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欠薪問題關乎勞動者切身利益與社會和諧穩定,整治行動意義重大。最新冬季欠薪整治行動總結范文三篇,全面梳理行動全過程。從前期欠薪線索摸排、組建專項整治小組,到中期對欠薪企業的調查、調解與執法,再到后期建立長效監管機制,范文詳細闡述每個階段工作內容、成果及遇到的難題。通過典型案例分析,總結經驗教訓,為今后更好開展欠薪整治工作提供參考。對關注勞動權益保障、參與相關工作的人員來說,極具借鑒價值。感興趣的小伙伴們可以來看一看。
冬季欠薪整治行動總結范文 篇1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城區管委會、各縣直有關部門:
今年以來,我縣多次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的群體性上訪事件,主要涉及建筑、煤炭、交通、林業、水利等領域,嚴重影響了我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為此,縣委、縣政府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行動,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城區管委會、各縣直有關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把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信訪穩定工作的一件大事來抓,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密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行業主管、部門聯動”的方針,強化措施、密切配合,確保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行動取得實效,同時要注重日常監管和長效機制的建立和落實,明確職責,常抓不懈。
二、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全縣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行動工作的組織領導,特成立靈石縣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行動領導組(見附錄)。專項行動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縣人社局,負責牽頭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兼任。
三、部門職責
人社部門負責牽頭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及時進行調查快速處置,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并對發生的欠薪逃匿、轉移資產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在24小時內移送公安部門立案查處。同時,要開辟勞動爭議處理“綠色通道”,因拖欠工資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要當即立案,快速審理,對部分事實清楚的,可就該部分先裁決,也可根據勞動者的申請,裁決先予執行該部分,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住建部門負責對建筑行業的工資保證金制度的落實,并配合人社部門依法查處建設領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同時,對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和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單位,要責令其停產整頓,收回施工許可證。對已竣工工程不予驗收,不得投入使用。對于發生拖欠工資行為拒不改正的建筑企業和勞務承包企業,要依法實施失信懲戒制度,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
信訪部門負責專項行動的協調處理工作,及時收集相關信息,向領導組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煤管部門負責煤炭領域勞動用工管理和協助人社部門依法查處煤炭領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交通部門負責對全縣公路建設項目進行重點監管,配合人社部門查處交通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
工商部門負責按照人社部門《有關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名單》的通報,以不良信用記入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同時,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長效工作機制的意見》(晉政發200721號)的相關規定依法取締檢查發現的無照經營行為。
經貿部門負責對所管轄用人單位進行監管,協助人社部門查處所轄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規劃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查處并及時制止違法建設工程。
司法部門負責指導基層大調解機構協調處理居民自建房拖欠勞務費問題,疏通非企業雇主拖欠勞務費的解決渠道,進一步加強涉及農民工工資的法律援助。
水利部門負責對所主管水利建設項目用人單位進行監管,協助人社部門查處所主管水利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林業部門負責對所主管林業項目用人單位進行監管,協助人社部門查處所主管林業項目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
公安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規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并對因惡意欠薪逃匿造成拖欠問題難以解決的,按照欠薪罪的處理程序依法嚴厲打擊,同時協助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 事件,打擊擾亂行政機關辦公秩序、信訪秩序的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檢察機關負責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法院負責工資支付令的裁定、工資等相關案件的處理及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仲裁裁決書的執行工作。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工作,對不認真執行政府投資項目規定和監管不利、監管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不積極履行職責,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發生、擴大及造成惡性 事件發生的相關部門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其相關責任。
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管委會負責對轄區內居民自建房勞務費發放情況進行監管。
工會組織負責開展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活動,積極推動建立治理企業欠薪工作機制,加強對欠薪企業的督促檢查,指導農民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拒絕改正違法行為的,要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廣電部門負責宣傳報道全縣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行動工作,曝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
供電、供水部門負責根據專項行動領導組的要求對建設工程項目水電供應及停用工作。
四、專項行動的內容、方法、步驟
(一)檢查內容
1、用人單位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和進行勞動用工備
案情況;
2、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
3、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
