,即包裝、質量、價格、商標、品名、色調以及消費品的設計風格和工業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該層各因素的綜合作用,構成了產品的核心的基礎。產品的延伸層,包括了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所獲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務(消費者剩余)。如送貨上門、維修護理、質量保證、安裝調試、信息指導及資金融通,還包括制造商和經銷商的商譽「8」。由此可見,在卡氏關于產品的定義中,涵蓋了有物(包裝了動產與不動產)和無形物(智力產品、勞動力資源、服務)等。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它只歸屬應然層面,是理想類型,實然法基于各種考量因素并沒有給予足夠的回應。

而對于商品,馬克思將它定義為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它包括四個層次的內涵:一是它是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們付出勞動的物品;三是它還是滿足他人或社會需要的物品;四是通過有代價的交換方式來滿足人們需要的物品「9」。

看來,依馬克思關于商品的定義,還不能實現商品與產品在價值內涵到形式外延的順利對接。不可否認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物我們稱之為商品,但法并不認可其是產品,如下文將提到的原農產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明星肖像的使用權等等。產品是與生產者密切相關的,而商品是與經營者密切相關的。所以,產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們是種和屬的關系。

2.實然法意義上的產品

產品責任法意義上的“產品”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學意義上的“物”,也不同于經濟學(政治經濟學)意義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學意義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內涵與外延。生產者、產品作為構成產品責任法體系和確立產品責任實際承擔的基礎,有理由得到國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社會、企業、消費者及學界的關注。確定產品責任(甚或是產品質量責任、產品法律責任),是以抓住產品這一“綱”或“領”為已足的。

(1)國外之立法例

美國商務部公布的《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條規定:產品是“真正有價值的、為進入市場而生產的、能夠作為組裝整件或者作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體組織、器官、血液組成成分除外”可見,美國產品安全法律中的產品不僅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且包括工業產品和農業產品(無論是否進行過加工)。對于電,美國法院通過判例法將其確定為:“人類能夠制造或者生產、控制、輸送的一種可消費的能源產品”;對于書籍,美國法院規定:對于因提供不精確的書面材料導致的損害適用嚴格責任;對于軟件,普通軟件用于批量銷售,廣泛運用于工業生產和人們的日常生活,視之為產品,專業軟件以提供服務為目的,被排斥在產品范圍之外。對于血液,科羅拉多州法院在一個個案裁定中將其視為產品;對于天然氣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訴訟西北天然氣公司的案件審理中將其視為產品。

歐共體于1985年通過的《關于對缺陷產品的責任指令》中,將產品定義為“所有的動產,包括構成另一動產或者不動產之一部分的物以及電,但是不包括原始農產品和獵物”;但是歐共體允許成員國背離關于原始農業產品和獵物不屬于產品的規定。1987年英國將該指令納入國內法,制定了《消費者保護法》,其中將產品定義為“任何產品或者電,且包括不論是作為零部件還是作為原材料的或者作為其他東西組裝到另一產品中的產品,但是未加工的捕獲物或者農產品不在產品范疇”。德國于1989年制定了《產品責任法》,將產品界定為:任何動產及電流,其中動產也指構成其他動產或者不動產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動物飼養,養蜂業和捕魚業的農產品(天然農產品),只要未經加工,都不是產品;本法同樣適用于狩獵物品。由上可見,歐盟國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農產品易受到客觀環境因素的影響產生潛在的缺陷及難以確定缺陷的來源為由,將其排除在產品范疇之外。

(2)中國之立法例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對產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3)專家關于應然法之建議

梁建議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條對產品作了如下定義: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動產。導線傳輸中的電,視為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節規定;但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節規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下稱王建議稿)第九十一條對產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動產。下列用于銷售的物,視為本法所稱的產品:(一)導線輸送的電能,以及利用管道輸送的油品、燃氣、熱能、水;(二)計算機軟件和類似的電子產品;(三)用于銷售的微生物制品、動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類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銷售的物,不屬于本法所稱的產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動產,但是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除外;(二)僅經過初加工的農(林、水)產品。

(4)評說

就我國法律關于產品的定義與外國立法例相比較,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一是美國、歐盟有關法律(前者并沒有成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筆者注)關于產品的定義相對較為科學,實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現實中對應然性之要求,產品所及范圍較為廣泛,特別是美國商務部出臺的《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將產品的范圍由有體物(動產和不動產)擴大到了服務(如電能)及智力(如專利)等無形物。反觀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關于產品的定義,充分暴露了其滯后性,并且在定義上出現了概念到概念之語義重復錯誤,即用“產品”之語詞來解釋產品。二是大都將原農產品(種植業、漁業、畜牧業)、狩獵物等排除產品范圍之外。三是關于產品之所以稱之為“產品”的條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給予明確的厘定。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給出涵義上的限縮。那么,農產品經過種植、施肥、收割、晾曬、保存等過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無形物)經過經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銷售才算產品?生產者將生產出來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時之物算不算產品?四是梁建議稿和王建議稿在對產品概念進行界定時采取了概括式和列舉相結合的模式,相對較為科學。從某種意義上講,梁建議稿比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前進了一步,用動產替換了產品,且范圍上增加了電能。由于過于強調概括陳述方式,所以在用列舉方式進一步明確產品概念外延時,在內容上就顯得不夠充分,沒有體現“有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議稿在此基礎上又向前邁了一步,但其在對特殊性產品加以列舉時卻將商品房排除在產品之外,這在實踐中將會極大影響到消費者(購房者)的權益。另外,使用“僅經過初加工的農(林、水)產品”等話語不夠嚴謹,容易使人產生質疑。即用“初加工”之語詞修飾農產品極為不妥。根據我國目前有些農產品存在藥物殘留超標等實際情況,應將經過初加工的原農業產出品列入產品范圍,使消費者通過在產品或其包裝上傳達的信息進行責任溯源。因此,將其改為“未經加工的原農(林、水)產品,且采、摘等不視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們也沒有很好的解決產品的目的性問題。正如前面所述,經過加工、制作的物不是僅用于銷售才成為產品,物成為產品后還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第102條規定物品只有用于轉讓、貿易、商業銷售才可能成為產品。該立法例給我們的啟示是經過加工、制作的物成為產品的條件不限于銷售,因為它可能還有更廣泛的途徑為人們所使用,如果將其限定于銷售,就會出現不能很好解決贈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產品責任問題。因為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較為完善,所以,有必要將贈予、出租等方式下的產品流通形式,囊括于產品成為產品的條件中去。

所以,筆者以為產品的概念應定限為:經過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體物和無體物。銷售、租賃、贈予、展示、廣告等均視為使用。特殊情況下,自用也視為本法意義上的使用。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體物和無體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動產;(二)利用管道輸送的油品、燃氣、熱能、水;(三)電能;(四)書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該書籍提供指導性意見和方法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圖、菜式指導等;(五)著作權及工業知識產權;(六)用于銷售的微生物制品、動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類血液制品;(七)供別人食用或作為工業品原料的原農(林、水)產品。

(三)關于產品標識

所謂產品標識,是指生產者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通過一系列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色彩或它們的組合等形式向消費者、監管者等相對方傳達的以便使其識別生產者、產品及產品質量、數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構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臺。對消費者來說,產品標識的功能在于區別,使消費者購買定向而不是轉向。對于監管者來說,產品標識的功能在于為監管指示方向。因此,規范產品標識意義重大,生產者必須依法披露產品信息。

在現實中,在產品的生產者與消費者、監管者三個陣營間往往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橫向層面的不對稱。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使得消費者缺乏必要的知識和信息與生產者進行對抗,而監管者由于體制的約束也很難跟上生產者對市場、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術生產的新產品面前顯得束手無策。基因于產品的質量、性能、成份、技術狀況等因素具有的內在性、隱蔽性等特點,無論是消費者還是監管者,實際上根本不清楚生產者的產品底細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對于生產者來說,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徹底性。

(二)縱向層面的不對稱。一方面消費者對生產者未來的所作所為只有一些可憐透頂的知識和信息,他們根本不清楚與其將來的交易是怎樣的,以及會發生什么樣的后果?另一方面監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較少,從而影響到其做出決策的正確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終導致監管力度和廣度出現折扣。在中國語境下,交易中消費者因信息不對稱而得到的信息補償較少。不同于消費者,監管者因為國家公權力執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過執法從生產者那里獲得信息補償。

(三)三維場景的不對稱性及擾動性。基于以上兩個層面的產品信息上的不對稱性,在生產者、消費者、監管者三元互動的資源配置架構中,即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生產者與監管者之間,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為的控制。在這場控制與反控制的對抗中,最占優勢的一方自然是生產者,最弱一方顯然是消費者,監管者由于其公權性質,其一直在二者之間徘徊,成為三者架構中的擾動因素。它通過法律手段加強了監管的力度和廣度,擾動性就會變小,架構就會更穩定,交易就會趨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費者與監管者之間,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溝通管道較少,成效不高。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響到了消費者獲得必要的信息,從而強化了擾動的相差。產品信息不對稱的產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產者會利用其占有信息優勢,最大限度的為自己謀利從而置消費者、社會及國家利益于不顧。它們會通過隱蔽性方式(全面控制產品信息),進行道德冒險,實施敗德行為,以逃避監管,并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取得不法或不當利益。如不法商人通過對產品信息的干擾,去影響消費者的注意力,將對自己不利的信息隱匿(不依法在產品上進行標注)起來,并對自己的產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產品的正面因素來釋放信號,博取消費者對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變消費者的態度,產生購買轉向。將本來或潛在屬于他人的消費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轉向「18」。對于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機會在生產源頭通過對產品的標識、標注、標簽等進行規范而達致扼制目的。而監管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如果能夠積極采取“監管關口前移”的方式,其產生的外部性通常會降低整個社會的監管成本。

(一)披露產品信息的真實性標準。該標準意味著生產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須是真實、準確的,不得存有虛假、遺漏、詐欺或誤導的內容。真實是基因于誠實信用的主客觀的一致性。真實的概念是如此的難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義。所以,它只能在個案中去找尋。如一件t恤衫,生產者在產品標識上標注其含棉88,但經過檢驗,實際棉含量為68(忽略允差)。對此,可以判定該生產者標注不真實(本文不論及生產者的產品瑕疵擔保責任)。這對于那些喜歡純棉產品的消費者的欲望的滿足來說,就是一種莫大的損害,從而構成對消費者的侵權。從中可以看到,如果生產者在產品標識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實,則其披露的不真實的信息越多,對廣大消費者的危害愈深,監管者的監管成本也就越高。為了確保生產者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標準得到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等對此都作了硬性規定,明確規定生產者的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標識必須是真實的,并進一步規定了生產者披露不真實信息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二)披露產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標準。那種希望生產者全面披露產品信息的訴求超越了生產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圍,所以理性的判定標準是還有哪些消費者需要的信息生產者沒有披露出來。監管者的監管目的就在于讓這些被生產者占有的對消費者有用的信息越來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護生產者的商業秘密與規管生產者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產品信息之間必須有一個界限,在商業秘密的界限以外,應盡量擠壓生產者信息容量空間。那種認為實話只說一半等于撒謊的觀點「19」過于偏激和狹隘。因為產品標識上的信息點大部分是獨立的,分別具有不同的功用。盡管從整體上看,它們會影響到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作出評估、鑒別、決定的過程)、公平交易權及監管者的監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況下,生產者的“真實的謊言”并不會對上述權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條件下,有些委托方(生產者)為了保護其商業秘密,就會要求產品實際生產廠,在產品標識上的“生產廠”欄中只能標注委托方(生產者)的名稱,在此種情況下,委托方(生產者)從形式上是在“撒謊”(即不符合真實性標準),因為它沒有全面披露產品的實際生產廠。但是,它卻并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7條的相關規制。

(三)披露產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標準。該標準要求生產者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的信息對消費者、監管者來說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產者在其生產的t恤衫(半袖)上的標識上披露:產品是誰生產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溫條件下洗滌等信息,無論對于消費者還是對監管者來說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標注了什么人穿著好看,應該夏季穿等信息,對消費者及監管者來說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產品信息的最新性標準。該標準要求生產者必須將其掌握或獲知的關于產品的最新信息在產品上或通過其他途徑(如向監管者報告,通過媒體發布說明性廣告)向消費者、監管者披露。如產品存在潛在的缺陷應予召回等情形。如果發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實,生產者就必須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對該信息予以持續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蘇丹紅1號的生產者,用上年度餡料生產月餅的生產者等,都必須及時、充分地披露其產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時將缺陷產品召回。

(五)披露產品信息的易獲得性標準。該標準又稱易查找性、易查詢性標準。該標準是指生產者所披露的產品信息能夠比較容易地為一般消費者、監管者獲得、查詢和查找。生產者披露產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產品上通過標識予以披露。實踐中,列入最難查找的信息是產品的生產日期,對此下文將會論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銷時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費者交付能夠公開的資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監管者報告;四是將有關產品信息通過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大眾傳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種方式由于信息通過產品標識直接傳遞到消費者,所以對消費者的來說也最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產品本身特點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圍有較大的局限性;第二種方式雖然擴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圍,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處所,但對于居住地比較偏遠的消費者意義不大;第三種方式中,監管者的地位決定了它獲得有關產品的信息在量上會遠遠大于消費者及社會,但是基于維護公共利益之考量,對在生產上有違法行為的生產者進行查處的同時,它會延遲和控制產品信息向外部傳遞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種產品信息披露方式雖然有量大、面廣的特點,但是,實際證明此種情形的出現往往是生產者基于消費者、社會及監管者的巨大壓力而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車公司缺陷越野車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證。

