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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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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范文(18篇)
時間:2024-02-10 12:37:03     小編: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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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公安、行政監察、審計、稅務、銀行等部。

門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條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依法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省直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的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七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必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的,由原負責土地登記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

證明書。

第八條依法取得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核發土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鄉(鎮)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鄉(鎮)以外的其他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查,由省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條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應當進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修訂前,其建設用地規模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執行。

在城市規劃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

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將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等級進行評定。

土地調查結果和土地等級評定結果,應當作為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征收土地稅費等的依據。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四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必須按下列規定開墾、整理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以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開墾。

開墾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組織驗收;整理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墾。

耕地開墾費由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其中,依法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收取的耕地開墾費按規定繳省財政,專項用于開發整理新的耕地。

第十六條耕地開墾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一)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至12倍繳納;。

(二)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繳納。

耕地開墾費不得減免,建設單位應當將其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根據上級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第十八條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因進行農業內部結構調整需要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該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收取土地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無償交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時,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并按照當季作物產值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土地開發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按照批準的開發方案和期限進行。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第二十一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

漁業生產的,必須按下列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一)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5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

府批準;。

(二)一次性開發5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

署批準;。

(三)一次性開發100公頃以上600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一次性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成農用地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土地整理方案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土地整理新增耕地依法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根據土地整理方案,進行舊村搬遷改造等需要占用農用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用新整理的農用地置換。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投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土地的開發、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原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用稅,應當有一定比例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及國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一)占用土地2公頃以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占用土地8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

第二十六條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第二十七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或者給予新建同等數量和質量的附著物。

對在征地期間,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鹽場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單位受到損。

失的,應視原使用單位的投入情況,參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同類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給予適當補償;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辦法和標準辦理。

第二十九條征用土地的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從同級財政專戶中全額撥付。被征用土地的單位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補償、補助費以外提出其他附加條件。

第三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補償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原使用單位需要搬遷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搬遷。

收回有償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補償。

第三十一條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準征用下一年起,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相應減免該土地所負擔的農業稅和農產品定購任務。

被征地單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原有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征用土地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剩余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由原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或者耕種,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后,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用地定額標準,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按規定期限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未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和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新增建設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必須實行有償使用。

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法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外,均應實行有償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四條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有關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十繳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百分之二十繳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繳中央財政,百分之四十留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專項用于耕地開發。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規劃區內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二十繳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五十留本市人民政府。

原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額留給有關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條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權限報經批準。準予轉讓的,應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批準保留劃撥土地性質進行轉讓的,可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土地收益。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抵押的,應當先進行地價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抵押所擔保的債務不得超過扣除出讓金后的土地價值。在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從土地使用權拍賣或者轉讓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依法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改變土地用途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六條國有土地租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權限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者作價出資,土地使用者必須按規定報經批準,并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出讓手續。

第三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確需超過2年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使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臨時使用土地按以下標準進行補償:

(三)臨時使用未利用地的,應當參照當地占用一般耕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三十確定補償費。

臨時使用農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原貌。

第四十條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用地審批權限,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鎮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其用地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建設用地標準的。

低限執行。

第四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權限報經批準后,方可轉移。

第四十二條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被占地單位適當補償。使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8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地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相鄰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5倍。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農村村民1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在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范圍內,改變用地性質,占用土地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和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土地監督檢查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及時、準確的原則,實行土地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土地巡回檢查制度、土地重大違法案件備案制度。

第四十九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審批、發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為,依法責令限期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必須責令其停止施工;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設備、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耕地開墾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開墾耕地,也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開墾耕地或者補繳耕地開墾費;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擅自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擅自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批準手續;逾期不辦理批準手續的,責令其停止開發。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減免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征用土地費的,其批準行為無效,違法減免的各項費用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補繳。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由一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逾期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支付。

第五十七條未按規定將有關批準文件備案的,由上級有關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2月25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分別根據1989年6月19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1992年9月1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修正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1994年4月21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2、土地管理的客體:土地及土地利用中產生的人與人、人與地、地與地之間的關系。

3、土地管理的任務:維護土地公有制、調整土地關系、合理組織土地利用、監督土地利用。

4、手段和方法:行政、經濟、法律、技術。

5、職能:計劃、組織、協調、控制。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二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從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保障農村土地征收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作出了多項重大突破。一是強化耕地保護責任。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新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且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數據庫嚴格管理,必須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二是依法保護農民權益。明確規定因軍事和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可以依法實施土地征收。將“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補償原則上升為法律規定,并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年產值倍數法,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農民住宅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規定,從法律上為被征地農民構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機制。將原來的征地批后公告改為征地批前公告,進一步落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整個征地過程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農民住宅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三是激活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后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這一規定結束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同等入市的二元體制,為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掃清了制度障礙。四是改革土地審批方式。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以是否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來劃分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審批權限。國務院只審批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農用地轉用,占用其他土地的由省級政府審批。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通過干部輪訓、媒體宣傳、送法下鄉等方式,扎實開展新土地管理法的學習培訓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使廣大干部群眾掌握新法的主要內容,正確運用法律管理利用土地,保護群眾合法權益。一是研究制定我市耕地保護的具體措施,依法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全面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全市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二是制定完善我市相關配套制度和落實措施,依法完善和優化土地征收、農民宅基地管理等程序,切實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步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修廢并舉,在制度層面上保障新法實施。三是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積極穩妥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轉,進一步顯化集體建設用地價值,提升農村土地資源配置效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四是堅持依法行政,優化用地審批及利用管理方式,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全面依法規范土地管理秩序,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三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勞動法第二條對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作了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條和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具體為:(1)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4)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5)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當時的設計,就是將勞動者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按照公務員進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勞動法進行管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系呈現多樣化,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已不適用勞動關系客觀發展的需要。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擴大了適用范圍。即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作為用人單位,并且將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也納入本法調整。此外,本法還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和現實勞動關系的需要,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專門規定。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經濟性組織,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是用人單位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調整對象。個體經濟組織是指雇工7個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等,目前民辦非企業單位超過30萬家。

本條第一款采取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范圍,就是說除列舉的三類用人單位外,本款還規定“等組織”。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等”,屬于“等外”,也就是說除列舉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三類組織外,其他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適用本法。這三類組織以外的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它們的組織形式比較復雜,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們不屬于本條列舉的任何一種組織形式,但他們招用助手、工勤人員等,也要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也需要適用本法。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1.國家機關。這里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國家軍事機關、政協等,其錄用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法,不適用本法,國家機關招用工勤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就要適用勞動合同法。

2.事業單位。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其錄用工作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不適用本法。一種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適用本條的規定。還有一種事業單位如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聘用合同,簽訂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另有規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特別規定的,也要按照本法執行。

3.社會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的情況也比較復雜,有的社會團體如黨派團體,除工勤人員外,其工作人員是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管理;有的社會團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文學藝術聯合會、足球協會等文化藝術體育團體,法學會、醫學會等學術研究團體,各種行業協會等社會經濟團體。這些社會團體雖然公務員法沒有明確規定參照,但實踐中對列入國家編制序列的社會團體,除工勤人員外,其工作人員是比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數社會團體,如果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是勞動合同,就按照本法進行調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工。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些意見建議將一些靈活用工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員重新就業、非法用工、勞務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規范正常的勞動合同用工外,勞動合同法還對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規定,盡可能地擴大本法的調整范圍。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對一些不規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調整。所以對家庭雇工、兼職人員、返聘的離退休人員等未作規定。

98-3《勞動合同法》解讀:第三條【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和效力】。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和勞動合同的效力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本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法律不承認其效力,用人單位要承擔不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的應得勞動報酬。”其次,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九項內容。有些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作出具體規定,如關于勞動合同的期限,什么情況下應當訂立固定期限,什么情況下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的規定;關于工作時間,不得違法國家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關于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還有勞動保護,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標準等等。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違法,勞動合同不僅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些合同內容,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往往只規定了一個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就是合法的,但有時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一個崗位,兩個資歷、能力都相當的人,工資收入判別很大,或者能力強的收入比能力差的還低,就是不公平。再比如用人單位提供少量的培訓費用培訓勞動者,卻要求勞動者訂立較長的服務期,而且在服務期內不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工資。這些都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不合理,不公平。此外,還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濫用優勢地位,迫使勞動者訂立不公平的合同。

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將公平原則作為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可以防止勞動合同當事人尤其是用人單位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勞動者的權利,有利于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3.平等自愿原則。平等自愿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平等原則,一是自愿原則。所謂平等原則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從、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只有地位平等,雙方才能自由表達真實的意思。當然在訂立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受用人單位的管理,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里講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形勢下,多數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實際上做不到平等。但用人單位不得于用優勢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附加不平等的條件。

自愿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自愿原則包括訂不訂立勞動合同由雙方自愿,與誰訂勞動合同由雙方自愿,合同的內容雙方自愿約定等。根據自愿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也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能強迫命令、脅迫對方訂立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只有體現雙方真實意志的勞動合同,雙方才能忠實地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現實中勞動合同往往由用人單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勞動者只需要簽字就行了。格式合同文本對用人單位的權利規定得比較多,比較清楚,對勞動者的權利規定得少,規定得模糊。這樣的勞動合同就很難說是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時,勞動者要認真研究合同條文,對自己不利的要據理力爭。

5.誠實信用原則。就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如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都不得有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雙方都不得隱瞞真實情況。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不告訴勞動者職業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條件與約定的不一樣等等;也有勞動者提供假憑的情況,這些行為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此外,現實中還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了勞動合同,勞動者找到別的工作后,就悔約,不到用人單位工作,這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勞動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也是一項社會道德原則。

勞動合同的效力就是勞動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根據本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就受法律保護。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征得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具體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理解本條時應當注意,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和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兩回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表現形式,有的情況下勞動關系已建立,但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已生效,但并沒有實際用工,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因此,違反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違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這時勞動關系已建立,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就要按照本法的規定承擔違法責任,如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另一種就是違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這時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這種情況下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作出規定,這就需要合同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這時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約定辦,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就無從承擔責任。因此,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履約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的規定。

一、關于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也稱勞動關系三方原則。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76年144號《三方協商促進國際勞工標準公約》規定,三方機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勞動部門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間,就制定和實施經濟和社會政策而進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動。即由政府、雇主組織和工會通過一定的組織機構和運作機制共同處理所涉及勞動關系的問題,如勞動立法、經濟與社會政策的制訂、就業與勞動條件、工資水平、勞動標準、職業培訓、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與衛生、勞動爭議處理以及對產業行為的規范與防范等。三方機制協商勞動關系的機制或者說手段,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是“舶來品”,我們搞市場經濟,也需要學習它,借鑒它。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勞動者與國家的利益是一體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調整勞動關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家、企業、職工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企業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這種新形勢下,依靠單一的行政手段調整勞動關系,顯然與市場經濟的變化不相適應。協調勞動關系已不僅僅是勞動保障部門的事情,通過政府、工會、企業組織建立三方協調機制已成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和社會安定的必然選擇。我國于1990年批準了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三方協商促進貫徹國際勞工標準公約》。月27日新修正的工會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三方機制作了規定,即:“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這是目前我國推行三方協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年8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聯合宣布,國家將全面啟動勞動關系三方(國家、企業、職工)協商機制,以協商的形式解決勞動關系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目前全國省級和市一級的三方機制已經基本建立。三方機制正逐步向縣(市、區)和產業一級延伸,全國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層面的三方協調機制三方機制與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一起構成了穩定、協調和規范勞動關系的機制。

二、三方機制的組成。

三方機制應當由三方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代表職工地方總工會和代表用人單位的企業代表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等)。三方協商機制,實際上是一種平等對話的機制。政府、企業組織和工會組織三方的職能不能替代,各有側重和相互獨立,相互沒有隸屬關系,切實代表基層組織和會員的利益。

1.政府代表。工會法中明確規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代表。一直以來,我國參加國際勞工大會的政府代表也是勞動行政部門。由此可以看出,勞動關系三方代表中政府代表應該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擔任。

2.企業組織代表。計劃經濟時期,全國各地建立了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應該說該組織代表的是國有企業。隨著新建企業的迅猛發展,企業所有制形式呈現多元化,企業組織形式也呈現多元化,民間的商會、個體經營者協會、青年企業家協會、女企業家協會等相繼出現,作為企業方代表,它們都可以成為三方協商機制的一方。目前,在中央層面,還是由中國企業聯合會作為企業方代表。

3.職工代表。由于三方機制是協商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它超出了具體企業的范圍。因此,代表職工參加三方機制的是各級總工會。

三、三方機制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工會法和本法的規定,三方機制解決的是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如勞動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職業培訓、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等。

