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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學條令條例心得體會消防 條例條令心得體會(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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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學條令條例心得體會消防 條例條令心得體會(通用8篇)
時間:2023-11-16 23:44:12     小編:文鋒

當我們備受啟迪時,常常可以將它們寫成一篇心得體會,如此就可以提升我們寫作能力了。我們如何才能寫得一篇優質的心得體會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秀心得體會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學條令條例心得體會消防篇一

作為一個好公民,遵守國家的法律和規章制度本是理所應當的事情,而這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就是條例條令。在我國,條例條令是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依據,因此學習和理解條例條令對于我們每個人來說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條例條令是一國或地方政府發出的法令或命令,用以保障社會秩序和公民權利。在我國,條例條令的發出旨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調節社會關系,尤其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也成為條例條令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學習和理解條例條令也就成為了我們履行公民義務的一部分。

第三段:遵守條例條令的重要性。

遵守條例條令實際上是一種道德和法律的雙重約束,這是尊重他人、尊重他國、尊重自己的表現,是每個公民必須具備和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如果一國的公民不能夠遵守條例條令,這將不僅導致當地社會的混亂,還可能涉及到國家的利益和形象。因此,遵守條例條令對于個人、家庭、社會以及整個國家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在生活中,我們可以從小事做起,認真遵守各種條例條令,如不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等,這樣才能真正培養良好的公民習慣。同時,作為企業員工,也要認真遵守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做違反規定的事情,維護企業的正常秩序。如果在工作中遇到了問題,也要以合法的方式來解決,并不斷改進自身的行為規范。只有通過實踐踐行條例條令,我們才能深刻領悟到條例條令背后的精神和實際意義。

第五段:總結。

條例條令是社會公正和公民權利的最基本保障。遵守條例條令是每個公民應盡的道德和法律義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只有認真學習和理解條例條令,常懷敬畏之心,并在實踐中不斷踐行,才能更好地發揮條例條令的作用,構建一個更加公正、和諧、穩定的社會。

學條令條例心得體會消防篇二

第一條為了維護和鞏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正確實施獎懲,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加強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鞏固和提高戰斗力,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基本依據,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以及參戰、支前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的基本內容: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

(三)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四)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

(五)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見附錄一)。

第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要求每個軍人必須做到:

(一)聽從指揮,令行禁止;。

(二)嚴守崗位,履行職責;。

(三)尊干愛兵,團結友愛;。

(四)軍容嚴整,舉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愛護武器裝備和公物;。

(七)廉潔奉公,不謀私利;。

(八)擁政愛民,保護群眾利益;。

(九)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

(十)繳獲歸公,不虐待俘虜。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覺基礎上的嚴格的紀律,是軍隊戰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堅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宗旨,團結自己、戰勝敵人和完成一切任務的保證。

第六條維護和鞏固紀律,必須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關于新形勢下國防和軍隊建設重要論述,落實政治合格、軍事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保障有力的總要求,發揚聽黨指揮、服務人民、英勇善戰的優良傳統,堅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嚴格管理、嚴格要求,說服教育、啟發自覺,公正無私、賞罰嚴明的原則。

第七條維護和鞏固紀律,主要依靠經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紀律教育,依靠經常性的嚴格管理,依靠各級首長的模范作用和群眾監督,使官兵養成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

第八條獎勵和處分是維護紀律的重要手段。對遵守和維護紀律表現突出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獎勵;對違反和破壞紀律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實施獎懲應當以獎勵為主,懲戒為輔。

第九條軍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嚴格遵守和自覺維護紀律。本人違反紀律被他人制止時,應當立即改正;發現其他軍人違反紀律時,應當主動規勸和制止;發現他人有違法行為時,應當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堅決制止。

第十條除根據有關法律和本條令規定實施的獎懲項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經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另立并實施其他獎懲項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一條本條令所規定的對單位和人員的獎勵,對軍官和文職干部的處分以及對士兵的開除軍籍處分,由政治機關承辦;對士兵的警告至除名處分,由司令機關承辦。

第二章獎勵。

第一節獎勵的目的和原則。

第十二條獎勵的目的在于鼓勵先進,維護紀律,調動官兵的積極性、創造性,發揚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保證作戰、訓練和其他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三條獎勵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嚴格標準,按績施獎;。

(二)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

(三)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

為輔。

第二節獎勵的項目。

第十四條對個人和單位的獎勵項目:

(一)嘉獎;。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榮譽稱號。

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榮譽稱號為最高獎勵。

第十五條對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勵的個人,分別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章。對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由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批準的,授予二級英雄模范勛章;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的,授予一級英雄模范勛章。

對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頒發獎狀;對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單位授予獎旗。

第十六條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3次三等功獎勵的士官,可以增加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對獲得二等功獎勵或者3次三等功獎勵的軍官、文職干部,可以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軍官,可以提前晉銜或者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文職干部,可以提前晉文職干部級別或者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