(六)披露產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識別性標準。該標準要求,生產者披露的產品信息應當能讓一般消費者較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時能夠使消費者、監管者將此產品與彼產品分開,并據此作出合理的鑒別、評價、選擇、決定。根據這一標準,除因應行政監管之需要,在產品標識上標注的信息及公開的資料、文件應當內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詞盡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過于冗長、專業化的用語。

由于產品安全是誘發產品責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規制的意義在于:一是標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產日期——失效日期這一計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費者、監管者等迅速計算出產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間,并以此為參照,做出消費定向或監管決定;二是生產者的明示擔保表示。這就意味著該種產品只要按照生產者提供的信息正確使用,它就應該是安全的;三是對于一些特殊產品,如民用煤氣鋼瓶等產品,到期后消費者自己無法處置,又不能當作垃圾丟掉。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該由生產者負責召回(產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據經濟學中的委托與代理關系,消費者是生產者的代理人,生產者生產出產品,委托消費者來消費。從此關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產者,它有義務保證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氣瓶來說,生產者無異于把一顆炸彈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費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讓生產者去這樣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為一種明示的承諾,它對于生產者來說在安全使用期內無疑是一個時時刻刻都會存在的巨大壓力。所以,它們必須盡量提高產品的質量和安全系數,以保證他們極力“吹噓”的后續生產的產品在安全使用期內能夠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還是消費者、監管者監督生產者的一個有力證據。從生產者角度考量,產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為人們用新產品替換舊產品可能性越高,生產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產品銷售出去。所以,生產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產品安全使用期縮短。如一種安全使用期為6年的產品,生產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設定為3年。目前,中國還無相關的法律對此進行規管。這也就意味著前面提到的監督僅能維系在道德的層面,這對于社會來說就存在著生產者肆無忌憚地“理性”選擇敗德行為從而為自己謀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這種利益每增大一個幅度的邊際成本幾乎為零。如果消費者、監管者等行動夠迅速的話,那么,這種敗德因為他們的宣傳從而變得社會難以容忍的時候,就會有可能由道德層面的強制上升到法律強制。所以,道德的監督不能少。

我們還必須充分地注意到,隨著競爭的充分性的不斷提高,源自產品本身利潤的大幅度減少,生產者將產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務層面(前已述及)已變成了一個“不得不”的選擇。下游服務利潤的豐厚可能誘使生產者故意在產品或包裝上披露一些錯誤的信息,它可能不會導致產品本身的重大損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費者無法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組建的專業應急機構(如維修公司等)。它的后續服務可能是優質的,但是,它的價格也是畸高的。所以,為了盡量不讓一件新購的產品用了沒有多久就修來修去,我們就有必要對此予以規制。

另外,還需將產品的凈含量與產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區別開。前者是就整個產品而言,即一定計量單位下產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則是指組成或構成產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凈含量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為68。

生產者在其產品或其包裝標注定量,表明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生產的產品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等。它還承諾這一定量在相同的條件下具有持續地穩定性、精確性,也就是說暗含著生產者已作了如下保證:售予a和售予b的產品在量值上的差別是微乎其微的。a和b獲得了消費滿足感或貿易機會是等同的,不會因為偏見使a和b之間有什么不同。另外,這也是對其商譽的一種檢驗。產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場,就意味著生產者會遭受千千萬萬挑剔的消費者的不停地諸如短秤缺量等指責。如果生產者不能迅速扭轉這種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該種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證他所“吹噓”的量值與實際含量的之間的差值在國家規定允許的范圍之內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過程中,生產者的商譽得以建立或進一步增值。

(一)瑕疵信息的真實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實面目首先要從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說:概念乃是解決問題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問題「24」。究于此,筆者以為,瑕疵信息是指生產者基于某種價值考量,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的不真實的、少披露的信息點從而被其這種行為玷污的整個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產者在產品標識上標注其含棉88,但實際上含棉僅為68。后者如應用中文標注足球的名稱卻未標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標注不真實或標注紕漏,導致整個信息集即標識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時刻影響著消費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費者對產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獲得了不該獲得正外部性(如商譽的增值、市場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歸屬

依筆者之見,瑕疵信息雖然有屬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應過于獨立而游離于產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說它應被產品缺陷所整合。關于產品缺陷之定義,有以下幾種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國1965年的《第二次侵權法重述》第402a條將缺陷定義為:“對使用者或消費者或其財產有不合危險的缺陷狀態”「25」;二是《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第6條將產品的缺陷定義為:(1)考慮到所有下列情況,如果產品不能提供人們有權期限待的安全,即屬于缺陷產品。如a.產品的說明;b.能夠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時間。(2)不得以后來投入流通的產品更好為由認為以前的產品有缺陷「26」;三是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結合以上引述,可以將產品缺陷作如下分類:第一類是設計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車公司對某款越野車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動就是因為剎車系統存在設計上的缺陷所導致的;第二類是制造缺陷。如在生產汽車的過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導致的產品缺陷;第三類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筆者以為,瑕疵信息理應歸屬于產品缺陷范疇。正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中規定的一樣,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如果不符合該標準,即為產品有缺陷。事實上,絕大部分關于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對產品標識標注(用語有“標志”、“標簽”等)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和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如gb7718—20xx《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對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如何進行標注進行了詳盡地規制。所以,那種認為瑕疵信息不屬于產品缺陷范疇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是沒有法律為依憑的。

(三)生產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責任

無論生產者基于何種利益考量,如果他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會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是產品責任(民事責任)。由于瑕疵信息歸屬于產品缺陷范疇,這就意味著生產者可能會承擔相應的產品責任。如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二是產品行政責任。生產者披露的產品信息有瑕疵肯定會承擔一定行政責任。在實際操作中最常見的就是警告(責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還有罰款、沒收、吊銷營業執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產品刑事責任。生產者因披露瑕疵信息獲刑的情況極為少見,只有在極端的情況下才會出現。我國刑法能夠對此予以規制的法條限于第一百四十條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規定中。該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而生產者承擔刑事責任所依據的證據的起點就是其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級等信息。

實踐證明,我國《產品質量法》在規范產品質量監督,促進我國產品質量水平的提高,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起了極為積極地作用。但是,也應看到,由于法的滯后性造成了我國《產品質量法》與現實的嚴重脫節。因此,極需對其進行修訂。

(一)關于產品質量法的名稱

產品質量法屬于經濟法,而經濟法區別于民商法的一個特征就是限制當事人意思自治從而更強調責任。所以,作為調整生產者(包括銷售者)生產、銷售產品行為的法律,主旨應指向生產者責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將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這一名稱修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責任法》,以強化生產者(包括銷售者)責任。

(二)刪除關于認證認可等規定。原因在于,認證認可的商業性質遠大于監管性質。況且國務院已經頒布了行政法規階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三)科學地對產品進行定義(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關于何謂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批發者等相關主體的闡述。由于生產者是產品責任和產品法律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去考量,都應該有規制其本身的條款。

(五)科學界定標識、標注、標簽、標志等概念。標識不合格、標簽不合格、標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實務界爭議較大。往往是各執一詞,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標識上標注含棉88,但經過檢驗實際棉含量只有68。在這種情況下,依產品相關標準判定為不合格品,但是在適用具體法條時卻出現了問題:是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處罰還是以第五十四條規定按標志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作責令改正處理呢?鑒于此,筆者以為《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應作如下修改: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充分、易得等,并標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1.有中文表示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通用名稱;3.有中文標明的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如生產者與產品實際生產廠不一致時,必須分別予以標注。上述名稱和地址必須是經法定程序注冊登記的名稱和地址;4.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如果產品加工、制作過程中未添加某種成份或最終產品不含有某種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別要求,不得標注“不添加某種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種成份”等類似信息,也不得標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5.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最大表面上的顯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數字的組合清晰標明產品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該標識必須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噴碼,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噴墨碼。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但是,該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不是生產者、銷售者的免責、減輕責任的理由和證據,除非生產者、銷售者能夠提供極為充分地證據和事實證明警示標志或中文警標說明已足夠引起一般人而不是專業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這種注意就不會出現使用不當的情況。

(六)將《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未用中文標注產品的通用名稱、產品的生產者(如生產者與實際生產廠不一致時未分別予以標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冊登記的名稱和地址的,處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沒有中文表示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處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時責令生產者召回產品。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九

法律服務業,是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以及國家司法考試等服務項目的統稱。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是中央和省委從推進法制建設的全局和戰略高度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以及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者,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支新生力量,這支力量在維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法規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起到越來越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隴南法律服務業取得了較快的發展,為隴南的法治建設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與問題。為了更好地推進隴南法律服務業的科學發展,隴南市司法局通過深入調研,現將隴南法律服務業現狀、問題、建議等報告如下。

隴南法律服務業是隨著改革開放進程和民主法治建設的加強逐步發展壯大起來的。

(一)從無到有的發展歷史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隴南城鄉商品經濟發展,經濟交往活動頻繁,社會事務矛盾增多,尋求法律幫助的需求增加,隴南的法律服務業也應運而生。根據《隴南市志.司法行政志》記載,1981年,隨著武都地區及各縣司法局的建立,武都地區及各縣法律顧問處、公證處先后成立,隸屬于司法局,實現了法律服務機構從無到有的發展。1985年,武都地區及各縣法律顧問處更名為律師事務所。到xx年,隴南市律師協會成立,成為隴南法律服務業發展的里程碑。經過近30年的發展,法律服務隊伍由弱到強,服務范圍由小到大,尤其是近幾年,法律服務業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時期。

(二)近幾年隴南法律服務業快速發展

1、初步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法律服務隊伍不斷壯大。隴南現已初步構建了由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法律援助四方面組成的法律服務體系。設在市、縣區的法律服務單位有公證處10家、法律援助中心10家、律師事務所19家。設在鄉鎮的司法所(負責基層法律服務職能)195家,部分村落居民點設有法律服務工作室。全市建立了一站式便民法律援助大廳6個。全市19家律師事務所有執業律師118人,實習律師35人,律師助理29人;10家公證處有公證員12人,助理公證員10人;195個鄉鎮司法所(負基層法律服務職能)有法律服務工作者380余人;10家市縣法律援助中心有專職工作人員15人;全市有已注冊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2家,鑒定人員12人。

2、法律服務網絡分布市、縣、鄉、村四級,業務量迅速增長。xx年,律師辦案累計2399件,近三年保持16%左右的增長速度。法律援助辦案20xx件,受援人數20xx人,近三年同比增速15%左右。公證工作接待群眾來信來訪、解答公證法律咨詢3200多人次,為異地當事人寄送公證書91封,為銀行提供存款查詢函127件。共辦理各類公證事項1993件,其中:辦理國內公證事項1815件;辦理涉外公證 178件。司法鑒定累計辦案75件,近三年辦案量平穩略有增長。

3、各項管理制度日趨完善,法律服務領域不斷延伸。隨著法律服務需求的持續增長,隴南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相繼建立了對法律服務單位年度考核制度、從業人員定期業務培訓制度、注冊驗審制度、信訪投訴查處制度、誠信體系建設等,規范了法律服務行為。法律服務各單位也相繼建立了如實向社會表明身份、收案登記告知、辦案質量監督、案卷歸檔、從業人員備案、合伙人會議等制度,以便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司法行政機關積極引導公證、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信訪接待,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擔任行政村、居委會法律顧問,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基層自治組織依法自治。xx年,全市律師擔任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法律顧問437家,覆蓋面達到25%。

(一)發展布局不均衡,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律師事務所的發展,創辦人出于人口集聚和案源考慮,多愿設在人口相對集中、經濟發展較快的城區,而不愿設在鄉鎮。人口較少、經濟發展緩慢的縣僅僅設立分支機構,甚至出現“沒有律師的律師事務所”現象。我市19家律師事務所,有9家集中在武都區,成縣有3家,西和縣2家,康縣、徽縣、宕昌縣、文縣、禮縣各1家,兩當縣有律師事務所分支一家。律師資源分布極不均衡。法律援助、公證等資源由于行政原因(尚未改制,不允許私人設立法律援助中心和公證處)分布相對均衡,各縣區均設立一家。法律服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律師隊伍知識結構、人員素質相對較好,但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文化程度偏低,年齡結構偏高,法律素質偏低,大局觀念較弱,隊伍的整體素質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法律服務的現實需要。

