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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xxx,男,漢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關村人。
被申請人:yyy,男,漢族,住址同上。
依法對位于xxx村xxx即申請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請人柿樹之間的土地作出使用權確權。
事實與理由:
位于申請人現在建房門前至被申請人柿子樹下的兩塊荒坡地,是申請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隊村民換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另外,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之間的一分地屬于申請人所在村小組所有,申請人經本隊隊長和集體成員同意,花1000元取得該土地使用權。以上事實,申請人有三份證據附后。
現如今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設置道路通行,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貴處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處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簽名:
日期:年月日
個人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xxx,男,1935年出生,漢族,湖南省保靖縣人,住保靖縣遷陵鎮撒珠村。
被申請人:xx,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保靖縣遷陵鎮撒珠村xx號。
申請請求:確認申請人對本案爭議地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1月下旬,申請人將生長在自家屋后左側林地的一棵“金彈子樹”出售給他人。被申請人聲稱該樹生長的地方系他戶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權屬糾紛。
申請人的林地地名為“屋后頭”四至界線為:上齊大路,下齊本人屋,左齊大路,右齊延階竹地。被申請人新屋位于申請人林地(面對林地看)左邊。中間有一條歷史老路相隔。其管轄地不可能越過大路而延及申請人林地。其舊屋處于被申請人下方(中間還隔著一塊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齊申請人屋后。被申請人主張“金彈子樹”生長的地方系他戶管理的土地無事實依據,請政府依照實際情況支持申請人申請請求。
此致
保靖縣遷陵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個人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任xx,男,漢族,約82歲,住劍河縣革東鎮街上村第6組。
申請人:張xx,男,漢族,63歲,住革東鎮街上村第6組。申請人:張仁順,男,漢族,歲,住革東鎮街上村第6組。申請人:任正平,男,漢族,45歲,住革東鎮街上村第6組。被申請人:洪德培,男,族,歲,住革東鎮街上村第6組。被申請人:張德文,男,苗族,歲,住革東鎮街上村第4組。請求事項:請求將爭議灰包泥土劃歸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洪德培共同使用。
事實與理由:
五個申請與被申請人洪德培在1980年經革東鎮街上村第6組同意,共同承包大展留灰包泥土地,四至為:上抵水溝,下抵公路(五組土),左抵吳昌軍圍墻,右抵邊坡,面積約8畝。1996年租給臺江金秋梨公司種果樹;約2004年革東劃歸劍河縣,2009年劍河縣將所有果園地退給原承包人使用,二被申請人不經原承包人及五個申請人同意,侵占申請人承包的大展留、灰包泥、土地造成爭議,2010年6月21日經街道村委會調解未果,爭議至今。
綜上所述,大展留、灰泡泥土地屬于五個申請人和洪德培家共同承包使用,現洪德培與張德文二人串通侵占五個申請人的土地使用權,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特向貴人民政府申請處理,請依法調查處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革東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年8月8日。
個人土地確權申請書篇四
__市人民政府:
我們翁田鎮茂山村委會大堂(塘)經濟合作社與抱__經濟合作社因一塊土地(即“企亮坡”)產生土地權屬糾紛。市政府于20__年以文府[20__]22號文作出處理決定,將爭議土地用途現為農用地,使用權確定給抱__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爭議土地一直為我社所使用,解決前屬我社的族地,族譜有明確記載。解放后,無論是土改時期還是“四固定”時期,于1975年__縣重新進行政區劃時也將“企亮坡”劃屬昌久大隊大堂村使用,此后該片土地的使用權未有新的變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該地帶進去和茂山大隊合并成為茂山鄉人民政府,并由鄉出面借去該地種植樹林,砍伐后歸還,這才引起爭議。20__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法制辦在對我社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__市人民政府文府[20__]22號文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__年6月海南省法制辦公室作出了瓊府法復糾字[20__]第045號行政復議建議自行改正通知書,貴府沒有糾正,于20__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書作出撤銷被申請人__市人民政府文府[20__]22號《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然而,時至今日,貴政府仍然沒有按照復糾書進行自糾,我社在此期間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決定,但一直未得到確切的答復,至使土地權屬爭議至今未得到解決。
為維護我社的合法權益,促使土地糾紛的盡快解決,我社再次請求貴政府依照省法制辦瓊府復糾字[20__]045號糾字書的精神,及時對爭議土地做出處理。
__市__鎮茂山村委會。
__經濟合作社。
文檔為doc格式。
