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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一
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基本設施、功能等內容。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配租制度。進入輪候庫的申請人按照時限和對應戶型搖號配租,獲得配租的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獲得配租的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第二十一條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采取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配租房屋,搖號過程和搖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符合享受廉租住房家庭、危房家庭、城市重大項目拆遷安置戶、政府引進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英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四條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視為自動放棄配租資格,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二)已選定公共租賃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三)已簽訂租賃合同未在30日內辦理入住手續的;。
(四)其他放棄配租資格的情形。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二
為了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制定了《豐縣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根據《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24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江蘇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73號)和《徐州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徐政規〔20xx〕8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有城區常住戶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保障標準以下、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新就業人員,是指自大中專院校畢業不滿5年,在城區有穩定職業,并具有城區戶籍的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城區有穩定職業,
勞動合同。
或者聘用合同手續完備,但不具有城區戶籍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開、公平與公正。
第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部門”)負責城區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城區住房保障業務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具體工作由縣住建部門承擔。
縣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認定工作。
縣總工會負責對城區特困職工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認定工作。
縣發展改革、公安、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金融管理、稅務、審計、價格、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住房公積金、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參照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優惠政策執行,具體標準由縣價格和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優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見》(蘇價服〔20xx〕159號)及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政府應當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行計劃單列、專地專供。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采取出讓、租賃或者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供地,并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套型、建設標準和設施配套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性條件予以明確。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第十一條縣住建部門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房源籌集應當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者配建相結合的方式。根據需求可在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等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戶型設計要堅持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好、質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學利用空間,有效滿足各項基本居住功能;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70平方米。
第十三條政府應當建立長期穩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主要包括:。
(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商業銀行貸款;。
(八)社會捐贈的資金;。
(九)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第十四條政府籌措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新建、改建、收購、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五條經縣政府批準同意,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貸款籌措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可以由縣財政從今后年度歸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償還。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
(一)政府投資新建、改建、收購、租賃的住房;。
(二)開發區投資新建、改建、收購、租賃的住房;。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投資新建、改建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閑置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五)閑置的直管公有住房;。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公共租賃房屋產權登記,但不得辦理分戶《房屋所有產權證》。
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轉變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記,不得分戶轉讓。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等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興建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大中型企業、新就業人員較多的學校等事業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籌資金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或者改造現有閑置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二條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縣城區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年滿三十五周歲的單身人員可以作為獨立家庭進行申請。
第二十三條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申請書。
(三)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及共同生活的證明材料;。
(六)反映家庭財產狀況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一)與申請家庭夫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未婚子女;。
(三)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五條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面積的認定:
(一)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面積;。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積;。
(三)已轉讓或已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不滿5年)的原住房面積;。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面積。
第二十六條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面積的計算:
(一)租賃公有住房的,以租約記載的使用面積乘以1.33;。
(二)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二十七條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五)縣住建部門收到材料后,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住建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對象予以登記。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住建部門申訴。
第二十八條新就業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中專院校畢業當月起計算未滿五年;。
(二)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在城區正常繳存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區無私有房產(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九條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證明;。
(三)在城區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五)持有我縣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
第三十條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二)申請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三)戶口簿及其他居住證明;。
(五)婚姻狀況證明;。
(六)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新就業人員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二)縣住建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縣住建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縣住建部門予以登記,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非以政府名義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由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自行確定配租結果,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或配偶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四條住房保障部門以及各單位、社區居委會,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困難標準和收入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縣住建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需求及當地居住水平,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類型。
第三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必要的裝修,配置基本生活設施,以滿足租賃對象的基本生活需求。應當充分考慮租賃對象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縣級以上勞動模范、有突出貢獻和特殊技能的人員以及從事艱苦崗位作業的人員,應當優先配租。
第三十八條縣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保障。縣住建部門采取抽簽、入戶調查、產權比對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并通過媒體及下發書面通知告知登記在冊的申請人,同時將抽簽方式、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
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經縣住建部門核實后,根據情況變化,變更登記。對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三十九條開發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供給本單位的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縣住建部門調劑供給本地區其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租住。
第四十條非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人應當及時將配租結果報送縣住建部門備案。
縣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對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情況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公共租賃住房。
租賃合同。
