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轉讓合同電子版有效嗎篇一
轉讓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為了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車主名下的__車輛(牌號__ 、發動機號__、車架號__ )轉讓給乙方,轉讓金額為__元(人民幣大寫)。首付金額為__元,余額__元在辦理過戶手續時付清。
二、甲方應對該車手續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車在__年__月__日__時前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非法行為和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__年__月__日xxx時)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因違法而產生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三、該車若需辦理過戶事宜,過戶費用由xxxx方承擔。過戶時雙方應及時協作并無條件提供過戶所需的相關資料(身份證、戶口薄和相關證件等)。若要求過戶,但因為此車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或因為該車檔案等原因而導致不能過戶時,甲方無條件退回該車轉讓款并負責因此而產生的經濟損失。
四、因轉讓車輛為舊機動車,故雙方簽訂協議時均對該車車身及其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五、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六、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自簽字日起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轉讓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轉讓方(簽字):
購車方(簽字):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電子版有效嗎篇二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和《二手車交易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買賣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二手車買賣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車輛基本情況
1.車輛基本信息
品牌型號: ;
機動車登記編號: ;
車輛類型: ;車輛識別代碼: ; 發動機號: ; 發動機型號: ; 制造廠名稱: ;車身顏色: 綠 。
2.車輛相關憑證
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 ;初次登記日期:20xx年03月25日。 強制報廢日期: 。購置稅完稅證明:證號 。
第二條 車輛價款、車輛轉移登記手續費及支付方式:
1.本車價款人民幣為: 整,(小寫: 元人民幣)。乙方需一次性現金支付車款。甲方收取車款后,出具收款憑證。
2.車輛過戶登記手續費由乙方自行承擔費用。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60日內,乙方將車輛過戶登記手續辦齊,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依法辦理車輛過戶手續需要的身份證復印件,但不承擔過戶登記手續任何費用。如果乙方不過戶,乙方要承擔一切責任、后果及經濟損失。
3.上述車輛于 年 月 日交付給乙方,自該車輛交付起,由該車所引起的一切責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擔,所產生的各類費用也由乙方自行支付。
第三條 甲方責任:
1.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收取車款后,出具收款憑證。
2.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不干涉該車輛的經營、運輸作業等情況。
第四條 乙方責任:
1.乙方自行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乙方在購買該車后,負責車輛的維修費用。
3.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所發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不承擔該車輛任何交通意外事故。
3.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該車輛所產生的任何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從此不承擔該車輛任何費用。
第五條 甲方免責條款:
1. 該車輛甲方已停止運輸,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需補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手續,如乙方如不補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手續,產生的后果及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并承擔一切的經濟損失。無權向甲方提出任何補償及索賠。
2. 該車輛甲方已停止運輸,自本合同簽訂之日前該車輛產生的任何費用甲方概不負責,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該費用具體包含:養路費、保險費、車輛管理費、過戶手續費、稅費等。
3. 在車輛交付給買方之后,車輛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七條 甲乙雙方出具有效證明:
甲乙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文件。雙方驗證后身份證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協議使用。
第八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共三頁紙一式二份,售車方一份,購車方一份,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轉讓合同電子版有效嗎篇三
一、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二、合同標的:
甲方(出讓人)自愿將 村 組 人土地有償轉讓給乙方(受讓人)。土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土地界址圖》。
三、合同金額
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 元(小寫 元);本合同項下轉讓土地面積為 畝。
四、付款方式:
合同簽定日以現金支付一次性交清。
五、雙方責任
1、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
2、甲方確認其家人(包括父母親及兄弟姐妹)對本合同項下的轉讓交易無任何異議,必須保證對該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且該土地不得存在任何權利瑕疵。否則,甲方應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3、該土地轉讓后,乙方對該土地享有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占有、使用、轉租、收益和處分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若需辦理相關法律手續,甲方應當無條件予以協助。
4、甲方必須承認轉讓后的土地世世代代屬于乙方。
5、乙方的繼承人有權享有本合同項下的一切權利,甲方和甲方的繼承人應當保證乙方及乙方繼承人的權利不受侵犯。
7、若遇到村委會、村民小組干部換界或者國家政策性變化,均不影響本合同履行;
8、甲方(出讓人)必須保證和維護乙方(受讓人)利益。
9、該土地若被國家或村集體征用,所得收益和相關補償概由乙方單獨享有,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且甲方必須協助乙方實現上述權利。
六、違約責任:
當事人各方必須嚴格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若甲方違約,甲方除了須退還乙方支付的全部土地轉讓金及相關支出外,應當另行賠償乙方投資建房及建造相關設施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和造成的損失,除此之外,還須按違約時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三者市場價總和的10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乙方違約,自愿放棄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在該合同第八條進行協商補充,補充內容同樣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見證人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河南省商城縣長竹園鄉 村 組 人簽訂。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轉讓合同電子版有效嗎篇四
轉讓方: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兩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風管電加熱器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號的店鋪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三、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
