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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優質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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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優質17篇)
時間:2024-02-07 09:53:03     小編:QJ墨客

旅行是一種美妙的體驗,它擴大了我們的視野,豐富了我們的人生。合理運用總結的技巧和方法,使得文章更加有序和有條理。接下來是一些總結范文,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啟示和思考的方向。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一

離職證明是很重要的,辭職是一定要拿離職證明,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離職證明的重要性,歡迎閱讀參考!

離職證明是證明員工本人已經和原單位脫離了勞動關系,可以合法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對單位和個人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

在招錄過程中,為避免本單位錄用與其他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導致的風險,同時為入職員工辦理社保手續,應要求入職者提供原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同時可以用作員工背景調查的輔助資料。

可以杜絕原單位不消除名額,有人繼續使用此身份從事工作而對員工本人造成的損失,也可以避免和原來的單位產生勞動糾紛。而且有了離職證明才可以轉移社保,在新單位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

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轉移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單位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侵犯了勞動者再就業的權利,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履行他們的義務,開具離職證明。需要提醒的是,在訴諸仲裁前,一定要先收集你通知單位要求離職和要求開具離職的書面證據。

建議一方面如實告知情況給招聘單位,并溝通是否可以提供的解決辦法;一方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注銷資料,以作證明之用。

(2)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證明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

(4)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1、應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辦理辦理入職手續,以便核查員工的信息是否真實,手續是否齊全。

2、“不交接即不開具離職證明”之類的離職制度是違法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是沒有任何附帶條件的。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可以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后環節。

3、在勞動者因嚴重違反。

規章制度。

被辭退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在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證明。

4、遇到惡意不交接(需有證據證明)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相信勞動者拿到了此證明,也無法入職新用人單位,因為新用人單位不會招用尚未交接完畢的勞動者。

5、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業也可規定或在合同上約定“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此條款是對抗不辭而別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主張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那么他必須先舉證證明他到過人力資源部要求領取該證明。不辭而別的勞動者,是無法舉證證明這一事實的。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二

用人單位(全稱):xx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為順利開展離職交接工作,并完善離職后雙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經友好協商,特訂立如下協議:

1.甲方接受乙方的離職申請,并確保及時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

本條款所指的商業秘密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接觸的(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創作、開發、生產、制作、銷售、收集、持有、知悉等)甲方及甲方負有保密義務的第三人的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對外公開或未解除機密性的各項資訊。

4.乙方承諾不從甲方處招聘員工;

6.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8.因本協議產生之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以xx所在地法院為爭議管轄法院。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日期:日期: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三

緣甲方系為音樂著作財產權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法所組成之著作權中介團體,而乙方為就甲方已得專屬授權之所有音樂著作于約定期限內作不限次數地公開演出,是雙方協議如下列約定:

第一條契約標的及授權范圍。

甲方授權乙方得不限次數地于本契約期限內在乙方指定之場所:_________(如附件)內公開演出甲方所管理之一切音樂著作(下稱契約標的)。

第二條使用報酬之收受。

一、乙方同意按下列之使用報酬收受方法支付使用報酬予甲方。計費方式依本契約所附之使用報酬費率收費標準內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之_________類_________項目計算之。經甲、乙雙方同意,全年度應支付之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使用報酬共計_________元整(含稅)。本年度依比例應支付_________元整(含稅)。

二、乙方如將相關場地租予第三人使用時,該第三人有公開演出音樂之行為,與乙方無關,甲方應自行與該第三人另行洽商公開演出付費之事宜,唯乙方愿協助甲方,在第三人承租該場地時,協助甲方將相關之申請文件轉交該第三人,提醒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三、乙方應于每年度的一月十五日前(或訂約時)付清當年度費用。支付使用報酬時,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支付:

(一)即期支票(抬頭為:_________)。

(二)銀行電匯(戶名:_________)(匯款銀行: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匯款帳號:_________)。

