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個人在經歷某種事物、活動或事件后,通過思考、總結和反思,從中獲得的經驗和感悟。通過記錄心得體會,我們可以更好地認識自己,借鑒他人的經驗,規劃自己的未來,為社會的進步做出貢獻。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秀心得體會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幼兒園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心得體會篇一
近段時間,受宏觀環境影響,金融案件頻特別是涉及銀行員工違規違法的案件時頻頻發生,不僅嚴重損害了銀行業的社會形象,更為銀行穩健運行帶來新的挑戰。
通過此次對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集中學習,看到了總行懲戒違規行為的決心和力度,從內心更深刻的認識到,在從事日常工作的每一天、每一個環節,都必須在業務合規操作的要求下進行,決不能存在以感情代替制度,以相互信任代替約束監督,更不能單純從發展業務的角度考慮問題,而將制度規范置之不顧。
對待新員工,要不斷進行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培訓。不僅要用規章制度約束,還要密切關注思想動態,針對員工的思想實際狀況,有針對性地做好防范教育,像抓經營工作一樣常抓不懈,只有這樣才能使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既不停留在書本上、墻壁上,也不停止于業務考核上,從而貫徹到每位干部員工的頭腦中去。
工作經驗不足,制度法規理解不透徹,造成許多新員工在工作中難免會受到“群體思維”和“習慣思維”影響,無意中觸犯了違規行為的高壓線。因此工作過程中,要養成多問為什么的習慣。由于成長環境、教育經歷、工作背景等因素影響,我們的思維會出現各種偏差,有感覺偏差、認知偏差、記憶偏差、環境偏差,可能會出現盲從、從眾等心理現象,認為別人都是這么做的,以前一直都這樣做,從沒出現過風險等。在工作中,自己意識不到缺乏必要的知識和溝通能力,按照自己認為正確而實際錯誤的方式工作。通過此次員工違規行為排查工作的學習,切實提高我們在工作中的合規意識,杜絕自認為沒有風險,而對違規視而不見。其實許多案件都是從小事發展起來。通過此次排查整治,帶動青年員工加強有關業務的學習、特別是規章制度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規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分析能力。特別是從小處做起,將各項制度落實到業務活動中去。
通過此次排查學習,我懂得了一個良好的企業或公司,都是要有著一套嚴格的員工行為規范的,因為只有規范了整個企業的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才能使這個企業更加快速、良好的發展?!斑`規就是風險,安全就是效益”,對于我們年輕的員工來說,更加應當的規范自身的工作行為,認真遵守我行的規章制度,對違規行為零容忍,為我行的發展奉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幼兒園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心得體會篇二
作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常常面對學生作弊的問題并需要采取相應的處理辦法。隨著教育系統日益完善,學生作弊也日益猖獗。然而,通過多年的教育實踐,我深感對學生作弊問題的處理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下面是我對學生作弊處理辦法的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我們應該著眼于嚴格的規章制度。學校應該制定一套完善的考試制度,并明確規定作弊行為的處理辦法。不僅要明確指出哪些行為屬于作弊,還要明確懲罰的力度和方式。嚴格的規章制度可以起到提醒和威懾作用,讓學生知道作弊行為是不被允許的,同時也有助于保護考試的公平性和權威性。這樣一來,學生在面對作弊的誘惑時,會更加警惕,并自覺遵守規定。
其次,我們需要關注學生的自身發展。學生作弊往往是因為他們對學習的信心不足或者是擔心成績的壓力過大。因此,我們應該關注學生成績的平衡發展,不僅要重視他們的學術表現,也要關注他們的興趣愛好和創新能力。只有讓學生真正感受到學習的樂趣和成長的快樂,他們才會更加認真對待學習,不會輕易選擇作弊來應對困難。同時,我們也應該及時發現學生的學習困難,并給予幫助和支持,讓他們有信心戰勝困難,不再需要作弊。
第三,我們必須注重教育的引導。作弊行為通常是源于學生的道德觀念淡漠。因此,我們應該通過教育方式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道德觀念。例如,可以組織學生參與討論,讓他們了解作弊的危害和不公平性。還可以通過案例分析等方式,引起學生對作弊的深思。此外,教師也要做好榜樣作用,以自身的言行來影響學生。只有在道德教育的引導下,學生才能真正明白作弊是錯誤的,不論是否被發現,它都是對自己和他人的不負責任。
第四,我們應該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學習支持和資源。有時候,學生作弊是因為他們沒有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或者是沒有充足的時間準備。因此,我們應該注重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讓他們能夠自主完成學習任務。同時,學校也應該提供更多的學習資源,例如圖書館、學習資料和導師輔導等,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學習機會和途徑,讓他們在學習過程中減少焦慮感,不會被作弊行為所誘惑。
最后,我們不能忽視對作弊行為的懲罰。對于那些故意作弊的學生,學校應該給予適當的懲罰,以警示其他學生。同時,也要給予他們改正錯誤的機會,引導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行為,并做出正確的選擇。嚴厲的懲罰可以起到威懾作用,同時也有利于維護考試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綜上所述,學校對學生作弊行為的處理應該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通過制度規范、個人發展、道德引導、學習支持和恰當懲罰等多種手段來解決這一問題。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實現教育的目標,培養出品學兼優、有道德修養的新一代人才。
幼兒園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心得體會篇三