四、建立三方機制的意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對勞動關系的調整提出了與其相適應的客觀要求,因此,在企業從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到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這些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制度,都是為了更好地調整企業的勞動關系,促進職工隊伍的穩定和勞動關系的和諧,以保證經濟建設的健康和持續發展。目前,我國勞動關系出現許多新問題,如就業壓力大,勞動關系緊張,群體性突發事件增多、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不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社保金、任意延長工作時間、非法收取勞動者押金等。協調勞動關系,一方面,要靠落實勞動合同制度,實行集體協商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但是,僅在企業范圍內推行集體協商和實行集體合同制度是不夠的,從協調勞動關系的整個社會化發展要求來看,還需要建立起能夠促進勞動關系協調與穩定的發展的三方機制。用三方協商機制來體現對更高層次上的勞動關系協調作用,促進各方利益主本的相對一致性,以達到三方共同利益和目標的實現。建立三方協商機制不僅不會取代和削弱企業勞動關系雙方通過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的主體地位,更不會破壞企業建立起來的勞動關系的協調機制,反之,當三方協商機制的作用發揮出來的時候,它會積極引導雙方更好地實現其簽訂的集體合同和協議,會指導幫助企業雙方更好地通過協調機制來達到雙方的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必然要求。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四

按國土資源局黨組通知的要求,我參加縣國土資源局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方面的知識,使我得到了一次學習的機會。現我個人的體會談一下我的學習心得。

我國是一個土地大國,幅員廣大、地域遼闊,但我國并非一個土地強國,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目前,中國耕地面積只有18.51億畝,人均耕地僅有1.43畝,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近7年來,全國耕地減少了1億畝,占全國耕地總量的5%以上。其中,生態退耕62%,農業結構調整18%,建設占用14%,災害損毀6%。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我國至少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05畝,有666個縣低于聯合國制定的0.75畝的警戒線,463個縣低于人均0.45畝的危險線。

我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不足、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弱,這是基本國情。特別是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人口的不斷增加,能源、水、土地、礦產等資源不足的矛盾越來越尖銳,生態環境的形勢十分嚴峻。高度重視資源和生態環境問題,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中華民族生存與長遠發展的大計。

切實保護土地。而要保護土地,我們就必須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法》),因為它是我國土地政策的集中表現,是土地利用和保護的根本法律保障。作為基層維穩部門,我們肩負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為基層黨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功能,這些功能決定了我們有必要學習好《土地法》,了解我國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護的具體制度。

《土地法》的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規定了我國的基本土地制度和政策。《土地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指出我國的基本土地政策,即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土地法》第三條進一步強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為了貫徹這一政策,《土地法》詳細規定了土地管理和保護的具體制度、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違反土地管理和保護制度以及政府部門未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法律責任,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體系。

在《土地法》中最為強調的是對土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特別是對耕地的保護。《土地法》第三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同時《土地法》還規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分級審批制度、國家土地調查制度和國家土地統計制度等來實現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的掌握和控制,以切實地加強對土地的保護,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為了實現對耕地的特別保護,《土地法》用整個第四章規定了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土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這些規定都確保了對耕地的特殊保護。

保護與利用永遠都是一對矛盾,雖然它們有其同一性,但卻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對立和沖突。如何解決土地保護和利用的矛盾,這就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既要強調保護,同時也要堅持節約利用和集約利用。具體要突出兩個“重點”,做到三個“堅持”。突出兩個“重點”,就是要突出資源“保護”和“保障”。既要保護,又要保障,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在資源的保護上,著重抓好基本農田保護和積極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復耕工作;在資源的保障上,要繼續“破難題,保發展”,積極想方設法,確保符合產業政策的各類項目用地,真正做到“有保有壓”。做到“三個堅持”,就是一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二要堅持依法規范管理;三要堅持“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加強隊伍建設。堅持集約、節約用地,要進一步把好土地閘門,進一步提高各類項目用地的“門檻”,嚴格把好投資密度關,同時要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盤活存量土地。堅持依法規范管理,就是要嚴格執行各項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規范地抓好各項國土管理工作。堅持“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加強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通過各類學習、培訓和工作實踐,進一步提高國土管理隊伍的素質,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打造過得硬的國土管理隊伍。

2010年,全國共安排非農建設占用耕地196.67萬公頃,其中90%以上為集體土地。據測算,將有近2000萬被征地農民需要安置。

中國農村土地承載著農業生產與農民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大致說來,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土地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土地為農民提供就業機會;第三、土地為農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繼承權;第四、土地對農民有資產的增值功效;第五,土地對農民有直接收益的功效。在我國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下,農村土地一直承載著社會保障的功能,土地是國家賦予農民社會保障的載體,土地成為農民所擁有的全部而且唯一的東西,生活、醫療、養老完全依附于此。因此,土地對于農民來說不僅是財產,也是生存保障,是農民以土地獲取其基本生活資料,或是以土地收入作為其維持生活水平和抵御社會風險的主要手段。

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業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規模迅速擴張,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其中不乏征地權的濫用,導致許多農民失去了土地,失地農民的安置成了一個突出問題。目前由于我國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侵犯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農民大量上訪,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因此,解決好征地中的問題在當前中央反復強調關注民生、強調維護穩定大局的情況下顯得更加重要和緊迫。

要從根源上解決侵犯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的現象,我們就必須嚴格按照《土地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征地和補償。《土地法》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但是,現行《土地法》和其他土地法律法規對土地征用程序的規定不夠具體,操作彈性大,故各地施行的征用程序不統一,這樣就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而且安置時未考慮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因此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

《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了農民對于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即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作為《土地法》下位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進一步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在傳統社會,土地對于農民來說不僅是財產,也是生存保障,而且由于土地資源的稀缺,農民對于土地都是自耕自種,自給自足。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化和農業產業化的進程不斷加快,大量農民離土離鄉,成為城市或農業產業工人,造成了大量農地的閑置,農村土地的流轉變得頻繁。隨著農村土地的流轉,產生了一種新的現象,即作為土地承包人的農民并不實際耕種土地,而實際耕種人也并非土地承包權人。這也就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問題,如何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土地實際使用人相分離的情況下,保護土地承包權人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五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7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總審計師孫寶厚21日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新條例在審計監督范圍、審計監督權限,以及對審計機關的監督等方面作出新的規定,總體來說,條例的有關內容更具體、更明確、更具可操作性。

“根據新條例,審計監督的職責范圍有所拓展。通俗地說,今后財政資金運用到哪里,審計就跟進到哪里。”孫寶厚告訴記者,根據中國審計法律關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規定,審計機關主要是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這次新條例規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新條例進一步規范了審計機關的監督權限。一是增加規定了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以及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具體程序。二是增加規定了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明確了審計機關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的情形。

“新的規定更具體、更明確、更具可操作性。”孫寶厚舉例說,為保障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3日前通知被審計單位,但“遇有特殊情況”可不事先通知。這有利于在緊急情況下有效防止被審計單位掩蓋違法違規事實。

“審計機關的權力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孫寶厚說,“比如,新條例就對審計機關不事先通知被審計單位而直接實施審計的幾種‘特殊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僅限于辦理緊急事項、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并且規定必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新條例還明確規定了審計機關封存被審計單位資產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7日。這樣可以盡量避免對被審計單位的正常業務活動造成影響。

“審計難,處理更難,公開審計結果難上加難。這是因為,公開審計結果的威懾力遠遠大于審計本身。”孫寶厚指出,新條例進一步擴大了可以公布的審計結果的范圍。

原條例將審計結果的公布范圍限于以下三種: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公布的、社會公眾關注的、法律法規要求公布的。

為加大審計結果公開力度,新條例取消了這一限制規定,但是審計機關公布對會計師事務所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結果時,需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另外,考慮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審計機關擬向社會公布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

“審計結果公開的范圍越大,對審計質量要求也越高。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孫寶厚說。

“‘誰來監督審計機關’是一個大家很關心的問題。”孫寶厚說,新條例從審計機關的內部監督和對審計機關的外部監督兩方面,就這一問題作出了規定。

“一是加強了審計機關的內部監督。”孫寶厚說,“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關于審計機關的內部監督,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監督。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內部層級監督制度。”

“二是加強了對審計機關的外部監督。”孫寶厚說,審計法規定了對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對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新條例頒布后,審計署會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加強對審計行為的監督和控制,進一步提升審計工作質量。當然我們也歡迎外界的監督。”孫寶厚說。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六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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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

合同。

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19年。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七

各位黨員干部,大家好,今天由我來跟大家講授《監察法實施條例》解讀。今天我給大家講述的內容共三塊,第一塊內容是《條例》制定的背景及意義,第二塊內容是《條例》的主要內容,第三塊內容是《條例》的貫徹執行。

大家知道《監察法實施條例》于2021年9月20號正式頒布實施,它是國家監委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

那么學習貫徹《條例》,我們首先要了解《條例》制定的重要意義。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進行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新設立了監察委員會,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同時監察委員會與紀委合署辦公,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具有強烈的政治屬性。

那么如何體現監察機關的政治屬性?制定《條例》是進一步強化了監察機關的政治屬性,加強了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對于不斷完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健全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將發揮重要作用,這是第一個意義。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關于國家監委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授權國家監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監察法規。

那么《條例》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的紀檢監察制度進行了全面的系統梳理,并與《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典》《公務員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做好協調銜接,實現監察工作制度科學化、體系化集成。同時把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法規規定。

比如《條例》與刑法的銜接,體現在《條例》將刑法中明確的關于貪污賄賂罪以及其他的職務犯罪罪名納入監察機關的管轄范圍。

再比如《條例》根據刑法有關從寬處罰的規定,對《監察法》第31條、第32條有關從寬處罰的條款,比如什么是自動投案,什么是立功進行了細化,這個是《條例》與刑法的銜接。

再比如《條例》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主要體現在證據的銜接,比如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比如《條例》規定,監察機關依據監察法和條例收集的證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條例》與《民法典》的銜接體現在《條例》對民法典規定的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系統的整合,體現了對當事人知情權、財產權的保護等等。這些表明了《條例》它是一部有助于實現監察工作制度體系化、科學化的一個制度集成,這是第二個意義。

隨著監察實踐的不斷豐富發展,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監察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一部綜合性的法律,集組織法、實體法、程序法于一體。監察法的條款數量比較少,條款抽象性比較強。那么在具體的實施中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的細化。同時在監察法實施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說監察對象的界定,比如說如何實現受賄行賄一起查,比如說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如何有效銜接等等,這些都是新情況新問題。

那么《條例》堅持問題導向,依法解決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滿足各級監察機關履職的迫切需要,實現了法規制度的與時俱進,有利于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紀檢監察機關肩負著黨和人民重托,必須牢記打鐵必須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強化對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監督別人的人首先要管好自己,要做遵紀守法的標桿,嚴格按照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

誰來監督紀委?面對誰來監督紀委這一重大的問題,這一時代之問,制定《條例》對這一個時代之問作出了回應。《條例》設專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這一章,明確了監察機關的管理、規則、制度。同時《條例》第四章、第五章明確了監察機關的權力邊界、運行程序,而且《條例》還有一章是法律責任,就是對監察機關及人員違反監察法和條例作出了相應的責任追究規定。這些都體現了監察機關自我監督的這個主動擔當,也體現了《條例》的問題意識,那么有助于嚴格規范監察權的行使,有助于有效監督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

第二塊內容,《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9章287條,嚴格遵循和貫徹憲法、《監察法》,體例上與《監察法》各章逐一對應,總體可以分為三個板塊。第一個板塊是第一章總則,在總則這一章規定了《條例》立法的目的、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監察工作總體要求和原則、還有工作任務。那么總則它是管總的,那么對于分則中的一些問題作出了總的規定。所以我們學習《條例》,首先要對總則的相關內容做詳細認真地學習,學好了總則,那么對于分則的學習會更容易,而且更有體系性,這是第一板塊。

第二板塊,從第二章至第八章。那么第二板塊的內容主要包括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第三章監察范圍和管轄,第四章是監察權限,第五章是監察程序,第六章是反腐敗國際合作,第七章是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第八章是法律責任。那么在第二板塊也就是《條例》的分則這一塊,我們可以看到它主要是規范了監察機關是什么,監察機關有哪些權限,監察機關的權限如何行使,還有監察機關如何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那么最后兩張就是第七章和第八章是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違法行使權利的一個監督制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這是第二板塊。

第三板塊就是第九章附則。那么這一章主要是規定《條例》的解釋機關以及《條例》的生效日期。我們知道《條例》是2021年9月20號頒布實施的,是頒布實施這一天就開始生效,所以它的生效的日期是2021年9月20號。這是對《條例》整個內容的一個簡單的梳理。

今天我們主要介紹以下幾章的內容,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第三章監察范圍和管轄,第四章監察權限,第五章監察程序。

首先我們看一下第一章總則。總則共九條,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紀委監委合署辦公體制、監察工作總體要求、工作任務、堅持民主集中制、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等。

