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約定勞動關系的書面協議,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一
勞動合同糾紛
東方網4月16日消息:據《勞動報》報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2010年勞動爭議審判***》顯示,2010年,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依然保持在高位,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仍是比重最大和增幅最大的案件類型,可喜的是,隨著“調解優先,判調結合”的進一步落實,調解、撤訴結案量同比再增8.99%。
《2010年勞動爭議審判***》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繼去年首推“***”之后發布的第二份***。
作為承上啟下的重要法院層級,市二中院承擔了本市勞動爭議二審案件和重大疑難一審案件一半的審理任務,擁有較為廣泛的審判覆蓋面和接觸面,以及大量豐富的第一手審判信息資源。發表“審判***”,對2010年勞動爭議案件審判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揭示頻發多發的矛盾糾紛根源,提醒勞動爭議案件中需引起重視的問題,并提出依法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對策與建議,有助于企業、職工增強法治意識,依法用工、依法維權。
2010年,市二中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606件,同比上升17.12%。審結勞動爭議案件2473件,同比上升10.35%。全年勞動爭議案件絕對數依然保持在高位。
申請撤銷裁決案增幅回落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一裁終局”做出了規定,對于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可向基層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服則只能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因此,近兩年,申請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案增多。2010年,二中院共受理申請撤銷勞動仲裁案件151件,同比增長17.05%,但增幅較去年67.53%有較大下降。在全年審結的申請撤銷仲裁案件中,當事人撤回申請及雙方達成調解結案的共計119件,占比高達78.81%。
二中院民三庭庭長張錚介紹,從我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審理情況看,用人單位經過法官的釋法與調解后大多能夠理解并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案件的調撤率和自動履行率都比較高,說明這一特殊程序設置的目的基本能夠實現。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增幅大
在市二中院2010年受理的.2455件勞動爭議二審案件中,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占72.99%,為1792件,較2009年的1571件增長了10.88%,是比重最大和增幅最大的案件類型。這主要是因為當前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請求由單一走向復合,同一案件中往往包括支付加班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等多種訴訟請求,且大多圍繞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展開。同時,相對于人事爭議糾紛、社會保險糾紛、養老金糾紛等,規制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與解除的法律規范較多且較為復雜,因此,圍繞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較多且處理難度較大。
調解撤訴結案量占三成
市二中院2010年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調解、撤訴686件,占結案總數的29.49%,同比提高10.7個百分點。
市二中院民三庭庭長張錚深有感觸地說:“自從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經歷了一個對新法由陌生到熟悉的過程,案件審理結果的期待逐步走向理性,法院的執法標準也趨于穩定統一,這為進一步提高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撤率創造了客觀條件。同時,市二中院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堅持貫徹‘調解優先,判調結合’原則,積極開展案件調解工作,使大量矛盾激化案件得到化解?!?/p>
“三期”特殊保護需加強
一家日化公司與尹女士簽訂了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的勞動合同。2008年10月31日,尹女士因懷孕持醫院出具的“病情證單”向企業提交病假申請,企業以尹女士應聘時填寫虛假信息隱瞞懷孕情況為由,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尹女士因此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仲裁委認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單位不服,起訴至區人民法院,未獲支持遂上訴至市二中院。經當庭調解,該公司同意支付一定補償,當事雙方都能接受,本案得以調解結案。
近年來,由于一些用人單位出于用工成本的考慮,想方設法規避女職工特殊權益的保護。比如有些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健康狀況變化需要預先通知單位”,要求女職工得知自己懷孕后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單位,否則以違反合同義務為由與該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還有些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必須遵守《員工手冊》”,并將此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而《員工手冊》中包含限制結婚、生育的規定。恰恰是這些不當的約定,造成了此類勞動爭議的增加。
勞務派遣處理難度增加
2009年,一家派遣公司與陳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書,將其派遣至某保修服務公司工作。其后保修服務公司以陳某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聘用關系,并將其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也出具了退工單,解除與陳某的勞動關系。陳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陳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給予經濟補償。
隨著勞務派遣用工的增多,勞務派遣責任劃歸問題成為勞動爭議的焦點。這主要是勞務派遣法律關系包含“三方當事人”和“兩種契約”。勞動者在打官司時,或不清楚該告誰,或弄錯訴訟對象。對此,市二中院提醒,有關***門要加強對勞動者的釋明法律工作。
外籍人士合同約定應規范
2008年10月,持加拿大國籍的韓某與某貿易公司簽訂了《聘用合同》。貿易公司、韓某在合同中約定:提前三個月通知即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2010年1月13日,貿易公司向韓某發出解除聘用的書面通知,并根據《聘用合同》的約定,給付三個月的代通金。之后,當事雙方引發爭議,一直訴之市二中院。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二
隨著勞動力市場的不斷擴大和勞動法規的日益完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也逐漸增多。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曾參與處理多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并從中獲得了一些寶貴的心得體會。以下將從勞動合同的重要性、糾紛的成因、解決糾紛的途徑、預防糾紛的方法以及法律的約束力等五個方面進行探討。
首先,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勞動合同是雇主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具有法律效力。它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為勞動者提供了保障和限制。在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我深刻感受到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的完備與否直接影響了案件的處理結果。因此,為了避免糾紛的發生,勞動雙方應當充分了解和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成因多種多樣。從我處理的案件中可以看出,糾紛的原因包括勞動條件與報酬的爭議、解雇與辭退的處理不當、勞動時間與休假的安排不合理等。這些成因既有企業的問題,也有勞動者的問題。對于企業而言,更加注重人力資源管理,遵守勞動法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預防糾紛的關鍵。對于勞動者而言,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識,了解勞動法規的具體規定,避免自己成為合同糾紛的一方。
第三,糾紛解決的途徑多種多樣。根據我處理案件的經驗,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調解和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其中,調解是一種較為常用的方式。調解不僅可以更快速地解決糾紛,減少成本和時間的損失,還可以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當事人對各種解決方式的了解并不充分。因此,加強對調解、仲裁等方式的宣傳和普及,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是有效解決勞動合同糾紛的關鍵。
第四,糾紛的預防是最佳的解決辦法。在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時,我發現,糾紛的發生往往是因為各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存在合同履行的不合理要求。因此,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是有效維護勞動關系的重要手段。企業應該制定清晰明確的合同條款,盡量減少合同中的含糊不清或模糊的表述;同時,注重對勞動者的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和職業素養,避免因個人行為而引發糾紛。