教師是國家培養未來人才的重要力量,是社會發展的基石。但教師也是一群需要遵守法律法規的人,如果教師違反法律法規,則必須受到相應的違章處理。作為一名教師,我深刻認識到了教師違章處理的嚴肅性和正義性,也留下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教師一定要遵紀守法,不做違法的事情。教學過程中,教師要按照規定的課程要求及教材內容進行教學,不能隨意改變甚至走捷徑,更不能給學生傳遞違法違規的信息。在管理和衛生方面,教師也有相應的職責,需要保證校園的和諧與安全。教師違反法律法規會影響自身形象,嚴重的會導致失去教師資格,對家庭、學校、社會產生不良影響。
其次,教師要了解和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教育部門對教師行為有明確的規定,如《教師法》、《中小學校規》等。教師要認真閱讀這些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知道自己應該如何行動。例如,教師應該對學生進行妥善的管理,不得侵害學生的人身安全,不得違反學生的知情權等。
同時,教師在執行教育任務時,也要接受各種考核,特別是在學生考試中,教師必須嚴格按照考試紀律規定,不能為了追求優異的成績而違反考試規定。如果教師因為不遵守考試規定而被發現,可能會受到嚴重的處理。
當教師因違反法律法規等原因被處理后,他應該認識到自己所犯的錯誤,要及時改正,并深刻反思教育行業存在的問題,努力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和工作能力。同時,教師應該勇于接受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技術,不斷拓展自己的教學思路和方法,為學生的成長提供更好的教育方案。
總之,作為一名教師,遵守法律法規是最基本的職業要求。當教師違反法律法規等被處理時,應該認真反思自己的行為,及時糾正錯誤,以成為一名受到學生、家長和社會尊重的好教師。
幼兒園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心得體會篇四
近年來,我國的教育制度逐漸完善,考試制度也逐漸趨向規范化。然而,仍然有一些考生在考試中存在違紀行為。為了維護考試的公平性和嚴肅性,教育部門出臺了一系列考試違紀處理辦法。作為一名學生,我深入了解并思考了這些處理辦法,從中汲取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考試違紀處理辦法的出臺是必要的??荚囘`紀行為嚴重影響了考試的公正和公平,破壞了嚴肅的考試氛圍。只有采取相應的處理辦法,才能有效地遏制考試違紀行為的發生,維護考試的公信力和學術誠信??荚囘`紀處理辦法的出臺是對廣大考生、教師和家長的一種保護,也是對教育制度的一種規范和完善。
其次,考試違紀處理辦法必須公正和透明。公正是考試違紀處理的基本原則,只有公正才能使考試制度得到廣大人員的信任和認可。透明是考試違紀處理的重要保障,只有透明才能讓考生了解違紀行為的后果,并且有助于對違紀行為進行監督和制約。因此,教育行政部門要密切監督和充分公開考試違紀處理的具體規定和結果,確保處理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再次,考試違紀處理辦法應當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不同的考試違紀行為可能存在不同的性質和程度,因此處理辦法不能一刀切。對于輕微的違紀行為,可以采取警告、記過、記大過等措施進行處理;對于嚴重的違紀行為,可以采取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留校察看不及格、開除學籍等更為嚴厲的處理措施。同時,根據違紀考生的具體情況和影響程度,還可以個別適用相關政策和制度,以實現處理辦法的合理性和靈活性。
最后,考試違紀處理辦法要與教育教學工作相結合??荚嚥粌H是對學生學習成果和綜合素質的檢驗,也是對教育教學質量的評價。因此,考試違紀處理辦法不能僅僅停留在對違紀考生的懲戒上,更要結合教育教學工作,對違紀考生進行思想教育和行為糾正。只有如此,才能真正達到預防和減少考試違紀行為的目的,提高考試的質量和效果。
綜上所述,考試違紀處理辦法的出臺和實施對于維護考試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作為考生,我們要切實遵守考試紀律,增強學習動力和考試自律,從而避免違紀行為的發生。對于那些已經違紀的同學,應當深刻反思自己的錯誤并主動接受相應的處理措施。只有堅持誠信考試,我們才能夠建立起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考試環境,為自己的未來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幼兒園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心得體會篇五
在千呼萬喚之中,2002年6月25日,國家教育部發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許多校長和教師為之歡欣鼓舞,認為《辦法》的出臺終于使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有法可依了,但也有人認為《辦法》本身就存在著種種缺憾,并沒有真正解決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問題。
但是,《辦法》畢竟只是一個由教育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因其先天發育不良,在社會中發揮的實際作用也就必然要受到諸多限制。盲目抬高它的法律地位,賦予它一些不切實際的功能,反而會破壞整個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我們要看到《辦法》的“作為”,更應看到它的“難為”。
學生傷害事故這個概念本身是行政管理上的用語,可以作為教育行政機關追究事故責任人行政責任的事實依據,如教育行政機關可據此依法對其管理的學校進行行政處罰,并可對在其人事管理權限內的學校領導人員或其他管理人員作出行政處分;同理,學校可對有關教職工進行紀律處分。但是,“學生傷害事故”不是一個民法概念,不能作為判斷事故責任人是否對事故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事實依據(即構成事故與否不能影響對相關主體民事責任的判斷)。人身損害才是民法概念,才是決定民事賠償及其他民事責任的事實依據。對于這點,民法學者梁慧星教授曾嚴厲批評國務院1987年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該法已被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令廢止),指出“醫療事故”概念不是民法概念,第十八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與《民法通則》的損害賠償制度沖突,且該辦法是個典型的行政性法規,不是《民法通則》的特別法,法院不能依該條款審理醫療損害案件。