(三)郵局劃撥(劃撥帳號:_________,戶名:_________)。乙方若未依約按時給付使用報酬予甲方時,甲方得請求支付遲延利息。

四、契約存續期間如乙方之門市、營業店有所增、減時,須即時書面傳真通知甲方,甲方須將使用報酬依年度比例作加收、退費之計算,并于下個年度續約時一并收費或扣減。

五、甲方于收到乙方費用后七日內,將授權貼證寄發予乙方,乙方應貼于各門市店門首或店門其他明顯之處。

第三條期限。

一、本契約存續期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雙方得于本約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協議就續約之條款做合理之修正以另定新約,唯期滿后,于新約未訂立或任一方尚未以書面通知對方不愿續約前,本約視為繼續有效。

第四條權利擔保。

一、甲方擔保其對契約標的確有依本契約約定內容授予乙方公開演出之權利。

二、于本契約期限內,如有第三人對乙方就契約標的之公開演出主張著作權時,乙方同意將該第三人所發之函件、通知及該第三人與乙方交涉之情形,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五條通知送達。

就本契約一切事項所為之通知,皆以甲乙雙方簽約時所列之地址為送達地點。除非經他方事前書面通知變更送達對象及地點,否則不因任一方實際住居所或營業地有所變更而受影響。

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授權所得之任何權利全部或部份讓與或再授權予他人。

第七條契約終止及損害賠償。

一、本契約訂定后,如一方違反契約任一條文之約定或發生對他方權益為不利行為之情事,經他方書面定期催告改正而不改正時,他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并請求損害賠償。

二、本契約訂定后,任一方發生解散、破產之情事時,他方得終止契約。但已支付之使用報酬并不得請求返還。

三、本契約終止后,并不影響請求損害賠償之權益。損害賠償之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費用:應付之使用報酬金額;因提起訴訟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調查費用及執行費用。

第八條契約解釋(本契約之解釋,以法律為準據法)。

一、本契約一切附件,與本契約約定有相同之效力,并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二、本契約任一部份縱經認定為無效,雙方同意不因此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三、本契約之內容,非經雙方書面合意不得變更。

第九條調解、仲裁及管轄機關。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得移請_________進行調解,或交由仲裁機關提請仲裁或徑自提起訴訟。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雙方合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契約原本。

本契約書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四

緣甲方系為音樂著作財產權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法所組成之著作權中介團體,而乙方為就甲方已得專屬授權之所有音樂著作于約定期限內作不限次數地公開演出,是雙方協議如下列約定:

第一條契約標的及授權范圍。

甲方授權乙方得不限次數地于本x約期限內在乙方指定之場所:_________(如附件)內公開演出甲方所管理之一切音樂著作(下稱契約標的)。

第二條使用報酬之收受。

一、乙方同意按下列之使用報酬收受方法支付使用報酬予甲方。計費方式依本x約所附之使用報酬費率收費標準內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之_________類_________項目計算之。經甲、乙雙方同意,全年度應支付之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使用報酬共計_________元整(含稅)。本年度依比例應支付_________元整(含稅)。

二、乙方如將相關場地租予。

第三人有公開演出音樂之行為,與乙方無關,甲方應自行與該。

第三人另行洽商公開演出付費之事宜,唯乙方愿協助甲方,在。

第三人承租該場地時,協助甲方將相關之申請文件轉交該。

第三人,提醒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三、乙方應于每年度的____月____日前(或訂約時)付清當年度費用。支付使用報酬時,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支付:

(一)即期支票(抬頭為:_________)。

(二)銀行電匯(戶名:_________)(匯款銀行: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匯款帳號:_________)。