那么首先我們看一看堅持黨對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這是《條例》的第二條做了規定。那么在這一條里邊,首先強調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監察機關是政治機關,要做到在堅持“兩個維護”方面、堅定“四個自信”方面要做表率,這樣才能夠形成更好的示范效應,這是第一個方面的內容,在第二條強調的。第二方面內容是強調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監察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我們講黨對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這句話不是空泛的,而是體現在監察工作中的各個方面。

比如我們后面要講監察措施的實施,要經過相關的審批程序,這里邊就包括有的措施要報同級黨委審批。再比如我們講監察機關立案、初核、審理、包括處置都需要經過同級黨委的審批,要堅持黨的領導,所以黨的領導在監察工作方面它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

那么我們看《條例》把黨的全面領導這一根本的政治原則落實落細,實現政治邏輯和法規邏輯的有機統一。

第一,首先將監察工作的雙重領導體制法治化。后面我們會講監察工作的雙重領導體制的具體內容是什么。第二,監察執法的全流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剛剛講的監察措施的實施、監察調查、監察審理都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既報告過程也報告結果。第三就是堅持黨的管理和監督。對監察機關和人員的監督,就包括黨的監督,而且黨對監察機關和人員的監督是排在第一位的,是首要的。

總則的第二個內容就是紀委監委合署辦公體制,在《條例》的第三條做了規定。我們知道監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何為中國特色,其中最大的一個中國特色就是紀委監委合署辦公。那么對《監察法》第二條、《條例》第三條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監察機關合署辦公,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實現依紀監督和依法監察、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

第三個內容,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建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僅是反腐敗斗爭的基本方針,也是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略。我們知道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這三者并不是三個階段的劃分,三者是貫通的。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現在已經成為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略。這句話的意思我理解,我們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全過程中,都應當要體現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理念措施。要將懲治、制度建設教育融為一體,一體發力,要將監督融入全面從嚴治黨的全過程。這是對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略的貫徹和落實。

2021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廣西考察時再次強調,要始終抓好黨風廉政建設,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化推進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這要求我們要不斷的探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者如何有機貫通、如何銜接,我們要探索更好的、更多的體制機制和平臺。我們還要通過一體推進“三不”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那么《條例》為了貫徹一體推進“三不”這一政策方針以及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方略,規定,一是要堅持嚴的主基調,強化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二是要扎緊織密制度籠子,不斷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三是注重教育引導,健全不想腐的自律機制。比如《條例》分則里面講了,監察機關對情節輕微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職務違法行為,可以開展誡勉、教育、談話,這些都是第一種行為。這體現了一種教育,體現了不想腐。再比如監察機關在辦理案件之后,應當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動相關制度的完善,這個體現的是不能腐的制度建設。當然《條例》大部分內容是對監察機關權限的行使,那么監察機關權限的行使,賦予監察機關強大的權力,這個是為了實現反腐敗的權威高效,是為了更好的進行腐敗的懲治,這當然體現了不敢腐的懲戒這一要求。

第四,保障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合法權益,在《條例》的第七條。為什么我們要將這個保障監察對象相關人員合法權益作為總則的一個條款來規定,是因為保障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合法權益,是監察法治化、監察文明化的一個重要的體現。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總書記在講話中專門點到了監察機關,也就是說監察機關在行使權力的時候,要依法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

這同樣也體現了監察工作與民法典的實施密切相關。民法典規定了大量的民事權利。監察機關作為公權力機關,在行使職權的時候,當然應當要保護民事權利,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利。同時監察機關還要監督其他公權力機關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要在執紀執法中尊重保障《民法典》賦予的相關權利。這項權利包括財產權、知情權等等。

同時《條例》在分則中做了具體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采取監察措施過程中保障相關涉案人員合法權益作出具體的規定。比如規定在訊問的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合理的休息、飲食的權利。在訊問前應當告知被詢問人相關的權利及義務。從寬處罰的法律規定,這個是對知情權的保障。還有在采取留置措施之后,要告知被留置人的家屬及單位,這是第一個方面。

第二方面是落實黨中央關于引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精神。要保障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要引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比如《條例》規定,監察機關在對企業采取調查的時候,應當依法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比如在對涉企業財產進行搜查扣押的時候,要不能夠影響民營企業正常的經營。實踐中對民營企業家采取留置措施,要創造條件,在保障安全的條件下,依法保障民營企業家能夠有效的參與公司的集體決策、公司的相關的商務活動。這個其實就是避免留置或者說立案審查調查,對民營企業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第三個內容就是完善國家賠償制度。監察法對監察機關相關的國家賠償做了規定,但是不夠細化,《條例》在這一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首先規定監察機關如果在履行職責中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符合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的,那么當事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比如對一個被調查人做了錯誤的留置,或者最后經調查發現被調查人不符合留置的條件,做了撤案的規定,那么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國家提出國家賠償,這個我認為是《條例》一個最大的亮點。

第五,加強與司法機關的互相配合、制約。

《監察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應當與審判機關、監察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在《條例》里邊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二是規定監察機關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案件管轄、證據審查、案件移送、涉案財物處置等方面加強溝通協調。三是規定監察機關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退回補充調查、排除法證據、調取同步錄音錄像、要求調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等意見,依法辦理。

那么這里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這次規定,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調取同步錄音錄像,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這個是對《監察法》有關條款的細化和豐富。《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在采取重要的取證措施的時候,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同步錄音錄像留存備查。那么怎么樣留存備查?也就是說錄音錄像不能夠隨案移送,錄音錄像又是對證據收集方式以及證據本身的一個很好的呈現載體。同步錄音錄像對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那么為了體現嚴格要求,為了更好的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這一次《條例》規定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調取同步錄音錄像的要求,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這體現了監察法治化的一個精神。

同時這一次《條例》還規定,對于人民法院要求監察調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這個同樣也體現了人民法院對監察機關的制約,同時也體現了監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相關事項的配合。調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助于對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證明,是體現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精神,使這一改革精神在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中的一個具體的體現。

第二章監察機關及職責。第二章共27條,分4節,規定了監察機關的領導體制以及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今天我主要介紹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監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二監察監督職責,三監察調查職責。那么監察處置職責由于跟監察程序、處置程序有很多內容具有相關性,因此對于監察處置職責,我在監察程序這一章再做詳細的介紹。

第一塊內容,監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監察機關在接受同級黨委領導的同時,接受上一級監察機關的領導,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國家監察委員會在黨中央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這是關于雙重領導體制的第一個內容。

第二,如何實現上級監察機關對下級監察機關的領導。《條例》里面做了規定。第一,下級監委對上級監委的決定必須執行,認為決定不當的,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監委反映。二是上級監委對下級監委做出的錯誤決定,應當按程序予以糾正,或者要求下級監委予以糾正。

這兩個規定有利于上級監察機關加強對下級監察機關的領導,是監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的一個重要的體現。

第二個內容,關于監察監督職責。在這一章的第二節有詳細的規定。主要有4塊內容,一是強化政治監督。監察機關它是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專責機關,首要的監督職責是政治監督。何謂政治監督?就是監察機關對其他機關主要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履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方面做的如何進行監督檢查,通過政治監督,有利于確保黨中央的政令暢通,有助于維護黨中央的權威,習近平總書記的兩個核心地位,是監察機關作為政治機關的職責體現。通過強化政治監督,有助于確保各權利主體有效的行使權力、正確的行使權力,確保權力真正的為民服務,為人民謀幸福。這是強化政治監督。

二是做深日常監督。日常監督是一種非常好的預防性權力監督措施,它有助于防止公職人員從好同志突然成為階下囚。有的公職人員由于在犯小錯誤的時候沒有受到日常監督,等到犯了大錯誤以后,才真正感受到監督力量的存在,而此時悔之晚矣,對于國家、對于他的家庭都是重大的損失。所以做好做深日常監督,是一種有效預防權力腐敗、減少權力腐敗造成損失的一個很好的制度安排。那么日常監督的方式,包括參與相關的會議,在相關會議上列席、調研,還包括提醒談話,還包括用好第一種形態,這些等等都屬于做深日常監督的方法和舉措。

第三是專項監督。專項監督是監察機關對專項工作開展的監督。比如說對于糧食安全、對于金融領域、對于相關的重要的專項工作開展了專項監督,它具有機動性和很強的針對性。

第四,以案促改。以案促改就是案子查處以后,通過分析案發的原因,來查辦涉案單位存在的問題,來推進制度的完善、整改。那么以案促改,它是屬于不能腐的范疇。但同時,以案促改它也是實現敢腐、不能腐、以至于不想腐三者有機貫通銜接的一個重要的舉措。

第三個內容監察調查。監察調查是監察機關三項職責之一,監察機關有三項職責,監督職責、調查職責、處置職責。

那么監察調查這里邊首先要明確監察機關可以對哪些行為進行調查,對哪些案件進行調查,對哪些罪名進行調查,《條例》都有詳細的規定。我們看《監察法》第11條規定,監察機關依法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那么通過這一條我們可以知道監察機關可以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兩類案件進行調查,同時還可以通過這一條規定知道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等7種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作為調查的重點。換言之,監察機關調查的重點是貪污賄賂等7類違法和犯罪行為,但是這并不代表監察機關只能對這7類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

那么《條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監察機關調查范圍,規范了職能管轄,實現對職務違法犯罪調查的全覆蓋,避免出現管轄真空。

那么通過《監察法》第11條,我們知道監察機關可以對職務違法行為進行調查,這里我們首先要明確職務違法的概念。職務違法概念,在《條例》第二十三條有詳細規定,它是指公職人員實施的與其職務相關聯,雖不構成犯罪但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下列違法行為,具體有4個方面,一利用職權實施的違法行為,二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實施的違法行為,三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違法行為,四其他違反與公職人員職務相關的特定義務的違法行為。

那么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有關聯也有區別。廣義上的職務違法,包括職務犯罪,那么《條例》里面講的職違法它是一種狹義的職務違法,它是不同于職務犯罪的職務違法,他是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那么在很多情形下,職務違法他與職務犯罪是一種層次性關系,比如說濫用職權,他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就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犯罪,但如果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那么可能只是構成濫用職權違法。再比如收受他人禮金,利用職權收受他人禮金,為他人謀利。如果金額只有幾千元,那么他是公職人員,那么這個行為構成了職務違法。如果金額較大,比如說超過了3萬,那么這個時候可能就構成受賄罪。所以說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在很多情形下,它是一種層次性關系。

職務違法,第一,職務違法具有“職務相關性”。如果說一個公職人員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跟他的職務沒有相關性,比如說一個公職人員實施了吸毒、賭博,這個屬于違法行為,但是由于跟職務沒有關聯性,這個不屬于職務違法。

第二,職務違法必然具有“違法性”。如果他不具有違法性,那就不是職務違法。

第三,職務違法是具有“應受處罰性”且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如果一個公職人員實施一個行為,盡管是具有職務相關性,也具有違法性,但是情節輕微,達不到應受處罰性,那么這個時候就不構成職務違法。這個其實我們對犯罪的理解也是一樣,有的行為他違反了刑法,但是他由于不具有處罰性,情節輕微,那么這個時候是可以不構成犯罪。

監察調查的第二方面就是關于職務犯罪的調查。監察機關可以對7類犯罪行為進行調查,或者說這7類是監察機關調查的重點。那么到底監察機關對哪些職務犯罪,或者說對哪些罪名可以管轄呢?《監察法》沒有規定,《條例》里面這次做了詳細的規定,明確監察機關可以管轄的罪名涉及101個。當然這里我們需要注意,這101個并不是其他機關就無法管,這里需要分三類。

首先第一類是監察機關專屬管轄的罪名。所謂專屬管轄的罪名是對于這些罪名只有監察機關具有管轄權,其他機關都無權管轄。這些罪名主要包括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等常見的職務犯罪罪名,這些罪名的犯罪主體都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要求,這是第一類。

第二類是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共管的罪名。什么叫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共管的罪名?就是這一類罪名的犯罪主體沒有身份要求,可以是公職人員,也可以是非公職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實施的犯罪,那么就應該是由監察機關來管。反之如果是非公職人員實施的罪,那么就是由公安機關管。

比如我們知道一個常見的罪就是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他的犯罪主體它是非國家工作人員。那么非國家工作人員并不一定就完全不是公職人員,有的公職人員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比如說村干部在管理集體事務中侵占了資金,那么村干部屬于公職人員,在管理集體事務中,他并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說并不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那么這個時候他侵占集體資金,它就構成了職務侵占罪。那么這個罪由于他的實施主體是村干部,那么應當由監察機關來管轄。那么反之,如果是一個村民在集體事務中侵占了資金,那么這個村民他并不是公職人員,那么這個時候他實施的職務侵占罪就是由公安機關管,再比如說民營企業,普通員工侵占了企業的資金,那么構成了職務侵占罪,這時候當然是由公安機關管,所以這就是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共管的罪名。