個人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五
土地確權做為一項國家政策,在各省陸續開展.最近很多朋友都問到土地確權。
申請書。
到底要怎么寫這個問題,今天本站小編為你整理了一些土地確權申請書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申請人:,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村一組,務農,身份證:申請人:,女,1938年10月5日生,漢族,住址同上(系申請人之妻),務農。被申請人:,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漢族,住,,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申請事項:請求確認位于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畝地使用權為一組村民、所有。事實與理由:位于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畝地系第一輪土地承包時由發包方承包給、一家,對該土地的使用權人為:、李賢飛、李賢群、李書蘭五人。1996年申請人之子與被申請人簽訂了“關于與兩家承包土地。
協議書。
合同書”,協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進行轉包,收取了給予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協議簽訂后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xx)號,并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申請人、得知此事后,于20xx年把和告上了法庭,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號民事判決。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簽訂的土地轉包協議合事后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追認,屬于無效合同。因對法律法規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情有可原。可是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占著別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并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權只屬于申請人。現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
20xx年5月26日。
申請人:
申請人:,男,漢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關村人。
被申請人:yyy,男,漢族,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依法對位于x村即申請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請人柿樹之間的土地作出使用權確權。
事實與理由:
位于申請人現在建房門前至被申請人柿子樹下的兩塊荒坡地,是申請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隊村民換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另外,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之間的一分地屬于申請人所在村小組所有,申請人經本隊隊長和集體成員同意,花1000元取得該土地使用權。以上事實,申請人有三份證據附后。
現如今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設置道路通行,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貴處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處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簽名:
日期:年月日
個人土地確權申請書篇六
申請人:xxx,男,漢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關村人。
被申請人:yyy,男,漢族,住址同上。
依法對位于xxx村xxx即申請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請人柿樹之間的土地作出使用權確權。
事實與理由:
位于申請人現在建房門前至被申請人柿子樹下的兩塊荒坡地,是申請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隊村民換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另外,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之間的`一分地屬于申請人所在村小組所有,申請人經本隊隊長和集體成員同意,花1000元取得該土地使用權。以上事實,申請人有三份證據附后。
現如今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設置道路通行,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貴處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處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簽名:
日期:
個人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七
申請人:楊某某,女,現年70歲,文盲,土家族,住某某縣官和鄉新田村保田組(原屬保田村保田組)。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現年69歲,初中文化,住某某縣官和鄉新田村保田組(原屬保田村田坎上組)。
申請人楊某某不服某某縣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江府發【2015】16號《某某縣人民政府關于官和鄉新田村保田組板粟山(屋后頭)林地權屬的處理決定》,該處理決定將爭議林地確權給被申請人王某某,與事實不符,嚴重侵害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行政復議法》之規定向貴府提起行政復議。