(三)郵局劃撥(劃撥帳號:_________,戶名:_________)。乙方若未依約按時給付使用報酬予甲方時,甲方得請求支付遲延利息。

四、契約存續期間如乙方之門市、營業店有所增、減時,須即時書面傳真通知甲方,甲方須將使用報酬依年度比例作加收、退費之計算,并于下個年度續約時一并收費或扣減。

五、甲方于收到乙方費用后____日內,將授權貼證寄發予乙方,乙方應貼于各門市店門首或店門其他明顯之處。

第三條期限。

一、本x約存續期間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雙方得于本約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協議就續約之條款做合理之修正以另定新約,唯期滿后,于新約未訂立或任一方尚未以書面通知對方不愿續約前,本約視為繼續有效。

第四條權利擔保。

一、甲方擔保其對契約標的確有依本x約約定內容授予乙方公開演出之權利。

二、于本x約期限內,如有。

第三人對乙方就契約標的之公開演出主張著作權時,乙方同意將該。

第三人所發之函件、通知及該。

第三人與乙方交涉之情形,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五條通知送達。

就本x約一切事項所為之通知,皆以甲乙雙方簽約時所列之地址為送達地點。除非經他方事前書面通知變更送達對象及地點,否則不因任一方實際住居所或營業地有所變更而受影響。

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x約授權所得之任何權利全部或部份讓與或再授權予他人。

第七條契約終止及損害賠償。

一、本x約訂定后,如一方違反契約任一條文之約定或發生對他方權益為不利行為之情事,經他方書面定期催告改正而不改正時,他方得立即終止本x約并請求損害賠償。

二、本x約訂定后,任一方發生解散、破產之情事時,他方得終止契約。但已支付之使用報酬并不得請求返還。

三、本x約終止后,并不影響請求損害賠償之權益。損害賠償之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費用:應付之使用報酬金額;因提起訴訟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調查費用及執行費用。

第八條契約解釋。

一、本x約一切附件,與本x約約定有相同之效力,并為本x約之一部份。

二、本x約任一部份縱經認定為無效,雙方同意不因此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三、本x約之內容,非經雙方書面合意不得變更。

第九條調解、仲裁及管轄機關。

因本x約所生之爭議,得移請_________進行調解,或交由仲裁機關提請仲裁或徑自提起訴訟。因本x約所生之訴訟,雙方合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契約原本。

本x約書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五

離職證明有多重要呢?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離職證明的重要性,希望大家喜歡!

對于換過工作的人來說,離職證明應該并不陌生,從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出,離職證明就是能夠證明職工已經自原單位離職,與原單位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離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二是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三是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

四是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

五是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于相關職位的應聘。

目前,國家已經制定相關政策,讓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范圍內流動。這樣,一旦。

勞動合同。

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隨勞動者轉移到新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利益不受損失。但是,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系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因為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很多單位為了避免此類糾紛及賠償責任,對沒有離職證明的員工在錄用時會十分慎重。

首先,這個證明是需要由職工離職的單位開具的,上面應當應當寫明離職員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這些在勞動合同中必須注明的信息,同樣也是離職證明的必備信息。

其次,因為離職。

證明書。

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上開具證明的日期。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一般都有很多公章,如公司的財物章、人力資源章、合同專用章等多種公章,這些公章雖然都有法律效力但是用途并不一樣,向離職證明這種以公司名義發出的證明,離職人員最好申請加蓋原單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稱的公章,這樣證明效力要更大,離職證明也更規范。此外,離職證明只適用與合同期滿或主動申請離職得到公司同意的員工,如果是被公司辭退或開除的員工,公司可以為其出具開除證明書,而不是離職證明書。

如果在離職時,單位并沒有主動開具離職證明書,那么離職員工最好主動向其人力資源部門索要,對這項要求單位是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的,為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單位的法定義務。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這一條款不僅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負有出具證明、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手續的義務,而且設定了期限的要求,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妥善保管有關勞動合同文本,接受檢查監督的義務。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甲方:(單位名稱)乙方:身份證號: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20xx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xx年xx月xx日。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六

甲方:(單位名稱)乙方:身份證號: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20xx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xx年xx月xx日。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七

乙方:_____身份證號:_____。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_____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字:_____。

甲方代表簽字: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八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________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九

