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停車可能會占用道路、阻塞交通,增加其他車輛行駛的難度,容易引發碰撞、刮擦等事故。下面小編在這里為大家精心整理了幾篇小區機動車輛停車管理辦法最新版,希望對同學們有所幫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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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法規依據
為規范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的停放秩序,維護小區環境,保障小區內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柳州市怡江園小區(以下簡稱小區)的機動車(以下簡稱車輛)停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小區現狀
目前小區業主已登記的車輛數已經遠超小區現有允許的地面車位數量,車滿為患的狀況已經嚴重影響了小區正常的道路通行,嚴重影響了小區居民的正常生活,因此重新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由小區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委托小區業委會、物業組織實施。
(三)適用范圍及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本小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輛的停放和管理。小區地面停車位實行有償使用,小區業主及來訪車輛的使用人在小區停車須遵守小區機動車輛道路通行管理辦法,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停車費。
二、地面停車位的申請對象
(一)業主本人車輛,房產證、車輛行駛證、業主身份證,三證相互印證,且完成物業備案的,認定為業主本人車輛。
(二)直系親屬車輛,房屋產權人與車輛所有人為直系親屬關系的,能提供有效關系證明文件(如戶口本、結婚證等),且完成物業備案的車輛(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公司車輛,包括業主名下公司車輛、公司配發給業主的車輛,業主長期租賃的租賃公司車輛。由公司出具加蓋公章的有效證明材料,并與房屋產權證、戶口本、身份證相匹配,且完成物業備案的車輛。
(四)租戶車輛,房屋租賃合同上的出租人名字與房屋產權證或戶口本上名字相匹配,承租人提供身份證、行駛證原件(非本市戶籍提供柳州市居住證,或本小區所屬街道居住登記),且完成物業備案的車輛。
(五)親情車輛,上述直系親屬能提供戶口本、身份證等有效資料來證明其與小區業主之間的直系親屬關系,屬于前來小區走訪或探望親屬且完成物業登記備案的臨停車輛。
(六)臨停(外來)車輛,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它車輛。
注:業主本人車輛、直系親屬車輛、公司車輛、租戶車輛計入該戶名下并縮減相應配額。
三、機動車輛停車位的管理和使用規則
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七條,《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
(一)本小區區域內的道路,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二)本辦法所述小區內停車位,是指依據相關法規規定進行統一規劃的小區地面道路停車位,本小區業主的自有車輛具有優先使用權,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業主的需要。
(三)小區安裝停車場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行車輛智能化管理,已在物業登記備案的車輛信息將錄入系統內,進出小區由系統自動識別。
(四)車庫車位的車輛,其對應登記過的車輛須停入其自有車庫車位,其他車輛不得占用。該戶除去車庫車位對應車輛數后的其余車輛,按照每戶第一部車及以上車輛標準進行收費和管理。
(五)經過停車位改造后,本小區在車位充足的情況下可實行“優先一戶一車位”制度,業主已完成登記備案且無拖欠停車費的,首輛車優先分配地面長租車位,第二輛及以上車輛使用臨停車位。
(六)地面長租固定車位實行業主優先原則,該車位不得私自轉讓。如房屋已出售或出租,則該車位將收回,滾入公共資源重新分配。
(七)物業按區域、車位性質發放對應的車輛標識,車主需將車輛標識置放于前擋風玻璃明顯位置,以便物業快速識別車輛,并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否則物業按外來車輛處理。
(八)地面長租固定停車位,車主之間如需調整,可自行協商,并在物業備案后對換雙方車位,以實現就近停車,具體收費標準參見辦法五。
(九)為確保小區業主停車權益,晚上6時后臨停外來車輛原則上不允許駛入小區內停放。
四、機動車輛管理措施和違規處理
依據《民法典》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
(一)非固定車位的業主車輛或來訪車輛臨時占用固定車位,必須服從物業安保人員的統一安排,隨時移動車輛停放位置。
(二)地面長租固定車位閑置期間,物業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根據安排臨停,業主應配合物業實施管理。
(三)鑒于目前小區車輛登記數,已超出小區最大車位承載量。故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業主新購車輛要去業委會登記申請進入排隊流程。在小區沒有空余車位的情況下,將不再錄入系統。每戶新購首輛車除外,可享受優先排隊權。
(四)以下行為一經發現,將對相關物品進行拆除并通過小區宣傳欄、業主微信群、小區公眾號等公眾平臺曝光:
1、在任何地面車位上私裝地鎖;