提前晉銜適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軍官(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的最高編制軍銜);提前晉文職干部級別適用于四級以下的文職干部(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規定的最高級別);增加軍銜級別工資檔次適用于低于本軍銜級別工資最高檔次的各級士官;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適用于各級低于最高檔次的軍官、文職干部。提前晉銜、晉文職干部級別、增加工資檔次,通常分別只晉一銜、晉一級、增加一檔。

第三節個人獎勵的條件。

第十七條個人遵守紀律,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給予嘉獎。

第十八條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聯系實際回答和解決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十九條戰斗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范遵守戰時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條戰斗中勇于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保障、裝備保障或者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一條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二條年度軍事訓練成績優異,被旅、師、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的,或者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與考核大綱》規定課目的比賽中,獲得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前三名的,可以記三等功;被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或者獲得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軍事訓練比賽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二等功;被樹立為全軍軍事訓練標兵或者在全軍軍事訓練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三條積極適應信息化條件下軍事訓練需要,改進訓練方法,或者進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對提高軍事訓練質量、促進部隊建設有較大貢獻,其成果被批準在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被批準在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被批準在全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四條在完成重大科研試驗、航天發射測控、遠航、導彈發射、戰略演習、戰役演習等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五條在戰備值班、執勤中,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重要情況,保證完成任務或者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六條在邊防、海島或者高原等艱苦地區,不畏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七條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緊要關頭,勇敢沉著,不怕犧牲,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八條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科學管理,勤儉節約,確保優質、高產、安全、低耗、環保,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九條在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保證部隊的集中統一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條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有較大貢獻的,或者長期堅持為人民群眾做好事,或者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奮不顧身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事跡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一條精心使用、保養武器裝備和維護軍事設施,勇于同私藏、破壞、盜竊武器裝備、彈藥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作斗爭,或者在武器裝備的監造、驗收中避免重大質量問題,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二條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促進部隊安全發展,有效預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國家、軍隊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飛行員達到規定的安全飛行時間和技術等級的,或者各種車輛、機械的駕駛員和操作手,多年安全無事故,并被軍(相當等級的部隊)以上單位樹立為標兵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三條保守、保護秘密,堅決同泄密行為和竊密、滲透活動作斗爭,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四條在教學、科研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或者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項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或者獲得國家教學成果一等獎以上項目,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項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五條在醫務衛生工作中,救死扶傷,熱心為官兵服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六條堅持文藝工作的正確方向,長期深入基層,深入邊防、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為部隊服務,或者創作出優秀作品,為活躍部隊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七條在體育比賽中,奪得奧運會銅牌、銀牌、金牌的個人或者集體項目的主力隊員,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對取得上述成績有突出貢獻的教練員,可以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三十八條在學習政治、軍事、科學、文化、技術,履行職責、鉆研業務,艱苦奮斗、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嚴格要求、科學管理,尊干愛兵、團結互助等方面,成績突出,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為首長正確決策提出重要建議等方面,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九條被中央軍事委員會、總部在全軍表彰的先進個人,連續3年被評為優秀士兵(優秀學員)的,被評為軍(相當等級的部隊)以上單位基層建設標兵連隊、標兵單位或者獲得集體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單位主官,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條在參加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賦予的重大戰備執勤、訓練演習、比武競賽等活動中完成任務出色,獲得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表彰的正團職和專業技術七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可以記三等功;獲得國家部委表彰或者在執行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軍事演習等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中完成任務出色,獲得四總部聯合表彰的正團職和專業技術七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可以記二等功;獲得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表彰的正團職和專業技術七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一條在本條令第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四十二條個人遵守紀律,在作戰或者其他方面,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四節單位獎勵的條件。

第四十三條單位遵守紀律,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的,給予嘉獎。

第四十四條完成作戰任務,戰績突出,或者完成作戰保障任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戰績或者功績顯著,對作戰勝利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戰績或者功績卓著,對作戰勝利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五條戰備、訓練工作落實,在重大軍事行動或者完成軍事訓練以及各種執勤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六條在完成急難險重和其他特殊任務中,組織嚴密,作風頑強,不畏艱險,連續奮戰,為保護國家、人民和軍隊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績,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七條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周密組織,科學管理,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八條全面落實條令、條例,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管理科學,秩序正規,團結緊密,士氣高昂,連續多年無事故、案件,正規化建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九條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革命軍人,或者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條加強基層全面建設,成績突出,被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樹立為基層建設標兵連隊、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三等功;被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樹立為標兵連隊、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在全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一條圓滿完成教學、科研任務,并在教學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績,對推動、指導教學工作和部隊建設、國防建設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二條文化、新聞、出版、體育等單位,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心為部隊服務,成績突出,為國家和軍隊贏得榮譽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三條在本條令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五十四條單位遵守紀律,在作戰或者其他方面,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節獎勵的權限。

第五十五條對義務兵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嘉獎由連、營批準;。

(二)三等功由團、旅批準;。

(三)二等功由旅、師批準;。

(四)一等功由軍批準;。

(五)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對士官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二)高級士官,嘉獎由營、團,三等功由旅、師,二等功由軍,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六條對軍官、文職干部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七)軍區級以上軍官的各項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七條對單位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五)旅的嘉獎、三等功由軍區,二等功以上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六)師的嘉獎由軍區,三等功以上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七)軍級以上單位的各項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對相當于營、團、師級的機關或者業務部門的獎勵,分別按照對連、營、團級單位獎勵的權限執行。

