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約定勞動關系的書面協議,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付款條件:
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 裝船:
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 保 證 金:
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 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 裝船通知:
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 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 裝貨效率:
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 立方(噸)。
第十五條 延期費/慢裝卸罰款:
對于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篇二
合同編號:
買方:
賣方:
鑒于買方為需要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列貨物,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1.名稱:
2.品種:
3.規格:
4.質量:按下列第項執行:
(1)以實物表示貨物質量。包括憑成交貨物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兩種方法。根據提供樣品者的不同可分為:賣方樣品,買方樣品,對等樣品。
(2)以說明表示商品質量。即以文字、圖表、照片等方式說明商品質量。
e.憑品牌或商標買賣:只憑商品的商標或品牌進行買賣,而無須對品質提出詳細要求。
(3)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約定貨物質量要求:。
1.數量:。具體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政策、外商資信及市場行情,合理商定。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于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2.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按下列第項執行:
(1)毛重:貨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一般適用于低值商品。
(2)凈重:貨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后的商品實際重量。
(3)公量:在計算貨物重量時,用科學儀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標準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適用于棉花、羊毛、生絲等具有較強吸濕性的商品。
(4)理論重量:對某些按固定規格生產和買賣的商品,每件重量大體相同,可以從件數推算出總量。
(5)法定重量:一些國家海關法規定,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物重量為征稅的法定重量。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1.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適合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和多次搬運、裝卸及適應氣候的變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銹、防腐蝕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運輸過程中箱件破損,貨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運輸安全為前提,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目的地。
2.包裝箱內的商品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商品名稱、質量、規格、數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維護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出廠合格證等。
3.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或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目的站/碼頭/機場;
(3)收貨人;
(4)貨物名稱、規格;
(5)箱號/件號;
(6)毛重/凈重(公斤);
(7)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4.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標明用于各種危險品的標志,以示警告,使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物資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裝的尺寸、毛重、凈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項,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輕放”、“固定”等,無論何時如有必要應以不褪色的顏料印刷在每件包裝的表面。
6.凡由于賣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應負責及時補齊、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非賣方包裝原因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買方應立即向承運部門提出異議,索取商務證明,并通知賣方天內到達現場調查。賣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買方協助賣方盡快處理,同時賣方應盡快向買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合同需要。
7.包裝費用由方承擔。
1.運輸方式:按下列第()項執行:
(1)海洋運輸:按經營方式不同,又分為以下兩種:
a.租船運輸:可以裝運各種合法貨物,以運輸貨值較低的糧食、煤炭、木材、礦石等大宗貨物為主。
b.班輪運輸:適合于運輸小批量的貨物。
(2)鐵路運輸:運行速度快、載運量較大、受氣候影響小、準確性和連續性強。
(3)航空運輸:運送迅速;節省包裝、保險和儲存費用;可以運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準時。適合于運輸易腐、鮮活、季節性強、緊急需要的商品。
(4)郵政運輸:簡便、快捷。
2.運輸單據:
(1)海運提單:全套潔凈已裝船提單,作成空白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注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并通知目的港的買方。
(2)航空運單:提供一份空運單,注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3)航空郵包:寄一份航空郵包收據給買方。
(4)。
3.運輸線路及費用負擔:賣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委托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而節約費用。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買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因此增加的費用由買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賣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未經買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賣方負擔。
4.接貨單位(或接貨人):。買方如要求變更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賣方,以便賣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買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雙方對貨物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1.裝運時間: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天內予以裝船。
2.裝運港(地):。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
3.目的港(地):。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
4.分批裝運和轉運: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是否訂立此條款。
5.裝運通知:
(1)賣方必須在裝運期前天,用電報/電傳向買方通知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發票金額,件數,毛重,尺碼及備貨日期,以便買方安排訂倉。
(2)如果貨物任一包裝達到或超過重20噸,長12米,寬2、7米,高3米,賣方應在裝船前天,向買方提供份包裝圖紙,說明詳細尺碼和每件重量,以便買方安排運輸。
(3)買方須在預計船抵達裝運港日期前天,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和裝運港船方代理,以便賣方安排裝船。如果需要更改載貨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買方或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貨船未能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期后天內到達裝運港,從第天起,在裝運港所發生的一切倉儲費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4)賣方在貨物全部裝運完畢后小時內,須以電報/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和啟運日期。如果由于賣方未及時電告買方,以致貨物未及時保險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6.滯期和速遣費用:船按期抵達裝運港后,如果賣方未能備貨待裝,一切空倉費和滯期費由賣方承擔。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條件下發運貨物,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條件下運送貨物,賣方應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平安險,或水漬險,或一切險。另投附加險應包括:。
1.計價貨幣:;單位價格金額:;總價:。
2.付款方式:
(1)信用證。在賣方向買方提示由銀行開出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為的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內,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價款,即。
銀行保函有效期到:裝運回后天,如果是分批裝運,則在最后一批貨物裝運后天;最后一批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月。根據賣方裝運的貨物自動按比例減少保函金額。
(2)信用證-即期付款。買方應于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第一天(裝運日)前日,合同簽訂后日內,通過銀行,以電傳,swift,信函,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銷的、金額為的.即期付款信用證議付信用證。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陳述“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為準”。
