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工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篇一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是法院認定爭議案件事實的根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主要有以下七種: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書證的主要形式有:發包方的招標文件、承包方的投標書、承包方、發包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圖紙、設計技術交底、圖紙會審紀要、工程量簽證單、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于設計變更的聯系單、隱蔽工程的驗收記錄、工程預決算書等。
2、物證:是指以其形狀、質量、規格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工地施工的機械設備等。比如在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為物證。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視聽資料的主要表現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有關工程方面的往來電話錄音、往來電子郵件、對施工現場的錄影錄像資料等。
4、證人證言:是指知曉案件事實的當事人的陳述。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證人證言主要是知曉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履行等事實的人員,所作的陳述。比如,工程監理人員對于施工方延誤工期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尤其是作為訴訟請求根據或反駁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而言,即為發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對爭議案件事實及反駁事實的陳訴。
6、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作出的結論。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形式有:工程質量鑒定結論、工程款的決算結論等。
7、勘驗筆錄:是指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查驗、測量、拍照后制作的筆錄,通過勘查、檢驗等方法形成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為應承包方或發包方的申請,法院的審判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工程量、工程形象進度、停工、窩工、施工場地不具備施工條件等事實,進行證據保全而成的證據材料。
工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篇二
住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返還借款______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與被告經過平等協商達成借款協議,約定被告從原告處借款____萬元,歸還期限為____年,即到____年___月____日被告必須歸還借款,并約定了以被告合法擁用有的土地使用權證(______(____)字第_____號證)為債務設定抵押。現已屆至還款期限,可是被告至今沒有還款給原告,并且將設定已經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_____________使用,侵犯了原告對抵押權的使用、收益等合法權益。經原告多次想要與被告協商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篇三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陜西金銀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陽市渭陽路78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貴院已經受理,現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8月16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條“合同價款暫定價31535818.17元(以決算為準)文明工地施工費:343699.56元”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3.2“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方式確定。
(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工程結算時,按8月26日協議條款及雙方承諾方式另行結算。
”之約定,答辯人付款的依據應是雙方的結算的合同價款,但雙方至今尚未進行結算。
其次,6月13日,由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共同委托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決算,月16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出具了《工程決算書》。
但203月24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2010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
并建議雙方通過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該工程結算問題。
至此雙方委托第三方決算仍無結果。
綜上,至今為止,雙方未進行結算,委托第三方決算亦無結果。
因此在本案工程總價款尚未確定之前,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尚無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另,“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并不是具體的數額,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二、關于“判令答辯人賠償損失6549555元”之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答辯人訴稱“二是因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的邏輯是,造成其6549555元損失的原因是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
那么答辯人是否按照工程進度及時付款呢,根據20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內付清。
”之約定,答辯人支付進度款的時間點為兩個,一是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
答辯人是否違約答辯如下:
首先: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從施工到竣工驗收結束時,從未給答辯人報送工程進度,答辯人只能根據被答辯人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
根據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第9.2條“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25日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報表和下月進度計劃報表”、第25.1條“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進度)的'報告”之約定,因被答辯人從未給發包方答辯人報送過任何完成工程量的報告,因此,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其次,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即使按照被答辯人認為的工程總價款34143752.42元的80%計算,應是27315001.936元。
根據2007年6月11日至2010年4月30日《王城國際工程款明細單》共付款29021822.75元,加上2010年10月28日付款50萬元、2010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2010年2月11日付款5萬元共計29576822.75元。
因此答辯人在2010年4月底竣工時,已經支付了工程總價款的86.62%。
工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篇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zz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1、裁決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設計費萬元。
2、裁決被申請人按每日發生的違約金為欠款總額的千分之二向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為元,違約金總額從逾期付款之日計至實際付款日。
3、裁決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年月日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下稱“原合同”,見證據2),約定: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委托申請人承擔安置用房項目的工程設計。原合同對設計內容、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做出了規定,并規定了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即原合同第7.2款:_________________“每逾期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原合同第8.7款還約定: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由zz仲裁委員會仲裁。
原合同簽訂后,申請人依約履行了設計義務并將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圖交付予被申請人,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圖亦經相關主管部門及審查所審查合格。(見證據3)。
1、設計取費:_________________新增用地建筑面積平方米套用原合同收費標準,需增補設計費萬元;本次設計需對原一期設計作重大調整,調整的工作量占原設計工作量的%,需增補設計費萬元;補充協議修改及新增部分的總設計費合計萬元;原合同仍按原約定履行。(見補充協議第一條)。
2、付款進度:_________________補充協議簽訂后7日內,支付該協議總設計費的10%即萬元作為定金;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部分)的方案批復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20%即萬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施工圖提交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65%即萬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工程竣工驗收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5%即萬元。(見補充協議第三條)。