(二)服務領域狹窄、發展缺乏層次。由于隴南整體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欠發達,我市法律服務業務的主要內容還停留在傳統的訴訟代理這一服務領域,非訴訟法律業務一般局限于法律顧問業務,其他非訴訟法律業務開拓不足,參與項目論證等事前預防性的法律事務不多。涉外法律事務較少。對一些新興的經濟領域,缺乏超前研究,缺乏新經濟知識和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幫助服務對象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欠缺。同業發展缺乏層次。全市尚缺乏起行業領頭作用、具有相當規模和檔次的律師事務所,即缺乏“龍頭企業”。全市各律師事務所基本上處于同一檔次的業務競爭,缺乏高端法律服務,層次不分明,特色不明顯。

(三)縣級司法局監管職能偏弱,法律服務業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現行的法律服務行業的管理職能,高度集中在地市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無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權,出現“看到管不到,管到看不到,上下兩張皮”現象,管理實效大打折扣。現行的法律服務業實行業務歸行業協會管理,行政事務歸司法行政管理的“雙結合”管理制度,由于縣級未設行業協會,業務管理對縣級來說就存在空白點。導致縣級監督管理職能未能充分發揮,出現監管不到位的現象。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屬從事法律服務的中介組織,現在稱其為新社會組織,不是機關、事業單位,它們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法律服務行業應追求的社會效益,導致“利益至上”的不良傾向,出現諸多行業弊病。在此,要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個人利益與行業整體利益相統一,難度大,辦案質量的監管更為重要和迫切。

如何進一步發展與規范法律服務業,為隴南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建議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進一步均衡布局法律服務資源,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要力爭法律服務機構覆蓋全市各縣區、各鄉鎮、各村落(居民點),在縣區司法局打造集律師、公證、法律援助、法律服務、司法鑒定為一體的一站式、便民化的法律服務窗口,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在鄉鎮,依托司法所打造便民接待法律服務平臺,方便鄉鎮群眾能及時獲得法律服務。在村落(居民點)打造獨具特色的司法行政工作室(站),將法律服務職能拓展到到最基層,延伸到群眾身邊。搭建完善的、覆蓋縣鄉村三級的法律服務機構,不斷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人員方面,將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大學生、志愿者,律師、公證員等充實到三級法律服務機構中,為群眾提供專業化的、常態化的法律服務。經費方面,加大中央政法轉移支付力度,為三級法律服務機構的正常運轉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同時,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合理收取服務費用,實現自我收益,減輕財政負擔。

(二)進一步提升法律服務隊伍整體素質,改進法律服務方式方法。一是加強教育培訓。通過分級培訓,提高法律服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建立法律服務單位之間、法律服務單位與基層司法所之間的聯系交流制度,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實現共同提高。二是加強教育引導。建立健全法律服務業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制度,綜合運用教育、紀律、法制等手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自覺抵御“利益至上”的不良傾向,革除行業弊病。依法辦案,誠信服務,使法律服務隊伍真正成為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楷模。三是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樹立大局觀念,參與信訪處理、矛盾糾紛化解、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活動,參與重大項目建設,為隴南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做出貢獻。

(三)進一步加強行業監督管理力度,提升法律服務質量水平。加強對法律服務市場的檢查監督與管理指導,加強教育整治。重點整治法律服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涉及的損害當事人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損害法律嚴肅性的違法違紀問題,增強法律服務行業的社會公信力。依法及時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建立健全法律服務人員執業公示制度、服務質量跟蹤反饋制度、責任賠償和不良執業登記制度,大力推行掛牌服務和服務承諾,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行業和從業人員信用等級考評體系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對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相關信用信息的及時披露,為社會各界查詢法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提供服務。擴大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權限,從擴權強縣的改革思路出發,下放上級司法行政機關關于法律服務業設立變更、人員注冊驗審、監管處罰等主要管理職能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允許設立縣級行業協會,加強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服務業的業務管理職能。貫徹執行律師法、公證法,進一步理順法律服務單位與公檢法各家的關系,保障落實律師、公證員的法定權益,調動法律服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強法律服務業自身業務的宣傳、宣傳先進人物和先進事跡,樹立法律服務業的良好形象。

(四)進一步拓展法律服務新領域,擴大法律服務規模。鼓勵引導法律服務單位積極開拓非訴訟法律業務、涉外法律服務及其他高端法律服務。打造行業龍頭企業,建設相當規模和檔次的品牌律師所、公證處。積極開展“法律服務直通車”活動,做到法律服務直通車全覆蓋,保證活動形式的多樣化,參與力量的多元化,活動開展的常態化。引導法律服務人員面向基層面向農村面向社區提供服務,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法制保障。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為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法決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務,推進政府依法行政。鼓勵法律服務業積極引進懂法律、懂經濟、懂外語的復合型、高層次人才,通過多渠道、多方式培養和集聚人才,為做大做強法律服務業奠定人才基礎。重要和迫切。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十

調查時間:20__年6月。

調查地點:農村、鄉鎮、就業辦事處等地方。

調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電話、網聊、面談等方式進行調查。

調查目的:了解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深入剖析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前言:農民工是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大量進城務工的農民成為縮小城鄉差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農民工法律素質普遍較低,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一問題,我在20__年春節期間,對大通縣的農民工進行了一次深入的調查。

通過調查大通縣外出的農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業、餐飲服務、批發零售、車輛修理、輕工業等行業。

一、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

調查顯示,電視、廣播、報刊、雜志這些傳統媒體仍然是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和手段,占到了被調查人數的54.64%;通過法制宣傳櫥窗獲取法律知識的農民工占到了總數的25.24%;以互聯網為載體獲得法律知識的農民工只占到了總數的1.6%。

在農民工認為在哪里咨詢法律問題比較可靠這一問題上,有48%的人選擇了政府相關部門,44%的人選擇了法律服務所,33%的人選擇了律師事務所,還有13.5%的人選擇了熟人介紹。

在有效解決法律問題途徑這一項目上,有66.51%的人選擇了依法解決,另外還有9.57%的人選擇了上訪,這說明大部分農民工已有了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識,而少部分把上訪作為解決問題的途徑,這也符合當前社會的實際。

在農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體條件的問題上,有84.07%的人選擇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調查者認為,當他們需要法律幫助時很方便或比較方便。此外還有89.84%的農民工認為他們能夠或有時能在社區獲得法律幫助。

二、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農民工分布較廣、流動性大、居住分散、難以集中,這些特性給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特別是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比較薄弱,存在不少盲點。

2、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還處在初始和嘗試階段,沒有形成制度化和規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經費保障,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觀因素,造成宣傳形式單一,特別是對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沒有更好的辦法,不斷探索新形勢下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將是今后一個時期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一個重點。

4、個別單位和部門領導重視程度不夠,認識不到位,沒有將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也沒有將其列入年度普法計劃,致使此項工作開展的力度不大。

5、農民工的文化素質普遍偏低,教育對象文化程度參差不齊,這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宣傳效果。

6、雖然建立了目標責任,但各部門的工作力度不盡相同,因此,在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加強各部門密切配合、總結推廣經驗等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發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單位對在農民工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認識不足,熱情不高,目前宣傳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規模較大的工廠等農民工較集中的企業,分散在個體商業、服務業、私營企業的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比較薄弱。

三、當前亟需法律幫助的農民工群體及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問題

調查中,62.44%的被調查者認為建筑工地農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幫助,在外經商人員占23.08%,這說明建筑工地農民工人員較集中,有些共性問題,最需要得到法律幫助。

在農民工最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上,有43.72%的人認為是拖欠工資問題,另有24.02%及21.26%的人認為是勞動時間過長和用工單位待遇過低。

四、相應的解決措施

1、建立健全領導機制,推動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機制,實現對轄區內農民工的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協調,形成政府指導、法制宣傳教育部門協調、各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各企業保證落實的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的格局。建議建立各職能部門組成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形成例會制度,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討,把握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探求開展工作的新機制、新途徑。協調解決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出現的問題,注重開展對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系統化和規范化的理論研究,以引導農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適應形勢的變化和發展。普法主管部門負責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對每一時期的具體工作制定方案,協調、督促和檢查。要加強對本轄內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協調、督促和檢查,共同推進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層級負責、上下聯動的工作網絡。

2、將法制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活動相結合,積極營造氛圍,發揮媒體作用。一是普法部門要聯合各相關職能部門定期開展“送法進企業”、“送法進鄉村”等活動,適時組織普法講師團巡回進行法制演講;二是注重整合社會資源,充分發揮法律專業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勵法律職業工作者在承接農民工法律服務時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倡導律師事務所自主為農民工舉辦各種類型的法制講座;三是充分發揮各級調解組織及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將人民調解與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相結合,及時調處農民工因工傷、勞資、人身傷害等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四是組織農民工,積極參與法律知識競賽、征文比賽、法制文藝匯演、學法考試等活動;五是及時總結推廣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典型經驗,表彰先進,帶動后進,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農民工之中扎實、有成效地開展。

3、充分發揮企業的自身資源優勢,營造學法用法氛圍。企業自身要發揮內部黨、團、工會組織的作用,加強企業內部普法的組織領導,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普法宣傳,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促進企業健康發展。要建立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制教育培訓制度,制定企業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標、定人員、定形式、定內容、定時間,統一培訓后進一步進行考試的制度。同時制定培訓細則、學法制度、簽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證企業法制教育培訓工作真正落到實處。要依靠和發揮企業自身的宣傳資源,利用已有的墻報、專欄、展板、內部刊物、內部網絡開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學法、講法的氛圍。努力探索依托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室、調解組織促進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企業內部的法制部門,以及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在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業工會維權制度,通過職代會,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把評選“學法先進”同評選“名牌員工”、“守法員工”“優秀農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動結合起來,激勵廣大農民工自覺學法用法,不斷奮發向上。

一些實用并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流通、金融、稅收、勞動社保,以及與市場經濟規則有關的法律法規;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組織一些質量較高,有一定層次的集中培訓或專業法講座,同時,鼓勵自學和積極參加政府部門、行業管理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在組織方法上,由普法主管部門具體協調,行業協會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各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與政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企業主的法制宣傳工作,積極引導企業主遵紀守法、依法決策、依法經營。

5、進一步抓好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聘用誰負責”的原則,將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融入社會治安、勞動用工、計劃生育、衛生管理于一體的管理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相關的部門和相應的用工單位中。在教育內容上,選擇與其工作生活相關,以及維護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訴訟法基本知識;在教育形式和組織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靈活多樣。要抓好農民工的法律培訓工作,勞動部門在用工單位招聘人員時要把好就業前的培訓關,在崗前培訓時組織學習《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用工單位也要將法律學習融入各項業務培訓活動中,如經營培訓、管理培訓、市場培訓、策劃培訓,使農民工在接受業務培訓過程中逐步接受法律知識,使農民工掌握與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知曉解決法律問題、尋求法律幫助的渠道和方法。滿足農民工的學法需求。同時,做好農民工的維權工作,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經過本次調查,我們發現,農民工群體的法律素質水平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還比較大。在今后的“六五”普法工作中,應定期舉辦“法律進工地”活動,宣傳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使普法教育經常化、多樣化。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司法行政職能,簡化程序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工地民調組織,法律宣傳與法律服務相結合,積極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理性表達利益訴求。

針對農民工法律知識需求量大的特點,在對農民工普法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知識覆蓋面,在過去的勞動法、民事法律法規等傳統普法內容上加大與農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貼近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由于用工單位勞動時間過長及待遇過低等問題已開始凸現,今后的工作一方面要繼續加強對農民工合理合法討要拖欠工資的宣傳教育之外,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對用工單位的宣傳教育,提高用工單位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通過對返鄉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宣傳工作的調查,綜合大通縣的情況,參看調查數據,我認為整個情況暫不嚴重,但可能會隨著金融危機的影響深化而趨向嚴重,不可掉以輕心,必須積極應對。我們要看到這是挑戰與機遇并存的新情況,要努力變不利為有利,化危機為轉機,確保農民工就業與增收不受影響,并借此促進現代農業和打工經濟的發展,加快新農村建設。同時這是我們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過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問題,我們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穩妥解決,促進我縣的經濟、社會持續較快發展。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十一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體包括以下幾種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

1、法律: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后,由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稱為法,如憲法、刑法、勞動合同法等。

2、法律 解釋: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于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后由國務院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于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

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5、規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

還有一些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

一、法律法規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實現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 法律法規具有預防作用。對于法律法規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違法后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這樣人們在日常的具體活動中,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地調節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和犯罪現象發生的目的。嚴格及時有效的執法也可以警示人們,未違法,違法必受罰,受罰不可變通也。這樣可以在每一個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堅不可摧的思想行為防線。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則方,欲圓則圓的良好的規范效果。

三、 法律法規的校正作用。也稱之為法律法規的規范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校正。

四、 法律法規具有扭轉社會風氣、凈化人們的心靈、凈化社會環境的社會性效益。理順、改善和穩定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提高整個社會運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為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則是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這也是法制的最終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十二

了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活動滿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文件以及其他要求,通過辨識適用條款,評價公司遵守執行情況,特編制本報告。

一、評價時間:20xx年4月25日

二、評價人員:

三、評價結論:

1、通過評價組辨識,有6項法律、44項法規、75項標準與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活動相關,并對其中1353項適用條款進行了評價。本次評價出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文件全部都是現行有效的,其涉及的內容,基本覆蓋到公司安全管理的各個方面。

