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原因篇一
用人單位名稱: 地
址:
聯系電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 年 月 解除原因(打√)
勞動者單方解除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個人原因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38條解除 協商一致解除:單位原因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 年 月參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 年 月參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4、用人單位破產;
5、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年齡 ,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 ,根據《勞動法》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原因篇二
(勞動者姓名) (勞動保障卡號:),戶籍為 市 區 街道,于年 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條 款(款項摘要: ),于 年月日與其終止□/解除□(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
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注:1、證明內容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中非本市戶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動合同
終止或解除部分條款選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
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拘不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原因篇三
____________,性別女,年齡________周歲,系我單位勞動合同制員工,現從事教師崗位工作,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因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員工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備案機關:________________(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說明:
1、此證明一式六份,單位、個人、勞動仲裁、勞動保險機構、人事檔案各一份。
2、員工流動、待業和重新就業,應憑此證明辦理轉移、錄用、登記待業和辦理養老保險手續。
3、辦理此證明書,應帶《勞動合同書》作為審查依據。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原因篇四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進職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消除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______年___月
根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_____條第____款第_____項
消除緣由(打√)
□勞動者單方消除□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消除
□勞動者試用期內消除□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40條消除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38條消除□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協商一致消除:□單位緣由□個人緣由
單位名稱(蓋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收人:______________
簽收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原因篇五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編號:( ) 號
企業名稱(甲方):
職工姓名(乙方):
經 方提出,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本證明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保稅區勞動人事局留存一份。)
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原因篇六
(非勞動者意愿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樣本)
員工姓名: ,身份證號: ,工作崗位:
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
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__
款第__項之規定,現決定于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請你于___年__月__日前來本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某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