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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勞務合同(優質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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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勞務合同(優質14篇)
時間:2023-12-20 05:32:06     小編:MJ筆神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廣東勞務合同篇一

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____________》的精神,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或以完成項目(任務)為期限,該項目(任務)完成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種),并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約定為:每月______元。或每工______元。

(二)工資支付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資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工資:不得拖欠、克扣工資。甲方、乙方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必須對乙方進行勞動紀律、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

(二)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文明生產,安全生產。

五、勞動紀律。

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依法指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有權依法給予乙方獎勵或懲處。

六、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七、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八、本合同不得代簽和涂改,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廣東勞務合同篇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___年。

風險提示:

包含在期限內,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根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行約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

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月__日終止。

第二條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工作。

甲方因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變更乙方的工作。

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準,必須服從。

第三條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乙方認為,根據乙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五條乙方負有保守甲方的義務。

乙方負有保護義務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乙方從甲方獲得的與工作有關或因工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客戶、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風險提示:

建議單獨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五類崗位,以保護公司商業秘密:

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秘密;。

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秘密;。

3、高級營銷人員——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

4、重要信息員——掌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

注意:公司給付給予上述員工經濟補償是員工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對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域、期限做出了嚴格的規定,稍有不慎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企業若有需要,請交給專業律師定制。

第六條按甲方現行的店鋪員工薪金管理制度支付乙方工資。

甲方發薪每月日期為次月_____日。

合同期間若甲方對乙方工作進行調整或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時,乙方的工資待遇則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乙方依法繳納,甲方依法代為扣繳。

第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提前終止:

1、發生甲方或乙方不可抗拒的因數,造成一方或雙方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

2、雙方就解除本合同協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的。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辭退乙方。

1、乙方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按甲方員工守則及獎懲辦法規定可以辭退的。

3、乙方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4、甲方宣告破產、不再從事原經營行業。

第十條乙方有以下行為,甲方有權立即通報開除乙方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損失:

1、虛報賬目,賬目不清,弄虛作假,貨款。

2、偷盜財物,散布影響公司及同事形象的謠言。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醫療費用自理,醫療期內甲方不支付勞務費。

第十二條本、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條自合同生效起正常履行滿__年時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___萬元,合同期滿甲方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___萬元整。

因為任何原因合同未能達到上述時間甲方不作任何補賞。

第十五條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甲方所在地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繼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仲裁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

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雙方就此合同內容向第三方保密。

甲方(公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廣東勞務合同篇三

籍貫:_____省________市(縣)。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為本公司臨時職工,合同期限為一年。

二、根據國家和本省勞動工資有關規定,經協商確定乙方勞動報酬形式,按車總運費吃飯、抽煙),電話費為每輛車每月____________元。

三、工資發放:

1、運行后完成產值由財務會計結算,第二個月10日至15日發放工資。

2、如有交風險抵壓金的駕駛員,其工資第趟結清。

四、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根據應產生后果和責任大予以經濟賠償。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應賠償乙方人民幣勞動合同。

五、乙方在合同期間,不能弄虛作假,如油費及修理費或隱瞞出車費用,虛報產值。無論金額多少,情節如何,一經查證,甲方有權從駕駛員當月工資扣除賠償金額,同時中止勞動聘用合同。

六、車輛肇事及駕駛員生命安全應由公司買一份元,保險公司消費險以及車輛上的人身險,保險公司理賠后,本公司概不負責,合同期未滿,其保費由駕駛員自付。

七、公司與駕駛員公擔責任賠償,車輛如發生交通肇事,事故賠償的以交警大隊責任鑒定為準則,賠償金額由保險公司理賠后,公司損失部分應與駕駛員分擔(公司分擔陸成,駕駛員分擔肆成)。由于駕駛員操作不當引起機械部件損壞所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責任。

八、貨物損壞由于公司造成的由公司承擔,雨淋丟失或無證駕車等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九、乙方必須履行甲方駕駛員各項規章制度,在行車期間禁止賭博、喝酒等違章亂紀行為。

十、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均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

十一、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若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本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廢止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十三、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廣東勞務合同篇四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三、質量標準。