4、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將工資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手上,有無代領代發行為,工資發放是否造有工資表。
(二)檢查方法與步驟
1、自查自糾階段
此階段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管委會負責對本轄區內用人單位和居民自建房施工隊,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自查,對發現的問題要求立即整改并督促用人單位整改落實到位,年月日前將自查、整改情況的書面總結及《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情況表》報送縣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行動領導組辦公室。
2、檢查治理階段
此階段由縣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行動領導組抽調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專項檢查組,對全縣各類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集中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及發生過拖欠工資問題的用人單位要逐戶進行檢查。及時上報重大拖欠工資案件的查處情況、涉嫌欠薪逃匿案件和因欠薪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查處和進展情況。對因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督促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對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農民工工資責任。對因工作量、工資額等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案件,應及時移交勞動爭議仲裁進行調查處理;對拖欠時間長、涉及數額大、一時無法解決的拖欠工資,由業主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給予被拖欠工資農民工必要的生活補助。
3、總結匯報階段
專項行動檢查組對檢查情況的書面總結、可行性建議和專項行動檢查統計表等應及時上報專項行動領導組辦公室。
五、長效措施
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單位要清醒認識當前民工工資問題的嚴峻形勢,高度重視專項治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工作措施,分解落實工作任務,堅持“注重預防、嚴厲打擊”原則,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拖欠、誰清欠”原則,在工作中探索、建立本單位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長效機制,同時為從根源上和萌芽上治理好拖欠農民工工資屢禁不止的問題,積極推行好如下十條措施:
(一)建立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縣政府辦、縣紀檢監察局、縣人社局、縣規建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法院、縣司法局、縣交通局、縣水務局、縣總工會、等單位組成。會議由縣政府辦根據縣人社局提請適時召開,及時研究解決涉及農民工工資的有關問題。
(二)由縣人社局和縣住建局負責在全縣建筑領域和曾經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全面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工資保證金實行財政專戶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減免。
(三)落實部門職責。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工作職責,對所管轄各類企業和主管的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加強監管、檢查,成立專門機構、落實專人負責,每月向領導組辦公室通報所管轄領域工資支付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同時制定處置群體性及重大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和完善所管轄領域工資支付情況監控制度,把所轄行業企業工資支付情況監控納入單位日常工作之中并就工作情況予以問責和考核;特別是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管委會要加強對轄區內居民自建房勞務費發放情況的監管。
(四)對因惡意欠薪逃匿造成拖欠問題難以解決的,公安機關應及時追找逃匿人員,并按照欠薪罪的處理程序依法嚴厲打擊;對因拖欠工資引發的重大群體性 事件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嚴密措施,切實維護現場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現場事態的發展;保護黨政機關等重點部位及現場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搜集并固定事件發生現場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適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采取強制措施前,應向現場人員明示告知;對事件中違法犯罪的人員以及插手事件的敵對分子,依法打擊處理。
(五)建立預防和處置企業工資拖欠問題群體性 事件應急預案,強化我縣企業拖欠工資問題引發群體性 事件(下稱群體性 事件)處理的綜合指揮和快速反應能力,確保因勞資關系惡化引發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處置。
事前,各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預警工作機制。對可能發生的因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引發的群體性 事件的信息,特別是對苗頭性信息進行全面評估和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
事發后,各職能部門要快速反應,及時就位,認真履行職責,并做到主動協調、積極配合、果斷處置。同時,應急指揮部要組織領導事件現場的處置工作,調用有關部門的人員、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其他物資等資源,擬定處置措施。指令有關職能部門到現場開展相關工作。指揮部主要負責人迅速趕赴現場,了解引發事件的起因和有關情況,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揮現場處置工作,并帶頭與有關部門的負責人面對面地做群眾工作,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盡快平息事態。對群眾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當場表明解決問題的態度;無法當場明確表態解決的,責成有關職能部門限期研究解決;對確因決策失誤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眾利益的,據實向群眾講明情況,公開承認失誤;對群眾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講清道理;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引導和教育群眾知法守法。
善后處理時,對處置事件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不論是鬧事者還是自己的工作人員都要及時組織搶救、治療和慰問;對現場受損壞的建筑物和公共設施,要及時組織搶修,保障事發現場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同時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不同性質的問題,做好對觸犯刑律人員的調查取證工作,嚴格依法追究違法犯罪人員的法律責任。對事件處置過程中作出的有關決定,要組織專門人員盡快落實、兌現,防止出現群眾與政府之間的新糾紛。