最后,法律的約束力是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基石。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旨在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在處理糾紛案件時,法律是依據和準繩,將各方博弈的力量規范在法律框架內,實現公正和公平的處理。因此,對于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而言,要嚴格遵守法律,正確解讀和適用法律規定,準確處理糾紛案件。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重點在于加強對勞動合同的了解與理解,尊重法律的約束力,以及加強對調解、仲裁等解決方式的宣傳和普及。只有通過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法律援助和救濟體系的建設,才能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三
答辯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路16**號4樓。法定代表人宋仕和,電話5866****×1xx,郵編20***1。
被答辯人黃xx(化名),女,xxx年5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路*40弄*7號202室,電話58***3xx,郵編200**7。
答辯人收到(xxxx)*民一(民)初字第346號案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答辯請求: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黃美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答辯人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
二、被答辯人應聘進入答辯人處在填寫登記表和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具有欺詐行為?
四、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月24日”談話溝通,是否具備名譽侵權的4個構成要件?
1、本案的基本事實。
被答辯人首次與答辯人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為xxxx年2月28日至xxxx年2月27日,月工資800元;期滿后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是xxxx年2月28日-2月27日,月工資940元,自xxxx年4月1日起月工資提高到960元。
xxxx年6月24日上午,答辯人管理主管在自己的宿舍同被答辯人進行日常談話溝通,提醒她夏天地毯清潔要點,告知地毯清潔不到位可能產生的后果,希望她把工作做到位。沒有想到她經過一個中午考慮,于當天下午到公司辦公室提出公司要求太多,表示再做一個月就不做了,答辯人管理主管提議,既然你主動辭職,可否多付你一個月零六天工資,工作就做到當天結束,被答辨人高興地表示同意,當即親筆簽名并親自提交了“離職申請單”。
xxxx年6月26日上午,被答辯人帶領其家屬及不明身份人員多人前來答辯人辦公處所吵鬧,謾罵管理主管“比外面掃垃圾的還不如”,并威脅該主管“要鬧到讓你沒工作”,故意挑起事端,干擾正常秩序,答辯人勸告無效后撥打110報警,在警察到場后,答辯人出示被答辯人的“離職申請單”,熟料被答辯人及其親屬當場搶奪“離職申請單”,被警官勒令歸還,警方規勸被答辯人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不應干擾生產、工作秩序。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承認這個基本事實。
在勞動仲裁預備庭開庭的前一天,即xxxx年8月7日晚上,答辯人無意中從12333獲悉,被答辯人于20xx年5月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xxxx年1月5日再次查詢,其已經領取到xxxx年1月份。由此證明被答辯人是已經退休,并領取養老保險待遇33個月的人員。勞動仲裁裁決書也查明了這個事實。
被答辯人屬于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關發[]24號)規定的特殊的勞動關系人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本褪钦f,退休人員應聘,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只要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就不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規定,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已經辦妥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被答辯人,已經失去了勞動法意義上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即使答辯人終止這種特殊勞動關系,也就沒有義務為其辦理退工手續,不需要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所以勞動仲裁裁決駁回了其仲裁請求。
被答辯人引用《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作為通過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請求加付賠償金的依據,是對法律條款的一個誤解,混淆了行政執法與勞動仲裁、提起訴訟的區別,該條規定也不適用這種特殊的勞動關系。退一步講,即使合格的勞動者主體,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主張賠償金之后也不應當再主張經濟補償金,這是被答辯人對法律條款的又一個誤解。
3、被答辯人應聘進入答辯人處,在填寫登記表和訂立勞動合同時具有欺詐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被答辯人在應聘填寫入職登記表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違反《勞動合同法》第8條關于“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基本情況的規定,故意隱瞞了已經領取社會保險金的事實,采取欺詐手法掩蓋了事實真相,使答辯人產生了誤解,未能識別出這個特殊的勞動關系,所簽勞動合同不是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了意思自治基本原則,使勞動合同失去了合法性。有鑒于此,答辯人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五)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退一步講,即使完全適格的勞動者主體,只要他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何況本案不是答辯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由于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自己選擇的離職。
如果答辯人知道其為退休人員,則因其已從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義務人轉變為受益人,用人單位也就無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理由一,被答辯人能寫會說,具有相應的文化程度,身體和精神是健康的,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簽名并提交“離職申請單”的行為及其后果是清楚的,對于脅迫是能夠識別的。被答辯人勞動仲裁申請書也承認是“申請人自己當場選擇離職,并當場在被申請人已準備好的離職申請單上簽名”。應當強調指出,是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的下午主動到公司”選擇的離職。
理由二,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被答辯人親筆填寫并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不是上午談話的當場,而是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下午主動到公司提出辭職,答辯人沒有以對其和她的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就工作問題進行溝通談話,屬于企業行使自主管理權,沒有侮辱和誹謗的事實發生,也就不存在“脅迫”和“要挾”的事實。
理由三,被答辯人自己經過考慮主動提出離職,答辯人額外支付了一個月零6天的工資作為道義補償,即被答辯人6月24日下午離職停止上班,答辯人卻發了全月工資,還另外多支付了一個月工資960元,兩月合計發了1920元,被答辯人沒有否認這個事實,請問世上有這樣的自愿破財和溫馨儒雅的“要挾”和“脅迫”嗎?勞動仲裁裁決否定了“脅迫”的說法。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竟然在要求支付補償金的同時,還要求支付月工資8倍的賠償金7520元,這顯然是對法律的又一個誤解。退一步講,即使被答辯人屬于適格的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屬于自己申請離職,無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還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都沒有應當支付補償金、賠償金的.規定,當事人也沒有這樣的約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依據我國企業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獨立經濟實體,擁有自主經營權,包括經營決策權、人事管理權等,即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勞動者應當服從企業管理。答辯人同被答辯人進行談話溝通,提醒她好好工作,屬于企業行使自主管理權,并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斜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24”談話溝通,不存在用下流、骯臟語言辱罵、嘲諷,公然損害被答辯人人格、名譽的行為;不存在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被答辯人名譽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主觀上沒有過錯??傊疝q人不具備侵犯名譽權的4個構成要件,也就不存在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的問題,請求依法駁回其請求。
7、被答辯人主張因訴訟造成的損失4000元,既沒有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亦請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已經退休,并已經領取養老金33個月,失去了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屬于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既沒有法律規定,雙方也沒有約定;被答辯人親自簽名并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而辭職不存在答辯人要挾和脅迫,依據法律規定就沒有經濟賠償和賠償金,而且答辯人已經額外支付了一個月零六天的道義補償。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24”談話溝通,不具備侵犯名譽權的4個構成要件,沒有給被答辯人造成精神損害。所謂因訴訟造成的損失,既沒有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據此,答辯人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1月31日。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四