3、補充協議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參照設計合同執行。(見補充協議第四條)。
補充協議簽訂前,申請人即已根據被申請人的要求進行補充協議所規定的改擴建設計工作,包括:_________________改擴建工程的設計方案已完成、交付被申請人并已經主管部門批復通過(見證據4),開始了施工圖設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補充協議的簽訂,是對被申請人的委托設計內容、申請人已完成和應完成的改擴建設計工作、設計收費以及雙方相關權利義務進行的書面補充和確認。補充協議簽訂后,申請人依約完成了補充協議規定的施工圖并交付予被申請人,該工程施工圖亦經zz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所審查合格。(見證據6、證據8)。
依據補充協議第三條,就申請人已完成的全部設計工作,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設計費累計萬元,為此,申請人于20__年月日開具了兩張總額為萬元的設計費發票(見證據9)提交被申請人以催討欠款。
迄今為止,雖經申請人多次催討,但被申請人并未依約支付全部到期應付的設計費及其相關逾期付款違約金(見證據10)。
綜上,被申請人拒不履行補充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其行為已嚴重違約、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應繼續履行補充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依法請求仲裁庭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裁如所請。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篇五
學院建立于1984年近來為新加坡建筑企業培養了許多人才。學院的'師資除包括專家學者外,也包括新加坡的政府官員。課程內容新,實用性強。在校學生近4000人。
申請條件:。
報考資格:高三在讀生或高中應往屆畢業學生,年齡:17―25周歲。
申請材料:學生及父母身份證復印件、高三在讀證明/高中畢業證、4張護照型照片。
入學考試:
考試科目:英語、數學、面試(建筑工程、綠色建筑科技、物業管理、電子工程和清潔能源專業)。
考試科目:英語、繪畫、面試(室內與園林設計專業)。
考試時間:4月、8月、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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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篇六
承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分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在周口市城管局、周口市東新區政府、周口市搬口辦事處的協調下,經業主周口銀龍水務公司的同意,中國水務集團渝泉水業有限公司將周口市南水北調東區水廠工程的圍墻工程分包給雙方就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分包人資質情況。
資質證書號碼:
發證機關:
資質專業及等級:
復審時間及有效期:20年月日。
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
2、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
工程名稱:周口市南水北調東區水廠工程。
工程地點:周口市東新區。
分包范圍:水廠工程的圍墻工程(僅限圍墻)。
3、分包工作期限。
開始日期:(按政府要求)年月日,結束日期:年月日。(除黏貼花崗巖外,其余工作必須在20xx年4月20號之前完成)
4、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按國家現行的《建筑安裝施工程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本工作必須達到合格的質量評定等級。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6、標準規范。
本合同標準規范如下:
(2)建筑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本合同;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等相關約定;。
7、圖紙。
7.1工程總承包人應在分包工作開工天前,向分包人提供圍墻圖紙套。
8、項目經理。
8.1工程總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職務項目經理。
8.2分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職務:。
9、工程總承包人義務。
9.2向分包人提供相應的水準點與坐標點控制的位置;。
9.6按本合同約定,按時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
10、分包人義務。
10.2分包人根據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施工計劃,以及與完成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
10.11分包人應為施工場地內自由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保險事故發生時,分包人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分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與工程總承包人無關,由此造成對工程總承包人影響和損失的,均由分包人全額承擔。
11、施工驗收。
11.1分包人應確保所完成施工的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按規范要求在隱蔽工程前及施工完畢,應向工程承包人提交隱蔽工程報告或完工報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驗收;工程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的上述報告后2天內告知監理及業主,要求業主、監理對分包人施工成果在7天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或者在上述期限內未組織驗收的,視作分包人已經完成。但隱蔽工程驗收結果或工程竣工驗收結果表明分包人施工質量不合格時,分包人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并承擔由此導致的工程總承包人的相關損失。
11.2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在質量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責任仍由分包人承擔。
12、工程的計價方式及支付方式。
12.2由于本分包工程的施工時間短,因此本工程無預付款,全部工作完成(包括資料的移交)。根據工程量、形象進度,乙方可向甲方借款(每次借款不超過已完成工程量的80%)。驗收合格后7天內,分包方根據本合同及建筑工程的正式發票向工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的全部合格資料后7天內支付工程總價款的95%。余款5%作為工程保修金,質保期滿后7天內付清(無息)。
12.3保修期內由于分包方不履行保修義務的而引起工程承包人發生的相關費用在質保金中扣除。
13、合同份數。
14、補充條款。
15、合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篇七
因山西某某建筑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與太原市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xxxx工程處、太原市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嚴格依照雙方簽訂的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合同義務,山西某某建筑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在沒有正當理由情況下拖延工期,造成工程逾期竣工。
《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第1.5條工期約定:“本工程自12月5日開工,于4月30日竣工。”第6.2條關于工程價款規定“雙方約定本合同按進度付款。乙方進場后付合同價款10%,基層完工付30%,面層完工付40%,竣工驗收后付10%。”根據證明材料顯示的事實是月20日答辯人支付超出10%的進場費,完全履行了某筆支付義務,至此之后陸續支付的費用并非嚴格依照合同比例進行。造成此事實的原因并非答辯人故意不履行支付價款義務,而是某某公司對于工程報價義務的不作為造成。在施工過程中,某某始終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報進度價款,答辯人根本沒有材料可以依據并按約定比例付款。對于非嚴格依照合同比例支付的后續款項,答辯人是有權利不予支付,但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和促成合同實現目的還是善意進行了部分支付(目前總共已經支付450萬人民幣)。因此,工程逾期的違約責任在于某某,而答辯人已嚴格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并不存在違約行為。
2、《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第4.1條約定“按照雙方約定工期達到竣工驗收標準,甲方按乙方結算總值獎乙方5%。若工期延期一天,則罰乙方結算總值的0.5%(按此處罰,每一天類推)”,該條款合法有效,某某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逾期120天的違約金。(約定竣工期為204月30日,實際竣工期為年9月1日)。
首先,該違約責任條款是答辯人與某某自愿訂立,未違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符合自愿原則,應屬合法有效。
其次,該違約責任條款的性質屬懲罰性違約金,并不以損失多少為衡量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某百一十四條某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答辯人與某某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確定方式是此條款某種方式,即根據違約情況向答辯人支付一定數額,在本案中,“違約情況”為120天的工程逾期,“一定數額”是結算總額的0.5%(每天類推)。所以本案不是本條款后半段規定的'“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情況。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某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的規定,法律認可合同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所以本案關于工程逾期的違約金條款合法有效。對于某某公司認為的“違約賠償責任應當與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基本一致,是我國合同法關于違約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答辯人認為這是對法律的誤讀不能采信。因為某某公司的觀點僅僅是在補償性違約金情況下才可以以損失額為確定標準,而某某公司的觀點與本案案情無關,所以不能成為拒絕履行違約金支付義務的正當事由。
3、答辯人認為工程總造價按照《鑒定報告》的結論,應當僅僅支7,257,502.89元(人民幣)。
