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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申請書篇一
地址:
被申請人:廈門有限公司。
住所:廈門市。
法定代表人: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x年月日做出的()廈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申請再審人對該份判決不服,特具文申請再審。
1、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支持申請再審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廈門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存在長期克扣工資的情形,并在懷疑申請再審人將跳槽的情況下便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申請再審人依法提起仲裁并起訴。
原審判決采信a公司單方制作的沒有證明力的證據,便認可a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并導致錯誤地認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發放情況沒有異議。因此,原審判決嚴重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申請再審人擅自改變工作時間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持。
原審作為認定依據的船期安排表、考勤表、電子郵件、員工手冊等證據都不具備證明力。
1、船期安排表等系a公司單方制作,甚至沒有提供原件,其真實性不應予以認可。
2、考勤表為a公司單方制作、未經過申請再審人的書面確認,考勤表、電子郵件表現形式為電腦記錄,系屬復印件,未經過公證認證,更何況電腦主機在a公司掌握之下、a公司可能隨時篡改記錄,這樣的證據形式缺乏起碼的可信性。
3、員工手冊系a公司單方制作,未有證據表明員工手冊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經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確定并在勞動關系建立之時告知申請再審人。該員工手冊不構成雙方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申請再審人不應受該員工手冊之規定約束。
以上證據均不應采信,因此無從認定申請再審人擅自改變工作時間,無從認定a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存在合法依據。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并導致錯誤地認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發放情況沒有異議。
工資單所載的備注是a公司之單方意思表示,其所注之內容系推定員工以不作為的默示方式表明對工資數額無異議。
我國《民法通則意見》第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顯然,備注不具備法律效力,申請再審人也根本無需按照這些內容回應a公司,因此備注內容不能用于推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數額沒有異議。也就是說,法院以沒有法律效力的工資單備注作為印證案件事實的證據缺乏基本的邏輯前提。
事實上,就工資數額問題,申請再審人曾多次提出過異議。二審庭審過程中,a公司亦承認申請再審人經工資數額問題提出過口頭異議。
本案中,申請再審人之主張事實與法律依據充分,請貴院嚴格司法,改判支持申請再審人之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簽字、捺印)。
日期:x年月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篇二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省市縣路),聯系電話,郵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公司,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理。原審被告: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印)(企業公司等加蓋公章)
**年**月**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篇三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法定代表人:
再審申請人楊xx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xx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xx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xx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于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xx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xx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xx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xx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xx〕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xx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xx名下,并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xx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xx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xx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xx已經自認20xx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xx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xx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xx也自認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xx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xx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xx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xx,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xx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xx為該房屋權利人(20xx年7月12日楊xx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xx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xx(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xx的自認),并由王xx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xx。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xx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財產權益。
20xx年3月7日王xx起訴再審申請人楊xx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xx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xx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xx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xx辦理過戶手續并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xx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xx與王xx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xx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xx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20xx年xx月xx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篇四
申訴人:______(姓名)、______(性別)、_________(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民族)、_________(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聯系電話)(申訴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申訴人是行政機關,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委托代理人: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聯系方式)。
被申訴人:______(姓名)、______(性別)、_________(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民族)、_________(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聯系電話)(申訴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申訴人是行政機關,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申訴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再審申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要求申請再審所要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依法改判等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篇五
申請人:,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號碼:。
申請人申請撤回對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請。
申請撤回事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行達成和解。鑒于上述原因,特向貴委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望貴委予以辦理為盼!
