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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優質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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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優質15篇)
時間:2023-12-02 01:21:03     小編:筆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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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一

請求事項:

1、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一次性工傷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護理費、伙食費、醫療費、鑒定費及交通費等費用,總計____元(詳見賠償清單)。

事實與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工廠從事____工作,月工資為____元,但申請人并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合同原件或副本,被申請人也并未幫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

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廠內操作機床過程中,由于意外,導致右手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后,申請人被送到____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右中指環指毀損傷。

經過____天治療后,申請人出院,______人民醫院出具醫療證明書,建議申請人繼續治療一個月,休息兩個月。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______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后經____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

在此期間,被申請人除了支付申請人______元的醫療費外,其他的如一次性工傷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及交通費等共計____元費用,被申請人一概不予支付。以上事實由門診病歷、______號《工傷認定決定書》、______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因工致殘,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申請人應足額賠償申請人的經濟損失。因此,為了維護自身權益,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請貴會依法裁決。

此致

敬禮!

____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

被申請人:醫院,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xxx(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并住院治療。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并將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后,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采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設備放置,且病人死亡時,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后,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后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后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醫責的嫌疑。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并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此致

日期:xx年xx月xx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受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出生,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___村,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一)請求賠償因錯而造成申請人被剝奪人身自由的損失___________萬元;。

(二)請求賠償因沒收財產而導致申請人財產的`損失___________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被判決入獄前系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縣一出租車司機。___________年底,________________縣公安局破一起出租車搶劫案,因懷疑申請人涉嫌搶劫人員提供線索并參與動后分贓,而將申請人拘傳訊問。開始申請人一直據理辯解,辦案人員見申請人不承認便進行刑訊逼供,對申請人進行體罰和變相連續訊問,不讓睡覺也不讓喝水吃飯,其殘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極限。因申請人并非銅頭鐵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險,便違心承認了上述搶劫活動。后_______________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______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依此判處申請人有其徒刑3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被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

在服刑期間,申請人不服,委托律師向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省人民檢察院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申請人獲釋,兩年已經過去。在此期間申請人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故根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賠償要求,請依法予以解決。

此致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四

平羅縣衛生局:

本人魏光華20xx年6月26日不慎將"右肱骨內髁斯脫性骨折",住平羅縣中醫院外二科手術治療期間,平羅縣中醫院對患者極不負責,錯誤引導患者,致患者生命健康而不顧,不按《職業醫師法》行醫、治療。

患者主治大夫司紅兵剝奪患者選擇權、知情權,外請縣醫院已被平羅縣衛生局停止在平羅縣醫院手術大夫丁躍華為其做手術,司紅兵大夫在患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請丁躍華大夫給患者手術已屬違法。

一小塊骨頭五次手術導致患者傷殘

一、受平羅縣衛生局委托,由石嘴山市醫學會做出的醫療鑒定結論:"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本病例屬于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二、受平羅縣鑫源律師事務所委托,由石嘴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魏光華之傷殘評定為玖級傷殘。"

申請人請求平羅縣衛生局以《民事辦案簡明手冊》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

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及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請求事項:

1、患者即申請人請求平羅縣中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平羅縣衛生局制作賠償協議書,并陳述醫療事故的原因。

2、請求平羅縣衛生局對平羅縣中醫院醫療事故的賠償金額計算標準拿出法律依據。

3、請求平羅縣中醫院法定代表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復議機關: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申請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六

賠償申請人:袁影,女,現年51歲,住永川區桂山路74號2-3-4#,電話:***。

被賠償申請義務機關:永川區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豐川,職務局長:

地址: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東路66號。

1、請求法院依法責判令被賠償申請人對申請人排除妨礙、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損失費元。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賠償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萬元。

事實和理由:

一、賠償申請人于xx年12月12日以及xx年4月28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賠償申請。至今4個多月未作出賠償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第十五條;上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案件立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的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再次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起申請。

賠償申請人于xx年6月8日收到重慶市公安局渝公確復[xx]第8號確認復查決定書,申請人不服,因被申請人在xx年8月6日實施刑事拘留申請人時沒有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以及現場勘驗筆錄,甚至今日還沒有釋放證明書,經申請人多次索要以上文書,被申請人仍拒絕送達(附證據xx.12.30申請書),永川公安局以涉嫌偽造公文羈押申請人37天純屬故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亂抓亂捕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二,(xx)渝五中法刑終第125號刑事裁定書【xx,4,7日】案件中認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證明犯罪分子薛從來偽造公文詐騙錢財的證人。首先,證人具有不同于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當事人參與訴訟總是和一定的訴訟請求或訴訟抗辯聯系在一起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證人在訴訟中則沒有自身的訴訟請求或者抗辯,其參加訴訟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而是客觀地陳述一件事實。