首先,該《鑒定報告》合法有效,應當為價款支付依據。其次,關于取費問題,雙方在合同中已協商約定對人工費上調至70元,而其他費用不予支付,故此,這1,006,946.61元(人民幣)取費費用按合同約定應不予支付,而山西省高院終審判決酌情認定的50萬價款無法律明確依據,并不能計入工程總價款。再次,關于稅金,答辯人將此分包工程的稅款含入答辯人總承包工程的稅款內代繳為繳納,并有完稅憑證加以佐證,某某公司只有分包工程價款收據而沒有繳稅憑證,因此,該稅金不應給付給某某公司。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如下:某、請求人民法院否定申請再審人某某公司提出的第二項、第三項訴訟請求。第二、判決答辯人僅承擔某某公司工程造價款7,257,502.89元(人民幣)。第判決某某公司承擔工程逾期違約金共計4,354,501.734元(人民幣)。第四、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某某公司承擔。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附:1、答辯人營業執照共2份。
2、答辯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1份。
3、答辯人訴訟代理人授權委托書1份。
4、律師證復印件1份。
5、律師事務所介紹信1份。
6、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復印件1份。
7、《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1份。
8、完稅證明復印件1份。
工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篇八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甲方將該工程泥水工、木工、外架工、鋼筋工制安工程承包給乙方,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承包的工作內容。
(一)泥工工程內容。
1、乙方須按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施工圖紙會審等涉及的全部泥水施工內容(不含室內裝修)。
2、以該工程滴水面為參照物,滴水面以內從樁基開始,該工程一切混凝土砂漿攪拌、澆注、養護由乙方負責。
3、以該工程的滴水面為參照物,滴水面以內砌磚、內外墻抹灰、貼外墻磚、水泥、砂、磚二次搬運、施工腳手架的安拆,由乙方負責。
4、乙方自己提供泥水工種所需要的塔吊、攪拌機、振動棒及泥水工一切的操作工具和機械設備,乙方自行負責設備的安拆、操作、維修保養。
5、乙方在修建中須清理完每層樓的建筑垃圾,再進入下道工序。
6、甲方提供該工種所需主材(沙石、水泥、磚、瓷磚)。
(二)木工工程內容。
1、乙方須按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施工圖紙會審等涉及的全部木工工程施工內容。
2、以該工程滴水面為參照物,滴水面以內的現澆混凝土的木模制作、安裝、加固、拆模由乙方負責,回庫材料必須按甲方指定位置堆放。
3、該工程木工工種所涉及的主材(模板、杉桿、方條)、耗材(釘子、鐵絲)、二次搬運由乙方負責。
(三)外架工工程內容。
1、乙方須按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施工圖紙會審等涉及的全部外架工程施工內容。
2、乙方只負責外架的安拆和立網、平網的安拆、二次轉運。
3、甲方負責外架工程所涉的主材(鋼管、扣件、安全網、跳板)。
(四)鋼筋工工程內容。
1、乙方須按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施工圖紙會審等涉及的全部鋼筋工工程施工內容。
2、該工程以滴水面為參照物,滴水面以內該工程所涉及鋼筋制作、安裝工作由乙方負責。
3、乙方負責鋼筋工程所要的設備(焊機、彎曲機、切割機、對焊機)、耗材(電焊條、切割片、軋絲)。
4、甲方負責鋼筋工程的主材(鋼筋、對接頭、焊渣)。
第二條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年月
第三條合同價款。
本工程的建筑面積約為43000m2,四大班組按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貳佰玖拾捌元整)計價,結算時按施工圖紙建筑面積為準。該價格包含工人工資、塔吊、攪拌機等設備的機械費用和安全費、因工殘廢(5000元以內)、勞*福利、趕工費。
第四條付款方式。
兩幢每層主體完成現澆板結束后,甲方按每層總工程款(元/m2每層總建筑面積)70%支付給乙方,依此類推;貼外墻磚和室內抹灰完工后,撥付總工程款的25%,現場清理完畢撥付工程款的4%,剩余1%待工程完工驗收后,一年內無質量問題付清。本工程所涉及的稅費,乙方不出據發票,由甲方負責。
第五條安全施工、重大事故處理。
1、甲、乙雙方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
2、乙方在安全施工中必須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程,乙方領頭人、班組長隨時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必須安全作業,嚴禁酒后上崗、老弱病殘上崗。
3、搭建施工電線必須使用電工搭接。
4、乙方在施工中,若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了傷、殘亡等安全事故,總費用在5000元以下由乙方負責經濟和法律責任,總費用5000元以上的由甲方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5、乙方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過程中,要求人人佩戴安全帽,凡是違反此條的,工人每次罰款10元,班組長罰款50元。
第六條工程質量及標準。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照圖紙設計要求和指定的圖集施工,不得粗制濫造,嚴格按照驗收規范施工,對不合格的制作產品返工費用及材料損失皆由乙方承擔,每道工序經有關部門技術人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在施工中-保質保量,若發生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對框架和現澆結構的現澆構件、制模作如下規定:
1、所有獨立柱的軸線位移、垂直度在一層內的誤差均應控制在規范范圍內。
2、現澆梁的軸線位移不得超過規范要求,垂直度誤差不得超過規范要求,需起弧的大梁,按規范要求起弧。
3、現澆板、梁的水平誤差不得超過規范要求(除起弧現澆外)。
以上1、2、3條的規定的誤差值嚴格控制,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檢查及早發現,發現后馬上進行補救措施,如不及時處理,一旦澆注成后無法補救,嚴重造成的損失概由乙方負責。在澆注成型后檢查若突破上述規定值,不合格超過三處和跟不上施工進度,乙方無條件退場,工資按完成驗收合格工程量的50%結算。在支撐時一定要牢固可靠,因加固不牢的混凝土突爆,在撤模后立即自覺將部分打掉達到合格標準,若乙方不打,事后甲方安排人打,工資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條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責任和義務。
1、負責提供場地、道路、水電等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施工現場及維護維修,負責工程施工的組織與協調及技術質量、安全等方面的交底。
2、負責基礎的開挖、地梁開挖(含塔吊基礎)。
3、負責工程用水電安裝至分幢樓層處。
4、負責于術資料和辦理施工洽商。
5、負責解決施工中存在和發生爭議的技術問題。
6、負責本工程中各工程、工序間的協調與配合,若發現問題應向乙方提出書面整改意見。
7、本工程甲方的施工代表為理協調工作,乙方施工代表為組織協調。
(二)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對與其確定勞動關系的作業工人必須認真審查,保證人員的政治素質、身體素質和技術水平,工人年齡不得低于18周歲,不得超過60周歲。
2、乙方需將其作業人員登記造冊(須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種、級別、工作證號及身份證號碼),作為本合同附件。
3、在施工生產過程中,乙方必須保證人員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更備案人員,人員變動率小于,服從發包人的統籌安排,統一調動。
4、當乙方因故不能保證連續生產時,乙方在不影響甲方生產任務的前提下,可將隊伍進行臨時調整,對所調整人員應向甲方出具書面通知,并辦理變更手續。
5、乙方必須按施工圖紙及說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議應征得甲方同意,并辦理書面洽商變更手續后方可改動施工。在施工中應注意保護成品、半成品、愛護使用甲方提供的機械設備及其工具。
6、乙方應對作業工人進行安全生產、食品衛生、交通安,負責日常施工管負責現場安排工作、全及參防煤氣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覺遵守甲方現場管理規定,服從甲方有關人員的指導、教育、監督和檢查,并及時向甲方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八條保證金協議。
1、在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乙方須向甲方繳納保證金,乙方先預付定金元(大寫:,乙方進場時再付余下的保證金。
2、保證金退訂協議:完成兩幢工程進度的第一層,退付,以此類推,到主體工程結束,無息退還全額保證金。
第九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都必須遵守以上合同條款,不得違約,若一方違約,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人民幣壹萬元。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工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篇九
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公布的最新調查顯示,美國仍是最受歡迎的移民國家,英國位居第二位。但與此同時,由于受申請美國入籍申請費用大幅提高,以及美國經濟景氣度下降等多重因素影響,今年上半年申請美國國籍人數減少近半,為2003年以來的最低點。甚至有不少華人精英選擇回國發展。
美國是最受歡迎的移民國家。
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對32個會員國的最新移民統計資料進行調查發現,2006年總計有400萬人移民到oecd會員國,其中美國吸引移民人數最多,高達130萬人,而英國則吸引了34.3萬人移居或赴英國工作,位居第二。同時,尋求政治庇護的人數則連續第四年減少,共有28.2萬人,是自1987年以來的`最低人數。
根據這份“2008國際移民展望”報告,最受移民歡迎的國家依序是:美國、英國、德國、意大利、澳洲、法國、日本及荷蘭。
入籍費提高移民申請減半。
根據調查,雖然美國仍是最受歡迎的移民國家,但是美國移民的實際情況卻并不樂觀,今年上半年,美國移民申請的數量較去年同期減少將近一半。
據僑報報道,去年夏天,美國把入籍費提高了將近7成,此前申請美國國籍,只需繳交400美元,現在增加到675美元。不少人抱怨說,美國提高入籍費,目的就是阻止外國人申請美國國籍,這讓很多有意移民美國的人倍感壓力。
據美國公民移民服務局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今年上半年仍有28.1萬人申請加入美國國籍,但是這比去年同期幾乎減少一半。然而申請費漲價之前,僅去年7月一個月內,就有46萬人遞交申請。對此,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有關官員表示,自2003年以來,還未見到如此少的人遞交入籍申請。當年有27萬人遞交申請。有專家分析,入籍費用的大幅提高是造成這一現象的首要原因。
經濟低迷勾起入籍者歸國情緒。
同時,oecd在報告里還指出,近五成的外國移民,在移民五年后,因家庭或工作因素遷返祖國。這一點也在美國得到了印證。
據了解,受最近一年美國經濟持續低迷的影響,很多原本想入籍的外國人重新考慮實現美國夢的機會與成本。不少短期在美國工作的中國高學歷青年精英,紛紛打算回國發展。一位姓楊的博士在華盛頓一家醫學研究所工作了4年,他本已遞交入籍申請,卻毅然作出年底回中國發展的選擇。(美國僑報)。
工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篇十
