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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補償金協議書和離職申請表 補償金協議書(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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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補償金協議書和離職申請表 補償金協議書(大全8篇)
時間:2023-11-05 08:20:10     小編:紫薇兒

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補償金協議書和離職申請表篇一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

乙方身份證號:x年xx月xx日應聘進入甲方公司任一職;于x年xx月xx日時,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齡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一事上,現甲、乙雙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場上,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同時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應于20xx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保險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待遇;乙方工齡換算補償金計算基數計5個月,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xx元整,從乙方簽領該款時起,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動、保險關系。

三、乙方在簽領上述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待遇以后,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動、保險關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要求及法律訴訟。

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同時乙方確認甲方已結清乙方的所有工資及加班費。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勞動部門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補償協議書——補充協議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

甲、乙雙方就x年xx月xx日時,所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補償協議書,增訂補充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條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增加乙方的經濟補償金,計人民幣xx元整。

二、該補充協議具保密性質,乙方同意不對第三人泄露本文件信息,以維護甲方利益。

三、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補償金協議書和離職申請表篇二

1、計算離職補償金的方法:根據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離職補償金;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離職補償金。

2、根據不同離職情形,可以主張不同的賠償金。如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保。協商不成,依法提起仲裁主張權利,以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克扣的工資、加班工資及賠償金、失業保險金等。

離職應該辦哪些手續

1、如果您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后,人力資源部通知您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您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后,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后,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您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并給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離職信模板

尊敬的領導:

您好!

此時此刻,我懷著自己十分復雜的心情向您寫下這個辭職報告,向您和公司提出辭職,對自己的離職也感到很抱歉,也很遺憾自己不能繼續在公司工作。

加入公司已經__年了,成為一名銷售也已經__年了,在公司的這幾年的時間里,我在一點點的完善自己,在工作當中也是兢兢業業,每天都勤勤懇懇的為公司工作,作為一名銷售,業績就是最能證明自己的方式,所以我每天都為了自己的業績以及公司的業績而努力,當初剛開始來到公司的時候,是我第一次從事銷售這份職業,對于自己的能力以及工作態度我都不是很自信,對于自己的工作也不知道自己應該做什么,更不知道自己剛開始的時候應該從何開始,很幸運自己遇到了很多公司的前輩們,也是因為公司領導們和前輩們的幫助才得已在短時間里熟悉公司的業務和產品,這也是自己在之后的銷售工作中,能夠做的如魚得水的很重要的一個原因,這一做便是__年了。

現在的我已經不再是當初那個什么也不會的銷售小白了,現在的我已經完全可以獨立的完成自己的銷售任務,而且也經歷了很多新的`同事的參與,也看到了很多同事的離開,對于公司成員的離開與到來我每次都也都是感受頗多,對于公司新到來的同事,我仿佛再他們身上看到了自己以前的影子,對于公司離開的同事,我也很感嘆公司的一個又一個的離開的遺憾,對于公司的同事,我很喜歡這種有著競爭關系,又非常的團結的團體,雖說我們的業績是按照個人的算的,但是公司所有的同事都是以公司的發展為己任,所以也從來沒有出現過在公司有什么不和的情況的產生。

現在之所以選擇離開是因為自己在這一份工作上面待的太久了,對于銷售而言也沒有什么可以上進的空間,的就是屬于自己的業績,而且每個人在一件事情上面做久了就會有一些的找不到自己的方向感,所以我也希望自己能夠好好的休息一段時間,也不希望自己會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的運行,所以只能在這個時候選擇向公司提出離職,也希望公司和領導能夠理解。

但是對于自己現在手上的項目,我還是會將它們處理好,并且對于自己在公司一些不能完成的項目我也會交接給其他的同事,希望領導能夠盡快的批準。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20__年__月__日

補償金協議書和離職申請表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員工)

乙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應聘進入甲方公司任__________一職;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時,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齡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一事上,現甲、乙雙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場上,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同時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應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保險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待遇;乙方工齡換算補償金計算基數計________個月,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從乙方簽領該款時起,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動、保險關系。

