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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條例版面篇一
信訪是基層的重要工作,也是銜接群眾和政府的紐帶。信訪工作得當,既有助于解決實際問題,緩和社會矛盾,又能提高政府形象和權威。從2015年6月1日起,新版信訪工作條例正式實行,條例全面規范了信訪工作的組織管理、信訪群眾的權利和義務、信訪工作的法律保障及責任等各個方面。雖然新版信訪工作條例的實施對于整個社會治理有著重要的意義,但舊版信訪工作條例在過去的幾十年中同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對于新版信訪工作條例的制定也有著很大的啟示意義。因此,本文將重點探究和總結老版信訪工作條例中的心得體會,為新時代的信訪工作提供借鑒和參考。
第二段:了解信訪工作條例的歷史背景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于1993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出臺背景是當時國家對于群眾信訪的高度重視和政治變革的需要。隨著法制建設和社會治理工作的不斷完善,老版信訪工作條例逐漸從初期的“見情實事”、“疏通渠道”向“預防為主、維穩為輔”的原則發展。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對于信訪工作的組織管理、信訪群眾的權利和義務、信訪工作的法律保障及責任等各個方面都做出了明確和詳細的規定。
第三段:老版信訪工作條例的貢獻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的實施對于推動信訪工作的標準化和規范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老版信訪工作條例明確了信訪工作的工作機構和職責,確保了信訪工作的有序開展。其次,老版信訪工作條例規定了信訪群眾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保障了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再次,老版信訪工作條例明確了公安、法院等相關部門對信訪事項的受理、協調、處理和解決范圍和程序, 強化了信訪事項的法律保障。此外,老版信訪工作條例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的信息公開和接待群眾的工作力度,增強了政務公開和政府透明度,為信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四段:老版信訪工作條例的問題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雖然對于信訪工作的有序開展和群眾權益的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由于當時國家對信訪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如現今,因此其法律效力和社會認同度相對較低。其次,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制定時期較早,對于現代化形勢和新的矛盾問題未作出充分的考慮。最后,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在實踐操作中的執行效果有待進一步強化和完善。
第五段:結論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是我國信訪工作發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對于整個社會治理工作的規范化和法制化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雖然新版信訪工作條例在全面規范信訪工作方面有著更高水平和更完善的制度設計,但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制定的過程和執行過程中所積累的豐富經驗仍有著深遠的意義和很大的借鑒意義。在今后的信訪工作實踐中,應該不斷總結和探索新的信訪工作模式和機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強政府與群眾之間的聯系,形成新的信訪工作理念和實踐標準。
信訪工作條例版面篇二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體制的要求,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央及地方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1.黨組織設置和隸屬關系
1.1公司黨組織隸屬公安縣機關工委領導,處于公司政治核心地位,并依法開展活動。
1.2根據黨章規定和上級黨委批準,公司設立黨委,在下屬部門(子公司)設立黨支部.
1.3公司黨組織根據結構的變化和黨員變動情況,及時相應調整公司內黨組織的設置,保證黨組織體系的健全。
1.4公司總部及所在地的基層黨組織,直屬公司黨委領導;跨省,市(自治區)的公司(子公司)的基層黨組織或黨員,原則上掛靠當地黨組織;股權高度分散的子公司一般可由當地黨組織領導。
2.黨組織內部機構
2.1在上級黨組織指導協調下,征求公司董事會意見后,公司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高效精干原則設立內部機構。公司黨組織可設立黨的委員會,紀委檢查委員會。
2.2黨的委員會由公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黨委員會設黨辦(可與行政、人事部門合署辦公。)
2.3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公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2.4公司黨委對基層黨支部實行宏觀領導和管理,不必要求對應設置內部機構。
2.5黨組織應明確黨組織工作機構的職能,職責范圍,并與公司行政系統合理分工和銜接。
3.領導班子與工作人員
3.1公司黨委成員由5-7人組成,基層黨支部為3-5人組成。
3.2按照黨的干部選拔標準,選配領導班子成員。尤其選配黨性強、作風正、懂業務、會管理、有駕馭全局能力,受群眾擁戴的同志擔任黨委書記。
3.3在上級黨組織指導協調下,征求公司董事會意見后,公司黨組織可配備一名專職黨務工作者,并納入公司管理人員編制。
3.4專職黨務工作者與同級行政管理人員同等待遇。為鼓勵黨員員工從事專職黨務,待遇可適當傾斜,并建立與行政,專業管理人員交流、輪換制度。
4.黨組織職責與任務
4.1主要職責
4.1.3加強黨組織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4.1.5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職代會等群眾組織按各自的章程獨立開展工作,協調公司內部各方面的'關系。
4.2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中央、上級黨委和公司黨組織的各項決議決定,完成各項任務。
4.3貫徹黨管干部的組織原則,按照黨的干部隊伍四化和德才兼備的原則,負責黨政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會同有關方面和部門做好公司管理人員日常教育、培養、考察、調配工作。
4.4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協調好公司行政系統與工會關系,增強公司合力。
4.5搞好全公司黨員的黨建理論、形勢和國情教育,以及市場經、科技知識培訓,全面提高黨員素質,樹立良好的黨員形象。
4.6加強黨的自身建設,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在各自崗位上)先鋒模范作用。
4.7端正黨風,嚴肅黨紀。每個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應自覺按黨員標準規范言行,勤奮工作,廉潔自律,不搞腐敗,加強紀檢,對違紀黨員及時處理。
4.8堅持黨的組織生活,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4.9經常了解和研究黨員的思想動態,幫助黨員解決思想問題和實際困難。黨員要經常向組織匯報。
4.10按照黨員標準,做好經常性發展黨員工作,注意培養優秀分子入黨。
4.11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民主與法制、道德、敬業等方面的教育,并保護、引導、發揮員工參與企業改革和經營管理的積極性。
4.12促進精神文明建設與塑造企業文化,培育企業精神相結合,參與或組織實施“凝聚力工程”。
4.13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呼聲,接受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做好群眾工作。
4.14定期或及時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匯報工作。
5.工作制度與方式
5.1公司黨委根據上級黨委的指示精神和計劃,以及本公司的工作規劃,制定黨組織活動計劃。
5.2公司黨委和紀委負責人(或成員)依照法定程序進入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或交叉兼職。條件具備時,黨委書記和董事長可由一人擔任;黨委書記、董事長分設時,黨委書記可按法定程序兼任副董事長,通過參與公司決策并保證監督決策的貫徹執行。
5.3公司基層黨支部書記可兼任適當的基層單位行政職務。5,4為確保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具體措施有:
5.4.1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副總經理)中的黨員有責任及時向黨組織報告工作;
5.4.3行政領導向黨組織通報決策意向,黨組織召開會議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5.5適應形勢變化,不斷改進工作方式。公司黨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各種民主生活會,學習會,匯報會,座談會,傳達上級指示,交流思想,掌握動態,總結布置工作。
5.6公司黨委加強對工會、共青團的領導。對工會主席按同級副職選配,對團委書記是黨員的,可提名為同級黨委委員候選人;是黨員而未進入公司黨委的,可以列席公司黨委的有關會議。公司黨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政工例會,協調黨群工作。
5.7公司黨組織在不影響本崗工作和生產經營前提下,每月占用一定工作時間,開展靈活多樣,生動活潑,講求實效的政治學習和黨員活動。重要活動時間,協商行政領導予以保證。
5.8公司在改組或設立新的公司時,按三同步原則,同步建立新組織,同步配備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開展黨的活動。
5.9公司黨組織的活動經費在公司管理費中列支,年初由公司黨組織負責編制年度費用預算,列入公司財務計劃。在計劃范圍內,日常開支由黨組織書記審批。
6.附則
6.1本條例與中央、省市黨組織規定不符的,按上級黨組織規定執行。
6.2本條例未盡事宜,按黨章和上級黨組織規定辦理。
6.3本條例上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備案)后實施。
本條例由公司黨委辦公室編制
本條例由公司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條例主要起草人:張辛戒
本條例主要審定人:李政再
發布日期:2004年5月20日
版本號:g-a受控(編號/章):
文檔為doc格式
信訪工作條例版面篇三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是我國于1993年制定實行的一個法規,它對全國范圍內的信訪工作進行了規范和指導,并確立了一套科學、嚴密的信訪工作制度。該條例在對信訪活動的內容、程序和方式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為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第二段: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對信訪工作的指導和規范作用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信訪工作的職責和任務,規定信訪舉報的目的和方式,明確信訪處理程序和標準,規定了信訪人的權利和保障措施等。這些規定為信訪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提供了指導和保障,從而提高了信訪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保證了信訪活動的合法性和權益。
第三段: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對改革開放以來的信訪工作的貢獻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信訪工作經歷了巨大的變化和進步。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在這一歷史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幫助我們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信訪工作制度,為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政治民主建設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貢獻。
第四段:老版信訪工作條例的不足之處
盡管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在信訪工作的指導和規范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比如,在處理信訪問題時,還存在一些程序不規范、效率不高的情況;有些信訪人的合法訴求得不到及時地解決,信訪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
第五段:展望新版信訪工作條例的出臺
為更好地適應新時代的需要,我國決定制定新版信訪工作條例并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相比老版條例,新版信訪工作條例更加注重體現人民利益,進一步創新了信訪服務模式,增強了信訪工作的效率和質量等。我相信,在新版信訪工作條例的指導下,我國的信訪工作將得到進一步發展和改善,取得更加顯著的成效。
信訪工作條例版面篇四
1、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堅決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2、認真受理檢舉、控告及黨員對所受黨紀不服的申訴案件,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敢于同一切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3、切實做好來信來訪工作的登記、呈批、轉辦、催辦、查辦、報結、統計、歸檔等正常業務工作。
4、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認真負責處理各類信訪問題,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5、定期綜合分析信訪情況,及時做好信息反饋工作,搞好信訪預測。
6、認真完成領導和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任務,及時上報處理結果。
7、嚴格執行保密規定,不準將來信內容向無關人員透露,不得把有關案件查辦情況向外泄漏。
信訪工作人員應知
十項應知:
1、一定時期國際國內發生的重大事件及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部署。
2、一定時期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