論文提要: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涵義及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建立,正確及時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重要性。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應當明確該類糾紛的類型、成因,明確認識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明確認識糾紛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審判實踐中應當審查注意承包合同的訂立程序是否合法,承包合同的內容是否明確、合法,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征地補償問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對承包方的補償是否合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否得到了依法保護等問題,處理該類糾紛總的原則應為及時、快捷、穩妥,不能因法院的個案審理造成大范圍的波動,從而影響全村或全鄉鎮的全局工作,對權益方可以采取判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及進行賠償的方式予以變通妥善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所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因承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外部成員的不同,農業承包合同可分為內部承包合同與外部承包合同兩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作為承包方的合同稱為內部承包合同,集體經濟組織外部成員作為承包方的合同則稱為外部承包合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并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于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于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3)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權,農戶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征購任務和農村稅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主要是一種契約關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因此,正確及時的審理各種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意義就非常重要。本文筆者主要就審理該類案件應當明確和注意的幾個問題談一下個人的一些看法。
一、常見糾紛類型及成因。
從過去審理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看,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主要呈現三個特點:一是從訴訟主體來看,承包方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要比發包方作為原告的稍多一些。二是從訴訟請求來看,承包方起訴的請求主要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發包方起訴的請求主要是解除合同。三是從發生糾紛的原因來看,因一方違約而引發的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糾紛占主要部分,此外,因土地征用補償而引發的糾紛增多也是近幾年來出現的新情況。其中,因解除合同而產生的相關糾紛占有相當大的比重。下面對農業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的原因進行具體分析。
(一)因外部承包而引發糾紛。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后期以來,由于從事農業生產的收益相對較低,一些農民不愿意種地,部分農村土地被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但外部承包合同比較容易發生糾紛。隨著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農民又開始愿意種植土地,此時就出現了農民對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滿的情況,一些地方的集體經濟組織迫于壓力只得要求與承包人解除合同。外部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的原因,有承包人違約引起的,也有因訂立合同未經民主程序引起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將農村土地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承包要經過大部分村民同意,即要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決定。有的發包方以合同未經民主程序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二)因承包方違約而引發糾紛。
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要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在實踐中,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主要有兩種:
一是承包人沒有按約定交付承包費,拖欠承包費。承包人拖欠承包費有的是因為對發包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有意見;有的是因為經營不善,交納承包費困難;有的是故意不交納承包費。有的承包費經發包方同意予以減少,但由于沒有書面證據,發包方負責人更換后不能得到繼續認可也是發生糾紛的一個原因。
二是承包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例如,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即在承包土地上建樓房,搞房地產經營。又如,某村將本村的一片果園承包給本村的一位農民經營,該農民見果園下面有沙子,賣沙子比搞果園經營賺錢,于是該農民在果園時挖沙賣沙,改變了土地的使用方式,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
(三)因發包方違約而引發糾紛。
在農業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要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要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這些都是發包方應當履行的義務。在實踐中,發包方違約的主要有:
一是干涉承包方的經營權、自主權,如有些發包方強令承包方搞樣板田,種植農民不愿種植的作物,否則即將承包方自主種植的作物予以鏟除等。
二是發包方非法變更或解除合同,單方收回土地或將承包土地部分發包于第三人。有些村干部看到原來訂立的農業承包合同收取的承包費較低,而如果按現在的市場行情重新發包將會獲取更大的利益,于是在利益驅動及其他因素的影響下,發包方起訴承包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承包人則不同意變更、解除合同,就引起糾紛。
三是強迫或阻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或侵犯婦女的合法承包權。
四是沒有按合同約定交付承包地。
(四)因征地補償費問題而引發糾紛。
因承包土地被征用,承包方不接受補償方案而引發糾紛。農業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較長,承包人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一般要進行一定的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內,因工業占地或其他項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與發包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協議就會引發糾紛。
(
五)因合同解除后對承包方的補償問題而引發糾紛。
因合同到期,合同按約定解除,但由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地進行了較大的投資,使原承包地的使用價值及其后的可得利益有了較大的提高,承包方要求發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發包方不予認可或雙方協議未果就往往引發糾紛。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
正確審理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必須明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殊性質,否則在法律的適用上就不會得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于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為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從農戶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說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宏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鑒。根據該理論,對復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系的元形式。盡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于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經濟合同說認為,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同條件的合同。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于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戶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獲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戶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戶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農戶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系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戶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系問題。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后,國家通過陸續出臺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戶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戶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一方面,“承包經營”就其法律上的本來含義,應當是由發包人投資,而由承包人經營;承包土地上的種植物、養殖物和畜牧物等,應當由發包人所有并承擔風險,承包人只承擔善良管理的債務上的責任。起初,承包經營所需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基本上都由集體提供,承包人付出的基本上只是勞動,這時的承包經營是名副其實的。但是,隨著承包經營制的發展,承包的農民在農業生產中的投資份額越來越大,要自行負擔種子、化肥和其他生產工具,而集體除了土地外,很少再作其他投入。這種投資角色的轉換,實際結果便是承包經營權是有債權之名而行物權之實。事實上,農村承包責任制實行不久后,農民便開始獨自擁有承包土地上的種植物、養殖物和畜牧物的所有權,并自行承擔風險。這樣,農民與集體原承包經營關系已是十足的土地用益物權關系。
