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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申請書篇一
被異議商標:
類別:
初步審定號:
初步審定公告期:
初步審定公告日期:
被異議人名稱:
被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
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異議人章戳(簽字): 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人簽字:
注:請 按 背面 說 明 填 寫
填寫說明:
1.異議人提出商標異議申請應當有明確的異議請求和事實依據,異議理由用文字表述,以便對方當事人答辯。
2.本書式為異議人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時使用的申請書式。
異議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用中文填寫,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3.被異議商標為共有商標的,被異議人名稱/地址欄應當填寫共有商標申請人的代表人名稱/地址。
4.異議人名稱與“異議人章戳(簽字)”處所蓋章戳或簽字以及所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中的名稱應當一致。
異議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同時在姓名后面填寫身份證件號碼。
5.異議人地址應當按照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中的地址詳細填寫,主體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異議人應當在該地址前注明相應的行政區劃名稱。
異議人也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6.異議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異議人章戳(簽字)”處蓋章。
異議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該欄用鋼筆或簽字筆簽字。
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7.異議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提交異議申請的,應當填寫代理組織名稱并在右下方“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一欄由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代理組織章戳。
異議須知:
1.商標異議申請應當在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提出。
2.一份商標異議申請只能對一個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
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提交一式兩份,并編排證據目錄及相應頁碼。
相關證據材料內容為外文的,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3.異議人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時應同時提交: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異議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如加蓋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商標異議申請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提出的,應提交異議人簽章的代理委托書,由異議人直接提出的,應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辦理商標異議事宜,必須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5.異議當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異議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寄出件信封上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6.每份商標異議申請規費為人民幣1000元整。
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異議申請的,異議人可以通過銀行信匯或電匯的方式繳納異議規費,采取匯款的方式繳納異議規費的,匯款人名義應與異議人名義一致。
收款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富力支行
帳號:711141018260001××××
匯款用途:對×××××××號商標的異議規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本商標代理組織xxxx,受美國a有限責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稱“異議人”)的委托,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刊登于《商標公告》第xxxx期初步審定公告上的第xxxx號浙江d公司(下稱“被異議人”)的商標申請,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
事實和理由陳述如下:
一、“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商標,具有獨占的在先權利。
(一)異議人簡介
異議人是依據美國相關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國公司, 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購,組成目前的a llc公司。
異議人是美國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 inc.,紐約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xxx)的全資子公司。
異議人主要經營嬰童床、搖籃、燈具、嬰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嬰童玩具等嬰童用品等相關業務,并在澳大利亞設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國設立有a uk limited公司。
公司經營活動遍布于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諸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及英國、愛爾蘭、西班牙、波蘭、德國等歐洲國家,年總經營額在1.2億美元以上,是目前相關行業在美國及澳大利亞最大的公司,市場占有率達50%。
20xx年,a llc公司的經營活動進入中國市場。
公司創建20多年來,已被國際上同行業和相關公眾所廣泛認知。
(二)權利分析
“words”既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商號),又是異議人的商標。
“words”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品牌,具有鮮明的顯著特征,其中“圖形”是公司設計師xxxx的獨創設計。
“words”和“words+圖形”商標已分別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被核準注冊,目前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提出注冊申請,正處于審查過程中。
毫無疑問,異議人是“words”和“words+圖形”的創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無可爭辯的以下在先權利:
(1)企業名稱權。
正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異議人的企業名稱“words”具有很強的市場影響力,是應該得到合法保護的。
(2)著作權。
“words+圖形”商標中的圖形在兩個文字中間,這是一種獨特的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
(3)商標權。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應被認定為系異議人的代理人,所以被異議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將異議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已違反了上述《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被異議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應不予核準。
再則,被異議人搶注“words+圖形”商標也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抄襲、復制、惡意搶注異議人商標,阻擋真正的商標權人在中國申請注冊,應在禁止注冊之列。
二、異議人與被異議人之間存在著實質性的代理關系。
(略)
(一)代理關系
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經營是通過b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來實現的,年經營額約在2500-3000萬美元,時間已長達十多年之久,這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一層代理關系。
b公司出于經營的需要,將其經營額中的1000-1500萬美元的“words+圖形”商品轉給浙江c公司(下稱“c公司”,第二代理人)來經營,這是“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第二層代理關系。
上述兩個層次的代理關系均有雙方之間貨物單據、增值稅發票等為證。
(二)關聯關系
被異議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關聯企業。