四、合同價款。

工程總造價(金額):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

1、乙方進場后,甲方付乙方工程造價的__%,中期__%,完工后付__%,甲方扣留工程造價款的'5%,作為保證金,____付清。

2、乙方必須付給甲方工程造價款的20%作為工程轉讓費。

六、施工要求。

將原場地的垃圾全部清理干凈,并將垃圾全部運出,并將場地全部填平,并填入黑土三十公分,并與外界的停車場路面保持水平。

七、雙方權利及義務: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拖欠施工人員工資,與發生經濟糾紛及其他糾紛,均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施工過程中發生任何事故及傷殘事件,全部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乙方在施工地點內嚴禁發生打架斗毆及酗酒事件及偷竊行為,如有此類情況發生交與公安機關處理,并賠償一切損失。

3、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要求進行施工,乙方必須保證施工質量及要求,如給甲方造成建筑材料浪費和損失,乙方加倍賠償。

4、乙方如不按合同要求施工,甲方有權拒付余額,并將乙方清理出場,且損失由乙方負責承擔。

八、如本合同與原合同不符時,以原合同要求為準。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廣東勞務合同篇五

甲方因工作需要臨時招用工作人員,乙方申請應聘。經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為臨時工,并自愿協商達成如下合同: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乙方同意并服從甲方的工作需求,在食堂崗位承擔工作。

甲方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內,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各項勞動紀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完成工作。

1、甲方保證乙方在工作期間實行五天工作制。原則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確因工作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后,適當加班。

2、乙方基本工資標準為350/月,上班時經考核,另加月考核獎150元,學期考核獎500元,社會養老保險乙方自動放棄。

3、在假期若教師上課需用膳,食堂人員也需上班,且發基本工資,不發考核獎。

4、甲方每月30日前如期發放工資,由學校總務處統一發放。

1、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切實做好乙方工作期間中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發放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3、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可以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1、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傷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學校規章制度的。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者。

(5)不履行合同,不按質量要求完成工作或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6)學校因教學、管理、技術條件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崗位編制調整需裁減人員。

(7)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合同期內,下列情況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4、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一方。

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按有關政策予以適當賠償。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或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期限滿自行終止。

本合同書一式三份,臨時工本人和學校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廣東勞務合同篇六

甲方:

乙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來確定本合同期限: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為工作任務完成并終止合同的標志。

(二)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____個月為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須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____元月。

(二)試用期滿后,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__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正常工作情況下的最低工資標準為______元月。

2.計件工資:乙方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基礎工資為________元月,其余按乙方崗位計件單價及完成情況計發。

3.崗位工資:乙方的崗位工資標準為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崗位調整,按新崗位所對應的工資標準執行。

4.其他工資形式。具體辦法在本合同第十二條中明確。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_日。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乙方工資。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社會保險。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恤費、救濟費、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優撫金、生活補貼、供養親屬死亡補助費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社會保險機構和甲方分別計發。

(二)福利待遇。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工作時間。

1.甲方經批準,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乙方執行以下工作時間制度:

(2)不定時工作:乙方的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職責要求靈活安排;。

(3)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乙方的工作時間在______月年內綜合計算,但每天總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小時。

2.在本合同期內,如乙方的工作崗位依法變更,按新工作崗位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3.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可給予乙方同等時間補休,但補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資;無法安排補休的,甲方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三)甲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切實保障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其崗位有關的安全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可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權對乙方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獎懲。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甲方因簽訂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必須提前七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符合條件的一方可以單方面變更本合同的相關條款: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失效;。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符合開除、除名、辭退條件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商業秘密,對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六)甲方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職工而與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企業經濟性裁員規定所確定的程序進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以上第(五)(六)項規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被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九)除上述第(八)項規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超過三十日甲方應當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乙方依前款規定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甲方的以下經濟損失:

(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終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確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或通知時間不足的,應當按相差的天數,以解除或終止合同前一個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為標準,支付賠償金給對方。

(十二)解除或終止合同后,甲方應當在十日內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八、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的發放。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三)(五)(六)項規定解除本合同,應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994]48號)及本市的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或醫療補助費。

(二)乙方個人非因甲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甲方:日期:

乙方:日期:

廣東勞務合同篇七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安全、文明、整潔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物業管理工作,保障業主對物業依法享有的管理權,促進物業管理向專業化、市場化發展,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糾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督促其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舊城區、城中村等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爭議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業主、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后確定。

第八條。

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

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職責。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二條。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條。

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符合前兩款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會同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助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當不少于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的基本資料(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已籌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清冊等文件資料,并在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相應的人力、場地支持。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對業主資料保密,不得將前款資料用于與業主大會籌備無關的活動。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訂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一)至(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

第十六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進行表決,并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成員任期及職務終止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不按照前兩款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組織召開。

第十九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將書面征求意見的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三十日以上,業主有權查閱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業主可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二十一條。

業主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重大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建筑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專有部分面積之和計算。

(二)建設單位已經出售的專有部分的業主人數,一戶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未出售的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兩者之和計算。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采用記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偽造業主選票、表決票、業主簽名或者書面委托書。選票、表決票和書面委托書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查詢。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問題;。

(五)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社區建設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對全體業主負責,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從具備以下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四)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任職。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聯名推薦、業主自薦等方式產生。

業主委員會是否實行差額選舉以及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比例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且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名單及其基本情況。

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內發出備案回執。

業主委員會收到備案回執后,應將備案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回執,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印章,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定期召開。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三)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物業服務費;。

(四)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五)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六)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經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中止其委員職務,并提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終止其委員職務。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本人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五)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有候補委員的,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和候補委員遞補的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職務終止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資料、印章等物品交回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由候補委員遞補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后需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協助。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協助。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三日內,將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不得繼續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季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四章。

第三十六條。

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總建筑面積不超過五萬平方米的住宅物業,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分期開發的物業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由同一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載明由物業買受人交納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的時間、標準和方式。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前期物業服務費標準,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三百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六十平方米。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先期開發的區域按照不少于先期開發房屋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四層。

物業服務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專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前條規定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預售時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在房地產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房號以及物業的其他共有部分。業主有權查詢。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在交付物業前,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配置獨立的水電氣計量器具。

第四十一條。

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不得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物業服務費用。建設單位已經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二)設施設備買賣合同復印件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建筑物、場地、設施設備的清單;。

(五)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六)物業服務用房的清單;。

(七)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泄露業主資料,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服務無關的活動。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前款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處理業主投訴,改進物業管理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及時處理業主的投訴的,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對物業服務企業損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期整改。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四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合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出具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和業主委員會的合法有效證明。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范圍、物業管理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服務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資料的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服務,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服務和社區文化活動。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明碼標價,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七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服務到最終用戶,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用量、單價、金額,按照實際費用和約定的方式向全體業主合理分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以及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費的分攤情況提出異議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為止。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資料和財物,并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接工作:

(一)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資料;。

(三)物業管理服務期間改造、維修、保養有關物業形成的技術資料;。

(四)物業管理服務期間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

(五)其他應當移交的財物、資料。

第五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物業管理服務,協調、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投訴。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于物業管理服務有爭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申請協調處理。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有關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處理。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五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作為停放車輛的車位或者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

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的需要。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在滿足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建設單位依法取得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后方能出售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車位、車庫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區域全體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出售價格。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房屋套數時,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車庫。

第五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四)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位;。

(七)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八)損毀樹木、園林;。

(十)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十一)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十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管理規約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時,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阻撓維修、更新,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

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設施設備等損害的,責任人應當予以恢復原狀或者賠償。

第五十七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十八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并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其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予退還,一并轉讓給新業主。

第六十條。

共有物業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共有該物業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六十一條。

物業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應當由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承擔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的,或者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的,由物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責令向業主大會交納相應價款,用于解決物業服務用房,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損毀或者破壞屬于全體業主的檔案資料、財物和共用設施設備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人員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采取人身、財產侵害等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給業主、物業服務企業造成損害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承擔民事責任。

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或者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后未將其保管的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資料、印章等物品交回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未及時將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服務無關的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對業主、物業使用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違反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所稱共用部位,是指屬于業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樓梯間、電梯井、物業服務用房,以及房屋外墻面等。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設施、供電線路、煤氣(天燃氣)管道、消防設施、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等設施設備。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業主通過選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較差的舊住宅小區,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逐步改善舊住宅小區綜合環境。舊住宅小區的范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舊住宅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合理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指導和協助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助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日常活動,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機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物業管理活動。