《學生傷害事故辦法》的起草者顯然注意到了學者的這類批評,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排除醫療機構承擔醫療差錯民事責任的規定不同,《學生傷害事故辦法》以學校是否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作為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同時,不僅僅以損害后果是否嚴重以及嚴重程度作為構成要件。這與我國民法關于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相一致的。并且,《辦法》沒有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制度以及賠償范圍和標準,而是寫明: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十三條):賠償的范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第二十四條)。
對此,有人認為,《辦法》條款過于籠統,忽略了具體情況。如行政法學者沈巋博士指出:“從《辦法》中的一些條款來看,或者是對法律的重述,或者是對現實情況過于籠統的描述,忽略具體情況,從這個角度來講,《辦法》有不合適的地方?!钡P者認為,這恰恰是《辦法》難為的地方,因為作為部門規章,它不能設定民事義務,規定民事責任。即使它要一并規定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也不能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規范,只能重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辦法》可以規定相關主體的行政責任,但不能規定民事責任。
縱覽《辦法》,其不僅包含行政規范,如第三章“事故處理程序”、第五章“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而且為加強所謂的可操作性,解決所謂的無法可依問題,還包含了民事規范,如第二章“事故與責任”、第四章“事故損害的賠償”。《辦法》甚至具體規定了學校、學生及其監護人甚至其他社會主體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民事權利、民事義務以及民事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作為行政機關的教育部制定的《辦法》包含民事規范,規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這是不恰當的。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乃社會主體最基本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制度乃民事基本制度,一個社會主體具有何種民事權利和義務,何種情形下承擔何種民事責任,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來規范。我國《立法法》第八條對此已有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九)訴訟和仲裁制度”?!睹穹ㄍ▌t》也專門設兩章對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做出規定。同時,民事侵權責任的認定和承擔也是一個司法問題而不是行政問題,換言之,民事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除可以由當事人調解外,惟有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行政機關不能對之作出決定或者處理。
教育部作為主管教育的中央國家行政機關,享有行政職權,為實施行政管理的目的,當然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包括制定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但“應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且所制定的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立法法》第七十條第二款)。這就意味著,教育規章只能用來約束和調整教育行業的內部事務,僅限于規范教育行政管理事項,且效力僅僅及于其所管理的學校,不能及于學校的學生。在學生傷害事故問題上,作為教育規章的《辦法》應僅限于規范對事故的預防和處置,學校及其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行政責任、對教職工的紀律處分、學校對學生在學籍管理上的處分、對事故的行政處理和監督及相關罰則等內容,而無權調整學校與學生這對平等法律關系主體的民事關系。學校和學生這對平等主體之間關于民事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民事法律關系,并不存在行政權力介入的空間。
當然,在我國,作為非立法機關的國務院也可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對尚未制定法律的,《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民事基本制度等事項,根據實際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規(《立法法》第九條)。但無論如何我們應當明確:教育部不能通過制定部門規章規范學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至少應由國務院通過制定行政法規來規范。
總之,《辦法》是事故行政處理法或者行政管理法,而不是民事賠償法。我們必須如此理解其法律地位。
《辦法》可以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參照,但不能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對規章只能參照,即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規章,法院參照處理;對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原則精神的規章,法院可以有靈活處理的余地。所謂靈活處理,意即法院可以棄之不用,不必參照。民事訴訟法雖無此規定,但民事審判亦應如此??傊?,法官斷案的法律依據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等文件,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只能作為參照。雖然法官在司法實踐中不可避免地受到《辦法》的影響,但也應當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查。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當事人訴請侵權責任,要適用《民法通則》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如選擇違約責任,要適用《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如此一來,《辦法》由于其自身效力太低,勢必被司法實踐所架空!
