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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一
204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駱琳簽發總局第17號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年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實施獎勵與處罰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作者: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信息管理部作者單位:刊名:勞動保護英文刊名:labourprotection年,卷(期):2009“”(6)分類號:關鍵詞: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二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為保證公司、社會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在事故、事件發生時,能迅速做出響應,及時有效的處理因各種原因而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最大限度的減少對人身傷害的程度或降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特制定此預案。
1.2編制依據。
下列文件中的條文通過在本文引用而成為本預案的條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預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文。
1.2.1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
《關于規范重大危險源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__〕125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__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
1.2.2有關技術規范。
《劇毒化學品目錄》(20__年版)。
《危險化學品目錄》(20__年版)。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三
《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將“安全生產”解釋為:旨在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安全的一項方針,也是企業管理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的工傷和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下文是山西省安全生產。
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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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促進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應急預案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切實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適應可能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單位危險性分析狀況、重大危險源情況以及本行業、本地區易發事故等編制。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式、風險種類、生產規模等特點,對應急預案框架結構等要素進行調整。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三者要相互銜接,形成預案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有效銜接,形成預案體系。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名稱:單位名稱+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單位名稱+事故類別+專項應急預案;單位名稱+工作場所+應急處置方案。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與相關應急預案有效銜接;。
(三)與事故風險和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組織機構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五)應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體、操作性強;。
(六)要素完整,文字簡潔,信息準確。
第十條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論證或評審,并征求預案涉及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應急預案內部評審由編制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寫人員和預案涉及所有職能部門人員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職責清晰、程序明確、內容完整。
應急預案外部評審由編制單位組織本行業專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中規定的各項內容法制化。
中央駐晉企業、外省駐晉國有控股企業、省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送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有關管理部門。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分級備案的具體辦法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舉辦文化、體育、經貿等大型經營性活動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在活動舉辦之日前10天報送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提交報備的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各1份。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審查工作并向生產經營單位反饋審查意見。對審查通過的應急預案辦理備案手續,對審查未予通過的應急預案,應向生產經營單位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原因。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有效期為3年,自備案登記之日起計算。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備案部門提交延期備案申請。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實施,并抄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部門和單位。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崗前培訓,使其了解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程序和崗位應急措施,掌握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和自救技能。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高危行業企業要針對生產易發事故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實戰演練。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并向應急預案備案部門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專家對該單位應急預案響應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當對本單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應急預案中明確的組織機構、有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經調整的;。
(二)應急預案中相關部門、單位或人員以及與其他預案的銜接關系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應急預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險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完工后;。