2、以任何方式和物品私自占用地面車位
3、私自對地面車位噴涂編號占為己用;
4、占綠毀綠停車的,按綠化面積損失賠償;
5、造成公共設施損害的,照價賠償;
6、拒不接受保安正常交通管理工作,且態度情節惡劣的。
(五)對以上違反行車規范及停車規范的,一經發現,將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和處罰:
1、車輛首次違規——由物業公司拍照取證,張貼書面《警告書》并在停車系統內標識登記;
2、車輛第二次違規——物業公司拍照取證,再次發出書面《警告書》并在停車系統內標識登記,同時在小區內宣傳欄、微信公眾號、業主微信群等公眾平臺上予以曝光該車輛車牌相關信息;
3、車輛發生第三次及以上違規——物業公司拍照取證,再次發出書面《警告書》并在停車系統內標識登記,該車輛將在隨后三十天內按照臨停標準收費,該期間內已付費用不做退還。十二個月內連續六次及以上時該車輛將列入小區停車系統黑名單長期不得駛入;
4、停車連續超過三個月且未支付核定停車費的,視為僵尸車處理,可由物業部門聯系有關交警部門進行處理;
5、違規來訪車輛,該車輛將在系統內加入黑名單,此后禁止駛入小區。
五、車輛停放及收費標準和方法
(一)每戶首輛車100元/月、每戶第二輛車120元/月,每戶第三輛車150元/月。每戶第四輛車及以上車輛均按照柳州市臨時停車收費標準執行。
(二)租戶第一輛車100元/月,第二輛150元/月,第三輛車及以上車輛均按照柳州市臨時停車收費標準執行。
(三)擁有自帶車庫的車輛,該車庫對應登記的首輛車收取20元/月的管理費;不停車庫占用公共路面資源停車的,按路面停車標準收取。
(四)親情車輛每戶最多登記一輛車,停車收費按現行柳州市臨時停車收費標準執行(全天時段)。
(五)臨停(外來)車輛1小時(含1小時)免費,白天時段按柳州市臨時停車收費標準執行,晚上18點至次日早上7點按3元/小時收取。
(六)變更長租固定車位的標牌、標識,工本手續費:30元/車位。
(七)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或施工作業時進出本小區,不收取停車費。
(八)所有進出小區的車輛,按系統顯示的收費標準支付相應費用,如發生拒繳、堵門等擾亂小區秩序的行為,該車輛將會錄入系統黑名單,按照管理辦法四進行處理。
(九)欠繳停車費是損害小區全體業主利益的行為。累計欠繳停車費一個月以上(不包括一個月)的業主車輛,原地面固定長租車位不做保留。該停車位滾入公共臨停車位進行統一管理。
六、車輛停車收入的管理
(一)停車費收入歸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為補貼物業費虧空,停車費部分劃撥補貼物業費不足,用于小區日常基礎設施設備維護。具體劃撥金額和比例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協商)。
(二)業委會組織對停車月卡及親情車輛辦理登記,業主應持相關證件到業委會辦理登記。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應設有專人進行停車費管理,公開賬目,并定期結算與公示收支情況。
(三)根據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停車費收入在扣除車輛管理成本和業主大會授權使用的費用后的結余部分納入小區維修資金賬戶。
七、管理者的確定和管理規范
(一)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對車輛的管理是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小區內所有車輛使用人應接受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專職保安的管理和引導。
(二)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應當加強對專職安保人員的管理,建立投訴受理機制,及時處理進入小區的車輛不按規定停車的違規行為,在口頭(包括電話)通知無效的情況下,將該違規車輛的信息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記錄在案。
(三)物業公司應根據業主大會的投票結果,做好小區停車位的劃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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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車位的管理與規定
歸屬與規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小區停車場需具備完善的開辦手續、安全圍欄(圍墻)設施、值班崗亭、工作責任制度及專職保管員。
標識與設施
停車場應在出入口設立明顯標志,標明停車場名稱、性質、類別等,并公開保管場責任人、保管員姓名和照片、收費標準。
停車場須備有消防器材,并定期清潔打掃,場內不得進行車輛維修、裝卸貨物等經營活動。
二、車輛停放規定
停放位置
機動車在小區內停放時,應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在設有禁停標志的路段、交叉路口、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等地停車。
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車位或臨時停車位內,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或車行道。
停車行為
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停放車輛時,應掌握好左右車距,留足前后車距,預防可能的損害。
禁止在小區內試車、修車、練車或進行其他有安全隱患的活動。
三、安全管理責任
物業責任
物業必須保障業主的車輛在停車場內的安全,采取各種防范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物業應安排專人看管停車場或采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并勸阻、制止任何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