第五十八條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獎勵權。

第五十九條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可以批準副營職和專業技術十一級軍官,副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級文職干部以及連級單位的一等功;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干部以及營級單位的二等功;副師職和專業技術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軍官,副局級和專業技術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文職干部以及團級單位的三等功;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文職干部以及副師級單位的嘉獎。

第六十條相當于連、營、團、師、軍級的單位,分別執行連至軍的獎勵權。

第六十一條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后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所屬部門和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的獎勵權。

第六十二條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實施獎勵,按照對士兵獎勵的權限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獎勵,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獎勵的權限執行;對軍官、文職干部學員實施獎勵,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獎勵權限執行。

第六十三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獎勵,根據其主要事跡的性質,按照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獎勵權限執行。

第六十四條獎勵通常應當按照獎勵權限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六節獎勵的實施。

第六十五條獎勵必須根據個人和單位執行任務的客觀條件、事跡、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條令規定的獎勵項目、條件和程序,及時、正確地實施。

對個人或者單位的同一事跡只能給予一次獎勵。

總政治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獎勵比例,其中對擔任團級以上領導職務的軍官、文職干部的獎勵應當從嚴控制。

第六十六條實施獎勵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三)在黨委研究決定三等功以上獎勵之前,本級政治機關對獎勵事跡進行核實;。

(四)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準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獎勵。

在特殊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獎勵,但事后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并對此負責。

第六十七條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時間超過半年,達到獎勵條件的,可以由臨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獎勵;時間不足半年,達到獎勵條件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將其事跡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時間超過半年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權限,對達到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實施獎勵;時間不足半年的,對達到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可以將其事跡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第六十八條獎勵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下達,在隊列前或者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獎者宣布。書面下達的獎勵決定,嘉獎和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榮譽稱號采取命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獎勵決定,必須填寫《獎勵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二、三)。對個人的獎勵宣布后,應當將《獎勵登記(報告)表》、獎勵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關的獎勵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六十九條實施獎勵的單位,應當及時宣揚受獎者的先進事跡,情況允許時,可以召開慶功授獎大會,以鼓勵和教育部隊。

第七十條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應當及時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單位寄發受獎通知書,并向其家庭寄發喜報。

第七節紀念章。

第七十一條國防服役紀念章。頒發給服現役滿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其中,服現役滿10年以上、不滿的,授予銅質紀念章;服現役滿20年以上、不滿35年的,授予銀質紀念章;服現役滿35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紀念章。

第七十二條衛國戍邊紀念章。頒發給在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其中,對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1年、不滿2年的;在第三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2年、不滿4年的;在第四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3年、不滿6年的;在第五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4年、不滿8年的;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5年、不滿10年的,可以授予銅質紀念章。在上述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時間,累計超過以上相應規定時間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銀質紀念章;累計超過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質紀念章。

第七十三條獻身國防紀念章。頒發給烈士和因公犧牲、因公致殘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給烈士頒發金質紀念章,給因公犧牲軍人頒發銀質紀念章,給因公致殘軍人頒發銅質紀念章。

第七十四條和平使命紀念章。頒發給執行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聯合反恐、聯合軍演、援外活動等軍事任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

第七十五條執行作戰和重大任務紀念章。頒發給執行中央軍事委員會賦予的作戰、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軍事行動任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該紀念章的具體名稱和頒發范圍,由總政治部擬定并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七十六條紀念章的頒發,由各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審批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處分。

第一節處分的目的和原則。

第七十七條處分的目的在于嚴明紀律,教育違紀者和部隊,加強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部隊戰斗力。

第七十八條處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據事實,懲戒恰當;。

(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節處分的項目。

第七十九條對士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降銜;。

(六)撤職;。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

降職不適用于副班長;降銜不適用于列兵、下士;對上士、三級軍士長實施降銜的同時降低士官等級;降職或者降銜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除名不適用于士官。

第八十條對軍官、文職干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降職(級),即降低職務等級(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文職干部級別)。

降職(級)不適用于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干部;降銜(級)不適用于少尉軍官和九級文職干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干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對被撤職的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干部,不適用于降職(級)待遇。

第八十一條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當年受本條令規定的記過以上處分的;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累計8日以上的;任職命令公布后,未經組織批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職的,其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文職干部級別)工資、士官軍銜級別工資,從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資1年。具體實施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規定。

第三節處分的條件。

第八十二條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三條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四條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五條虐待俘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六條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七條違反軍事訓練規定,降低軍事訓練質量標準,影響軍事訓練落實,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八條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九條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條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隱情不報,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二條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雖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軍事秘密安全,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九十三條違反規定使用移動電話,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國際互聯網,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第九十四條擅自出國、出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五條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7日以內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累計8日以上15日以內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累計16日以上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其中義務兵累計30日以上的,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除名處分。