(3)信用證-延期付款。買方應于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的第一天(裝運日)前日,合同簽訂后日內,通過銀行,以電傳,swift,信函,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即期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交貨通知或多式聯運單據提示單據,進行承兌延期付款議付。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內容“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o0號出版物》為準。”
(4)托收-憑單付款(d/p)。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通過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并附上隊需單據。買方應于(委托銀行)提交匯票及所需單據時立即付款。
(5)托收-承兌交單(d/a)。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通過買方的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天付款的匯票及所需的單據以便承兌。買方應于賣方第一次出具匯票及所需的單據時立即承兌,并于匯票到期日付款。
(6)匯付。買方應于:收到所需單據后天內;提單日后天內,以電匯,信匯,票匯方式將貨物發票金額貸款支付到賣方指定銀行的賣方帳戶。
3.有關單據。賣方應準備并向買方提交如下單據:
(1)匯票。向(銀行的名稱,在信用證付款方式下)或買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匯票。
(2)運輸單據(選擇如下之一):
a.標明通知收貨人或的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該提單為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已付或運費待付。
b.簽發給賣方不可轉讓的海洋運單,標明運費預付;已付或待付,通知。
c.多式聯運單據。
d.航空運輸單據(空運單據/空運貨單);
e.鐵路運輸單據。
f.信使及郵遞收據。
(3)其它單據:需要原本份和副本份。
a.商業發票。
b.保險單保險憑證。
c.由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明/檢驗報告/分析證明。
d.原產地證明forma(普惠制原產地證)。
e.裝箱單。
f.重量單。
g.發貨通知書裝船通知。
(4)其它單據(如要需要)。
4、銀行費用。依照根據上述選擇的付款方式,買方應承擔發生在開證行(如以信用證支付),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匯付行(如以匯付方式支付),所在國的所有銀行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應承擔發生在該國以外所有銀行費用。
1.檢驗的時間和地點。
(1)在出口國檢驗:
a.在產地檢驗,即貨物離開生產地點(如工廠、農場或礦山)之前天內,由賣方或其委托的檢驗機構人員或買方的驗收人員對貨物進行檢驗或驗收。在貨物離開產地之前的責任,由賣方承擔。
b.在裝運港/地檢驗,即以離岸質量、重量(或數量)為準。貨物在裝運港/地裝運前天內,由雙方約定的檢驗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最后依據。檢驗機構對貨物檢驗后,貨物運抵目的港/地,買方如對貨物進行檢驗,即使發現質量、重量或數量有問題,也仍然有權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
2.在進口國檢驗。
a.在目的港/地檢驗,即以到岸質量、重量(或數量)為準。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地卸貨后的天內,由雙方約定的目的港/地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最后依據。如果檢驗證書證明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并確屬賣方責任,賣方應予負責。
b.在買方營業處所或最終用戶所在地檢驗。對一些需要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卸貨口岸開件檢驗后難以恢復原包裝的商品,雙方可約定將檢驗時間和地點延伸和推遲至貨物運抵買方營業所或最終用戶的所在地后的天內進行,并以該地約定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依據。
3.檢驗標準和方法。
(1)根據《商檢法》規定,凡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沒在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者檢驗項目,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此外,合同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將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數量和包裝條款作為檢驗的重要依據。
(2)商品檢驗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檢驗、化學檢驗、物理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1.索賠依據: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卸貨港后向檢驗機關申請檢驗貨物的權利。如果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及對安全、衛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則買方應向賣方發出索賠通知,并有權以上述條款規定的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明作為依據向賣方索賠,并在列出索賠理由。
2.索賠期限:
(1)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之日后日內只要該日不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日;
(2)在保證期內發現故障或缺陷的情況下,最遲應在發現故障后周內。
3.賣方在收到本合同規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后不遲于日對買方的索賠要來作出答復。如果賣方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復,則買方的索賠要求被視為接受。
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由中國政府根據生效的稅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稅收由支付。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稅收應由支付。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終止:
1.一方進入解體或倒閉階段;
2.一方被判為破產或其它原因致使資不抵債;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雙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機構的裁決,合同解除或終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9.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機構申請改變仲裁裁定。
仲裁費用由敗方承擔。
仲裁也可在雙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國進行。
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進行法院審理期間,除提交法院審理的事項外,合同其他部分仍應繼續履行。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方(蓋章):賣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篇三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未明確使用解除合同這一術語,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無效,它用列舉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及其后果:宣告合同無效必須以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無效是買方或賣方可單方行使的權利;宣告合同無效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違約或違約方在寬限期內仍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聲明將不在寬限期內履行合同義務;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各方合同義務。《公約》中宣告合同無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種形成權,即僅憑一方當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現成的法律關系消滅的權利,其行使無須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一方即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無須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與另一方協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所以,也成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最后,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以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為前提。
(一)寬限期與根本違約的關系
實踐中,若賣方遲延交貨,買方是否絕對享有決定寬限期的權利,它直接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公約》第47條第一款規定,如果賣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履行其義務,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公約》第49條規定,買方可以不給賣方規定額外的合理時間,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從這條規定看來,買方享有決定是否給賣方寬限期的權利。在實踐中,若買方動輒行使此項權利,就難以體現買賣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果雙方買賣的是普通的、價格相對穩定的商品,賣方的遲延交貨并未構成根本違約,如果買方不給賣方寬限期,卻以根本違約為由予以解除合同,這對賣方來說并不公平。事實上,也有買方因為找到了出價更低的賣方而以根本違約為由而惡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買方給予了賣方一段寬限期,時間長短又沒有具體規定,買賣雙方各有說法,《公約》僅以合理為限,那么怎樣才算合理?因此在實踐中,如何行使此項權利才是真正體現公約精神,較難把握尺度。
(二)根本違約的標準問題
《公約》第25條對根本違約的定義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約,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公約》對根本違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標準是,看違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對方蒙受重大損害,即違約后果的嚴重程度。盡管該條規定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吸收各國法律規定,并調和了兩大法系關于同一問題的不同處理辦法,但仍然存在兩個問題:
1.既然損害的嚴重程度為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那么究竟怎樣的違約行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約方如何認定根本違約是否確實?這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為同樣的違約行為在不同情況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結果,這影響到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2.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員標準無明確規定。同等資格是否指在該業務領域經驗相當豐富的人?通情達理是否指在商業信譽、從業道德方面表現俱佳的當事方?這些因素都會帶來判斷上的難度,從而影響到守約方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
(三)預期利潤的索賠問題
《公約》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可見,損害賠償的范圍應當包括實際損失和利潤損失兩個方面。實際損失較好理解,即守約方已經支出的各項費用及合同如能履行應獲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潤損失較難計算,它是否包括預期的利潤?即守約方已事先計劃好的獲取合同標的后再將標的物轉手而獲取的利潤。《公約》第74條同時規定,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那么,預期利潤究竟是否是違約方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損失?這里就要從主、客觀兩方面來加以判斷,主觀上講,指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應當知道,若其違約會給對方造成的后果;客觀上講,憑借違約方的性質,與守約方的合作期限長短,自己對守約方貿易習慣的了解,違約方是否應當預見到其違約行為會產生的后果。因此盡管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但其中確實存在主觀因素,所以索賠預期利潤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還是予以部分考慮,都需要在具體案件中由法官來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決定予以考慮的話,這部分預期利潤該如何計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種方法是以差價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該方法既可以適用于賣方違約情況,也可以適用于買方違約的情況。前者是買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將貨物轉賣。同樣,差價也就包括了買方購買替代物或者賣方轉賣貨物的交易價格與原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第二種方法是以時價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所謂時價是指在一定地點一定時間的某種貨物的市場價格。這里的時間標準有兩個:即在接受貨物之前解除合同,則適用解除時的時價;在接受貨物之后解除合同,則適用接受貨物時的時價。這里的地點標準是依據原應交貨的地點。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需要適當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這種方法雖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調查工作,故較少被采納。
(四)買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購買替代物的條件購買替代物是賣方不交貨時,買方所特有的補救措施。這一權利已受到各國法律及國際公約的肯定。但在實際案例中,怎樣行使這項權利才是符合公約精神?一般有以下兩個標準:一是在時間上,買方必須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行使,二是在方式上,買方購買替代物的價格、地點、渠道等都是適當的,如價格需與原貨物相當、渠道正規,否則就不是購買替代物,成為購買新貨物了。但在按以上兩個標準裁決時,也會存在問題,如買方在賣方無力履約,時間緊急時為了按照《公約》第75條之規定減少損失已經購買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賣方認為買方應當先要有一個宣告解除合同的過程才有權購買替代物。對于賣方的抗辯,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買方是否已舉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購買替代物的合理性與緊迫性,可見,實踐中的判斷理解存在較大分歧。
由此可見,盡管《公約》已經對行使合同解除權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是各國相互妥協的產物,同時采用的術語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實踐中遇到具體案例時,存在很多困難和矛盾的情況。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各國之間貿易實踐經驗的積累,需要各國對此類問題的相互協商,同時還需要理論的不斷突破和創新。研究分析這些問題,可以使我們在訂立國際貿易合同時做到胸有成竹,從而預防各類糾紛的發生。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篇四
摘要: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后,當事人必須根據合同的規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采取相應救濟措施。通過對《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相關規定的分析,探析其內在的法律價值的追求,對我國合同履行的現狀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關鍵詞:貨物買賣違約救濟根本違約價值取向。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賣雙方都可能因各種原因而違約。不論違約的性質如何,受害方均有權依照合同規定采取合理的救濟措施,以維護自身的權益。這些違約救濟措施中,有的僅限于賣方或買方采用,有的則是買賣雙方當事人均可采用的。在國際貨物買賣法方面,主要是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目前,《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還并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統一法。然而就其靈活性及獲得普遍接受的程度來說,則是任何一部國內法或國際慣例都不能比擬的。它的目的不是取代或調和各國國內法的規則,而是提出一套適合于國際貿易特殊要求的原則和辦法供買賣雙方選擇適用,以實現其序言中提出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宗旨和目的。在充分考慮各國不同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這一現實以及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中的不同做法給予充分的肯定,對國際貿易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本文所討論的違約救濟方式就是以公約的相關規定為依據來進行闡述的。
一、違約救濟方式的類型。
(一)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公約規定的一種主要的違約救濟方式。如果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未很好地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受害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受害方要求損害賠償,除了對方有違約行為這一重要條件外,還需滿足另外兩個必不可少的條件:一是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應該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預料到的損失,二是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與對方的違約有著因果聯系。同時,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這一救濟方式可與其他的救濟方式并用。
(二)實際履行。
實際履行屬買賣雙方均可采用的一種救濟措施,它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要求其履行或者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他方式代替履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8條規定,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作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于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所以,公約在原則上認為實際履行屬于救濟方式之一。然而即使如此,當一方當事人要求法院判決另一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時,法院并無義務作出此類判決,除非法院本國的法律要求這樣做。
(三)解除合同。
無論是賣方或買方的違約行為達到公約所規定的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對方當事人均有權宣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效力解除合同是違約救濟方式中最嚴厲的救濟方式,它將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產生一系列重大影響。因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6條規定,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才開始有效。此條款包含有二層含義:一方面是當事人宣告解除合同的實質要件是對方當事人的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面是當事人解除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如果受害方當事人未適當地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使對方當事人的違約已構成了根本違反合同,合同亦不得解除。至于通知的方式,公約并未嚴格規定,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四)修理或提供替代物。
在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的情況下,買方可以要求賣方修理貨物或重新交付替代物。對買方行使“要求修理”權利的惟一限制條件就是這一要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被視為不合理,而修理要求的合理與否主要取決于貨物的特性、對方所在國的遠近以及貨物存在缺陷的嚴重程度等因素,而不是取決于對方違約的性質。
交付替代物則完全相反。受害方能否采用這一救濟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于對方違約的程度。換句話說,只有當違約方的違約屬于根本違約,受害方才能取得要求對方交付替代物的權利,之所以強調賣方根本違約是買方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的前提條件,目的也只有一個,那就是防止在貨物僅存在輕微缺陷的情況下,賣方也不得不無謂地開銷一大筆交付替代物的運輸費用。
(五)給予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義務。
如果賣方不履行其合同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所規定的義務,買方可以給予賣方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即所謂的給予寬限期。但買方并不因此而喪失對賣方延遲履行義務而享受的要求損害賠償的義務。值得一提的是,給予寬限期是公約賦予買方的救濟方式之一,而不是賣方的權利,所以公約第45條第3款明確規定,如果買方對違反合同采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賣方寬限期。此項救濟方法的本質,仍應歸納為實際履行。