3、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指導思想、任務職責和職能作用。
4、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主要法規、制度。
5、本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經濟管理部門的名稱及其主要職責。
6、黨政各部門歸口處理信訪問題的辦法。
7、本級紀檢監察部門領導分工及各部門的任務職責;本機關信訪工作主要內部工作制度及主要內容。
8、下級事業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
9、紀檢監察部門處理信訪舉報的基本程序、方法。
10、上級、下級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機構設置、分管人員、聯系電話及郵政編碼。
信訪工作人員應會
十項應會:
1、處理各種來信、來訪、舉報電話;會對上訪人進行疏導教育,穩定其情緒;會答復群眾有關信訪舉報的詢問和告知寫信上訪人對其信訪的處理情況。
2、會編寫信訪簡報、摘報、專題報告和轉辦函件等。
3、會進行信訪調研和撰寫調研報告。
4、會對信訪情況進行分析,寫出分析報告。
5、統計信訪情況。
6、會對下級報送的查處結果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7、會查辦督辦信訪案件、初核信訪問題。
8、會妥善回復下級紀檢監察部門有關信訪工作的請示與詢問。
9、會對下級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具體業務進行指導。
10、會撰寫信訪工作的總結、經驗材料及信訪新聞報道稿件。
信訪登記制度
1、來信要及時拆封,并保持信封、郵戳、郵票、信紙及信內其它物件完整無缺。
2、閱信認真,細致,明確重點,抓住中心。
3、用鋼筆(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專門登記信訪內容及處理情況,做到當日信訪當日閱辦,緊急或重要信訪當日閱辦后迅速分流處理。
4、順序號登記為主,兼顧多種分類,做到科學合理,門類齊全,便于檢索統計。
接待來訪制度
1、接待來訪,熱情和藹,態度誠懇,以禮相待。
2、善于掌握來訪者心理,說話講究藝術,做好筆錄及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3、對來訪反映的問題,情節簡單的、政策上有明確規定的,當面給予答復,及時解決,對情況復雜,案情嚴重的,一時無法解答的問題應說明情況,并組織人員抓緊查處。
4、對于舉報者的過分言行,做到有禮有節,或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
呈批制度
1、來信來訪應及時填寫《中共無錫市學校管理中心紀委信訪呈批表》,并附原件給分管領導閱批。
2、重要信訪或問題比較嚴重需要報結果的,在1-2天內交領導閱批,以便及時查處。
3、信訪案件、重要信訪在查處過程中,應及時將進度向有關領導匯報,以取得指導性指示,爭取盡早結案。
查處制度
1、凡上級和領導交辦要報查處結果的信訪,要及時查處,催報和審理結案。
2、上級交辦和涉及紀委監察對象的信訪,由紀委會同有關部門統一查處。
3、一般信訪案件在一個月內查結,復雜案件在二個月內辦結,對問題比較嚴重和立案的案件在三個月內辦結。
4、對所有信訪必須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轉辦制度
1、根據“按級負責,歸口辦理”原則,轉辦迅速,準確,無積壓、拖延,以便認真、及時查處信訪案件。
2、對反映基層黨員干部的來信來訪,除特別重要的問題,送領導閱批外,均轉有關單位和部門處理。
3、凡不屬紀委(監察室)受理范圍的其他來信,登記后,根據內容轉有關部門處理。
催辦制度
1、對轉辦的信訪,在辦理期限內,要采取上門協辦、電話催辦、定期反饋等多種形式,保證按期辦結。
2、基層單位遇有疑難信訪案件,紀委(監察室)要上門協助指導,督促辦理。
上報制度
1、上級黨委、紀委(中央、省、市)和市有關領導部門轉來的信訪,凡是要報結果的,應按期報結,凡是要報回音的,要及時報回音。
2、如不能按時報回音的,應主動向有關部門說明情況和匯報辦案進度,多請示匯報。
回訪復信制度
1、對署名信件和來訪,應把查處情況及時寫信或當面告訴檢舉、控告人,對查處有異議的,應聽取合理意見,認真加以解決,對無理要求的應進行解釋或批評教育,勸其息訴。
2、對黨員申訴的信訪,經過復查,不論改變或維持原處理,均要回訪復信征得同意,避免糾纏不休。
3、對受違紀處分的人,必須做好回訪工作,幫助他們進一步認識錯誤,吸取教訓,鼓勵他們繼續為黨做好工作。
統計制度
1、按時、正確、真實上報各種信訪統計報表。
2、進行數字統計的同時,力爭附有簡明扼要的文字分析,保質保量,一目了然,便于匯總。
3、對于上級下達的各種指標,力爭全面完成,對不能達標的,要找出原因,分析情況,采取措施,加以彌補。
歸檔制度
1、一般信訪辦結后,應寫出辦理結果,然后按照要求歸檔。
2、對信訪案件和重要信訪查處結束后,無論查處結果如何,均要寫出調查報告,做到事實清楚,材料齊全,最后整理歸檔。
3、對于信訪案件,按上級規定的案卷要求裝訂成冊,做到統一規范。
保密制度
嚴格執行中紀委頒發的保密規定,不準將來信來訪內容向無關人員透露,不得把有關案件查辦情況向外泄漏。具體保密內容如下:
1、信訪的檢舉、控告材料和檢舉控告人、舉報人和證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及其安全的有關情況。
2、檢舉、控告黨員領導干部違法違紀,未經核實處理或政在核實處理的內容。
3、辦理信訪案件和查處違紀案件的計劃、請示、報告、內部討論情況,辦案過程中搜集掌握的各類證據,以及公布的調查報告、處理決定和內部通報。
[紀檢監察信訪工作條例制度介紹]
信訪工作條例版面篇五
城市管理信訪工作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工作,保障市民的合法權益。在參與并貫徹實施城市管理信訪工作條例的過程中,我深有感悟。通過這次經歷,我進一步認識到城市管理信訪工作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性,也體會到了一些困難和挑戰。在此,我愿與大家分享一些個人的心得和體會。
首先,我認識到城市管理信訪工作的重要性。城市管理信訪工作是保障市民權益的重要舉措,它關乎到每一個市民的生活。城市管理信訪工作條例的頒布和實施,為我們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操作規范。在過去,由于沒有統一的法規,城市管理信訪工作存在著各種問題,導致一些市民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而現在,有了城市管理信訪工作條例,我們能夠更好地落實各項工作,保障市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其次,我在實施城市管理信訪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難和挑戰。城市中的信訪是復雜而繁瑣的,往往涉及到各種各樣的因素和利益主體。在實踐中,我意識到要做好城市管理信訪工作,需要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有時候,市民的情緒可能會比較激動,我們需要耐心傾聽和溝通,理解他們的問題和需求,并尋求解決的途徑。同時,我們還需要與相關部門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動城市管理信訪工作的順利進行。
此外,我也認識到城市管理信訪工作需要不斷創新和改進。只有與時俱進,不斷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我們才能更好地做好城市管理信訪工作。在實踐中,我積極參與各種培訓和學習,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時,我也加強與其他城市管理信訪工作人員的交流與合作,共同研究如何更好地推進城市管理信訪工作,共同面對挑戰。在這個過程中,我相信我們的工作會變得更加高效和有效。
最后,我深感城市管理信訪工作的意義和價值所在。通過參與城市管理信訪工作,我感受到了傳統的治理方式與現代的治理需求之間的碰撞與融合。城市管理信訪工作條例的頒布和實施,為我們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我們不再依賴傳統的手段和方式,而是更加注重依法、科學、精細的管理手段。這種轉變,為我們的工作帶來了更大的挑戰,同時也為我們的工作帶來了更多的機遇。我們要不斷地學習和探索,努力提升自己的素質和能力,為城市管理信訪工作做出更大的貢獻。
綜上所述,參與并貫徹實施城市管理信訪工作條例的過程,讓我獲得了很多收獲。城市管理信訪工作的重要性、困難和挑戰、創新與改進以及意義和價值,這些都是我在這個過程中的體會和認識。通過這次經歷,我愿意更加努力地投入到城市管理信訪工作中,為我們的城市創造更美好的明天。
信訪工作條例版面篇六
第一條為了規范信訪工作,密切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秩序,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信訪人采用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咨詢問題、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第三條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機關應當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確定一位負責人主管信訪工作。
主要負責人對信訪工作負領導責任,主管負責人負主管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分工負分管責任。
第五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以下信訪工作制度:
(一)信訪工作目標管理制度;
(二)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四)重要信訪事項督查督辦制度;
(五)國家機關之間信訪受理情況相互通報制度;
(六)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應急處置制度;
(七)信訪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
(八)信訪督查員制度;
(九)信訪事項的登記、受理、辦理、回復、報告、歸檔、保密制度;
(十)對信訪問題突出單位通報制度和對其負責人談話誡勉制度;
(十一)信訪工作中失職、瀆職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十二)其他信訪工作制度。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信訪工作制度,接受社會和信訪人的監督。
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自覺維護信訪秩序,支持、配合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處理信訪事項。
第二章信訪人
第七條信訪人依法進行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扣壓信訪人的來信和來訪材料、資料;不得刁難、壓制、歧視、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八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
(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四)詢問、了解信訪法律、法規、制度和信訪事項處理程序;
(五)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與其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服務;
(七)向受理或者辦理機關查詢其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及結果;
(八)對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回避請求;
(九)要求對個人信息以及隱私保密;
(十)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沖擊、圍堵國家機關,攔截車輛,阻斷交通;
(二)煽動、雇傭、脅迫他人進行信訪活動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處理決定,無理反復走訪或者滯留上訪;
(五)侮辱、威脅、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信訪工作機構是代表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的工作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并向信訪人出具受理憑據;
(二)登記、受理上級機關及其信訪工作機構交辦、轉送的信訪事項;
(三)向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下級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轉辦、交辦信訪事項;
(四)協調處理所轄地區、單位之間的信訪事項;
(七)向信訪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有關信訪事項的咨詢服務;
(八)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二條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本機關網站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以下事項:
(一)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受理電話、接待場所、接待時間;
(二)本機關信訪事項受理范圍;
(三)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工作規范及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四)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方式;
(五)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的安排;
(六)其他方便信訪人的事項。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應當為信訪工作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設立或者指定相對獨立的信訪接待場所,提供安全保障,配置相應的隔離、監控、防護、消毒、消防等設施。
信訪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其工作的開展。
有計劃地培訓信訪工作人員,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可以邀請律師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參與信訪工作,為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和信訪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應當整合信訪信息資源,利用政務網絡建立互聯互通的信訪信息系統,達到信訪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忠于職守,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協調能力,并自覺遵守信訪工作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信訪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信訪工作及其人身自由、安全受法律保護。
信訪工作機構工作秩序、設施受到破壞,信訪工作人員的人身自由、安全受到侵害時,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依法保護。