的示范文本,由縣住建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已登記在冊且輪候到位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或者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作棄權處理,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三條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作為承租人,用人單位作為擔保人,與縣住建部門共同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戶主作為承租人,與縣住建部門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四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縣住建部門制定,租金標準控制在同地段市場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發布。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縣價格主管部門定期調整、發布。
第四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初次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初次承租期滿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后,可以續租,續租必須重新簽訂書面合同;但新就業人員續租期最多不超過5年,且續租期租金標準為市場租金。
第四十六條承租人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閑置公共租賃住房,也不得將公共租賃住房用于經營活動。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設施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未再續租的;。
(四)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七)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累計3個月以上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九)其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四十八條縣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年度復查制度。復查工作由縣住建部門實施。對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復查;對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承租人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況,由用人單位進行復查,并將復查材料上報縣住建部門。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承租人的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合理調整配租。對復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五十條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的,由縣住建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繳承租期的租金。申請人有前述行為的,自被取消資格或者責令退回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縣住建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記入企業征信系統。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以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等名義進行實物分房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承租人有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動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縣住建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縣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縣住建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三
第十五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
(二)符合廉租住房貨幣補貼保障條件的;。
(四)在紹興市區已辦理《浙江省居住證》且實際工作滿3年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
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應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作為共同申請人。
每個申請家庭原則上以戶主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二)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
(三)已領取公有住房拆遷安置補償金未退還的;。
(四)政策規定不得申請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由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證或直管公房租賃合同及其他能夠證明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
(五)新就業無房人員需提供與所在單位簽訂的用工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資料應真實合法有效。
第十八條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人申請材料后,應當對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和收入狀況證明等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不符合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初審符合的,應在其戶口所在地社區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分別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九條街道辦事處應將初審合格人員的申請材料報住房保障機構。市住房保障機構收到材料后,應對送審材料進行復核,并充分利用房產登記信息系統,對其房產情況進行核查,必要時可采用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其住房情況進行走訪核查,并提出審核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審核意見一并報送市民政部門。
第二十條市民政部門收到材料后,應當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返回市住房保障機構,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將核定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獲取租賃資格;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四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建設、規劃等部門,結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關機構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集中建設;園區、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行建設;商品房建設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回購。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長期租賃、商品房配建、舊房回購等方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是成套住房或集體宿舍性住房。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集體宿舍應當小于50平方米,并符合住房建設部相關規范標準。
(一)中央補助資金;。
(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配套資金;。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金;。
(五)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六)單位自籌資金;。
(七)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租售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
經濟開發區、各工業園區以及各單位自建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中,屬國家及省、市政府投資部分和享受各項優惠政策減免收費部分應當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享受政府補貼建設的園區和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歸園區、單位所有,產權登記時應當注記政府補貼金額。
政府已回購的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未回購的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投資人所有。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五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體系,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五城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公開公平、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財產認定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各區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審核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狀況,合理確定、適時調整保障對象家庭年收入、財產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具體標準,報市政府審定后公布。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及國有房產管理等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則,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近期建設用地和年度建設用地。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和用地審批時單獨列出,優先保障。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或在市場上長期租賃及調劑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籌集。
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規模、套型結構、竣工交付時間、收購方式和價格等事項。
(一)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地;。
(三)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性質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確定。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一般分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三種。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裝修應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導則(試行)》等規范規定。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管理以及建設、運營涉及的稅費等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章租賃條件和程序。
第十三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個家庭確定一名年滿18周歲,在本市五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家庭其他成員的收入、財產和住房建筑面積應當與申請人合并計算。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之日前連續12個月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家庭財產指的是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機動車輛、有價證券、生產經營性單位股權及其他各類非住宅等財產。
本辦法所稱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以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計建筑面積除以申請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確定。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申請人在本市五城區工作、生活;。
3.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3.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4.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城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3.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城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六條本市五城區范圍內部隊現役專業士官,在本市登記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引進且經人事部門認定的緊缺急需人才,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含碩士)或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的技術人員,以及環衛、公交等行業的住房困難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數量的公共租賃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體的準入條件、審核和分配規程另行制訂。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三)申請人與配偶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
第十八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如實填報《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