申請事項:
二、確認爭議林地的使用權歸被申請人楊某某所有。
事實與理由:
本土地權屬糾紛系某某縣人民政府重復頒發自留山證所引發的山林確權糾紛,楊某某的自留山證及土地承包證四至抵界含蓋了爭議林地,與王某某的山林證存在沖突。核查爭議林地的歷史情況與使用現狀是確定權屬的事實基礎,然而某某縣人民政府對上述事實予以回避,僅僅從證據的三性決定山林權屬的歸屬,致使爭議處理缺乏事實依據,并存在嚴重的法律適用問題。具體如下:
本爭議林地屬于原保田村保田組所有,其林地權益依法應由其村民組成員享有,王某某不是該組村民,不可能也不應當對保田組的山林享有土地權益,王某某提供的《自留山證》、《承包證》缺乏事實依據,是重復或錯誤頒發的證件。
1、爭議林地所有權一直以來歸屬于原保田村保田組:
(3)、肖千方、肖應昌、胡尚子、胡其忠等人的證明,證實該土地原屬于保田組;
(4)、某某縣人民政府出具給楊某某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等。
2、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具有村組成員權的人員才可以對村組土地享有使用權,所有權歸村組:
(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更是明確了村集體的土地由村組農戶使用的基本原則。
3、被申請人王某某不是原保田村保田組的村民,依法不可能也不應當享有保田組的土地權益,王某某提供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與事實不符,是錯誤頒證的行為。
(1)、此次山林糾紛系某某縣人民政府重復頒證引起的土地權屬糾紛,農村土地使用權只能由集體成員享有,查明該土地權屬淵源,爭議林地到底歸原保田組還是歸田坎上組所有,是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的事實基礎。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是不動產中的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從權利,根源于所有權,這是法律常識,土地所有權的查明是不能回避的。換句話說,若該土地原歸保田組,則爭議林地歸保田組的楊彩霞使用,反之若該土地原歸屬田坎上組,則爭議林地歸田坎上組的王某某使用。證據證明爭議林地歸保田組所有。
(2)、被申請人王某某辯稱“經保田、田坎上兩組同意,用我的一碗水綠肥坑自留山中20根樹子調換而得”,該辯稱可以證明爭議林地所有權屬于原保田組。王某某認為其土地權益是調換而得,既無事實依據,又與當時政策不符: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調換事實存在,雖有肖地權、胡海林的調查筆錄,但該證據與村民的證人證言相悖;某某縣社員自留山證載明“自留山不許轉讓或買賣,不許開荒種糧”,王某某辯稱調換所得顯然是說謊,退一萬步講,即便存在所謂調換行為也是無效的;爭議山林屬于楊某某管理使用,村組無權對申請人楊某某的山林強行收回、流轉、私自轉讓或調換。
(3)、王某某提供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是錯誤頒發的證件。楊某某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四至抵界涵蓋了王某某《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中的山林,存在一地兩證、重復頒證的情形,頒證給王某某屬于重復頒證行為;王某某提供的該山林證、承包證與土地權屬現狀不符,依法應當糾正。
二、爭議林地依法應當歸屬申請人楊某某,理由是:
3、村委會及部分村民證明證實爭議林地屬于楊某某的山林;
4、某某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林證、承包證給楊某某,確認了使用權;
5、楊某某管理使用爭議林地至今。
三、某某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認定楊某某提供的土地山林證、承包證不具有證據三性,從而認定證據無效,是信口雌黃,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且適用法律完全錯誤。
1、某某縣人民政府認定楊某某提供的《某某縣社員自留山證》、《農業生產責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不符合證據三性,無事實依據。
楊某某提供的《某某縣社員自留山證》、《農業生產責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證據材料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爭議林地具有關聯性,完全符合證據的三性:
、與爭議林地的權屬具有密切聯系,具有關聯性。
綜上,某某縣人民政府認定楊某某提供的證據不具有證據的三性,無任何事實依據。
2、某某縣人民政府依據《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爭議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證據的,爭議的林地應當明確給持有有效證據一方;證據中面積與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為準。”確認爭議林地使用權歸王某某所有,是錯誤的。王某某與楊某某均執有山林證、承包證,其效力相等、地位一致,均是某某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并蓋有公章的證件,均是有效的證據;除此之外,申請人還提供了證人證言,村委會調解紀錄,此類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均反映了土地的歷史現狀,反映了土地權屬的淵源,與楊某某提供的山林證、承包證相互佐證,形成了完成的證據鏈條,均是法律認可的有效證據;某某縣人民政府的錯誤還表現在:孤立地認定政府部門出具的是證據,其它的則不是有效證據,完全違背了綜合全面客觀的證據評定原則,犯了一面概全的錯誤;此案爭議源于一地兩證、重復頒證,除考慮證件的真偽外,更重要的是查明爭議林地的權屬淵源,否則是舍本逐末,所得結論必然錯誤。某某縣人民政府認定“只有一方執有效證據”,與事實不符,某某縣人民政府依此作出處理決定,適用法律完全錯誤。
綜上,楊某某是原保田組的村民,依法對保田組的山林享有使用權,某某縣人民政府一地兩證、重復頒證的行為是本糾紛的根源,處理山林權屬爭議,應當查明爭議土地的歷史歸屬及使用現狀,某某縣人民政府完全回避了對上述事實的查明,在無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認定楊某某提供的蓋有某某縣人民政府公章的山林證、承包證不符合證據三性,從而確認爭議土地使用權歸王某某所有,完全背離了基本事實與法律常規,是極端錯誤的。懇請貴府予以糾正,公平公正處理本案,依法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貴州省某某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楊某某