理由是:浙江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冊處的相關檔案顯示,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的聯系紐帶是e(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e公司”),具體為:
(1)c公司與e公司系關聯企業。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東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計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計97.17%的股份。
其中,丙出任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
同時,丙和乙系夫妻關系。
這就是說,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絕對優勢的股權,是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時,乙便是其唯一的股東,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擔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顯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婦為紐帶,系關聯企業。
(2)e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存在投資關系,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以來,e是被異議人d公司的唯一股東。
兩者系法律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3)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擔任被異議人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擔任被異議人的監事;同時,丙擔任c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實際控制人。
乙、丙夫婦同時控制與決策被異議人與c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
(4)b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之間的關系。
b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時擔任被異議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時異議人已經與b公司存有代理關系。
這充分說明b公司與被異議人之間也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被異議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應該已經知道異議人與b公司的代理關系,并且知悉異議人的商標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鑒于被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words+圖形”的商標申請的時間是20xx年9月26日,從上述表格以及代理關系、關聯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圖形”商標問題上,c公司和被異議人有著共同的利益關系,在法律上屬于關聯企業,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存有實質上的代理關系。
一旦“words+圖形”商標注冊成功他們就可以擺脫與異議人之間的關系,并與異議人爭搶市場,哄騙消費者來實現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異議人申請“words+圖形”商標,完全是一種蓄意的抄襲、模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的行為。
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異議人的主要負責人和股東,在金額巨大的代理業務中,他們當然知道“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立并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也正是由此意識到 “words+圖形”商標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就由這個表面上與異議人沒有明確的代理關系,而實質卻是與c公司有著關聯關系、與異議人構成實質代理關系的d公司來申請“words+圖形”商標,企圖由此逃避法律責任。
三、被異議商標“words+圖形”與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是使用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或相關商品上的相同商標。
被異議人申請的第xxxx號“words+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在歐盟已經核準注冊的“works+圖形”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是完全相同的,屬相同商標;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注冊的“words”商標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屬近似商標。
被異議人和c公司系關聯企業,有共同的實際控制人,經營業務與異議人的經營業務相同,其商標的使用商品也必定與異議人已獲注冊并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被異議“words+圖形”商標,其申報的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褲;嬰兒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
這些商品正是異議人“words+圖形”商標相關的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注冊的“words+圖形”商標,“words”商標的商品屬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一旦被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僥幸搶注成功,將誤導市場和消費者,以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系來源于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某種關系,從而造成混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異議人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
特別是該商標所代表的嬰童產業有非常嚴謹的行業安全要求,這種混亂將增加市場產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將不堪設想。
四、被異議人抄襲、復制異議人商標,并惡意搶注的行為違反了以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理應被撤銷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分析,異議人申請商標局對本案進行調查和核實,并依法撤銷對第xxxx號“words+圖形”的初步審定,不予注冊,以制止被異議人抄襲、搶注他人商標的違法和喪失商業誠信的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異議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廣大的消費者免受欺騙和傷害。
異議人:a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代理組織:xxxx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xxx
20xx年xx月xx日
商標異議申請書篇二
被異議商標:
類別:
初步審定號:
初步審定公告期:
初步審定公告日期:
被異議人名稱:
被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
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申請人章戳(簽字):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
注:
1、異議理由和證明材料請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3、收費標準:商標異議費1000元。
4、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初步審定號為國際注冊號,填寫時在注冊號前加字母以示區分。初審公告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期,初審公告日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日期。
5、若被異議商標為共同申請的商標,被異議人名稱/地址欄必須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
商標異議申請書篇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本商標代理組織,受美國a有限責任公司(英文名:allc)(下稱“異議人”)的委托,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刊登于《商標公告》第x期初步審定公告上的第號浙江d公司(下稱“被異議人”)的商標申請,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事實和理由陳述如下:
(一)異議人簡介