四、轉讓后店鋪的掛衣桿個,衣架個,褲架個,模特個,桌子個,凳子個,玻璃塊全部元歸乙方所有。
五、甲方在店鋪交給乙方時,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風管電加熱器。
六、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
日期:__
乙方簽字:__
日期:__
甲方:__
乙方:__
補充協議:
甲方提供:1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2、公房轉租須經產權單位同意并加蓋公章;3、乙方辦理營業執照所需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甲方提供的相關證件應真實合法,以保證出租房的真是合法。
5、商鋪的上下水管道、暖氣、燃氣、供電等設施,若自然損壞,甲方應及時進行修理,保證乙方的正常使用,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6、甲方負責提供乙方辦理營業執照的相關證明,協助乙方辦理營業執照。
7、合同履行期間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并賠償對方個月租金作為補償。
8、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或延遲辦理營業執照,乙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所交的訂金并賠償乙方的損失。
9、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發生爭議的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0、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經甲方簽字和乙方蓋章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乙方:__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號碼:__
現住址:__經辦人:__
聯系電話:__聯系電話:__
轉讓合同電子版有效嗎篇五
甲方(作者):
乙方: 《________雜志》編輯部
甲、乙雙方就論文版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 甲方是論文(以下簡稱 該論文 ) (1)唯一的作者; ( ) (2)作者之一以及其他作者指定的代表人。( )
2。 甲方保證該論文為其原創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問題。若發生侵權或泄密問題,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3。 甲方自愿將其擁有的對該論文的以下權利轉讓給乙方:
(1)匯編權(論文的部分或全部);
(2)翻譯權;
(3)印刷版和電子版的復制權;
(4)網絡傳播權;
(5)發行權。
4。 該論文版權轉讓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正式出版該論文后第____年的____月____日。
適用地域:世界各地。
5。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在本合同第3條中轉讓的權利,甲方不得再許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甲方本人可以在其后繼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譯)該論文中部分內容或將其匯編在甲方非期刊類的文集中。
6。 該論文在乙方編輯出版的《________雜志》(不論以何種形式)首次發表后,乙方將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費,數額為人民幣____元。
7。 該論文在乙方編編輯出版的《________雜志》(不論以何種形式)首次發表后,乙方將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金額另行通知)并贈送樣刊。
8。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同本合同第4條規定的該論文版權轉讓期限。
9。 其他未及事宜,若發生問題,雙方將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
甲方(代表):乙方:《________雜志》編輯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年 月日
轉讓合同電子版有效嗎篇六
轉讓方:
受讓方:
鑒于甲方轉讓(下簡稱公司),甲、乙雙方已于20____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簽訂“公司轉讓協議”,甲、乙雙方實際履行了有關公司的交接工作。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簽訂本收購合同書,以資共同恪守。
第一條甲方公司轉讓的價格為100000.00元(大寫____元)人民幣。轉讓手續包含:公司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勞務分包資質(水暖電分包)、安全生產許可證。待甲方將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三個工作日內,乙方將余款80000元支付給甲方(20____年11月23日已預付甲方____元)。
第二條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個人及公司所發生的一切債務全部由甲方承擔,所產生的一切債權全部歸甲方享有,甲方承諾本合同生效之日原公司的一切債權及債務已全部結清。甲方收到乙方全款后,應向乙方出具收款憑證。
第三條因甲方前期通過00000入圍保證金,如該項保證金退還至法人代表更名后,乙方收到款后三個工作日轉給甲方。
第四條雙方依法各自承擔因本合同的簽訂及履行而發生的應繳納的稅金。
第五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如因各自的債務問題而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違約方應及時賠償守約方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并按總價款的5%向守約方給付違約金。
第六條未盡事宜,雙方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后,方可進行補充、修改。由此所形成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以下附件為此合同必要組成部分:
1、雙方簽訂《公司轉讓協議》;
2、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4、稅務登記證;
5、勞務分包資質;
6、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本合同是甲、乙雙方的最終收購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本合同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三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電子版有效嗎篇七
轉讓人:
(下稱甲方)
受讓人:
(下稱乙方)
1.鑒 于:_____有限公司(下稱_____公司)是經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
2.甲方與乙方及_____均為_____公司的股東。
3.乙方與其他股東間已無法正常合作。
4.目前_____公司資產較大、國家產業政策明朗及_____公司發展走勢良好,乙方獨立經營更有助于乙方利益發展。
5.乙方愿意以本協議書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受讓甲方所占_____公司_____%的全部股權。
6.甲方保證其轉讓給乙方的全部股權享有完全獨立的權利,沒有設置任何質押,亦未涉及任何訴訟及其他爭議。
甲、乙雙方根據公司法、_____公司章程等規定,本著平等互利之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特就乙方受讓甲方所持_____公司的全部股權之事宜于_____簽訂本股權轉讓協議書,以資共同遵守。
一、轉讓標的、受讓價款及支付
1.甲方將其持有的_____公司_____%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甲方所持有的_____公司_____%的全部股權。
2.乙方愿意以現金_______萬元的價格受讓甲方所持有的_____公司_____%的全部股權。
3.乙方同意在本協議書成立時,一次性將股權受讓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或銀行戶頭。
4.甲方轉讓股權應得價款所涉甲方稅負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乙方應當及時依法辦理。
二、與股權轉讓相關的權利義務轉讓
1.甲方轉讓其所持_____公司_____%的全部股權時,甲方對_____公司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及義務均同時轉讓給乙方,甲方作為股東的一切責任亦全部由乙方承擔。
2.乙方應當負責及時辦理股權轉讓登記手續,乙方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需要甲方協助的,乙方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要求進行必要的協助。
3.乙方受讓甲方所持_____公司_____%的全部股權并在依法變更登記后,即享有_____公司與此相關的一切權利承擔與此相關的一切義務。
三、股權受讓變更及其登記