鑒于患者_______________曾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甲方處治療,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爭議,但均愿通過協商解決;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達成本協議如下,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協議相關數據如下:某市_____年度職工平均工資:_______________元。某市_____年度城鎮居民平均生活費:_______________元。某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條償項目及計算方法(略)。
第三條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后_____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款項。
第四條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并公證)之日起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五
原告xx某中學。住所:xx大慶路。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長。
被告李某,女,漢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xx市金臺區。
原告因不服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寶勞人仲字(xxx3)第79號裁決書,現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一、判決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600元。
二、原告不應支付被告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4300元。
三、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失業保險待遇2504.25元。
事實理由: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論理及適用法律不當,裁決結果錯誤。
一、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600元。本項請求的爭議焦點是:被告在受聘擔任一線班主任教學和管理工作時,是否具備《教師法》明文規定的具有教師資格證書及中教一級資質證書,在從事教學管理工作中,是否按照學校規章制度履行了其應有職責。證據表明:xxx1年9月開學之后,被告利用其教務干事職務之便,虛構事實,謊稱其具有教師資格,并被評審為中教一級職務資質,騙取了原告的信任,安排其為教學一線班主任職務。xxx2年秋季開學原告在大會上宣布,凡被聘任上崗的一線教師,應速將學歷、教師資格、職務證書交原告查驗、審驗,以便備案,被告以其證書沒在手邊為由,在其他教師都交了相關證書后,被告繼續瞞哄、推諉。xxx3年2月,原告繼續查核被告人相關證書,在此情況下,被告承認沒有教師資格證和中教一級職務資質證書,說她目前準備報考。
被告除不能勝任教學工作外,在班主任管理工作中,遲到早退,發生學生打架時,放任自流,不履行其應盡職責,嚴重違反原告規章制度。據此,原告在xxx3年3月15日作出決定,準備通知被告離校,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而在此前的3月5日發生學生打架后,被告自知失職,責任重大,就告知原告負責人張校長、付校長,說她要離校去上海工作,并要原告找人盡快交接手續,因此被告在明知原告查清其無相關資格、資質證書,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自動棄校離去。因此,被告在工作崗位上自動離校及原告此后所作的處理決定及調查情況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款(一)、(二)、(五)項及第二十六條(一)項規定,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以欺詐……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彼?,應判決支持原告該項請求。
二、原告不應支付被告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300元,首先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是因被告一直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件,無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錯責任在被告。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一款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被告從xxx1年9月擔任班主任工作至xxx3年3月棄校離去,已超過一年的法定期限,不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對此,應嚴格依法執行,不能作任何擴大和縮小解釋。
三、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失業保險待遇2504.25元。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二)、(三)項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十五條一款:“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為(一)“重新就業的”。因此,被告棄校校離去后已重新就業,且不能出示失業登記證明,故應支持原告該項請求。
綜上,特具狀貴院,請判決。
此致
金臺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oxxx年八月七日。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六
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鎮_____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
原告不服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仲字〔〕第__________號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訴訟理由及事實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七
法定代理表人,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男,x族,xx年xx月x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xx省xx市xx區xx街號,居民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糾紛一案,不服猇亭區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20xx)鄂猇亭民xx字第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一、請求撤銷(20xx)鄂猇亭民xx字第號判決。
二、依法改判(注明改判內容)。
三、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據此,上訴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提起上訴,請依法判決。
此致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八
仲裁經審理查明:申訴人2005年2月28日入職被申訴人公司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傭金,傭金按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工資結算至2008年12月31日,申訴人2008年的月平均工資為8458元。申訴人在職期間從未休過病假,2008年8月1日起,申訴人在醫院治療,由于所患疾病不具有傳染性,因此繼續在公司上班。被申訴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過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勞動合同到期后申訴人仍正常上班,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雙方在2009年2月17日簽訂了《關于與王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被申訴人依據該《意見》向申訴人支付了8458元的終止合同補償金、傭金8769元、終止合同通知期工資4620元、醫療期及醫藥補助5個月工資23100元。申訴人所在部門其他7名員工均領取了年終獎金4620元。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及考勤記錄。被申訴人否認申訴人2009年1月和2月存在銷售額,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另查明,被申訴人每月28日支付申訴人上月全月工資和崗位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因此采信申訴人關于工資標準的主張。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又申訴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訴人關于申訴人該期間不存在銷售額的主張,故申訴人不享受2009年1月和2月的傭金待遇,該期間工資依照4620元固定工資標準支付。