(六)應急預案演練或響應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部門或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報送原應急預案備案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負責應急預案相關工作的資金保障,并對由于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事故擴大等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變更、換發和年審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向頒證管理機關提交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應急預案。頒證管理機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情況進行審查。
第五章檢查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沒有按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三十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未按照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不能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針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編制應急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一、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是安全生產最根本、最深刻的內涵,是安全生產本質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產以人為本的導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們黨和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本質、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本質、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本質在安全生產領域的鮮明體現。正如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體學習時所強調的“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精神文明為代價,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更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
第二、突出強調了最大限度的保護。所謂最大限度的保護,是指在現實經濟社會所能提供的客觀條件的基礎上,盡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強安全生產的一切措施,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根據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的現狀,需要從三個層面上對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實施最大限度的保護:一是在安全生產監管主體,即政府層面,把加強安全生產、實現安全發展,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納入經濟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體戰略,最大限度地給予法律保障、體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二是在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即企業層面,把安全生產、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作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責任到位、培訓到位、管理到位、技術到位、投入到位。三是在勞動者自身層面,把安全生產和保護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作為自我發展、價值實現的根本基礎,最大限度地實現自主保安。
第三、突出了在生產過程中的保護。生產過程是勞動者進行勞動生產的主要時空,因而也是保護其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的主要時空,安全生產的以人為本,最集中地體現在生產過程中的以人為本。同時,它還從深層次揭示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在勞動者的生命和職業健康面前,生產過程應該是安全地進行生產的過程,安全是生產的前提,安全又貫穿于生產過程的始終。二者發生矛盾,當然是生產服從于安全,當然是安全第一。這種服從,是一種鐵律,是對勞動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對生產力最主要最活躍因素的尊重。如果不服從、不尊重,生產也將被迫中斷,這就是人們不愿見到的事故發生的強迫性力量。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四
4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駱琳簽發總局第17號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實施獎勵與處罰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作者: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信息管理部作者單位:刊名:勞動保護英文刊名:labourprotection年,卷(期):“”(6)分類號:關鍵詞: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五
(一)特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急指揮人員必須立即撥打應急辦公室電話報警,將所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情況報告公司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事故報告內容如下: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位置、事故類型、傷亡情況、事故發展趨勢、現場人員分布、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斷,采取的應急搶救措施,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救援搶險等事宜,事故的報告時間、報告單位、報告人及電話聯系方式。
2、公司辦公室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辦公室主任應立即轉報應急總指揮,并立即通知應急救援指揮組各成員,并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通知相關應急救援部門,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并立即趕往事故現場。
3、應急組成員到達事故現場后,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判斷是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警,如需報警,由總指揮指派人員進行報警。
4、事故單位應在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將事故情況書面報告上報調查組。
(二)保護措施程序。
1、事故現場保護: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點和有關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因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1)顯示事故現場和受哈著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清楚或被踐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傷痕、火災爆炸引起的損害,受害者的受傷部位等,要及時拍照。
3)事故發生現場全貌。
4)現場的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片、致害物的位置等。
5)所有物間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6)對健康有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護措施。
2、人員及周圍社區保護:當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危及到周圍社區的危險時,必須采取措施對周圍群眾和重要財物進行疏散,對重要設施進行保護。事故應急總指揮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指派專人負責周圍群中的疏散工作,在疏散過程中要對周圍人群進行核實,保證所有人員都能及時撤離危險場所,同時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通告、交通管制、警戒等措施。周圍有學校、幼兒園、殘疾人等,要制定特殊的疏散方式,確保弱勢群體的安全。設置臨時避難場所或接受中心,供疏散人群暫時避難、休息。對可能受災的重要財物,要采取積極的搶救措施,及時疏散財物,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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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六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七