第十八條與信訪人和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回避。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依法向有權處理其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提出。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復議、仲裁、調解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事項受理機關應當引導信訪人按訴訟、復議、仲裁、調解程序向相應的機關或者組織提出。
第二十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提供本人的真實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和基本事實、理由及明確要求。申訴、控告、檢舉的,應當寫明被申訴、控告、檢舉人的姓名、單位、地址和事實、證據、線索。
走訪反映情況,應當在公布的接待時間到有關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提出信訪事項、反映共同要求的,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確需走訪反映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名。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信訪事項,由其監護人代為提出。
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者的信訪事項,應當委托他人代為提出。
受委托人向國家機關提出信訪請求時,應當出示信訪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六)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的意見和建議;
(七)依法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三條各級行政機關負責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行政機關頒布的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意見、建議以及法定職責范圍內工作的咨詢;
(七)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負責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相關法律適用、法律程序問題的咨詢;
(二)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批評;
(三)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四)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訴;
(五)對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申訴;
(七)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處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相關法律程序問題的咨詢;
(二)對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批評;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的申訴;
(四)對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六)對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等管教場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舉報、控告或者申訴;
(八)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六條信訪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受理:
(一)對屬于本級國家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該機關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
(四)有權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決定的國家機關已經分立、合并、撤銷的,信訪事項由繼續履行其職責的國家機關受理。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訪人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一)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審理之中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到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信息時,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國家機關及相關國家機關報告,并迅速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第二十九條工作時間以外,國家機關的值班人員遇到突發的、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危害國家、集體、公民安全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向本機關的負責人報告。
第五章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三十條信訪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三)對轉辦、交辦不當的信訪事項,接收機關應當在收到轉交的信訪事項之日起5日內附上書面理由退回轉辦、交辦機關。
第三十一條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應當在信訪事項辦結時限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告知信訪人。書面答復意見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二)辦理機關對事實的認定;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
(四)信訪事項處理意見;
(五)信訪人不服處理意見尋求救濟的法定途徑。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對于以下信訪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對其代表人作出書面答復;
(三)咨詢、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可以口頭告知、答復;
(四)因信訪事項內容或者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不清等原因無法告知、答復的,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信訪人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決定不服需要申請復查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復核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抄送原復查機關和辦理機關。
第三十五條信訪事項處理程序終結后,信訪人應當履行已經生效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但應當對信訪人做好思想疏導和說服教育工作:
(一)信訪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查、復核信訪事項申請的;
(二)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事項的。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可以通過召開信訪當事人座談會、信訪聽證會等形式,調查了解事實,聽取社會評議,溝通信訪當事人的意見,促進信訪事項的辦理。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屬于控告、檢舉的信訪事項不得召開信訪當事人座談會、信訪聽證會。
第三十七條上級國家機關及其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督辦,并提出督辦意見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收到督辦意見和改進工作建議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信訪人提出的意見、建議、批評、檢舉等,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促進廉政建設,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突出貢獻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國家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機關或者上級國家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緩報、隱瞞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或者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
(二)拒不執行有權處理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
(三)在維護信訪秩序中不履行職責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拒不受理、辦理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信訪人告知或者答復,拒不告知或者答復的;
(六)丟棄、隱匿或者擅自篡改、銷毀信訪材料的;
(八)對信訪人進行刁難、壓制、歧視或者打擊報復的;
(九)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十)應當回避,拒不回避的;
(十一)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一條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經信訪工作機構說服教育無效,由信訪工作機構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有關國家機關將其帶回教育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本機關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機關和信訪接待場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涉外信訪事項參照本條例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訪工作條例版面篇七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下文是安徽省信訪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密切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信訪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國家機關處理信訪問題應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要求和申訴,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并由有關國家機關負責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認真辦理來信,熱情接待來訪。國家機關要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度和領導干部批閱重要來信、接待來訪制度,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五條信訪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單位、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
第二章信訪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信訪人,是指采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要求和申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八條信訪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
(二)對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檢舉或控告;
(三)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提出控告或申訴;
(四)依照規定程序要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答復、復查信訪事項。
第九條信訪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服從國家機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處理;
(四)不得妨礙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不得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條信訪人反映問題,應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級國家機關提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主管機關反映。
信訪人以來訪形式反映群眾集體意愿的,應當推選代表到國家機關設置的接待來訪的專門機構反映,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三章信訪工作機構和信訪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方便群眾、有利工作的原則,設置信訪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的信訪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代表本機關處理信訪問題。其主要職責是:
(二)承辦上級國家機關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依照職責范圍,由信訪機構自辦的信訪事項,應及時、認真辦理;
(四)向下級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轉辦、交辦信訪事項,并負責催辦、督查;
(五)協調處理重要信訪案件;
(六)檢查、指導下級國家機關及有關部門的信訪工作;