3.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材料;。
4.其他需要證明符合申請條件的材料。
(二)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
3.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材料;。
4.社會保險繳交憑證等證明材料;。
5.屬于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的須提供畢業證書;。
6.其他證明材料。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
3.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材料;。
4.公務員主管部門出具的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和轉正定級的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證照材料還須附復印件,原件受理核對后退還。
第十九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誠信。
承諾書。
以及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查詢授權書,并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職工統一進行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和初審工作。經初審合格的,在申請人居住地社區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復查。
第二十條區住房保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請有關部門和單位核查申請家庭的住房和公積金繳存信息,核查工作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連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轉請區民政部門進行家庭收入、財產認定。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請有關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財產進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區民政部門根據核查信息,對申請家庭收入、財產進行認定,提出是否符合準入條件的書面意見,并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
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區民政部門的認定結果和核查信息,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準入條件提出復查意見。符合準入條件的,確定配租標準并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對各區上報的申請家庭資格復審匯總情況進行復核,經聯席會議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在“中國·福州”門戶網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書面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接到異議后根據所反映的住房問題進行復查,并將反映的家庭財產、收入問題轉區民政局復查,核實結果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公示無異議或復查后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登記,納入輪候配租范圍,在“中國·福州”門戶網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整統一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住房籌集,以及承租人輪候、配租和使用等運營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經核準獲得承租資格的承租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轉至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進行輪候配租。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房源數量、輪候配租戶數、承租資格核準時間制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選房方案并統一組織選房,選房方案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選房方案選定承租房號后,領取《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確認書》,并在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發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內,與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簽訂《福州市五城區公共租賃住房。
租賃合同。
》。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匯總選房配租結果,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未按時前往選房或選房后未按時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承租資格,其配租資格取消,并自選房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標準按照申請家庭人口確定為:一人戶配租45平方米戶(套)型,二人戶配租55平方米戶(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戶(套)型。
第二十七條《福州市五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內,承租人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合同。
復或賠償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水平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修管理為原則,并實行動態調整,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財政、國有房產管理、房產登記等部門核定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國家、省級相關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及定價原則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在市本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三十條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聘請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服務,物業服務費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對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為規范的指導、勸告義務,并定期向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和相關管理費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服務等費用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承擔,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租賃期滿或解除租賃關系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金按重新簽約時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執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續簽一次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租賃期間因原承租人去世、離異、服刑等原因需要對承租人進行變更的,由承租家庭確定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須為申請家庭成員之一)向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
第三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六)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三)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資格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列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從資格登記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產、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要建立申報檔案。對申報情況不再符合保障標準的家庭,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和區民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程序進行審查后,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匯總上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對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匯總上報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不再符合相應保障條件或因家庭人口結構發生變化需要對保障標準作出調整的,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將核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進行認定。經聯席會議認定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保障資格,并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與其解除租賃合同;經聯席會議認定需要調整保障標準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調整。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以申報不實、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九條為申請人出具不實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出具不實證明材料的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產權的總登記,不得辦理分戶登記,也不能改變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單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
第四十三條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當按照集約用地原則,統籌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
第四十四條鼓勵民營企業、民間資本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凡列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的項目,應享受與政府投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規定標準享受中央與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補助資金,并享受國家針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明確的各項優惠政策。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
第四十五條由工業園區實施管理,向園區企業職工出租的集中建設集體宿舍、公寓等住房,以及民營企業和其他投資機構建設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政府于2019年3月19日頒發的《福州市經濟租賃房管理暫行辦法》(榕政綜〔2019〕55號)同時廢止。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六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用于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關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四十三條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規定代理公共租賃住房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每套房屋1萬元的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每套房屋3萬元的罰款,并記入信譽檔案。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七
第一條為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有效緩解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壓力,實現和諧人居的目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申請審核、輪候配租、使用退出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或投資建設、社會投資建設的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準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配租、銷售、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相關機構,具體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集中建設、回購、資產運營、租賃經營、信息建庫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稅務及金融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公示等工作。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八
第十三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在本市工作滿1年以上(以勞動合同為準)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來務工人員、政府引進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英模等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申請人只能申請1套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推舉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為申請人代表;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政府引進特殊人才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多人合租的(不得多于3人),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一)年滿18周歲;。