2、通過按照《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評審表》進行評價,公司整體遵守執行情況如下:

(1)安全生產資質方面: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等,公司特成立了安全管理機構,按比例要求配備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了各級安全職責,不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公司正處于試生產期,正在積極申請安全設施、職業衛生等驗收工作,確保公司依法、合法安全生產。

(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及標準有《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工作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等,公司成立了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了專職管理人員,明確了各級職責,建立健全了各項管理制度,制定了應急預案;按要求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日常檢測和年度檢測,按時完成申報工作;每年編制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有效治理檢測結果超出國家標準的不合格項目;定期為員工配置或更換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正確佩戴和適用;為每個員工建立了職業健康檔案,每年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認真執行崗前、崗中和離崗體檢等。

(3)危化品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等,公司通過制定制度,對危化品生產、儲存、采購、使用、運輸等環節規范管理,按標準要求編制了“一書一簽”,并加強了日常檢查,特別是對劇毒和易制毒危化品進行了嚴格管理。

(4)特種設備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及標準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1部總則》等,公司嚴格按照以上要求從設計、安裝、改造、使用、檢維修等環節強化管理,完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所有特種設備均在質監部門登記備案;公司組織人員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加強日常的檢查和維護,特別是對安全附件、保護裝置的檢查,及時處理存在的隱患,所有特種作業人員均持證上崗。

(5)應急及重大危險源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及標準有《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通用技術規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等,煤化工公司成立了應急管理機構,配備了應急管理人員,組建了150人(兼職)的救援隊伍,購置了必要的應急物資,日常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有效防止較大事故發生;公司結合實際情況,編制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市局專家評審,完成了備案工作,并根據演練情況不斷修改和完善;煤化工公司委托山西省賽福特安全評價中心進行了重大危險源現狀評價,全廠為1處重大危險源,通過管理、技術等手段已將重大危險源風險降為可接受程度。

(6)其他安全管理方面包括新改擴建項目、隱患治理、人員培訓教育、安全標準化建設、非常規作業、安全設施、安全費用等:適用的法律法規及標準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等,公司從新建項目立項開始,認真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設計審查、預評價等,積極按照安全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三同時”要求嚴格把關;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定期進行各種安全檢查,建立了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嚴格審批開停車、吊裝、動火、抽堵盲板、登高等非常規作業,強化責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有效控制了事故的發生;注重員工培訓教育,狠抓新員工和復工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將外施工單位人員按照本單位員工同等要求管理,規范了廠內人員的安全行為;建立安全費用專戶,按要求比例提取專項費用,嚴格審查使用情況,對安全設施進行了分類統計,安排專人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校驗檢測,并在不斷加大投入,補充完善,確保本質安全;煤化工公司扎實按照相關要求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通過開展標準化,規范安全管理各方面工作,有效提升公司安全水平,促進安全生產。

3、通過對照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條款的評價,公司整體符合性程度較高,但仍存在不足之處需改進:

針對以上0項不符合,公司按照《不符合整改措施表》明確責任人、時間和措施進行跟蹤落實,不斷規范公司安全生產行為,努力做到依法依規經營。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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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研報告范文

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發展有關法律政策問題的調研報告

中學生法律意識調研報告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

即將召開的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將以“依法治國”作為專題討論,標志著我國依法治國、法制化進程的全面提速。而對承載著具體行政職能的政府部門,在依法行政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政府部門依靠自身力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還需要依靠專業力量對政府重大決策、規范性文件擬定、對外交往與重大項目建設、信訪與行政調解、具體行政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詢、風險評估及合規建議。農工黨寧波市委會法律工委會結合近年來寧波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具體情況,組織了專門人員進行專題調研。

一、xx市法律顧問工作的現狀與特點

(一)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化

xx市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早在xx年就專門制定了《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相較于xx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出臺,以及包括溫州等地市相關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也是在xx年之后出臺。我市在全省應當是較早將政府法律顧問提升到制度化、規范化。

(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全市已普遍推進

截止目前,全省有超過xx家處級以上政府部門聘請法律顧問。寧波市政府及縣市區政府均以政府法律顧問團(組)形式,從律師事務所、高校聘請律師、法學專家等作為政府法律顧問。多數局級政府部門也單獨聘請了專業律師作為政府法律顧問。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在全市已經普遍推進。

(三)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擴展到公共法律服務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從原來為政府部門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以外,還通過政府搭建平臺,由政府法律顧問或專業律師向平臺上的單位、個人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有效的幫助社會單位、個人預防與控制法律風險,化解矛盾糾紛。其中,包括寧波市司法局近幾年推廣的“一村一法律顧問”的農村法律顧問制度,在全國屬于首創,其經驗并司法部推廣;另外,例如以寧波市總工會、司法局共同搭建平臺,勞動法律師進企業,規范企業用功制度;以外經貿局、司法局共同搭建涉外律師平臺,為寧波外貿企業提供法律體檢;以交通委、司法局牽頭,讓律師為交通企業提供法律體檢服務;還有街道、社區組織的律師進樓宇等。這些形式多樣的律師法律服務,均體現了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已經擴展到公共法律服務領域。

從調研現狀而言,寧波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總體上呈現“有體系、有廣度、有效果”的特點。但調研中也發現了一些存在的問題,有待進一步改善。

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榮譽化、形式化

經訪問多位擔任寧波市及部分區縣政府的法律顧問專家,在談及他們在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最大體會時,直言政府法律顧問更多時候對他們是一種職業榮譽,擔任了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教授,在各自行業中的美譽度會明顯提升。但是,這種政府法律顧問長時間出現“只顧不問”的狀態。政府法律顧問成為“榮譽”的代名詞,逐漸形式化,并未實際參與到政府決策的法律意見咨詢工作中來。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出現“榮譽化”、“形式化”問題,在結合相關調研情況分析,主要有如下幾個原因:

1.????? 政府工作人員更愿意向自己體制內的法律智囊團咨詢法律意見。例如市政府及縣市區有自己的法制辦,各部門有自己的法制科,在很多時候都會詢問他們的專業意見。另外,在涉及潛在法律風險或糾紛時,政府工作人員更多愿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門直接咨詢,而不是向市場化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咨詢。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會經常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各類內部協調會,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很多政府工作人員認為,法院是做出判決的,其意見比律師的意見要更加權威或可信,而且法院都是屬于公務員體系內,有更多接觸熟悉機會和相似話語。因此,無論是從先天的疏密關系,還是從法院等司法機關的權威角度,都影響到政府部門更愿意向誰咨詢法律問題。這樣,政府外聘的法律顧問就會邊緣化,出現“只顧不問”的狀態。

2.????? 政府內部決策程序會無法兼顧到事先咨詢法律顧問。政府部門有自己的內部決策程序,很多時候一些重大決策涉及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綜合治理、宏觀調控等方方面面復雜局勢。從政府而言,不會在前期方案未成熟之前就咨詢外聘的政府法律顧問,而很多時候一旦成熟方案已經出臺,有時政府部門會認為再去讓外聘法律顧問參與也無必要。這樣,政府決策程序本身,與法律顧問前期參與的重要特征,無法兼顧。政府法律顧問無法提前參與到政府的一些重大決策的法律會診,久而久之,也會逐漸沒有積極性,加劇了“只顧不問”的問題。

3.????? 律師的先天特性導致政府部門對其缺乏足夠的信任感。律師最早來源于西方社會,在近代發達國家的律師作用更多的體現在約束公權力。而加上律師行業已經完全市場化,屬于體制外的隊伍。因此,對于很多政府部門聘請法律顧問,更多是完成一個形式或任務,對于律師提供的咨詢意見有如芒在背,覺得政府部門不應該完全向體制外的律師這種自由職業者去托底咨詢,沒有充分的信任。 這種律師先天的特性,在沒有充分信任基礎上,也會約束其作為政府法律顧問作用的發揮。

4.????? 無償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顧問注定導致榮譽化。政府法律顧問是外聘的律師或大學教授,其提供的法律咨詢是一種服務工作。如果是完全的無償模式,會導致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缺乏市場操作,即在提供服務、花費時間、提供智慧嘗過的專業勞動后,如果沒有報酬,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那么資深律師、法學教授而言,呈現“榮譽”、“頭銜”的成份會更多一些,而不會真正花費時間、精力去有效率的提供法律服務,做好政府的法律參謀。而恰恰目前大部分政府法律顧問都是無償的,而且是越高級別的政府部門聘請法律顧問,更少出現有償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

(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沒有充分體現專業對口

從目前政府聘請法律顧問的情況看,比較看中的是律師、教授的資歷,而專業對口沒有得到充分重視。

在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復雜的今天,律師行業也呈現專業化趨勢,包括刑事、建筑房地產、知識產權、海事海商、國際貿易、勞動等法律專業領域,都需要術業有專攻;而“萬金油”的律師時代已經過去。政府部門應該像企業尋找法律顧問的思維一樣,需要找對自己部門專業對口、有用有效的,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資格老、名氣大的律師。例如,包括市政府在內的各級政府部門,聘請的政府綜合法律顧問團,應該優先考慮行政法專業律師;而各個部門,例如海事局應當優先聘請海事律師,知識產權局應當優先聘請知識產權律師,外經貿局應當優先聘請國際貿易專業律師,住建局應當優先聘請建筑房地產方面的專業律師等。

(三)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沒有建立考核機制

目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沒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機制。這導致政府無法科學有效評估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這里,主要是因為:

1.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很多時候確實沒有量化標準,直接導致政府無從下手,不知從什么方面考核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而全部依賴定性考核,也會太過主觀。

2. 無償模式或小額收費模式下,也很難為情對政府法律顧問追加考核約束。

3. 政府法律顧問一般為資深律師及法學教授,即使考評也是一般依賴主觀印象,而不會不顧及到中國也有的“面子”因素。

(四)法律顧問聘請程序上沒有完全實現市場化、透明化

政府法律顧問的無償模式,是缺乏市場化操作的表現之一。而在政府法律顧問的聘請程序上,也還沒有完全實現市場化、透明化。

目前寧波市政府及區縣政府法律顧問團是根據當地司法局的推薦;有的局級政府部門外聘法律顧問,更多的是部門主管領導或負責領導確定。政府聘請法律顧問,在程序上缺乏市場化、透明化的運作,會導致缺乏競爭和優勝劣汰機制,會使外界對政府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的程序產生質疑。特別是有償模式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應該列入政府采購項目,按照招投標程序確定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及律師。

(五)政府法律顧問的利益沖突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根據律師法,律師不得進行雙方代理或者從事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層面,會出現兩種類型的利益沖突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1.????? 律師受聘作為某個政府的法律顧問,按照相關規定,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作為法律顧問的受聘主體。這樣,如果出現與某個政府存在法律糾紛的事務時,這里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就需要按照避免利益沖突原則。而實際情況是,因為很多政府法律顧問只是無償的“榮譽性”稱號,有時出現該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代理行政行為相對方的案件,就會出現利益沖突,但是沒有引起重視。

2.?? 在“一村一法律顧問”中,法律顧問既要充當村委會的法律顧問,也要兼著接受村民的委托咨詢。而在村民與村委會存在矛盾或糾紛中,律師作為該村法律顧問的利益沖突問題,也就會出現。像此類政府法律顧問向公共法律服務領域推廣時,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顧問,一方面又為政府所管轄的單位、個人提供法律服務。如果出現利益沖突,政府如何處理?律師事務所如何處理?這些都需要引起重視。

上述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中存在的五個問題,如果歸納成一點,就是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需要考慮市場化因素。

三、深化與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建議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圍繞著如何深化與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我們提供如下建議作為參考:

(一)從政府層面;

1.充分考慮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市場化因素

(1)建立與完善政府法律顧問的有償服務模式。政府聘請政府法律顧問參照市場標準,對各級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明確公允、有償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價格區間。這樣,即能解決政府法律顧問本身的激勵問題,也能夠納入到政府采購范圍,并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也能運用市場手段進行考核、評價、驗收。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的經費,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規預算,讓法律顧問工作實現經費保障的常態化。

(2)選聘政府法律顧問程序透明化。按照政府采購招投標程序來確定與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由政府購買法律顧問服務。對政府所要的專業對口的法律顧問,在資質職稱、從業年限、律所規模等設定招標門檻,在優秀的律師事務所、優秀律師中通過透明、公開程序選定政府法律顧問。

(3)重視政府法律顧問的專業對口問題。根據不同職能部門的要求,以及某領域法律顧問工作的迫切需求,專業對口選定、聘請某領域的專業律師、專家作為該領域的政府法律顧問。讓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能夠真正落到實處,真真切切幫助政府在某專業領域預防、控制法律風險,規范政府行政。

(4)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量化考核機制。結合定量、定性考核標準,實行優勝劣汰,讓政府法律顧問在有償服務模式下,能夠提升法律顧問服務工作的質量,讓政府法律顧問認真、勤勉的提供專業服務。

(5)繼續細化、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流程。建議按照市場規則,與政府法律顧問簽訂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對重大顧問事項的工作成果書面化,提供書面法律意見。書面化的法律顧問工作成果,列入到考核范圍,對其專業度、準確度、參考價值進行評價。