第三類就是監察機關與監察機關共管的罪名。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于在訴訟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實施的罪名,可以偵查。那么這里面,監察機關對于這個罪名管轄的條件有2個,一個是在訴訟監督中發現,第二它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同時我們還要注意到刑事訴訟法他用的詞是可以偵查,可以偵查并不代表它必然是由監察機關來管轄。這樣的情況下,監察機關同樣有權來管轄。但是為了便利性,一般情況下,對于這種罪名是由監察機關管。那么如果說一個司法工作人員,他同時實施了罪名中的一種或者幾種,還有他又實施了貪污賄賂等監察機關專屬管轄罪名。

那么這個時候根據相關規定,一般是由監察機關來管,當然這個時候兩個機關可以進行溝通,但對于這種互市案件,由于它具有相關的罪名,涉及到職務犯罪,常見的職務犯罪。那么這個時候是由監察機關管比較適宜。

第三章監察范圍和管轄。第三章共17條,分2節,逐項細化了《監察法》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的范圍,明確了監察機關的管轄分工。

監察對象。《條例》嚴格把握“行使公權力”這一根本標準,對《監察法》規定的六類監察對象逐項進行了細化,以明文列舉的方式作出規定,進一步解決實踐中對有的監察對象難以界定的問題,同時明確對單位違法的處理原則,為有效推進監察全覆蓋提供更完善的制度支撐。

監察對象,我們知道《監察法》第15條一共是規定了六類監察對象,那么這6類監察對象的范圍是什么,一直是監察法實施中遇到的一個重點難點問題。

那么《條例》這一次根據實踐對六類監察對象進行了細化。

一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那么什么是法律、法規授權?法律、法規授權是指法律、法規將某項或某方面公共事務管理職權授予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被授權者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管理活動和行使職權,并由自己對外承擔管理活動的法律責任。

什么是國家機關依法委托?它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將其公共事務管理職權委托給有關機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和行使職權,并由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類監察對象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他一共分為三類。第一類,在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第二類,經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以及分支機構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

第三類,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那么通過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它的范圍界定,首先我們要明確它是不是屬于國有企業。那么什么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也包括控股、參股公司,那么這是第一個標準,我們去看。第二個標準就是要看特定的人員他是不是在國有企業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職責。第三個標準,我們對于有的人員,我們還要看他的委派單位是不是具有特定性,比如說它是不是經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提名、推薦、任命、批準,是不是履行了這些程序?或者說它是不是由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履行管理職責。一般要從這三個標準來看。

我們知道如果說假設國有企業一名開車的司機,他不具有編制,也不從事管理職責,也不是由國有獨資、全資或者說黨組織任命的,那么他盡管在國有企業工作,但并不屬于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不屬于公職人員。所以面對一個被調查人或者說面對一個特定的人員,他是不是公職人員,我們要回到《條例》,要看他是不是從事了公務,要看他的委派單位是誰,要看他所屬的單位的性質是什么,綜合這些標準來考量。

第三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監察法》規定的上述人員是指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那么什么是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可以分為兩類,第一,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的;第二,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

第四類監察對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從事管理的具體范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從事集體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第二,從事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第三,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通過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到村干部他不一定是國家工作人員,比如說他在從事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方面的工作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那么這個時候他的身份是不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他只有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時候,才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那么在從事集體事務中,他的身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屬于公職人員。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公職人員的范圍大于國家工作人員。

第五類監察對象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人員。那么《條例》對什么是其他依法履行工作人員做了細化。第一,履行人民代表大會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行公職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委員、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第二,雖未列入黨政機關人員編制,但在黨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借調人員、實習工作人員以及警務輔助人員等聘用人員。第三,根據監督執法工作實踐的需要,針對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組織中的公職人員,同樣明確了委派性、代表性、公務性等三個具體的判斷標準。

第四,在依法組建的評標、談判、詢價等組織中代表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臨時履行公共事務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人員。

第五,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人員。

關于監察對象《條例》有一個特色,就是它同時規定了單位違法的處理規則,在規定的第四十四條。我們知道《政務處分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那么《條例》與政務處分法第十條做了銜接,其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個內容,管轄。管轄,我們講的監察機關的一般管轄原則是級別管轄。他是按照管理權限與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制。他跟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屬地管轄不一樣。比如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是對中管干部進行審查調查,省紀委監委是對省管干部進行審查調查,這是分級管轄。分級管轄它其實體現的是黨管干部原則,有利于實現黨對反腐敗、對監察工作的領導。

那么級別管轄里面還要涉及對非公職人員如何管轄。非公職人員由于他沒有所謂的干部管理權限,這個時候是按屬地管轄還是按什么?由于非公職人員他實施的罪名一般都跟公職人員實施罪名具有關聯性,所以對非公職人員的管轄,一般是按照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的管轄一同管轄。比如說受賄人他是省管干部,那么像這個受賄人行賄的非公職人員,對他的調查應當是由省紀委監委一并管轄,這是管轄中的對非公職人員的管轄。

管轄中還涉及到一個對“雙管干部”如何管轄。什么是雙管干部?是指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干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一般表現為一些央企在地方工作的干部,那么他的管理權限在央企,但他的工作關系或者他的組織關系在地方。那么這個時候如果他實施了違紀違法行為,如何管轄?根據《條例》相關規定,這個時候一般是由主管部門來管轄,當然主管部門可以跟地方監委聯合調查。地方監委如果要對該“雙管干部”進行管轄,進行調查,應當要告知該干部的主管部門同意。這是關于對“雙管干部”的管轄。

第四章,監察權限。監察權限這一章共114條,分15節,是整個《條例》中條款最多的。

前兩節對采取監察措施需要遵循的共性要求和監察機關證據規則做了規定,強調對監察措施的審批監管,提出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差異化的證據標準,明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三節至第十五節分別針對各項監察措施的特點,對監察措施適用情形、工作要求、文書手續、告知義務以及與公安等機關的協作配合等事項做了全面規范,確保監察機關依法正確采取措施。

第一個內容,采取監察措施的一般要求。

采取監察措施的總體原則。

《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第一,應當加強監督執法調查工作規范化建設;第二,嚴格按規定對監察措施進行審批和監管;第三,依照法定的范圍、程序和期限采取相關措施,出具、送達法律文書。這一條如何理解?比如說什么叫依照法定的范圍、程序和期限采取相關措施。監察機關在采取搜查措施的時候,搜查的次數、搜查的范圍是有明確規定的,不能經過審批之后重復搜查,任意的擴大搜查范圍。

再比如凍結具有相應的期限,留置具有相應的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比如在采取留置措施的時候,如果審批的期限是三個月,那么如果要超過三個月,需要再次審批,再次審批的期限最長也只有三個月,也就是說留置的期限最長只有六個月。

監察措施的適用階段。

第五十五條,根據這一條,監察機關在初步核實階段,也就是立案前可以采取八種調查措施,包括談話、詢問、查詢、調取、勘驗檢查、鑒定措施、技術調查措施、限制出境措施。那么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在初步核實階段可以采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為什么做這種規定?這主要是從反腐敗權威高效的目的來考慮。因為監察機關立案之后,被調查人一般都已到案,對他采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已無必要。而在立案前,為了防止被調查人出境,阻礙調查的進行,這個時候根據需要有必要對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在立案前為了防止被調查人與相關涉案人員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這個時候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以獲得相關的證據或者線索,了解被調查人相關的動向。所以綜合這些考慮,《條例》規定在立案前也就是初步核實階段,可以依法采取或者決定采取這兩種調查措施。

立案以后監察機關可以采取或決定采取的監察措施是七種,分別是訊問、留置、凍結、搜查、查封、扣押、通緝措施。那么這7種措施在立案前不能采取。

第二個內容,監察調查證據規則。證據規則里邊主要講兩個內容,第一個是證據種類。根據《條例》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這八種證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分別是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調查人陳述、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調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8種。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也是八種。但是《條例》里規定的八種跟《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種證據種類差異在哪?《條例》里規定的八種證據種類中涉及被調查人的陳述、供述、辯解,而在刑事訴訟法中對應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原因何在?因為監察機關不是偵查機關,被調查人在接受監察機關調查的期間,不是犯罪嫌疑人,他可能只涉嫌職務違法違紀。

《條例》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監察機關依照監察法和條例規定收集的證據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那么這里我們可以對照《監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監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依照監察法收集的證據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條例》里邊加了這么一點,就是監察機關依照條例規定收集證據材料,經過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同樣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這背后的法理是什么?就是《條例》它是對《監察法》的細化。那么依據《條例》規定收集的證據材料,當然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而且這一條是將《條例》有關證據的規定跟刑事訴訟中有關證據規定做了銜接,所以它可以視為是一個證據銜接條款。

監察調查證據規則的第二個內容就是差異化的違法犯罪證據標準。《條例》規定職務違法的證據標準是事實清晰且令人信服,職務犯罪的證據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從文字上我們可以看出來,職務違法案件的證據標準要低于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標準,這背后的法理是職務違法它的法律后果沒有職務犯罪的法律后果嚴重。職務犯罪的法律后果,重的甚至可以剝奪人的生命,即便是沒有判處死刑也有可能剝奪人身自由并處罰金,而職務違法的法律后果最嚴重的是開除公職。那么由于職務違法的法律后果沒有職務犯罪法律后果嚴重,那么在證明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職務違法方面,它的證明標準就相應的要低,而職務犯罪的法律后果嚴重,因此證明標準要相應的高。這樣為了更好的減少錯案的發生,因為職務犯罪法律后果嚴重,一旦發生錯誤,代價成本更高,因此它的證明標準應當相應更高,以避免錯判。

基于這種考慮,所以《條例》規定職務違法的證據標準要低于職務犯罪的證據標準,這樣有利于開展職務違法調查,避免因證據標準過高而不利于對職務違法行為進行調查,這實際上體現了對公職人員全面監督、嚴格監督的內在要求。

第三個內容,監察措施適用的具體要求。第四章監察權限這一章,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對監察機關可以采取或者決定采取的15項調查措施的實施,包括程序要求做了詳細的規定。那么這里面我重點講一講談話、訊問、詢問措施的實施程序。談話、訊問、詢問這三種調查措施有個共性,都是屬于收集言辭證據的調查措施。

那么在實施的過程中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談話、訊問、詢問前應當如實告知被談話人、被訊問人、被詢問人相關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并讓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證人簽字。談話、訊問、詢問期間應當依法依照程序要保障被調查人、涉案人員、證人合理的休息、飲食。談話、訊問、詢問要遵守相應的時間和時長。根據相關規定,對于采取留置措施的,一次訊問的時長最長不得超過6小時。期間要保障被訊問人合理的休息、飲食。對于沒有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對其談話、訊問、詢問不得超過10小時。談話、訊問、詢問的時間不得在晚上10點之后進行,也不得在凌晨00:00~6:00這期間進行。談話、訊問、詢問結束以后,應當讓被調查人、涉案人員、證人簽字按手印。被調查人、涉案人員、證人拒絕按手印簽字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作出相應說明。在采取這幾個措施期間,要全程的同步錄音錄像。這是關于這三個措施的實施程序及要求。我這里做了簡要的介紹。那么其他措施我在這里不再詳細的介紹,這個屬于監察機關調查方面的程序規定,內容比較多,希望大家在平時可以再看一看,對于這些程序我們做簡單的了解即可。

第五章,監察程序。監察程序一共分為7個,第一個程序線索處置,第二個程序初步核實,第三個程序立案,第四調查,之后審理,審理結束以后處置,涉嫌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移送審查起訴,整個流程一般通常劃分為以上七個程序。

首先線索處置。關于問題線索的處置方式。《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做了規定,包括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按照職責移送調查部門等方式處理。那么與《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不同,這一次《條例》將談話、函詢分開來寫,作為不同的問題線索處置方式,理由就是談話、函詢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線索處置方式,應當分別來寫,用頓號。那么之前在《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它是作為一個整體來寫,那么這一次對監督執紀規則中相關規定做了更改。那么以后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置問題線索方面,應當以《條例》的最新規定為準。

第二,關于函詢的程序。函詢的程序,《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做了詳細的規定。比如說紀檢監察機關以辦公廳或辦公室的名義向被函詢人發出函詢,那么應當要同時抄送被函詢人所在單位的同級黨委、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那么函詢一般要在15個工作日以內完成,函詢由被函詢人寫完以后,被函詢人所在單位的黨委書記要簽字,這是對于函詢的一般程序。