日常生活中人們常常抱怨法律不完善,“無法可依”,認為由于缺少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專門法規,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處理變成一筆筆“糊涂賬”。其實,《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學生人身傷害的民事侵權責任早已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并不存在無法可依的情況。社會生活非常復雜,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詳盡規范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完善是相對的,不完善是絕對的?!盁o法可依”有時往往是“有法不依”的托辭,何況,如前所述,《辦法》只是教育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其出臺也不能真正使司法實踐“有法可依”。
由此可見,《辦法》的出臺也并不可能使學生傷害事故處理這個“老大難”問題迎刃而解。鑒于《辦法》先天發育不良,倘若真認為學生傷害案件無法可依,希望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規解決這類糾紛,并在社會生活中發揮應有作用,也應該由立法機關來制定出相應的法律,或者由國務院制定出相應的行政法規來取代教育部制定的《辦法》。
幼兒園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心得體會篇六
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
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及時、妥善。
三、學校舉辦者及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
1、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2、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調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四、學校的職責。
1、進行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
3、事故發生時,及時救助。
4、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第7條第二款)。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的制度,其中所設定的監督保護人叫監護人,被保護人叫被監護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及其《貫徹意見》第11—23條的規定,監護,按其設定方式可分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和委托監護。
委托監護:《民法通則》實施意見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五、學生的義務。
1、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
2、避免和消除危險。(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
六、父母及監護人的職責。
1、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2、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事故與責任。
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學生傷害事故分為:學校責任事故、學生責任事故、第三方責任事故、學校意外事故、其他責任事故。
一、學校責任事故。
學校責任事故是指由于學校有故意或過失(疏忽大意或存有僥幸心理),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與保護的職責與義務,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學校責任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校有過錯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學校的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的標準或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
學具、生活設施、設備。
門衛制度與管理行為。
消防制度與行為。
宿舍管理制度與行為。
公共設施管理制度與行為。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與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出發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選派教師、監管學生)。
注意用車安全(大公司、驗車、駕駛員執照、簽訂合同)。
旅行過程中(教師管理、避免危險地帶)。
回校清點。
患有精神病、傳染病。
體罰、變相體罰;體育課、化學課、勞動課。
早讀時間、上課時間、課間休息、午休時間、晚自習、熄燈就寢間歇。
擅自離校、身體不適、學校作息時間變更。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如校園車輛行使。
總之:預防學校責任事故應注意以下問題:
設施達標、制度健全、教育經常、管理到位、救護及時。
二、學生或監護人責任事故。
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戒、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三、第三方責任事故。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