被申訴人未就其已于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通知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的主張提供證據,又未提供申訴人2009年1月、2月的考勤記錄,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訴人關于工作至2009年1月31日,此后因被申訴人以勞動合同終止為由不讓其上班的主張。由于被申訴人未于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且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認定2008年12月31日后,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2009年2月17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實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由于申訴人不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且提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要求,視為雙方協商一致,由被申訴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因此認定被申訴人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47、97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被申訴人此前已支付的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458元和終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應在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總額中予以扣減。
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不享受年終獎金及核算的相關規定,也未對其部門其他7名員工已領取年終獎4620元的主張提出異議,據此,本委對申訴人符合年終獎享受條件及其部門人員領取數額的主張予以采信,對申訴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終獎金462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同時,被申訴人未及時支付年終獎的行為構成拖欠,應加付該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009年9月7日,仲裁委對該勞動爭議案作出如下裁決:
四、駁回王某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雙方對該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均未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只需依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本案中,雙方的勞動合同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勞動者繼續履行,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訴人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續簽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根本就沒有與申訴人選擇和協商的余地,是單方解除,應當認定為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2個月經濟補償金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案仲裁裁決根據勞動者已經領取了部分經濟補償金,而自認為,被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與本案實際情況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律條文不符。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顯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建國,重慶澤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譚寧,重慶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顯碧與重慶市萬州區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于7月17日作出(2014)萬法民初字第05128號民事判決,吳顯碧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吳顯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12月到被告處從事炊事員工作時,系農村戶口。206月5日,原告向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后,原告訴至原審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又變更訴訟請求,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只規定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等單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未規定非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但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對此作了補充規定,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亦應終止。因此,原告吳顯碧于2月9日年滿50周歲,以后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原告訴訟請求的問題。
關于加班工資的問題。原告吳顯碧在被告處工作,被告對其工齡有異議,因工齡應由被告舉證,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入職時間,故對原告主張工傷起算時間自2012月計算該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自入職以來的加班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其存在加班情況,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加班費該院不予支持。
對于補發工資的問題。原告既沒有證據證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就增加工作量應增發工資有過約定,原告主張補發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關于年休假工資。因《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原告主張自起計算年休假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雙倍工資的問題。因《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并沒有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原告主張201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二、
2004年2月9日以后,原告與被告沒有勞動關系,原告基于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主張的所有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其中,關于違法解除賠償金。原告在仲裁階段提出的請求是經濟補償,理由為原告提出辭職。在訴訟中原告變更請求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由為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請求沒有經過仲裁程序,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關于加付賠償金的問題,在程序上,該請求沒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從實體上,原告主張的拖欠工資也沒有事實依據。
三、關于養老保險賠償的問題。
《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2007)147號)的規定,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207月1日起開始實施。因此2007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為原告繳納養老保險不歸責于被告?!吨貞c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參加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累計不滿180個月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時足額為原告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原告達到退休年齡時也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客觀上不存在養老保險金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養老保險金賠償養老保險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九條,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2007)147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吳顯碧的所有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
宣判后,吳顯碧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各項費用共計1750332.70元。事實和理由:1、吳顯碧至今未享受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在提供勞動,不應一律按勞務關系處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求的答復”中明確指出亦應適用。
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在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政策法規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秳趧雍贤ā返谒氖臈l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均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上訴人吳顯碧于2004年2月9日年滿50周歲,之后與被上訴人重慶市萬州區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因此,吳顯碧所主張的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后的各項費用,均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吳顯碧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程楊。
審判員黃“”
代理審判員李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姜霞。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九
范文一:
答辯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辯人:xxx。
住所: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x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所稱與答辯人在05年4月7日至09年6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事實依據。(可從兩方面來說,一是,從w處網上記錄信息得知,xxx是從06年4月1日才正是開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稱的05年4月7日;二是,據仲裁申請書中,xxx所述,其06年所簽合同與07年所簽合同都已經遺失,是否可以據此認為其與公司之間這兩年內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答辯人要求經濟補償金5400元無法律依據。xxx其打架行為已嚴重違反我公司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6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其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無法律依據。其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無任何法律依據。其二,領取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而被答辯人的條件尚不具備領取資格。
四、被答辯人要求公司支付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數額無事實根據,根據湖北省社保部門的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比例是20%,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為2%,如果從06年4月1日開始起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9090元,繳納失業保險金為909元;如果從08年1月1日開始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5490元,失業保險金為549元。
五、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遲延賠償金5000元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范文二: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被答辯人:xx,男,漢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2012年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2012年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8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2009)47號文第25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證明在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文檔為doc格式。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
初,彭某向城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認為城步縣某中心小學在用工過程中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未同工同酬侵犯其合法權益??h仲裁委經調查認為,該中心小學與彭某自開始勞動關系成立,在用工期間未替彭某某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行為違法;本案中,中心小學支付給彭某某上學期的工資,低于同期應當支付的最低工資標準,中心小學應當予以補足。彭某某系聘用員工,勞動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而該中心小學其他教師是事業單位的正式在編在職職工,其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薪酬制度,因此對彭某某提出的與該片區教師同等工資待遇的請求,不予支持。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縣勞動仲裁委于203月21日作出了仲裁裁決書。裁決該中心小學支付彭某某養老保險費用及補足工資合計30750元。由于該中心小學一直沒有履行義務,彭某某在與該中心小學多次交涉后于今年2月底向城步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受理后,經審查認為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其職權內作出的仲裁裁決書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該中心小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仲裁裁決書所確定的義務,逾期予以強制執行。該中心小學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后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款項,法院在多方工作無效后到銀行,從該中心小學的賬戶中直接將款項劃至法院執行款專戶,由當事人從法院將款項領走。至此,該案圓滿執結,維護了《勞動合同法》的權威,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是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以下是解析。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1994年,我國制定出臺了勞動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絕大多數的用人單位能夠遵守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貫徹勞動合同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薄耙呀趧雨P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薄坝萌藛挝慌c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薄盁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碑斍埃覈鴦趧站蜆I市場上出現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對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諧、收入分配制度及職工相關權益落實都產生了消極影響,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對企業、勞動者,對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終將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持續、協調、穩定、健康的發展。因此,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在勞動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條中“違反本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續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簽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一)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又叫做懲戒性賠償,它指的是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廣泛的適用。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為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采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一
勞動合同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究其原因,是因為勞動合同糾紛所包含的類型眾多。究竟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做具體介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除此之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勞動法25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四個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糾紛最常見的,不知道有沒有幫到大家。本篇文章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感謝您的閱讀!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二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的送達日期。
3、勞動關系的證明: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雇傭關系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當事人其他協議。
涉及企業。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應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紀的有關證據材料。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6、涉及住房補貼費的,分房單位須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補貼費的具體數額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追索勞動報酬。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勞動爭議的舉證內容。
1、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鑒定及醫療費單據。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三
勞動糾紛可以說是最常見的的民事糾紛了,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很難去避免,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萬一發生了勞動合同糾紛處理的途徑有哪些、有哪些法律依據?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勞動合同糾紛處理的途徑,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及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集體合同規定》。