(六)減價。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50條規定,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與合同不符,無論買方是否已支付了貨款,買方都可以要求減價,減價應按照實際交貨時的貨物價值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但是,買方在下列情況下不可以要求減價:如果賣方對其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行為采取了實際履行合同的補救措施;買方拒絕賣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請求或對賣方提出的補救措施未在合理時間內作出答復的。
二、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違約救濟方法上的差異。
由于法律體制不同,各國的法律特別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在合同違約救濟上存在很大的差異,(公約)規定的當事人違約救濟是對兩大法系矛盾的調和與折中。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違約救濟上主要有以下分歧:
(一)實際履行與損害賠償的法律地位。
兩大法系均把實際履行、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作為違約的三種救濟方法,但實際履行在兩大法系中卻具有不同的地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實際履行的規定有很大不同,大陸法系把實際履行作為對不履行合同的主要救濟方式。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英美法則只有損害賠償而無實際履行,只有當金錢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時,才能訴諸平衡法上的實際履行。一般來說英美法院對貨物買賣合同原則上不會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只有在買賣標的物是特定物或特別珍貴罕有而在市場上不容易買到時,法院才會判決實際履行,因此英美法中實際履行只是一種在例外情況下采用的輔助性方法。由于兩大法系上述重大分歧,公約無法進行完全的統一,只能作出一定程度上的統一,并給與各國法院依本國法律進行判決的自由。公約28條規定:如果按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法院沒有義務作出判決要求具體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履行公約范圍的類似買賣合同愿意這樣做。目前,司法實踐來看,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法院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糾紛極少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原因在于按實際履行投訴,原告要負舉證責任,被告則會極力抗辯和推脫,待法院作出判決通常要兩三年,耗時費力,而且國際買賣貨物一般都是非特定物,大多數情況下,買方都可以買到替代物,如果買方購買替代物同時提出賠償,則通常會得到充分及時的補償,故實際履行只是從法律上作出規定。
(二)違約責任原則。
即請求違約救濟是否以違約方有過失為前提。大陸法系國家把違約方的過失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合同一方只有在證明違約方有過失時,才能使其承擔合同責任,而英美法系國家則不以違約方的過失作為其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要當事人一方違約,并給對方造成損失,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約在這個問題上采取了英美法系國家的作法,即當事人一方請求損害賠償時,無須證明違約方有過失。
(三)解除合同與請求損害賠償的關系。
英美法系國家將損害賠償作為違約的基本救濟方法,它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與其他救濟方法同時使用,當事人解除合同,不影響其他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大陸法系中的德國法則規定違約受害一方只能解除合同和請求損害賠償兩者中任選其一,但法國法則規定,損害賠償和解除合同兩種救濟方法可以同時使用。
(四)違約金制度。
英美法只承認損害賠償性質的違約金,認為違約的主要補救措施是損害賠償,但大陸法系的德國法認為,違約金是對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的制裁,具有懲罰性,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如無其他約定,另一方除請求支付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而大陸法系的法國則認為違約金屬于預先約定的損害賠償金性質,具有擔保作用,原則上受害方不得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又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但延遲履行者除外。
三、違約救濟方式所體現的法律價值取向。
(一)效率。
效率,是指資源配置的效率,它原本是經濟學上的范疇,后來被引入法律領域,成為人們分析和評價法律制度的重要價值尺度。法律制度的效率價值,主要體現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降低市場經濟中的交易成本以及高效地解決爭議。
自愿交易的順利進行,能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但交易中的機會主義和信息不對稱阻礙了交易的進行。因此,必須確立違約救濟制度,使交易者引以為戒,使違約者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促進交易的進行。
大多數情況下,合同訂立雙方訂立合同的初衷就是希望合同能夠順利履行,并得到自己所期待的利益。因此,公約出于嚴格限制合同解除,盡量保持合同的有效性確立了根本違約制度。《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通過其所確立的根本違約制度,其目的并非是賦予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讓另一方獲得解除合同的機會,而是在于嚴格限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通過根本違約制度,嚴格限制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違約以后,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
本身在一方違約以后,應賦予受害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這并不是說,一旦出現違約的情形都必然導致合同的解除。實際在許多情況下,合同解除對非違約方是不利的。例如,違約方交貨造成遲延,但非違約方愿意接受,不愿退貨;或交付的產品有瑕疵,但非違約方希望通過修補后加以利用,這就完全沒有必要解除合同。如果在任何違約的情況下都要導致合同的解除,將會使非違約方被迫接受對其不利的后果。所以,如果對違約解除情況在法律上沒有限制的話,也并不利于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違約情況下都導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資源的有效利用。例如一方雖已違約,但違約當事人能夠繼續履行,而非違約方愿意違約方繼續履行,就應當要求違約當事人繼續履行,而不能強令當事人消滅合同關系。因為在此情況下只有繼續履行才符合當事人的訂約目的,特別是當事人雙方已經履行了合同一部分內容,如要求解除合同,將會耗費不必要的費用,造成資源浪費。縱觀各國的立法,對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嚴格限制,也就是說,只有在一方違約是嚴重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情況下,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二)協作與善意。
簽訂合同的全部意義在于履行,因為它不僅是當事人滿足自己需要的重要手段,也是社會分工帶來的協作之必要途徑。而違約破壞這種個人的期待與雙方的協作。公約確立違約救濟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在違約事實發生之后,通過合同訂立雙方的相互協作、共同努力,使合同得以繼續履行。因為一般來講,合同訂立雙方訂立合同自始至終都希望得到自己所期待的利益,當違約發生之后,只有相互協作使合同繼續履行,他們的這種期待才能得以實現。在公約的違約救濟方式中除了最嚴厲的解除合同之外,其余的救濟方式其實都是要求在合同雙方相互協作的基礎上得以實現的。
當前,我國經濟的發展正處于一個繁榮時期,合同的簽定與履行時刻都在發生,但是我國的履約狀態確是令人堪憂,同時在違約發生以后,違約救濟方式的采取也不適當,大量案件訴諸法院,結果是合同不能順利履行之外,還增加了額外的訴訟與費用的支出,并且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作也破裂。通過對《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的違約救濟方式的探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對違約救濟的規定不單是能更好地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我們應深刻領會法律所賦予每個人的權利并非是為了對抗,而是為了相互的協作與善意的表達。
[參考文獻]。
[1]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
[2]楊樹明主編.國際經濟法學[m],中國檢查出版社2002年版.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篇五
電傳:_________賣方: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按本合同條款,買方同意購入,賣方同意出售下述產品,謹此簽約。
1.品名: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
總價:_________。
總金額:_________。
2.原產國別:_________。
生產廠:_________。
3.包裝。
(1)須用堅固的木筱或紙箱包裝。以宜于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于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銹蝕,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3)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
4.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凈重、長、寬、高并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
5.裝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裝運港口:_________。
7.卸貨港口:_________。
8.保險。
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9.支付條件:
(1)采用信用證。
(2)托收。
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即期匯票,連同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_________銀行提交給買方進行托收。
(3)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內,以電匯或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10.單據:
(1)海運。
全套潔凈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_公司。
(2)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3)航郵。
航郵收據副本一份,寄交買方。
(4)發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于一個,發票需單獨開列),發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5)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兩份。
(6)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7)貨物裝運后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1.裝運:
(1)fb條款。
a.賣方于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30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公司_________(電報:_________),負責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c._____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輪代理),預計船達裝運港10天之前,即將船名、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等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系。當需要更換運載船舶及船舶提前、推遲抵達時,買方或其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若船在買方通知日后30天內尚未抵達,則第30天后倉儲費和保險費用由買方承擔。
d.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e.貨物越過船舷并從吊鉤卸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并從吊鉤卸下,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條款。
a.在裝運期內,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允許轉船。
2.裝運通知。
3.質量保證。
4.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90天內,經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那些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_________出具的商檢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
5.不可抗力。
在貨物制造和裝運過程中,由于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即刻通知買方并在事發14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局簽發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即使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超過10個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撤銷合同。1。
6.合同延期和罰款。
7.仲裁。
8.附加條款。
本合同原本兩份。經雙方簽字,各執一份,僅此聲明。賣方(簽章):_________。
買方(簽章):_________。
返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篇六
買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鑒于買方為_____________需要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列貨物,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買賣標的。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
2、品種:_________________。
3、規格:_________________。
4、質量: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項執行:
(1)以實物表示貨物質量。包括憑成交貨物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兩種方法。根據提供樣品者的`不同可分為:賣方樣品,買方樣品,對等樣品。
(2)以說明表示商品質量。即以文字、圖表、照片等方式說明商品質量。
e、憑品牌或商標買賣:只憑商品的商標或品牌進行買賣,而無須對品質提出詳細要求。
(3)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約定貨物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_________。具體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政策、外商資信及市場行情,合理商定。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于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2、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項執行:
(1)毛重:貨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一般適用于低值商品。
(2)凈重:貨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后的商品實際重量。
(3)公量:在計算貨物重量時,用科學儀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標準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適用于棉花、羊毛、生絲等具有較強吸濕性的商品。
(4)理論重量:對某些按固定規格生產和買賣的商品,每件重量大體相同,可以從件數推算出總量。
(5)法定重量:一些國家海關法規定,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物重量為征稅的法定重量。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包裝。
1、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適合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和多次搬運、裝卸及適應氣候的變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銹、防腐蝕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運輸過程中箱件破損,貨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運輸安全為前提,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目的地。
2、包裝箱內的商品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商品名稱、質量、規格、數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維護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出廠合格證等。
3、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或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1)合同號;(2)目的站/碼頭/機場;(3)收貨人;(4)貨物名稱、規格;(5)箱號/件號;(6)毛重/凈重(公斤);(7)體積(長_____寬_____高,以毫米表示)。
4、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標明用于各種危險品的標志,以示警告,使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物資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裝的尺寸、毛重、凈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項,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輕放”、“固定”等,無論何時如有必要應以不褪色的顏料印刷在每件包裝的表面。
6、凡由于賣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應負責及時補齊、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非賣方包裝原因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買方應立即向承運部門提出異議,索取商務證明,并通知賣方________天內到達現場調查。賣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買方協助賣方盡快處理,同時賣方應盡快向買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合同需要。
7、包裝費用由_____________方承擔。
第四條運輸。
1、運輸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項執行:
(1)海洋運輸:按經營方式不同,又分為以下兩種:
a、租船運輸:可以裝運各種合法貨物,以運輸貨值較低的糧食、煤炭、木材、礦石等大宗貨物為主。
b、班輪運輸:適合于運輸小批量的貨物。
(2)鐵路運輸:運行速度快、載運量較大、受氣候影響小、準確性和連續性強。
(3)航空運輸:運送迅速;節省包裝、保險和儲存費用;可以運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準時。適合于運輸易腐、鮮活、季節性強、緊急需要的商品。
(4)郵政運輸:簡便、快捷。
2、運輸單據:
(1)海運提單:全套潔凈已裝船提單,作成空白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注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并通知目的港的買方。
(2)航空運單:提供一份空運單,注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3)航空郵包:寄一份航空郵包收據給買方。
(4)_____________。
3、運輸線路及費用負擔:賣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委托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而節約費用。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買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因此增加的費用由買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賣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未經買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賣方負擔。
4、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_________。買方如要求變更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賣方,以便賣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買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雙方對貨物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裝運。
1、裝運時間: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________天內予以裝船。
2、裝運港(地):_________________。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
3、目的港(地):_________________。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
4、分批裝運和轉運: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是否訂立此條款。
5、裝運通知:
(1)賣方必須在裝運期前_____________天,用電報/電傳向買方通知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發票金額,件數,毛重,尺碼及備貨日期,以便買方安排訂倉。
(2)如果貨物任一包裝達到或超過重20噸,長12米,寬2、7米,高3米,賣方應在裝船前_____________天,向買方提供_____________份包裝圖紙,說明詳細尺碼和每件重量,以便買方安排運輸。