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學校意外事故。
學校意外事故是指學校已履行了相應的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由于不可預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無法律責任。
1、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引起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x侵害;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4、學生自殺、自傷的;
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3、在放學后、節假日或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蜃孕械叫0l生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5、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14條)。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
1、一般歸責原則。
(1)學校責任事故,學校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
有損害事實、有違法行為、行為人有過錯、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2)學校意外事故,學校無法律責任,可提供適當的道義上的幫助;
(3)第三方責任事故,應由負有責任的第三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混合原因造成的事故的歸責原則。
(1)完全由于學校過錯造成的,學校承擔全部責任;
(3)受傷害學生或其他學生有過錯的,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保護現場,保全證據;
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
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報告程序n。
(2)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3、教育行政部門介入恢復學校秩序。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1)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
(2)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3)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5、調解程序。
(1)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請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3)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
(4)調解結束或者終止調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5)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6、處理結束程序。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
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事故損失的賠償。
1、賠償原則。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過錯責任原則。
2、賠償范圍和標準。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有關規定確定。
一般傷害賠償。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未造成殘疾、死亡的,賠償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
(1)醫療費。指為使受傷害學生恢復健康而支付的必要的醫療費用。
(2)營養費。指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或司法鑒定認定的;為獲得恢復健康確實需要的營養,所需支付的費用。
(3)誤工費。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學生傷害確需陪同診療或者進行處理,不能參加工作而減少的合法勞動報酬收入。
(4)護理費。指在診療期間,按醫院意見或司法鑒定認定,需要專人進行陪護,所需支出的費用。
(5)交通費。指學生、學生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為救治、陪護或因病情需要轉院所支出的往返基本路費。
殘疾賠償。
因學生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的,除一般傷害賠償外,還可要求賠償下列費用:
(1)殘疾用具費。指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所需的費用。
(2)殘疾生活補助費。指因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費。
(3)殘疾護理補助費。指因殘疾需要專人護理所需支出的費用。
死亡賠償。
因學生傷害事放死亡的,除一般傷害賠償外,死亡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可要求賠償下列費用:
(1)喪葬補助費。指處理死亡學生喪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費用。
(2)死亡補助費。指補償給死亡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撫養學生而支出的費用。
3、傷殘爭議解決。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
4、學校賠償原則。
(1)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2)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5、教師過錯的賠償。