2015年7月4日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楊某某,女,現年70歲,文盲,土家族,住某某縣官和鄉新田村保田組(原屬保田村保田組)。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現年69歲,初中文化,住某某縣官和鄉新田村保田組(原屬保田村田坎上組)。
申請人楊某某不服某某縣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江府發【2015】16號《某某縣人民政府關于官和鄉新田村保田組板粟山(屋后頭)林地權屬的處理決定》,該處理決定將爭議林地確權給被申請人王某某,與事實不符,嚴重侵害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行政復議法》之規定向貴府提起行政復議。
申請事項:
二、確認爭議林地的使用權歸被申請人楊某某所有。
事實與理由:
本土地權屬糾紛系某某縣人民政府重復頒發自留山證所引發的山林確權糾紛,楊某某的自留山證及土地承包證四至抵界含蓋了爭議林地,與王某某的山林證存在沖突。核查爭議林地的歷史情況與使用現狀是確定權屬的事實基礎,然而某某縣人民政府對上述事實予以回避,僅僅從證據的三性決定山林權屬的歸屬,致使爭議處理缺乏事實依據,并存在嚴重的法律適用問題。具體如下:
本爭議林地屬于原保田村保田組所有,其林地權益依法應由其村民組成員享有,王某某不是該組村民,不可能也不應當對保田組的山林享有土地權益,王某某提供的《自留山證》、《承包證》缺乏事實依據,是重復或錯誤頒發的證件。
1、爭議林地所有權一直以來歸屬于原保田村保田組:
(3)、肖千方、肖應昌、胡尚子、胡其忠等人的證明,證實該土地原屬于保田組;
(4)、某某縣人民政府出具給楊某某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等。
2、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具有村組成員權的人員才可以對村組土地享有使用權,所有權歸村組:
(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更是明確了村集體的土地由村組農戶使用的基本原則。
3、被申請人王某某不是原保田村保田組的村民,依法不可能也不應當享有保田組的土地權益,王某某提供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與事實不符,是錯誤頒證的行為。
(1)、此次山林糾紛系某某縣人民政府重復頒證引起的土地權屬糾紛,農村土地使用權只能由集體成員享有,查明該土地權屬淵源,爭議林地到底歸原保田組還是歸田坎上組所有,是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的事實基礎。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是不動產中的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從權利,根源于所有權,這是法律常識,土地所有權的查明是不能回避的。換句話說,若該土地原歸保田組,則爭議林地歸保田組的楊彩霞使用,反之若該土地原歸屬田坎上組,則爭議林地歸田坎上組的王某某使用。證據證明爭議林地歸保田組所有。
(2)、被申請人王某某辯稱“經保田、田坎上兩組同意,用我的一碗水綠肥坑自留山中20根樹子調換而得”,該辯稱可以證明爭議林地所有權屬于原保田組。王某某認為其土地權益是調換而得,既無事實依據,又與當時政策不符: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調換事實存在,雖有肖地權、胡海林的調查筆錄,但該證據與村民的證人證言相悖;某某縣社員自留山證載明“自留山不許轉讓或買賣,不許開荒種糧”,王某某辯稱調換所得顯然是說謊,退一萬步講,即便存在所謂調換行為也是無效的;爭議山林屬于楊某某管理使用,村組無權對申請人楊某某的山林強行收回、流轉、私自轉讓或調換。
(3)、王某某提供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是錯誤頒發的證件。楊某某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四至抵界涵蓋了王某某《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中的山林,存在一地兩證、重復頒證的情形,頒證給王某某屬于重復頒證行為;王某某提供的該山林證、承包證與土地權屬現狀不符,依法應當糾正。
二、爭議林地依法應當歸屬申請人楊某某,理由是:
3、村委會及部分村民證明證實爭議林地屬于楊某某的山林;
4、某某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林證、承包證給楊某某,確認了使用權;
5、楊某某管理使用爭議林地至今。
三、某某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認定楊某某提供的土地山林證、承包證不具有證據三性,從而認定證據無效,是信口雌黃,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且適用法律完全錯誤。
1、某某縣人民政府認定楊某某提供的《某某縣社員自留山證》、《農業生產責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不符合證據三性,無事實依據。
楊某某提供的《某某縣社員自留山證》、《農業生產責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證據材料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爭議林地具有關聯性,完全符合證據的三性:
、與爭議林地的權屬具有密切聯系,具有關聯性。
綜上,某某縣人民政府認定楊某某提供的證據不具有證據的三性,無任何事實依據。
2、某某縣人民政府依據《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爭議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證據的,爭議的林地應當明確給持有有效證據一方;證據中面積與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為準。”確認爭議林地使用權歸王某某所有,是錯誤的。王某某與楊某某均執有山林證、承包證,其效力相等、地位一致,均是某某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并蓋有公章的證件,均是有效的證據;除此之外,申請人還提供了證人證言,村委會調解紀錄,此類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均反映了土地的歷史現狀,反映了土地權屬的淵源,與楊某某提供的山林證、承包證相互佐證,形成了完成的證據鏈條,均是法律認可的有效證據;某某縣人民政府的錯誤還表現在:孤立地認定政府部門出具的是證據,其它的則不是有效證據,完全違背了綜合全面客觀的證據評定原則,犯了一面概全的錯誤;此案爭議源于一地兩證、重復頒證,除考慮證件的真偽外,更重要的是查明爭議林地的權屬淵源,否則是舍本逐末,所得結論必然錯誤。某某縣人民政府認定“只有一方執有效證據”,與事實不符,某某縣人民政府依此作出處理決定,適用法律完全錯誤。