三、乙方在簽領上述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待遇以后,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動、保險關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要求及法律訴訟。

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同時乙方確認甲方已結清乙方的所有工資及加班費。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勞動部門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補償金協議書和離職申請表篇四

被____人(以下簡稱甲方):

____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就____補償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____人情況:甲方目前家庭成員共有名,其分別為(男)、(女)。

二、____人情況:乙方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已經取得____人資格證,乙方承諾將依法與甲方就____補償情況達成協議。

三、房屋補償: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平方米、公攤建筑面積平方米;經過雙方共同委托具備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的評估,此等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價格為元/平方米,故甲方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合計價值為元。

四、土地補償:甲方目前房屋所占土地共有平方米,其中甲方享有專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平方米,甲方與其他人共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平方米;經過雙方共同委托具備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的評估,此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價格為元/平方米,故甲方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合計價值為元。

五、其他補償:考慮到甲方長期居住于此地,搬離家園將給甲方造成諸多不便,本著獎勵補償的原則,乙方承諾除房屋補償金與土地補償金以外,還應當向甲方支付以下補償金:

1、電話號碼變更費用:

2、有線電視安裝成本:

3、交通運輸費用:

六、補償金支付方式:根據雙方之協議,乙方共計支付甲方補償金元,乙方承諾將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將全部補償金支付到甲方所銀行帳戶:銀行帳號。

七、禁止行為:考慮到甲方的弱勢地位,乙方承諾在雙方沒有達成協議以前,絕對不會采取任何停水、停電、停暖等行為來影響甲方的正常生活,否則乙方將向甲方每天支付100元賠償金。

八、爭議解決:雙方如有爭議,將交由北京仲裁委員會解決。

九、其他:本協議壹式陸份,雙方各執叁份,乙方提交房屋行政管理機構壹份。

被____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人(以下簡稱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補償金協議書和離職申請表篇五

國家規定,對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最低標準。只有超過該標準數額,在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進行平均后,才向勞動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標準如下:

一: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為標準低于該數額的勞動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高于該數額的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收入,高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用高處的數額除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算,所得數額視為勞動者個人的月工資或者薪金收入,對該數額超過元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離職分哪些種

員工辭職的類型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雙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補償。一般公司會提前30天征詢員工是否續簽的意見,員工應當照實答復是否續簽。

(二)員工主動辭職,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協商補償方案,實現離職。

(三)滿足法定條件的無條件辭職。

(四)《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8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離職申請書

尊敬的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閱讀我的辭職申請書。

自我去年進入公司之后,由于領導對我的關心、指導和信任,使我有了這樣的工作平臺機會,獲得了很多機遇和挑戰。經過這段時間在公司的工作,我在各方面學到了很多知識,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對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自身存在很多尚不完善的地方,想通過繼續學習來進一步加強自己的能力。為了不因為我個人原因而影響公司的工作,決定在20__年x月x日辭去目前的工作。我知道這個過程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對此我深表歉意。

我會盡快完成工作交接,以減少因我的離職而給公司帶來的不便。為了盡量減少對現有工作造成的影響,在此期間,如果有同事對我以前的工作有任何疑問,我將及時做出答復。

非常感謝領導在這段時間里對我的教導和照顧。在x公司的這段經歷于我而言非常珍貴。將來無論什么時候,我都會為自己曾經是x公司的一員感到榮幸。我確信這段工作經歷將是我整個職業生涯發展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

祝公司領導和所有同事身體健康、工作順利!祝x公司的業績蒸蒸日上!并再次對我的離職給公司帶來的不便表示歉意,同時我也希望公司能夠理解我的實際情況,對我的申請予以考慮并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補償金協議書和離職申請表篇六

用人單位在以下情形下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等規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以上違法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系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41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員,如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作如下理解: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這里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指: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這兩種情形下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無任何過錯,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合情合理。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兜底條款,避免遺漏了其它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同時也為今后法律法規制定相應規定預留接口。

補償金協議書和離職申請表篇七

xx縣xxx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xxxx(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臨時占用乙方的土地進行管道安裝,經雙方和談特定如下協議:

