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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實用10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25 14:38:03
2023年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實用10篇)
時間:2023-11-25 14:38:03     小編:MJ筆神

在現在社會,報告的用途越來越大,要注意報告在寫作時具有一定的格式。報告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報告。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報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篇一

第一條為及時充分掌握xx金融業有關重大事項情況,切實履行人民銀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職責,不斷提升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水平,推動xx金融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金融業重大事項,是指金融機構發生的機構變更重大事件、業務經營重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規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在xx設立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

第四條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遵循及時性、真實性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及時性原則。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時限和途徑及時報告。

真實性原則。金融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報告,并確保報告事項的真實準確。

屬地管理原則。xx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縣(市)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報告,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設立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構成以及職責另行規定。

各金融機構應將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具體落實到相關職能部門,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具體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機構變更重大事項:(一)機構名稱或者地址變更;(二)機構性質變更;

(八)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機構變更重大事項。

第七條業務經營重大事項:

(一)金融機構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情況;

(二)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主要指:

新開辦資金信貸產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創新業務;

(八)開展針對防范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系統性風險的壓力測試結果;

(九)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規定的事件;

(十)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金融突發事件:(一)發生擠提事件,包括:

1.銀行業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頭寸不能滿足客戶正常要求;

2.證券業客戶保證金非正常大規模提取,頭寸不能滿足客戶兌付要求;

3.保險業被保險人非正常大規模退保理賠,或者出現非正常保單引發重大糾紛;

4.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擠提事件。

(五)業務系統、網絡系統發生故障,在4小時內難以恢復而影響對外營業的情況;

(六)因風災、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賬冊、重要空白憑證、財產、人員等造成損害或者傷害的,以及保險業機構因此而造成承保財產賠付人民幣5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人民幣2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各類金融案件:

(一)金融機構發生的經濟案件(貪污、賄賂、挪用、侵占等)及資金風險案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

(三)發生詐騙、盜竊、搶劫、涉槍、竊(泄)密、計算機網絡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條其他報告事項,包括:

(一)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

(二)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因學習、培訓等離開崗位10日以上的;

(三)業務系統、網絡系統升級改造需暫停營業或者調整營業時間的情況;

(四)金融機構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附件1)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十二條報告途徑。金融機構應區分報告事項內容,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的規定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辦公室和貨幣信貸管理科進行報告。

第十三條報告時限。實行事前報告、實時報告與定期報告相結合的辦法。總體要求:

(三)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應當立即(最遲不超過2個小時)報告,事后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進展動態;其他臨時有關事項,也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報告方式。金融機構報告重大事項應當以《重大事項報告書》(附件2)形式進行報送。緊急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內電話報告,并應當在知曉事件發生后10小時內通過傳真、郵件、專人送達等形式補報書面材料。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變更目的及意義、變更內容、變更依據、變更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擬(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機構經營重大事項:重大政策與決策調整的目的、依據、內容、出臺的時間、實施效應及其對金融和社會穩定的影響;金融創新業務(產品)的名稱、內容、風險控制、業務發展及社會影響等情況;開展上市企業輔導情況以及上市企業基本情況、經營情況、主要財務指標;業務系統、網絡系統推廣運行及升級改造的時間、內容、范圍、風險防范和維護金融穩定的措施;金融機構違規經營、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的主要表現、可預見風險以及擬(已)采取的措施;經營期間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流動性比率、資產利潤率、利息回收率、存貸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不良貸款率、最大十戶貸款比例等指標異常變動的情況,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擬(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名稱、地點、時間;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對突發事件擬(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及其效果等情況。

(四)各類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發經過、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有關方面擬(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涉案資金追收情況及風險預測,案件發生機構已(擬)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詳細情況。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有關重大事項時,應當同時抄報當地人民銀行。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相關金融機構應當事前報告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對屬于涉密事項的報告,應當注明保密級別,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xx轄內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應當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要求并依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相關內容,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其轄內金融業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接到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后,應當視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部門匯報。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啟動《xx金融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xx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未按本制度有關要求及時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真實,致使風險處理延誤或者處理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人民銀行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xx轄內各級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重大事項管理職責,做到依法行政、依規管理、及時處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按相關管理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xx中心支局報告的重大事項按外匯管理現行制度規定執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規定的報告內容應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備。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試行。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篇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現并舉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及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等違法行為,治理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發現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向四川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條舉報人舉報的下列各類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于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先并未掌握監控,經依法調查核實,情況真實,性質嚴重的,依照本辦法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1、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2、有現實危險,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經濟損失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行為。

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的舉報人不包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等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特定義務的人。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現場舉報等方式舉報,舉報人在舉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可靠線索或者必要的證據并留下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

舉報人舉報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應客觀真實,并對舉報事項相關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報、偽報、謊報、誣告、誹謗陷害被舉報人,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知悉舉報情況的有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及接受獎勵等情況,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知悉舉報情況的有關人員對舉報人的實名舉報置之不理或者向被舉報對象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懲處的,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核查處理、回復獎勵等制度,并向社會公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含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等聯系方式。