第九十六條打架斗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七條酗酒滋事,妨礙正常秩序,或者酒后駕駛機動車輛、操作武器裝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八條參與賭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九條調戲、侮辱婦女或者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條觀看、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裝備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動用、銷售、出借、私存裝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出租、出售或者違反規定出借軍用車輛、軍車號牌,變賣、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及其標志服飾,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違反軍隊證件、印章使用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有關軍容風紀和軍人行為規范的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造謠誹謗,誣陷他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侮辱、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部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利用職權,打擊報復或者刁難給自己提過批評意見或者向上級反映問題、提出控告(申訴)的同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九條在戰友、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或者國家公共財產遇到危險時,見危不救,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利用職權,侵占士兵、部屬的經濟利益或者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貪污、行賄、受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挪用、隱瞞、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違反財經紀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士官選取、征接兵工作中,以權謀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軍隊房地產管理規定,擅自出租、出售、轉讓軍隊房地產,擅自改變軍用土地用途,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軍用土地流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以上處分;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轉業、退伍、調動(分配)工作時,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離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服從組織決定,無理取鬧,干擾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

(一)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擅離部隊累計30日以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30日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條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除名處分。

第四節處分的權限。

第一百二十二條對義務兵實施處分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警告由連批準;。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準;。

(三)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批準;。

(四)除名、開除軍籍由軍批準。

對士官實施處分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二)高級士官,警告由營,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準。

對士兵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準權限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軍官、文職干部實施處分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七)軍區級軍官的各項處分,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實施降職(級)、撤職處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軍官、文職干部任免權限執行;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的權限執行;實施對文職干部的降級別處分,按照總政治部規定的權限執行。

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和軍級單位黨委審批的記過、記大過處分,可以授權本級政治機關代為審批處分事項。

團級以上單位對軍官、文職干部審批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應當報對受處分軍官、文職干部行政職務(專業技術等級)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備案。

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降職(級)、降銜(級)或者撤職處分,應當報總政治部備案。

第一百二十四條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可以批準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文職干部的開除軍籍處分;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干部的記過、記大過處分;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專業技術三級文職干部的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相當于連、營、團、師、軍級的單位,分別執行連至軍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七條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后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八條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在此期間違反紀律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征求其原單位意見后,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處分。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權限對所屬違反紀律的人員實施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士兵處分的權限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處分的權限執行;對軍官、文職干部學員實施處分,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權限執行。

第一百三十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處分,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權限執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處分通常應當按照處分權限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五節處分的實施。

第一百三十二條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本條令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序,慎重實施。

對于一人同時犯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合并處理,加重給予處分。

對一次處理的一種或者多種違紀行為只能給予一次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錯誤,或者主動退還違法違紀所得的;。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反紀律中他人的錯誤,并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或者積極阻止危害后果發生、發展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隱瞞或者拒不承認錯誤,以及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違反紀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違反紀律并強迫、唆使他人違反紀律的;。

(四)包庇共同違反紀律人員中他人的錯誤,或者阻止他人檢舉、交代錯誤、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干擾、妨礙查處違紀行為的。

第一百三十五條實施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首長組織或者承辦機關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并寫出書面材料;。

(三)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準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處分。

在緊急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處分,但事后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并對此負責。

第一百三十六條對違紀者應當及時處理,一般在發現違紀行為45日以內給予處分。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上級批準。

第一百三十七條處分決定宣布前,應當同受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受處分者如果對處分不服,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后10日內提出申訴。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隊列前或者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采取通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四)。處分宣布后,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對受處分者應當說服教育,熱情幫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視、侮辱,嚴禁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一百三十九條違紀人員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滿6個月,受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2個月,受降職(級)或者降銜(級)處分滿18個月,受撤職處分滿24個月,確已改正錯誤的,不再因受到處分而影響其晉職(級)、晉銜(級)。有特殊貢獻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條對既符合除名條件,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義務兵,應當先勞動教養,期滿后再予以除名。

第一百四十一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降職(級)處分,應當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應當再降低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

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撤職處分,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可以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也可以只撤銷行政職務。如果違紀行為涉及其專業技術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情形的,應當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撤職處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明確其政治、生活待遇:

(二)行政職務等級低于專業技術等級的,以降低專業技術等級為主,如果重新明確的專業技術等級低于原行政職務等級,應當將其行政職務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義務兵實施除名處分,由其所在營級單位提出書面處分建議,團、旅司令機關調查核實,旅、師正職首長審核后,報軍級單位批準。

第一百四十四條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準機關出具證明,并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準機關出具證明并派專人遣送。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節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政看管是維護秩序、制止嚴重違紀行為、預防事故和案件發生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條對有打架斗毆、聚眾鬧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脅上級或者他人、違抗命令、嚴重擾亂正常秩序等行為的人員,或者確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逃離部隊、自殺、行兇等問題的人員,可以實行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八條行政看管的時間,一般不超過7日,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批準,但累計不得超過15日。

第一百四十九條實施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六)軍級以上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干部,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

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以下各級首長按照規定的權限批準實施行政看管,應當同時報上級備案。

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對義務兵和初級、中級士官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執行;對軍官、文職干部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行政看管批準權限執行。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行政看管批準權限執行。