再次,證人也具有不同于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證人參加刑事訴訟不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而是客觀地陳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而不管其陳述是有利于還是不利于一方的當事人。強調證人作證是向國家盡義務,而不是向當事人盡義務,具有重大的意義,它可以為我們提供理解很多證人制度的鑰匙:

第一,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證人就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故意作偽證,就意味著他在故意違反法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為此,各國法律不僅在實體上規定了偽證罪,而且在程序上規定了作證的宣誓或者具結程序。

第二,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經司法機關合法傳喚,證人就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拒不出庭作證就不應僅被視為對當事人的不負責任,而應視為對國家法律的公然對抗。正是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強制作證便具有了理論根基。

第三,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證人作證的費用就應由國家承擔。

第四,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國家就有責任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

根據以上規定被賠償申請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理應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賠償請求人根據新頒布的《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1)(4)項、第十八條(1)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故請求人依法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決賠償。

現將計算方式列羅如下:

2、xx年6月9日至xx年4月2日共計270天,減去羈押時間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xx年社會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為標準)。

3、xx年6月9日確認申請人進京辦事的火車費238元,汽車費27元,住宿費2個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費每月按500元2個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機一塊270.00元(以票據為證、新手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確定民事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第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之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要求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區公安局賠償申請人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0000元。總計:103699,55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故賠償申請人依法再次向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請人給予賠償。

此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xx年5月4日。

申請人:x,男,漢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單位:宣威市格宜鎮張沖煤礦達樂煤礦。

住址:宣威市格宜鎮龍泉村委會。

電話:

被申請人:宣威市格宜鎮張沖煤礦達樂煤。

地址:宣威市格宜鎮龍泉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業務人員:

仲裁請求:

一、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傷的相關費用,合計元(拾肆萬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體如下:

事實及理由:

xx年8月15日,申請人x在煤礦井下砌碹時被矸石砸傷左腳,被送往宣威市中醫院醫治,經醫院初步診斷為:

1、右足背挫裂傷;。

2、左第五指骨開放性骨折;。

3、左足背異物殘留;。

4、左第二趾骨撕脫性骨折。

曲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xx年12月26日會議討論決定予以認定為工傷(曲人工認【xx】第30440號)。xx年月日經曲靖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曲人鑒委〔xx〕第號)。

綜上所述,申請人因工受傷,依法應享受工傷的相關待遇,請貴委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謝。

此致

宣威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賠償請求人:***,男,73歲,蒙古族,現住********,電話:*****。

賠償義務機關:****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職務:縣長。

住所地:**縣****鎮。

請求事項:要求賠償義務機關磴口縣人民政府因違法行政給賠償請求人楊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損害依法承擔和履行國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響應***盟委、行署和***縣縣委、政府關于開發烏蘭布和沙漠的決定,懷著一腔報國之心,與磴口縣沙金蘇木簽訂了定開發治理額爾特坑南沙灘1000畝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縣公證處作了公證。之后,我帶著兩個兒子和十幾年經營照相館、修理鋪積攢下來的資金,一頭扎進烏蘭布和沙漠,開始了對承包土地的開發和治理。經過努力,我結合沙區的實際首創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資15萬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資21萬元開墾可耕地300畝,在開發的1000畝沙地上種了3000多棵白楊樹、500多棵果樹和小麥、玉米、籽瓜等農作物。正當我的開發取得初步成果的時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蘇木團結嘎查書記沙拉扣、村長尹饅頭及沙金蘇木土地資源管理站站長楊五和村民敖騰(尹饅頭弟弟)、李延寶(尹饅頭大舅哥)五個人,開著兩輛推土機到了我開發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蘇木當時給我劃的地不是當前的這塊地為由,要給我重新劃地。對此,我當然不能接受。但他們強行將推土機開入我開發的土地,將我承包區內的一口機井添埋,推倒楊樹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畝,其中100多畝是已經開始耕種的好地。事發第二天,我即找到當時沙金蘇木的黨委書記李榮濱反映了情況,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縣長作了反映。李縣長讓我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縣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訟狀,狀告沙金蘇木政府私自重新劃地并授意楊五等人侵權搶地。但在訴訟開始之后,磴口縣政府卻徇私舞弊,通過非法發放土地證和違法進行土地等一系列行為,使土地權屬問題成為該案的焦點。導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讓一樁簡單的民事案件變成一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交織的復雜案件。現在案件雖然歷經xx年,卻由于磴口縣政府的從中作梗,導致法院認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補償。我認為,磴口縣政府的違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遲遲得不到公正解決和得不到賠償的主要原因,已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我要求磴口縣政府對其違法行政給我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現就磴口縣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審理期間所作違法行政行為一一列舉如下:

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及土地權屬未明的情況下,磴口縣政府違法向占地楊五發放土地證。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縣法院起訴沙金蘇木蘇木長秦杰私自重新劃地授意楊五等人侵權搶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縣法院判決,雙方所簽合同符合當前國家開發政策,應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雙方應完善合同內容,保持現狀,繼續履行各自義務,沙金蘇木賠償楊玉林機井損失、開墾地費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應恢復原狀為由,向巴盟中級法院上訴。巴盟中級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1999年5月18日,磴口縣法院重審后裁定,因所爭議的土地所有權和性質有爭議,需確認后再行審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縣土地局給沙金蘇木土地管理站站長楊五辦理了磴國用(1998)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

我認為,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0條規定,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造冊,不發土地證書。磴口縣土地局給楊五辦理磴國用(1998)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行為是錯誤和違法的。這里邊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員楊五徇私的可能。

3、在鐵的事實面前,磴口縣人民政府于xx年11月15日以磴口縣人民政府文件磴政〔xx〕159號作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重新確權決定》,再次將爭議土地認定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

我由于對磴口政府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權〔xx〕第1號土地權屬文件做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確權決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請行政復議,被維持;向磴口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維持;又向巴盟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被維持;我又于xx年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申訴狀。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于xx年6月13日以〔xx〕內行監第4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磴口縣政府的確權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了臨河法院〔xx〕法行第12號行政判決,撤銷了磴口縣政府地權〔xx〕第1號土地確權決定,并判決由磴口縣政府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但磴口縣政府對高院判決書中提出的司法建議,一直不予理會,遲遲不作出新的行政行為。直至我向巴盟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磴口縣人民政府才于xx年11月15日以磴口縣人民政府文件磴政〔xx〕159號作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重新確權決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縣人民政府竟然僅以內蒙古高院行政判決書作為確權的法律依據,就再次作出了該片土地仍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的確權決定。

綜上所述,磴口縣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了逃避責任,多次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徇私舞弊,給我造成極大的損害,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磴口縣政府對此應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我要求磴口縣人民政府對我的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項目及金額附后)。

此致

敬禮

**縣人民政府。

【醫療事故賠償申請書】賠償申請書(2)|返回目錄。

申請人:

被申請人:醫院,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xxx(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并住院治療。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并將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后,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采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設備放置,且病人死亡時,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后,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

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后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后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醫責的嫌疑。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并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此致

區衛生局。

申請人:

日期:

【修路占地賠償調查處理申請書】賠償申請書(3)|返回目錄。

xx縣xx鄉人民調解委員會:

申請人:xx縣xx鄉xx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郭國權組長,電話:***。

申請人:xx,男,漢族,生于1971年09月04日,xx省xx縣人,務農,住xx鄉xx村二組,電話:***。身份證號:5xx9x96。

申請人:xx,男,漢族,生于1982年04月28日,xx省xx縣人,務農,住xx鄉xx村二組,電話:***,身份證號:5xx20xx6。

被申請人:xx縣xx鄉xx村三組,法定代表人xx,組長,電話:15xx38。

申請要求:

3、依法責令被申請人賠償支付近年來申請人為獲賠所造成經濟損失誤工、交通費3000元。

事實和理由:

xx年1月15日,xx縣xx鄉xx村3組組織修建,xx縣xx鄉xx村xx村4組小地名xx至xx村五組小地名地xx寺的村級公路,經過申請人xx村二組小地名墳灣頭占有申請人xx、xx兄第及黃光金、黃通金、黃通付、陳寶貴、王中銀七戶的承包田地內經過,當時簽有《協議》約定:每年9月底賠償黃谷1356斤拆現金給付,超期未付有權復耕,期限到承包國家實行承包責任政策變革為止。協議簽定后修建公路,按協議履行支付xx年底。

xx年申請人xx村二組另修建小地名墳灣頭連接小地名槽房頭。需經過xx村二組小地名墳灣頭時要經過被申請人xx三組的公路,經協調又將申請人xx二組除xx3715斤、xx292斤之外,黃光金139斤、黃通金27斤,黃通付204斤,陳寶貴175斤,王中銀88斤調為xx村二組,內部處理一次性賠償解決了。申請人兩戶未變動,但被申請人拒不支付。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修建公路占用了xx等7戶人田地占量面積分別協議賠償,后來二組修建公路五戶人作為二組內部一次性作了補償。