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不僅會帶來生命財產的損失、給傷亡者及其家庭帶來巨大痛苦和災難,亦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下文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
管理辦法》亮點解讀。
亮點一重在事前準備。
在兇猛的火勢和刺鼻的氣味中,4月23日凌晨1時54分,經過千余名消防官兵協同奮戰16小時,江蘇省泰州市靖江市危險化學品倉儲大火終于被撲滅。由于現場處置及時,沒有形成更大范圍的連鎖爆炸。
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通報稱,事故原因是由于危化品生產經營單位違規動火作業導致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近年來,天津港爆炸事件、上海外灘踩踏事件等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
國家安監總局近日發布的數據顯示,今年1月至5月,全國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18854起、死亡9977人,按照可比口徑(下同)同比分別下降11.4%和14.1%。其中,未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
雖然前5個月安全生產繼續保持總體穩定的形勢,但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復雜。
數據顯示,5月重大事故同比上升,漁業船舶事故集中多發。5月發生3起重大事故,環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7人,上升17.9%。
從事故致因理論來看,事故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在一定的時空里交叉所致。
海因法則又告訴我們,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處事故隱患。
這些都說明,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有征兆、有苗頭的,可以通過發現隱患并將其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達到預防和避免事故的目的。亦可以說,一切事故是可以預防,一切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中共中央、在黨的xx屆五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指出:要加強對各種風險源的調查研判,提高動態監測、實時預警能力,推進風險防控工作科學化、精細化,對各種可能的風險及其原因都要心中有數、對癥下藥、綜合施策,出手及時有力,力爭把風險化解在源頭。
上海交通大學中美物流研究院教授趙來軍長期跟蹤危險化學品安全問題,他認為,事前的信息共享對事故應急處置作用較大。
“從已經發生的重大危化品生產安全事故來看,由于缺乏危險化學品信息共享系統,在應急處理時容易出現判斷失誤導致事故擴大情況。進一步講,消防人員對倉庫內具體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及分布情況一無所知,只能在對倉庫和堆場里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種類等信息都不明確的情況下開展應急處置,最終導致人員傷亡。”趙來軍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如果信息事前被安監、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共享,那么事故應急處置階段的損失就不會這么嚴重。
針對此,新修訂的“辦法”要求,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所謂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所謂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靖江危化品倉儲爆炸事件,就是調動了上海等周邊區域的消防力量。可以說應急處理比較到位。”唐鈞說。
亮點二扭轉形式主義。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被認定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xx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
國務院調查組調查認定,瑞海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達10項之多,其中之一,是未按規定制訂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事實上,從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來看,不少生產經營單位都極其不重視應急預案。
唐鈞告訴記者,新修訂的“辦法”對于長期以來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存在的頑疾,有針對性地作了回應,可以說是“求真務實”。
“首先是扭轉應急預案的形式主義,轉變為真實性和實用性的處置方案。”唐鈞告訴記者,自20xx年《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發布以來,有一部分單位的應急預案存在嚴重的形式主義:編制時“向上看齊”,直接摘抄上級的預案;平時“束之高閣”,出事后找出來當作“擋箭牌”推卸失職之責。
針對這種情況,“辦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唐鈞認為,此次“辦法”“求真務實”的第二個體現是:改變預案的靜態管理,轉變為鑲嵌進入日常管理工作的動態管理。
從突發事件應對法(20xx年)第十七條及安全生產法(20xx年)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由于對預案的管理未明確規定詳盡的辦法,導致有一部分單位把預案靜態管理,即把預案當作額外的附加任務。
“新修訂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力爭扭轉此局面。”唐鈞說。
此外,“辦法”以法律責任的形式,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約束,并且強化預案與日常管理的緊密契合。如“辦法”第六章還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應負有的法律責任。
在唐鈞看來,只有把預案工作鑲嵌進入日常管理,才能真正有效地發揮預案的應有功能。
亮點三強調真實實用。
如果缺乏可操作性,那么應急預案如同紙上談兵。因此,預案編制要強調實際操作為導向。
新修訂的“辦法”明確要求,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來編制真實、實用的預案。
“預案編制后還要定期演練,讓相應崗位的人員具備相應的技能。”唐鈞說。
如“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
培訓工作計劃。
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此外,還要告知周邊,提醒周邊的利益相關群體和部門,都要提前做足準備。
如“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唐鈞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預防生產安全事故,重在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好事前準備,應急預案管理應符合4項要求:以現實情況為基礎,應該開展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明晰崗位責任,應該進行崗位分析并明確相應的責任;設定便于信息傳遞和快速響應的流程;實現應知應會,開展宣傳普及和培訓演練。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八
規范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
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我國特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下文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xx〕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
工作方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三十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
培訓工作計劃。
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九
新修訂的《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xx年4月1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6月3日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解讀,歡迎閱讀!