處理合同糾紛的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至第七十二條,及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處理經濟補償金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四
申請人:杜毛,男,63歲,漢族,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內退職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東風巷9號付3號,電話:130863xxxxx。
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文,該公司總經理。
電話:15328988666。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中法民再終字第19號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制,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被申訴人故意違反國務院(國發【1993】111號令),并于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距退休不到5年,二是“企業富余職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和欺詐手段,對距退休年齡還有的七級工傷職工強迫內退,剝奪侵害職工的正當勞動權利,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為由,制作(2010)南中法民再終字第19號裁定,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撒銷。
2、被申訴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以及采取欺詐手段變相強迫工傷職工即本案申訴人簽訂《內退協議》無效。
被申訴人應予補發申訴人內退期間與在崗人員相應工種收入的差額部份補發應享受的工齡工資差(在崗職工30年工齡每月600元,內退人員60元),補發內退期間的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損失,并加付應得工資25%的賠償。
3、被申請人與一審、二審、再審朽敗法官串通一氣,采取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以及毀滅與本案有關的17份證據,實施枉法裁判,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實施枉判。
申訴人杜毛訴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中法民終字第1013號枉法裁定,于1月5日依法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制作(2010)川民申字第316號民事裁定書,認定申訴人杜毛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號第一款第6項規定的再審事由,即認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由此指定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三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
以上司法解釋表明對于政府主管部門主導的企業改制視為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
本案中,一審、二審、再審以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被申訴人中國電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均未舉出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企業改制”的`證據。
由此說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虛構偽造“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駁回申訴人的起訴,系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內退協議》無效。
國務院《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即國發(1993)111號令規定了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二是“企業富余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1994)259號令《關于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引用國務院對內退年齡的規定,并強調各地勞動部門對企業貫徹國發(1993)111號令要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堅決及時糾正,并嚴肅處理。
以上國務院規定表明“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二是“企業富余職工”。
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出于某種動機和原因,違法強迫職工39人“內退”,被迫內退職工當時只有42歲和49歲,距退休年齡還有10多年。
與此同時違法招收39名職工(內退的法定條件是企業富余職工,內退后又招收職工,難道是企業富余職工嗎?)上述事實充分說明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故意違反法律、法規,違法實施“內退”,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法責任,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故意違反國務院111號令,對距退休年齡還有10年的七級工傷職工違法實施內退,損害申訴人的合法利益,一審、二審、再審法院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為由,駁回申訴人的起訴,實屬枉法裁判。
據此,特提出申訴,懇請上級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申訴人相信社會主義中國有青天。
特此申請。
申訴人:杜毛。
二0x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五
【案情介紹】。
5月22日,湯某(外國人)與公司簽訂英文雇傭合同,約定湯某基本工資為4,800元/月,另有津貼。該合同第15條約定:本合同生效后取代以往簽署的所有雇傭合同。@發出的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請看所附的我們的雇傭合同,其中包括:1)要約:如果雇傭合同中的任何條款與該要約的條件相矛盾,以本要約所列的條件為準……;2)雇用協議:該協議需要與你的工作簽證一起處理,在有關個人所得稅等場合,該協議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如我已經說過,如果你的月薪不超過5,000人民幣元,你就無需支付個人所得稅?!毕螺d打開后的主要內容為:“如果你接受此聘用要約,從受雇日期開始,你將有資格收到以下:每月稅前工資42,000元;將有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月工資為26,000元”
202月至年9月期間,公司逐月向湯某支付的人民幣數額分別為9,000元、12,697元、13,000元、26,000元、72,270元、38,888元、24,220元、24,200元。湯某在主張2012年2月的9,000元是公司為湯某預支2012年3月的工資,按要約前三個月試用期26,000元/月,后正式為42,000元/月,2012年6月的72,000多元是2012年2月22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間的工資,此期間工資為正常,但是從2012年6月開始工資就不足額了。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湯某、公司雙方對湯某的工資標準主張不一,湯某主張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其發送了任職要約,約定湯某月工資為42,000元,并提供了電子郵件公證書予以證明,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郵箱,不認可公司曾向湯某發出該份任職要約,但從該封電子郵件的內容來看,同時發送的附件中包含了雇傭合同、競業限制協議等,與湯某、公司之后實際簽訂的文件一致,且附件雇傭合同中的主要條款與雇傭合同一致,故對湯某的主張,原審法院予以采納。
雙方2012年5月22日簽訂的英文雇傭合同中約定該份合同生效后將取代以往簽署的所有雇傭合同,故雙方通過電子郵件簽訂的任職要約于2012年5月22日失效,即湯某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5月22日期間的工資標準以任職要約為準,而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間的工資標準以雙方2012年5月22日簽訂的雇傭合同為準。湯某在仲裁庭審中認可公司已足額發放2012年5月31日之前的工資,而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間,公司發放的工資已高于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而湯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該份勞動合同之外還有其他的工資項目,故對湯某主張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間的工資差額,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根據雙方簽訂的雇傭合同中約定,湯某的月基本工資為4,800元。湯某主張在雙方任職要約中約定其月工資標準為42,000元。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公司實際支付給湯某的勞動報酬遠超每月4,800元,公司對工資組成亦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此外,發出的電子郵件中明確載明:“……2)雇用協議:該協議需要與你的工作簽證一起處理,在有關個人所得稅等場合,該協議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如我已經說過,如果你的月薪不超過5,000人民幣元,你就無需支付個人所得稅;……”。因此本院有理由相信雙方簽署的“雇傭協議”中關于工資的約定系雙方為逃避繳納稅款而作出的虛假約定,且該工資標準并未實際履行。
另一方面,公司實際支付給湯某的勞動報酬也沒有達到在任職要約中載明的42,000元/月,湯某對此也未提出異議。根據法律規定,應視為雙方已經通過實際履行的方式對雇傭合同中工資標準的約定進行了變更。故湯某認為公司存在拖欠工資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評析意見】。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視為雙方已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會主動要求與勞動者訂立陰陽合同,而勞動者為避稅,往往也樂于以配合,之后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很有可能面臨舉證困難,最終因小失大。