如果說是對退休人員函詢怎么處理?《條例》做了規定,對退休人員函詢,按照在職公職人員函詢規定辦理。對于被函詢人退休前是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應當按照函詢在職主要負責人的要求,由已退休的主要負責人直接回復監察機關,不需要由現任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二個程序初步核實。明確對于初步核實階段發現新問題線索的,應當經審批納入原初核方案開展核查。也就是說如果在和之前確立的是對被調查人涉嫌受賄罪進行初步核實,但在初步核實階段發現其還有涉嫌貪污罪的線索,那么這個時候不需要再次履行初步核實的審批程序,而是可以直接將這一新的問題線索經過審批納入之前的初核方案,一并開展核查。

第三,立案。立案,我們要知道,紀檢監察機關它是合署辦公,那么立案的類型包括黨紀立案、政務立案。實踐中有時候可以是黨紀政務同時立案,也可以是先黨紀立案、后政務立案,黨紀和政務立案它的相關的文書不一樣。立案還有特殊的立案制度。特殊立案制度比如說我們一般講立案是對人立案,但實踐中我們也可以以事立案。比如發生了一個重大的安全事故,這里邊涉及到公職人員可能實施的違紀違法犯罪行為,那么究竟是誰實施了違紀違法行為,公職人員是否實施了違紀違法行為,在這個事故發生之后并不能夠馬上的清楚,這個時候我們可以以事立案。那么以事立案之后再發現有公職人員存在違紀違法犯罪行為,這個時候不需要再對其進行立案,直接可以根據調查結果經過審批作出處分決定,這是以事立案。

那么特殊立案還有一種情形是說,對于公安等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對行政處罰決定涉及的事實進行調查核實,也就是說這個時候還需要再次立案,對行政處罰決定涉及的相關事實予以調查核實,最終作出黨紀政務處分。

特殊立案的第三種就是對于檢察院、法院移送的不起訴決定判決書,那么紀檢監察機關可以不用再調查核實,直接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決定。

調查,調查里面就講一個內容,就是完善了調查期限制度。《條例》第一百八十五條對調查期限做了詳細的規定。第一個方面,對被調查人沒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監察機關應當在立案后一年以內作出處理決定,也就是說對于沒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必須在一年以內結案。

另一方面對被調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應當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內作出處理決定。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對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那么他的調查期限一般是在留置措施解除以后一年以內作出處理決定。如果留置期限是六個月,一般要在一年半以內作出處理決定,也就是留置實施之后一年半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對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如果案件重大復雜,經過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最長的辦案期限可以是兩年。

第三個方面的內容就是被調查人在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以后逃匿的,調查期限自被告人到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五個程序審理。審理就講一個內容,就是關于審理談話。審理談話制度設置的目的,其實就是體現了對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合法權益的保障,有助于發現真相,有助于監督制約調查部門,有助于避免錯案。審理談話可以發現相關的問題,比如說是否存在非法證據;也可以發現相關的證據,比如通過與被調查人涉案人員談話,對方提出了新的證據;也可能會糾正調查部門在調查中存在的錯誤。

因此審理談話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審理部門對調查部門一個有效的監督制約措施,也是保障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合法權益的一個制度、舉措。

那么什么時候應當審理談話?《條例》做了明確規定。第一,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擬移送起訴的,這種時候必須審理談話;第二,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第三,被調查人對涉嫌違法犯罪事實材料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第四,被調查人要求向案件審理人員當面陳述的;第五,其他有必要與被調查人進行談話的情形。

第六,處置。處置里邊重點講撤銷案件程序。那么《條例》第二百零六條規定了撤銷案件的程序。一是對《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撤案標準進行了完善,即規定沒有證據證明或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的時候,這個時候可以依法撤銷案件。這一規定體現了實事求是原則,也是一個監察機關在監察工作中法治反腐,推進監察工作法治化建設的一個重要體現。我們既有立案程序,也有撤銷案件程序,有入罪的,可能也有出罪的可能,這就是實事求是,這就是證據裁判原則在監察工作中的體現,這就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大保障。這是第一方面的內容。

第二方面建立了撤銷案件的報備制度。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撤銷案件,應當在七個工作日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報送備案報告。報送備案報告不是審批,它是一個備案,是一個告知,其實也是上級監察機關對下級監察機關在撤銷案件方面的一個監督。

第三是明確指定管轄或者交辦案件的撤案程序、文書規范和工作要求。

撤銷案件程序里邊第四個內容就是規定了撤銷案以后重新立案制度。他的條件是撤銷案件以后又發現重要事實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認為被調查人有違法犯罪事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調查。這句話的意思如何理解?比如說一個被調查人他是因為涉嫌受賄罪被立案,最后因為沒有證據撤案了,那么撤案以后發現有新的證據證明他涉嫌受賄罪,那么這個時候可以再次立案,或者有證據證明他涉嫌貪污罪,這時候同樣可以對他再次立案,這個同樣也是實事求是原則的體現。

處置里邊第二個內容就是關于涉案單位和人員的處置。《條例》貫徹“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要求,積極回應實踐需求,對有行賄行為的涉案單位和人員處置作出針對性的規定。

一個是完善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依法移送行政執法部門等處理方式,提高打擊行賄的精準性、有效性。這一條規定其實明確了監察機關對于行賄人可以不予移送審查起訴的權限。當然對于行賄人不予移送,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和程序。比如說犯罪情節輕微、行賄又有重大的立功、配合調查、有法定的從寬處罰情形等等,這些是監察機關對其不予移送的條件,同時不予移送需要履行相應的程序。

那么對行賄人不予移送并不代表對他不予以處罰,這個《條例》做了相應的規定,就是綜合了其他的處罰措施,包括行政方面的一些措施,包括聯合懲戒方面的措施。所以《條例》規定對于有行賄行為的涉案單位和人員,按規定記入相關信息記錄并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比如可以建立行賄人黑名單,這些都是在刑事處罰之外的其他的懲戒措施,那么由此就形成了對行賄人體系化、綜合性的懲戒體系,這樣。有利于織密法律的籠子,有利于實現對受賄行賄一起查的要求。

關于涉案單位和人員處置第三個內容就是明確對于非法取得的財物及孳息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依法依規予以糾正處理。對于行賄人,我們可以對他的行賄所得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這樣就能夠讓行賄人不能從不法行為中獲利,這樣其實有利于加大對行賄人的這種懲罰的力度,加大行賄的成本,減少或者說鏟除行賄的收益。

第三個內容就是關于涉案財物追繳的處置。一是監察機關對涉案財物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安、自然資源等部門以及銀行等機構、單位予以協助,為監察機關有效開展追繳提供了制度支撐。這個其實體現了監察權行使的時候,要具有足夠的權威性,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個內容就是明確了追繳涉案財物以追繳原物為原則,“等值(價值)追繳”為例外。這句話怎么理解?比如說一個受賄人他受賄了300萬,那么最后這300萬都被他揮霍了,那么能不能說他的財物揮霍了,就不能對他進行財產的追繳。那么《條例》規定,這個時候可以對他擁有的合法財產進行等值的追繳,也就是說可以從他合法財產中追繳等值的300萬元來折抵他揮霍的300萬元的違法所得。這樣體現了追繳涉案財物的嚴肅性,加大了對違法行為這個懲戒力度,降低或者說鏟除了違法收益,加大了違法的成本,有利于實現不敢腐的制度威懾。

好,這是關于第二塊內容,剛剛我們做了介紹。

那么最后一塊內容就是如何認真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天下之事最難的是法的執行,而不是立法,也就是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那么《條例》我們講它的內容非常豐富,我們學習《條例》是第一步,關鍵是如何貫徹落實《條例》。

那么貫徹落實《條例》第一就是要切實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學習和宣傳這是抓好《條例》的基礎,是第一步。

同時第二步就是要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這個主要是針對紀檢監察機關及人員的,要嚴格按照《條例》履行職責,行使權力,不折不扣的執行,不能搞變通,打折。

第三是要從嚴從實加強監督和約束,就是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要嚴格加強監督和約束。要嚴格按照《條例》及相關規定,對其違紀違法行為予以追究相應的紀律、法律,甚至包括刑事責任,這樣就能體現監督制度的權威性。

第四就是要扎實推進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這一塊更多的是針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就是要根據《條例》有關規定,對已有的與《條例》規定不符的、沖突的法律法規條款進行“立改廢”工作,確保法規體系的協同性、體系性。

好。今天就是我對這門課的講授,謝謝大家。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八

土地是民生所系,萬物之源。土地的開發、保護都是為了更好的利用,土地利用是人類占有土地的最終目的。所以國土資源不僅使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更是維護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重要調控手段,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重要的保障條件。我國是一個土地大國,幅員廣大、地域遼闊,但我國并非是一個土地強國,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從目前的數據看,我國的人均耕地面積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為實現土地資源的供給和利用的可持續性是可持續,我們必須堅持科學的發展觀,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認真學習作為我國土地政策集中體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了解我國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護的具體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第一章總則明確規定了我國的基本土地制度和政策。《土地管理法》的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指出我國的基本土地政策,即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土地管理法》的第三條進一步強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為了貫徹這一政策,《土地管理法》詳細規定了土地管理和保護的具體制度、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違反土地管理和保護制度以及政府部門未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法律責任,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體系。為了加強對土地的管理,實現科學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三章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同時還規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分級審批制度、國家土地調查制度和國家土地統計制度來實現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的掌握和控制,以切實的加強對土地保護,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為了實現對耕地的保護,《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規定了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土地管理法》規范了土地的管理活動,能夠推進建立并強化土地管理的法律秩序,促使人們在保護、利用、管理土地過程中遵循自然規律與經濟關系。

曾于1988年、1998年和2004年進行過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允許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第二次修改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次修改劃分了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區別。我們可以看到《土地管理法》隨著經濟社會的新發展、新要求,再進一步的完善。但還是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同時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口大量增加,經濟日益發達,城市化和工業化迅速推進,對土地需求的猛增,使得現代社會中土地的供給矛盾日益突出,出現了一些與科學利用不相符合的現象。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濫征地、程序隨意、補償太低等問題,帶來許多社會矛盾,影響到社會的穩定。這一現象的出現的根源在于《土地管理法》中并沒有明確的關于規范農村集體土地征地的法規。在《土地管理法》的第五章關于建設用地的法規中沒有確切的提出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的出讓方式。也就是說在農地非農化的純收益中,利益分配的失衡,政府一手低價從農民手中征地,另一手高價賣出,嫌取巨大的差價。在巨額土地出讓金的誘惑下,容易使地方政府形成以地生財與以地引資的發展思路。在農地的征用中,除了純公益性用途外,其他的應該由用地單位與農民協商解決。商業用地要按市場價由農民與開發商共同解決。應該縮小征地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用應該確保農民的真正權益,這就要求對征地目的的公共利益進行清晰的界定;商業性用途的土地不能再通過國家先征收然后再轉讓的方式進行。用于非公益性的其他城市化用地,在符合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應該采取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由用地者與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直接交易合作開發,政府不應當介入,也就是說在征地的過程中保證農民的真正參與權,即所有的征收、征收補償標準、征收決定,都應有公眾參與。《土地管理法》的第五章的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對于農民來說是不合理的,應按非農地市場價來補償,不能按農地價補償,解決目前補償標準過低問題。還有要必須保證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問題。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大中城市建設用地擴張速度很快,而城市經濟發展所產生的用地需求與土地資源的稀缺性一直是城市用地擴張過程中存在的一對矛盾。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制度政策因素以及人為干預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城市用地的擴張。《土地管理法》應該通過立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將城市邊緣的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納入城市統一土地市場,規范農村集體土地市場,《土地管理法》應該通過立法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法律和城鄉統籌規劃的條件下,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和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權、同價”。從真正意義上規范城市邊緣的土地不不合理交易行為,解決其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問題。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城市用地擴張的無序化,從而引導城市用地合理擴張,維護農民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中對于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的法規規范不具體,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或者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會以犧牲土地質量高的農用地進行建設。所以應該對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的選址范圍,面積,數量等根據各地的土地利用狀況及土地的質量差異明確作出法律上的明文規定,并嚴格執行,真正保護耕地。《土地管理法》還應該繼續完善監督檢查的管控機制,細化法律責任。在土地的利用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九

司法裁決的權威性、中立性和專業性,決定了法院是審查、判斷、選擇和解決法律規范沖突的理想機構。怎樣寫公司管理條例?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公司管理條例5篇,僅供參考,希望大家喜歡!