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的正職首長,執行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的行政看管批準權。

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單位的正職首長,可以批準對正團、副師職和專業技術八、七、六級軍官,正處、副局級和專業技術八、七、六級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

相當于營、團、師、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分別執行營至軍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準權。

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后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機關的正職首長,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準權。

各級副職首長代理正職首長職務時,執行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準權。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準權,按照行政看管的批準權執行。

在特殊情況下,上級正職首長可以越級批準或者解除下級實施的行政看管。

第一百五十條對士兵、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實施行政看管,由司令機關承辦;對軍官、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由政治機關承辦。實施行政看管,應當填寫《行政看管審批表》(式樣見附錄五)。

第一百五十一條對被行政看管人員,應當進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罵體罰。對其問題應當盡快查清,妥善處理,并根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和被行政看管期間的態度,給予適當的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第一百五十二條對被行政看管人員,通常應當單獨看管。看管場所室內應當備有床、凳、桌以及有關學習材料,具備一般生活、衛生和安全條件。

第一百五十三條對被行政看管人員,準許其穿著軍服,佩帶標志服飾,攜帶寢具、衣物和洗漱用品;生病時,準其就醫。

第一百五十四條實施行政看管應當有專人負責。對被行政看管人員必須嚴格管理,嚴格要求,防止發生各種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員,應當填寫《行政看管登記表》(式樣見附錄六)。

被行政看管人員必須服從管理,認真檢查錯誤,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節士官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五條對拒不履行職責、不起骨干作用,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實施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六條士官留用察看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間,停止執行原工資標準,改按義務兵最高津貼標準發放津貼。

第一百五十七條被實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滿仍不改正錯誤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一百五十八條對士官實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應選取批準權限的單位首長審批,司令機關承辦,并填寫《士官留用察看審批表》(式樣見附錄七)。

第三節其他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條駐城鎮的部隊、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以及派駐車站、港口、機場的軍事代表機構,在本轄區或者所在地區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有功績時,應當主動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獎勵的建議;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違反紀律或者擾亂社會秩序時,應當勸阻和制止,制止無效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時予以扣留,及時通知當地警備(衛戍)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當違反紀律的軍人處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傷病嚴重或者醉酒狀態時,應當先行照管或者治療,待其神志清醒、脫離危險后,再行處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軍人發現臨陣脫逃、投敵叛變、行兇殺人的犯罪行為,來不及報告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報告首長,并對此負責。

第五章控告和申訴。

第一百六十二條控告和申訴是軍人的民主權利,其目的在于充分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軍隊嚴格的紀律。

第一百六十三條軍人對違法違紀者有權提出控告;認為給自己的處分不當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權提出申訴。

控告和申訴應當忠于事實。

第一百六十四條控告和申訴可以按級或者越級提出。越級控告和申訴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軍人控告軍隊以外人員,可以將情況告知政治機關。政治機關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必要時予以協助。

第一百六十五條被控告人有申辯的權利,但不得阻礙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者,應當給予處分。

第一百六十六條各級首長和機關接到軍人的控告和申訴后,必須及時查明情況。對于控告或者申訴屬實的,應當從速恰當處理;對錯告和不合理的申訴,應當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對于誣告或者無理取鬧的,應當予以追究。

對于確屬處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賠償。

第一百六十七條各級首長和機關對控告和申訴的處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旅、團以下不得超過20日;。

(二)軍、師不得超過30日;。

(三)軍區級單位不得超過45日。

對重大、復雜問題的調查核實如需超出前款規定的期限,經上級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累計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0日。

第一百六十八條各級首長和機關對軍人的控告和申訴,應當給予保護,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對申訴人不得因申訴而加重處分。不得將控告材料轉交給被控告人,更不得袒護被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九條對控告和申訴的處理結果,應當及時通知控告或者申訴人,由處理單位填寫《控告、申訴登記表》(式樣見附錄八)并歸檔。

第六章首長責任和紀律監察。

第一百七十條各級首長負有維護紀律的直接責任。

各級首長應當以身作則,嚴于律己,嚴格遵守和執行紀律;經常對部屬進行紀律教育,增強官兵的法紀觀念;有針對性地進行作風紀律整頓,解決本單位在紀律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各級首長應當對下級實施紀律監察,并自覺接受上級的監察以及下級和群眾的監督。對發現違紀行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對帶頭違反紀律的,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第一百七十一條各級首長必須按照本條令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正確地實施獎懲,對濫施獎懲或者利用獎懲以權謀私的,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

第一百七十二條各級首長應當對下級維護紀律和實施獎懲的情況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團以下單位的首長每半年、師(旅)以上單位的首長每年應當對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并向上級報告。

旅、團首長每年應當向軍人代表會議,營、連首長每半年應當向軍人大會,報告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聽取官兵的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

上級首長對下級實施的錯誤獎懲,一經發現和查實,應當予以糾正和撤銷。糾正與撤銷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實施獎懲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一百七十三條各級機關應當履行職責,加強對下級機關、部隊的紀律監察和監督。