此致
仲裁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___年__月__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篇六
歡迎來到本站,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再審。
申請書。
供大家閱讀參考。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x年5月25日作出的()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于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據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人:xx市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市,法定代表人:,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大廈。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原審被告:xx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號。法定代表人:,經理。
原審被告:謝,男,19xx年x月1x日生,漢族,住xx市。
原審被告:韓,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濱。
原審被告:山東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渤海五路。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原審被告:xx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渤海五路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原審被告:,男,x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xx市濱城區黃河五路。
原審被告:,男,x年4月29日生,漢族,住xx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
原審被告:,男,x年9月11日生,漢族,住xx市濱城區黃河八路。
原審被告:劉,男,x年5月9日生,漢族,住xx市x區x路x號x號樓x單元x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魯商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請求撤銷()魯商終字第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再審被申請人擔保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是本案《。
借款合同。
》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于“代”的身份。
“代”是再審被申請人x公司的法人股東(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代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自行聯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于“代”資金賬戶。
一審中,謝、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資金來源的申請,并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于新證據。
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又是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x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與借款人謝、韓以公證方式,在x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x年10月31日至x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韓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x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x年11月13日至x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x年3月19日,借款人謝、韓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韓簽訂《。
承諾書。
》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韓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xx市汽貿有限公司、xx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謝、韓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謝、韓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韓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于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韓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韓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于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并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x年12月26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篇七
申請再審人:xxx(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20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xx省xx市(縣)xx區(鄉)xx街(鎮)xx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xxx(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注明與當事人的關系),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xxx(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x縣(市、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號;二審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一終字第x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因xx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x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x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x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篇八
申請人____、男、____歲,漢族,農民,住____鎮敖包山村。
申請人____與被申請人____及____林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____中級人民法院()__民一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和____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____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____中級人民法院()__民一終字第62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初,我所在的____鎮南山村委會與申請人協商將本村九組地頭北現王承包的土地南的3、7畝土地承包給我,承包期限二十年。當時因是荒地,又是溝沿的上坡,再加之當時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協議。
x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許峰用四輪車翻地,量曬一年后,x年和x年連續種了兩年地,1993年我見該地坑洼不平,種莊稼不長,買了樹苗,栽植了柳樹和楊樹。____年當時的村書記朱找我讓交承包費,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給村主任張廣300元(有張的證實),后來,朱說少又讓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給朱xx600元(有證據證實)。
____年12月30日,村委會找我讓延長承包期限四十年,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并在鎮林業工作站備案。
x年7月份,王將我栽的樹砍掉,被我發現后制止。后王起訴至法院,稱我侵權,要求承擔侵權責任,并判令我與村里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后,申請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我提出再審。我認為: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實不清。