第六條對經查實的實名舉報,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符合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具體獎勵條件的,給予舉報人不等的現金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及標準如下:

1、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情節嚴重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2、舉報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的理論和實際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無證或假證上崗作業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3、舉報安全培訓機構未按規定培訓與考試,未保證培訓質量,弄虛作假,騙取或幫助騙取安全生產特種作業操作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等證件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4、舉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未按照相關標準、規范、準則開展相應中介服務,出具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虛假結論報告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5、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免費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6、舉報生產安全事故處理責任追究未落實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10、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按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或同時施工或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導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獎勵2000元至3000元。

11、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抗停產整頓、停止作業(營業)、責令限期改正、關閉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獎勵2000元至4000元。

12、舉報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件已經超出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經營、生產(開采)活動的,獎勵2000元至4000元。

13、舉報有現實危險,可能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隱患的,經論證核實后,獎勵2000元至4000元。

14、舉報重傷、10人以上急性工業嚴重中毒、死亡或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謊報、瞞報的,獎勵3000元至5000元。

15、舉報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方面重大違法行為的,獎勵1000元至3000元。

應由市(州)、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具體獎勵的,獎勵標準根據實際情況自定。

第七條對應當予以獎勵的舉報人由受理舉報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獎勵。

(一)受理舉報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或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實舉報內容、舉報時間等有關情況,避免重復核查和重復獎勵。

(二)安全生產舉報實行首問負責制,第一時間受理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按相關規定核查處理并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八條 舉報人就同一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獎勵標準為最先受理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

同一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多人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

舉報事項有交叉時,按單項最高額獎勵,不重復獎勵。

對兩人(含兩人)以上舉報同一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獎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九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通知受獎舉報人領獎的時間、地點及領獎方式;受獎舉報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憑有效證件到通知地點領取舉報獎金,特殊情況可延長60日,逾期未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金由受理舉報案件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的專項經費中支付并負責經費的管理、發放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內容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全局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質檢部負責督辦。并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篇三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確保縣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并快速處置各類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確保政令暢通,現就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大突發事件。

全縣范圍內發生的或與我縣密切相關急需解決的重特大突發性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項。

2.中央、區、州、縣委研究制定的事關經濟社會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區、州批復的我縣重大規劃、重大項目情況以及對我縣相關工作的重要通報;

5.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涉及全縣工作的重要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建設、重要資金安排情況。

(三)重要會議。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例會以及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行業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

(四)重要活動。

1.需要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出席的公務活動;

2.以縣人民政府名義舉辦、申辦的重要公務活動;

3.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組織的重要公務外出考察活動。

(五)重要接待。

2.中央、區、州及其他地區重要媒體到我縣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接待。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例會和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行業會議精神落實情況以及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確定并交辦的`重要工作進展情況。涉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等事項。

二、請示報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必須嚴格遵守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不得遲報、漏報、錯報、壓報、瞞報。凡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形成公文向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請示報告。時間緊急可當面或用電話逐級向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請示報告,事后根據事項進展情況補交公文。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直屬部門、各單位向分管副縣長報告;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向縣長報告。

(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管理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收到各部門重大事項公文后,及時呈送辦公室主任審核并逐級呈送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閱示,并將領導批示轉相關部門辦理。

(四)凡縣人民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按照批示要求抓緊認真辦理,并及時將辦理情況上報縣政府辦公室履行公文流轉程序。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本縣及邀請縣人民政府領導參加的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六)縣委督查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不定期對各部門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并將督查結果在全縣范圍內通報。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縣人民政府將嚴肅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篇四

第一條為促進我局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進一步增強重大決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進重大決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提高重大決策事項的質量,促進領導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我局重大決策的需要,組織專家圍繞全局性、長期性、綜合性問題進行戰略研究、對策研討,提供法律科學的咨詢、論證意見。

第三條法律咨詢實行動態管理,重大決策法律咨詢實行咨詢。

第四條法律咨詢主要職責:

(一)對擬實施的關系全局水利事業發展涉法問題的咨詢;

(二)對解決我局發展中重點、難點和熱點的法律問題的咨詢;

(三)對其他重要工作決策前的咨詢;

(四)對其他需要咨詢事項的咨詢。

第五條咨詢論證方式:

(一)通過召開法律咨詢論證會議形式進行;

(二)通過網絡、電話、書面等形式進行。

(一)所涉及的單位按職責規定提出咨詢事項;

(二)所涉及單位提供相關材料;

(四)所涉及單位根據法律咨詢組成員的意見,形成決策建議報鎮政府。

第七條法律咨詢組成員應就下列內容對咨詢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咨詢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咨詢事項是否符合安順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三)咨詢事項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詢的內容。

第八條重大決策法律咨詢人員應做到: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

(二)善于聽取各方面意見,團結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時間上能夠保證法律咨詢組的相關工作和活動。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篇五

