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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勞動的合同條款有哪些(匯總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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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勞動的合同條款有哪些(匯總8篇)
時間:2023-12-27 11:58:05     小編:筆塵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勞動的合同條款有哪些篇一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規范,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行了約定,對于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6)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對價,是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兜底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上述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并不能認定該勞動合同為無效。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必備條款增補在勞動合同中,或者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增加所缺少的必備條款,也可以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報酬及賠償。

勞動的合同條款有哪些篇二

由于勞動合同可由用工雙方協商制訂,大部分情況下單位與員工的主動權不對稱,單位往往準備好合同,員工只有簽字的份,由此出現了諸多霸王條款。記者近日從勞動保障部門、工會、法律部門了解到,近一個時期以來,勞動合同中所出現的霸王條款十有***集中在5個方面,近日,記者專門請中國勞動爭議網的苗其巍先生解讀勞動合同中出現的霸王條款。

這是一個典型的霸王條款。《勞動法》早已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無權以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條款,即使是當事人"自愿"訂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提醒單位員工,一旦勞動合同中出現諸如此類的霸王條款,或由此引發侵權行為,員工可以到工會投訴,或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經濟類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履行約定的擔保。但《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員工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

小錢看中某公司的銷售代表職位,于是與該公司洽談錄用的相關事宜,不想,公司負責人竟提出“5年內不得懷孕”的要求,如果小錢不同意,公司將不考慮錄用。因為求職心切,小錢只好違心承諾。為了防止口說無憑,公司還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加入了該條款內容。

我國工傷保險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不是員工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如發生工傷事故,不論單位或者員工是否存在過錯,無論造成傷害的責任在誰,都應該按照規定標準對其進行傷害補償。

與大多數員工一樣,小張在上班的第一天被告知,需交1000元的押金。起先小張不明白這是為什么,后來他才知道,這是老板為防止單位的商品失竊或員工損壞單位物品后一走了之作出的規定。為了能保住飯碗,小張不得不如數交納押金。

45歲的蘇林應聘的工種是機械加工,雖然工作不算繁重,但由于工作所使用的'機床屬于上世紀70年代的老設備,存在一定的不安全隱患,因此,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單位專門增加了“一旦發生工傷,所有費用由員工自理”的條款。

讓劉先生感到不可思議的是,他在單位每星期都要加班2次,但從未拿到過加班工資。

對此他到公司詢問,公司分管副總告訴他,我們單位有一條不成文的“加班不加酬”規定。

根據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實行法定計時工資制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安排員工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加班費,而不是包含在標準工資當中。

最近言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這樣一條規定,如果打工不滿5年,違約辭職,將支付單位違約金3萬元。

由于言小姐打工的是要害部門,她認為公司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因此在該合同上簽了字。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單位為員工出資購房等。除此之外,不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

勞動的合同條款有哪些篇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該義務,要承擔否定性評價,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規范,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不足以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將陷入單位用工成本增加的風險中。

首先,用人單位雖然制定了勞動規章,但是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單位勞動規章要作為審判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需具備完善的程序,如:訂立程序合法,公示公告合法,內容合法,不得與法律法規違背。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相沖突,勞動者請求適用勞動合同的,法院應當適用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固然重要,但用人單位規范勞動合同,確實是用人單位用工風險的重中之重。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夏律師為您詳細分析歸納一份規范的勞動合同應該具備哪些條款。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制定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文本,就具備了合法的要件,同時用人單位應盡量將單位的勞動合同的漏洞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以此降低勞動爭議的風險。

1、合同類型與期限條款——勞務合同、完成一定成果的勞動合同等等。

2、工作崗位(工種)條款——可以約定適用用人單位擇優競崗的勞動規章。

3、工作數量與質量條款——數量和質量條款,應注意不得加重勞動者的負擔。

4、工作時間條款

5、延長工作時間補償條款

6、休息和休假條款

7、勞動安全衛生條款

8、職業病防治條款

9、教育和培訓條款

10、拒絕權與批評、檢舉和控告條款

11、試用期工資條款

12、工資分配條款

13、工資支付保障條款

14、延長工時工資補償條款

15、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條款

16、休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條款

17、社會保險條款

18、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條款

19、勞動者工傷待遇條款

20、女勞動者特殊保護條款

21、社會福利條款

22、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每款

23、勞動者義務條款

24、違反勞動紀律條款

25、勞動合同的變更條款

26、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條款

27、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條款

28、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條款

29、經濟性裁員條款

30、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與經濟性裁員的限制條款

31、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條款

32、預告解除條款

33、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訂條續

3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條款

35、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條款

36、競業限制條款

3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38.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