綜上,楊某某是原保田組的村民,依法對保田組的山林享有使用權,某某縣人民政府一地兩證、重復頒證的行為是本糾紛的根源,處理山林權屬爭議,應當查明爭議土地的歷史歸屬及使用現狀,某某縣人民政府完全回避了對上述事實的查明,在無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認定楊某某提供的蓋有某某縣人民政府公章的山林證、承包證不符合證據三性,從而確認爭議土地使用權歸王某某所有,完全背離了基本事實與法律常規,是極端錯誤的。懇請貴府予以糾正,公平公正處理本案,依法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貴州省某某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 楊某某
《行政復議法》對復議范圍規定了 11 種情況,同土地確權登記有關的主要有兩項。
二是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
民事糾紛的處理。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們在土地權屬爭議中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就屬于這種情況。如果當事人調解后事后反悔,應當知道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要再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復議前置。凡是涉及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沒有經過復議的案件,屬于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
最終裁決。屬于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就是說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個人土地確權申請書篇八
申請人:申請人:黃治平,男,身份證號碼:,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7號。聯系電話:
申請人:黃克凡,男,身份證號碼:,住廣東省申請人和平縣大壩鎮街鎮東一路2號。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黃相志,男,身份證號碼:,住廣東被申請人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被申請人:黃相漢,男,身份證號碼:,住廣東被申請人: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行政處理請求行政處理請求:請求將坐落于黃沙鄉跌鬼山東至黃沙鄉、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所有權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所有。
事實和理由:坐落于黃沙鄉跌鬼山東至黃沙鄉、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面積為333.5平方米,該山林地本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鑒財產繼承下來,但上述爭議山林地并未具體劃分權屬,實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共同所有。1953年和平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土地所有權登記時,由于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母親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請人叔父黃錦標家人作為代表家族進行登記所有權人,當時由于只向和平縣人民政府申報黃恒星(黃錦標之子,申請人堂兄,被申請人父親)作為權屬登記,導致和平縣人民政府遺漏申請人父親黃志偉所有權人身份,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錯誤確權為被申請人父親黃恒星一人所有。多年來,申請人一直不清楚和平縣人民政府已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頒發給被申請人父親黃恒星,而認為是兩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共同作業。直至近年來,被申請人宣稱,上述爭議山林地為其一家所有,不準申請人進行任何形式勞作經營活動,雙方產生糾紛。
綜上,申請人認為,上述山林地本為父親黃志偉及叔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鑒手中繼承,本應兩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進行四固定時沒有詳盡調查,遺漏被申請人父親黃志偉作為共同所有權人的身份,錯誤頒發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書,導致產現時的糾紛。因此,為了保障申請人的財產合法權益,盡快解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特申請對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產權確認。
此致和平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蓋章)××年××月××日
個人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九
靈璧縣人民政府:
楊疃中學始建于1958年,位于靈璧縣楊疃街文明路,占地面積24000平方米,現有15個教學班,800余名學生,學區覆蓋近10平方千米,原來未辦手續,現申請辦理土地確權相關手續。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