(一)我與__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塊地,從__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證該事實。
____提交的植樹造林承包合同書第二項記載:“承包在四至為西至崔德房東大道,東至二龍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畝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龍灌渠內屬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從上述合同記載的四至說明:。
1王承包的地塊為兩部分:前部分雙方引起爭議的地塊,后部分在距離該地塊以南兩公里的地方,與本案無關。
2實際上王所承包的地塊是一條東西走向的荒溝,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東西是長度,南北是寬度,從兩個“底”字不難看出王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溝底的土地面積,溝兩側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內。此溝底最寬處有50多米,最窄處有15多米寬。荒溝北坡是張洪與李貴的承包地,而荒溝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來,對其荒溝從未治理過,溝里長了一些樹毛子,至今未裁過一棵樹。從上述的四至也證明:(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這說明只有第二塊地適宜造林。而這塊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
我與村委會的合同第六項記載甲方(村委會)發包給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為:東至孫龍地頭渠邊,西至道口,南至九隊(一組)地,北至渠溝。四至清楚無爭議。說明:。
1我與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雙方只是北部搭邊。王承包的是溝底的面積,申請人是南至一組地,北至渠溝,到實地勘查就會看到,兩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請人承包的是荒溝的斜坡,最寬處有7米,最窄處有2米,合計為3、7畝。
2自x年至____年雖然與村里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一則當時農村土地管理不規范,二則申請人多年來已經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于____年交了承包費。我與村里形成了事實上的承包關系。____年因延長合同期限之事,村里與我簽訂了合同書。
需要說明的是:申請人與王雖同為一村,但不在一個組。____年合鄉并村時,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組劃歸現在的敖包村一組,而王所在的南山村十組劃歸現在的敖包村二組。無論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現在敖包村,各組之間的土地所在權是獨立的,并且各組土地界限明確,多年來,各組從未發生過土地糾紛。各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統一由村里管理。
各自的承包合同沒有重合部分,哪里來的侵權之說。
(二)“被告敖包山村委會不承認與我沒有承包合同”對該認定沒有證據證明。
一、二審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主觀武斷地認定“被告敖包山村委會不承認與被告高建國之間有承包合同”。一、二審法院判決書中清楚記載被告敖包山村委會自一審和二審均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敖包村委會不承認與我之間有合同。但奇怪是一、二審法院卻認定敖包山村委會不承認與我之間有承包合同,實在荒謬。
證據是法院查明事實的法律依據。沒有證據,法院一句話就可以憑空將申請人二十來年的心血化為烏有,這樣判決怎么能讓人口服心服呢。況且二審法院認定我保存于____縣林業局的合同系復印件,且該合同復印件上注明如有爭議合同作廢,其意為,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廢的。二審法院沒有認真審查合同其它條款,只注意對申請人不利的地方。怎么就沒有看到四至清楚無爭議這樣的條款呢。況且申請人的合同并沒有與任何人發生爭議。一、二審法院偏袒王是顯而易見的。
另外復印件也不是不能做為證據使用。根據證據規則第二十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
況且對于我與村委會的合同來說也確實是無爭議,直到現在也沒有人拿出一份與我重復承包的合同書來。
二、程序違法。
(二)王向法院申請調查證人,而一審法院卻支持了其這一要求。根據證據規則第十七條。
(三)項之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難道對證人進行調查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嗎?需要法院代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嗎?另外,根據證據規則第五十五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該證人并未出庭。違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證言,不經質詢,法院可直接采信;而我提供的證人出庭作證接受質詢,卻不被采納,那么哪一個證明效力更高呢,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首先不說其是否對錯,但就這一點二審法院就不能認同,村委會作為被告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他們等于自己給自己作證,這是顯而易見的,這樣的證言能夠采信嗎?而且兩份證言只證明王承包河灘地的事實,并沒有否認我承包合同的事實,法院真是空穴來風。
三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本案事實不清,導致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真正的侵權人是王,而不是我,一、二審法院本末倒置,判決我侵權,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綜上所述,原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無論是在事實上的認定,還是法律適用上,均存在嚴重的錯誤,違反了中xx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請人根據中xx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規定,特提出再審申請。墾請人民法院為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特申請將此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再審。
此致
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申請書篇九
1、申請人的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之規定,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之規定,懇請貴院院長對該案提請再審。
2、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再審的訴訟費用。
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申請再審的事實:
二、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2、原《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規定,案外人提出異議應當在執行過程中提出。結合該案,xx縣房地產管理所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請人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至此,財產轉移的登記手續已經履行完畢,申請人對上述房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執行程序結束。
3、而本案案外人孫國民于20xx年x月x日向xx法院提出執行異議,顯然,其提出異議的時間不在執行過程中,因此,其提出的異議應當依法駁回。但xx法院并未查清這一事實,致使申請人已經享有的財產權利遭到嚴重侵害。
4、xx法院受理x縣xx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嚴重侵害了被申請人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本案新的證據及法律依據:
此致
敬禮!
20xx年xx月xx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篇十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張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或其它職業),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男,__________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經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經理。
再審申請人張_____因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公司、一審被告_____公司__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終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_____項之規定,向__________法院申請再審。