39、其他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勞動合同不應具備此種條款,但是用人單位可以約定勞動者提供人保。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因此用人單位應該注意不排除勞動者權利或者加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的合同條款有哪些篇四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應具備七個方面的條款。勞動合同除包括此七個方面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即我們上期文章中提到的約定條款。法定條款與約定條款不同,某些條款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甚至對條款的內容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從勞資間強弱失衡的現實出發,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具體而言這七個方面的內容如下:

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目前就期限來說,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在白領當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較普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和終止期限。但是,已經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白領,同樣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及終止條件。

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應當盡量明確地書寫工作和崗位,做到定崗定位。因為崗位的設定直接關系到勞動者是否能夠勝任工作、是否負有保密責任以及以后續訂合同時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等一系列問題。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很多人在閱讀勞動合同時往往不太注意這部分,實際上一般來說這部分恰是勞動合同的最大板塊,其內容幾乎涵蓋了半部《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第八章職業培訓、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等規定都具體反映在這一部分。

勞動報酬。這是白領們關心的頭等大事,其實只要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確該勞動報酬是稅前還是稅后等就可以了。

勞動紀律。勞動法中沒有過多的規定,勞動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則性規定,主要反映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白領們對此也應做詳細了解,因為這涉及日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對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有的用人單位將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解除條件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從而規避應承擔的解約的補償責任,這種約定是違法的,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條款。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兩類。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的合同條款有哪些篇五

甲方:(簡稱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此協議,作為勞動合同(合同編號:)的補充條款以其共同遵守,并確認為解決雙方爭議時的依據:

一、協議前提:

1、乙方愿意成為甲方員工,將其智慧貢獻給甲方事業,受雇于甲方不違反其任何約定或法定義務,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訂立本合同。

2、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規章制度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3、乙方知曉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規章制度、錄用條件、崗位要求以及其他相關的情況。

4、乙方保證其向甲方提供的與應聘有關的材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并保證其執照、證件或資格在受雇期間的維持。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甲方因工作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權對乙方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進行適當調整,乙方應當服從。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期限不超過3個月)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雙方無需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2、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等各方面的能力和表現,經考核乙方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否則,甲方可根據甲方規章制度依法視乙方為曠工,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調整工作崗位后,工資待遇亦根據崗位實際作相應調整。

三、工作時間雙方約定實行計時工作制的,如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的,甲方將安排乙方補休或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用;乙方自行加班的,根據甲方管理制度和具體工作安排,乙方屬完成正常工作任務,甲方不再作加班處理。

四、教育培訓:甲方有為乙方提供學習條件的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乙方有義務參加甲方提供的各項培訓,以提升自身素養與職業技能/乙方自愿參加甲方提供的培訓,正常工作時間外安排的培訓不計入加班時間。

五、規章制度:

1、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合理規章制度(見《員工手冊》);遵守職業道德;履行所從事職位的職責;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規范;愛護財產;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2、乙方應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如有違反,甲方有權依據本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作出相應處罰(包括罰款、警告、記小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要求賠償。

4、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含試用期解除)或終止后三日內,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及甲方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5、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或公司規定履行交接義務的,或者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不辭而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工資、補償中予以扣除,工資、補償尚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乙方仍需賠償損失。

6、乙方正常離職的,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甲方不能及時為乙方辦理相關手續,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1)未按甲方規定辦妥離職手續;。

(2)拒不辦理離職手續的;。

(3)因無法聯絡致使甲方無法將有關離職資料送達乙方的。

六、送達條款:

1、甲乙雙方向對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對方均應配合簽收,否則發送方以可確認收悉的方式,郵寄至勞動合同首部載明的甲方地址、乙方現住址或戶籍地址,郵件一旦發出,即視為送達。

2、以上內容為勞動合同補充內容,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的合同條款有哪些篇六

勞動合同解除條款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在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中由于沒有很好理解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預的關系,導致司法實踐在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勞動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糾紛更是困惑著司法實踐,文章圍繞此方面展開探討。

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件首先應當對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有正確認識。勞動關系本質上是民事主體之間所產生的關系,因此其法律關系應當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地位的懸殊以及社會發展的利益衡量,對勞動關系又更多受公法律調整,所以是《勞動法》是公法與私法相融合而產生的法律,調整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作為其中重要的的一部分,不僅體現了私法性的內容,也體現了公法的理念。當私法上的原則不能確保實質正義的時候,就要用公法的強制手段進行彌補,從而實現真正的公平和正義。也就是說法院在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中應當遵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國家公法干預的統一,這是我們正確審理勞動合同的前提,也是正確理解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基礎。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主要涉及到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和合同解除后涉及手續等糾紛。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只要構成前述條件,便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因此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也談不上違約金的問題。我們應當注意到下面情況:

第一,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為此規定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不應當支持。

第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服務期有特別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但對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則予以調整,需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應主動調整,應當由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抗辯。

第三、用人單位以提供住房、汽車等特殊待遇為條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因為住房、汽車等返還問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爭議的案件予以受理,具體審理時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處理。

二、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未向勞動者送達或者在送達不能時沒有以公告、布告等形式公之于眾的,該決定對勞動者不發生約束力,勞動者請求撤銷該決定,法院應當予以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

審理勞動合同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僅應當對解除合同的事由負舉證責任,而且應當對決定告知或者書面告知的負舉證責任。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被撤銷后,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原工資標準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如果訴訟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判令一次性支付勞動者自勞動合同屆滿之日至判決之日的必要

生活

費。

勞動合同解除后糾紛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出具爭議。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當查驗解除勞動證明,也就是說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審核的一個條件。勞動合同解除后,根據《合同法》的相關條文,合同關系終止后,合同當事人之間仍然有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所以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及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證明內容應當包括合同訂立、履行、解除的時間等內容,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而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及時作出判決,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影響勞動者就業,勞動者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支持。用人單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證明涉及對當事人人品等評價的,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有侮辱當事人人格等內容,如果用人單位證明的內容侵犯當事人人格權的,當事人可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訴,不屬于勞動爭議。

二、有關手續的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不及時辦理勞動者檔案轉移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不得以雙方沒有結清欠款或勞動者未支付有關賠償金為由扣置勞動者檔案或不辦理有關手續,勞動者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因用人單位的行為直接導致勞動者無法就業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競業限制條款的適用問題。競業限制是指公司的職員(尤其是高級職員)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于競爭公司或兼營競爭性業務,在其離職后的特定時期和地區內也不得從業于競爭公司或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競業限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不會隨著職員的流動流向競爭性的企業,保持企業在競爭中的優勢地位。我國競業限制的規定散見于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中。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第1條規定,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由于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但是競業限制條款是一柄雙韌劍。所以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充分認識此特點。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時,如果當事人之間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解除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系終止的,競業限制條款應當不具有約束力,除非當事人另有特殊約定并且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外。對競業限制條款的審查也應本著意思自治為主,司法適度干預的原則。當事人對競業限制適用的地區、時間和禁止勞動者從事行業的范圍約定明顯不合理的,對超出必要程度的競業限制條款,法院可以認定該條款對勞動者不產生約束力。

最后一個問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就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勞動報酬、欠款、墊資等問題發生的糾紛;如果雙方已經結清帳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一方根據欠條、還款協議、合同解除協議等起訴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但是如果雙方對合同解除協議的效力等提出抗辯的,如果雙方存在

其他

勞動關系糾紛,一般不宜按照一般民事案件裁決。法院如果受理的,法官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應當提起勞動爭議。如果超過仲裁時效,仲裁不受理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應認定為有正當理由,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作出裁決。

編輯

勞動的合同條款有哪些篇七


勞動合同內容與法律規定不符,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缺少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真實意思的'體現,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如果缺少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社會保險等必備條款,或對條款約定不明,可以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執行。如果勞動合同不具備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像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社會保險條款,但是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如何約定,都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二、勞動合同中增加個人信息資料披露、損害賠償條款等法定條款以外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增加約定的條款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約定條款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除具有人身屬性特點外,仍然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即合同雙方意思表示自治性。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故意損害公司財物,應當按照被損財物的價值予以賠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辦理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工作交接完畢后用人單位結算薪資及支付經濟補償等內容,均合法有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約定一些必備條款之外而具有操作性的合同條款,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如果增加約定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約定條款無效。像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因此,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則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的合同條款。


設計和制作勞動合同應當盡量包含《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必備條款,同時應當對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特殊事項予以明確的約定。千萬不可圖一時省力而草率地制定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違法或無效而引發勞動爭議。

勞動的合同條款有哪些篇八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于年月日簽訂合同編號為的《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鑒于:_______________(原因).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據實際情況,在原合同基礎上變更合同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一、協議內容變更部分為:

1、_______________(具體變更條款)。

2、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二、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本協議與原合同有相互沖突時,以本協議為準。

三、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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