異議人是依據美國相關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國公司,ainc成立于20xx年,a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inc被allc收購,組成目前的allc公司。異議人是美國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brand,inc.,紐約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的全資子公司。異議人主要經營嬰童床、搖籃、燈具、嬰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嬰童玩具等嬰童用品等相關業務,并在澳大利亞設立有aaustraliapvtltd公司,在英國設立有auklimited公司。公司經營活動遍布于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諸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及英國、愛爾蘭、西班牙、波蘭、德國等歐洲國家,年總經營額在1.2億美元以上,是目前相關行業在美國及澳大利亞最大的公司,市場占有率達50%。20xx年,allc公司的經營活動進入中國市場。目前在中國大陸的總經營額約6000萬美元,其中與浙b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經營額在2500-3000萬美元。公司創建20多年來,已被國際上同行業和相關公眾所廣泛認知。
(二)權利分析
“words”既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商號),又是異議人的商標。“words”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品牌,具有鮮明的顯著特征,其中“圖形”是公司設計師獨創設計。“words”和“words+圖形”商標已分別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被核準注冊,目前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提出注冊申請,正處于審查過程中。毫無疑問,異議人是“words”和“words+圖形”的創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無可爭辯的以下在先權利:
(1)企業名稱權。正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異議人的企業名稱“words”具有很強的市場影響力,是應該得到合法保護的。
(2)著作權。“words+圖形”商標中的圖形在兩個文字中間,這是一種獨特的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
(3)商標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應被認定為系異議人的代理人,所以被異議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將異議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已違反了上述《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異議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應不予核準。再則,被異議人搶注“words+圖形”商標也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抄襲、復制、惡意搶注異議人商標,阻擋真正的商標權人在中國申請注冊,應在禁止注冊之列。
(略)
(一)代理關系(詳見證據七)
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經營是通過b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來實現的,年經營額約在2500-3000萬美元,時間已長達十多年之久,這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一層代理關系。
b公司出于經營的需要,將其經營額中的1000-1500萬美元的“words+圖形”商品轉給浙江c公司(下稱“c公司”,第二代理人)來經營,這是“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第二層代理關系。
上述兩個層次的代理關系均有雙方之間貨物單據、增值稅發票等為證。
(二)關聯關系(詳見證據六、證據八)
被異議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關聯企業。理由是:浙江省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冊處的相關檔案顯示,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的聯系紐帶是e(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e公司”),具體為:
(1)c公司與e公司系關聯企業。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東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計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計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同時,丙和乙系夫妻關系。這就是說,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絕對優勢的股權,是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時,乙便是其唯一的股東,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擔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顯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婦為紐帶,系關聯企業。
(2)e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存在投資關系,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以來,e是被異議人d公司的.唯一股東。兩者系法律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3)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擔任被異議人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擔任被異議人的監事;同時,丙擔任c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實際控制人。乙、丙夫婦同時控制與決策被異議人與c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
(4)b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之間的關系。
b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時擔任被異議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時異議人已經與b公司存有代理關系。這充分說明b公司與被異議人之間也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被異議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應該已經知道異議人與b公司的代理關系,并且知悉異議人的商標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鑒于被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words+圖形”的商標申請的時間是20xx年9月26日,從上述表格以及代理關系、關聯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圖形”商標問題上,c公司和被異議人有著共同的利益關系,在法律上屬于關聯企業,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存有實質上的代理關系。一旦“words+圖形”商標注冊成功他們就可以擺脫與異議人之間的關系,并與異議人爭搶市場,哄騙消費者來實現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異議人申請“words+圖形”商標,完全是一種蓄意的抄襲、模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的行為。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異議人的主要負責人和股東,在金額巨大的代理業務中,他們當然知道“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立并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也正是由此意識到“words+圖形”商標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就由這個表面上與異議人沒有明確的代理關系,而實質卻是與c公司有著關聯關系、與異議人構成實質代理關系的d公司來申請“words+圖形”商標,企圖由此逃避法律責任。
被異議人申請的第號“words+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在歐盟已經核準注冊的“works+圖形”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是完全相同的,屬相同商標;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注冊的“words”商標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屬近似商標。