(二)有穩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寧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
(四)家庭在就業地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
(五)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政府引進特殊人才在寧無住房的。
(六)未租住或者購買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家庭成員房產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區或鎮、辦事處提出申請,社區或鎮、辦事處在收到申請人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進行公示。初審符合條件和公示無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區人民政府復審。
區人民政府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并進行公示。經復審符合申請條件和公示無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終審。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信息納入配租輪候庫。
第十八條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對終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核。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九
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將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戶型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單身人士參與一室一廳戶型搖號配租,2人(含2人)以上的家庭參與二室一廳戶型搖號配租,但由于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所提供的兩室一廳房源滿足不了需求時,3人(含3人)以上的家庭以兩個家庭申請二套一室一廳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參與二套一室一廳戶型搖號配租,將兩個申請家庭以及相鄰的二套一室一廳戶型房源綁定進行搖號。
第二十八條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按照申請的時間段、房源及相對應的戶型搖號配租。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當年下一輪搖號配租;兩次未搖到號的申請人,第三次根據房源直接搖號配租;若兩次未搖到號的申請人較多、房屋不夠直接配租時,根據房源按照申請人員困難程度、申請順序等方式進行搖號配租。配租結果在當地網絡媒體及公示欄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搖到房源的申請人在搖號結果公布30日內到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簽訂《楚雄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名額、指標作廢。申請人自動放棄的,自放棄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市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轄區內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轄區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等,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條件的,可以優先配租。
第三十一條政企共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優先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十
第四十三條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和數據庫,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運營等情況及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租賃、退出和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運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接到有關違法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四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收取后直接繳入國庫,全部專項用于償還貸款、日常維護和運營管理,收支使用情況接受審計部門審計。違法違規收取、貪腐、挪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處理。
產權歸其他單位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產權單位收取后先繳入國庫,再全額撥付給產權單位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日常維護和運營管理。
第四十六條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運營、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責任。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十一
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市住房保障機構責令其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補交房租,并載入誠信記錄,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在延長期屆滿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的1.5倍計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載入誠信記錄。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間及超期居住退房后3年內均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七條市住房保障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他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十二
第三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3年,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條件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負責年度審核工作,承租人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年度審核工作。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和改變用途。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分級定租的原則,根據承租人收入狀況分級核定,實行差別化租金管理。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的進行清退,暫時不能清退的按照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八條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日常服務和管理工作。掌握住戶入住情況,負責辦理入住、退出等相關手續;建立管理檔案;開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戶的意見和建議,對住戶轉租、轉借、轉讓、調換等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承擔租金收繳工作;負責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清潔、綠化及其配套設備設施的維護、修繕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九條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必須選擇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服務管理。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十三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多層次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和《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等供應的政策性租賃住房。
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多元投資、統籌發展、依法管理的原則。
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物價、民政、人社、公安、稅務、金融、監察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鄭州航空港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房管、民政等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分別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設管理。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組織市房管、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人社、民政、財政、公安等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住房建設規劃和住房保障規劃,編制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
市房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社會需求,編制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作為年度建設目標任務分解的主要依據。
(一)政府投資建設或委托建設的;。
(二)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
(三)企業和其他社會機構建設的;。
(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關規定轉換的;。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
第八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設和在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嚴格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建筑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優先保障供應。
政府投資建設或委托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第十一條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將配建面積、套型結構、裝修標準等內容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或在《土地劃撥決定書》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大中型企業、產業園區以及高校等各類企業和社會機構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專項規劃的前提下,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單位租賃住房。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為住宅用地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和單位租賃住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項目建筑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戶型比例及商業網點用房建筑面積:。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項目建設計劃文件;。
(四)銀行出具的資本金證明;。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及標準層、非標準層平面圖;。
(七)商業網點用房、物業管理用房比例。
市房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核實意見。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或委托建設及出資回購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出售。
利用出讓土地建設并享受政府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優惠政策的項目,租賃期限滿5年的,可以補繳相關減免費用后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費用計算。
商品住房以及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配套開發部分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開發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經營。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平。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保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執行;裝修標準按《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的廉租住房裝修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公有住房轉換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工作程序由市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第三章申請與準入。
第十九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二)無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
單身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時,年齡應滿28周歲。
第二十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三)月工資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一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來鄭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