進出管理
對進出小區的車輛,物業應進行登記并查驗停車憑證。
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物業有權采取移動等措施以維護停車場的秩序和安全。
應急處理
如遇緊急情況,物業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確保車輛和人員的安全。
四、收費與管理制度
收費標準
小區內停車位的收費標準應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并公開透明。
物業應嚴格按照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并提供相應的收據或發票。
管理制度
物業應建立完善的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包括車輛進出登記、停車費收取、車輛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定。
物業應定期對停車場進行巡查和維護,確保停車場的設施完好、環境整潔。
五、違規處理
違規停車
對違反停車規定的車輛,物業有權進行警告、罰款或采取其他相應措施。
如因違規停車造成他人損失或損害的,違規車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違規行為
對在小區內超速行駛、鳴喇叭、使用遠光燈、練習駕車等違規行為,物業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相關部門。
對多次違規或情節嚴重的車主,物業有權采取限制車輛進入小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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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本小區交通和停車秩序,保障消防通道暢通,規范機動車進出和收費管理,解決小區車輛日益增多、車難管和停車矛盾日趨加劇的問題,確保小區安全、有序、整潔,營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與車位相關的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進入本小區的車輛及其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二章 車輛進出及停放
第三條 車輛進出
(一)所有車輛從小區西北門進,東南門出。
(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按國家規定要求執行。
(三)各類大中型商用車(黃牌照)進入小區需經物業確認同意,并按臨停車輛收費。
(四)各類裝載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車輛禁止進入本小區。
(五)各類車輛進入小區后,應減速慢行,主動避讓行人,并按道路標記的方向行駛,限速20公里/小時,禁止逆向行駛,不得鳴笛和使用遠光燈。
(六)各類臨停車輛不得進入地庫,違規進入地庫者超過15分鐘將單獨計費,收費標準是原標準的兩倍。
第四條 車輛停放
本小區地下、地面劃線停車位實行先到先停的停放原則。優先保證有車業主第一個車位的使用需求。凡因其他便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租戶臨停包月、一位兩車等)而導致有車業主第一個車位無法獲得時,立刻暫停便利措施,空出車位供有車業主第一輛車停放。
(一)因小區劃線車位總數量(地下497個,地面287個,一共784個)少于小區總戶數(1288戶),不能滿足每戶一個車位停放需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車位、車庫的首要用途】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并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每戶只能申請一個車位(可登記二輛符合條件的車輛,車輛所有人需為業主或業主配偶、業主子女、業主父母)。如申請車位總數超過小區車位總數,且實際停放車輛超過小區車位總數時,配置車位的先后順序為:車輛所有人為房產所有人(業主)、業主配偶、業主子女、業主父母、其他人,同一順序實行先申請先得到原則,排序在后的登記車輛自動喪失申請車位資格。
(二)車輛使用人應自覺服從安保指揮,維護停車秩序,禁止下列行為:
1、在未劃線位置停車;
2、停車不入位或一車占兩位;
3、堵塞小區出入口或在道口、人行道、綠化帶、消防通道或其它禁停區域停車;
4、在小區道路逆行。
(三)巡邏崗保安應做好車輛停放指揮、交通擁堵疏導,發現違規情況須立即勸阻、制止和糾正,必要時拍照留存證據,便于處罰。
(四)對于占用車位的物品,予以拆除或搬離;處置過程中如發生損壞或遺失,由放置者負責;如有異議,則由相關部門協調處理。
(五)對于影響他人車輛通行或車輛碾壓綠化帶,保安應立即查詢車輛使用人登記信息并電話聯系,要求其立即糾正。如無法與車輛使用人取得聯系或拒不糾正的,業主大會授權物業采取必要措施,并由物業公示違規車輛等信息,按第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三章 車輛登記及停車收費標準
第五條 車輛登記
小區車輛登記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車輛所有人為業主;第二類是車輛所有人為業主配偶、業主子女、業主父母,確定的依據是參照《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中第八條其他家庭申請人規定范圍;第三類是車輛使用人為上述兩類人,以租車牌形式登記車輛。
干休所車輛不在登記范圍內,其車輛駛出干休所后,在小區停放超過15分鐘后,一律按照臨停車輛收費。