1.本協議書生效及甲方已收到乙方給付的股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后,甲方保證按照乙方的要求簽署與股權轉讓事宜相關的一切法律文件。
2.在滿足本條前款約定的條件時,乙方負責辦理股權受讓的一切變更登記手續,甲方予以協助。
3.辦理股權轉讓的一切變更登記手續所需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涉。
4.乙方應當及時辦理股權受讓變更登記手續,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所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按本協議書的約定轉讓其所持_____公司_____%的全部股權,并有權及時獲得全部價款。
2.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書約定協助乙方完成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一切手續。
3.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書約定受讓甲方所持_____公司_____%的全部股權并及時負責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4.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書約定一次性給付全部受讓價款。
五、違約責任
本協議書生效后,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協議書約定義務。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承擔違約金_____萬元,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和主張權利的費用損失。
六、協議解除
乙方違約的,甲方有權直接解除本協議書,雙方的權利義務恢復到本協議書簽字之前的狀態。
七、其他
1.本協議書生效后,甲方的一切股東權利義務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擔,公司的一切債權債務均亦歸乙方享有和承擔。
2.鑒于乙方已實際控制著_____公司,本協議書生效時,即視為甲方已向乙方移交了與_____公司有關的一切權利義務。
3.本協議書未約定的,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八、爭議解決方法
凡因履行本協議書或與履行本協議書有關的一切事宜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九、成立及生效
本協議書經雙方或授權代表簽字后成立。
本協議書在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股權轉讓價款時生效。
十、文本及份數
本協議書采用電腦中文打印,手寫或涂改部分均無效。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他部門備案二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電子版有效嗎篇八
1、甲方依據國家相關法規和市場商鋪管理規范,對乙方的經營活動有監督、管理的權利。
2、甲方有權對市場進行整體管理,并向乙方收取物業管理及本合同約定的費用。甲方要保障市場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維護公共秩序和商場安全防范,創造良好的環境。乙方不按時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時,甲方有權收取滯納金,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將該商鋪無條件收回另行處置。
3、甲方依據商場管理制度和規定,對乙方違章經營有處罰的權利。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時,應承擔相應的經濟及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將該商鋪無條件收回另行處置。
4、甲方可根據市場發展對商場經營業態進行規劃、調整,乙方必須接受統一規劃,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乙方商鋪。
5、甲方有權參照國家法定節假日之規定或根據本地區商業經營特點制定和調整市場的營業時間。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交清合同約定的價款后,即獲得合同約定期限的商鋪經營權,享有該商鋪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乙方在經營期間要遵守商場有關管理規定和規章制度,并自己負責本商鋪的財產安全。乙方有義務參加甲方所組織的統一活動。
3、乙方在經營期間必須按照商場規定及時交納、物業管理、自用水電及合同約定的費用,依法積極交納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如有拖欠甲方有權動用乙方保證金支付,并收取每天的滯納金。
4、乙方在甲方允許情況下可轉讓商鋪經營權,甲方應做變更登記并收取相應的過戶手續費用,新的受讓人須與甲方重新簽訂合同,新的受讓人只享有剩余年限的經營權,同時本合同甲方與乙方的一切關系將自動解除。
1、因整體管理需要,乙方必須按甲方規定的日期進場經營,如不能按規定日期和要求進場經營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其所出讓的鋪位,并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2、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經營項目經營,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改變經營范圍、不得擅自提前退租、不得無故歇業、不得轉租、合租或用商鋪做抵押,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繳納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3、甲方與乙方簽訂合同并且乙方已按照合同履行所有條款后,甲方未按期向乙方移交所出讓商鋪時,屬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向甲方索回延誤期的租金,或將延誤期順延。
4、在合同期內,甲方如無故單方面宣布終止合同屬甲方違約,甲方應將所收的出讓總款按照剩余出讓期限分攤的部分款項退給乙方。
1、本合同履約期間如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甲乙雙方均無權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
2、如遇到國家和政府整體性改造和商場重大改擴建須拆除該商鋪時,本合同可以隨即終止,甲方應將未履約完的剩余出讓金(不計利息)退還乙方,并按照市場折舊酌情補償乙方的鋪位裝修成本。
第八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對合同約定期限的商鋪經營權交易即告完成,甲方不再負責調換和退款。
2、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合同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共計四頁,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后合同生效。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轉讓合同電子版有效嗎篇九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么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準、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年2月26日,第b4版。
轉讓合同電子版有效嗎篇十
頂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房東(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______街(路)______號的店鋪(原為:____________)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該店鋪的所有權證號碼為____________,產權人為丙。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月租為______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方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三、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后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______,租期內甲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六、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方同意甲方轉讓店鋪,如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征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乙方接手該店鋪的裝修損失費,并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之后政府明令拆遷店鋪,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余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前述順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費,并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轉讓合同電子版有效嗎篇十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經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于____市____區____________小區___號樓___層___室,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房屋為框架結構、水、電、供暖等設施齊備且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第二條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元整,大寫________元整(人民幣)。