一、計劃管理:

1、年度計劃的編報和審批。編報年度計劃的依據是經批準的項目計劃書或實施方案。總項目的年度計劃,由研發部于上年度的12月份編制,報告董事會審查后下達。需跨年度的項目,與申報新立項目一起報送。

2、年度計劃的實施和檢查。研發部和各相關部門,按批準的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并經常進行監督、管理,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每半年由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提交上來的年度《產品研發項目建議表》進行評審,對評審通過的項目上報總經理批準。

3、年度計劃的調整,應報原批準部門審批。

二、經費管理:

1、按項目按進度撥款:公司要按項目進度計劃及時將研發款項撥付到位,確保研制工作的資金流保持通暢。

2、對每個產品項目實行產品研發經費承包制,經費項目包括:調研費、差旅費、對外技術合作費、外委試驗費、產品鑒定費、專利申請費、加班費和公司規定的完成項目獎勵等。產品試驗經費由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審查,報總經理批準。

3、產品研發經費按單項預算撥給,單列帳戶,實行專款專用,由研發部門掌握,財務部門監督,不準挪作它用。

4、為鼓勵和激發產品研發人員的研發熱情,項目完成后,公司規定的項目獎勵必須全額發放到項目小組,每個成員的得獎比例由產品研發部門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確定,發放方式按集團公司規定執行。

5、產品研發成果按銷售量提成的獎勵和其它獎勵按產品研發部門同公司簽定的承包協議執行。

三、物資管理:

對于每一項目所需要的物資,要列入企業物資供應計劃,并保證科技研發項目所需物資的充足。用于項目研發的物資,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成立小組:

每一個立項的項目都要成立項目小組,并設定一名組長,由主要領導擔任,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申請,與研究技術文件一并上報,并由研發部組織人員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同意項目結題。

一、自行車庫管理制度。

1、商場自行車庫只存放本商場員工上下班用自行車,超過一周不取的車輛,行政部自行處理,長時間出差時,要向管理人員打招呼。

2、憑有標志車筐存放車輛。

3、要按規定位置放置車輛。

4、愛護車室內公用設備,損壞賠償。

5、保持車室內衛生,不扔廢棄物。

6、要文明存車,服從管理員管理,按順序存放,不得損壞他人車輛。

二、廢舊包裝物品回收管理制度。

1、凡屬廢舊包裝物品,均由商場行政部統一回收,各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2、商場各部門在拆箱或開包時,要盡量保持包裝物完好,要指定專人負責。廢舊包裝物品應及時送到行政部指定存放地點。

3、行政部設專人管理,回收的包裝物要按類型、規格碼放整齊,必要時要進行加工處理,及時聯系回收單位,做好防火,防雨工作。

4、對外處理廢舊包裝物品要堅持盡可能多收益的原則。收入根據商場有關規定除上交財審部外,某余部分獎勵上交單位和行政部。

5、回收工作做得好的單位,由行政部報請商場可對其進行表揚或獎勵。

6、回收工作中行政部與各部門之間要做好登記工作。

三、行業管理制度。

為保證商場各項業務活動順利進行,商場在購、銷等工作中應加強法制觀念,加強行業管理。

1、商場在經營過程中,應注意各項手續齊備,特別是對方應提供的準運證、調運證、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代理批文、商標注冊等各種證件,應在內容—亡、時間上與實際相符并要有專人負責存檔、保管。商場經理要切實負起責任,避免造成損失。一旦出現問題要及時向場經營部匯報。對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要追究其工管經理及當事者的責任。

2、商場在經營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政策法規。

3、為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切實樹立國有商業的良好信譽,各柜臺對所售出商品的質量要實行“先行負責制”,避免出現因質量問題,從而發生糾紛。

4、如商場經營的商品涉及到專項管理的,要先向商場經營部申報,待手續完備后,方能經營,若違反制度,一經發現,追究其主管經理責任。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由商場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懸掛在總經理辦公室墻上;專項商品經營許可證、廣告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的正本、主件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存檔。

6、由市場經營部歸檔、保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專營證副本、許可證副本。

7、各柜組、各部室因公事需要借用執照副本時,要向市場經營部出具蓋有本部門公章的借條,借條內容包括:事由、前往單位借用人簽字,用后要及時送還。

第一節餐廳日常工作制度。

一、遵守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

二、按規定著裝,保持良好形象。

三、工作中不準嬉笑打鬧,不準聊天、干私活、吃零食、看電視、打手機。

四、不準與顧客發生糾紛。

五、工作中做到“三輕”(動作輕、說話輕、走路輕)、“四勤”(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六、工作中按規定用餐,不準吃、拿出售的成品。

七、休事假或公休要提前請假,按服務區《考勤和請銷假制度》執行。

八、愛護設施、設備,人為損壞,照價賠償。

九、落實例會制度,對工作進行講評。

第二節餐具衛生管理制度。

一、餐具經消毒后必須存放在保潔柜內。

二、員工不準私自使用餐廳各種餐具。

三、保潔柜內不得存放個人餐具和物品。

四、餐具要干凈、衛生,無手印、水跡、菜漬、灰塵。

五、經常檢查餐具的完好狀況,對殘損餐具要及時更換。

第三節餐廳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一、服務人員必須有本人健康證明,持證上崗。

二、按規定著裝,工作服必須干凈,無污漬。

三、工作時不許戴首飾和各種飾品。

四、工作前按要求洗手,始終保持手部清潔。

五、不準在食品區或客人面前打噴嚏、摳鼻子等。

六、上班前不準吃異味食品,不準喝含酒精飲料。

第四節餐廳設施設備保養制度。

一、餐廳的設施、設備按規定要求定期進行保養。

二、保溫臺每班要及時加水,避免干燒情況發生。

三、定時清洗空調慮網。

四、調整保溫臺溫度要輕扭開關,避免用力太猛,造成損壞。

五、保溫臺換水要先關電源,后放水,再清除污垢。

六、對設施、設備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餐廳主管。

第五節后廚日常工作制度。

一、檢查工具、用具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

二、按崗位要求規范操作,保證質量。

三、愛護公物,不吃、拿后廚食物及原料。

四、值班期間保管好后廚物品,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后廚。

五、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制度,確保后廚的設施、設備食品原料的安全。

六、遵守工作紀律,有事提前一天請假。

七、落實例會制度,對工作進行講評。

(1)在酒吧范圍內招呼客人。

(2)根據客人的要求寫酒水供應單,到吧臺取酒水,并負責取單據給客人結帳。

(3)按客人的要求供應酒水,提供令客人滿意而又恰當的`服務。

(4)保持酒吧的整齊、清潔,包括開始營業前及客人離去后擺好臺椅等。

(5)做好營業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如:備咖啡杯、碟、茶壺和杯等。

(6)協助放好陳列的酒水。

(7)補足酒杯,空閑時擦亮酒杯。

(8)用干凈的煙灰缸換下用過的煙灰缸。

(9)清理垃圾及客人用過的杯、碟并送到后臺。

(10)熟悉備類酒水、各種杯子類型及酒水的價格。

(11)熟悉服務程序和要求。

(12)清理酒吧內的設施,如:臺、椅、咖啡機、酒吧工具等。

(13)營業繁忙時,協助調酒師制作各種飲品或雞尾酒。

(14)幫助調酒師補充酒水或搬運物品。

1、按時上班,認真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2、編排員工工作時間表,合理安排員工休假,做好員工每日考勤;。

3、檢查各酒吧每日工作情況,控制出品成本,防止浪費、減少損耗嚴防失竊。

4、制定培訓計劃,安排員工培訓課程,并督促員工努力學習工作,提高員工業務素質。

5、制定酒吧各類酒水之銷售品種和銷售價格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庫存、銷售)制定進貨計劃交至采購部按計劃采購。

6、制定酒吧各項工作制度及工作服務流程,操作規范、出品份量、出品速度、出品裝飾等標準。

7、做好每日《營業日報表》并按時上交財務部。

8、做好每日的盤點工作及存取酒工作。

9、監督員工的工作紀律和儀容儀表,禮貌禮節情況。

10、處理客人投訴或其他部門的.投訴,調解員工的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十

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受到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我國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也日益完善。下文是商標法實施條例解讀,歡迎閱讀!

一是規定了聲音商標的申請條件。修改后的《商標法》擴大了保護的客體,刪除了對可注冊標記的“可視性”要求,明確將聲音商標納入了可以申請注冊的標記范疇。為配合這一規定,新修改的《條例》明確規定了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條件。這些形式要件主要包括:

(1)應當在。

申請書。

中予以聲明;。

(2)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5)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二是明確了數據電文的含義及如何確定數據電文方式文件到達主管機關及送達當事人的日期。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新修改的《條例》明確將數據電文方式界定為互聯網方式。

關于如何確定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將文件送達當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對當事人影響很大。新修改的《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

三是明確申請分割的操作程序。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制度。為使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礙的情況下,使未遇到障礙的部分不受到影響,繼續下一步的注冊程序,盡快確立商標專用權,《條例》特別規定了相應的申請分割制度。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四是明確了通過快遞企業遞交文件的日期計算方法。目前,快遞行業蓬勃發展,而申請人通過快遞企業辦理商標業務的情況日益普遍。原來的《商標法》和《條例》對如何確定通過快遞企業提交的辦理商標注冊有關文件的日期,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看法。為維護當事人權利,使其對文件的到達日期有明確合理的預期,修改后的《條例》規定,除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

五是完善商標異議的具體程序。修改后的《商標法》完善了商標注冊異議制度。為落實這一規定,修改后的《條例》增加了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條件,規定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明確異議程序法定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處理原則為: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六是明確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具體要求。原《條例》規定,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

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一是要求將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二是要求備案申請應在3個月內提交。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不愿將自己的商業合同交主管機關備案,認為涉及商業秘密。3個月的時限要求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相對較短,不便于其行使權利。此次條例修改,將“許可合同備案”改為“許可備案”,還將3個月時限取消,改為“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此外,還進一步明確了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對其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第四條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五條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代理。

委托書。

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轉讓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轉讓受讓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中國境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向中國境內接收人送達。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六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七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八條以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方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按照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規定通過互聯網提交。

第九條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郵寄文件,應當使用給據郵件。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以書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存檔案記錄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十條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應當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文件送達商標代理機構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日期的除外。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下列期間不計入商標審查、審理期限:

(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文件公告送達的期間;。

(二)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或者補正文件的期間以及因當事人更換需要重新答辯的期間;。

(三)同日申請提交使用證據及協商、抽簽需要的期間;。

(四)需要等待優先權確定的期間;。

(五)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

第十二條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有效期從法定日開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應日的前一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1份;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一致。

前款關于申請人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的規定適用于向商標局提出的辦理變更、轉讓、續展、異議、撤銷等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五條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的類別號、名稱填寫;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六條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有商標事宜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應當送達代表人。

第十七條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

商標注冊申請手續齊備、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條第二款關于受理條件的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九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第三章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

通知書。

》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

商標局收到分割申請后,應當將原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生成新的申請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局認為對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并標明正、副本:

(一)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四)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第二十七條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條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稱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

被異議商標在商標局作出準予注冊決定或者不予注冊決定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該注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在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條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注冊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更正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更正申請書。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核準后更正相關內容;不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已經刊發初步審定公告或者注冊公告的商標經更正的,刊發更正公告。

第四章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三十條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商標局核準的,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移轉申請經核準的,予以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三十三條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的,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商標國際注冊。

第三十四條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包括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第三十五條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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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十一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明確了立法目的和依據。

一、招投標事業在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急需解決的突出問題。

1月1日《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招投標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一是招投標制度不斷完善。各部門、各地方出臺了大量招投標配套規則,增強了招投標制度的系統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行政監管體制逐步健全。國務院確立了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協調、各部門分工負責的招投標行政監管體制。為了解決分散監管可能帶來的多頭管理、同體監督、推諉扯皮等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門之間的聯席機制,增強了在政策制度、監督執法等方面的協調性,一些地方還探索建立統一的招投標行政監督管理機構。三是市場規模日益擴大。招投標作為富有競爭性的一種交易方式,除廣泛應用于工程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外,還擴大到項目選址、融資、咨詢、代建,以及教材、藥品采購等領域。通過招投標達成的交易金額巨大。以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為例,全國共開展招標項目18264個,委托招標金額424.7億美元,累計中標金額346.6億美元。四是行業成長迅速。全國招標代理機構達數千家,招標采購專業人員上百萬,招投標成為發展最為迅速的行業之一。五是采購效率提高。以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為例,“十一五”期間,機電產品委托招標金額1474.58億美元,中標金額1256.24億美元,節約資金218.34億美元,節資率14.8%。此外,招投標制度在促進競爭,預防腐敗等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盡管如此,招投標領域還存在著圍標串標、弄虛作假、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評標行為不公正、非法干預招投標活動等突出問題,社會各界對此反應強烈。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將從根本上破壞招投標制度的競爭擇優功能。

二、《條例》為推動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作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