1、請求撤銷__________省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終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第_____項;2、……;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_____項:_________________(具體法律條文內容)。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
……。
綜上所述……。
此致
____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簽字并加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組織加蓋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篇十一
原審法院及已生效判決書案號:一審寶山區人民法院(20xx)寶民一(民)初字第2632號;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498號;申請裁定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xx)滬高民一(民)申字第872號。
申請再審事由:
原審(一審、二審)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不公。申請人不服原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
1、請求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社保機構不予報銷的醫療費6971.52元外配急用藥及材料費4058.35元,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及高壓氧治療期間的護理費23400元(含二次手術后三個月)伙食補貼費10395元,交通費15968元,給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個月的工資11089.26元,共110282.13元。
2、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工傷繼續治療費至工傷醫療終結。
3、改判支持朱黎賓因支付訴訟代理人的誤工費及交通費1000元及原審二級訴訟費20元。
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故意回避重要事實,隱瞞真相,申請人有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所謂“查明事實”。
(1)、朱黎賓于20xx年11月14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間進行高壓氧艙治療是基于手術后股骨頭壞死的特殊情形所必要的治療,有主治的市六醫院醫生的醫囑處方和因市六醫院無此設備而指定到配合協助的醫療部門,并有收治醫療單位的證明,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的指示及單位主管看望時的同意,又是在停工留薪治療期內。原審并未查清要點。
(2)、朱黎賓主張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是指在高壓氧艙康復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雙方曾經協議過的手術住院范圍之內,并不重復,而是未達成協議的部分。(有可計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連琴在協議書簽名時特別注明上可以查證),原審故意混淆。
(3)、朱黎賓在工傷手術后三年因舊傷處股骨頭壞死而于20xx年11月19日至20xx年1月14日重新住院再次手術是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原審不肯查明。被申請人寶冶公司不但不予申報朱黎賓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反而于20xx年12月5日(治療住院期間)反而違約違法終止勞動關系,惡意阻止朱黎賓本人申報工傷復發,中止社保(證據有第二次手術住院的市六醫院、市八醫院出院小結,違法退工單20xx年12月5日),而原審對此事關待遇責任的基本事實只字不提。
(4)、寶冶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決定20xx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終止勞動合同,然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給朱黎賓,且未經協商一致。原審故意隱瞞,(證據有經濟補償協議書,終止勞動合同給付一次性補助金在內的建行存款憑條)。
(5)、朱黎賓至今仍在工傷醫療期間,一次性醫療補助費不是朱黎賓自愿接受的,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收,(證據有疾病證明單,未經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書),原審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二)、原審在認定上脫離事實,顛倒是非,規避法律,混淆責任。
(1)、朱黎賓主張的經社保機構核定不予社保基金報銷的6971.52元醫療費及社保機構不予核定的工傷手術醫療時急用外配藥材料費4058.35元和因非醫保定點醫療單位發票而不予核定的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均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內,工傷醫療必須支付的費用。寶冶公司是負有承擔工傷醫療費用的責任單位,雖然在此期間,寶冶公司已為朱黎賓投保社保,但在社保可報范圍之外的合理的必要的醫療費用,寶冶公司責無旁貸。原判認為“于法無據”是不對的,那么這部分工傷醫療費用要由工傷職工朱黎賓自負的法律依據何在呢?申請人認為具體發條上的不詳的漏洞,并不能成為寶冶公司推脫責任的借口。“公平”是民法的基本準則,原審恰卻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
(2)、原審隱瞞了“協議書”上朱黎賓代理人朱連琴所簽“高壓氧沒提供”的特別注明和按實際時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壓氧艙治療階段所產生的護理費、伙食補貼費、交通費并不包括在協議范圍之內的事實。原審混稱“協議履行完畢”,而不支持朱黎賓主張在高壓氧艙治療期間應得的護理費、伙食費和交通費,顯屬偏袒不公。
(3)、朱黎賓主張20xx年3月至9月七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11089.26元是基于寶冶公司違反《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并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就業補助金后不再享受規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人員接受工傷治療,原工資待遇不變”。申請人有“存款憑單”證明該補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給付的,盡管寶冶公司在20xx年3月已經宣布終止勞動關系,但在其未履行給付就業補助金的情況下,違反辦理終止勞動關系的程序,憑空宣布終止勞動關系起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之前的七個月期間,工傷人員懶以維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請人認為在經濟補償未解決落空之前,勞動關系視同存在,朱黎賓在未享受就業補助金前的醫療期間當然有權主張留薪工資,寶冶公司仍應按合同補給留薪工資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為止。原審只強調勞動關系終止而忽視就業補助金支付日期而斷定“于法無據”是片面的,更何況朱黎賓尚在工傷復發醫療期間,經濟補償協議也未經同意。
(4)、朱黎賓主張的“勞動關系終止”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發生后不予和不讓申報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其二,是在“勞動關系終止”時給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字,并非自愿接受。其三,工傷治療仍在繼續,一次性醫療補助費1萬多元錢遠不足以支付未來所需的醫療費用。其四,是在工傷病情尚未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催逼誘騙朱黎賓作傷殘鑒定。其五,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治療過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寶冶公司與朱黎賓終止的是20xx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勞動關系,而不是20xx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勞動關系,(證據見經濟補償協議中半個月的補償金)。
(5)、本案糾紛因寶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賓因工殘疾,無可親臨訴求,只能委托代理,原審即已部分支持,朱黎賓因支付代理人誤工費、交通費而要求寶冶公司補償1000元,符合過錯責任原則。原審將其篡改為“朱黎賓主張因訴訟發生的誤工費和交通費”而又斷定“于法無據”,實屬篡改事實,混淆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事實不清,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不公。朱黎賓申請再審糾正,支持訴請。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郵寄附有關證據。
申請再審人:朱黎賓。
申請日期:20xx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