(六)規范工資支付方式,實行工資與工程款分離。由人社局及住建局、交通局等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逐步推行建設領域實施各用人單位直接發放或銀行代發工資制度,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由用人單位統一制發工資表,按月把工資發給農民工本人,做到月月清、季度清、年度清。工作時間不足1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時間一次性足額支付,并提供工資支付清單,嚴禁通過包工頭進行分配。每月支付工資和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在用工場所公示不少于5日;并要求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合同中明確將工資與工程款分離,分離后工資支付不足的,由用人單位補足,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監督。
(七)、建立違法用工處理機制
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備案、拖欠工資、不參加社會保險的違法用工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嚴格限制市場準入,取消招投標資格,停發施工或開工許可證,降低相應資質和信貸等級,不予辦理年檢、注銷等手續,不予評先晉級。各有關部門對農民工工資兌現情況每月進行一次督查通報。對于嚴重違法的用工單位,要狠抓一批典型、報道一批典型,通過新聞媒體等予以曝光,以震懾不法、警醒他人。
(八)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
加強勞動監察機構建設,配齊配強勞動監察執法裝備,各級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做好日常巡查、專項檢查、案件查辦工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備案、拖欠工資、不參加社會保險等違法用工行為。
(九)縣級專查、部門自查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日常巡查相結合,限制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
縣政府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專項檢查和召開一次專題會議,檢查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分析研究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執法檢查和案件處理方面的問題,對失職人員進行問責,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
(十)、嚴格履職問責
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強化監督,切實履職到位,確保農民工工資不拖欠。對工作不到位、制度不執行、監管責任不落實、措施手段不到位,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發生、擴大及造成惡性 事件發生的相關部門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紀檢部門要一律嚴格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其相關責任。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職責和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于年月日前報送縣專項行動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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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欠薪整治行動總結范文 篇2
我國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的廣泛存在,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探尋法律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問題,已經引起普遍的關注。這就需要我們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尋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的長效機制,通過法律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本文作如下探討:
一、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法治化之路的必要性
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我國實行城鄉隔離的二元戶籍制度、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行業違規操作、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部門監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不強等原因。而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善,立法對拖欠工資行為缺乏強力制裁措施、執法部門監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導致拖欠民工工資問題非常重要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僅在于損害了農民工本人的合法權益,影響到農民工家庭的生活。隨之而來的危害是,此類糾紛易引起農民工集體上訪和群體性 事件發生;有的甚至導致了惡性案件的發生,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對社會治安構成潛在的危機。依法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關系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和諧社會的建立。在以往農民工工資清欠行動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頑癥”,問題的徹底解決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運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根本途徑。
二、通過立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我國盡管通過行政手段為農民工清回數以億計的被拖欠工資,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對滯后的現象應該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顯了立法在建構法治拖欠農民工工資方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事實上立法也的確一直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重心所在。我國立法對農民工工資的保護力度不夠,主要依據的仍是勞動主管部門的部門規章,雖然國務院有關部門先后下發了一些個文件、規范,現有待提高立法層次。目前,應將各地好的創新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吸納為國家立法,通過立法加大對惡意拖欠工資者的懲治力度,運用立法手段建立長效機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律法規體系上來遏制源頭的拖欠問題,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保障。為此,應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制訂《勞動合同法》立法。由于農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單位和農民工一般不簽勞動合同,是導致頻頻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原因。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未作明確有效的規定。因此,勞動監察部門在實際執法工作中由于沒有勞動合同依據,查處難度較大。為規范用工行為,嚴格勞動合同管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制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工單位與農民工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具體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應具備勞動報酬及支付標準、支付形式、支付時間、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相關條款。