另外,還有申請人xx、xx兩戶共計產量663斤,未作任何變動。然而xx年后被申請人xx村三組就以種種借口拒絕支付申請人xx、xx的稻谷折款,造成了申請人xx、xx多次找村、鄉政府調查處理,誤工一月有余,交通費上千元。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賠償責任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申請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處理為謝!

此致

申請人:

修路占地賠償調查處理申請書交通事故賠償申請書林地被毀賠償申請書。

刑事賠償復議申請書格式范文賠償申請書格式范文。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書作出賠償決定申請書刑事賠償申請書。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七

請求事項:

1、懇請給予受害人_____________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幫助和多方的照顧。

2、賠償受害人_____________醫藥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實和理由:

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下午3時30分左右,_____________所長駕駛轎車帶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去_____________村清查漏管戶,途中由于長時間堵車,當走到_________________大橋大約5時30分左右,不幸被韓__________駕駛的拉煤大車發生車禍,造成劉__________死亡;__________、徐__________受重傷。事故發生后,經__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韓__________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__________受傷后立即送往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搶救治療。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醫院骨科治療。診斷為:

1、左肩部、胸部軟組織損傷。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膚裂傷。

3、右側胸腔積液。

4、腦外傷綜合癥。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傷給本人帶來了莫大的'傷害,導致本人身體和心里受到嚴重摧殘,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頭暈腦悶,精神不振,記憶力急劇下降,心煩意亂,時常還有失控現象,后又經多方醫院檢查,醫生囑托還需繼續休養治療,直到恢復正常為止。現經________________保障局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第0012號wz忻人社工認字《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受傷系工傷。

綜上所述,懇請給予申請人__________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幫助和多方的照顧。賠償__________醫藥費15366.81元;陪侍費1800元;住院期間生活費、營養費2500元;交通費2670元;一次工傷性醫療補助金27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共合計66136.51元。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八

賠償請求人:,男,73歲,蒙古族,現住,電話:。

賠償義務機關:x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職務:縣長。

住所地:xx縣x鎮。

請求事項:要求賠償義務機關磴口縣人民政府因違法行政給賠償請求人楊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損害依法承擔和履行國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響應盟委、行署和x縣縣委、政府關于開發烏蘭布和沙漠的決定,懷著一腔報國之心,與磴口縣沙金蘇木簽訂了定開發治理額爾特坑南沙灘1000畝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縣公證處作了公證。之后,我帶著兩個兒子和十幾年經營照相館、修理鋪積攢下來的資金,一頭扎進烏蘭布和沙漠,開始了對承包土地的開發和治理。經過努力,我結合沙區的實際首創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資15萬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資21萬元開墾可耕地300畝,在開發的1000畝沙地上種了3000多棵白楊樹、500多棵果樹和小麥、玉米、籽瓜等農作物。正當我的開發取得初步成果的時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蘇木團結嘎查書記沙拉扣、村長尹饅頭及沙金蘇木土地資源管理站站長楊五和村民敖騰(尹饅頭弟弟)、李延寶(尹饅頭大舅哥)五個人,開著兩輛推土機到了我開發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蘇木當時給我劃的地不是當前的這塊地為由,要給我重新劃地。對此,我當然不能接受。但他們強行將推土機開入我開發的土地,將我承包區內的一口機井添埋,推倒楊樹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畝,其中100多畝是已經開始耕種的好地。事發第二天,我即找到當時沙金蘇木的黨委書記李榮濱反映了情況,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縣長作了反映。李縣長讓我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縣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訟狀,狀告沙金蘇木政府私自重新劃地并授意楊五等人侵權搶地。但在訴訟開始之后,磴口縣政府卻徇私舞弊,通過非法發放土地證和違法進行土地等一系列行為,使土地權屬問題成為該案的焦點。導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讓一樁簡單的民事案件變成一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交織的復雜案件。現在案件雖然歷經xx年,卻由于磴口縣政府的從中作梗,導致法院認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補償。我認為,磴口縣政府的違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遲遲得不到公正解決和得不到賠償的主要原因,已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我要求磴口縣政府對其違法行政給我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現就磴口縣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審理期間所作違法行政行為一一列舉如下:

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及土地權屬未明的情況下,磴口縣政府違法向占地楊五發放土地證。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縣法院起訴沙金蘇木蘇木長秦杰私自重新劃地授意楊五等人侵權搶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縣法院判決,“雙方所簽合同符合當前國家開發政策,應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雙方應完善合同內容,保持現狀,繼續履行各自義務,沙金蘇木賠償楊玉林機井損失、開墾地費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應恢復原狀為由,向巴盟中級法院上訴。巴盟中級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1999年5月18日,磴口縣法院重審后裁定,“因所爭議的土地所有權和性質有爭議,需確認后再行審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縣土地局給沙金蘇木土地管理站站長楊五辦理了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

我認為,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0條規定,“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造冊,不發土地證書”。磴口縣土地局給楊五辦理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行為是錯誤和違法的。這里邊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員楊五徇私的可能。

3、在鐵的事實面前,磴口縣人民政府于xx年11月15日以磴口縣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159號作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重新確權決定》,再次將爭議土地認定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

我由于對磴口政府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權字〔〕第1號土地權屬文件做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確權決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請行政復議,被維持;向磴口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維持;又向巴盟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被維持;我又于xx年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申訴狀。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于xx年6月13日以〔〕內行監字第4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磴口縣政府的確權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了臨河法院〔〕法行字第12號行政判決,撤銷了磴口縣政府地權字〔〕第1號土地確權決定,并判決由磴口縣政府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但磴口縣政府對高院判決書中提出的司法建議,一直不予理會,遲遲不作出新的行政行為。直至我向巴盟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磴口縣人民政府才于xx年11月15日以磴口縣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159號作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重新確權決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縣人民政府竟然僅以內蒙古高院行政判決書作為確權的法律依據,就再次作出了該片土地仍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的確權決定。

綜上所述,磴口縣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了逃避責任,多次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徇私舞弊,給我造成極大的損害,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磴口縣政府對此應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我要求磴口縣人民政府對我的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項目及金額附后)。

此致

敬禮!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九

乙方: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乙方于年月日發生傷害事故,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是否屬于工傷及其處理結果均已清楚的了解。為了解決賠償事宜,雙方本著公平合理、互諒互讓、誠實守信的原則,經自愿、平等協商一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內容:

一、賠償金額:甲方已經向乙方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停職留薪,住院伙食補助費,乙方不得主張上述費用。甲方在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元,賠償項目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津貼等。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其他權利。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將全部款項元取得。

二、乙方應將涉及本事故的醫療、交通、陪護等一切票據,以及工傷認定報告,鑒定書等一切文書同時交與甲方。

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也不再承擔任何義務,雙方再無任何糾紛,并且一方放棄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責任。

三、違約責任:

因任何情形一方違約,應當向對方支付元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公證費、律師費。

甲方:

乙方:

時間:

時間:

簽訂地點: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

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公司辦公室負責與你協商人的電話)。

案由:勞動爭議糾紛。

仲裁請求:

事實與理由:

(如實陳述從什么時間應聘到公司,什么時間發生工傷事故,怎么發生的,什么時候做的`認定、什么時候鑒定傷殘的、幾級等等)。

最后是現申請人就上述工傷待遇問題無法與被協商人達成一致,為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向貴委員會申請仲裁,希望能依法裁決。

此致

____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一

工作單位/職業: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賠償義務人:______________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賠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請求。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二

申請人:陳某韉,男/女,漢族,生于xxxx年x月xx日,住xxxx.

被申請人: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有無都可。

請求事項:依法認定申請人xxxxx的受傷為工傷.

事實及理由:xxx公司于xxx年xx月xx日聘請申請人陳xxxx到該公司從事xxxxx工作。陳xxx于xx年x月xx日在xxxxxx工作過程中,因xxxxx導致陳xxxxxxxxxxxxx,造成申請人陳xx受傷,經送人民醫院檢查治療診斷為:xxxxxxxxxxx。

由于申請人在上班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現特向貴局申請認定為工傷.