第六條 車輛登記流程
(一)所需材料:房產證、所有權人身份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車輛所有人為業主配偶、業主子女、業主父母的車輛還需提供結婚證、戶口本等能證明與業主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二)業主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租用他人車輛的,需提供房產證、所有權人身份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車輛使用人駕駛證及2寸彩照。必須簽署自愿接受人臉識別對比知情同意書,杜絕為他人申請車位的行為。
(三)出租房屋的業主為其租戶辦理停車位申請的,在滿足小區業主申請第一個車位停車需求、車位尚有盈余的前提下,物業可按照盈余車位數的一定比例接受出租房屋的業主申請,申請手續從簡,只需提交業主申請和租戶使用車輛行駛證,但需按照臨停包月方式每月申請,動態調整,先到先得。收費標準采用市場調節價,不低于周邊小區對外車輛收費標準,具體見第七條停車收費標準。
(四)車輛登記人需攜帶符合上述要求的相關材料原件到物業辦理。為維護小區業主權益,保證提交材料的真實性,物業需歸檔所有材料掃描件,便于以后監督核查。物業與登記人簽署保密協議,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交材料信息,違者將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不攜帶原件或不同意掃描件歸檔的不予辦理。未上牌的新車需及時提供購車發票和臨時牌照代替行駛證,上牌后再更新信息。
第七條 停車收費標準
小區固定車輛停車費依照車輛登記類別不同,收費標準不一。第一類(車輛所有人為業主)和第二類(車輛所有人為業主配偶、業主子女、業主父母)的,暫定120元/月,第三類車輛使用人為上述兩類人的,暫定240元/月。
臨停車輛(小客車)6:00-20:00,1.5元/15分鐘;20:00-6:00,2.5元/15分鐘;臨停車輛(大中型車輛)6:00-20:00,3元/15分鐘;20:00-6:00,5元/15分鐘;不足15分鐘不收費。
出租房屋的業主為租戶辦理車位,實行包月臨停的,不享受小區內部車輛權益,不能辦理長期租賃,只能按月租賃,費用為800元/月(參照市場價每年由業主大會會議確定)。臨停包月車輛不能進地庫,只能在地面車位停放,且要待停車系統完善后方可實施。
凡登記一位兩車的,當兩輛車同時停放小區時,同時間段的其中一輛車的停車按照臨停標準單獨計費,但不享受前15分鐘免費的優惠;任何一輛車單獨停放時都不計費,可直接出場(此項措施的具體實施時間,需待智能停車管理系統建設到位后,能有保障措施解決業主認為會減少空余車位的擔心后再確定實施)。
以上所有停車費用,將依據業主大會決議的返還比例,進入小區公共收益賬戶。
第八條 停車信息變更
車輛使用人更換登記車輛,須及時到物業變更登記信息,變更時需提供上述第六條所規定的資料。
第四章 停車位拓展建設
第九條 停車位建設
鑒于小區車位不能滿足一戶一位的現狀,為了緩解停車矛盾糾紛,盡力滿足小區物權使用人的停車需求,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推進城六區居住區機動車停車設施新建工作的通知》(京政辦函〔2012〕15號)的有關工作要求,拓展停車位。車位拓展可在5號樓西側、鍋爐房北側、小區東側圍墻里側增加綠地車位;在體育場西側、體育場南側建設立體車位。車位拓展實施方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負責建設,所需費用從每年收取的停車費中預留建設經費中支出,產生收益在扣除必要成本后進入小區公共收益賬戶。
第五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條 監督
所有物業使用人和車輛使用人應相互監督、執行本規定,并自覺服從物業公司的管理。小區將采用智能化停車管理系統,經費從每年收取的停車費中預留建設經費中支出,完善車輛通行引導標識,非必要不人工值守,車輛出入實現自動抬桿,分類管理,臨停車輛掃碼繳費。在小區車輛出入口、地庫出入口、主要行車道均安裝高清攝像頭,抓拍違停、逆行、超速等違規行為,為處罰提供依據。業主大會授權成立由業委會牽頭、業主(包含共同居住直系親屬)、物業人員參加的車輛管理工作小組,在不違反業主大會決議精神的前提下開展車輛管理細則優化、監督和調解工作。
第十一條 違規處理
(一)已登記車輛如違反停車管理規定,由物業張貼通告提示并拍照留存,通知車輛使用人立即改正;如限期內未有糾正或拒不糾正,業主大會授權物業可以采用鎖車或移車方式處理。
(二)如登記車輛違反停車管理規定累計三次(含)以上,業主大會授權物業取消該車輛登記資格一個月,期間對該車輛按臨停車輛標準收費。
(三)如其他臨停車輛違反停車管理規定一次,業主大會授權物業將該臨停車輛一個月之內禁止進入本小區。
(四)停放在小區內長期(三個月以上)不使用且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機動車(俗稱“僵尸車”),業委會、物業可以通過小區公告、電話等方式告知車主主動移走,業主拒不移走或無法聯系車主的,報請街道綜治、公安、城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五)因違規停車而損壞小區公共設施的,需賠償或恢復相應設施。
第十二條 騙取小區車位停車資格的處理
凡在車輛登記過程中偽造材料騙取小區車位停車資格,一經查實,業主大會授權物業鎖車并按臨停車輛收費標準追繳全額停車費,必要時向公安交通車輛管理部門舉報。如有物業員工違規操作,由物業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相關法律糾紛的處理
因本停車管理規定的頒布、執行,導致小區業主或其他車主與小區業主委員會(含委員、各工作小組成員)發生法律、費用等各種糾紛時,業主大會同意授權業委會聘請律師進行法律訴訟等活動,所需費用從小區公共收益支出。
第十四條 適用范圍及生效時間
本規定適用于xxx小區,自業主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