當前招投標領域存在的問題,固然與市場經濟不夠成熟、體制改革不到位有關,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招投標制度還不能完全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低層次分散的招投標立法與推動形成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不適應。《招標投標法》頒布后,各部門、各地區制定了大量的配套規定。由于缺乏必要的銜接機制,這些規定在增強制度可操作性的同時,客觀上也導致了規則不統一的問題,為行業保護、地區封鎖提供了方便,阻礙了招投標統一大市場的形成,影響了資源配置效率。二是規則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與快速發展的招投標實踐不適應。隨著招投標實踐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層出不窮,特別是受立法效力層次的限制,配套規則在打擊圍串標、虛假招標等行為方面力度不夠,包括缺乏明確具體的認定標準,以及必要的法律責任制約。三是行政監督管理體制與及時有效查處招投標違法行為的客觀要求不適應。一方面,招投標違法手段不斷翻新,違法行為越來越隱蔽,給調查和處理招投標違法行為造成了極大困難。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手段,行政監督部門在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方面顯得力不從心。

為了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招投標市場健康規范發展,《條例》主要從五個方面做了相應規定。一是細化標準。《條例》細化了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列舉了近80種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為有效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提供了明確依據。二是嚴格程序。規定了資格預審程序、兩階段招標程序、評標程序,以及投訴處理程序,有利于從源頭上防止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提高評標行為的客觀公正性,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三是加強監督。加強當事人相互之間的監督,規定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以及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加強社會監督,規定了中標候選人公示制度、招投標違法行為公告制度,以及行業自律制度。加強行政監督,規定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時,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招投標活動。四是強化責任。《條例》新增設的法律責任16條,對上位法只有規范性要求而無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以及實踐中新出現的違法行為,補充規定了法律責任,有利于解決責任約束不到位問題。五是制度創新。適應招投標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的需要,《條例》進行了制度創新,包括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招投標行政監督職責分工作出不同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投標交易場所,國家鼓勵推行電子招投標,實行招標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標準招標文件制度,以及綜合評標專家庫制度和信用制度。

《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因此,《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始終嚴格遵守上位法特別是《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例如,在資格審查方面,有些地方采取搖珠、抽簽等方式進行資格預審。這種做法雖然有助于防止串通投標,但會影響甚至損害招投標競爭機制,與《招標投標法》的立法宗旨不符,《條例》沒有將這一資格審查方式固定下來。針對國有投資項目招標人不規范行為較多的現象,有的建議對國有投資項目實行強制代理,一概交由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考慮到這一建議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第12條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規定,《條例》沒有采納。

在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的同時,《條例》也注意與《政府采購法》、《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做好銜接。例如,《條例》第61條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的時限規定,與《政府采購法》第56條相關規定保持了一致。《條例》第35條關于投標人撤回、撤銷投標文件的規定,與《合同法》對撤回、撤銷要約的規定也是一致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十二

政府采購法里面有哪些重要的條款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重要條款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今年培訓的重點,雖然條款內容不多,但對《政府采購法》進行了有力的擴充,細化了相關規定,將許多原則性和制度性化為可操作性。可以說,制定出臺《條例》是為了更好地實施《政府采購法》。然而,《條例》從頒布到實施,只有短短的幾天,應該說時間非常倉促。從《條例》實施一個多月的情況來看,無論監管部門還是執行機構都面臨著一些問題。在全國政府采購法規與實務研修班(第二十三期)上,《條例》的四大起草者之一--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王周歡闡明了《條例》在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并結合實踐中遇到的問題詳解重要條款。

為了使學員快速學習和掌握《條例》,提高執業水平,王周歡將一天的《條例》課程劃分為三大部分:《條例》立法背景與立法依據、《條例》在政府采購制度上的完善與創新以及《條例》有關條文的理解和適用。

"《條例》依據《政府采購法》而制定,《條例》的頒布使整個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得以完善。"王周歡說,《條例》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由于《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內容從一個法律體系來看有很強的原則性,它需要確立相關的制度,這些制度有待于通過行政法規將其細化。

《政府采購法》自2019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的問題引起社會關注和對政府采購制度的質疑,有必要制定出臺配套行政法規,細化法律規定,充實完善政府采購制度。所以《條例》出臺,一方面是為了細化《政府采購法》,另一方面也是將實踐過程中的創新提升到法律層面。

同時,我國正在進行的加入gpa的談判工作,也需要從制度層面予以應對,完善國內的法律制度也是完善gpa談判的主要內容。

另外,《條例》的有關規定與《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合同。

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做了很好的銜接。

王周歡將《條例》在政府采購制度上的完善和創新主要歸納為六個方面:《條例》強化了政府采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保證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推進和規范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發揮政府采購的調控作用;從制度規則設計上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以及強化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在強化政府采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方面,王周歡指出,采購人應當科學厲行節約,合理確定采購需求(第十一條);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第十五條);采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第五十九條);除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外,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第二十四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第四十五條)。

在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方面,王周歡強調五項內容必須公開。一是項目信息須公開。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信息應當在指定媒體上發布(第八條)。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公開(第三十條)。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還應當將唯一供應商名稱在指定媒體上公示(第三十八條)。二是采購文件須公開。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的同時,將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

通知書。

等采購文件同時公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三是中標、成交結果須公開。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四是采購合同須公開。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第五十條)。五是投訴處理結果須公開。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在推進和規范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方面,《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明確了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適用問題(第二條第四款)。為了保證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符合公眾需求,《條例》規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告(第十五條第二款)。

在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方面,王周歡列舉五項條款。一是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第六條)。二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編制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政策的要求(第十五條)。三是采購人為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經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第二十三條)。四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六十八條)。

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方面,王周歡說,《條例》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的抽取、評審、處罰、退出等環節作了全面規定。一是為保證評審專家"隨機"產生,防止評審專家終身固定,明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第六十三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第三十九條)。二是明確評審專家的評審要求和責任。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第四十條)。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第四十一條。三是強化對評審專家的失信懲戒。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第六十三條)。四是針對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別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既使其從業受到限制,又使其經濟上付出代價(第七十五條)。

在強化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方面,王周歡認為,《條例》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主體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使責任追究有法可依。《條例》增列的違法情形有34種,其中采購人8種(第六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10種(第六十八條),集中采購機構3種(第六十九條),采購人員1種(第七十條),供應商8種(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評審專家4種(第七十五條)。同時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二條對財政性資金進行了界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在政府采購法的釋義中,王周歡介紹,將財政性資金解釋為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財政預算資金是指年初預算安排的資金和預算執行中財政追加的資金;預算外資金是指政府批準的各類收費或基金等,非財政性資金主要是指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自有收入,包括經營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等。

《條例》將財政性資金明確為"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通過"預算管理"來界定財政性資金。政府采購預算是部門預算中的組成部分,因此,政府采購的管理范疇應當與預算的管理范疇相一致、相銜接。預算管理的具體范圍則由《預算法》和《預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定。

《預算法》第五條規定,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在政府采購管理中,對使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無論其資金來源,包括部分事業收入、經營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都應當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疇。

王周歡強調,在預算單位所有收支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情況下,《條例》對"財政性資金"的解釋與政府采購法立法時的解釋相比,實際上淡化了對資金來源的要求,即,只要是預算單位進行的采購活動,都應依法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如此即便于操作和管理,也有利于進一步擴大政府采購適用范圍和規模。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市場發育程度高,政府職能和事權清晰,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界定嚴格,財政資金供給范圍與政府職能和事權對應緊密,只對采購主體作出規定也就相當于對資金作了規定,不需要再強調資金來源。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最終為預算支出,實質上相當于使用財政性資金,也應當納入政府采購適用范圍。因此,《條例》規定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為財政性資金,在采購時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條例》的規定進行采購。

《條例》第二條第四款對服務作了明確的界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條例》按照服務的直接對象的不同,將服務分為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進一步明確了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屬于政府采購范圍,并在制定采購需求、履約驗收等方面對采購公共服務作出了專門規定。

《財政部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9〕37號)按照受益對象將服務項目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第二類為政府部門為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第三類為增加國民福利、受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包括:以物為對象的公共服務和以人為對象的公共服務。

王周歡認為,第一、二類服務項目是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第三類服務項目屬于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條例》第三條對集中采購目錄作了明確界定。

王周歡說道,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集中采購目錄相應按照組織主體將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范圍和部門集中采購的范圍分開編列,分為集中采購機構項目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目錄。

中央本級目前有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中央單位有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水利部、人口計生委、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地震局、氣象局、海洋局、測繪地信局、高法院等16個部門。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即《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條例》細化了政府采購法對"通用項目"的規定,明確為"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主要是跨部門的通用商品及日常服務項目等,不具備批量的特殊項目則不宜列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

實踐中,有些地方將非通用的項目也列入了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又大量采取協議供貨的方式采購非通用項目,導致集中采購受到"質次價高"、"效率低"的詬病,失去了集中采購的優勢和特點。

王周歡補充道,《條例》實施后,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條例》的要求,合理科學確定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充分發揮集中采購優勢和作用。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即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條例》細化為"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

此類采購項目由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通用性低于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但在本部門、本系統內又有一定的通用性,可以統一采購,形成規模效益、降低成本、統一配置標準。

《條例》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行為。

王周歡指出了政府采購范圍包含的兩個層次,即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都屬于集中采購;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上的項目,則屬于分散采購。

分散采購也是政府采購,也需要遵循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2019年全國采購規模中,集中采購規模占65.6%,部門集中采購占20.4%,分散采購占14%。

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相關部門設立有專門的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應當由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未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應當由部門組織集中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

《條例》第七條規定了工程采購項目的法律適用和工程的定義。

采用非招標方式的,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應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本《條例》定義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保持一致。

王周歡解釋說,本條在政府采購法的基礎上縮小了"工程"的范圍,規定只有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才屬于工程,建筑物和構筑物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等不再認定為工程。

據此,政府采購建筑物和構筑物裝修、拆除、修繕不再屬于"政府采購工程",即使采用招標方式,也可以不適用招標投標法;只有采用招標方式采購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才屬于"政府采購工程",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本條規定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三款保持一致。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關于政府采購的定義,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屬于政府采購,因此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法》第九條的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王周歡強調,雖然《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但該規定只是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在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法律上所做的銜接性規定,與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屬于政府采購并不矛盾。

《條例》第八條規定了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十三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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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十四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本網!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三條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三十條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三十一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后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十五

(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根據20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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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十六

每一個公民都要盡到納稅的職責,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已于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在我國改革開放進入新的歷史時期頒布實施的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稅收法律法規。新法統一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統一了稅率,統一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以及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法,統一了稅收優惠,并強化了反避稅的措施。條例在這些方面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和具體規定。

就新法中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條例作了具體界定和明確。

1、關于“企業”。條例中的“企業”具有廣義的外延。例如,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所以,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質上是一部法人所得稅法律法規。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中,排除了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此類企業一般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現行稅法只對投資人、合伙人征收所得稅,對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本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消除重復征收。而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照外國法律法規成立、取得來自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仍視為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納稅義務人。

2、關于“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劃分。這一對概念是國際稅收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新法將劃分兩者的標準由原稅法中的單一“注冊地”標準轉為“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并重。何為“實際管理機構”?條例第四條明確: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注冊于哪一國家或境外地區,只要其在中國境內存在對該企業境內外經營活動進行實質性的(非形式上的)、全面的(非局部的)控制和管理的機構,都界定為我國的居民企業,要求其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從而防范企業通過選擇注冊地而規避納稅義務。不過,對實際管理機構的認定需要基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它對稅收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納稅人也要審慎地自我衡量。

3、關于所得“來源地”與“支付地”的關系。非居民企業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還應就其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所得“來源地”與“支付地”有時是一致的,有時并不一致,在實務中必須理清兩者的關系。條例中對“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作了原則規定,如“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假定一居民企業向在中國境內無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支付一筆設計費,非居民企業的設計勞務均發生在境內,則設計費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負有納稅義務,此時來源地與支付地一致。而如果有證據表明該設計勞務發生在境外,則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中國稅務機關對之不行使稅收管轄權,此時來源地與支付地不一致。

4、關于匯總納稅問題。新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進一步明確:“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原稅收法規中將“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判定一個經濟組織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主要條件,導致出現了將諸多企業分支機構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問題。新法對此進行了重大改革,貫穿法人納稅原理,體現量能負擔原則。條例中明確由法人企業匯總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分支機構因不屬于法定的納稅義務人,故不再獨立調整、計算、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并獨立計算納稅。不過,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故法人企業在統一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后,如何在總分機構經營所在地進行財政利益分配,企業如何申報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如何對異地分支機構進行監管,相關法律責任如何界定等等,這些問題還有待部門規章加以細化和明確。

新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辦法,改革了原法中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方面諸多不合理的限制,優化了稅收法律環境,體現了對納稅人凈所得征稅的所得稅制原理。在此方面條例中值得關注的主要內容有:

在條例第二章第一節的一般規定中開宗明義,強調權責發生制的基本原則,同時闡明:“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稅法并未排除收付實現制。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中,我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房款即核定應稅所得,預征稅款。條例為此類計稅辦法留下了相應空間。

稅收實踐中關于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具體運用與會計準則中的權責發生制有所不同,它還受制于稅基確定性的原則要求。例如,按照會計準則中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作為當期費用,然而,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果企業未取得與費用有關的合法、有效憑證,則通常不能扣除相應費用。而在收入確認方面,稅法中的權責發生制同樣有其獨特之處。

1、新法中將收入分為應稅收入、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三類,其中不征稅收入是一個新的收入范疇。新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這一規定顯然承襲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1號)中的有關規定,企業取得的各種財政性資金能否不作應稅收入,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并有國家明文列舉。在既往的部門規章中,明文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只限于較小的范圍之內,新法實施后這些項目是否延續,是否有所調整,則是需要關注的實際問題。

不過,在收入與扣除及虧損彌補的關系上,新法及條例發生了重要變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規定:“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例如,a公司2019年度應稅收入為900萬元,相應扣除額為1000萬元,同時從子公司分回利潤260萬元(即免稅收入)。如果按照國稅發[1999]34號文的規定,a公司應稅項目的虧損100萬元必須以免稅收入260萬元予以彌補,則結轉以后年度的虧損為0。而新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據此,a公司2019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總額1160-免稅收入260)-扣除額1000=-100(萬元),即存在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100萬元。

2、關于收入確認的具體規定。條例在權責發生制原則下,分別不同來源和種類的收入,逐一規定了收入確認的時間。以利息收入為例,條例規定:“按照。

合同。

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只要納稅人具有索取收入或收益的約定權利,不管相應經濟利益是否流入,稅法便認定計稅收入實現。稅法關于收入的確認和歸屬并不完全是經濟意義或會計意義上的歸屬,更主要是基于約定權利的歸屬。由此又產生另一問題,如果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發行的一次還本付息的三年期公司債券,甲公司在持有期內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確認應計利息及利息收入,而此時并非“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那么,納稅人進行當期納稅申報時是否可作納稅調減、在合同約定付息日再作納稅調增?這是實務中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

關于收入的分期確認問題,條例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條例將原稅法中持續時間超過“1年”重新表述為超過“12個月”,為什么作如此變化呢?原規定存在的問題是:“持續時間超過1年”究竟是指建造合同跨過一個納稅年度,還是指持續時間超過365天或者12個月呢?不同的理解會產生不同的計稅結果。按照新法規定,如果一項建造合同的開始至完成持續時間不超過12個月,則不強求納稅人必須按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應稅收入。反之,則必須于納稅年度內分期確認計稅收入。

3、關于視同銷售的具體規定。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顯然是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1996]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9]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處置資產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9]970號)等部門規章中關于內外資企業視同銷售內容的整理、提煉和統一。其值得注意的要點有:首先,條例中提出了對勞務的視同銷售問題。假定一家酒店購入另一電視機生產企業的彩電,未支付貨款,現以提供免費客房及餐飲服務為條件抵償貨款,則應對所提供客房及餐飲服務按公允價值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其次,財稅[1996]79號文中規定,內資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須視同銷售,而條例中不再作此要求。這與國稅函[2019]970號文中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未改變的內部處置行為無須視同銷售的規定相一致,從而解決了內資企業在此方面負稅過當及不必要的暫時性差異問題。再次,條例的此規定在具體行業、具體涉稅業務中的應用值得關注。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9]31號)規定,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為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而國稅函[2019]970號文規定,外商投資的開發企業將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不作視同銷售,那么,按照條例的新規定,今后此類業務應無須視同銷售。

實際發生原則蘊含了以下具體要求:與稅前扣除項目相關的業務事項是真實的、業已客觀發生或存在的;具備合規、適當的憑證并可驗證;款項業已支付;履行了必要的稅收管理程序、手續等。條例中闡明相關性原則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它首先要求一項扣除應與納稅人的收入在性質上、根源上存在直接關系。例如,企業經營者家庭或個人的某項消費性支出(如聘用保姆費用)或許有助于公司經營活動及其收入,但這充其量是間接相關,不可于稅前扣除。相關性原則還要求納稅人劃分與應稅收入、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相關的支出項目,劃分不同納稅年度與收入相關的支出,否則將會影響納稅人對稅收優惠待遇的享受或產生稅收風險。另外,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由于資本性支出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及于以后各期,故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條例中將合理性原則規定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此原則下,條例中對某些稅前扣除項目規定了具體比例,或提出了一般要求。

現概要分析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的主要變化及其相關問題。

1、工資及“三項經費”。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此項規定宣告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辦法成為歷史,消除了對職工薪酬既征收個人所得稅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重疊征稅現象。條例中要求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實際發生,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提取的應付職工薪酬應實際支付,在實務中,納稅年度結束前提取的應付職工薪酬最遲應在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否則應對其余額作納稅調整。對于股份支付,無論是以權益結算還是以現金結算,在等待期內,企業提取的職工薪酬費用顯然不符合實際發生的原則要求,應當構成納稅調整事項。而條例中不再規定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標準,這也客觀上為部分企業增加工資薪金支出、減少利潤分配進而降低綜合稅收成本留下一定空間。那么,條例中關于工資薪金支出“合理的”要求,是否為今后進一步制定工資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埋下伏筆,有待觀察。

2、社會保障性支出。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上述可以扣除保險的范圍和標準尚待明確。廣義的補充養老保險包括信托型年金和繳費型商業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不同的是,它屬于企業自愿的福利制度,如果未來對規定范圍和標準內的兩項補充保險個人所得稅實行暫免征稅,則將對企業有較大的吸引力。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筆者認為,企業管理人員、營銷人員在因公出差途中購買的一般航空保險應屬于此列,符合相關性及合理性原則要求。

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由于此兩項費用屬于與經營活動有關,但存在在某一年度集中發生而在以后各期受益的現象,故條例在設定標準的同時允許超比例部分遞延扣除。對于每年都有高額廣告、宣傳費用發生的企業而言,該條規定又有限制過度廣告促銷之意。值得進一步關注的是,兩項費用應為“符合條件的”,而條例中并未規定其具體條件。在國稅發[2019]84號文中曾規定了廣告費的條件,而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廣告性贊助支出、會議費乃至業務招待費等費用項目之間的界限有時并不那么清晰,在實務中應引起注意。

4、財務費用。條例結合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變化而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此前,稅法中只是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期間的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但在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條例中只是對企業直接或間接從關聯方企業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及權益性投資范圍加以明確,而未規定具體限制比例。關于此項意在防止資本弱化的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9]84號)中,曾規定作為內資企業的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這一規定往往會導致確實基于合理商業目的的關聯企業間借款利息一方因超過標準而不得稅前扣除,另一方卻全額作為利息收入征稅,從而產生重復征稅的結果。筆者認為,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今后另行規定的標準中應考慮標準的合理性問題。實務中,企業還應注意稅前扣除利息費用的憑證合規性要求。

5、資產的計稅基礎。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這是在會計計量屬性多元化以后稅法中提出的一項確定性原則要求。例如,企業對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按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時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確認,則此類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為歷史成本。又如,某上市公司收購另一非同一控制的目標企業100%的股權,目標企業按評估確認值調整了資產的賬面價值,因評估增(減)值并不計入目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故其計稅基礎應保持為原賬面價值。上述原則也將運用于企業重組中資產計稅基礎的管理。

6、長期資產的分期扣除。條例中充分考慮了我國企業資產更新速度加快、近年資產價格升幅較大等因素,放寬了諸多限制條件和標準。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將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短折舊年限改為4年,將電子設備的最短折舊年限改為3年。不僅如此,在稅收優惠政策中,對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或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條例中沒有限定企業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在使用加速折舊法時不得同時縮短折舊年限。同時,條例中取消了對固定資產預留殘值率的統一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上述規定必將促進企業加速收回投資,合理確定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減少會計與稅收之間的暫時性差異。企業也要注意在此方面新舊稅法如何銜接的具體規定,即企業在2019年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尚未折舊期滿的,在2019年度開始是否可以調整計稅折舊政策。

關于無形資產,條例中規定應按直線法攤銷且攤銷年限不得低于2019年。但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在處理兩者關系時,后者應為一項特別規定。按照特別規定高于一般規定的原則,如果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低于2019年,則可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年限攤銷;反之,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選擇。例如,某企業受讓了一項商標權,合同年限為5年,則企業可按5年攤銷。又如,企業自行研發了一項專利并資本化,法律保護年限為20年,該企業預計該項專利經濟壽命約6—8年,則該項專利在稅前分期扣除的年限最短不得低于2019年。但對于有效使用年限確定的無形資產,例如受讓的土地使用權,應按合同約定年限攤銷,而不可以選擇按不低于2019年攤銷。對于企業外購商譽,因新《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不作攤銷,只在資產負債表日作減值測試,而未經稅法核定的準備金不得于稅前扣除,故條例中規定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方準予扣除。

在長期待攤費用方面,條例中無論是在定性規定還是定量規定上都適當放松了限制。在第六十八條中,將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明確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那么,企業對折舊期屆滿或經營租入固定資產進行簡易維護、粉刷之類而發生的費用便不再強求長期攤銷。在第六十九條中,將企業必須長期待攤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明確應“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其中第一個條件為修理支出應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而國稅發[2019]84號文中規定的比例為20%,且在若干條件中只要符合條件之一即須長期待攤。不過,如果企業尚未折舊期滿的固定資產進行改建而發生的支出,應該按條例第五十八條(六)項的規定增加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此類費用一般是指開辦費等,原稅法規定要求分5年攤銷,且攤銷起點為“開始生產、經營的次月起”。

關于生物資產,應注意的是普通企業的綠化費不屬于生產性生物資產,不應資本化并加以折舊。

7、企業之間的管理費及企業內部費用結算等。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這一規定終止了原內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向集團內總公司上交管理費的政策,今后,企業之間如果確實相互提供勞務、共享資源的,應按獨立企業的交易原則結算價款。這一規定也改變了原稅法中外商投資企業總機構可向分支機構分解費用方面的規定。

8、捐贈支出。新法及條例中對公益性捐贈的定性、扣除比例、限額計算基數、公益性社會團體特征、受贈國家機關的級次等都作了統一。在實務中,應注意稅務機關要求使用捐贈專用收據的問題。

新法中突出了對特定產業和項目給予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逐步弱化地區優惠,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條例在此方面又作了諸多具體規定。納稅人在適用新稅收優惠政策時應注意如下幾點:

1、新法及條例規定的稅率優惠是針對納稅人的,能否享受這些優惠稅率,企業應進行身份認定,“對號入座”。如符合條件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稅率;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稅率;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可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10%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只要符合規定條件,“企業”便是優惠的對象,整個企業的相應所得都按優惠稅率計稅。

2、新法及條例中突出了稅基優惠的項目,并非直接針對“企業”,而是針對企業特定項目的“所得”或“收入”、“扣除”。如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符合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技術開發費等項目的加計扣除等等。企業需注意的是,這種稅基式優惠是基于對特定產業、特定經營項目、特定行為給予的鼓勵、照顧和寬免,并非一個企業的全部所得均可減稅或免稅。也正因如此,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時,應注意劃分不同項目的所得。例如,企業應區分國債利息收入與國債轉讓所得,區分股息性所得和資本利得。對于經營性項目所得,應正確而又合理地配比不同項目收入與扣除之間的關系。

3、新法及條例中大面積地廢止了原稅法中的稅額式優惠,如新辦企業定期的減免稅政策,只給新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5年的稅收優惠過渡期,從而限制了一些企業通過重復設立新辦企業等手法進行避稅的行為。新法及條例中保留的稅額式優惠集中于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可按其投資額的10%抵免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購置的設備必須在規定目錄內,但不論是進口設備還是國產設備。在新舊政策接軌期間,企業應關注投資發生額所屬年度的具體界定標志——是簽訂合同日還是開票日?抑或是到貨日或報關日?另外,“投資額”所包括的范圍有多大?享受優惠時是否須向有關部門履行某種手續?這些具體政策也需要明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十七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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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篇十八

對于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你了解嗎,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農藥管理上,新版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運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增加了: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對劇毒、高毒農藥嚴厲監管的決心。

說明書。

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2019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嬰幼兒食品安全問題成為食品安全領域的焦點。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法律特別強調: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如今網購已成為我國居民日常消費的主要方式之一。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網絡零售交易額達到1.85萬億元,其中網絡食品交易324億元,保健食品約40億元。但網購回來的食品有問題該怎么辦?新版食品安全法將網購食品納入監管范圍,并明確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

對于同樣廣受關注的轉基因食品,新版食品安全法增加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示。同時規定,未按規定進行標示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設備、原料等,最高可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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