(七)做好信訪信息的分析和反映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信訪工作人員應認真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及時、客觀、公正地辦理來信來訪,切實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對信訪人的檢舉、控告及其所反映的問題,應注意保密,不得將檢舉、控告材料轉交或泄露給被檢舉、控告的單位或個人。
信訪工作人員對于涉及本人及其親屬或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信訪事項,應當回避。
第四章信訪的受理和辦理
第十四條各級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對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應轉相關單位辦理,并視情況告知信訪人。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負責受理下列內容的來信來訪:
(二)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建議和對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派出機構處理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申訴和意見。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信訪事項辦理:
(三)轉辦的信訪事項,辦理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90日內辦結,并可視情況向轉辦單位回復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信訪事項,確有必要調閱檔案或案件卷宗時,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調閱。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受理的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信訪工作機構自辦的和上級國家機關交辦、轉辦的信訪事項均應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故期滿未能辦結的,應及時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受理的信訪人提出的訴訟信訪事項,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對不屬于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管轄的非訴訟信訪事項,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轉相關單位辦理,并于7日內將承辦單位告知信訪人。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對于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應當立即上報,并在職權范圍內及時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和擴大。
第二十三條信訪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上一級國家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90日內作出復查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經復查,原處理決定正確的,不再處理。
上一級國家機關認為原處理機關對信訪問題處理不當的,可以責令其重新處理,也可以直接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決定答復信訪人。
第二十四條對信訪人未按規定到縣級以上國家機關集體上訪的,其所在地區或單位的負責人及有關信訪工作機構應及時報告情況,并做好勸返工作。
第二十五條對來訪人員中的精神病人,由信訪工作機構通知其所在地區、單位或監護人員接回。
第二十六條對來訪人員中突發性疾病患者,由信訪工作機構送至醫院診治。治療及善后處理費用,由患者本人、患者所在單位、地區或患者親屬承擔。
第二十七條對信訪問題按規定處理后,信訪人拒不接受處理結果并無理取鬧的,信訪工作機構出具公函,由當地公安部門協助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區將其帶回。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八條信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訪工作機構報請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二)檢舉、控告違紀違法、失職瀆職行為或犯罪活動,對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有顯著成效的。
第二十九條對信訪工作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國家機關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國家機關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根據職權應當受理的信訪事項而拒不受理的;
(二)處理信訪問題超過時限,未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的;
(三)拒不執行上級國家機關對信訪問題的處理決定的。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三)將檢舉、控告材料泄露給被檢舉、控告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壓制、打擊報復或迫害信訪人的;
(五)隱匿、篡改或扣壓信訪材料的;
(六)久拖不辦,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違紀違法、失職瀆職行為。
第三十二條信訪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信訪人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造謠惑眾、煽動群眾集體上訪的;
(二)聚眾鬧事、攔截車輛、堵塞交通、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攜帶危險品、爆炸品、管制器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物品的;
(五)故意毀壞公私財產的;
(六)屢遣屢返,無理取鬧的;
(七)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組織、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處理信訪問題均應依照本條例執行。
定義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原則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特色
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種解決問題的辦法,是一種比較直接的利益表達形式。但是,由于信訪的有關信息一般要經過信訪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篩選,然后遞交給有關領導、有關機關,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也是一種間接的利益表達方式。
信訪工作條例版面篇八
年鑒是系統匯輯上一年度重要文獻資料,逐年編纂連續出版的資料性工具書,年鑒是一種資料性期刊,一年一期,可稱為年刊。
年鑒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大眾傳播媒介。從形式的視角看,它有編年性、連續性和檢索性。一年一編,傳播事物相對完整和發展變化的信息,并設置有方便讀者查找的檢索系統。從內容的視角看,它具有科學性、資料性、全面性、權威性和時間性,科學性和權威性是發揮其使用價值的基本保證。它具有資政、鑒戒、窗口、教育和存史等多種功能和作用。
方志
方志學是在長期編纂方志實踐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專門學問,它研究方志的性質、內容、范圍和任務等問題;將地方志編纂實踐中的經驗教訓,總結概況為理論,找出方志編纂的一般規律,指導修志實踐;探討方志目錄學,方志史料學以及方志編纂學,促進方志的發展。
方志學是研究方志現象運動規律的科學。它研究的主要內容有:方志的產生和發展、方志的性質和分類、方志的特征和功能、志書編纂理論、舊志整理和方志利用、方志批評和志書評論、方志和其他學科的關系等。方志學由理論方志學、方志編纂學、方志學史3個基本結構組成。方志學理論體系就是由這些結構及其衍生結構所構成的,它的發展則是其基本結構和衍生結構的改進和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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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條例版面篇九
進入新時代,社會的進步和城市的發展帶來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的處理需要一個高效的機構。城管信訪工作條例的出臺,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了一種有效的解決途徑。我作為一名城市居民,對于這項條例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并獲得了一些心得體會。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對城管信訪工作條例的理解和感受。
首先,城管信訪工作條例的出臺為城市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在過去的城市管理中,很多問題無法得到及時解決,居民的合法權益也常常受到侵犯。而信訪工作條例的出臺,為城管部門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指導。條例規定了城管部門應該如何收集、登記、處理和回復信訪問題,為城市管理提供了一個規范的框架。這樣一來,城市管理可以更有序、更公正地進行,居民的合法權益也能得到更好地保護。
其次,城管信訪工作條例的實施增強了政府與居民之間的溝通與互動。在實踐中,我們常常遇到一些問題需要政府解決,但是找到合適的渠道并獲得及時回應卻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城管信訪工作條例的出臺尤為重要,因為它建立了政府與居民之間的直接聯系渠道。條例規定了居民可以向城管部門進行信訪,并要求城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給予回復。這種機制的建立讓我們可以更直接地與政府溝通與互動,增強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居民的參與感。
第三,城管信訪工作條例的推行,有效提升了城市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城市管理是一項復雜而繁重的工作,需要有系統的管理和高效的執行。在信訪工作條例中,規定了城管部門應當配備專門的人員負責信訪工作,并對這些人員的要求進行了說明。這些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能夠熟悉信訪工作的流程和操作,能夠及時準確地處理和回復信訪問題。因此,城管信訪工作條例的實施,為城市管理提供了一支有效的隊伍,保障了城市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第四,城管信訪工作條例的出臺,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在過去,由于城市管理問題沒有得到及時解決,居民經常會通過暴力手段來表達不滿和抗議,導致社會的不安定。而通過信訪機制的建立,條例規定了所收集的信訪信息應進行分類整理,并進行綜合分析,及時發現各類問題。這樣一來,城管部門可以通過分析判斷哪些問題最為緊迫和重要,優先處理,保障社會的穩定。同時,切實解決居民的合理訴求,也能減少社會的不滿情緒和沖突。
最后,城管信訪工作條例不僅需要政府的努力,也需要居民的參與。作為一名城市居民,我們應該趁著這個機會認真學習和了解城管信訪工作條例,并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只有政府和居民齊心協力,才能夠更好地推動城市管理的進步和發展。
總之,城管信訪工作條例的出臺,為城市管理提供了一個有效的解決途徑。通過條例的推行,城市管理實現了便民、高效和公正,政府與居民之間的互動和溝通更加順暢,社會的和諧穩定得到了有效保障。城管信訪工作條例的出臺是社會進步和發展的需要,也是居民權益的保障。我相信,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城市管理會變得更加完善和先進。
信訪工作條例版面篇十
上級工作以轉信為主,這些信訪轉到基層,基層無法再轉,無口可歸,有的地方就形成一個以黨政領導為主要責任人的工作格局。下文是山東省信訪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信訪活動和信訪工作,維護信訪秩序,監督和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信訪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訪活動和本省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網絡、書信、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包括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源頭預防、疏導教育相結合;
(三)訴訪分離、分類處理;
(四)公正合理、便民利民。
第五條 國家機關應當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運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以及決策失誤糾錯改正等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國家機關應當運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依法、及時化解可能導致信訪問題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
第六條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職責分工,受理、辦理信訪事項;建立和完善信訪工作領導體制機制,實行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和網絡投訴,接待重要來訪,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處理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和完善信訪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推動、檢查督導,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協調處理涉及兩個以上地區、部門、行業的復雜、疑難信訪事項。
第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向信訪人公開其信訪事項處理進展、辦理結果,并為其查詢、評價本人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對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依法參與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涉及本組織的信訪事項。