另一方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基于農民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而產生,為所有權單位的社區成員平等享有的法定權利。非經農民集體同意,社區以外成員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例如,《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三、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必須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任何一個法律關系都是法律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體。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其特殊性,一方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另一方為該組織的內部成員或者是該組織之外的成員,為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現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及義務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占有權。
占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占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于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后,統購統銷的范圍已大為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為承包人擁有。
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系。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這說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松態度,而對于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為嚴厲的限制。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為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承包方的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為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稅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愿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19《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發包方的義務。
(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依照承包合同約定內容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4)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凡是農村土地合同糾紛案件,總是因為義務方未盡到應盡義務,而使權利方的權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而引起的。因此,只有明確認識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才能在審理中分清責任,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
四、審判實踐中應審查和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承包合同的訂立程序是否合法。
3月1日開始實行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承包程序合法。”,從發生糾紛的情況看,在程序方面重點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看是否遵守了民主程序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對于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作為承包方的情況法律還有特別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也有相同的規定。以上這些都是關于農業承包合同訂立的民主程序的強制性規定,是必須要遵守的。
二是對采用招標方式訂立承包合同的是否遵守了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要按照程序確定中標人并與之訂立合同。
三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的承包合同是否應認定無效。
我國法律對重要承包事項都規定了民主議定原則,其法理依據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愿行事。相關法條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六)項,《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如果發包方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越權發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由于農產品生長周期長,季節較強,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基于保護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的考慮,對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應當特別慎重。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5號)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單從法釋[1999]15號的文義解釋來看,該規定適用于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訴訟。而我們認為最高院此項規定對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具有普遍意義,因為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關系的法律認定須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結果不應由于訴訟主體或訴訟請求的不同而會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設定了1年的除斥期間,只要在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無效合同是沒有進行事后調整必要的。
(二)承包合同的內容是否明確、合法。
承包合同應當對承包地的面積(四至界限)、履行。
期限、承包費的數額及交納時間、違約金等內容要有明確約定。除此之外,還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農村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問題。我們在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中發現一些合同內容不合法,主要表現在將農村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業建設”
二是合同期限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期限一般為30年。而在發生糾紛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中,一些承包期限不足30年。我們認為法律規定的30年是倡導性的法律規范,也是為了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當事人應當盡可能遵守。
(三)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
對于已經生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違約,更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審判實踐中因解除合同而引發糾紛數量相對較多,需我們重點注意。合同的解除分為協議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情形,協議解除一般來講不會發生糾紛。但法定解除的必須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主要有: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因合同屆滿而解除;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成就時而解除;因不能實現合同承包目的而解除;因承包方全家搬遷且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而合同解除;承包方無力經營且本人自愿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人繼承其承包經營權而合同解除;承包方長期不予經營,造成承包地閑置而導致合同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而導致合同解除;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經勸阻無效的;合同的繼續履行將影響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一般來講,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才能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則解除合同即構成違約。
在實踐中,發包方常常以合同約定的承包費偏低和其它原因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側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人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因此,作為發包方增強法制觀念,特別是履行合同的意識尤為重要。
(四)征地補償問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對承包方的補償是否合理。