因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6、學生過錯的賠償。
(1)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的,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7、賠償經費的籌措責任。
(2)學校無力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8、傷害賠償準備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9、學校責任保險。
(1)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2)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3)提倡學生自愿參加以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愿的前提下,學??梢詾閷W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事故責任的處理。
1、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2)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
侮辱罪。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非法拘禁罪。
過失重傷罪。
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肇事罪。
2、對學校的行政處罰。
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教育行政部門人員的處理。
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梢越o予相應的處分;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侵害學校的責任。
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附則。
1、用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在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2、參照執行。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3、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
和家長更多方面的援助。
幼兒園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心得體會篇七
近年來,隨著交通事故頻發,酒駕成為一個嚴重違法行為。為了規范職工的行為,減少酒駕現象的發生,許多企事業單位紛紛制定了自己的酒駕處理辦法。作為一名職工,我深切體會到了職工酒駕處理辦法帶來的正面影響。在這里,我將結合自身經歷,從幾個方面探討職工酒駕處理辦法的優勢與心得體會。
首先,職工酒駕處理辦法在宣傳教育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由于酒后駕駛的嚴重危害性,企事業單位不僅在內部加大了對職工的宣傳力度,還與各級交通管理部門主動協調,共同制定了一系列宣傳教育措施。例如,在企事業單位的內部通知中,酒駕處理辦法的相關內容被寫入,以提醒職工不違法行駛。此外,單位還會在重要節假日、安全月等時段,在門口設置宣傳欄,介紹酒駕的危害與相關法律法規。通過這些措施,職工對于酒駕的認識有了顯著的提高,酒駕現象也得到了一定的遏制。
其次,職工酒駕處理辦法對于職工的約束作用較大。以往,在單位中有些職工酒后駕駛,可能會因為單位對此問題缺乏明確規定而無法進行有效處理。然而,隨著職工酒駕處理辦法的出臺,這種情況得到了有效改善。單位可以依據規定,對職工進行懲處,如扣除獎金、降低職位、甚至開除員工等。這種嚴厲的處理方式,不僅對于違規者有了警示作用,也讓其他職工明白了違法行為的后果。作為職工,我親眼目睹了一些違法行為帶來的后果,這使我更加懂得了守法的重要。
另外,職工酒駕處理辦法在日常工作中促使職工養成了良好的行為習慣。以前,有些職工會因為喝了酒而醉醺醺地上班,這既影響了工作效率,也給其他同事帶來了困擾。而有了酒駕處理辦法,職工們在日常工作中明顯改變了這種行為。他們認識到,只有保持清白、安全的狀態,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務,給單位帶來更大的價值。因此,我所在的單位出現了越來越少的酒駕現象,工作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最后,職工酒駕處理辦法對于提高單位的形象和聲譽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一個單位如果不能有效約束職工的酒駕行為,不僅會受到社會的指責,也會被認為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企事業單位。相反,如果單位嚴格執行酒駕處理辦法,對職工進行約束和教育,就能提升單位的形象和聲譽。這將對單位的發展和招聘等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因此,職工酒駕處理辦法的出臺,不僅關乎單位個體的利益,也是為了整個社會的安全和穩定的大局考慮。
總而言之,職工酒駕處理辦法是為了規范職工行為、減少酒駕現象而制定的一項重要措施。通過對職工的宣傳教育、約束和懲處,該制度有效地提高了職工對酒駕行為的認識和警示。同時,它還幫助職工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提升單位形象和聲譽。作為一名職工,我深深地體會到了職工酒駕處理辦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相信,只有每個職工都遵守相關規定,才能共同維護一個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
幼兒園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心得體會篇八