國家機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為信訪人和信訪工作提供專業咨詢和服務。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信訪工作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引導公眾通過法定途徑反映訴求、維護權益。
第二章 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阻撓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不得非法限制信訪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視、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十二條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二)委托代理人;
(三)在國家機關調查處理信訪事項時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對與本人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回避申請;
(五)查詢本人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
(六)要求有關國家機關答復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結果;
(七)要求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訪事項;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配合國家機關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信訪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設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
專門設立的信訪工作機構和確定的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統稱為信訪工作機構。
國家機關應當為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證必需的工作經費。
第十五條 信訪工作機構代表本國家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登記、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國家機關和本國家機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六)指導、督促、檢查本轄區或者本系統的信訪工作;
(七)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向信訪人提供與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接待信訪人,不得刁難和歧視;
(二)依法及時處理信訪事項,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責、推諉拖延;
(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饋贈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四)遵守保密制度,尊重個人隱私,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五)按照規定保管信訪工作材料,不得丟失、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毀損;
(六)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作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國家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選派公正廉潔、責任心強,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信訪工作人員培訓、交流、激勵機制,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 信訪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信訪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信訪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應當為信訪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信訪渠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網絡信訪平臺,信訪接待的時間、地點、電話,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和辦理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國家機關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絡信訪平臺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信訪事項的受理范圍和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通過設立網絡信訪平臺、開通電子信箱等方式,暢通網絡信訪渠道,鼓勵和引導信訪人通過網絡提出信訪事項;有條件的,可以開展網絡視頻接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網絡信訪平臺,對信訪事項進行登記、受理、分類、轉送、交辦、督辦、反饋和公開,實現與上級和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以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信訪信息的互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信訪接待場所,方便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聯合接訪工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聯合接訪場所,統一登記、分流處理信訪事項,組織有關工作部門聯合接待、集中解決涉及多個單位的信訪事項。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制度,由其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時間和地點向該負責人當面提出信訪事項。
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可以采取重點約訪、專題接訪、帶案下訪、下基層接訪等方式,當面聽取信訪人的投訴請求并協調處理相關信訪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可以建立、完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信訪工作機制,通過提供辦公場所、購買服務等方式,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其參與來訪接待,為信訪人解答法律問題,協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信訪人申請法律援助,并為國家機關審查、甄別復雜、疑難信訪事項提出法律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章 信訪事項提出
第二十五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通過網絡信訪平臺或者采用電子郵件、書信、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和請求、事實、理由,并如實提供本人持有的與投訴請求有關的證據材料和其他證據線索。
國家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如實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公布的接待時間,根據信訪事項性質和管轄層級,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對以走訪形式跨越本級和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國家機關不予受理,并引導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提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預約,按照預約的時間和地點走訪。
第二十七條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沒有推選代表的,國家機關可以不予接談。信訪人代表應當如實向其他信訪人轉達國家機關的處理或者答復意見。
第二十八條 信訪人可以書面委托一至兩名代理人代為提出信訪事項。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
(一)信訪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二)信訪人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托的代理人代為提出信訪事項。處于傳染期的傳染病病人的信訪事項應當采用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形式提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
代理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事項時,應當出示授權
委托書
,以及近親屬關系證明、有關單位出具的推薦書或者介紹信
(函),并在授權范圍內依法依規行使代理權。第二十九條 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信訪接待場所信訪秩序的維護,由其所在地公安機關具體負責。
對來訪時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擾亂信訪秩序的精神障礙患者,以及被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訪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其他親屬將其接回,必要時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政府、所在單位將其接回;無法接回的,應當通知民政部門或者相關救助、福利機構予以救助。
對來訪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信訪工作機構應當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處理。
第六章 信訪事項受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建議;
(六)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依據職責權限,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建議、意見;
(三)對行政機關發布的地方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建議;
(四)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其職務行為的投訴請求;
(八)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信訪人提出的請求屬于行政機關法定職責范圍,但是依法應當通過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處罰、行政監察等行政程序解決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同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本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協調、督促其及時辦結。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三)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信訪人提出的請求屬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定職責范圍,但是依照法律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依照訴訟程序辦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依照下列規定在十五日內作出處理:
(四)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告知信訪人依法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提出。
依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已經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受理并且正在辦理期限內,或者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查、復核,重復提出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 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最先收到該信訪事項的機關會同其他所涉及的機關協商受理;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決定。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或者職責轉移的,由繼續履行其職責的行政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有關國家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并立即報告上一級國家機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機關。
第七章 信訪事項辦理
第一節 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辦理
第三十六條 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是以不服國家機關、其他有關組織處理決定的申訴,或者請求國家機關幫助解決困難、問題為主要內容的信訪事項。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首辦責任制。信訪事項發生地依照法定職責最先受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為首辦責任單位。首辦責任單位以及具體承辦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將信訪人合理的投訴請求解決在初次辦理環節。