2.區分不同性質的政府法律顧問內容,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1)涉及政府重大決策、重大公共事務、重大社會危機事件等情況,需要提高法律顧問工作的層次與級別,做到重大事情重點顧問。可以采取如下工作方式:

第一,多方集中法律會診

對涉及政府重大決策、重大公共事務、重大社會危機事件,政府部門可以采取召集政府法制辦、專業律師、高校法學教授、司法部門(包括公、檢、法)進行集中法律會診、會商。多方集中法律會診,需要有預見性的針對可能出現的重大法律風險提供政府部門相關法律顧問意見;如果出現司法案件后,相關司法部門應當予以回避。

第二,在本市范圍外聘高層次法律專家咨詢

邀請全國性的權威專家或境外法律專家,針對本市涉及到的重大法律問題,或者涉及寧波市對外交往、境外政府合作項目的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特別法律顧問咨詢。

(2)對于政府法律顧問的常規內容,多采取“嵌入式”、“常態化”、“成果化”的工作方式。

第二,年度“法律體檢”——對政府整體的行政事務,由政府法律顧問每年度對政府的工作事務內容及所涉文件進行“法律體檢”,出具體檢報告,指出已有法律問題或風險,提出修正、完善、預防等建議。

第三,事后“法律審計”——參照“財務審計”方式,對政府工作人員任職期間行為,或者對某政府部門的某項事務,就涉及的法律合規問題,進行“法律審計”。

通過上述對政府法律顧問內容進行區分,考慮重大、常規事務的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方式,重點問題集中會診,常規問題常態跟進,有的放矢。這樣,能夠解決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只顧不問”的內容空洞化、形式化,切實幫助政府提供有用的法律咨詢意見,為正確決策與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顧問服務。

3. 建立備選顧問機制(法律顧問庫)

針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問題,建議建立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顧問備選機,建立法律顧問庫,即在政府法律顧問在利益沖突不能代表政府時,應當啟用備選顧問。

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參考美國、香港等地政府部門,建立專門代表政府的律師隊伍,或者設立只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機構,從而徹底解決利益沖突問題。

(二)從法律顧問層面:

1.根據相關部門制定的法律服務收費標準,以及參照市場標準,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供標準、透明、公允的價格。避免最后競聘政府法律顧問時出現低價競爭、價格虛高等不良情況。

2.嚴格遵循利益沖突回避原則,避免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陷入到利益沖突中,造成執業違規、違法。

3.專門針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針對性的完善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流程,建立完整可查的工作臺賬,顧問工作成果書面化。

4.律師事務所受聘作為政府法律顧問時,應當配備專業對口的律師團隊支持相對應領域的法律事務,提高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專業水平與質量。

5.建議法律意見書責任制,對法律意見書的專業度、有效性等具體落實責任人,加強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政府法律顧問的責任心。

6.政府法律顧問人員需要深入掌握、了解政府事務流程、政府工作思維,樹立大局意識,遵守保密制度,更好的理解政府事務的特性,提供有針對性的咨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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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載于《人民司法》xx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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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中學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中學生只有懂得如何運用法律的武器,才能在現實生活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程,關系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也關系到三個文明建設能否協調穩步發展。本次調研以問卷方式對新沂市啟明中學的中學生做調查,調查中學生的法律意識狀況,在發出的150份問卷中,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較平衡,大致平分,在這些調查對象中,其中有52%是來自城鎮,48%是來自農村。由此可見,此次的調查對象是比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從不同家庭背景出發,調查的結果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二、中學生法律意識現狀顯示及分析

1.中學生大多認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素質教育大力提倡與推進,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素質已成為黨和政府,成為全社會共識,青少年學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圍已經初步形成。調查顯示,有67%的調查對象認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沒有人認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不重要的。由此可見,法律在生活中占據的地位還是得到中學生的肯定,而且也可以看出中學生法制教育日益受到重視,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力度不斷加大,大多數學生具有了較強的法律意識。

2.中學生大都對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在時代的今天,作為明天的接班人的青少年的身心發展備受關注,青少年的權益得到特殊保護,國家也不斷加大對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調查顯示,絕大多少中學生覺得自己對法律有一點了解,只有1%的調查對象覺得自己不了解法律。但是,也只有5%的調查對象覺得自己對法律非常了解,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中學生雖然已經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可是具體到某一個特定情況時,仍然會比較模糊,也由此可以看出現在中學生的法制教育力度還不夠大。

3.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廣泛,但學校仍是主渠道

問題: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從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來看,學校、家庭和書籍、新聞媒體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圖所示,32%的學生表示法律知識主要是通過學校老師的教授獲得的,可以看出,學校仍是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25%的學生表示通過新聞媒體也獲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識,表明在信息時代,各類新聞媒體,信息傳播載體也成為中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重要載體。但是對比學校,各類媒體,家庭教育就顯得比較低,只占9%。但是家庭教育作為學生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青少年教育中發揮著重大影響作用,所以需要繼續加大家庭對青少年的教育。

4.現今法制教育的效果

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學校都有開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學校所開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學生認為效果一般,由此我們應該在學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而在家庭法制教育方面,39%學生認為家長在這方面做的好,47%學生認為家長做的一般,只有一少部分學生認為家長在對自己的法制教育方面做的不好的。同時,根據調查,法制校長在中學生法制教育中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授課得到了學生認可:95%學生認為法制校長在法制教育中起著不同的作用。

5.中學生大都具有一定的自護意識,面對不法行為時能夠作出較為正確的選擇。

問題:您知道自己作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權利嗎?

問題:當您遇到侵犯您權利的時候,您的解決方法會是

問題:在平時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問到是否了解關乎青少年利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時,78%的學生是部分了解,說明學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比較關注,但是對該法非常了解的只有8%,由此可見,中學生有一定的自護意識,但是并不是很強,我們要加大宣傳力度,同時增強中學生自護意識。在遇到侵害時,大多數學生都會選擇向老師反映、向家長反映、向司法機關救助等方法來解決,只有很少數學生會選擇忍氣吞聲,不會選擇正確的方法。但是調查顯示,在權益收到侵害時,74%學生很少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說明學生的自護意識增強的同時,還有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用法律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6.大多數中學生渴望或者愿意學習法律知識

79%學生會關注立法等法律熱點事情,且有80%的學生有計劃進一步學習相關的法律,說明中學生對法律的關注還是比較高的,隨著法律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不斷加大,學生對法律的相關問題也不斷重視。

三、建議

1.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學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創造良好的校園法制環境

再次,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學校都有開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學校所開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學生認為效果一般,主要原因是法制教育的形式比較單一。因此,學校除了確立目標體系和重視課堂教學之外,我們應該在學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應選擇適當的形式和內容,提高未成年人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形式要力求生動活潑、通俗易懂。學校可以通過辦辦報、手抄報、校刊專欄、校園廣播、召開主題班會、辦法制講座、開展法律知識競賽、開設法制診所、開展模擬法庭,組織社會法制調查等形式強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

2.言傳身教,提高家長法律素質,營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環境

3.建立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其他法制宣傳渠道,形成多元化

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會中,或多或少地從社會中吸取法律知識的營養,特別是在今天的信息時代,各類新聞媒體,信息傳播載體也成為中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重要載體。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和司法機關等部門要齊抓共管,積極主動地開展系統有序的法制宣傳教育。如懸掛大型法制橫幅,設置永久性法制宣傳牌,張貼法制標語,開設法制宣傳窗,主辦法制圖文展,召開法制教育大會,組織法制宣傳游行,進行法制文藝演出,播放法制電視專題片,黨報黨刊設置法制專欄,定期開辦法律培訓班,舉行法制演講比賽、見義勇為表彰報告會,建設和評選法制文明社區等等。又由于中學生法律知識的重要來源還有影視文學作品,由于創作的需要,影視文學作品中傳遞的法律知識并不健全和準確,容易誤導學生。作為影視文學作品的作者和出品人,要注意法制內容的準確性,以免誤導學生。

4..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多方位、多層次提供法律服務

要注重從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入手,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調查顯示,在權益收到侵害時,74%學生很少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說明學生的自護意識增強的同時,還有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真正會用法律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構,條件允許,多設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要關心和幫助流浪兒童、離婚家庭子女、孤殘兒童、外來人口家庭子女以及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的弱勢人群,減少未成年人侵權案件和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只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他們才會學法、知法、信法、守法、護法,法律意識才會得到相應的提高。

5、 加大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經費的投入,保證宣傳教育活動的持續開展

經費短缺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瓶頸”問題,未成年人法制宣傳教育作為一項復雜的社會教育工程,需要長期堅持,經常開展,形式多樣,加大經費的適當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四、結語

通過本次調研活動,讓我們了解到了當代中學生法律意識的情況,也使我們更進一步的了解到了法律在當代中學生的掌握和運用上存在的具體問題,通過數據顯示,讓我們看清中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通過分析數據,剖析現狀,找出原因與不足,然后得出提高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建議和結論。我們希望通過此次的中學生法律意識的調研,給今后如何提高中學生的法律意識,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通過增強中學生的法律意識。中學生猶如初升的太陽,代表著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接班人,是21世紀振興中華的主力軍。因此,加強中學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中學生法律意識,促進中學生的健康成長,對國家的存亡、民族的興衰、社會主義事業的繼承至關重要。所以我們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讓廣大中學生健康成長,并在美好的藍天下閃耀出自己的一片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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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機構118個。省司法廳法律援助機構1個,市法律援助中心10個,縣(區)法律援助中心107個,占應設機構的100%。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設立工作站2118個,在村組、社區確定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有了比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12家是經過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機關內部掛牌。在112家機構中,有行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兩種性質,占行政編的地市有1家、縣(區)有36家,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省級機構1家、地市機構9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8家)、縣(區)機構有65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編制467人,實有510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機構注冊律師73人,管理人員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專業學歷的325人,占64.7%。

xx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員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詢105922人次,開展各種法律宣傳和服務活動60余次,接受宣傳的群眾約20萬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積極爭取領導重視與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把法律援助工作擺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動向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匯報,積極爭取領導的關心與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辦公廳于xx年批轉了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xx年5月省政府召開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會議,推動了法律援助的發展。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過了新修訂的《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新條例凸顯了政府法律援助責任,擴大了法律援助范圍,降低了法律援助門檻,明確了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提出了經費保障等具體要求,為加快法律援助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法律援助工作,xx年在市政府召開的有常務縣(區)長參加的全市司法行政會議上,簽訂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責任書。漢中市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為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具體項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和經費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協分別召開會議,專題聽取市政府關于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的報告,市政府會議專題研究下發了《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長擔任總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級服務網絡,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機制建設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縣(區)均設立了法律援助機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社團組織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點),以及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達2118個,在村民小組、社區建立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或信息員,形成了省、市、縣、鄉、村“五位一體”的工作網絡,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導、法律服務隊伍為主體、社會志愿者為補充的服務和工作機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層。商洛市組織了487人參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彌補了專職隊伍的不足;在全市163個鄉鎮、辦事處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頒發證書,聘請了163名工作人員;在1670個村級調委會中,全部確立了聯絡員或信息員,極大的方便了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銅川市依托相關部門分別成立了“青少年”、“困難職工”、“婦女”、“殘疾人”等法律服務中心站點,形成了社會有關部門廣泛參與的聯動機制。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

(四)大力推行便民舉措,彰顯了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

近幾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務困難群眾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務措施,加大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婦女、農民工、下崗職工、城市低保戶等社會特殊群體的維權工作力度,對困難群眾發放“特困戶法律援助愛心卡”,對部分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和老年人實行“預約服務”和“上門服務”,對農民工開辟了維權服務的“農民工綠色通道”和“農民工接待崗”等,堅持“優先受理、及時指派、保證質量”的原則,全力以赴辦好案件,有力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如商州區北寬坪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員和經費困難,去年一年就辦理了10多起農民工工資拖欠以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與處理涉法信訪工作中,發揮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來,在省政府信訪接待室掛牌安排專人接待來訪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咨詢,得到了信訪部門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與市信訪局等相關部門聯合辦理了多起有社會影響的信訪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廠50多名職工因改制遺留問題上訪案、刑滿釋放人員梁根紅人身損害賠償案等,充分發揮了法律援助的優勢和作用。法律援助參與涉法信訪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為黨和政府排憂解難,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五)加強規范化管理與制度建設,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務質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鑒外省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于xx年下發了《陜西省規范化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基本標準》,在全省推行規范化建設與管理。近幾年,隨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廣泛開展,辦案數量以20%的比例不斷增加,加強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礎設施建設成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內容。全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