_______先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十

:用人單位可以和知悉其商業秘密及其相關事項的員工簽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但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地域和領域范圍必須限制在合理范圍內,而且用人單位必須為此提供經濟補償。離職競業禁止協議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的文件不具有競業禁止的效力。生效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違約人必須承擔責任。當然,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協商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

出自 www.tb8k.com

:離職競業禁止;商業秘密;經濟補償;解除

在保護商業秘密時,由于侵害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害具有不確定性等因素,用人單位不再青睞侵權之訴這類事后救濟途徑,更多地選擇了離職競業禁止協議這種事前保護途徑。我國《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離職競業禁止問題進行約定,僅原則性規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留下了諸多尚待澄清的問題,本文嘗試著進行探索,就教于學界同人。

[3]作出讓步,也必須遵循盡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則。

實踐證明,對任何一個公司商業秘密的最大威脅是來自本公司現在的及以前的雇員。正因如此,各國立法普遍認可通過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來保護商業秘密。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員工可以成為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沒有授權用人單位將其他員工作為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與其他員工簽訂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單位沒有理由限制勞動者利用可以從公共領域獲得的信息,也不能禁止勞動者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一般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否則,會過度損害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和市場競爭。為了能夠有效區分上述信息與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相關的保密事項,各國在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經驗。英國判例將勞動者掌握的信息分成客觀知識和主觀知識兩類,只有客觀知識才屬于競業限制的范圍。美國判例區分了信息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只有特殊性信息才可能屬于商業秘密。法國判例考慮了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的時間,如果勞動者長期從事該職業,則不應限制。同時,法國還考慮了勞動者所掌握信息** 劉廷華,博士,宜賓學院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合同法。email:liutinghua16@通信地址:四川省宜賓市酒圣路8號宜賓學院政府管理學院,郵編644000.

競業禁止中商業秘密范圍的確定,應根據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新穎性、保密性、秘密性等諸要素來確定,側重考慮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

關于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各國理論、立法及司法實踐都認為應該有所限制,只是認定時限合理性的標準不盡相同,存在概括的時間限制、具體的時間限制、授權的時間限制三種模式。按照概括的時間限制模式,無論任何工種和崗位均適用統一的時間限制,但具體的限制時間在各國又有所不同。按照具體的時間限制模式,需要按照行業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限制,其適用的標準因此而呈現出多樣化特征。按照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但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協議中的時間限制是合理的,則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合理性”干預。各行各業有著自身不同的特點,法律統一進行規定是不現實的,也難以照顧各用人單位的特殊利益需求。與此同時,在這知識爆炸的時代,如果對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不作要求,可能導致員工喪失原有的職業技能。有鑒于此,我國《勞動合同法》采用了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同時規定了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為兩年。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為,為了適當鼓勵競爭,在認定禁止時限合理性時應實行比較嚴格的標準。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充分證明其禁止時限的合理性,應允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適當縮短禁止的時限。

產生實質競爭的地域。如果將禁止地域擴大到商業秘密的觸及范圍而不考慮其實質性影響,可能對勞動者造成很大的傷害卻并沒有給用人單位帶來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離職競業禁止的領域是與原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以及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業務領域。筆者以為,上述規定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具體明確,但“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業務領域”就顯得有些模糊,不便于理解,應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予以具體化。第一,限制技術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自行組建或受雇于使用相同技術的其他用人單位。第二,限制產品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一特定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等活動。第三,限制服務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一特定的服務事項。第四,限制行為領域,具體列舉勞動者不得從事的具體行為,如禁止招徠原雇主的客戶等。很明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約定的限制越具體越狹窄,越容易得到遵守。而且,上述限制必須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自然派生出來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得無限擴大。同樣,鑒于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弱勢地位,在因禁止領域問題而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合理性。