信訪事項發生地與信訪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訪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有關國家機關應當配合信訪事項發生地有關國家機關做好信訪人的救助援助、教育疏導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在辦理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時,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有關組織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辦理重大、復雜、疑難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信訪人提出聽證申請,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舉行聽證。
聽證由信訪人及其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參與處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必要時還可以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政治協商會議委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相關專家學者、職工代表、居民或者村民代表、信訪人近親屬等參加。
聽證應當通過陳述、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舉行聽證的國家機關根據聽證意見形成的聽證結論,可以作為處理該信訪事項的重要依據。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具體規則,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舉行聽證的具體規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辦理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銜接工作機制,組織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法律援助機構或者相關專家學者、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協商對話、說服教育、心理疏導等辦法,對信訪事項依法進行調解。
依照前款規定達成調解協議的,有關國家機關可以引導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四十一條 對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書面答復應當載明信訪人的投訴請求、信訪事項的事實認定情況、處理意見和依據,以及不服處理意見的救濟途徑和期限。
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作出支持信訪人投訴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限期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國家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有關國家機關交辦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向交辦機關反饋辦理結果,提交辦結報告。情況復雜、確需延期辦理的,應當報請交辦機關批準。
第四十三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查。復查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復查機關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意見;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說明理由。
信訪人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要求重新處理的,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復核機關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意見;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說明理由。
復核機關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舉行聽證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五條 復查、復核機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查、復核意見,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二)原處理、復查意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予以撤銷的,應當責令原辦理、復查機關在指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復查意見,但是依法應當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結論明顯不當的。
原辦理、復查機關由于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被責令重新作出處理、復查意見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處理、復查意見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訪事項辦理終結:
(一)信訪事項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
(二)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申請復查、復核的;
(三)信訪事項經復核機關作出復核意見,書面送達信訪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信訪事項辦理終結后,信訪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國家機關不再受理。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在辦理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法申請社會救助。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司法救助。
第二節 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辦理
第四十八條 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是以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等建議、意見為主要內容的信訪事項。
第四十九條 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對信訪人提出或者有關國家機關轉送、交辦的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應當認真梳理,分析研究,并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
(二)沒有實質性內容或者不具有現實可行性的,不予采納。
對可能具有理論研究或者實踐應用價值的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有關國家機關在作出處理決定前,可以組織調查研究和論證,必要時可以約見信訪人聽取有關情況。
第五十條 信訪人要求答復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應當向信訪人反饋辦理情況,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議征集制度,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進行政機關工作、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等提出建議、意見。相關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承擔。
第五十二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進國家機關工作或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節 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辦理
第五十三條 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是以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他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職務行為的檢舉或者控告為主要內容的信訪事項。
第五十四條 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對信訪人提出或者有關國家機關轉送、交辦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定及時調查、核實和處理。
第五十五條 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處理完畢后,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提出檢舉、控告的信訪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檢舉、控告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檢舉、控告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八章 信訪工作督查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依據職責權限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督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和下級人民政府重點督查下列事項:
(一)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決策、部署的情況;
(二)辦理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情況;
(三)辦理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信訪事項的情況;
(四)信訪問題多發和信訪工作薄弱的重點地區、重點部門、重點領域的信訪工作情況。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履行督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與督查事項有關的文件、案卷和其他資料;
(二)要求被督查的單位就督查事項作出書面說明;
(三)就督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約見信訪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四)到信訪事項發生地開展實地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信訪工作機構設立信訪督查專員。信訪督查專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確定的負責信訪督查工作的人員,可以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履行督查職責。
被督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信訪工作機構依法實施的信訪督查,不得拒絕、阻礙信訪督查專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國家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
(一)未按照規定程序受理、辦理信訪事項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三)未按照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四)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復查、復核意見的;
(五)辦理信訪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拖延或者弄虛作假的;
(六)需要督辦的其他情形。
收到改進工作建議的國家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在督查工作中發現,或者信訪人反映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政策的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并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政策的建議。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敷衍塞責、推諉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向提出建議的信訪工作機構反饋處理結果。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在辦理信訪事項中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違紀、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移送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查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本國家機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經本國家機關批準,可以向社會公布:
(一)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和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國家機關;
(二)轉送、交辦、督辦信訪事項情況以及各有關國家機關采納改進工作建議的情況;
(三)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政策的建議及其被采納的情況;
(四)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及其被采納的情況;
(五)國家機關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因下列行為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并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國家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五)拒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復查、復核意見的;
(六)未按照有關規定落實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建議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未按照規定登記、轉送、交辦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收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或者弄虛作假的;