第六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業主實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識。

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事會監事進行物業管理法律知識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物業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物業管理備案、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處罰等物業管理信息進行共享。

第八條房地產、價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環保、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安全、物業收費、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環境衛生、房屋和設施設備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

第九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行為給予公開批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及其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項,可以通過書面通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發布或者管理規約、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體業主;發布人應當選擇一種或者幾種便于業主查閱的告知方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回執。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不合理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開始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工作之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營業執照;。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四)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預測繪或者實測繪報告;。

(六)地名批復文件。

第十三條已經實施物業管理但未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的建成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三)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五)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六)物業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積;。

(七)地名批復文件。

物業服務企業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資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報告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四至范圍、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情況。

第十四條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后,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管理區域四至范圍說明及附圖;。

(三)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的理由和依據。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的理由和依據應當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情況等。

第十五條已備案且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需要劃分為若干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對原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有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應當經擬分割的各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依照前款規定分割后的若干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交以下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分割后各物業管理區域四至范圍說明及附圖;。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新建物業出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公告全體業主。

前兩款所規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四至范圍說明及附圖;。

(二)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的面積和位置;。

(三)公共車位數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層架空層、天臺的面積及其權屬;。

(五)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的面積和位置;。

(六)共用設施設備名稱及權屬;。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場所和設施設備。

第三章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成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依法履行職責。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大會可以設立業主監事會,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代表全體業主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的工作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事會監事的工作補貼經業主大會決定后由全體業主承擔。

第十九條本市建立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以及管理規約約定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提倡業主通過電子投票系統進行決策。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的統籌建設和維護,制定電子投票具體操作細則,為業主參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事務提供方便、快捷的決策方式。

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建設、維護經費由相關部門分年度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節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一)占已交付使用物業業主總人數20%以上業主聯名的;。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先期開發部分建筑面積50%以上的。

符合前款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內會同聯名業主將組建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的事項公告全體業主,公告時間不少于15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籌備組的組成、業主代表的條件、產生方式以及業主提交資料的方式和期限等。

第二十一條籌備組由業主代表5人至13人的單數、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設單位代表1人組成。

籌備組業主代表由業主聯名推薦產生,根據聯名推薦人數多少的順序確定;聯名推薦人數相同的,可以抽簽確定排名順序。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委派1名代表參加籌備組工作,建設單位不參加籌備組工作的,視為棄權。

第二十二條籌備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任職;。

(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利益或者報酬的行為;。

(四)不存在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活動的行為。

除前款規定條件外,籌備組成員中的業主代表還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還應當經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法律知識培訓。

籌備組業主代表不符合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經1/2以上籌備組成員簽字確認,由籌備組取消其業主代表資格并公告全體業主。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條第一、二款規定條件,以及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更換。

第二十三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擬定的籌備組成員名單、基本情況、聯名推薦人數等情況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

擬定的籌備組成員名單公示期滿,業主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向全體業主發布籌備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籌備組成員名單。

第二十四條擬定的籌備組成員名單公示期間,業主對擬定人選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7日內進行核查,被核查人員應當回避核查工作。

經核實,擬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更換;擬定的業主代表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取消其業主代表資格并公告全體業主。

更換籌備組成員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新公示。

第二十五條籌備組成立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為籌備組和業主大會的活動提供相應的人力、場地支持,并在規定期限內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回執;。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清冊;。

(四)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測繪報告;。

(六)已籌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清冊。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業主清冊等相關文件資料,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查詢業主姓名和房屋面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并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日內由成員中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會議推選籌備組組長,集體學習籌備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規則。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籌備組成員中提名,經過半數籌備組成員同意后產生。

籌備組組長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的,按前款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二十七條籌備組會議由籌備組組長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籌備組組長委托籌備組其他成員召集和主持。籌備組組長不召集籌備組會議的,經1/3以上籌備組成員同意,可以由會議發起人組織召開籌備組會議。

籌備組成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除外。籌備組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籌備組成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籌備組成員半數以上同意。