首先,要熱愛教育事業,要對教學工作有鞠躬盡瘁的決心,既然我們選擇了教育事業,就要對自己的選擇無怨無悔,不計名利,積極進取,開拓創新,無私奉獻,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盡職盡責地完成每一項教學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斷的挑戰自己,超越自己。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不斷豐富自身學識,努力提高自身能力、業務水平,嚴格執行師德師規,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敬業。堅持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的一切,樹立正確的人才觀,重視對每個學生的全面素質和良好個性的培養,與每一個學生建立平等、和諧、融洽、相互尊重的關系,關心每一個學生,尊重每一個學生的人格,努力發現和開發每一個學生的潛在優秀品質,堅持做到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正確處理教師與學生家長的關系,在與家長聯系上相互探究如何使學生發展的方法、措施,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利用學科特點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激發他們的學習積極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崇高的'師愛表現在對學生一視同仁,絕不能厚此薄彼。要做到三心俱到,即愛心、耐心、細心,無論在生活上還是學習上,時時刻刻關愛學生,對學生要有耐心,對學生細微之處的好的改變也要善于發現,并且多加鼓勵,培養學生健康的人格,樹立學生學習的自信心,注重培養他們的學習興趣,提高教學質量。
有句話說的好,沒有學不會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老師。這就向老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不斷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學生。怎樣提高自身素質呢,這就要求我們一定要與時俱進,孜孜不倦的學習,積極進取,開辟新教法,并且要做到嚴謹治學,誨人不倦、精益求精,厚積薄發,時時刻刻準備著用一眼泉的水來供給孩子一碗水。
教師的一言一行對學生的思想、行為和品質具有潛移默化的影響,的改變也要善于發現,并且多加鼓勵,培養學生健康的人格,樹立學生學習的自信心,注重培養他們的學習興趣,提高教學質量。
終身教育,這是現代人必備的思想觀念,教師更應活到老學到老,才能勝任這一富有挑戰性的職業。把讀書當成一種習慣,把學習看作一種樂趣,使自己變得更為睿智。以便真正有所提高,走向終身發展、不斷進取的開拓之路。
教育發展,教師是關鍵;教師素質,師德最重要,作為一名幼兒教師,我們要從思想上嚴格要求自己,在行動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責任心,樹立一切為學生服務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鉆研精神,發揮敢于與一切困難做斗爭的思想和作風。刻苦鉆研業務知識,做到政治業務兩過硬。用高尚的人格魅力影響人,崇高的師德塑造人。只有不斷提高教師自身的道德素養,才能培養出明禮、誠信、自尊、自愛、自信和有創新精神的高素質人才,做人民滿意的教師。
幼兒園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心得體會篇九
近年來,酒駕事故頻發,給社會和個人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威脅。為了嚴厲打擊酒駕行為,保障公共安全,各地紛紛出臺了職工酒駕處理辦法并加強宣傳教育力度。作為一位職工,我深入思考了這個問題,并從中得出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職工酒駕處理辦法的實施是必要的。酒駕不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更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在我們生活之中,我相信每個人都親身或者間接地感受到過酒駕事故所帶來的可怕后果。慘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帶來了無盡的傷痛和不幸,給受難者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痛苦。因此,制定并執行職工酒駕處理辦法是非常必要的,它能夠教育和警示職工們,增強他們對酒駕的恐懼心理,從而有效遏制酒駕行為。
其次,職工酒駕處理辦法需要科學合理。職工酒駕處理辦法的出臺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并考慮實際情況。一味地追求懲罰力度和數量,并不是真正根除酒駕,保證交通安全的辦法。理性、科學、合理的處理辦法才能得到職工和社會的認可和支持。例如,對于首次酒駕的職工可以采取警告或者扣分的方式,增加對其違法行為的教育,以期改變他們的行為習慣。
此外,職工酒駕處理辦法需要加強宣傳教育力度。制定酒駕處理辦法僅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讓職工們充分理解這個辦法的存在和意義。提高職工們的安全意識和道德觀念,讓他們深刻認識到酒后駕駛的危害性和社會影響。宣傳教育應該貫穿于每個職工的工作和生活之中,通過各種方式、渠道傳播,培養正當乘車觀念,減少消費酒后駕駛的危險情況的發生。同時,形成了強大的輿論壓力和社會道德風尚,讓不法分子無處藏身,讓酒駕變得恥辱。只有真正做到宣傳教育與法律制裁相結合,職工酒駕問題才能得到根本解決。
最后,職工酒駕處理辦法的實施需要加大執法力度。在很多地區,盡管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處理辦法,但由于執法力度不足,導致酒駕現象屢禁不止。要想真正根治職工酒駕問題,應該加大執法力度,形成風險的感知和恐懼。只有讓職工們真切地感受到違法必被懲罰,才能真正改變他們的行為方式。
總之,職工酒駕處理辦法的出臺和實施是保障交通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措施??茖W合理的處理辦法加上強有力的宣傳教育和執法力度,才能真正解決職工酒駕問題,建立和諧、安全的社會環境。作為一個職工,我將時刻警醒自己,不以酒駕為榮,不以違法背規為榮,積極傳遞正能量,共同維護人民的身心健康,建設美好社會。
幼兒園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心得體會篇十
近日來,河南分行開展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學習活動,本人積極認真的參加了單位組織的集中學習。通過學習,使我更加提高了對郵政儲蓄銀行規章制度的全面認識,深刻理解到掌握制度、執行制度的重要性。下面根據學習情況,結合個人實際談一點膚淺的體會。