(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三)月工資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
(四)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
(五)非本市的戶籍證明。
第二十二條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租賃政府產權公共租賃住房的,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
第二十三條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時,應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照《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
(三)月收入證明;。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住房情況證明;。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審核無異議的家庭,由市房管部門發放《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順序號由信息系統在區房管部門復審后自動生成。
第二十四條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申請租賃政府產權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向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參照《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和申請人員的收入證明;。
(四)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對審核無異議的人員,由申請單位根據被批準的人員名單,重新編制組合租賃方案后,報區房管部門實施輪候。
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供應對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控制在市場價租金水平的70%以內。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具有政府產權以及政府委托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收取。
商品住房和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根據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適當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過20%。
第二十八條政府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非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供應,并實行分類輪候制度。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實行專戶管理,日常管理、維修費用以及空置期間的物業費用從租金收入中列支。房屋由所在轄區的區房管部門統一負責管理。
第二十九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配租,由區房管部門依據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按照《資格證》的順序號組織申請人進行選房。住房選定后,由區房管部門與申請人簽訂《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的配租,由區房管部門對轄區內批準的申請單位按申請順序安排房源。配租對象確定后,由區房管部門與申請單位、新就業職工簽訂《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按照組合租賃方案辦理入住手續。申請單位應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匯繳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3年。合同中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電梯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三十一條3人(含)以下家庭原則上只能租賃4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取得《資格證》的申請人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租賃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材料。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及時報區房管部門進行復核登記并安排退出。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發生變動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區房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年度復查制度。復查工作由區房管部門具體實施。對中等偏下收入的承租人,主要對其申報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復查;對新就業和來鄭務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單位向區房管部門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復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復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至合同期滿;合同期滿時仍符合租賃條件并愿意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并重新與區房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復查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有關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退出確有困難的,經區房管部門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七條商品住房以及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開發企業向取得《資格證》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已經批準尚在輪候的用人單位出租,并按照有關規定簽訂租賃合同。
企業和其他社會機構建設的單位租賃住房,由房屋所有權單位負責運營。
第五章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企業和其他社會機構建設的單位租賃住房,供應對象按照本辦法規定納入統一管理的,可以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國家和省明文規定不得減、免之外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免收;市人民政府規定權限范圍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減半征收。
第四十一條政府委托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
第四十二條市、區政府建設或回購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由市、區房管部門會同建設單位編制項目投資建設計劃,由市、區財政部門予以保障,并依據項目進度審核撥付。
第四十三條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以及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單位租賃住房項目,配套建設商業網點的,商業網點用房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建筑總面積的8%,并按照商業用地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四十六條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四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水、電、氣、暖等公用事業建設和收費標準參照居住類房屋標準執行,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電、用氣、用暖標準計價。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承租人可根據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設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在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區房管部門責令其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補交房租,并記入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3年內不得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條承租人在延長期屆滿后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區房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記入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5年內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5年內不得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活動,并由市房管、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三)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和套型結構比例的。
第五十三條房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為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引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面向重點發展產業從業人員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各縣(市)、上街區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鄭州航空港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的資金籌措及使用規定,自行籌措建設資金。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十四
第二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初次租賃合同期一般為3至5年。租賃合同期內,承租家庭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而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及時向市住房保障機構報告并退出。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租金及水、電、氣、物業管理等必要的費用。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市住房保障機構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初次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續租的須重新申請,并由市民政部門和市住房保障機構分別對其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況進行重新審核。符合續租條件的,須與市住房保障機構簽訂續租合同,續租合同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三十條承租人申請,并經市住房保障機構審核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允許變更,按照《紹興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規定列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租賃期滿后經審核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退出確有困難的,經市住房保障機構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環保的原則進行簡裝修。承租家庭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再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及內部結構。
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列入拆遷范圍的,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市住房保障機構。拆遷人應當與市住房保障機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租住該公共租賃住房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另行安置。
拆遷人應當提供與原住房面積和市場價值相當的住房,用于和被拆遷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產權調換,雙方應當按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在產權調換中,需支付的差價從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收入的差價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第三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繕維護、設施設備維修更新由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所需資金從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市民政部門和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并根據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十五
(一)政府和社會投資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和企業合作按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設的住房;。
(三)政府面向市場購買或長期租賃的住房;。
(四)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按“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政府投資建設的,房屋產權歸政府所有;政府和企業共同投資建設的,產權歸政府和企業所有,雙方產權占有比例根據投資比例確定。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十六