第一百七十四條旅、團軍人代表會議和連隊軍人委員會,應當履行職責和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對首長、機關執行和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實行監督,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敢于批評和揭露不良傾向以及違法亂紀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一百七十五條本條令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級、本數。

第一百七十六條對軍隊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編內職工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獎勵和處分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勛章、獎章。

學條令條例心得體會消防篇三

作為軍隊中直接指揮官兵并維持戰斗力的重要力量,士官們在軍事訓練、作戰指揮、官兵管理等方面承擔著重要的責任。為了規范士官隊伍的行為準則和規范,士官條例條令被制定出臺,成為士官隊伍的重要依據。筆者認為,士官條例條令的實施對于士官隊伍的建設和士官個人的成長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在條例條令的約束下,士官們應該不斷提升自己的能力素質,做到遵紀守法、公正廉潔、嚴守紀律和熱愛部隊。本文將從個人成長、紀律遵守、對部隊的貢獻、自身修養以及信念堅定五個方面來談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士官條例條令的實施對士官個人的成長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條例條令對士官人員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要求士官們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素養、業務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通過遵守條例條令,士官們會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同時,條例條令為士官們提供了自我管理和職業發展的框架,指引他們在實踐中不斷超越自己,成就更高的事業。作為一名士官,我在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深刻感受到了條例條令對我的促進作用,明確的要求和規范讓我能夠更好地指導和管理部隊,提高了自身的工作效率和綜合素質。

其次,士官條例條令要求士官們要遵守軍紀軍規,做到嚴守紀律。士官作為軍隊中的重要骨干力量,必須以身作則,嚴格遵守軍事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在訓練和行動中,士官們要堅持雷厲風行的原則,保持軍事紀律的嚴肅性和神圣性。同時,在日常職務行為上,士官們要以身作則,帶頭遵守教育、訓練、圈內規章制度和生活制度,確保部隊內外有序和諧。我認為,士官們要時刻保持警醒,嚴格遵守條例條令,以身作則樹立好榜樣,力求將自身的行為準則和規范落實到具體的實踐中去。

第三,士官個人在部隊的貢獻是士官條例條令的重要內容之一。士官作為軍隊中的骨干力量,其職能主要體現在對官兵的組織指揮和管理上。條例條令要求士官們要保證軍事訓練質量、部隊建設進程和戰斗力的提升。在訓練中,士官們要站在前列,參與到各項工作中去;在戰斗中,士官們要沖在前面,勇于擔當,帶領官兵積極投身到戰斗之中。只有充分發揮士官的主導作用,才能更好地推動部隊的建設和發展。在實戰中,我深感士官的戰斗力和組織能力是戰果和勝敗之間的關鍵所在。

第四,士官條例條令要求士官們要具備良好的自身修養。良好的自身修養是士官發揮自身優勢和作用的基礎。條例條令要求士官們要始終保持一種積極向上的精神面貌,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培養自己的修養和修身養性的習慣。士官們要將自己的課余時間用于學習和提升自身素養,努力成為全面發展的人才。只有具備了良好的修養,士官們才能更好地理解、踐行和傳承條例條令所要求的價值觀和規范。

最后,士官條例條令要求士官們要始終保持信念的堅定。在軍隊中,士官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信念和使命的體現。士官要始終堅持信念,忠誠于黨和人民,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在艱苦復雜的環境中,士官要保持理性、冷靜、穩定的心態,做到心中有戰、手中有兵、言必信、行必果。我深知這一點的重要性,作為一名士官,我將始終踐行這種信念,用自己的行動詮釋士官的責任和擔當。

總之,對于士官隊伍來說,士官條例條令是維護正常秩序和建立良好風紀的重要依據,也是士官們行動的準則和規范。要深入學習和貫徹執行條例條令的各項內容,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只有如此,士官隊伍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和使命,為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福祉做出更大的貢獻。士官們要時刻保持良好的作風形象,筑牢軍人的軍事思想和軍事紀律,不斷提升自身素質,做到對士兵起到良好榜樣的示范作用。唯有如此,我們才能真正成為國家安全和發展的堅實保障。

學條令條例心得體會消防篇四

一樁樁真實的案例,一件件驚人的犯罪事件,竟然就發生在我們身邊!一個不經意的舉動,一句無意傷人的話,居然就構成了犯罪!今天,一堂“法制教育課”,使我豁然開朗。

xx年夏天,正是暑假期間。某地一所學校里一個成績很好的學生——涂某,在街上結識了一名比他大幾歲的學生——李某。倆人很快成了好朋友。李某是有錢人的孩子,手頭有的是錢,因此出手很大方,他經常帶著涂某去網吧、游戲廳等地方玩。玩就得花錢,而且錢也不是永遠花不完的。不久,李某就沒錢了。這時,他倆對玩游戲已經成癮,不玩不行了,于是,就想盡各種辦法去搞錢。過了一段時間,他倆實在沒地方弄錢了,居然就想到了搶!