一、通過學習提高了思想認識,增強了遵規守紀的自覺性。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近年來,我國銀偉德在運行過程中,由于體制交替、機制的不健全,客觀上給金融職務犯罪帶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導致金融業貪污、挪用、受賄、詐騙等職務犯罪和大案要案時有發生,嚴重危及金融和經濟的安全。尤其在當前全省我行案件防范面臨嚴峻形勢的情況下,由于我們平時疏于學習,對規章制度學習不深,理解不夠全面認為與己關系不大的可學可不學,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會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違規違紀的現象發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通過這次規章制度學習偉德,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不熟悉規章制度對各崗位的具體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規章制度,并成為一名合格的員工。當前金融系統發生的許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數都是因個別員工法律和規章制度意識不強,違規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給國家造成了損失,而且也毀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因此,學好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這些制度,對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要強化制約、進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當前,金融業偉德子化發展速度明顯加快,同時個別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進行金融犯罪。因此,通過近一個時期的學習,結合我處實際,我認為當前關鍵要加強對基層一線操作人員的學習和偉德;要強化制約,嚴格管理;要禁止崗位職責混淆,業務運作不能交叉,柜員離崗必須實行簽退制度,從源頭上杜絕作案機會;要加強實時和事后監督。
三、作為郵政儲蓄銀行的一名普通員工,《辦法》武裝了我的頭腦,并為我帶來了許多實惠。
作為郵政儲蓄銀行的一名農村基層信貸員,通過對《辦法》的學習,使我懂得了應該怎樣合規操作,預防金融風險,盡量減少不良貸款的發生。并且,在實踐《辦法》要求的同時,我更樹立了良好的服務意識,提高了業務技能,完善了客戶至上的金融市場經營觀念。在我的服務水準全面提高后,我的.客戶忠誠度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這一切實惠,都證明了《辦法》的重要性和實用性。
郵政儲蓄銀行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也是防止各類案件和違規問題發生的前提。加強《辦法》的學習,不僅是為了貫徹執行上級行的工作任務,也是我們每位員工的責任。
幼兒園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心得體會篇十一
近年來,我國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發的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的糾紛與日俱增。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會影響學校與學生家長的正常工作與生活,而且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波及教育系統內部,而且已經成為一個世人關注的社會問題。因此,如何從源頭上對學生和幼兒的安全進行管理,如何應對校園傷害事故、妥善解決和處理此類糾紛,明確法律責任已經迫在眉睫。
最近,我們學校組織學習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是本人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心得體會。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內容全面,既規定了校內安全管理制度與管理要求,也規定了校園周邊安全管理職責與管理要求,涵蓋了中小學安全工作的各個方面;它還注重制度建設,規定了有關部門關于學校安全管理的聯席會議制度,設專章規定了校內安全管理制度。它還有較強的針對性。認真總結近年來新出現的學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點,力求進行有針對性的規范。它的規定非常具體,可操作性很強。
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中,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于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著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可尋。
學校管理職責范圍與學校事故責任承擔。根據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生及其后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但實際上,學校即使無過錯或責任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家長仍然會向學校要求經濟賠償,即使對簿公堂,從“無責與公平原則”出發,學校也常常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中明確了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性質是教育、管理、保護責任,確立認定學校承擔責任的劃分原則是過錯責任,細化了學校管理責任的范圍,規定了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提出了解決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資金來源?!斗椒ā穼嵤┮詠?,依法處理了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既保護了未成年學生的權利,又維護了學校的合法權益。實踐表明,制定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是必須的,而且是可行的。
“防患于未然”,把事情處理在萌芽狀態,對于抓安全工作尤為重要。作為戰斗在教育戰線上的一名教師,我會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職責,與其他教師一道,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認真為學生服務,切實保障學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