籌備組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籌備組會議作出的決定,參會成員應當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二十八條籌備組可以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籌備組印章,印章由籌備組組長或者籌備組組長指定的籌備組成員保管。籌備組印章應當根據籌備組會議的決定,用于籌備組公示、公告等籌備文書的發布。

籌備組解散后,其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廢止。

第二十九條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確認并公示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四)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制定首屆業主委員會選舉規則;。

(七)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20日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規則和首屆業主委員會選舉規則不得與擬提交表決的業主大會管理規約和議事規則抵觸和沖突。

第三十條業主對公示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以書面署名形式向籌備組提出書面意見。籌備組應當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7日內集體討論決定是否采納并書面答復。

需要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的,應當及時修改,修改后的草案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示。

第三十一條候選人由業主自薦或者業主聯名推薦等方式向籌備組提出。籌備組應當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核查候選人的資格,并保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型物業至少有1名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籌備組應當將擬定的候選人名單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公示期間,業主認為候選人不符合《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以書面署名形式向籌備組提出;經籌備組核查確認的,不再列入候選人名單,并告知全體業主。

第三十三條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但未形成決議的,其工作期限延長6個月;逾期仍未召開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籌備組自行解散。

籌備組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未能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自行解散。業主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重新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再次成立籌備組。

第三節業主大會。

第三十四條業主共同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決定是否設立業主監事會;。

(五)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七)籌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九)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十一)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收支預算結算報告、業主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三)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決定前款第(七)項和第(八)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五條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約定:

(一)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與收益分配;。

(四)業主共同利益的維護;。

(五)業主共同管理權的行使;。

(六)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

(七)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約定:

(一)業主大會名稱;。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三)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和議事方式;。

(五)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六)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

(七)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程序;。

(八)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資格、人數、任期和職務終止等;。

(九)業主委員會換屆程序、業主委員會委員補選規則等;。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十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業主大會設立業主監事會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還應當對業主監事會職責、議事規則和工作經費,監事的選舉規則、監事的資格、人數、任期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三十七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每年至少召開1次。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告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度物業管理情況報告;。

(二)上一年度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

(三)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情況報告;。

(四)物業管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并于10日內發布召開臨時會議的公告:

(一)經已交付使用物業業主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

(二)經業主委員會決定;。

(三)經業主監事會提議;。

(四)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

(五)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并公告全體業主;逾期仍不召開的,由業主監事會組織召開;未設立業主監事會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召開。

20%以上業主或者業主監事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5日內作出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決定;業主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書面申訴,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核查。經核查符合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20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議程形式及表決規則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并同時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但因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決定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除外。

公示期間,業主可以對業主大會會議擬表決事項提出建議和意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機構對業主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應當受理并予以說明,并可以對擬表決事項的具體內容進行修改。擬表決事項經修改后應當重新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第四十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和電子投票等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達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日。需要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當由業主本人或者業主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名。

采用電子投票形式的,應當通過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表決。

第四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期限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因故需要延長投票期限的,應當按照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方案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公告全體業主,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四十二條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期限屆滿,應當按照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統計和查驗業主的表決意見,并及時公布表決結果。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應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可以邀請業主對計票全過程進行監督。

表決結果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產生的表決結果應當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產生的表決結果應當公示7日以上。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房號和專有部分面積,業主對表決事項贊同、反對、棄權的意見,全體業主對表決事項贊同、反對、棄權意見的匯總結果等。

業主大會會議的選票、表決票和書面委托書由業主委員會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未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公示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結果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限期公示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四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結果公示期間,業主對表決結果有異議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機構應當記錄并及時答復。公示期滿,業主對表決結果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公告業主大會決定。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業主對表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查驗本人表決意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業主本人表決意見以供查驗。查驗的業主表決意見與公示的表決結果不一致的,應當重新統計、公示表決結果。

業主查驗本人意見,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有效房產證明;業主委托他人查驗表決意見,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第四十四條業主可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共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的物業維修資金使用等物業管理事務,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不得與業主大會的決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四十六條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業主人數和總人數:

廣東勞務合同篇八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聘用合同,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為一年。