規章制度

,其中包括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審查、指派、辦理、跟蹤與回訪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個一”做事的基礎上,創新實施了“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掛牌上崗制”等工作措施,還設立了“群眾意見箱”和“監督投訴電話”,建立了受援群眾意見征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蹤制度,形成了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評估體系。商洛市在全省實現了“四個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縣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統一規格與建制;二是率先落實了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專項編制;三是率先實現了兩級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賬戶,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實現了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全覆蓋。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機構不統一:各市、縣機構設置的規格和建制不統一,有行政機構,有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非參照事業單位,還有司法行政內部自己掛牌的機構。二是人員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機構都存在人員不足、特別是專業人員嚴重短缺的問題,尤其是縣(區)人員偏少,難以滿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總人口240多萬,貧困和下崗失業人員約占30%,而市、縣8個法律援助機構只有18人,有些縣只有2名律師,要達到“應援盡援”的要求困難很大;法律援助機構具有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比例過低,有些還達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沒有法律專業學歷。三是條件較差:法律援助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普遍較差,有少數法律援助機構到目前還沒有獨立的辦公室,有的辦公室不在臨街位置或一層,沒有配齊電腦和專用電話,大多數機構沒有交通工具。四是經費困難: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辦案經費困難的實際情況,相當一部分貧困縣(區)主要依靠國家和省法律援助辦案專項補助開展工作,相應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有些沒有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有些沒有建立法援資金的獨立賬戶,有些案件的補助過低挫傷了辦案律師的積極性,也影響了案件的質量。五是協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責任,需要相關部門的相互協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聯合文件在一些地方還落實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與司法救助及檔案查詢等銜接不到位,應予減免的費用也未完全減免。六是宣傳不夠: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重視不夠,缺乏宣傳經費投入,領導和群眾知曉程度不高,貧困地區仍有死角。七是辦理案件的數量和質量也存在問題:盡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斷增加,但與“應援盡援”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質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和對策

(一)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黨和國家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是我們的光榮使命。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新形勢下,全省各級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國務院的重大部署上來,統一到xx屆四中全會精神上來。要充分認識在新形勢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去認識和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按照司法廳黨組“改革創新、勇創一流”的工作理念,抓住機遇,加大力度,推動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邁上一個新臺階。

(二)努力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著力提高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樹立全局意識,圍繞中心開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計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使更多的困難群眾得到法律援助的實惠,享受改革發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難群眾知曉率上下功夫,要運用各種形式各種手段開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認真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新修訂的《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使困難群眾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強依法維權意識。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認真落實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項,適應新形勢下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難群眾就近、及時申請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務。四是要降低群眾維權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異地協作機制,特別是要高度重視農民工以及殘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崗職工等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堅持以人為本,選擇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務方式,鼓勵調解、減輕訴累,對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辦。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審批、指派、承辦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務標準,提高規范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質量跟蹤檢查制度、投訴處理制度,提高辦案質量。七是及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時辦結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強信息資源的整合與開發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臺,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的職能作用,全面服務困難群眾。

法律援助機構要認真抓好隊伍建設,不斷加強政治理論的學習,加強職業道德的建設。廣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定政治信念,端正執業理念、規范執業行為,始終做到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有計劃、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級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把集中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及時更新學習內容,創新學習方式,努力提高執業能力和執業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強化責任意識,腳踏實地,真抓實干,努力辦好每一個案件,處理好每一件事情。要發揚艱苦奮斗、大公無私的奉獻精神,堅持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堅決防止和杜絕違反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行為,培養和打造一支讓黨和政府放心、人民群眾滿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過硬隊伍。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努力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十四

縱觀幾年來飛行員辭職事件,呈現以下發展脈絡:

一、至今涌現了兩次飛行員辭職浪潮

第一次是至之間,原因在于民營航空公司的市場準入。8月15日,國家民航總局頒布的《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正式實施,第二條明確規定:鼓勵、支持國內投資主體投資民用航空業。由非國有投資主體投資的民營航空公司的陸續出現為飛行員流轉提供了市場環境。但實際上,飛行員辭職的浪潮從初就已經開始涌動,到變得一發不可收拾。

第二次浪潮發生于-間,原因在于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致使航空公司的經濟效益下滑,航空公司縮減飛行員福利待遇引發不滿,飛行員紛紛跳槽另覓它途。兩年間,該院共受理該類勞動爭議案件28件,其中,撤訴4件,調解18件,判決6件,調撤率高達78.6%。

二、飛行員解約訴辯方向發生變化

之前,飛行員要求解除與航空公司的勞動合同時,航空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如果要解除合同,則要求飛行員支付巨額的違約金及法定賠償金。因為在,五部委出臺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對招用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在職飛行人員的,應當與飛行人員和其所在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并根據現行航空運輸企業招收錄用培訓飛行人員的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這表明,只有新東家向老東家支付了“轉會”費用之后,飛行員才能順利“贖身”。訴訟實踐中,當飛行員尚未確定新東家或新東家怠于與老東家協商時,航空公司便依據該規定將索賠法定賠償金的對象指向飛行員。法院在航空公司提供證據的基礎上一般會在判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基礎上要求飛行員支付航空公司招錄費、培訓費等各項損失。

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任意解除權”,該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勞動合同法》22、23以及25條的規定,除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說明,即使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條款,只要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兩種條件的,違約條款無效。依此,只要飛行員能夠證明提前30日向航空公司發出辭職通知,法院就會認定其為正當的行使權利,不構成違約,這與一般勞動者無異。

三、飛行員與航空公司解約后仍難真正“贖身”

法院判決航空公司與飛行員解約,并要求航空公司在法定時間內轉移飛行員的飛行、人事檔案等,但判決卻很難執行。因為飛行員的檔案仍在原航空公司內保存,由于未就飛行員跳槽達成一致意見,航空公司的損失尚未彌補,于是往往拖延履行轉移檔案的義務。而檔案是飛行員重新飛的必備條件,這樣導致很多離職的飛行員很難找到其他的飛行崗位,即使與新東家達成了簽約意向,也不能承擔飛行任務。民航總局109號意見第三條規定:飛行人員辭職后到新的航空公司復飛,該公司仍須按五部委文件的規定,與辭職飛行員原單位主動協商,對沒有經過協商而私自流動的飛行員,各地區管理局不得辦理其在新公司的注簽手續,不準予其參加新公司的運行飛行。“不能飛”使飛行員的薪資福利等待遇大幅縮水,造成經濟損失,即使向法院申請執行,但交付轉移等行為義務難以強制要求義務人履行,導致飛行員雖然勝了官司仍難以真正“贖身”重新飛。

五、飛行員辭職浪潮反映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飛行人才的供給難以滿足民航業迅猛發展的需求。民航業改革使得民營航空公司“白手起家”,國內航空業對飛行人才的需求急劇增加。有資料顯示,“十一五”期間民航業需增加飛行員9100人,但受教學資源、體制等多方面限制,飛行員培養數量難有大的突破,飛行員供給嚴重不足。因此,成熟飛行員成為各大航空公司爭搶的對象,尤其是民營航空公司提出誘人的條件到國有航空公司挖人,因此導致飛行員與航空公司屢屢對簿公堂。

二是航空業中的勞動市場管理尚不規范,缺乏有效流動機制。航空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很多諸如超時飛行、克扣工資、承諾不兌現、同工不同酬等現象,對飛行員缺乏有效的人性化管理,尤其航空飛行是一項高危行業,很多航空公司對于飛行員的療養、休假制度都沒有完全落實。在直接關系飛行員工資薪酬的飛行小時的計算上,航空公司更是管理混亂,這些都是飛行員起訴時提出的解約原因。而現有的.民航有關規定特別強調對于飛行員流動性的限制卻缺乏對于航空公司的約束,引起飛行員對現狀工作的不滿,使得雙方的矛盾常發卻缺乏暢通的流轉渠道,最后只能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三是飛行員培養途徑狹窄,缺乏有效的新陳代謝機制。飛行員的培養是飛行員新老交替的必備條件,但就我國目前的飛行員培訓市場來看仍不能滿足要求,航校培訓能力沒有增長,民辦航校剛起步,經費師資力量弱,難以培養出符合市場需求的飛行員,新鮮血液供給不足,使飛行員短缺現狀得不到緩解。

六、為妥善處理飛行員與航空公司勞動爭議糾紛,該院提出以下建議

一、建議民航總局等有關部門針對民航業特點制定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規定,規范航空公司的日常管理行為,保障飛行員的各項福利待遇得到實現,以人本管理穩定飛行員隊伍,預防和減少罷飛、返航等現象的發生,從而保障廣大乘客的飛行安全。

二、繼續完善飛行員培育市場,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參與辦校,提高飛行員培養扶植的力度。因為在現有條件內,飛行員的數量是有限的,各航空公司之間爭奪飛行員只是飛行資源的分配發生變化,不利于從根本上解決飛行員短缺的現狀,也不利于創造有序的飛行市場競爭環境。同時還可以通過引入外籍飛行員以及軍轉民等渠道擴大國內市場飛行員的存量。

三、建議飛行員在作出辭職決定時應持慎重態度,充分估計辭職事件給自己帶來的影響和損失。與航空公司發生糾紛后,本著協商的態度解決問題。因為通過訴訟的方式即使判決解除勞動關系后,航空公司仍控制飛行檔案等材料,飛行員將經歷一個較長時間的待業時間,不僅在經濟收入上造成巨大減損,而且對于飛行技術也有較大的影響。所以,發生糾紛后,希望飛行員能夠理性思考,爭取實現與新、老單位之間三方的互動協商,就“轉會”費用問題盡快達成一致意見,使各方利益保證最大化。

四、建議民航局、人事部門等聯合制定飛行員正常流轉的規范性文件。只有競爭才有活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飛行資源的配置必須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只有讓飛行員流動起來才能真正增強民航業的發展,最終讓更多的乘客受益。限制不是出路,探尋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飛行員流動機制,同時制定有效的“轉會”制度,既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也滿足飛行員跳槽需求。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十五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加強社區建設,是新形勢下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和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它對于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xxx年9月,***文明辦等9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科教、文體、法律、衛生“四進社區”活動的通知》,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法律服務作為加強社區建設的重要地位。隨著社區建設的加快發展,社區法律服務的領域不斷擴大,社區法律服務的內容更加豐富,社區法律服務的形式日益多樣。新的形勢下,為我們司法行政機關發揮職能作用,進一步推進“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和廣闊的發展空間。

“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就是司法行政機關通過發揮職能作用,充分整合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層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務志愿者等法律服務資源,以社區為依托,以社區居民為服務對象,開展的社區法律服務工作。司法行政機關通過開展“法律服務進社區”活動,可以更好地發揮法律服務、法制宣傳、法律保障和法律參謀助手等職能作用,對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民主法制建設、提高群眾生活質量和水平、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服務進社區”,對于提高社區居民自治管理水平、促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具有重要作用。社區建設離不開法制,法制建設是社區建設的重要保障,法律服務是民主法制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法律服務進社區”,為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法律服務,普及法律常識,增強社區居民法制觀念,調動廣大居民積極參與社區事務管理,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律服務進社區”,還可以為社區管理組織當好法律顧問,為依法管理社區起到參謀和助手作用。另外,還可以對社區干部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社區干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社區法制化管理水平,促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

(三)“法律服務進社區”,對于維護社會穩定,保一方平安具有重要的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社區內居民的成份和生活方式發生很大的變化,大量下崗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涌入社區,大量離、退休人員即將歸入社區管理,使社區管理面臨新的挑戰和巨大的壓力。同時,社區內存在著各種矛盾和糾紛,事關社區穩定的大局。因此,解決好社區內的矛盾糾紛,是社區組織的一項主要職責和重要任務。通過“法律服務進社區”,為廣大居民提供及時的法律服務,用法律解決家庭中和鄰里間的矛盾,用法律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用法律消除不安定的隱患,切實有效地維護了社區的穩定。

二、目前,我區“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的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區“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的現狀。一是領導重視。我區領導高度重視“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切實把它納入區委和政府的議事日程,并充分體現在我區的工作之中。今年,我區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區政府為人民群眾辦十件實事之中,社區中許多弱勢居民得到了優質、便利的法律援助,充分享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和關懷。今后,要進一步把法律援助工作向社區延伸,更好的為社區群眾服務。區司法局作為“法律服務進社區”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始終把它當作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聯系群眾的亮點工作來抓,在工作中,統一部署,狠抓落實,務求實效。二是組織健全。我區把社區法律服務隊伍建設作為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通過一系列摸索,初步形成了“以社區為主體,社區法律服務站為陣地,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支持,社區居民廣泛參與”的法律服務進社區運行機制,建立了區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援助中心、街道法律服務所、社區法律服務站及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三級服務網絡。三是措施有力。區司法局切實加強對“法律服務進社區”的管理,強化指導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和紀律,加強監督和規范,促進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的健康發展。四是效果顯著。通過開展社區法律服務活動,有力地推動了社區建設的快速發展,極大的滿足了社區居民的法律需求,普遍提高了廣大居民的法律意識。在社區中,家庭矛盾少了,和睦恩愛多了;鄰里糾紛少了,團結互助多了;丑惡陋習少了,文明行為多了。

盡管目前社區法律服務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總的看來,社區法律服務的發展還是不平衡的,還不能夠很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要。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一是我們的思想還不夠解放,工作思路不夠開闊,開拓創新的意識不夠強;二是法律服進社區工作平臺建設還不完善;三是社區法律服務的管理和規范還不太到位;四是社區法律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新形勢下,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搞好“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