第三條付款方式
由乙方向甲方預先支付購房定金____萬元后,由甲方將該房屋購房手續辦理到乙方名下。當日,乙方將剩余房款一次支付甲方。
第四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當天,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
第五條房屋過戶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應當負責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將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辦理產權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集資購房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交房日前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大修基金、購房契稅等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等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履行自己約定義務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手機:____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____
轉讓合同電子版有效嗎篇十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并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后__________天內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詳見成國用()字第__________號和成國用()字第__________號),抵押擔保的范圍與甲方承擔的責任的范圍相同。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______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機投鎮________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愿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項目開發結束并經審計后,項目凈利潤率超過_______%的,超過部分凈利潤乙方同意與甲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并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愿意雙倍返還定金,計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二點一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應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兩份。
土地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_________組_________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_________(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_________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_________。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__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為_________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變更土地經營權證書,簽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方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8、其他約定: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并經_________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證)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土地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3
出讓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將位于市區街轉讓給乙方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轉讓土地概況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________平方米,為土地。
二、轉讓期限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甲方必須保證無其他任何人事單位主張該土地的所有有式使用權,必須配合協調處理好與村委會、基層政府的關系。
三、轉讓用途
乙方受讓該土地后用于建筑房屋居住使用,甲方知曉并同意乙方建房。在乙方建房過程中,甲方要全力配合乙方的建房工作。(如水、電,包括鄰里糾紛問題等)
四、轉讓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付款方式
簽訂本協議后,乙方支付給甲方元整,剩余款項待乙方主體房屋建成后一次性付清,甲方并向乙方出具相關收款收條。
六、違約責任
1、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2、如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拒絕將轉讓土地交給乙方,則必須雙倍返還轉讓款,即元。
3、如乙方購買該轉讓土地后無正當理由要求反悔,則無權要回轉讓款。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捺印時生效。
轉讓合同書
轉讓合同電子版有效嗎篇十三
甲方:(作者姓名)
甲方第一作者身份證號碼:論文編號:
乙方:編輯部
甲、乙雙方就著作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發表的論文題目為(以下簡稱“該論文”)。
第二條甲方保證該論文為其原創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問題和保密科研項目。若發生侵權或泄密問題,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甲方自愿將其擁有的對該論文的以下權利轉讓給乙方:
(1)匯編權;
(2)翻譯權;
(3)印刷版和電子版的復制權;
(4)網絡傳播權;
(5)發行權。
第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甲方不得再許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本合同第三條所述的轉讓權利,但甲方可以在其后繼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譯)該論文中的部分內容。
第五條甲方若在4個月內沒有收到乙方的稿件處理情況,經向本刊編輯部聲明后可以另行處理該稿件,本合同即自動終止.若甲方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則在甲方收到該通知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六條該論文在乙方編輯出版的《北京郵電大學學報》(不論以何種形式)首次發表后,乙方將按下面第方式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費:
(1)若甲方或甲方的合作者(指導者)有科研經費,按每頁200元收取;
(2)若甲方為在校學生,又無合作者(指導者),可以申請減免版面費.減免版面費需提交減免報告,經核實并經主編批準可以部分減免。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該論文,將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費。
第七條該論文在乙方編輯出版的《北京郵電大學學報》(不論以何種形式)首次發表后,乙方將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贈送樣刊和(或)10冊抽印本。付酬標準為100元/篇。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該論文,將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第八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
甲方:(簽字)
乙方:編輯部
年月日于市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