農村土地征用后如何對農民進行補償是近年來的農村熱點問題,也是比較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征用后如何補償,因同時受國家征地補償法律、政策和承包合同的雙重調整而操作起來更是一個難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根據目前的補償辦法,就一般耕地而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歸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通常是不分到農民個人手中。但對于存在承包合同關系的耕地來說,其補償辦法應該是有所區別的,除了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外,還應當根據承包地的收益情況,給予承包人一定的預期利益的補償。這種預期利益的補償標準是什么?筆者認為一方面有關地方政府部門應當制定一個比較合理的計算方法;另一方面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可以約定土地征用后的補償方法。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該條規定可以理解為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期間對承包地有較大投入,使承包地的使用價值有了較大改善與提高的,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要求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對該類問題如不能妥善處理,既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又將影響新一輪的發包,影響發包方的全局工作,因此,一定要妥善處理。如筆者在審理一起山場承包合同糾紛時就涉及該類問題的處理,原告一村委會訴被告一村民要求解除山場承包合同,因合同已屆滿,合同應當解除,但該村民在承包山場期間,對山場進行了多次爆破,進行了較大范圍的改良,種植了大量的栗子樹等經濟作物,因此,該村民對解除合同無異議,但要求村委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雙方對此協商未果,經本院委托相關部門對被告的投資進行了認定,結果認定被告在經營期間投資了一萬余元,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山場延包合同,由被告之后幾年的應交承包費抵頂村委應付被告的補償款,案件得以調解解決,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否得到了依法保護。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節及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對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及保護作了詳細規定,明確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之所以如此規定,這如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屬于用益物權分不開的。該法還明確規定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承包方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等等。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而引發的糾紛,在審理中首先要審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效力,主要從幾個方面審查:
(1)流轉是否改變了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2)流轉的期限是否超過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過部分應屬無效。
(3)受讓方是否有農業經營能力。對此筆者認為應從寬把握,只要受讓方不造成承包地長期閑置、荒蕪,不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即可,對于其受讓后承包收益比之從前降低或明顯減少則不再法院的審查范圍之內。
(4)在同等條件下是否考慮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權。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權,是基于其特殊的身份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承包法中在多處都作了類似的規定,應特別注意。
(5)流轉是否違背平等協商、自愿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6)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的是否辦理了登記,未經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總之,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應充分認識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在我國經濟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明確認識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把握處理該類糾紛的總的原則即及時、快捷、穩妥,多用調解的方法進行深入細致的說理說法工作,這也是司法為民的具體體現,不應以法院的審判權代替或干涉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對已經成為事實的大范圍的承包合同關系,一般不能因為其侵害了個別人的合法權益而因審理造成大范圍的波動,從而影響全村或全鄉鎮的全局工作,對權益方可以采取判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及進行賠償的方式予以變通妥善處理。
工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篇十一
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多年,施工企業仍然拿不到工程款,民工拿不到工資;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僵持不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類似的問題還有很多,諸如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違法分包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是否具備,工程質量出現缺陷由誰承擔責任,未完工程的工程價款如何結算,工程欠款利息從何時計起等等,這些問題不僅困擾著施工企業、建設單位,也使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感到無所適從。面對這些問題,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司法解釋”),并從1月1日起開始施行。“司法解釋”直接關系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各方當事人的權益,對于建筑行業的發展影響深遠。記者近日采訪了廣東智洋律師事務所黃剛強律師,他從十個方面對“司法解釋”進行了解讀。
五種合同無效。
“司法解釋”認為以下五種合同無效: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二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三是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四是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五是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
合同無效工程合格工程款參照約定結算。
“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這一規定與以往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過去,宣布合同無效后,不管建筑工程是否合格,都要按照合同進行結算,現在明確規定,工程合格才能結算;另一方面,以前宣布合同無效,原來的約定可以不參照,現在規定工程款參照約定結算,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過程,就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產品的過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經履行的內容不能適用返還的方式使合同恢復到簽約前的狀態,而只能按照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司法解釋”確立了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
工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篇十二
建設用地涉及諸多法律問題,因專業性強且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條文之中,為行政機關的宏觀管理和依法行政帶來不便。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建設用地糾紛會大量出現。因此,通俗而又系統地分析涉及建設用地的有關法律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一、建設用地的依據――規劃和“三證”
1、規劃。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為實現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協調省域內各城鎮發展,保護各類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綜合安排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建設部關于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未在限期內完成的省、自治區,不得進行各省、自治區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修編。這表明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制定要以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并與之相協調,當然確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不一致的,可以適時調整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一般而言,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是以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而城市詳細規劃、農村集鎮規劃又分別是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細化且更具有可操作性。這些不同位階的規劃不僅編制和實施主體、審批和修改程序不同,而且法律效力也不同,低位階的規劃非因特殊情況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與上位階的規劃相抵觸。所有不同位階的規劃均為建設用地的基本依據,也就是說,不符合規劃要求,不在規劃范圍的不得不申請建設用地。
應當說明的是,第一,縣級市的城鎮體系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第二,我國規劃法只對規劃區內的建設行為進行調整;第三,涉及規劃區以外的如省道拓寬建設用地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中關于全省交通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法律,涉及規劃區外如鄉村公共設施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農村集鎮規劃和相關法律。
2、“三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用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批準證明(批準文件)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行文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拔土地。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證”是建設用地合法化和開工建設的必備要件。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已占用土地由政府責令退回;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屬違章建筑,予以處罰。