(二)修訂《建筑法》的法律條文。解決建筑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頑癥需要涉及修訂《建筑法》。重點增加和修改以下條款:
(1)制定“建設單位開工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納工資保障金”條款。規定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中標價一定比例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使用。建設單位無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從工資保障金中劃支,用于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對于拒絕繳納保障金的建設單位,主管部門不批準其開工建設;已開工的項目,有權責令其暫停施工。制定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施行工資支付保障金條款,是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的有效法律保障。
(2)規定“開發商與承包商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條款。制訂以發包人工程擔保制度重點的擔保條款,要求開發商與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約擔保函,雙方在拖欠民工工資范圍內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3)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和審批聯動”條款。凡存在拖欠行為的單位在申請辦理立項、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時,欠款單位必須先結清欠款后,審批部門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對已完成開發建設項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準其新開發建設項目。并在資質年檢中予以降級,情節嚴重的注銷資質證書。
(4)加大和細化法律責任處罰力度。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拖欠工程款的行為缺乏處罰條款,難以有效制約拖欠行為。為加大對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濟處罰力度,加重用人單位因拖欠工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應在《建筑法》中法律責任部分增加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最高可處30萬元的罰款的規定。
(三)制定《工資支付條例》。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根據這一規定,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礎。制定《工資支付條例》可以規定對農民民工工資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并且,還應規定用人單位出現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時,給予嚴重懲罰性法律責任。制定《工資支付條例》是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有效法律措施。
(四)《刑法》將惡意拖欠工資確定為犯罪行為。對拖欠民工工資部分人認為是一個經濟現象,是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但由于惡意欠薪現象屢屢發生,為打擊惡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對企業惡意欠薪的問題作犯罪處理。在《刑法》中增加一條“惡意欠債罪”,規定企業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對重大、惡性欠薪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嚴懲包括拖欠農民工工資在內的相關拖欠行為。如果認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沒有必要,可以考慮將《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進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時也可以考慮并處罰金。通過《刑法》將惡意拖欠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這對打擊遏制惡意欠薪現象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加大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力度。我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因此,符合規定的各地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規。制定建立企業欠薪報告或欠薪預警制度的具體辦法,將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作為評價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的主要依據之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建筑施工企業和從業人員失信懲戒機制,對少數嚴重或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施工企業,采取了清出當地建筑市場的措施。制定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工商登記、企業年檢等方面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行為進行有效的制約,對長期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可以暫緩企業年檢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在施工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時,將是否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年檢條件之一。
三、執法保障有關法律得到有效的貫徹實施
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力度不夠,執法手段不足,處理程序過長,直接影響拖欠農民工工作的執法效果。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欠薪逃匿的經營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更為普遍和嚴重。從法律上講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即使我國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關鍵還在于如何貫徹落實。執法上同樣也應當建立一種長效機制把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實得以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執法的公正性不僅需要執法者的公正無私,還應該構建完善的、多層次的監督網絡。執法部門應依法開展勞動用工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執法專項大檢查,在執法中還應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保障等制度,及時糾正和查處在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違紀問題,確保有關工資支付法規政策得到全面貫徹執行。建委依法采取將取消惡意欠薪并造成惡劣影響的建筑企業經營資質、逐出建筑市場等保障措施。各行政執法部門對欠薪者的處罰應不只是經濟上的,還應包括企業信用、行業準入等一系列的降級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強執法,是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四、農民權益保護的法律援助機制