(六)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不予支持的;
(七)應當履行督查職責而未履行的;
(八)對依法應當公開的信訪事項處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公開的;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丟棄、隱匿、偽造、篡改、擅自毀損信訪工作材料的;
(四)對信訪人進行刁難、威脅、壓制、打擊報復,或者非法限制信訪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賄賂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六條 信訪人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其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無效的,由其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其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現場處置措施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必要時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威脅、侮辱、謾罵、毆打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國家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
(七)煽動、串聯、脅迫、雇傭、幕后操縱他人信訪的;
(八)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借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向境內、境外組織或者媒體發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的;
(十一)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1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定義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原則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特色
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種解決問題的辦法,是一種比較直接的利益表達形式。但是,由于信訪的有關信息一般要經過信訪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篩選,然后遞交給有關領導、有關機關,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也是一種間接的利益表達方式。
信訪工作條例版面篇十一
煤礦信訪工作一直以來都是我國煤礦行業的重要一環。為了更好地維護職工的權益、解決矛盾糾紛、促進煤礦穩定發展,我國出臺了《煤礦信訪工作條例》,規范了煤礦信訪工作。以下是我從中汲取的心得體會。
首先,煤礦信訪工作需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規。信訪工作是一個涉及訴求申訴、矛盾糾紛調解等方方面面的工作,了解法律法規對解決信訪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在實踐中,我發現很多煤礦職工并不了解自己的權益,有些矛盾糾紛的發生是因為職工對權益認識不足引起的。因此,我們在開展信訪工作時,要加強對職工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讓職工了解自己的權益,提高信訪工作的效果。
其次,煤礦信訪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機制。《煤礦信訪工作條例》明確了煤礦信訪工作的各項制度,如信訪工作責任制、信訪工作協調機制等。在實踐中,我深感制度機制的重要性。一個完善的制度能夠保障信訪工作的順利進行,起到預防和化解煤礦問題的作用。因此,在開展信訪工作時,我們要切實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確保信訪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工作效率和職工滿意度。
再次,煤礦信訪工作需要注重調解和協商。信訪工作的目的就是解決煤礦職工的合理訴求和矛盾糾紛,避免矛盾升級和社會不穩定。在實踐中,我發現很多矛盾糾紛并非不能協商解決,只是雙方缺乏溝通和理解。因此,在開展信訪工作時,我們要注重聆聽職工的意見和訴求,促使雙方達成妥善解決問題的共識,通過調解和協商達到和諧穩定。
此外,煤礦信訪工作需要注重信息公開。信訪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對于解決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在實踐中,我發現有些信訪問題無法妥善解決,往往是因為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平衡造成的。因此,在開展信訪工作時,我們要注重信息公開,及時向職工披露工作進展,加強信息的收集和發布,提高信訪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參與程度,確保信訪工作的公正性。
最后,煤礦信訪工作需要注重宣傳教育。信訪工作不僅僅是解決問題,更是一個教育過程。在實踐中,我通過開展宣傳活動、舉辦培訓班等方式,加強了職工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了職工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因此,在開展信訪工作時,我們要注重培養職工合法權益意識,及時傳達黨的政策和決策部署,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引導,提高他們的維權能力和法治意識。
總之,煤礦信訪工作是一項復雜而重要的工作,需要我們充分認識其重要性和艱巨性。通過研究和實踐,我體會到只有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注重調解協商、加強信息公開和加強宣傳教育,才能更好地做好煤礦信訪工作,確保煤礦行業平穩發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我也相信,《煤礦信訪工作條例》的出臺將對我國煤礦信訪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標準化發揮重要作用。
信訪工作條例版面篇十二
近年來,我國的信訪工作持續加強,為了更好地推進信訪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我國于2021年3月24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工作條例》,對信訪工作的組織和實施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通過閱讀和理解這一條例,我深感信訪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同時也對信訪工作中的一些問題有了更加明晰的認識。下面我將從制度化、專業化、優化服務、防范化解矛盾以及創新機制等方面談談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信訪工作條例的制定標志著我國信訪工作進入了制度化的階段。信訪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因此需要制定一整套的工作規范和程序,以保證信訪工作的順利進行。信訪工作條例明確了信訪工作的基本原則、任務和職責,進一步明確了信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這對于信訪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意義重大,有助于確保信訪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其次,信訪工作條例的發布也顯示了信訪工作的專業化趨勢。信訪工作涉及人民群眾利益,需要專業化的隊伍來進行處理。條例中明確了信訪工作的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要求,明確了信訪工作的實施原則和操作細則。這將有助于進一步提升信訪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信訪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三,信訪工作條例還要求優化服務,提高信訪工作的滿意度。信訪工作是一項為人民群眾提供服務的工作,其核心應是人民利益至上。信訪工作條例明確了自治區級以上政府應該建立和完善信訪工作受理、反饋和回訪機制,要求政府要及時、準確地受理群眾信訪事項,并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答復。這將有助于解決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提高人民群眾對信訪工作的滿意度。
第四,信訪工作條例的發布也明確了信訪工作的防范化解矛盾的任務。信訪工作是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的重要途徑。條例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信訪工作的預防和化解工作,早發現、早處理,防止信訪問題升級。在實際工作中,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具有辨別、疏解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和合作,盡可能避免矛盾的激化和擴大。
最后,信訪工作條例還要求創新機制,提高信訪工作的工作效能。條例明確了加強信訪信息化建設和技術支持,發揮信息化優勢,提高信訪工作的效益和效率。這將有助于提高信訪工作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能,為信訪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有力支持。
總之,理解信訪工作條例讓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信訪工作的重視程度和工作要求。信訪工作是一項崇高的事業,需要高度責任心和職業素養的信訪工作人員共同努力,通過制度化、專業化、優化服務、防范化解矛盾以及創新機制等方面的不斷完善,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優質的信訪服務,確保信訪工作的公正性和權益保障。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公民,我們應當積極參與到信訪工作中,為推進信訪工作的發展和進步做出自己的貢獻。
信訪工作條例版面篇十三
信訪終結機制是指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信訪機構和其它行政機關不再受理某一信訪事項,既該信訪活動終止的相關制度和程序。下文是甘肅省信訪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信訪工作,密切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秩序,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信訪人采用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咨詢問題、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第三條 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確定一位負責人主管信訪工作。
主要負責人對信訪工作負領導責任,主管負責人負主管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分工負分管責任。
第五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以下信訪工作制度:
(一)信訪工作目標管理制度;
(二)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四)重要信訪事項督查督辦制度;
(五) 國家機關之間信訪受理情況相互通報制度;
(六)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應急處置制度;
(七)信訪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
(八)信訪督查員制度;
(九)信訪事項的登記、受理、辦理、回復、報告、歸檔、保密制度;
(十)對信訪問題突出單位通報制度和對其負責人談話誡勉制度;
(十一)信訪工作中失職、瀆職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十二) 其他信訪工作制度。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信訪工作制度,接受社會和信訪人的監督。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自覺維護信訪秩序,支持、配合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處理信訪事項。
第二章 信訪人
第七條 信訪人依法進行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扣壓信訪人的來信和來訪材料、資料;不得刁難、壓制、歧視、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八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
(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四)詢問、了解信訪法律、法規、制度和信訪事項處理程序;
(五)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與其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服務;
(七) 向受理或者辦理機關查詢其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及結果;
(八)對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回避請求;
(九)要求對個人信息以及隱私保密;
(十)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沖擊、圍堵國家機關,攔截車輛,阻斷交通;
(二)煽動、雇傭、脅迫他人進行信訪活動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處理決定,無理反復走訪或者滯留上訪;
(五)侮辱、威脅、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 信訪工作機構是代表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的工作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并向信訪人出具受理憑據;
(二)登記、受理上級機關及其信訪工作機構交辦、轉送的信訪事項;
(三)向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下級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轉辦、交辦信訪事項;
(四)協調處理所轄地區、單位之間的信訪事項;