一、修訂背景。
20xx年3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對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不斷深化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對應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斷提高,原《辦法》亟需修訂完善。
(一)應急預案工作的背景和重心發生變化。近年來經過不斷探索,應急預案的定位從補充應急管理制度向完善應急準備、規范應急處置轉變,工作重心從解決預案有無向提升預案質量、發揮預案實效轉變。同時,安全生產體制機制改革對簡化應急預案評審、備案程序提出了要求。為推動應急預案工作與時俱進,適應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需要,有必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對應急預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安全生產法》對企業的應急預案主體責任、政企應急預案銜接、應急預案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文)、《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xx〕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xx〕101號,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對應急預案功能定位、編制程序、管理責任、預案銜接提出了具體要求,進一步明確企業應急預案應當體現先期處置、自救互救的特點,強調應急預案編制應當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并廣泛征求意見,強化政企應急預案之間的相互銜接,突出應急預案的評估修訂和動態管理。而原《辦法》已不適應新的要求,主要問題是重規范企業應急預案內容,輕規范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重預案內容的全面性,輕應急預案內容的實用性;重規范企業內部各類應急預案銜接,輕政企應急預案銜接;重規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布,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動態管理。因此,需要通過修訂原《辦法》補充和細化相關具體要求。
(三)一些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中的經驗教訓需要通過《辦法》汲取和改進。根據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
調查報告。
導致事故發生和擴大的原因之一就是瑞海公司應急預案流于形式應急處置力量、裝備嚴重缺乏不具備初期火災的撲救能力。為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近年來一些部門和企業采取了編制重點崗位應急處置卡等措施指引從業人員在第一時間采取措施阻止事故的發生和擴大。這些措施有利于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有必要通過修訂《辦法》加以推廣和實施。
三、修訂過程。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在前期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從20xx年開始著手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并于當年年底形成修訂初稿;20xx年、20xx年先后兩次征求了全國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和部分中央企業的意見;20xx年12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法司在政府網站發布修訂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并采納社會各界的意見;20xx年5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法司組織召開《辦法》修訂法審會;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辦法(修訂送審稿)》逐步成熟完善,20xx年6月3日正式發布。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辦法》總共包括7章、48條,比原《辦法》增加了9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擴大了適用范圍和管理原則。當前,應急預案工作重心已向推動企業提升預案質量、發揮預案實效、實現應急預案動態管理方面轉變。為此,在適用范圍增加“宣傳、教育、評估和監督管理”等內容,同時在管理原則中增加“動態管理”環節,以強化應急預案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為進一步強化企業應急預案工作的主體責任,解決預案工作在企業重視不夠、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各分管負責人的應急預案工作職責。
(三)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體系。結合應急預案優化工作經驗,進一步明確應急預案編制原則,突出以應急處置為核心;不再對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專項預案作強制要求,簡化各類預案內容,以推進應急預案簡明化,解決企業預案上下一般粗、內容重復等具有普遍性的問題;近年來的實踐表明,編制重點崗位應急處置卡是提升第一時間應急處置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處置卡的規定。
(四)調整了應急預案編制和備案。依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增加了成立編制小組、編制應急預案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等條款;依據《安全生產法》關于應急預案銜接的規定,增加了預案銜接、向相關單位和人員征求意見和公布的要求;落實安全生產體制機制改革要求,取消了應急預案評審必須邀請預案管理部門參加的強制性規定;為解決基層反映強烈的預案多頭備案、審查過多、跨區域企業預案備案主體不明等問題,防止應急預案備案作為前置審批,結合工作實際將備案主體調整為主管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將備案方式明確為告知性備案,增加了備案時限要求,并界定了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主體。
(五)加強了應急預案實施。為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依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刪除了原《辦法》“三年一修訂”的強制性規定,增加了預案定期評估和發生事故后及時評估總結,以及法定情況出現時強制修訂的制度。
(六)調整了相應法律責任。依照《安全生產法》關于應急預案處罰相關規定,在第五章“監督管理”中將應急預案納入安全監管執法檢查的必要內容;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增加了應急預案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細化執法標準和內容,明確執法權限。
五、認真做好《辦法》宣傳貫徹落實工作。
一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監管局要依據《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修訂《辦法》實施細則,明確本地區生產經營單位預案備案范圍,強化應急預案管理。
二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監管局要充分發揮安委會辦公室作用,協調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落實應急預案監管責任,推動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制修訂和備案工作,切實提高應急預案質量。
三是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組織開展好《辦法》的宣貫培訓工作,將《辦法》各項規定,宣貫到各級相關安全監管人員以及各類生產經營單位。
四是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加強檢查督查,從嚴查處違法行為。督促企業落實應急預案編制、管理主體責任,嚴格按照《辦法》各項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演練,切實發揮應急預案牽引應急準備、指導應急救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