此致

xxxxxx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xxx。

二oox年xx月xx日。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三

申請人:xx(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請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請人:xx(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請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請求事項:xx(寫明申請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xx(寫明申請仲裁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特別要注意寫明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此致

xx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簽名或蓋章)

xx年xx月xx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四

西安工傷怎么賠償?西安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西安工傷賠償辦理流程是怎么樣的?西安工傷賠償在哪里辦理?請看本文詳細了解。

一、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二、護理費。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西安工傷傷殘賠償標準按照一到十級各有不同。

1、喪葬補助金。

2、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辦理流程。

1、申請工傷認定。

2、經過治療期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4、用人單位于每月15日前按照待遇支付項目攜帶相關材料進行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

5、經辦機構開具《工傷參保人員醫療資料收據》作為領取待遇的憑證。

溫馨提示:如果有糾紛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辦理地點。

陜西省社會保障局。

地址:西安市建設東路1號/。

電話:029―85513737。

西安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西安市高新開發區工商銀行9層。

電話:029―85752123。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五

申請人李秀芹因違法拘留賠償一案,請求依法作出以下賠償決定:

1、賠償義務機關支付李秀芹被羈押15天賠償金人民幣2134.95元;本站。

2,賠償義務機關支付李秀芹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3、賠償義務機關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李秀芹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實。

申請人之子陳洋(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后街89號,宅基地面積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192.75平方米。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依據京建昌拆許字(20__)第178號(一期)《房屋拆遷許可證》在昌平區沙河鎮地區進行昌平區沙河鎮鞏華城區及北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房屋拆遷工作。陳洋的宅基地房屋,在此拆遷范圍之內,因拆遷安置補償事宜雙方協商未果,20__年10月份北京市土地整理土地儲備中心向北京市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申請裁決。20__年11月3日該建委下發昌住建裁字【20__】第10號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裁決陳洋自接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范圍內房屋騰空,并與附屬物一同交與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拆除。

20__年4月6日北京市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執行,20__年4月14日賠償義務機關作出(20__)昌執字第20__號行政裁定書。

20__年5月16日凌晨4點鐘左右的時候,申請人李秀芹居住在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前街29號宅基地房屋,起來準備上廁所,剛打開街門看見有200多名身穿綠衣服戴著紅袖標的人,這時從南面串出4個彪形大漢,不由分說的就把李秀芹拽了過來,用手銬子把雙手拷在背后,連拉拽的拖出200多米扔進警車,拉到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這時看見自己的兒子陳洋也被抓到昌平區法院。當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將李秀芹送到北京市昌平區拘留所,申請人李秀芹在拘留期間,感覺自己冤枉,要求釋放未果,最后徹底絕望,患病住院治療4天,(20__年5月21日至20__年5月25日)由此,給其身體和精神上造成極大的傷害。

20__年5月30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給李秀芹送達了(20__)昌執字第2092號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內容記載被拘留人李秀芹于20__年5月16日經本院(20__)昌執字第2092號決定書決定,依法拘留15天”同日,北京市昌平區拘留所給李秀芹送達了京公昌解字第(20__)1160治安解除拘留證明書,因拘留期滿,予以解除拘留。回家當日,李秀芹見到20__年5月16日被拘留的當天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給家屬送達了(20__)昌執字第2092號司法拘留家屬通知書。從拘留所出來至今李秀芹的個人生活受到監視,每天均有6人至7人跟著,現在李秀芹的日常生活沒有隱私而言,人身自由受到違法的監視,個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的侵害。

賠償義務機關在司法拘留家屬通知書中,說因李秀芹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人員進行侮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決定對李秀芹拘留15日,自20__年5月16日起至20__年5月30日止。現寄押于北京市昌平區拘留所。

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4條之規定需要對訴訟參與人和其他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該若干問題意見第121條規定、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復議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然而,本案賠償義務機關并沒有及時給李秀芹依法送達其作出的《(20__)昌執字第2092號司法拘留決定書》,剝奪了李秀芹對拘留決定不服,依法享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進行申辯的權利。

三、賠償義務機關,確認申請人李秀芹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無事實依據。

因此,賠償義務機關以此為由對李秀芹進行司法拘留15日,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且拘留期間造成李秀芹患病住院治療,在身體上和精神上均受到極大的傷害,嚴重的侵害了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事實:申請人李秀芹根據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向貴院申請國家賠償,望給予支持。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__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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