二、聘用崗位及職責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崗位工作。

(二)由甲方確定乙方的崗位職責要求。

(三)乙方同意在該崗位工作,并按甲方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工作質量標準。

(四)在聘期內,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與乙方協商后,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三、崗位紀律。

(一)嚴格執行______規章制度。

(二)甲方有權按照崗位職責,做到職權清晰、責任明確、考核嚴格、獎懲分明。

(三)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

(四)乙方如違反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甲方有權進行批評教育,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四、崗位工作條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職責所需的物質技術條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和有效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二)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休假日等規定,對乙方實行符合______工作特點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職業道德、專業技術、業務知識、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

五、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一)甲方依據有關規定、乙方從事的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工作成果和貢獻大小,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待遇。

(二)乙方工資調整,獎金、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事業單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享受事業單位管理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

(四)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為乙方繳付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以及其他社會保險金,乙方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可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統一辦理有關手續,并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變更。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經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三)本合同確需變更的,由甲乙雙方按照規定程序簽訂《聘用合同變更書》,以書面形式確定合同變更的內容。

(四)乙方連續兩年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或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后調整崗位,并向乙方出具《工作崗位調整通知書》,對本合同作出相應的變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連續兩年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本合同解除后,甲方應當為乙方開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

八、聘用合同的終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退休或退職的;。

3、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二)聘用合同終止后,甲方應當為乙方開具《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并辦理相關手續。

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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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勞務合同篇九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安全、文明、整潔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物業管理工作,保障業主對物業依法享有的管理權,促進物業管理向專業化、市場化發展,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糾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督促其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舊城區、城中村等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爭議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業主、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后確定。

第八條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職責。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二條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條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符合前兩款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會同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助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當不少于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的基本資料(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已籌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清冊等文件資料,并在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相應的人力、場地支持。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對業主資料保密,不得將前款資料用于與業主大會籌備無關的活動。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訂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一)至(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

第十六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進行表決,并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成員任期及職務終止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不按照前兩款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組織召開。

第十九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將書面征求意見的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三十日以上,業主有權查閱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業主可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二十一條業主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條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重大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建筑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專有部分面積之和計算。

(二)建設單位已經出售的專有部分的業主人數,一戶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未出售的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兩者之和計算。

第二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采用記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偽造業主選票、表決票、業主簽名或者書面委托書。選票、表決票和書面委托書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查詢。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問題;。

(五)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社區建設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業主委員會對全體業主負責,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從具備以下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四)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任職。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聯名推薦、業主自薦等方式產生。

業主委員會是否實行差額選舉以及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比例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且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名單及其基本情況。

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內發出備案回執。

業主委員會收到備案回執后,應將備案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回執,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印章,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定期召開。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三)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物業服務費;。

(四)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五)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六)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經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中止其委員職務,并提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終止其委員職務。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本人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五)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有候補委員的,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和候補委員遞補的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職務終止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資料、印章等物品交回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由候補委員遞補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后需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協助。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協助。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三日內,將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不得繼續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季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廣東勞務合同篇十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職工):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

電話: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______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標志。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作內容確定為(填“是”):(____)管理和專業技術類/(____)工人類。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應協商一致,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協議書或依法變更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除臨時性工作或者短期學習培訓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或單位工作和學習培訓,應按本合同第七條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小時,每周工作___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過40小時,并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月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甲方執行法定的及企業依法自行補充的有關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的計算方法支付工資。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__________元/月(___________元/周);。

3、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同一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與乙方可以依法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物價指數情況,經過雙方協商或者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

(六)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_日(或周____)。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乙方醫療期和享受醫療待遇,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并應切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_____(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四)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并可以隨時解除本勞動合同。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外,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

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發放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書、資料等,均可以當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履行送達義務。一方如果遷址或變更電話,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的解決辦法。

乙方認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會反映,尋求解決。無法解決的,可以向就近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屬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省、市的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二、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含附件)一式兩份(鑒證時需一式三份,其中鑒證機構留存一份),雙方簽字后,甲方必須將其中一份交給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給乙方持有的,視為尚未與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不得以已簽訂本合同為由對抗乙方的主張,并由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甲方:(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簽名)。