為了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制定了《豐縣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根據《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江蘇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73號)和《徐州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徐政規〔〕8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有城區常住戶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保障標準以下、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新就業人員,是指自大中專院校畢業不滿5年,在城區有穩定職業,并具有城區戶籍的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城區有穩定職業,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手續完備,但不具有城區戶籍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開、公平與公正。
第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部門”)負責城區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城區住房保障業務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具體工作由縣住建部門承擔。
縣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認定工作。
縣總工會負責對城區特困職工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認定工作。
縣發展改革、公安、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金融管理、稅務、審計、價格、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住房公積金、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策扶持。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參照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優惠政策執行,具體標準由縣價格和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優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見》(蘇價服〔2012〕159號)及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政府應當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行計劃單列、專地專供。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采取出讓、租賃或者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供地,并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套型、建設標準和設施配套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性條件予以明確。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第三章規劃建設、資金和房源籌集。
第十一條縣住建部門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房源籌集應當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者配建相結合的方式。根據需求可在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等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戶型設計要堅持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好、質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學利用空間,有效滿足各項基本居住功能;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70平方米。
第十三條政府應當建立長期穩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主要包括:。
(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商業銀行貸款;。
(八)社會捐贈的資金;。
(九)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第十四條政府籌措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新建、改建、收購、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五條經縣政府批準同意,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貸款籌措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可以由縣財政從今后年度歸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償還。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
(一)政府投資新建、改建、收購、租賃的住房;。
(二)開發區投資新建、改建、收購、租賃的住房;。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投資新建、改建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閑置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五)閑置的直管公有住房;。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公共租賃房屋產權登記,但不得辦理分戶《房屋所有產權證》。
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轉變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記,不得分戶轉讓。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等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興建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大中型企業、新就業人員較多的學校等事業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籌資金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或者改造現有閑置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申請與核準。
第二十二條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縣城區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年滿三十五周歲的單身人員可以作為獨立家庭進行申請。
第二十三條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三)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及共同生活的證明材料;。
(六)反映家庭財產狀況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一)與申請家庭夫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未婚子女;。
(三)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五條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面積的認定:
(一)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面積;。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積;。
(三)已轉讓或已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不滿5年)的原住房面積;。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面積。
第二十六條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面積的計算:
(一)租賃公有住房的,以租約記載的使用面積乘以1.33;。
(二)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二十七條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五)縣住建部門收到材料后,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住建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對象予以登記。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住建部門申訴。
第二十八條新就業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中專院校畢業當月起計算未滿五年;。
(二)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在城區正常繳存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區無私有房產(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九條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證明;。
(三)在城區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五)持有我縣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
第三十條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二)申請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三)戶口簿及其他居住證明;。
(五)婚姻狀況證明;。
(六)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新就業人員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二)縣住建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縣住建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縣住建部門予以登記,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非以政府名義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由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自行確定配租結果,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或配偶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四條住房保障部門以及各單位、社區居委會,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困難標準和收入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縣住建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需求及當地居住水平,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類型。
第三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必要的裝修,配置基本生活設施,以滿足租賃對象的基本生活需求。應當充分考慮租賃對象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縣級以上勞動模范、有突出貢獻和特殊技能的人員以及從事艱苦崗位作業的人員,應當優先配租。
第三十八條縣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保障。縣住建部門采取抽簽、入戶調查、產權比對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并通過媒體及下發書面通知告知登記在冊的申請人,同時將抽簽方式、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
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經縣住建部門核實后,根據情況變化,變更登記。對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三十九條開發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供給本單位的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縣住建部門調劑供給本地區其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租住。
第四十條非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人應當及時將配租結果報送縣住建部門備案。
縣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對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情況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縣住建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已登記在冊且輪候到位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或者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作棄權處理,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三條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作為承租人,用人單位作為擔保人,與縣住建部門共同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戶主作為承租人,與縣住建部門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四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縣住建部門制定,租金標準控制在同地段市場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發布。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縣價格主管部門定期調整、發布。
第四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初次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初次承租期滿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后,可以續租,續租必須重新簽訂書面合同;但新就業人員續租期最多不超過5年,且續租期租金標準為市場租金。
第四十六條承租人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閑置公共租賃住房,也不得將公共租賃住房用于經營活動。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設施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未再續租的;。