二、建設用地的前提――土地的征用和申請取得。
1、征為國有土地。
土地的權屬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因此屬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須先征用為國有,使農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在批準權限上,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大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另外征用基本農田,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或者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也由國務院批準;二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三是一二項規定之外的農用地轉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當然,批準農用地轉用后,是否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也有明確規定。
2、征用土地的公示。
國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3、征用土地的補償。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其中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其標準均有明確規定。
4、建設用地的取得方式。
建設單位持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審查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建設單位以出讓(如招標、拍賣)等有償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屬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或者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等法定情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劃拔給建設單位使用。因此,建設用地的取得主要包括出讓和劃撥兩種形式,具體的操作要求有明確規定。
三、建設用地的難點――拆遷。
1、拆遷的程序要求。
被拆遷房屋土地權屬為國有只有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才能受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調整,被拆遷房屋的土地權屬國有化是拆遷的前提。
拆遷人的資質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方案以及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等五項法定資料,并經審查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才具有拆遷人資格。拆遷許可證是進行房屋拆遷的資格證明。當然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這里的“有拆遷資格的單位”,應該理解為與領取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訂立委托合同,且具有一定人財物控制權的單位。
2、拆遷的途徑。
一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申請法院先予執行。這就是所謂的“民事拆遷”。
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或者予以安置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當然,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期限法律已有明確規定。這就是所謂的“行政拆遷”。
在上述兩種途徑中,凡在裁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市縣的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3、拆遷的補償。
拆遷的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基本做法是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給予適當補償。關于證照不全的房屋補償問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符合規劃要求或者規劃制定實施前建成未辦理證照的,應予以補償但應扣除辦證費用;不符合規劃要求又未辦理證照,不予補償。
4、拆遷糾紛的處理程序。
一是行政訴訟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部門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作為行政案件處理。
二是民事訴訟程序。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四、建設用地中不容忽視的問題――訴訟。
調解、仲裁、訴訟是解決社會糾紛的基本途徑,而訴訟則因最具權威性和終局性,被法治社會普遍接受并廣泛采用。人民法院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類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涉及建設用地的訴訟,主要有以權力制約為根本目的的行政訴訟和以權益保障為根本目的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最為常見。
1、行政訴訟的管轄。
行政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對于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為由直接作為一審行政案件管轄。
2、行政訴訟的應訴與舉證。
人民法院立案后將在5日內向行政機關送達起訴狀副本,送達可以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方式,均合法有效。行政機關應在10日內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交答辯狀。行政機關積極主動的應訴答辯將減輕對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有利于行政訴訟的解決,被動消極不僅不利于解決行政糾紛,而且會處于被動,因為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行政訴訟有別于其他訴訟,舉證責任由行政機關承擔。行政機關必須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后果。行政機關不應訴,或者不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視為沒有舉證;行政機關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這些應引起重視。
3、行政訴訟的結果。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將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如下四種處理:
一是判決維持。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維持。
二是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以及濫用職權,符合其中之一情形的,將被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三是判決限期履行。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將作如此判決。
四是判變更行政處罰。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應當注意的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一則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有損行政機關的執法形象;二則增加了對行政相對人的管理難度;三則容易引起行政賠償。因此,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一定要慎重從事,依法進行。
4.行政賠償及其他。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的權利,這就是“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將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計算標準,判決行政機關以賠償金的形式支付。其中的人身損害以日計算,財產損害以直接損失計算。以建設用地拆遷糾紛為例,如果拆遷行為違法,而這種行為使一座位于鬧市區的四間兩層樓房被拆除,那么,行政機關的賠償金額將是這座樓房的實際價值10余萬元甚至更多,與這座樓房的拆遷補償費用不足3萬元相比,實在是損失慘重。
鑒于建設用地糾紛增多,建議人民政府對城市改造、公路建設嚴格實行項目法人等四項制度,加大監管力度;增強配齊法制辦公室力量,為政府的宏觀決策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提高政府各行政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水平,改善執法態度,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糾紛的發生,避免不必要的訟累。
工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篇十三
分類:法律法規問題一:仲裁是否可以收繳合同無效后的非法所得。
問:根據《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理解: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后,人民法院可以憑職權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如果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員會則無權收繳。
答:我個人認為仲裁處理該類案件是有法律依據的,《合同法》《民法通則》都有相同規定的。如果收繳這部分仲裁不處理,理論上是講是不通的。
這與法院和仲裁庭在處理優先受償權時碰到的問題有些相同。有的仲裁員說我們不能裁。因為合同法第286條規定是“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而實際上,仲裁庭還是可以裁定的,只是裁定完了要由法院去執行。而且仲裁對收繳做出裁決后由法院去執行,和仲裁裁決本來就由法院執行也是不相沖突的。
問題二:補充協議亦需備案。
答:這就是黑白合同的問題。《司法解釋》規定,中標合同備案后,當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實質性內容另行約定,應以中標合同為準。當然,也并不是說合同簽訂后就不能變更了,按《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簽訂后當然可以變更,只是補充協議對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后也需要再次備案,只有進行了重新備案后才能作為依據。這個問題就像是夫妻結婚后可以離婚再結婚一樣,這是你的自由,只是每次都要去履行登記手續,未履行這個手續就是非法的。當然,黑白合同和真實合同本身不是一回事,關鍵是要有法定的變更事由。
問題三:變更事項確定后應在期內提出價款變更報告?
