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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省份養老金調整方案(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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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省份養老金調整方案(四篇)
時間:2022-12-07 16:20:40     小編:zdfb

為有力保證事情或工作開展的水平質量,預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強可操作性的書面計劃。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方案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方案應該怎么去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22省份養老金調整方案篇一

乙方(參保人):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的有關規定,雙方自愿簽訂如下協議:

1.乙方確認原已(未)參加養老保險;已(未)參加失業保險。

2.乙方同意按季或按半年、一年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3.乙方同意每年一次性足額繳納12個月的失業保險費。

4.無論由于乙方何種原因未按規定時間繳費,發生繳費中斷而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擔。

5.甲方在規定時間內將乙方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全額上繳_________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6.如協議中有與____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新頒布政策規定不一致之處,按新頒布政策規定執行。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8.本協議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執行。

甲方(收繳單位)(蓋章):_________乙方(參保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經辦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2省份養老金調整方案篇二

養老保險繳費*

_________同志參加養老保險情況如下:

1、參保時間為_______年______月。

2、繳費情況:

至今不欠費-現繳費基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至_____年_____月共欠費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元-利息_______元-滯納金_______元。

3、從未在我處參加養老保險。

特此*

年月日

養老保險繳費*

辦事項目

養老保險繳費*

政策依據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挺、經濟貿易委員會、企業工委、人事廳、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總工會、建設廳、外事僑務辦公室、地方金融*券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

1/3

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的通知>湘勞社發[2001]252號

參保單位、單位負責人評先或其他部門要求對本單位提供參保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須審核原因和理由-認為可提供*時-給予辦理單位繳費的*手續。

22省份養老金調整方案篇三

為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重復領取待遇和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家屬冒領養老保險問題的核查工作,維護廣大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確保社保基金安全運行,特制定如下

方案

局屬各股室、各鄉鎮(街道)就保中心要把開展重領冒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清查追繳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抓實抓好。按照省市下發的名單、其它社保經辦機構共享的數據及自身掌握的情況,對疑似重復領取養老待遇和死亡冒領人員進行全面的摸底和排查,按照不同情況分類建賬,做到底子清、目標明,并以此為基礎做好清查和追繳工作,建立定期核查機制,使之成為一種常態化工作管理模式。

(一)準備階段(3月1日至3月10日)

制定重領冒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清查追繳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分片區統籌部署落實此項工作。各鄉鎮(街道)就保中心要高度重視,按照實施方案要求,明確任務,劃分責任,制定措施,做好清查追繳準備。

(二)梳理排查階段(3月11日至3月25日)

對重復領取養老待遇、死亡冒領養老待遇、服刑違規領取養老待遇等人員進行篩選并建立臺賬。主要核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中重復領取待遇人員;在系統中已注銷或已暫停,但有未追回信息的待遇領取人員;跨省市區疑似重復領取待遇需核查人員;已死亡仍在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服刑期間領取養老待遇人員。

(三)組織追繳階段(3月26日至4月25日)

根據梳理核查結果,各鄉鎮(街道)就保中心對已核實重復領取人員、服刑領取人員在系統里做暫停處理,對死亡冒領人員進行注銷,并就重領冒領的養老金數額進行追繳。4月25日前將追繳情況報區居保局。

(四)總結評估階段(4月26日至4月30日)?

各鄉鎮(街道)就保中心4月30日前將此項工作的成果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分析,寫出書面總結報告,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重復領取人員核查明細表》(附件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冒領人員核查明細表》(附件3),經辦人員、分管領導、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鄉鎮(街道)公章,將紙質版及電子版一起報區居保局。

(一)成立工作隊伍。居保局成立工作領導小組,按東部、西部、南部區域分設3個核查監督小組,具體負責片區所轄鄉鎮的核查督導工作。各鄉鎮(街道)就保中心要分村分社成立工作隊伍,明確責任任務,制定工作措施,有條不紊地開展追繳工作,并按要求及時上報各階段工作開展情況。

(二)存好工作檔案。要嚴格按本方案要求建立工作臺賬,并確保臺賬記錄與系統記錄情況一致。要按照文件規定組織追繳重領冒領的養老金,并做好追繳情況記錄。要提高工作規范化程度,避免因工作不規范引發群眾負面反映。

(三)加強工作宣傳。要利用正常辦理業務時機、政務村務公開欄和廣播村村響等媒介,宣傳清查追繳工作目的是為了維護養老保險基金安全,為了參保人的養老錢不受侵害。對于暫停發放、注銷發放人員,要做好政策解釋工作,避免因此引發群訪、群體事件。對于確屬欺詐冒領人員,要及時上報,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22省份養老金調整方案篇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4號)規定,為切實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我市將對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進行核查整治,追繳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社會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

二、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不包括行業統籌人員)死亡的,親屬、用人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村組、社區及鎮辦應在當月主動向韓城市養老保險經辦中心

報告

;領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用人單位應在當月主動向韓城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中心

報告

;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親屬應在當月主動向鎮(辦)、村(社區)社會保障所(站)報告;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死亡的,親屬應在當月主動向韓城市失業保險經辦中心報告;領取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人員死亡的,用人單位應在當月主動向韓城市工傷保險經辦中心報告。

三、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服刑的,用人單位或其親屬應當及時向第二條所列的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刑罰情況,并由用人單位或其親屬負責落實退回服刑期間違規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

四、領取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待遇領取人條件變化后,及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未及時申報導致多領、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由用人單位負責落實及時退回:(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七)經人社部門稽核確認屬于喪失待遇享受資格的其他情形。

五、參保人員不得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具體規定如下:

(一)參保人員不能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一人員不得異地、多戶頭重復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有重復領取的,只能選擇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多領的待遇應予足額退回。

(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重新就業或退休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在重新就業當月或辦理退休手續當月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終止失業保險待遇,未及時申報導致多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及時退回。

(三)參保人員不能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的,失業人員應及時退回失業補助金。在多地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同時領取失業補助金的,失業人員應及時向非最后參保地經辦機構退回。

(四)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不得全額重復領取。

六、其他經人社部門認定不符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已經領取的應予退回。

七、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其親屬請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到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回業務。機關事業單位未及時辦理停發業務等導致退休人員多領、欺詐冒領養老金,逾期未退回的,所在單位應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全額墊付其退休人員違法違規侵占的養老保險基金。

八、經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將按以下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人社部《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對嚴重失信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請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及其親屬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如有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的,務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主動足額退回。經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等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整治、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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