___年___月___日。

廣東勞務合同篇十一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安全、文明、整潔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物業管理工作,保障業主對物業依法享有的管理權,促進物業管理向專業化、市場化發展,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糾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督促其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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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勞務合同篇十二

第三十六條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總建筑面積不超過五萬平方米的住宅物業,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分期開發的物業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由同一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載明由物業買受人交納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的時間、標準和方式。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前期物業服務費標準,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三百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六十平方米。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先期開發的區域按照不少于先期開發房屋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四層。

物業服務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專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前條規定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預售時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在房地產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房號以及物業的其他共有部分。業主有權查詢。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在交付物業前,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配置獨立的水電氣計量器具。

第四十一條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不得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物業服務費用。建設單位已經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二)設施設備買賣合同復印件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建筑物、場地、設施設備的清單;。

(五)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六)物業服務用房的清單;。

(七)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泄露業主資料,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服務無關的活動。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前款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處理業主投訴,改進物業管理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及時處理業主的投訴的,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對物業服務企業損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期整改。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四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合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出具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和業主委員會的合法有效證明。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范圍、物業管理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服務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資料的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服務,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服務和社區文化活動。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明碼標價,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七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服務到最終用戶,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第四十九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用量、單價、金額,按照實際費用和約定的方式向全體業主合理分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以及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費的分攤情況提出異議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五十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為止。

第五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資料和財物,并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接工作:。

(一)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資料;。

(三)物業管理服務期間改造、維修、保養有關物業形成的技術資料;。

(四)物業管理服務期間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

(五)其他應當移交的財物、資料。

第五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物業管理服務,協調、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投訴。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于物業管理服務有爭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申請協調處理。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有關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處理。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五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作為停放車輛的車位或者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

第五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的需要。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在滿足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建設單位依法取得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后方能出售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車位、車庫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區域全體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出售價格。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房屋套數時,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車庫。

第五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四)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位;。

(七)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八)損毀樹木、園林;。

(十)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十一)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十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管理規約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時,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阻撓維修、更新,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

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設施設備等損害的,責任人應當予以恢復原狀或者賠償。

第五十七條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十八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并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條業主轉讓物業時,其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予退還,一并轉讓給新業主。

第六十條共有物業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共有該物業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六十一條物業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應當由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承擔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的,或者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的,由物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責令向業主大會交納相應價款,用于解決物業服務用房,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損毀或者破壞屬于全體業主的檔案資料、財物和共用設施設備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人員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采取人身、財產侵害等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給業主、物業服務企業造成損害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承擔民事責任。

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或者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后未將其保管的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資料、印章等物品交回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未及時將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服務無關的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對業主、物業使用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違反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所稱共用部位,是指屬于業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樓梯間、電梯井、物業服務用房,以及房屋外墻面等。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設施、供電線路、煤氣(天燃氣)管道、消防設施、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等設施設備。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廣東勞務合同篇十三

甲、乙雙方根據《_勞動法》和《_勞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簽訂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試用期為1個月。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項目經理職務,并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____省____市。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確定平均每周工作____天(每天8小時)。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特殊季節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按照乙方實際情況安排帶薪年休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愛護甲方財產。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乙方的每日勞動報酬為150元。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元。

六、勞動紀律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必須遵照執行。

七、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甲乙雙方約定按《_勞動民法典》和《____市勞動合同條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八、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____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____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九、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五)本合同自乙方到甲方單位簽名報到,并參加工作之日起生效。

廣東勞務合同篇十四

甲方(用人單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v^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1、本勞動合同為(選擇其中一項并填寫完整):

a.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b.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起。

c.以完成__工作為期限。

2、本合同包含__個月的試用期(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二條工作地點: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__路__號.

第三條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__部門(或崗位)擔任職務,乙方具體工作內容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執行。

2、若因乙方不勝任該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崗位并按調整后的崗位確定一方的薪資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發放。

3、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甲方保證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乙方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__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為人民幣__元;(若實行計件工資的按照以下標準計法工資:__元)。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加班費。

3、甲方保證按月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日期為__年__月__日

第六條社會保險:

1、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依法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保證工作場所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八條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九條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各種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時,未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系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單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4、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本著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約代表(簽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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