(四)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七)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累計3個月以上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九)其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四十八條縣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年度復查制度。復查工作由縣住建部門實施。對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復查;對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承租人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況,由用人單位進行復查,并將復查材料上報縣住建部門。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承租人的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合理調整配租。對復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的,由縣住建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繳承租期的租金。申請人有前述行為的,自被取消資格或者責令退回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縣住建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記入企業征信系統。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以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等名義進行實物分房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承租人有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未主動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縣住建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縣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縣住建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十七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紹興市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準入、配租、退出、維修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或由政府按照合理標準籌集,由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裝飾標準和租金水平,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但不具備買房條件的職工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開公平、規范管理”的工作原則,并納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
第五條市建設部門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市住房保障機構組織實施和管理。
越城區政府以及市發改、公安、監察、民政、財政、勞動保障、國土、規劃、衛生、審計、稅務、人行、銀監、總工會等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十八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新建、改建和收購的;。
(二)政府在經濟適用住房和“城中村”改造等項目中配建的;。
(三)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人才公寓等按有關規定調劑轉換的;。
(四)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內用工單位等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
第九條根據住房保障規劃,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市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保證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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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并完善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簡裝飾的要求,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在經濟適用住房和“城中村”改造等項目建設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項目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相關配建職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對政府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二條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其中30至40平方米的控制在新建房源的50%左右,高層住宅可在單套控制面積基礎上放寬10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要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和質量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十九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0平方米、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符合本辦法規定收入條件的下列群體:
(三)在本市穩定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
(四)在本市有穩定職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五)在本市開展生產和經營活動的企業主、個體工商戶。
(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群體為: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475元,該收入條件以后根據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情況進行適時調整,由市人民政府發布調整信息后實施。
第十八條單身人士只能申請一套公共租賃住房,3人以上(含3人)家庭原則上只能申請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所提供的兩室一廳房源滿足不了需求時,可以以兩個家庭申請二套一室一廳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需要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同一個申請人不得同時向本市不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會組織可代表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職工統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和收入標準;。
(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三)在本市穩定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和有穩定職業的外來務工人員須持有勞動合同;。
(四)在本市開展生產和經營活動的企業主、個體工商戶須持有營業執照、完稅證明。
第二十二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二)城市建設拆遷后回遷安置面積超過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的;。
(三)申請人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其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或不提供有關證明的。
(三)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提供的收入證明、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完稅證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申請及辦理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提交所需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及時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二)審核: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材料由申請人戶籍所在社區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材料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居委會)、民政、公安、不動產登記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分別審核后,交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進行復審。
(三)公示: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對經審核合格的申請人資格在當地網絡媒體及公示欄進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在優先保障城鎮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群體的基礎上,可將公共租賃住房提供給受災群眾、棚戶區改造居民、城市危房居民、搬遷移民、重點項目建設房屋被征收對象等群體作為臨時過渡安置住房。
城市居民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篇二十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實行租售并舉,多渠道滿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131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第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多方建設、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稅務、國資、金融、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區縣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籌集。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政府所屬機構或政府批準的機構通過新建、收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
第六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相結合的方式,戶型以一、二居室小戶型為主。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其中對于政府所屬機構或政府批準的機構建設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賃方式,按年繳納土地租金。
第八條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方式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工作,有關單位可按規定條件申請商業銀行貸款、使用信托資金、發行債券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等方式融資。此外,可通過投融資方式改革籌集社會資金、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資金、社會捐助及經市政府批準的其它資金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資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條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正在輪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由產權單位編制配租方案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準后組織配租。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含有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或屬重點工程拆遷的可優先配租。
第十二條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并結合承租家庭負擔能力和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第十四條政府所屬機構以及政府批準的機構按照規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凡符合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的,可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單位也可委托專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后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準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七條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可與承租家庭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
(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四)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
(五)獲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等情況,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產權單位解除租賃合同,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并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準補交租金;騙租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政策性住房。
第十九條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條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它好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經政府批準負責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申請審核、租金標準、配租管理等具體實施細則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