“法律服務進社區”,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發展的必然要求。xxx年,司法部《關于加強大中城市社區法律服務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了法律服務要面向基層、面向社區、面向群眾、堅持服務的公益性、便民性。面對新形勢,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解放思想,開拓創新,緊緊圍繞“立足社區、服務社區、有為于社區”的思路,加強對“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的領導,強化管理監督,保證各項措施的落實,切實把 “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抓出實效。我們要努力做好法律服務進社區的“四個結合”。

(一)“法律服務進社區”與培育社區自身建設結合起來。一方面,要加強對“法律服務進社區”組織載體的培育和建設。社區設立“三個站”。1、社區法律顧問站。指派街道法律服務所和律師進入社區提供法律服務。全區每名律師都要和一個社區結成服務對子,簽訂服務協議,每個月進駐一次社區法律服務站,為居民提供法律服務。2、社區公證咨詢站。公證處進入社區提供公證服務,在每個社區設立公證咨詢點,定期派公證員面向居民提供公證咨詢服務,受理公證申請,指導社區法律服務工作者做好公證宣傳和日常解答工作。3、社區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站里,設立法律援助申請受理的條件以及相關的法規政策的公示牌,設立咨詢電話,發放便民卡,定期接待居民的咨詢。另一方面,在組織律師、公證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專業法律人士做好“法律服務進社區”的同時,還要大力組織和發展社區志愿者隊伍。“社區是個家,建設靠大家”。要努力號召和動員社區內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熱愛公益事業的在職和離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公證員和大中專院校的法律專業教授、學生積極參與法律服務活動,建立一支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充分發揮他們的專長,以社區為依托,為居民提供義務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

(二)“法律服務進社區”與社區建設結合起來。隨著社區建設的不斷發展,法律服務不僅可以滿足社區居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而且對促進、保障社區建設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服務要和社區建設緊密地結合起來,要積極為社區建設服務。社區法律工作者要切實當好社區居委會的法律顧問,協助街道、社區制定普法依法治理規劃,完善管理制度,實行政務公開、財務公開,嚴格依法辦事,依法管理社區事務,并組織居民制定《社區自治章程》、《社區居民公約》,把社區建設和管理引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三)法律服務進社區與普法依法治理結合起來。為深入落實“四五”普法目標,為社區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我們要以普法依法治理作為社區法律服務工作的切入點。1、組織法律服務工作者深入社區開展法制講座、法律咨詢,組織社區舉辦法制文藝演出,制作法制宣傳園地,營造社區法治氛圍。2、在街道、社區舉辦法律培訓班,對街道干部和居委會干部進行法律培訓。3、組織法律工作者、普法骨干深入到居民樓棟、工地和轄區單位宣講法律知識,解答法律問題,掀起群眾學法用法的新高潮。4、加強對社區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采取法制演講、法律知識競賽、開辦法制板報,舉辦模擬法庭活動,以案講法等形式,提高青少年的法治觀念,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的違法犯罪。

(四)“法律服務進社區”與人民調解工作結合起來。人民調解工作是我們司法行政機關的一項職能工作,是關系到每個社區、乃至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因此,社區法律服務要把這項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社區法律服務工作者要在加強社區調解委員會建設、開展對調解人員的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培訓、以及協助調解社區內的疑難重大矛盾糾紛等方面當好顧問和助手。此外,法律服務還要積極參與對刑釋解教人員、違法青少年、“邪教”頑固人員的幫教工作,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法律服務進社區”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民心工程,它在服務人民群眾、普法教育、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維護社會穩定上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它同時也是我們司法行政機關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聯系群眾,履行職責的具體體現。我們堅信,在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廣大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務志愿者的努力下,在廣大人民群眾的參與支持下,“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一定大有作為,前景會更加廣闊。

社區是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落到實處的著力點,社區穩定直接關系到基層政權的鞏固和社會的和諧穩定。隨著社會變革步伐的加快,社區建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社區發展作為提高人們生活質量、推進社會全面進步的重要途徑,越來越成為當今社會所關注的焦點。與此同時社區民主法制建設也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近年來,我區法律服務工作積極響應省廳、市局關于法律服務“四萬”工程和“雙進雙聯”活動的一系列要求和指示精神,在加強社區民主法制建設、開展法律服務進社區活動中,大膽實踐、努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法律服務工作涉及業務科室多,職能分散,人民調解、如律師、公證、法制宣傳、法律援助和基層法律服務等,我局注重把各業務處室及司法所職責落實到位,相互間協調一致、團結協作,將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帶入新的發展領域,取得了顯著的工作實效。

(一)加強人民調解,為社區營造和諧氛圍。人民調解工作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充分發揮行政職能作用,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了一系列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擴大人民調解工作覆蓋面。深入組織開展“大排查、大調解”專項活動,推進矛盾糾紛“網格化”管理和信息預警工作,人民調解組織覆蓋所有社區、村居。二是加強輿論宣傳,營造人民調解濃厚氛圍。xxx年,《人民調解法》頒布實施后,我們以學習、宣傳和貫徹《人民調解法》為契機,著力提高廣大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和了解。舉辦了《人民調解法》宣傳月、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年暨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專項活動啟動儀式;表彰了全區“十佳人民調解委員會”、“十佳人民調解能手”和xxx年度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利用每月一次的“18”法律廣場、“民調月”等活動,深入社區(村)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營造了全社會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三是堅持“三個第一”,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細劃矛盾糾紛責任單元,在村民小組、社區樓幢、企業車間等領域建立糾紛責任區和信息員隊伍。建立社區、村(居)每周排查、街鎮每半月排查、區每月排查工作機制,使糾紛在源頭上“第一時間被發現、第一時間報告信息、第一時間介入調處”。

xxx年,xxx區司法局被授予“全國人民調解宣傳工作先進集體”稱號;區調處中心獲全省首批“規范化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在全市綜合考核中取得了第二名的可喜成績,其中,糾紛調解工作和基層司法所建設工作均獲單項第一名,并且代表全市接受了省調處成功率考評;羅加林等3名同志分別被司法部和省、市授予“調解能手”榮譽稱號。11月份,“全市司法行政基層建設暨區縣大調解中心實體化建設現場會”在我區召開,副市長等領導同志充分肯定了我區在人民調解工作和推進大調解中心實體化運作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省司法廳廳長繆蒂生等領導同志相繼來視察調研;市司法局先后在我區召開“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創新社會管理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工作會議”、“全市創建省優秀司法所工作現場推進會”。

(二)擴大普法覆蓋面,提高群眾法治意識。全面貫徹落實“六五”普法規劃,以提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效為落腳點,以法治文化建設為主線,積極探索新形勢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方式方法,不斷創新普法載體形式,大力實施普法品牌建設工程,為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和群眾安居樂業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一是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保障力度。建立了13支共171人的普法講師團和普法聯絡員隊伍,各街鎮成立了普法小分隊、法制文藝宣講隊和法制宣傳志愿者隊伍,依托區文化館、街鎮文化站,全區組建了業余演出隊伍、小分隊20余支200多人。利用各種時機,深入社區、村(居)組織開展各類群眾性法治文藝演出,宣傳和倡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二是精心打造法治文化建設品牌。xxx年,創辦了《法治農民畫畫刊》,并向全區所有街鎮社區(村)發送,5月份,全市法治文化建設推進會在我區召開,并成立了“法治農民畫畫刊編輯部”。在市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和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以“法治農民畫”為載體先后共創作、編印xxx市法制宣傳掛圖27000余份,并發放到全市所有社區、村居。區法宣辦和區綜治辦還創辦了以“防盜、防搶、防騙、防火”等治安防范法律常識為主要內容的xxx年“法治農民畫年歷”30萬份,分發給全區每家每戶,深受廣大群眾的歡迎。并以法治農民畫為主要載體,加強以法治農民畫燈箱大道、法治農民畫廣場、法治文化小區、法治文化社區、娃娃農民畫院為內容的冶山法治文化鎮建設。三是大力開展法治文化活動。充分發揮法治文化的引領作用,將傳播法治精神與基層群眾文化生活緊密融合,結合開展“法律六進”、“法律人在行動”、“18”法律廣場、“12.4”法制宣傳月等主題活動,深入開展法治文化廣場活動。并組織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宣傳志愿者、普法宣傳員走進社區、村居,深入群眾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2019年以來,我區“18”法律廣場活動共接受群眾咨詢12019余人次,免費發放法律宣傳資料15萬余份,受教育人數達20190人以上,在全區公民中不斷掀起學法用法的熱潮。四是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水平不斷提高。在開展基層民主法治創建過程中,不斷加大法治文化建設工作力度。強化社區、村(居)法治文化平臺建設,以社區、村(居)委會辦公樓為中心,建立村(居)民法制學校、法制宣傳欄、法律圖書角、法律咨詢室、法制文藝活動室、調解室等。各街(鎮)、村(居)以交通主干道為軸心,設立了法制廣告燈箱或法制宣傳標語,既美化了農村道路環境,又營造了濃厚的法治氛圍。

(三)加強工作站建設,擴大法律援助范圍。法律援助工作圍繞“法律援助為民服務創優年”主題,加強窗口規范化建設,努力實現“應援盡援、應援優援”的工作目標,使貧困弱勢群體享受到法律的公正。xxx年,區法援中心獲全省“十佳法律援助先進集體”稱號,被市婦聯授予“維護婦女權益示范崗”稱號、中心承辦的“周某工傷賠償案”入選“江蘇省法律援助十大優秀案例”、“許某等187人勞動報酬案”等9件案件被省法律援助基金會列為資助案件。一是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深入推進“法律援助村村通”工程,加強對基層法律援助站的規范管理和監督指導。從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出發,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在《x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基礎上,將六類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對免于經濟審查的十二種情形,做到對社會和受援人公開透明。二是切實提升“窗口”形象。加強對區法援中心和街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業務素質的培訓,不斷提高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加強硬件建設,營造優質的接待環境。三是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度。利用街(鎮)、村(居)平臺,加強對法律援助范圍、條件和程序等內容的宣傳。結合特定的時期,組織咨詢活動,向群眾發放法律援助宣傳材料,為群眾解答疑難法律問題。

(四)發揮法律服務職能,為群眾提供優質法律服務。貫徹落實上級司法行政機關關于法律服務“四萬”工程和“雙進雙聯”活動的一系列要求和指示精神,以促進企業轉型升級、服務民生幸福為主題,以加快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為目標,深入推進各項活動的開展。一是服務民生、服務企業。開展以促進企業轉型升級、服務民生幸福為主題的“雙進雙聯活動”,深化“法律服務進園區聯千企、進社區聯千村”工程。整合法律援助、公證、法制宣傳、人民調解等職能,加快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進一步規范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民事、刑事、勞動爭議等案件工作,嚴格依法辦理各類法律服務投訴案件,不斷完善行業監管機制。二是服務政府依法行政。落實政府法律服務工作機制,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團建設,并積極向街(鎮)發展。圍繞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公共事務管理、處置突發事件等,強化法律服務行業保障科學發展的職能,從源頭防范和化解行政爭議。三是不斷強化公證職能。公證工作以群眾滿意為第一標準,窗口形象顯著提高。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中取得了良好業績。xxx年,辦理農村土地復墾招標7宗,安置房建筑招標4宗;參與街鎮萬頃良田改造安置房、工業園區建設拆遷安置房、公租房分配2676套。公證員時常放棄節假日,深入社區、居民家中向群眾宣傳政策、法規。通過公證,有效預防和鈍化了大量社會矛盾,公證維穩職能得到顯現。此外,公證處服務社會弱勢群體,為困難群眾減免費用。xxx年,全市公證工作規范化建設成果現場會在我區召開,與會代表現場觀摩了我區公證處規范化建設現場,提高了我區公證工作的知名度。

(五)夯實基礎,規范基層司法所建設。加強以硬件建設為基礎、制度建設為保障、隊伍建設為根本、業務建設為目標的司法所建設工作。為司法所配備了電腦、攝像機、打印機、傳真機等設備。xxx年,為全系統所有人員配發了服裝。大力開展省優秀司法所和“五好司法所”創建活動,不斷提高司法所履職能力和服務大局、服務群眾的水平。xxx年,在市司法局評定的全市5家“五星級司法所”中,金牛湖、冶山司法所名列其中,雄州等6家司法所被評定為“四星級司法所”。冶山司法所被評為區十佳政法單位。

xxx年,是貫徹落實黨的xx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全區實施規劃和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關鍵之年,也是青奧賽事籌辦的決戰之年。從當前形勢看,我區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社會大局保持和諧穩定。但是司法行政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區和諧也面臨著新的挑戰。隨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因征地拆遷、勞資糾紛、環境污染等問題引發的矛盾時有發生,社區、村(居)的民主法治化進程還需要進一步推進,法律服務工作與廣大群眾的要求和期盼還存在著差距。主要表現在:

一是司法所工作任務相對繁重。近年來,司法所在維護基層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保障公民權益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成為基層政法體系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人員少,工作負擔過重是司法所面臨的重要課題。他們既要履行司法所的9項工作職能,又要服務地方政府,參與各項政府行為,工作任務非常重,司法助理員長期處于超負荷工作狀態,影響了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是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定性不夠明確。隨著改革開放和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發展,基層法律服務制度同律師制度一樣,一方面成為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獨立的按照事業法人體制運行,另一方面,基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所特有的任務、體制和發展水平,它與實行市場機制的各類中介組織乃至同律師機構都具有明顯的不同。因此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定性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基層法律服務在法律服務進社區活動中發揮其重要作用。

三是社區工作者工作頭緒多、任務繁重。隨著社區建設的不斷深入,傳統的社區管理體制的弊病與矛盾日益顯露,又加以各個部門均打著“某某進社區”的旗幟,將所有冠之“社區”二字的工作推向基層,推向社區,更使社區基層組織的工作量過多,負擔過重,從很大程度上講,社區居委會還充當著“政府的觸角”的作用,形成了“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的情況。社區工作者要完成來自于方方面面的工作,他們把大部分時間和精力用于上級布置的行政任務,幾乎沒有多余的時間投入自身的自治及社區的法律服務工作。

四是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專業人才不足。加強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是保證社會穩定、依法治區的基礎,是現代化城市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改革與建設的先決條件。但目前,專業人才缺乏,地區發展不平衡,造成少部分地區的進社區工作難以深入推進;目前,法律服務進社區活動在基層基本上是由司法所承擔,由于司法所人員編制的局限,這在根本上造成了供需雙方比例的嚴重失調,而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了自身的生存和業務發展,也不可能把工作重心長期放在社區。

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制約著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健康有序的發展,而且對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和管理體制也造成一定沖擊和負面影響。

近年來的實踐證明,法律服務進社區活動在公益性社區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和輔助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等多個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其今后的發展道路上我們還要進一步的規范運作體制、加強制度建設。而且根據這項活動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改革發展的要求,筆者認為,在今后一個時期應當堅持基層法律服務立足基層、貼近群眾的特點,根據城鄉不同特點對郊區和城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加以分類指導,調整基層法律服務業務范圍,科學界定基層法律服務服務在整個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和基層法治工作中的地位。從大局出發,整合法律服務資源,構建一個更加科學、完整、規范、有序的法律服務體系。

(一)要進一步加強服務保障的效能。持續推進“雙進雙聯”深入開展,進一步明確主攻方向,不斷創新機制載體,更好更快地拓展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效能不斷完善社區法律服務的對接機制,在一站式服務的基礎上,推行網絡在線服務和延伸服務,拓展法律服務內涵。加強資源整合,打破地域界限,開放式吸納專業人才和專業服務機構進駐,進一步提升社區法律服務品質。

(二)按照司法所發展規劃,夯實工作基礎。把司法所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設施建設等方面都提升到一個新的臺階;同時要全面理順管理體制,把雙管制全面引向垂直管理,使其與現行的法治建設相適應,與現有的工作職能相配套。通過司法所自身的規范化建設夯實工作基礎,增強自身的業務承載能力,盡可能地消化社區涉法問題。

(三)提高社區成員的法律素質。進一步推進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就要充分利用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在各社區的組織網絡、資源網絡、信息網絡,采取方便快捷、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和現代網絡傳播手段在社區進行宣傳教育,通過普及法律常識,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質,形成法治理念和意識。

(四)要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一是加強業務培訓。法律專業知識是一種動態性的知識,需要經常補充和更新。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的相關人員應及時學習和掌握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專業技能和服務質量。結合工作實際,堅持自學為主,培訓為輔,邊學邊練,邊練邊干。不斷提高現法律水平。要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多規格的業務培訓,實行年度限期培訓制度。采取短期培訓、以會代訓、以案說法、專項研討等多種形式。有力地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培養一批業務骨干,以推動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的開展。二是加強理論研究。通過近年來的工作實踐,各單位和部門都摸索出了一套切實可行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但是有針對性、有重點的研討和交流還比較少。因此,要加強單位和部門間聯系,就如何合理利用社會資源協同作戰、如何用制度保證進社區活動的工作質量等一系列問題,加快理論研究和經驗交流。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十六

近幾年來我市法律服務工作堅持以科學發展為指導,從拓展著眼,從規范入手,我市的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等法律服務業和法律援助事業蓬勃發展,較好地發揮了其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等方面的職能作用,促進了政府依法行政、企業依法經營、公民依法維權,在保障司法公證、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

我市現有律師事務所5家,執業律師38名;公證處1家,執業公證員5名;基層法律服務所26家,法律服務工作者92名;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者)和志愿者207名;司法鑒定機構1家,司法鑒定人4名。

1、律師成為法律服務主角。全市律師積極圍繞經濟工作“中心”,主動介入招商引資、沿江開發、園區建設、拆遷整治、重大工程項目等領域,已成為法律服務業的主體力量。20xx年我市律師共擔任法律顧問281家,辦理各類訴訟及代理893件,避免經濟損失1.6億元,實現業務創收551萬元。律師參政、議政的能力不斷提高。目前,全市有1名律師擔任揚州市人大代表,2名律師擔任**市政協委員,6名律師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

2、公證法律服務成績顯著。20xx年辦證9587件,比20xx年增長14%,其中涉外和涉港、澳、臺公證3187件;公證業務收入達350余萬元,比20xx年增長18.9%。20xx年獲得“江蘇省文明公證處”稱號,20xx年榮獲揚州市公證工作第一名。

3、基層法律服務作用獨特。基層法律服務主要業務市場是面向農村。20xx年全市基層法律服務所共擔任法律顧問834家,其中擔任鎮政府、事業單位、村居委會321家,開展各類業務1804件,避免經濟損失4234.2萬元,實現業務創收198.4萬元。

4、法律援助事業迅猛發展。20xx年我市率先在揚州建立起法律援助市-鎮-村三級工作網絡,初步形成較為完整的法律援助體系。20xx年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326件,比20xx年增長41.7%,340名受援對象滿意率100%。20xx年1月被司法部評為全國法律援助規范與質量檢查活動先進機構,今年6月又被評為全國法律援助工作先進集體。

5、司法鑒定逐步走向規范。20xx年元月我市在市人醫成立司法鑒定所,進一步規范我市法醫臨床類司法鑒定服務行為,初步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自成立以來完成法醫臨床鑒定近300件。

二、我市法律服務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在充分肯定我市法律服務業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也不能不看到,法律服務業在發展進程中暴露出的以下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1、法律服務組織機構規模偏小。主要表現為:從人數上看,每家律師事務所平均不到10人,低于全國平均水平11人;每家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到4人,都屬于小型所。從執業律師占總人口的比例來看,我市為萬分之零點三六,遠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萬分之壹點零八。我市法律服務組織機構規模偏小,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市的法律服務還處于較低的水平上,與我市經濟水平不相適應。

2、法律服務專業化程度較低。以律師為例,我市執業律師文化程度在大學本科以下的6人,占律師執業總數的15.38%,其中還有高中學歷1人,且非法律專業3人。從律師業務來看,律師們還普遍缺乏專業化發展意識和提高專業化水平的措施。不少律師出于“生存”需要,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或其他類型的案件,幾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把自己塑造成“萬金油”律師。從總體上看,我市法律服務隊伍素質不夠高,不僅表現為學歷偏低,而且知識結構單一,專業化程度低,外語能力不強,尤其是涉外涉新人才不足。

3、法律服務服務渠道窄。目前我市法律服務機構有12家集中在城區,占到35%以上,其他22家法律服務機構(全是法律服務所)分布在12個鄉鎮。法律服務所因改制被推向市場,競爭加劇,不少法律服務人員流失,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比改制前減少35%以上,平均每鎮服務人數不到6人。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布局不合理,服務渠道窄,基層法律服務力量薄弱,不能滿足城鄉居民法律服務需求。

4、法律服務管理手段

弱。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我市作為縣級市,其法律服務管理權限僅限于對法律服務人員批評教育、調查上報,對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沒有行政處罰權,只能管事,難以管人,管理手段軟弱。

三、對我市法律服務工作的幾點建議

序規范、管理科學的法律服務體系,適應建設“ 法治、和諧”的奮斗目標,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強的法治意識和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

1、統籌規劃,優先發展。一是提高認識。大力發展法律服務業,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法律保障,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市委、市政府及發改委、商貿局等相關部門應充分認識加快發展法律服務業的重要意義。二是科學規劃。發改委、商貿局等相關部門應以前瞻、發展的眼光和科學、務實的態度,將法律服務業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司法行政部門應結合法律服務業發展的規律和特點,高質量、高起點編制好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等專項規劃,進一步明確發展目標、任務和措施。三是優先發展。市委、市政府要及時聽取有關法律服務工作的匯報,研究解決法律服務業在改革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把法律服務業放在優先發展、重點發展的位置上。

2、政策扶持,優化環境。一是加大財政投入。市政府應樹立“政府購買服務”的新理念,加大對法律服務業的財政投入,設立扶持法律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建立完善經費保障制度。二是實行稅收優惠。我市法律服務業的營業稅、綜合基金、個人所得稅稅率在11%左右,稅務部門應適當降低稅費比例,制定和完善法律服務業稅費政策。三是加強人才培養。市人事部門應積極落實“人才強市”政策,采取靈活措施,加快引進法律服務業高層次人才,加強對中青年法律服務人才的培養,進一步改善法律服務隊伍人員結構,提高法律服務業的核心競爭力。四是解決“三難”問題。公、檢、法等部門應進一步改善律師執業環境,切實解決律師執業過程中長期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保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確保公民獲得高質量的法律服務。

3、拓展市場,優質服務。一是積極推介法律服務。發改委、經發局要積極推介法律服務介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走進我市支柱產業、龍頭企業,創造“法企合作”平臺,推動法律服務工作向經濟建設的各個領域、市場經濟的各個環節拓展。二是著力推進政府顧問工作。政府部門應進一步拓展法律顧問的配備,提高政府行政行為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并積極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三是深入推進法律服務人員參與信訪接待。司法行政部門應探索組織引導法律服務人員介入信訪、有效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新途徑,協助政府運用法律手段化解信訪和涉法涉訴等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四是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法律服務機構應努力擴大法律服務的覆蓋面,把法律服務延伸到農村,在全市實現“一村一顧問”,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為農村招商引資、農業產業化經營提供法律服務,努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

4、規范管理,優勝劣汰。一是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法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嚴格審批、設立、年檢程序,嚴把法律服務機構進口關;嚴格法律服務機構合伙人審批制度,規范合伙人的進出行為,發揮好導向、準入、協調和監督作用。二是市場管理。行業協會應進一步加強法律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嚴格執業紀律,推行法律服務執業公示制度,加快建立法律服務信用體系,完善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誠信檔案,順應市場規律,淘汰“作坊式”的法律服務機構。三是自律管理。法律服務機構應樹立自覺管理、自主管理、規范管理的意識,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質量內控,規范業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逐步規范其自律性管理。

法律調研報告格式篇十七

盡快形成以科技進步為先導,以__五金產業為依托,以商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想統一為特色,一個面向全國,外向開拓的技術市場系統。其實家族企業非常適合小企業,在中國目前最稀缺的資源就是誠信,這種企業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下應運而生。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他們的企業組織形式的改變是勢在必行的,家族成員應該逐步從企業中退出,取而代之的是職業的管理人員。這樣機構才能更加健全起來,管理也可以更加的達到預期的目的,不會因為家族成員的違例不受約束而影響體制的嚴格性。

再者就要注重培養人才,正所謂,人才是企業生存之本,知識是力量之源。良精的宋工程師認為企業需要的是方方面面的人才,不論是專業人才,還是銷售、策劃、計算機等方面的人才,而企業最缺少的是通才。企業在招聘人員時,應更加重視的不再僅僅是學歷而已,一張文憑越為越不能讓老總放心。而且需要的還有是員工的責任心敬業愛崗及員工的豐富知識與能力。只有具備如此素質的人才,才是真正的人才。有人說如今的市場競爭是人才的競爭,這話一點兒都不假。企業不惜重金引進人才,培養人才,而且每個企業都設有相應的人力資源管理部。__也應如此,企業不僅要鼓勵員工繼續學習深造,老總還可以親自為員工講授企業文化課,從而提高員工的文化素質。

(二)提倡創新思維

創新在企業生存發展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針對最能體現企業家精神的是什么?這一問題,本次調查結果顯示,企業中的年輕經營者選擇勇于創新的比重最高,為47.7%;約有1/3左右選擇了敬業、追求最大利潤和實現自我價值,比重分別為35.2%、33.6%和31.5%;另外還分別有20.8%和19.6%的經營者選擇了敢于承擔風險和樂于奉獻與之相比,選擇吃苦耐勞和勤儉節約的較少,比重分別為2.7%和1.7%。由此可見,__的五金企業經營者不乏把創新視為首要追求的企業家精神的人。但是,可惜的是五金企業中年輕經營者占全廠高層管理者的比很小。所以我們需要做的就是,將我們的創新意識逐步灌輸給企業中的職員和高層管理者。要讓他們明白,創新在企業生存發展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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