被異議人和c公司系關聯企業,有共同的實際控制人,經營業務與異議人的經營業務相同,其商標的使用商品也必定與異議人已獲注冊并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被異議“words+圖形”商標,其申報的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褲;嬰兒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這些商品正是異議人“words+圖形”商標相關的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注冊的“words+圖形”商標,“words”商標的商品屬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一旦被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僥幸搶注成功,將誤導市場和消費者,以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系來源于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某種關系,從而造成混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異議人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特別是該商標所代表的嬰童產業有非常嚴謹的行業安全要求,這種混亂將增加市場產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將不堪設想。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分析,異議人申請商標局對本案進行調查和核實,并依法撤銷對第號“words+圖形”的初步審定,不予注冊,以制止被異議人抄襲、搶注他人商標的違法和喪失商業誠信的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異議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廣大的消費者免受欺騙和傷害。
異議人:a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代理組織: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商標異議申請書篇四
類別:
初步審定號:
初步審定公告期:
初步審定公告日期:
被異議人名稱:
被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申請人章戳 (簽字): 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人簽字:年 月 日注: 1.異議理由和證明材料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3.收費標準:商標異議費1000元。
4.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初步審定號為國際注冊號,填寫時在注冊號前加字母“g”以示區分。
初審公告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期,初審公告日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日期。
5.若被異議的商標為共同申請的商標,被異議人名稱/地址欄信息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本商標代理組織xxxx,受美國a有限責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稱“異議人”)的委托,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刊登于《商標公告》第xxxx期初步審定公告上的第xxxx號浙江d公司(下稱“被異議人”)的商標申請,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
事實和理由陳述如下:
一、“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商標,具有獨占的在先權利。
(一)異議人簡介
異議人是依據美國相關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國公司,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購,組成目前的a llc公司。
異議人是美國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inc.,紐約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xxx)的全資子公司。
異議人主要經營嬰童床、搖籃、燈具、嬰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嬰童玩具等嬰童用品等相關業務,并在澳大利亞設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國設立有a uk limited公司。
公司經營活動遍布于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諸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及英國、愛爾蘭、西班牙、波蘭、德國等歐洲國家,年總經營額在1.2億美元以上,是目前相關行業在美國及澳大利亞最大的公司,市場占有率達50%.20xx年,a llc公司的經營活動進入中國市場。
公司創建20多年來,已被國際上同行業和相關公眾所廣泛認知。
(二)權利分析
“words”既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商號),又是異議人的商標。
“words”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品牌,具有鮮明的顯著特征,其中“圖形”是公司設計師xxxx的獨創設計。
“words”和“words+圖形”商標已分別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被核準注冊,目前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提出注冊申請,正處于審查過程中。
毫無疑問,異議人是“words”和“words+圖形”的創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無可爭辯的以下在先權利:
(1)企業名稱權。
正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異議人的企業名稱“words”具有很強的市場影響力,是應該得到合法保護的。
(2)著作權。
“words+圖形”商標中的圖形在兩個文字中間,這是一種獨特的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
(3)商標權。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應被認定為系異議人的代理人,所以被異議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將異議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已違反了上述《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被異議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應不予核準。
再則,被異議人搶注“words+圖形”商標也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抄襲、復制、惡意搶注異議人商標,阻擋真正的商標權人在中國申請注冊,應在禁止注冊之列。
二、異議人與被異議人之間存在著實質性的代理關系。
(略)
(一)代理關系(詳見證據七)
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經營是通過b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來實現的,年經營額約在2500-3000萬美元,時間已長達十多年之久,這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一層代理關系。
b公司出于經營的需要,將其經營額中的1000-1500萬美元的“words+圖形”商品轉給浙江c公司(下稱“c公司”,第二代理人)來經營,這是“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第二層代理關系。
上述兩個層次的代理關系均有雙方之間貨物單據、增值稅發票等為證。
(二)關聯關系(詳見證據六、證據八)
被異議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關聯企業。
理由是:浙江省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冊處的相關檔案顯示,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的聯系紐帶是e(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e公司”),具體為:
(1)c公司與e公司系關聯企業。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東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計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計97.17%的股份。
其中,丙出任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
同時,丙和乙系夫妻關系。
這就是說,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絕對優勢的股權,是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時,乙便是其唯一的股東,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擔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顯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婦為紐帶,系關聯企業。
(2)e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存在投資關系,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以來,e是被異議人d公司的唯一股東。
兩者系法律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3)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擔任被異議人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擔任被異議人的監事;同時,丙擔任c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實際控制人。
乙、丙夫婦同時控制與決策被異議人與c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
(4)b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之間的關系。