涂某得知有一位同學家里錢很多,便糾集了李某和另外一名同學,一起闖入該同學家中,實施搶劫,并將該同學打成重傷。

正當他們得意地揮霍錢財時,就被執法人員逮了個正著。他們這才意識到:自己已經觸犯了法律!鋃鐺入獄后,涂某就開始后悔了:“再過幾天就是學校報名的時間了,原本可以和同學們一起開開心心進校園,可是現在,什么都晚了……”

有人說,兒童的心田是一塊神奇的土地,播種了一種思想,便會有行為的收獲,播種了行為,便會有習慣的收獲,播種了習慣,便會有品德的收獲,播種了品德,便會有命運的收獲。也有人說,行為養成習慣,習慣造就性格,性格決定命運。這些話似乎有些絕對,但良好的習慣對人生實在太重要了。所以,同學們,我希望你們能在自己心中播下一顆思想的種子:懂法知法,收法用法,并且,適當地給它施肥澆水,我想,過不了多久,這一顆種子就會迅速成長為一棵茂盛的大樹。

是的,同學們,我希望你們要切記這幾個字:懂法知法,守法用法,千萬不要一時的愚昧無知而毀了自己的一生!

學條令條例心得體會消防篇五

公安部門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社會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力量。而在公安工作中,條令條例的遵守和執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實踐中,我深深感受到條令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過實際工作,我逐漸認識到,只有嚴格遵守條令條例,才能真正做好公安工作,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保障。

首先,條令條例的制定與實施,使得公安機關的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條令條例的制定是為了規范公安機關的工作行為,確立權責和權限,明確工作流程和程序,以此確保公安機關的工作有章可循、有序進行。只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令條例來執行工作,才能保證工作的公正、透明、合法。

其次,遵守條令條例有助于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是為人民服務的機關,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是其首要任務。而條令條例的遵守,可以確保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恪守法律、公正執法,以公正、公平、合法的態度對待每一個案件,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再次,遵守條法條例能夠提高公安機關的工作效率。條令條例規定了公安機關的工作流程和程序,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每一項工作都有相應的規范和步驟,這樣可以避免工作中出現隨意性、繁瑣性和不連貫性。只有依照條令條例的規定來進行工作,才能確保工作的高效進行,更好地履行公安機關的職責。

此外,遵守條令條例能夠保護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在辦案過程中,公安機關和工作人員常常遇到各種壓力和挑戰。而遵守條令條例能夠幫助我們合理運用權力,正確處理問題,避免因為違規操作而導致的糾紛和風險,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只有依法依規辦事,才能保證我們不會因為違法違紀行為而受到處罰和懲處。

最后,遵守條令條例對提高公安機關的形象和信譽至關重要。公安機關是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其形象和信譽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的信任和支持。只有依法行政,嚴格遵守條令條例,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認可和尊重。相反,如果公安機關和工作人員不遵守條令條例,濫用職權、違法操作,將會嚴重損害公安機關的形象和信譽。

綜上所述,條令條例是公安工作中的重要依據和準則,遵守條令條例是公安機關的基本要求。只有依照條令條例來執行工作,才能確保工作的有序進行,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提高工作效率,保護公安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和信譽。因此,我們應當深刻認識到條令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樹立遵守條令條例的意識,將其貫徹到具體的工作實踐中,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公安服務。

學條令條例心得體會消防篇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主題,明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和戰略目標,不僅為我們全面勾畫了法治中國建設的宏偉藍圖,更是為我們今后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標準、新高度。做為黨員,我們要認真學習領會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帶頭依法行政,爭做懂法、畏法、守法的先行者,為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國家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懂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礎。不懂法就不知畏法,不畏法就不會依法。當前之所以會有很多亂為、擾法、違法事件發生,就是我們個別法治觀念淡薄、特權思想嚴重、目中無法。作為基層,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須樹立法治理念,一定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始終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沒有特權、法律約束沒有例外的原則,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帶頭學法、知法、尊法、守法,帶頭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都要時刻繃緊法治這根弦,做到心中有法、慮必及法、行必依法,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

畏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作為基層,我們要時刻把自己的言行、決策置于法律約束之內,在作出任何決策或形成某項決議時,都必須取得法律授權,于法有據,以保證權力在法律框架內運行。反之,如果我們作出的決策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只要我們的決策符合群眾意愿,有利于縣域經濟的科學發展,我們也不能因法無明文要求而不去作為,而是要出于公心、出于國利,在不違法、違紀的前提下,即便法無授權也要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勇于探索創新,大膽做出的決策,力求決策的科學化、正確化。

守法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守法,是每個黨員干部“其身正、不令而行”的關鍵核心,是對“法定職責必須為”的重申和強調。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政府權責統一、法定職責必須為逐漸成為越來越多領導干部的共識。但是我們也應看到,隨著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以及政府簡政放權的推進,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與法定職責必須為相違背的情況。作為基層,我們必須要加強法治學習和宣傳教育力度,強化機關工作人員權責一致的法治意識,進一步完善權力制約監督體系和嚴格的問責機制,強化擔當意識,不能籍口一項決策或工作無明文規定,或者政策界限不清晰,就不去作為。而是從工作實際出發,在職責范圍內應該做到的就要努力去做,既要有擔當又要正確厘清憲法、法律為先的原則。