如果沒有約定競業補償費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對此,《勞動合同法》沒有正面回答,理論與實務上存在有效論和無效論兩種觀點。有效論的主要理由是,保守商業秘密是勞動者忠實義務的當然要求,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自然體現。如果因為沒有經濟補償金就否定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必然增加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秘密的成本支出。無效論的主要理由是,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妨礙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如果不給予經濟補償明顯有違公平原則。而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競業禁止協議本質上屬于勞動合同范疇,據此可以認定沒有經濟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至于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德國的有關規定值得借鑒。按照德國法,經濟補償金通常以離職勞動者在原合同最后獲得給付的一半作為最低標準。如果勞動者的收入變動很大,則以離職前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為計算基準;如果離職前勞動者工作不足三年,則以勞動期間所得的平均值作為計算基準。同時,還須考慮競業禁止的地域、時間以及領域,無論如何不能對雇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有學者認為,德國法關于“不能對雇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的標準過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將[6]其變更為“不能不合理降低勞動者原有生活水平”。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為應由勞動者證明其為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已經盡到最大努力。至于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我國《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筆者認為應允許一次性支付,但無論如何不允許事前支付。因為事前支付可能造成補償金被勞動者提前運用,而且補償金的數額可能得不到保證。

關于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立,也可在保密協議中訂立。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都必須是書面形式。存有疑問的是,企業內部制訂的規章、規則和人事制度等內部文件確立的雇員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義務是否具有效力,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它不應對離職雇員產生法律拘束力,因為企業的規章一般系企業或雇主單方制訂,雇員只有服從、遵守的義務,而無選擇的權利,更無法體現自己的意志。如確認企業規章能創設雇員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義務,無疑使雇主擁有單方面課以雇員義務的權利,勢必嚴重侵害雇員的自由擇業權甚至生存權。筆者認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事項類似于提供格式條款,其效力可以按照格式條款的處理方式予以認定。《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他確實提請勞動者注意競業禁止事項,可以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競業禁止事項達成一致。但是,用人單位在利用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問題時,通常不會提供相應的補償。《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此可以認定企業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的做法無效。在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情形,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但勞動者在離職后又履行了該協議,協議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勞動者愿意繼續履行競業禁止協議,而且協議雙方就經濟補償問題達成一致,那么可以在原競業禁止協議中增加經濟補償條款,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勞動者選擇撤銷協議,可以因為用人單位在約定競業禁止協議時沒有提供經濟補償這一過錯而要求他賠償損失,具體數額根據前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來確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考慮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解除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協議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協議解除三種情況。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協議解除的條件,一旦條件成就,當事人一方可解除協議。例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可能約定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非因勞動者原因而公開時,雙方可以解除協議。但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按約定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至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果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解除條件的,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用人單位認為沒有必要繼續履行時,可以會同勞動者協商解除。至于法定解除,我國《合同法》在第69條和第94條規定了幾種法定解除情形,具體包括因行使不安抗辯權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不可抗力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預期違約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遲延履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以及其它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在離職競業禁止情形,法定解除原因更多地表現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泄露導致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這一特殊情形。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協議,如果非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的泄露,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退換已經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也可以單方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并不退換已經得到的經濟補償金。

[7]在行使上述權利后是否還有權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學界有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繼續履行與違約金不能并用,違約金支付免除了勞動者競業禁止義務;第二種觀點認為繼續履行與違約金可以并用,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后應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第三種觀點認為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后通常不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但為了原用人單位的重大利益也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并不能免除競業禁止義務,在必要時,原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頒發禁令,禁止勞動者及其新用人單位利用競業禁止協議中涉及的商業秘密。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十一

甲方: (身份證號: )

乙方:xx公司

鑒于甲方與xx分公司的合作將于 年 月 日終止,為妥善解決甲方與乙方的現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甲方與乙方進行溝通,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確認之間的勞動關系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后的3日內乙方支付甲方 年 月工資。

二、甲方于勞動合同解除前3天進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畢后至勞動合同解除前,甲方保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堅守工作崗位。

三、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和解款合計人民幣 元(和解款為甲方所有應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等事由),甲方對此予以完全接受,無異議。