一、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屬于臨時用地,當管道安裝回填后將土地交還給乙方。

二、共占地寬5米×長15米=75平方米。

三、經雙方協商每平方米青苗費賠償20.00元,共計1500.00元(大寫:壹仟伍佰元整)。

四、乙方領到青苗費賠償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屬物。

五、協議簽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給乙方。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甲方正常施工。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20xx年七月九日

補償金協議書和離職申請表篇八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實際用工而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因為是實際用工,所以排除了股權關系等其他方面的關系。勞動關系又是具體的,按其表現形式可分為以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為紐帶而形成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規定條件的合法勞動關系;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各種事實勞動關系,即形式上非法的勞動關系。劃分兩種勞動關系有助于分析不同勞動關系的解除對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影響。

一、合法勞動關系和非法勞動關系的界定。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19條再次強調“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里的“應當”即“必須”,可以看出合法勞動關系排除了以口頭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及建立所謂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合法的“法”指《勞動法》。從立法上看,勞動關系的確立,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要件,用工雙方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既是依法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為勞動爭議的處理提供了直接依據。用工就要簽訂勞動合同是我國勞動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勞動制度的必然要求。

但由于我國市場經濟處在確立時期,受社會環境、法律意識、用人單位、勞動者情況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勞動用工、勞動合同制度呈現出繁雜的狀萬言書,司法實踐大量存在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由此引發的事實勞動爭議糾紛,缺乏明確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調整依據,致使用工雙方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事實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但客觀上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和義務的情形?;蛟S它的合理的因素,但它是相對于合法勞動關系而言的,存在明顯缺點,即隨意性大、用工雙方權利義務不均衡和用工單位的規避法律,因此是非法勞動關系。它的存在,影響我國勞動合同制的全面推行,也潛伏著大量的勞動爭議隱患,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實踐中應當盡量避免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

二、勞動關系解除情形及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法律規定

(一)勞動關系的解除情形

合法勞動關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變,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況一樣,勞動合同在出現無法維持情形時也要解除。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用工雙方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

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秳趧臃ā返?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余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系解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余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

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秳趧臃ā返?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一)在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

《勞動法》第23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又稱生活補償費)的問題?!秳趧臃ā返?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眲趧硬堪l布的《經濟補償辦法》(該辦法與《勞動法》同時生效)及解釋性規定,對經濟補償金在何種情況下應當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給予了進一步說明,現從勞動關系解除的五種情形做一分析: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依據《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绷硗?,《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合意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法》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即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并未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非過失性辭退的,依據《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關于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應依照《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規定執行。

(3)用工單位經濟性裁員時,被裁減的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獲得經濟補償金,因為經濟性裁員非被裁減人員的過失,《經濟補償辦法》第9條規定,即“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逼髽I富余人員辭職的經濟補償金問題,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第13條規定:“職工可以申請辭職,經企業批準辭職的職工,在辦理辭職手續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費”,這里的一次性生活費就是經濟補償金,但《勞動法》和《經濟補償辦法》則未規定對富余職工辭職的經濟補償做出明確的規定。

(4)《勞動法》中未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進行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辦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及少付工資情況時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即該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第二種情形即該辦法第4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

金”。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40條對于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32條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范圍作了解釋:“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按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從解釋的另一方面看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2、3項則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解釋》)均明確,用人單位在五種情況下,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5)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應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勞動法》及《經濟補償辦法》都沒有規定,《勞動法意見》第38條對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做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這里的國家規定如《全民所有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該規定第17條規定:“農民工因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執行,或者屬于第13條第3、4項和第1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該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本人12個月的標準工資?!庇纱?,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有例外。

三、勞動關系解除后,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的;

《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支付勞動經濟補償金,但對具體計算方式沒有明確,這就要求審判人員在司法實踐中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計算。如勞動部在《勞動法意見》中明確規定,有關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按《經濟補償辦法》執行,即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在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那么,月工資收入如何確定?《勞動法》界定了工資及其他收入的界限,即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不屬工資范圍的收入包括: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障福利費、生活困難補助費、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收入,應該符合上述條件,按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實得工資性收入。所以,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作為基數的月工資收入應按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計算。