(七)向信訪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有關信訪事項的咨詢服務;
(八)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二條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本機關網站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以下事項:
(一)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受理電話、接待場所、接待時間;
(二)本機關信訪事項受理范圍;
(三)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工作規范及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四)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方式;
(五)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的安排;
(六)其他方便信訪人的事項。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應當為信訪工作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設立或者指定相對獨立的信訪接待場所,提供安全保障,配置相應的隔離、監控、防護、消毒、消防等設施。
信訪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其工作的開展。
有計劃地培訓信訪工作人員,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可以邀請律師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參與信訪工作,為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和信訪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應當整合信訪信息資源,利用政務網絡建立互聯互通的信訪信息系統,達到信訪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忠于職守,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協調能力,并自覺遵守信訪工作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信訪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信訪工作及其人身自由、安全受法律保護。
信訪工作機構工作秩序、設施受到破壞,信訪工作人員的人身自由、安全受到侵害時,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依法保護。
第十八條 與信訪人和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回避。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依法向有權處理其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提出。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復議、仲裁、調解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事項受理機關應當引導信訪人按訴訟、復議、仲裁、調解程序向相應的機關或者組織提出。
第二十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提供本人的真實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和基本事實、理由及明確要求。申訴、控告、檢舉的,應當寫明被申訴、控告、檢舉人的姓名、單位、地址和事實、證據、線索。
走訪反映情況,應當在公布的接待時間到有關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提出信訪事項、反映共同要求的,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確需走訪反映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名。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信訪事項,由其監護人代為提出。
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者的信訪事項,應當委托他人代為提出。
受委托人向國家機關提出信訪請求時,應當出示信訪授權
委托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六)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的意見和建議;
(七)依法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行政機關頒布的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意見、建議以及法定職責范圍內工作的咨詢;
(七)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負責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相關法律適用、法律程序問題的咨詢;
(二)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批評;
(三)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四)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訴;
(五)對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申訴;
(七)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處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相關法律程序問題的咨詢;
(二)對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批評;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的申訴;
(四)對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六)對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等管教場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舉報、控告或者申訴;
(八)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受理:
(一)對屬于本級國家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該機關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
(四)有權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決定的國家機關已經分立、合并、撤銷的,信訪事項由繼續履行其職責的國家機關受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訪人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一)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審理之中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到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信息時,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國家機關及相關國家機關報告,并迅速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第二十九條 工作時間以外,國家機關的值班人員遇到突發的、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危害國家、集體、公民安全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向本機關的負責人報告。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三十條 信訪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三)對轉辦、交辦不當的信訪事項,接收機關應當在收到轉交的信訪事項之日起5日內附上書面理由退回轉辦、交辦機關。
第三十一條 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應當在信訪事項辦結時限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告知信訪人。書面答復意見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二)辦理機關對事實的認定;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
(四)信訪事項處理意見;
(五)信訪人不服處理意見尋求救濟的法定途徑。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對于以下信訪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對其代表人作出書面答復;
(三)咨詢、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可以口頭告知、答復;
(四)因信訪事項內容或者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不清等原因無法告知、答復的,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決定不服需要申請復查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復核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抄送原復查機關和辦理機關。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事項處理程序終結后,信訪人應當履行已經生效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但應當對信訪人做好思想疏導和說服教育工作:
(一)信訪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查、復核信訪事項申請的;
(二)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事項的。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可以通過召開信訪當事人座談會、信訪聽證會等形式,調查了解事實,聽取社會評議,溝通信訪當事人的意見,促進信訪事項的辦理。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屬于控告、檢舉的信訪事項不得召開信訪當事人座談會、信訪聽證會。
第三十七條 上級國家機關及其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督辦,并提出督辦意見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收到督辦意見和改進工作建議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信訪人提出的意見、建議、批評、檢舉等,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促進廉政建設,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突出貢獻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國家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機關或者上級國家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緩報、隱瞞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或者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
(二)拒不執行有權處理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
(三)在維護信訪秩序中不履行職責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拒不受理、辦理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信訪人告知或者答復,拒不告知或者答復的;
(六)丟棄、隱匿或者擅自篡改、銷毀信訪材料的;
(八)對信訪人進行刁難、壓制、歧視或者打擊報復的;
(九)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十)應當回避,拒不回避的;
(十一)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一條 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經信訪工作機構說服教育無效,由信訪工作機構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有關國家機關將其帶回教育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本機關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機關和信訪接待場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涉外信訪事項參照本條例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實際上,許多上訪者之所以選擇“走訪”,尤其是“集體走訪”、“重復走訪”,并非是他們不了解信訪部門的聯系方式,也并非是他們缺乏通信手段,不會上網,其中的奧妙,無非是在政府對游行、示威嚴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訪”尤其是“集體上訪”不過是民眾以上訪名義進行的游行示威,一種公開施加壓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訪的“信訪”,最多只能傳遞信息,而不能施加壓力。沒有附加壓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緊迫性只會排在附加壓力信息之后。
上訪者明白了這一點,就越發不會選擇最便捷的通訊手段。一封電子郵件是最沒有壓力的,最不耗費信訪部門和領導人的資源,但最節約資源的方式,就是最無力、最沒用的方式。與其發這樣一封電子郵件,還不如在人氣旺盛的網上論壇發一個帖子,有時候還能產生輿論壓力,引起領導人的重視。其實最有用的,仍然是集體上訪、反復上訪。可以預計,即使這套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建立起來,千千萬萬的上訪者仍然不會去使用這種方便。在信訪問題上,光提供方便是沒有用的。
新《信訪條例》對走訪過程中的潛在壓力傳遞機制進行嚴格管制,規定上訪者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不得“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第二十條),試圖以此把走訪者驅趕到設計好的狹義“信訪”的軌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