四、乙方支付和解款后,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五、自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員工身份從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為,不得毀損乙方的聲譽、利益。

六、甲方對本協議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七、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履行義務,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皆由 市 區人民法院管轄。

八、本協議以上內容為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甲乙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方簽字、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十二

甲方:

乙方:

一、自 年 月 日開始,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第三項的特別約定內容,乙方已正式受雇于甲方,現其身份屬于本企業試用期正式解聘離職的員工。

二、在乙方擔當試用正式員工期間,甲方已安排個產品研發項目給乙方負責設計,而整個項目之原始設計概念是由甲方授與的,乙方只作為完備基于設計概念內的外觀、結構等設計工作。

三、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前已按公司提供的概念和要求,設計了以上各項目的圖紙及樣品結構,并就以上項目設計了每樣各個以上的保護性設計方案。

四、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有關條款約定: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間,其一切的職務發明與設計均屬于本公司或投資人所有。故其不得泄露有關產品和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復制和使用有關資料并負有技術保密責任。如違反有關約定,則甲方將按勞動合同所載條款及相關適用法規追究其法律及賠償責任。

五、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二。簽定雙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十三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工作崗位:

乙方因個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辭職申請,經公司領導批準,產生本協議所涉乙方離職事由,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乙方離職事宜簽訂以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乙方原任職甲方職務,于20年月日入職,在職期間月均所有勞動報酬約為人民幣1934元(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1100元及按規定支付的加班費、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福利等)。

二、在簽訂本協議時,乙方確認已完整收取在職期間的所有勞動報酬(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加點按規定應付工資及相關勞動福利待遇等),迄今與甲方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

如果相關工資、待遇的支付憑證與本條內容約定不符,則以本協議內容為準。

三、乙方確認,與甲方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或者均已明確放棄因建立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而致的乙方所有權益,若因此成訟,均應由乙方承擔全部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在簽訂本協議時,雙方正式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此后,雙方互不負任何權利義務關系。

五、在簽訂本協議時,雙方均已十分清楚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內的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知曉協議行為的法律后果,且愿意履行本協議內容,故本協議一經簽訂不得撤銷或變更。

六、本協議共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二份內容完全相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簽名并捺右手食指印):

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十四

鑒于甲方與_______________分公司的合作將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終止,為妥善解決甲方與乙方的現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甲方與乙方進行溝通,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確認之間的勞動關系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解除后的______日內乙方支付甲方______年______月工資。

二、甲方于勞動合同解除前______天進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畢后至勞動合同解除前,甲方保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堅守工作崗位。

三、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和解款合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和解款為甲方所有應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等事由),甲方對此予以完全接受,無異議。

四、乙方支付和解款后,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五、自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員工身份從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為,不得毀損乙方的聲譽、利益。

六、甲方對本協議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七、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履行義務,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皆由市區人民法院管轄。

八、本協議以上內容為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甲乙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協議______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方簽字、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十五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正式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____個月,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底薪+提成_______。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本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a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甲方的義務

a.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1.乙方的權利

a.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b.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c.合同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三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本合同;

2.乙方的義務

a.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b.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c.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合同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合同未滿期離職,押扣該員工15天工資。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合同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續訂勞動合同;

b.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c.反對和投訴對乙方員工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十六

_______先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____(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職協議書的重要性篇十七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協議如下:

一、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自年月日起解除,乙方的工資相關補償及抵扣等均結算至該日。

二、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安排乙方辦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應配合甲方在日工作日內完成工作交接。甲方根據公司的離職交接手續為乙方辦理財務結算、開具離職證明,并在日內為其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等。

三、乙方對甲方的客戶應盡保密義務,保證甲方秘密資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損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論,如給甲方造成重大影響及損失,甲方將追究乙方相關的法律責任。

四、本協議第三條執行完以后,雙方不再追究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五、甲乙雙方違反本協議之任一條款,均以視為違約,未違約方有權主張賠償損失。

六、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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