為切實保護農民工應有的權益,盡快建立和落實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門應充分運用法律手段,通過積極開辟農民工“綠色通道”,為農民工提供解決拖欠工資的法律援助,幫助解決農民工解決拖欠工資維權糾紛。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受理時,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訴訟費應作出減、緩、免的決定;受理案件后盡量縮短審理時間,多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審判、快執行;對符合條件可以采取先予執行等措施;在判決時,應當將農民工訴訟的誤工費,請律師費,旅差費,證人出庭費用等直接損失列入賠償范圍。判決生效后對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決給付義務的,執行中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二倍標準支付遲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大普法律宣傳,不斷提高農民工自身維權法律意識。廣大律師應積極伸出援手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農民工實施無償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應僅僅對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應外來的農民工提供維權服務。公證機關應積極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可以會同建設行政部門推行農民工勞動合同公證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由欠款單位和農民工簽訂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在欠款到期后,可由農民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從工程款中劃撥。
總而言之,依法徹底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就需要把進行相應的立法、強化執法和建立對農民權益保護的法律援助機制有機地結合起來,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才能真正堵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漏洞,農民工最基本的權益將得到更好地維護,對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冬季欠薪整治行動總結范文 篇3
今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根治欠薪”工作,多措并舉、多點發力,有力遏制農民工欠薪現象,有序規范用工行為,有效通暢欠薪處理渠道,確保了清欠工作保持良好發展勢頭,全市未因討薪引發惡性事性和群體性上訪事件。
一、主想做法和工作成效
(一)抓實三次“層面”實行立體治理
一是搞好工作安排,確保“根治欠薪”目標明確。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市“根治欠薪”工作想求,大家先后出臺了《20xx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規劃》《20xx年度治欠保支工作想點》等文件,并將“根治欠薪”工作納入各職責單位的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范疇,根據部門責任分解細化各單位的目標任務,確保“根治欠薪”工作有的放矢。二是注重任務落實,力促“根治欠薪”有序推動。通過定期調度、開展督查,全面了解“根治欠薪”工作的進展情況,并采取下發督辦函、召開專題會等方式,及時研究解決治理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促使“根治欠薪”工作嚴格按既定規劃推動。三是抓實部門協作,形成“根治欠薪”強大合力。市農民工工資清欠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充分發揮組織、協調和監督職能,多個召集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召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題會議,形成了多部門通力協作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三條“主線”拓寬治理渠道
一是堅守日常監管“底線”。落實屬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發揮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監察職能,有效前移監管處置平臺;發揮人社部門監督檢查職能,著力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二是筑牢依法治理“紅線”。始終保持“根治欠薪”的高壓態勢,多個組織發改、財政、公安、司法、工會等部門開展欠薪排查處置聯合行動,開展了農民工工資清欠、人力資源市場整頓、禁止使用童工、定期書面監察、根治欠薪行動等5項專項檢查,共對600多家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143件,立案查處并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1起,為300余名農民工追回工資210余萬元。三是暢通投訴舉報“快線”。依托專用投拆舉報熱線及市長熱線、“12333”熱線等多種渠道,廣泛受理群眾投訴舉報。今年共受理投訴舉報27件,均已處理到位。
(三)緊盯兩大“著重”嚴格風險防控
一是主攻工程建設“據點”。嚴格貫徹執行省人社廳等四部門印發的《湖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辦法》,著重對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推行維權信息公示牌、用工實名制、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制度,有效規范了全市26次在建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及時整改了一批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管理不規范、薪資支付不及時的問題。二是力堵行業監管“漏點”。結合工作現實,對住建、水利、交通、教育、電力等欠薪高發行業部門下達了工作交辦函,責令各單位進一步加強行業監管,限期辦結欠薪案件,完成指定工作任務。截至X月底,對300余家用人單位20xx年度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進行了評價和勞動保障定期監察檢查。
二、存在的問題和難點
一是欠薪問題尚未根除。工程項目違法分包、層層轉包的現象較為普遍,導致用工秩序混亂、管理多元亂象;政策性關閉煤礦、爛尾樓工程項目拖欠民工工資問題仍然存在。
二是保障制度難以落實。工程建設領域人員流動大、用工管理復雜,一些企業對強化監管抱有抵觸情緒,勞動合同制、實名制系統、工資專用帳戶制、銀行代發工資制、工資支付保證金制等根治欠薪制度難以徹底落實。
三、下階段措施和打算
一是進一步明晰治理職責。著重抓好企業工資支付主體職責、屬地政府管理職責和有關部門監管職責的落實,嚴格考核問責,兌現績效考核中關于農民工工資清欠項目的有關條款。
二是進一步抓好執法監管。以推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落實為抓手,下大力氣抓好工程建設領域等源頭治理工作,切實保障民工合法權益。
三是進一步抓實制度整改。加快“根治欠薪”工作制度建設,健全欠薪預警機制,暢通農民工維權途徑,全面貫徹根治欠薪各項制度措施。
四是進一步加強部門制約。按照國家30部委聯合下發的有關文件規定開展聯合懲戒,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職責主體實行黑名單制度,努力形成不敢欠薪、不能欠薪、不要欠薪的社會氛圍。
根治欠薪工作事關基層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社會的穩定大局。前段我市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離上級的準繩想求和目標任務還有一定差距,大家將嚴格對照國家、省、市治欠保支工作的各項指標任務,全面發力、奮發作為,努力實現20xx年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