但由于目前各類企業經濟效益良莠不齊,計發辦法也不盡相同,嚴格用上述辦法核算,可能較難準確計算。如東營地區下崗職工的生活費僅每月230元,而下崗又非其個人原因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按其實際收入計發經濟補償金,顯然也不合理。解決這樣的問題可以分情況而定,勞動者月實得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該標準計算;勞動者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的.,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難以定的,按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這樣計算,則相對合理。

四、審理有關勞動關系及經濟補償金案件中存在問題

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期,勞動關系表現形式出現新的情況,而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調整卻相對滯后,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如何能用現行的法律法規公正合理地調整不斷出現的新的勞動關系已成為擺在審判人員面前的重要問題:

(一)審理勞動關系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1、《勞動法》及其生效前的一些行政法規政策處于同時執行階段,經濟補償金問題在各法律法規中規定得比較零亂,審判實踐中容易混淆。《經濟補償辦法》依據《勞動法》制訂的,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調整范圍小的局限,它僅適用勞動合同的違反和解除兩種情況,條文共13條,難以涵蓋各種類型的勞動關系解除后的經濟補償情形,如第8條用工雙方因勞動合同變更而解除的,只規定了工作時間滿1年即發給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沒有規定補償上限,審理案件時會產生歧義。

2、經濟補償金的性質重點在于補償,其數額一般是由法定的,而《經濟補償辦法》中規定的最高數額為12個月的工資。若一個人與用工單位勞動關系保持長達30年,其和工作的人所得到的經濟補償金相同,其余不予補償,顯然現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不相符合。另外一些大型企業為減員增效,在與職工達成一致,給付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補助補償金,按每年幾千元的價格買斷工齡,買斷職工是協議解除,則補助補償金性質如何認定,也是法院審判中遇到的問題。

3、勞動部《勞動法意見》第2條指出“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這與《勞動法》第29條強調的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是書面的相矛盾,審理這樣的案件時,也給法院判斷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增加了障礙。

4、勞動者被中方單位安排到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工作的經濟補償金究竟應由中方單位支付還是由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單位支付,現行法法律沒有規定,出現了空白,使審判該類案件中無法可依。

5、我國現行關于勞動法律法規基本上是將違約金和賠償金作為一個概念加以規定的,即違約金具有賠償的性質。而用人單位往往具有主動權,使得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與賠償用人單位的違約金相抵消。勞動者事實上很少能拿到經濟補償金,而勞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單純為了懲罰勞動者,因此,應當平衡雙方的利益,按勞動者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獲工資為參照標準,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支付數額。

(二)對勞動關系案件的若干思考

1、為更好地維護好用工雙方的合法權益,就要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把勞動關系只所以劃分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和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非法的勞動關系),是為了更準確地為用工雙方的勞動定性。前者是用工雙方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所發生的爭議是勞動爭議,受《勞動法》的調整;后者是雇用人與受雇人之間因提供勞務、給付報酬的雇用關系而產生的爭議。二者以用工雙方是否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而區別。前者產生的爭議依先裁后審的原則處理,后者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2、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勞動法》實施以前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現仍繼續維持的,應認定為合法的勞動關系。而《勞動法》頒布以后的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應由用工單位首先承擔?,F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或違約在先,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予以懲戒。

3、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里從事勞動,他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是與該企業,而非中方或外方,因此,在解除了勞動關系時,其經濟補償金應由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支付。中外雙方在合資、合作協議中對勞動者勞動關系有約定的應按協議約定處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例外情況。

4、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可以相互并存的,這是因為違約金是對勞動單位或個人進行的懲罰,而經濟補償金是單方面的用人單位的補償,與違約金的本質區別;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額。違約金的支付一般從雙方約定,但由于約定的違約金具有預定的賠償性質,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違約金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經濟補償金則是法定的,不能隨意更改。

綜上,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勞動關系表現形式越來越復雜,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也會因勞動關系的多樣發生變化,在審理勞動關系案件中,因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尚需進一步完善,這就要求司法人員在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勞動立法的精神,公正合理地審理勞動關系案件,切實保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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