學條令條例心得體會消防篇七

作為社會的守護者和維護秩序的重要力量,警察是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學條令條例不僅是警察工作的基石,也是他們職業操守的體現。通過與警察的接觸和了解,我深刻感受到他們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堅守和對社會秩序的不懈維護。本文旨在分享我對于學條令條例的理解與體會,以及表達我對警察們的敬意與感激之情。

學條令條例是對警察行為準則的明確規定,旨在確保警察隊伍的統一性和職業性。學條令條例的制定對警察行為的規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與一般市民相比,警察有著更高的道德道德要求和責任感。他們必須時刻牢記自己的身份,恪守職業道德規范,合法執法,不濫用權力。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取得人民的信任和尊重。

第三段:警察的責任與擔當。

警察隊伍是我們社會的守護者,他們承擔著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職責。在危險和緊急的瞬間,警察們勇往直前,舍小家顧大家,無私地保衛著社會的和諧。然而,學條令條例所體現的職業操守讓我深感警察們的職業素質。他們在繁忙的工作中始終保持冷靜、理性,依靠科學方法和手段解決問題,確保執法公正和民眾的滿意。

學條令條例要求警察嚴格執行法律,恪守職業操守,確保執法公正、廉潔。這對于警察自身的執法行為自然是有著重要意義的。只有在規范的學條令條例下,警察才能依法行事,保護法律的權威,維護社會秩序。學條令條例的規定也是對警察自身的約束,避免濫用職權、侵犯人權等不良行為的出現。只有通過自我約束,警察才能維護公共利益,樹立良好職業形象。

第五段:我對警察的敬意與感激。

在日常生活中,我親身感受到了警察們用實際行動為我們創造的安全穩定的環境。他們的辛勤付出和無私奉獻深深打動著我。我對警察的敬意如滔滔江水,滾滾不絕。作為社會的一員,我們應該尊重警察,配合他們的工作,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同時,我也期待著未來能有更多的人加入到這個光榮的職業中,為我們的社會做出更多貢獻。

結尾:

通過對學條令條例的學習和理解,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了警察隊伍在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他們始終以職業操守為指引,依法履行職責,為我們的和諧社會貢獻著自己的力量。在此,我向所有辛勤工作在一線的警察們致以最崇高的敬意,感謝他們用自己的堅守和付出為我們創造了和平安寧的社會環境。

學條令條例心得體會消防篇八

近日,總行在全行組織開展“知法、守法、用法”教育活動,教育引導廣大干部員工增強法治觀念和規矩意識,從中受警醒、明底線、知敬畏,筑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夯實從嚴治黨、從嚴治行思想基礎。現就此次學習活動的心得總結出幾點體會,也是我對此次教育學習活動的一個理性的認識。

開展警示教育活動,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行要求的有效途徑。全面從嚴治黨是“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關鍵。對我行無論是深化“三農”金融服務,還是加快業務經營發展,加強黨的建設,都是各項工作順利推進、各項目標順利實現的政治保障。從嚴治黨、從嚴治行要靠嚴明紀律,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如果紀律不嚴,從嚴治黨、從嚴治行就無從談起。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行要求,首要任務是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加強法規法紀和反腐倡廉教育。

作為一個金融單位的職工更應以自己所從事的職業上講求知法守法,如果路走得不對就會犯錯誤,就會迷失方向;如果沒有德,就難于為人民服務,就談不上自己的事業,也就沒有單位事業的興旺,就沒有個人事業的發展,也就失去了人身存在的社會價值。

加強守法意識,并不是一句掛在嘴邊的空話。有時,總是覺得有的規章制度在束縛著我們業務的辦理,在制約著我們的業務發展,細細想來,其實不然,各項規章制度的建立,不是憑空想象出來產物,而是在經歷過許許多多實際工作經驗教訓總結出來的,只有按照各項規章制度辦事,我們才有保護自已的權益和維護廣大客戶的權益能力。

依法合規是各項業務經營管理的底線,也是全體員工必須共同遵守的基本標準,更是保護合法經營者的安全線和懲治違法亂紀者的警戒線。“破法”無不始于“破規”、“破紀”。實踐證明,發生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都是對黨紀行規缺乏敬畏之心、不守規矩的結果。

法律既是一把定紛止爭的尺子,更是維護權益的利器。學法的目的在于學以致用。在日常經營中,處處面對法律問題,例如在于客戶推介公司理財產品,要注意是否合法,不能向客戶承諾收益,或者夸大產品的收益。我們要對自己的言語負責,不能因為個人的壓力而盲目的去開發客戶,觸及法律法規的底線。法律風險無處不在,但法律風險防范不單是法律專業部門的職責,“涓流匯聚以成大海”,只有全行每個員工立足崗位、見微知著,積極化解法律風險,法治才能真正深深植入農業銀行的基因中。

通過此次學習,我切實提高了自身法律意識,了解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執行法律法規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們要學以致用,比對現行各項規章制度及本職工作,開展自查自糾,有問題的及時整改處理,規范自身經營行為,促進各項業務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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