答:這涉及到變更的具體內容是什么。有的變更只是確定一個事實,上面寫著“情況屬實”甚至“收到”,這和確定合同變更的具體金額價款是不同的概念。因此,我認為關鍵是看變更的手續到底是什么,如果對具體價款已經作了明確約定的,作為合同結算依據加進去就是了;如果只是確定了具體事實的,那么就以圖紙為準來確定變更價款,必要時可以交鑒定單位確定。這里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約定要在7天內提出變更的價款,但還要看雙方是否對7天期限作了明確約定。如果沒有,則可以看合同是否有默示條款。如果沒有合同約定也沒有默示條款,那么7天期限就不應成為限制。
問題四:沒有約定計息,但有滯納金計付標準可以嗎?
問:當事人雙方對逾期竣工責任沒有約定的,如何適用該解釋?
答:這個在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里面,我個人認為利息可以包括里面,其他違約金要看違約結果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之間的關系。
問題七:“一口價”的“三邊工程”如何確定造價?
第16條2款,參照定額重新審價?
答:這種情況就是根本違反建設程序中的基本規則的,我認為,只要干活了,就要計價。邊施工邊設計的工程,施工中的圖紙就是你的計價圖紙,如果沒有設計圖紙就按照承包人實際施工量來計算對價。這種所謂的“一口價”是沒有標的的,如果在確定一口價的時候沒有任何圖紙,那就沒有包干預算,全部打開,叫做“約而不定,包而不實”,因為包干的標的就是設計圖紙。如果計價方式不是定額的應當別論,有什么其他計價方式的雙方再約定,如果計價方式沒有,圖紙也沒有的,那么就只能按照施工中的圖紙來計算。
答: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因質量出現問題的,轉包施工企業和實際施工企業對發包人應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體現了質量第一的法定地位,質量是否合格高于合同約定的至高意義。如果因為工程質量問題,轉包施工企業被訴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轉包施工企業有權要求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將實際施工人作為共同被告追加進來;如果在訴訟中沒有被追加的,轉包施工企業在承擔了連帶責任后,可以向實際施工人追償。同時我認為,如果質量問題確實是實際施工人的原因所致,轉包施工企業承擔責任后仍然享有訴權。這是由連帶責任的含義所規定的。至于材料問題和工期問題,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工程質量問題是因材料或者因工期延誤(實踐中有這樣的情況)導致出現缺陷的,也即材料、工期與質量問題有因果關系,而材料和工期是由實際施工人負責的,則也可追究實際施工人的責任;如果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不屬于《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的情況。
是有承包工程的實際能力的,只是資質處于浮動狀態。如本來是三級企業現在已轉為兩級企業,在沒有完全取得相應資質之前完成了工程,雖然也屬于沒有資質,但是質量是完全合格的。司法解釋針對的正是這種特殊情況,絲毫沒有放松資質條件的意思。
答:我認為這個問題既涉及合同效力,又涉及黑白合同以那一個計價方式為準的界限,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首先,要看固定價和可調價哪一個規定在合同中并經過了備案。通常情況是經中標確認的計價方式即固定價才能獲得備案。如果是這樣,那么答案是以備案的固定價為結算依據。假如提問人的意思是指中標時約定了固定計價方式而后來又改為可調價方式,且備案單位對這個問題沒有發現并作了備案的,那么這個問題就不屬于司法解釋第21條關于“黑白合同”規定的調整范疇。因為,司法解釋對黑白合同提出的區別界限是既中標又備案。據我所知在中標后簽約前改變中標計價方式,通常在行政主管部門是難以獲得備案的。因此,這一問題中備案不備案是否有不同,其答案是肯定不同的。
此外,如果招標完成時已確定了固定價,后又改變為可調價的,是違反《招標投標法》。
第46條關于“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之強制性規定的”。因此,其行為不應得到法律保護。我理解司法解釋第21條黑白合同的處理依據,正是這一條法律規定。
答:首先這個問題是不成立的。沒有法律依據說沒有施工許可證合同就是無效的。《建筑法》第8條在表述辦理施工許可證規定時,使用的法律詞語是“應當”而不是“必須”。也就是說,是否辦理施工許可證并不屬于強制性規定,當然也就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其次,沒有施工許可證而開工將涉及行政法律責任,可能受到行政部門的處罰。其責任應由承發包雙方分擔,因為開工前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是承發包雙方共同應當明知的。第三,施工許可證在合同雙方對開工工程時間認定有爭議時,是有法律意義。如果辦理了施工許可證,那么該證發放時間就可以作為開工時間的依據。此外,沒有辦理施工許可證,也并不意味著工程就是違章建筑。即使工程是違章建筑,只要質量合格,工程價款也要計算的,不存在發包人可以因此免除工程價款的承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