延伸閱讀: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由于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廣泛,包括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條件等等,所以處理勞動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規范性文件也很廣泛,主要有《勞動法》、《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集體合同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六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因為勞務合同而發生糾紛,有時候需要請律師來幫忙訴訟,那么就涉及到一個律師費與投訴部門。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勞動合同糾紛律師費用怎么算,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一般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計算。涉及財產類的收費,一般是一萬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過一萬元不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十萬不到一百萬的部分,按照4%-5%計算。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交納代理費,即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不退回。
2、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托人協商同意,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費用僅為律師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1、協商不成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主張支付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請求大隊解決;。
4、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
1、審查限制性條款:由于用人單位在勞動就業關系中處于較為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通常會利用這種優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強迫勞動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苛刻的勞動紀律等條款。這類條款片面強化勞動者的義務、限制勞動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單位的責任,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實踐中,這類限制性條款主要危害在于影響到勞動者的人身、經濟、休息休假等主要權利的行使,同時也是引發勞動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勞動者在簽約時應當注意認真審查、推敲相關條款,全面充分理解這類條款的真實含義,并對其中的不合理甚至違法的部分提出異議,避免日后吃虧。因為一些這類條款并不一定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只是對勞動者一方相當不利,萬一打起官司,話勞動者又不可能主張無效的話,只能自己承擔苦果。
2、審查試用期條款:因試用期問題引發勞動糾紛也是比較常見的。法律對試用期有較明確的規定,比如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期內,試用期內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等等。但由于大多數勞動者不熟悉勞動法律法規,一些用人單位借此簽訂違法的試用期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過長的試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長短涉及到工資轉正、經濟補償金、培訓費以及職工自行流動等問題,提醒勞動者應予留意。
3、審查工作崗位、地點條款。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案件,是由于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約定不明確引起的。嚴格上說,這屬于勞動條件的一個范疇,用人單位提供什么樣的工作崗位、地點直接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一些用人單位利用這個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崗位、地點寫進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的目的,無限度擴大用人單位的管理權。遇到此類情況時,勞動者往往很被動,甚至對于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故意進行刁難毫無辦法,不得不主動辭職。因此,建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一并明確工作崗位、地點。
4、審查違約條款:除了《勞動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以外,對違約行為通常是通過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條款來約束的。因此,勞動合同中關于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十分重要,能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后果。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違約金類型主要有3種: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違反培訓協議的違約金和違紀、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金。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中相關條款應當包括對違約的情形、賠償的范圍、處罰的方式、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違約金的數額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才不容易引發爭議。對于勞動者來說,在就業簽訂勞動合同時,務必要注意到有關違約責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結合考慮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避免日后無力承擔巨額賠償金而陷入困境;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也應當注意避免違約賠償金額過高或過低,做到責任對等,權義一致。
5、審查工資、補助和獎金條款:此類條款涉及到勞動者的經濟權利。關于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金額,不僅是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也是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等的計算依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約定工資數額時應當盡量爭取把數額寫清楚,以免在仲裁、訴訟時無法舉證而導致權益受損。關于年終獎金、出差補助、交通報銷之類并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發放的,所以勞動者應當要求在勞動合同做出明確約定,不要輕信口頭承諾,否則引發糾紛時經常會處在無法舉證的被動地位。
6、審查商業秘密和禁業條款:目前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開始重視商業秘密保護,在錄用一些關鍵崗位的人員時均要求簽訂保密條款、競業限制條款等。這類條款對勞動者而言,意味著加重自身義務,可能因此限制了擇業自由和發展空間。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一旦違反,不僅涉及勞動法上的責任,還可能負上民法、刑法上的責任。因此,勞動者在簽署此類條款時,一定要慎重考慮。關于保密條款,勞動者應當審查保密主體、保密范圍、保密周期和泄密責任等幾項內容。關于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應當審查禁業補償費、禁業年限和范圍、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幾項內容。就筆者日常接觸的來說,補償費一般不低于本人原來工資的50%,禁業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
7、審查培訓條款:雖然用人單位有義務培訓、提高勞動者的技能,但由于員工流動必然造成用人單位的資源損失,因此很多單位都規定培訓不是免費的,涉及到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培訓費如何賠償的問題也有必要作詳細介紹。近幾年,因勞動者跳槽而賠償培訓費的案例越來越多,由于用人單位持有培訓協議或勞動合同中有培訓條款,因此勞動者最終被判令支付培訓費在所難免。審查培訓條款最關鍵看培訓內容、服務期、培訓費金額和賠償計算方式等幾個內容。對此,勞動者具體可以參考原勞動部的規定:“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p>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七
答辯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路16號4樓。法定代表人宋仕和,電話5866×1,郵編20xx*1。
被答辯人黃(化名),女,x年5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路*40弄*7號202室,電話58*3,郵編200**7。
答辯人收到()*民一(民)初字第346號案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答辯請求: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黃美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答辯人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
二、被答辯人應聘進入答辯人處在填寫登記表和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具有欺詐行為?
四、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月24日”談話溝通,是否具備名譽侵權的4個構成要件?