b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時擔任被異議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時異議人已經與b公司存有代理關系。
這充分說明b公司與被異議人之間也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被異議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應該已經知道異議人與b公司的代理關系,并且知悉異議人的商標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鑒于被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words+圖形”的商標申請的時間是20xx年9月26日,從上述表格以及代理關系、關聯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圖形”商標問題上,c公司和被異議人有著共同的利益關系,在法律上屬于關聯企業,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存有實質上的代理關系。
一旦“words+圖形”商標注冊成功他們就可以擺脫與異議人之間的關系,并與異議人爭搶市場,哄騙消費者來實現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異議人申請“words+圖形”商標,完全是一種蓄意的抄襲、模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的行為。
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異議人的主要負責人和股東,在金額巨大的代理業務中,他們當然知道“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立并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也正是由此意識到“words+圖形”商標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就由這個表面上與異議人沒有明確的代理關系,而實質卻是與c公司有著關聯關系、與異議人構成實質代理關系的d公司來申請“words+圖形”商標,企圖由此逃避法律責任。
三、被異議商標“words+圖形”與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是使用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或相關商品上的相同商標。
被異議人申請的第xxxx號“words+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在歐盟已經核準注冊的“works+圖形”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是完全相同的,屬相同商標;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注冊的“words”商標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屬近似商標。
被異議人和c公司系關聯企業,有共同的實際控制人,經營業務與異議人的經營業務相同,其商標的使用商品也必定與異議人已獲注冊并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被異議“words+圖形”商標,其申報的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褲;嬰兒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
這些商品正是異議人“words+圖形”商標相關的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注冊的“words+圖形”商標,“words”商標的商品屬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一旦被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僥幸搶注成功,將誤導市場和消費者,以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系來源于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某種關系,從而造成混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異議人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
特別是該商標所代表的嬰童產業有非常嚴謹的行業安全要求,這種混亂將增加市場產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將不堪設想。
四、被異議人抄襲、復制異議人商標,并惡意搶注的行為違反了以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理應被撤銷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分析,異議人申請商標局對本案進行調查和核實,并依法撤銷對第xxxx號“words+圖形”的初步審定,不予注冊,以制止被異議人抄襲、搶注他人商標的違法和喪失商業誠信的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異議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廣大的消費者免受欺騙和傷害。
異議人:a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代理組織:xxxx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xxx
20xx年xx月xx日
商標異議申請書篇五
被異議商標:
類別:
初步審定號:
初步審定公告期:
初步審定公告日期:
被異議人名稱:
被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
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申請人章戳(簽字):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人簽字:
注:1、異議理由和證明材料請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3、收費標準:商標異議費1000元。
4、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初步審定號為國際注冊號,填寫時在注冊號前加字母“g”以示區分。初審公告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期,初審公告日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日期。
5、若被異議商標為共同申請的商標,被異議人名稱/地址欄必須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
商標異議申請書篇六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執行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撤回對________________仲裁字(20__)第547號仲裁裁決的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申請人依據已經生效的海勞仲裁字(20__)第547號仲裁裁決書,于_____年_____月向貴院申請執行,貴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作出秀執字(20__年)第43號執行裁定書。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就全部執行事項達成和解協議,且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畢和解協議所約定的全部義務,故申請人申請撤回對于本案的執行,敬請貴院予以批準。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強制執行申請條件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稅務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稅務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5、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商標異議申請書篇七
被異議商標: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初步審定公告日期:被異議人名稱:被異議人地址:郵政編碼: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異議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含地區號):傳真(含地區號):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申請人章戳(簽字):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注:
1、異議理由和證明材料請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3、收費標準:商標異議費1000元。
4、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初步審定號為國際注冊號,填寫時在注冊號前加字母"g"以示區分。初審公告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期,初審公告日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日期。
5、若被異議商標為共同申請的'商標,被異議人名稱/地址欄必須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
商標異議申請書篇八
異議申請人名稱:
代理組織名稱:
被異議商標:
初步審定號:
類別:
異議申請人章戳(簽字):????????????????????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2、國內申請人不需要填寫英文。
3、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初步審定號為國際注冊號,填寫時在注冊號前加字母"g"以示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