1、學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包括個人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需向組織說明的問題,范圍一般為:營建、買賣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聘用配偶、子女親友在本校從事臨時工作的情況;租貸學校公房、借用公款等情況。應在事前書面報告教委政工科,屬不可預見的應在事后10天內報告教育局政工科。

2、學校重大事項報告:發生師生違法犯罪、侮辱毆打教師、火災、被盜、傷殘、特大交通事故、非正常性死亡、倒房、中毒、學生出走等突發性事件,必須在2小時內向教育局辦公室報告,重特大突發性事件須同時報教育局分管副局長或局長。

3、基建、借款、承包等事項報告:學校5萬元以上基建工程項目,1萬元以上大型設備購置以及萬元以上資金的出借;學校商店、食堂等承包,應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計財科。凡需公開招標和統一采購的項目均要按有關程序辦理。

4、組織學生外出春、秋游,社會實踐等活動,事前應書面報告教育局普教科,原則上要“就近、徒步”,確需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安有關規定執行。

5、學校停課(或調休)一天以上,校長(書記)外出兩天以上和組織教師集體出縣外出活動,需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篇六

(一)本制度報告的對象為縣政協領導和機關干部職工。

(二)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

3、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4、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5、配偶、子女受到執紀執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情況;

6、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

7、黨員領導干部應邀參與的民族宗教活動;

8、機關干部應邀參加社團組織活動及大型聯誼活動。

9、辦公室接待中反映出的社會熱點、政治敏感問題及傾向性問題。

10、政協機關干部在場的群體性上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三)本制度第二條之“1-6”款,縣處級干部應按《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報告縣政協黨組,并按規定報告縣紀委。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篇七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全局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質檢部負責督辦。并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篇八

為加強我校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學校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報告對象。

詩山中心小學中層干部,各小學校長、教導主任等行政領導干部。

二、報告內容。

(一)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裝修、轉讓私房(含經商鋪面)或宅基地以及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干部配偶、子女私人辦學情況,組織或參加有償家教、有償托管、有償補課等的情況,從事教學用書、教學用品、教輔資料、學習用具等的經營情況。

(三)干部配偶、子女承包經營或參與承包經營我縣學校內及學校周邊的學生食堂、飲食店、商店等的情況。

(四)干部配偶、子女參與我縣教育系統大宗物品采購、基建工程項目等的投標、建設情況。

(五)干部配偶、子女受聘為我縣學校臨時工的情況。

(六)干部本人婚姻狀況變化的情況。

(七)干部生育二胎及收養子女的情況。

(八)干部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事宜的操辦情況。

(九)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較長時間情況(一周及以上)、出國(境)情況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包括本人接受國際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個人邀請,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學術交流和其他活動,以及被授予榮譽獎勵等的情況。

(十)干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的情況。

(十一)干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額收入(1萬元及以上或價值1萬元及以上的物品)情況。

(十二)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情況。

(十三)干部本人、配偶、子女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報告程序。

(一)報告內容所列事項分為事前報告類和事后報告類。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項屬于事前報告類,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項屬于事后報告類,第十三項由報告人根據相關規定和該事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作事前報告或事后報告。

(二)事前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提前5天報告;事后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10天內報告。報告人應如實填寫《詩山中心小學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并附必要的說明材料),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向詩山中心小學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報告的,應在事后一個月內及時補報,并書面說明原因。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也可事前請示。

(三)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詩山中心小學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四)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

四、紀律要求。

本制度所列報告對象要增強組織紀律觀念,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做好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工作,嚴格按照報告的內容和程序進行報告。參照中央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凡個人該申報不申報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或弄虛作假、報告失實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和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違反有關規定,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同時,把執行情況列為干部考核、評優和晉級的一項重要內容,并記入個人廉政檔案。

五、相關說明。

(一)本制度由詩山中心小學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篇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文秘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xxxxxxx全局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質檢部負責督辦。并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篇十

為進一步規范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確保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能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推進工作法規范化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基金會以下重大事項應當報告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

(一)接受境內外大筆捐款(大筆捐款是指捐款數額占年度捐贈總收入的5%以上);

(二)開展學術交流、組團出國考察等活動;

(三)與有關部門舉辦大型公益慈善活動;

(四)基金會主要領導、理事會、監事會人員變更;

(五)基金會章程制定、修改;

(六)基金會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基金會注銷登記。

第二條上述向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基金會秘書處填寫《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重大事項專報》,由秘書長向理事長報告,經理事長審批通過后再向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報告。

第三條基金會每年年度檢查時,通過《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年度審計報告》、《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年度專項信息審核報告》向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報告情況。

(一)涉及基金會各種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認為必須經過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五條上述向基金會理事會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基金會秘書處匯總后向理事會報告。

第六條本基金會主辦的重大活動如出現重大問題,或遇重大突發事件,必須在第一時間內逐級報告,理事會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報告情況。

第七條對于重大事項報告中出現的各類違規、違紀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第八條本制度由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九條本制度自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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