1、本案的基本事實。
被答辯人首次與答辯人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為x年2月28日至x年2月27日,月工資800元;期滿后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是x年2月28日-20xx年2月27日,月工資940元,自x年4月1日起月工資提高到960元。
x年6月24日上午,答辯人管理主管在自己的宿舍同被答辯人進行日常談話溝通,提醒她夏天地毯清潔要點,告知地毯清潔不到位可能產生的后果,希望她把工作做到位。沒有想到她經過一個中午考慮,于當天下午到公司辦公室提出公司要求太多,表示再做一個月就不做了,答辯人管理主管提議,既然你主動辭職,可否多付你一個月零六天工資,工作就做到當天結束,被答辨人高興地表示同意,當即親筆簽名并親自提交了“離職申請單”。
x年6月26日上午,被答辯人帶領其家屬及不明身份人員多人前來答辯人辦公處所吵鬧,謾罵管理主管“比外面掃垃圾的還不如”,并威脅該主管“要鬧到讓你沒工作”,故意挑起事端,干擾正常秩序,答辯人勸告無效后撥打110報警,在警察到場后,答辯人出示被答辯人的“離職申請單”,熟料被答辯人及其親屬當場搶奪“離職申請單”,被警官勒令歸還,警方規勸被答辯人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不應干擾生產、工作秩序。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承認這個基本事實。
在勞動仲裁預備庭開庭的前一天,即x年8月7日晚上,答辯人無意中從12333獲悉,被答辯人于20xx年5月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x年1月5日再次查詢,其已經領取到x年1月份。由此證明被答辯人是已經退休,并領取養老保險待遇33個月的人員。勞動仲裁裁決書也查明了這個事實。
被答辯人屬于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關發[20xx]24號)規定的特殊的勞動關系人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本褪钦f,退休人員應聘,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只要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就不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規定,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已經辦妥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被答辯人,已經失去了勞動法意義上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即使答辯人終止這種特殊勞動關系,也就沒有義務為其辦理退工手續,不需要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所以勞動仲裁裁決駁回了其仲裁請求。
被答辯人引用《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作為通過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請求加付賠償金的依據,是對法律條款的一個誤解,混淆了行政執法與勞動仲裁、提起訴訟的區別,該條規定也不適用這種特殊的勞動關系。退一步講,即使合格的勞動者主體,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主張賠償金之后也不應當再主張經濟補償金,這是被答辯人對法律條款的又一個誤解。
3、被答辯人應聘進入答辯人處,在填寫登記表和訂立勞動合同時具有欺詐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被答辯人在應聘填寫入職登記表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違反《勞動合同法》第8條關于“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基本情況的規定,故意隱瞞了已經領取社會保險金的事實,采取欺詐手法掩蓋了事實真相,使答辯人產生了誤解,未能識別出這個特殊的勞動關系,所簽勞動合同不是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了意思自治基本原則,使勞動合同失去了合法性。有鑒于此,答辯人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五)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退一步講,即使完全適格的勞動者主體,只要他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何況本案不是答辯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由于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自己選擇的離職。
如果答辯人知道其為退休人員,則因其已從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義務人轉變為受益人,用人單位也就無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理由一,被答辯人能寫會說,具有相應的文化程度,身體和精神是健康的,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簽名并提交“離職申請單”的行為及其后果是清楚的,對于脅迫是能夠識別的。被答辯人勞動仲裁申請書也承認是“申請人自己當場選擇離職,并當場在被申請人已準備好的離職申請單上簽名”。應當強調指出,是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的下午主動到公司”選擇的離職。
理由二,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被答辯人親筆填寫并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不是上午談話的當場,而是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下午主動到公司提出辭職,答辯人沒有以對其和她的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就工作問題進行溝通談話,屬于企業行使自主管理權,沒有侮辱和誹謗的事實發生,也就不存在“脅迫”和“要挾”的事實。
理由三,被答辯人自己經過考慮主動提出離職,答辯人額外支付了一個月零6天的工資作為道義補償,即被答辯人6月24日下午離職停止上班,答辯人卻發了全月工資,還另外多支付了一個月工資960元,兩月合計發了1920元,被答辯人沒有否認這個事實,請問世上有這樣的自愿破財和溫馨儒雅的“要挾”和“脅迫”嗎?勞動仲裁裁決否定了“脅迫”的說法。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竟然在要求支付補償金的同時,還要求支付月工資8倍的賠償金7520元,這顯然是對法律的又一個誤解。退一步講,即使被答辯人屬于適格的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屬于自己申請離職,無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還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都沒有應當支付補償金、賠償金的規定,當事人也沒有這樣的約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依據我國企業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獨立經濟實體,擁有自主經營權,包括經營決策權、人事管理權等,即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勞動者應當服從企業管理。答辯人同被答辯人進行談話溝通,提醒她好好工作,屬于企業行使自主管理權,并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斜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24”談話溝通,不存在用下流、骯臟語言辱罵、嘲諷,公然損害被答辯人人格、名譽的行為;不存在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被答辯人名譽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主觀上沒有過錯??傊?,答辯人不具備侵犯名譽權的4個構成要件,也就不存在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的問題,請求依法駁回其請求。
7、被答辯人主張因訴訟造成的損失4000元,既沒有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亦請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已經退休,并已經領取養老金33個月,失去了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屬于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既沒有法律規定,雙方也沒有約定;被答辯人親自簽名并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而辭職不存在答辯人要挾和脅迫,依據法律規定就沒有經濟賠償和賠償金,而且答辯人已經額外支付了一個月零六天的道義補償。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24”談話溝通,不具備侵犯名譽權的4個構成要件,沒有給被答辯人造成精神損害。所謂因訴訟造成的損失,既沒有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據此,答辯人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1月31日。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八
茲就乙方解除與甲方勞動關系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因甲方存在未向乙方繳納相應社會保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事宜,現乙方依法解除與甲方的勞動關系,經雙方一致確認: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為本協議簽訂之日。
二、考慮到乙方在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處(特指乙方在甲方廣州、上海、青島、西安等經營門店掛靠的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其他實際情況,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社保補償金等費用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三、甲方需在本協議書簽字生效當日一次性向乙方(或其特別授權代理人)支付上述款項,乙方(或特別授權代理人)收款后應向甲方出具收條。
四、乙方承諾自本協議上述款項履行完畢后,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關聯公司主張權利,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糾紛。
五、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上述約定事項,若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本協議約定事項,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金________元。
六、因本協議書引起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自甲、乙(或特別授權代理人)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備案乙方代理人處,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