(3)買方須在預計船抵達裝運港日期前_____________天,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和裝運港船方代理,以便賣方安排裝船。如果需要更改載貨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買方或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貨船未能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期后_____________天內到達裝運港,從第_____________天起,在裝運港所發生的一切倉儲費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4)賣方在貨物全部裝運完畢后_____________小時內,須以電報/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和啟運日期。如果由于賣方未及時電告買方,以致貨物未及時保險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6、滯期和速遣費用:船按期抵達裝運港后,如果賣方未能備貨待裝,一切空倉費和滯期費由賣方承擔。
第六條保險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條件下發運貨物,應由買方負責投保。如果在cif或cip條件下運送貨物,賣方應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_____________平安險,或_____________水漬險,或_____________一切險。另投附加險應包括: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價格與貨款支付。
1、計價貨幣:_________________;單位價格金額:_________________;總價:______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
(1)信用證。在賣方向買方提示由_____________銀行開出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為_____________的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內,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_____________%的價款,即_____________。銀行保函有效期到:裝運回后_____________天,如果是分批裝運,則在最后一批貨物裝運后_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__最后一批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_____________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_____________月。根據賣方裝運的貨物自動按比例減少保函金額。
(2)信用證-即期付款。買方應于_____________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第一天(裝運日)前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合同簽訂后_____________日內,通過_____________銀行,以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swift,_____________信函,_____________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銷的、金額為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即期付款信用證_____________議付信用證。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后____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陳述“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為準”。
(3)信用證-延期付款。買方應于_____________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的第一天(裝運日)前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合同簽訂后________日內,通過_____________銀行,以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swift,_____________信函,_____________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_____________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_____________即期_____________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交貨通知或多式聯運單據_____________提示單據,進行_____________承兌_____________延期付款_____________議付。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后____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內容“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o0號出版物》為準。”
(4)托收-憑單付款(d/p)。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通過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并附上隊需單據。買方應于(委托銀行)提交匯票及所需單據時立即付款。
(5)托收-承兌交單(d/a)。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通過買方的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________天付款的匯票及所需的單據以便承兌。買方應于賣方第一次出具匯票及所需的單據時立即承兌,并于匯票到期日付款。
(6)匯付。買方應于:收到所需單據后________天內;_____________提單日后_____________天內,以_____________電匯,_____________信匯,_____________票匯方式將貨物發票金額貸款支付到賣方指定銀行的賣方帳戶。
3、有關單據。賣方應準備并向買方提交如下單據:
(1)匯票。向_____________(銀行的名稱,在信用證付款方式下)或_____________買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匯票。
(2)運輸單據(選擇如下之一):
a、標明通知收貨人或_____________的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該提單為_____________空白抬頭;_____________空白背書,并注明_____________運費已付或_____________運費待付。
c、多式聯運單據d、航空運輸單據(空運單據/空運貨單);。
e、鐵路運輸單據。
f、信使及郵遞收據。
(3)其它單據:______________需要原本_____________份和副本_____________份。
a、商業發票。
b、_____________保險單_____________保險憑證。
c、由_____________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明/檢驗報告/分析證明。
d、原產地證明_____________forma(普惠制原產地證)。
e、裝箱單f、重量單。
g、_____________發貨通知書_____________裝船通知。
(4)其它單據(如要需要)_____________。
4、銀行費用。依照根據上述選擇的付款方式,買方應承擔發生在_____________開證行(如以信用證支付),_____________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_____________匯付行(如以匯付方式支付),所在國的所有銀行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應承擔發生在該國以外所有銀行費用。
第八條檢驗。
1、檢驗的時間和地點。
(1)在出口國檢驗:
a、在產地檢驗,即貨物離開生產地點(如工廠、農場或礦山)之前________天內,由賣方或其委托的檢驗機構人員或買方的驗收人員對貨物進行檢驗或驗收。在貨物離開產地之前的責任,由賣方承擔。
b、在裝運港/地檢驗,即以離岸質量、重量(或數量)為準。貨物在裝運港/地裝運前________天內,由雙方約定的_____________檢驗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最后依據。檢驗機構對貨物檢驗后,貨物運抵目的港/地,買方如對貨物進行檢驗,即使發現質量、重量或數量有問題,也仍然有權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
2、在進口國檢驗a、在目的港/地檢驗,即以到岸質量、重量(或數量)為準。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地卸貨后的________天內,由雙方約定的目的港/地的_____________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最后依據。如果檢驗證書證明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并確屬賣方責任,賣方應予負責。
b、在買方營業處所或最終用戶所在地檢驗。對一些需要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卸貨口岸開件檢驗后難以恢復原包裝的商品,雙方可約定將檢驗時間和地點延伸和推遲至貨物運抵買方營業所或最終用戶的所在地后的________天內進行,并以該地約定的_____________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依據。
3、檢驗標準和方法。
(1)根據《商檢法》規定,凡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沒在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者檢驗項目,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此外,合同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將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數量和包裝條款作為檢驗的重要依據。
(2)商品檢驗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檢驗、化學檢驗、物理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第九條索賠。
1、索賠依據: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_____________最終目的地_____________卸貨港后向檢驗機關申請檢驗貨物的權利。如果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及對安全、衛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則買方應向賣方發出索賠通知,并有權以上述條款規定的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明作為依據向賣方索賠,并在_____________列出索賠理由。
2、索賠期限:
(1)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之日后_____________日內只要該日不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________日;(2)在保證期內發現故障或缺陷的情況下,最遲應在發現故障后________周內。
3、賣方在收到本合同規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后不遲于_____________日對買方的索賠要來作出答復。如果賣方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復,則買方的索賠要求被視為接受。
第十條稅收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由中國政府根據生效的稅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稅收由_____________支付。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稅收應由_____________支付。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終止合同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終止:
(1)一方進入解體或倒閉階段;。
(2)一方被判為破產或其它原因致使資不抵債;。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雙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機構的裁決,合同解除或終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9)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機構申請改變仲裁裁定。仲裁費用由敗方承擔。本文由整理仲裁也可在雙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國進行。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進行法院審理期間,除提交法院審理的事項外,合同其他部分仍應繼續履行。第十四條通知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第十五條合同的變更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六條合同的轉讓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七條合同的解釋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八條補充與附件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篇七
摘要隨著國際間貨物買賣的越來越頻繁,如何在交易中盡可能的保障自身的權益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而預期違約制度,這個可以有效解決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屆滿前有可能發生在合同關系上的危險情況的制度,對于保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全面履行、維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從預期違約的定義、分類、成立要件等進行分析,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預期違約制度進行探討。
關鍵詞預期違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明示默示。
一、預期違約的定義和種類。
違約(breachofcontract),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定:“只要違約,有關當事人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除非其違約符合《公約》第79條所規定的免責條件,即該方當事人能夠證明此種違約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由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他或他的后果。”
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以分為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實際違約是指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義務的實際違反。預期違約(anticipatorybreach),最早起源于英美法,自確立以來,對很多國家都影響深遠,中國雖然主要受大陸法系國家的影響,但也逐漸在法律中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合同法》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公約》第71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有嚴重缺陷,或者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顯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擔的大部分義務,即為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又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前者是以口頭或者書面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后者是以行動表明不準備履行合同義務。合同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時,另一方有權選擇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或堅持合同有效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同時自己也做好履約準備。《公約》第71條和第72條分別規定了預期違約的兩種情況:一是在訂立合同之后,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的履約能力或信用有嚴重缺陷,或者從對方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確認對方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該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其義務,但是他必須將中止履行通知對方,如對方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則他必須繼續履行義務;二是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預期違約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有效解決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屆滿前有可能發生在合同關系上的危險情況,它對于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維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預期違約的救濟措施,可以有效地減少實際違約造成的損失,及時解決合同糾紛,進而避免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滋生。預期違約及其救濟制度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可以有效的平衡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二、預期違約的成立要件。
明示預期違約須構成以下要件:
1、必須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屆滿前這段時間內,并且預期違約一方的當事人必須在合同履期屆滿前將其預期違約的意思表示通知對方當事人。
2、該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明確的、無條件的以口頭或書面表示的。如果該表示是非自愿的、虛假的、含糊不清的,或是有條件的,那么則不能構成明示的預期違約。
3、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債務。“主要債務”是合同規定的決定合同性質的義務,主要債務的不履行將導致合同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得到實現。
4、明示預期違約沒有正當理由。一方當事人只有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才構成預期違約。
默示預期違約須構成以下要件:
1、一方當事人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一方當事人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能力履約或不愿意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將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才可能構成默示的預期違約。我國《合同法》第68條規定:“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當對方出現: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這四種情況時,對方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其提供擔保而拒不提供的,也可認為其有確切證據,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
2、一方當事人的預見須是合理的確切證據的。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標準是一方當事人通過自己的行為讓對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預見到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義務。至于什么證據屬于確切證據,則由審判人員在在實踐中具體分析。
3、一方當事人必須能預見到對方當事人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果其只能預見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義務,合同目的仍然能夠實現,那么對方不會構成根本性違約,自然也就不構成預期違約。
4、一方當事人的預見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否則為實際違約。
5、一方當事人必須沒有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否則即為明示毀約。
三、預期違約的責任。
合同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時,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終止履行合同義務。但是實際上,預期違約的當事人沒有違約行為,預期違約僅僅只是一種假想的違約,因此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應承擔以下義務:(1)必須立即將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決定通知預期違約方;(2)如果預期違約方提供了充分保證,則中止方必須履行合同義務;(3)當事人必須有確切證據證明不能實際履行主要義務,否則應對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預期違約要根據情況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即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除非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否則違約方就應當繼續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過高的;
3、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的。
(2)賠償損失。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補償對方當事人因為自身的違約行為而使財產蒙受的損失。至于賠償的數額則是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對方當事人受到的損失數額計算,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金。如果當事人之間有約定則按約定,約定的金額過高或者過低的,法院可以酌情予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
(4)定金。如果一方當事交付了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數額可由雙方約定,但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上述的任一項責任形式,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四、實務中預期違約制度的適用。
下面從兩個案例中解讀國家貿易中的預期違約制度:
案例一:廣東省南方皮箱廠是廣電省的一家鄉鎮皮箱小廠,該廠生產的皮箱式樣美觀結實耐用,因此頗有市場。1991年2月,香港隆安家具行向南方皮箱廠發出購買1500只皮箱的要約,并且對皮箱的式樣、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要求必須4月5日之前交貨,每只皮箱1500港元。南方皮箱廠接受了該要約,并于2月10日正式簽約。簽約后南方皮箱廠即按照隆安家具行的要求開始生產。3月15日,南方皮箱廠收到隆安家具行的傳真,聲稱由于南方皮箱廠是小廠,產量低,將不能履行合同,其認為南方皮箱廠會預期違約,故宣告撤銷合同。南方皮箱廠收到傳真后立即回電說盡管產量不高,但簽約后已組織工人加班生產,每日產量達50只,截止到3月15日已完成900多只,完全可能按期交貨,隆安家具行撤銷合同的行為是不合法的。隆安家具行對此并沒有回答。4月3日,南方皮箱廠告知隆安家具行1500只皮箱已完工,請做好提貨準備,但是隆安家具行回說合同早已撤銷。于是南方皮鞋廠于5月份向北京中國貿易仲裁會提起仲裁。
本案涉及的就是預期違約的問題。買方隆安家具行并不了解賣方南方皮箱廠的生產狀況,主觀的認為賣方將預期違約然后單方撤銷合同是不符合公約要求的。根據公約規定,只有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來前,以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約,才可以宣告撤銷合同。買方在賣方說明能履行合同后仍堅持撤銷合同,屬于單方面違約行為。買方可以先中止履行合同,當賣方說明確能履行后得繼續履行合同,但是買方無權撤銷合同。
根據《公約》第71條第(3)款的規定,宣告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了充分的保證,則宣告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繼續履行合同。本案中,買方隆安家具行認為賣方南方皮箱廠預先違約的證據不足,在對方證明確能履約的,買方仍然執意撤銷合同,這實質上是一種毀約行為,因此本案中,買方隆安家具行應繼續履約。
案例二:7月,國內a公司與美國買方簽署了多份草莓出口合同,總金額約100萬美元,合同支付方式均為oa30天。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買方對草莓品質要求較為苛刻,同時草莓市價不斷上升,出口企業a公司遂向買方表示,如果再按照買方要求的品質繼續供貨,其將難免遭受損失。a公司要求買方同意降低對草莓品質的要求,否則將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美國買方對a公司的提議堅決反對,不同意對合同內容進行任何變更,更不同意終止合同執行。買方表示其已經與下家簽署了供貨合同,因此a公司也必須按照合同要求繼續履行供貨義務。買方隨后一再要求a公司明確后續貨物的出運日期,但a公司始終回避問題。買方遂停止支付金額為15萬美元的已到期貨款,并表示將在收到a公司后續供貨后再支付到期貨款;而如果a公司拒絕繼續執行合同,該筆貨款將被用來彌補因a公司違約而造成的損失。a公司認為繼續供貨將有可能導致損失擴大,因此堅持只有在買方支付前期欠款的條件下,方能繼續向買方供貨。貿易雙方就此問題相持不下。
本案中,a公司的行為屬于預期違約。草莓屬于時令水果,受市場、氣候的影響,因此a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該能夠遇見到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風險。a公司主張修改合同中實質性條款,否則不再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規定的。隨后在買方的多番要求下a公司一直拒絕履行合同,并且在買方履行了通知義務后a公司仍不履行合同義務,可見,其行為和聲明滿足了公約規定了構成要件,已經構成了預期根本違約。此時美國買方可以要求a公司提供充分保證,在其提供充分保證后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
五、結語。
如今隨著國際間交流越來越密切,國際間的貨物買賣也越來越頻繁,如何正確適用預期違約制度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是每個從事國際貿易的人都應該掌握的。預期違約制度可以保護權益,但是也不是沒有限度的。每個國家對于預期違約制度的適用都是慎之又慎的,只有符合法定的要件才可以成立預期違約。如果一方當事人貿然提出對方預期違約,而對方并不成立時,提出方也需要承擔責任,如果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話,也要進行賠償。
參考文獻:
[1]吳益民.國際貿易法學[m].上海交通出版社,.
[2]黨偉.國際貿易法實務[m].清華大學出版社,.
[3]王傳麗.國際貿易法第五版[m].法律出版社.
[4]張麗英.國際貿易法專題研究[m].法律出版社,.
[5]郎麗華主編.國際貿易案例精選[m].經濟日報出版社,.
[6]劉德標主編.國際貿易實務篇[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7]高欣.通過案例看預期違約制度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n].國際商報,9月19日第006版.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篇八
20__年__月__日__為賣方和__為買方。雙方同意買賣__,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____。
2.產地:____。
3.數量:____。
5.合同價格:____fob____。
6.包裝:____。
7.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8.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9.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10.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11.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12.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買方負擔。
13.裝船時間:當日13:00或次日8:00裝船。
14.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立方噸。
15.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出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買方:____。
證人:____。
日期:____
賣方:____。
證人:____。
日期:____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境內的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買賣貨物、支付貨款的協議。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和劃分方法,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以劃分為若干類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從當事人所在國的角度劃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將其分為進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對我國當事人來說,進口合同就是為購進外國商品而簽訂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為把我國的商品銷往國外而訂立的合同。此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還可依其他標準加以劃分,如依交貨地點的不同劃分為內陸交貨合同、啟運地交貨合同、目的地交貨合同,又如依合同當事人運用的國際貿易術語的不同,分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雖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根據不同標準分為若干種,但無論分類如何,它們總有許多共同性,這也就決定種種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都應具備一些基本條款(也可稱為必要條款),這些條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即介紹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如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標的物條款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貨物,是當事人雙方買賣的對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稱、牌號、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等。這一部分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在具體合同中往往要分為許多詳細的內容,對于我國當事人,在簽訂進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詳細說明貨物的這一部分條款,從而避免在收貨這一問題上處于不利地位。
3.價格條款這是對外簽訂國際貨物合同的又一核心問題,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的貨幣和標明交貨地點的價格術語。
4.交貨條款通常規定合同標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點(如目的港、裝運港等)和方式(以陸運、海運、或其他方式)。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篇九
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還需訂明計算重量的方法。
1.正確掌握成交數量。
在洽商交易時,應正確掌握進出口商品成交數量,防止盲目成交。
(1)對出口商品數量的掌握。為了正確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一般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國外市場的供求狀況、國內貨源的供應情況;國際市場的價格動態;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
(2)對進口商品數量的掌握。為了合理地確定進口商品的成交數量,一般應考慮下列因素:國內實際需要;企業支付能力;市場行情變化。
2.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
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對按重量計算的商品,還應規定計算重量的具體方法,如“中國大米l000公噸,麻袋裝,以毛作凈。”此外,進出口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約”、“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表示。
3.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
在糧食、礦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貨源變化、船艙容量、裝載技術和包裝等因素的影響,難以準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靈活性,可在合同中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為了訂好數量機動幅度條款,即溢短裝條款(moreorlessclause),需要注意下列幾點:
(1)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要適當。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適,應視商品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和運輸方式等因素而定。
(2)機動幅度選擇權的規定要合理。在合同規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應明確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在實際業務中,通常由賣方決定,但在由買方安排運輸的條件下,也可由買方或船方決定。
(3)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如無相反的規定,一般按合同價格計算。為了防止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的一方當事人利用行情變化,有意多裝或少裝以獲取額外的好處,也可在合同中規定,多裝或少裝的部分,按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