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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的論文篇一
第一條 甲方發表的論文題目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該論文”)。
第二條 甲方保證該論文為其原創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問題和保密科研項目。若發生侵權或泄密問題,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 甲方自愿將其擁有的對該論文的以下權利轉讓給乙方:(
1)匯編權; (
2)翻譯權; (
3)印刷版和電子版的復制權; (
4)網絡傳播權; (5) 發行權。
第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甲方不得再許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本合同
第三條所述的轉讓權利,但甲方可以在其后繼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譯)該論文中的部分內容。
第五條 甲方若在 4 個月內沒有收到乙方的稿件處理情況,經向本刊編輯部聲明后可以另行處理該稿件,本合同即自動終止.若甲方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則在甲方收到該通知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2) 若甲方為在校學生,又無合作者(指導者),可以申請減免版面費.減免版面費需提交減免報告,經核實并經主編批準可以部分減免。 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該論文,將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費。
第七條 該論文在乙方編輯出版的《北京郵電大學學報》(不論以何種形式)首次發表后,乙方將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贈送樣刊和(或)10 冊抽印本。付酬標準為 100 元篇。 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該論文,將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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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的論文篇二
本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本罪客體是他人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2.客觀行為表現為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著作權法》規定了多種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表現形式,但刑法第217條僅規定了以下4種行為可以成立侵犯著作權罪:(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發行。(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錄音、錄像制作者,是指錄音、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
3.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目的。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2)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3)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5.成立本罪還要求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但其他嚴重情節則涉及其他方面。
根據刑法第217條和第22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侵犯著作權的論文篇三
“一、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并處罰金;違法所 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第一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并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單位有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處罰。
四、查獲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和屬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材料、工具、設備或者其他財物,一律予以沒收。
侵犯著作權的論文篇四
;作者簡介:張松,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檢察部檢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學。
原審被告人田某于2017年9月至12月間,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互聯網向他人銷售gd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軟件加密鎖(軟件破解驅動程序),并通過順豐快遞進行郵寄,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近60萬元。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田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安機關在其住處起獲印有gd標志的待銷售的藍色密碼鎖81個以及光盤刻錄機1臺等作案工具及物品,經查,現場起獲待銷售的81個加密鎖價值人民幣近3萬元。一審判決田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31萬元。田某不認可判決所認定的銷售金額,提出上訴。
第一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解釋》(以下簡稱非法出版物解釋)第三條②。
第二部,2004年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解釋》第十一條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臺的該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如此規定的原因是考慮到當時在線盜版情況非常突出,因此有必要將在線盜版問題規定在解釋中,另外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十條新增了“信息網絡傳播權”④,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也有關于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法律后果。因此將信息網絡傳播納入《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復制發行”。
具體到本案,因為田某是通過郵寄(有載體發行)實體的光盤和加密鎖來發售,因此不存在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問題,但如果是將相關的內容保存在云盤,公眾購買便可自行下載觀看運行(無載體發行),根據該解釋,仍然侵犯了權利人的復制發行權。
第三部,2007年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解釋(二)》第二條第二款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臺的該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因辦案機關在打擊根據廣告、征訂方式銷售侵權產品的犯罪行為時,有時查獲大批量的侵權產品,而因該產品還未銷售,是否屬于侵犯著作權罪中的“發行”?經研判后統一觀點為:若行為人持有大量侵權產品,又通過公開方式宣傳侵權產品, 其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非常明顯,因此《解釋(二)》將該情況納入到《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中的“發行”。
第五部,2013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⑦
加密鎖是為軟件開發商提供的具有軟件保護功能的工具,其設計目的是保護軟件與數據,防止知識產權被盜用。本案中gd公司產品加密的原理是,軟件中的部分代碼通過編譯后移植到加密鎖硬件內,軟件中沒有該段代碼的副本。也就是說,為完整的實現軟件的全部功能,應用軟件通過運行加密鎖硬件中的關鍵代碼和數據才能完成。
軟件的典型特點之一是許可而不是簡單的商品買賣,因此它與一般商品不同,也與一般作品(如文字、音樂等)只要復制就可以實現其價值不同,軟件只能通過在計算機上安裝、運行才能實現其價值。現如今,光盤并不是軟件安裝所必須,而是通過安裝序列號等來實現安裝運行,因此軟件的復制件即光盤本身提供與否不具有太多的意義。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向他人提供序列號或開放式協議,行為從本質上講就是一種向公眾提供計算機軟件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發行行為。
本案計算銷售金額的依據是順豐北京安保部提供的光盤,內為順豐公司總部通過田某寄件手機號匹配,從系統中調取的其在案發時間段的寄件記錄excel表格,但一審采納的該份電子數據沒有證據來源。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⑨,兩高一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⑩,在案電子證據至少需要具備調取通知書、調取清單及被調取單位在回執上簽名及相應的說明。若在2019年2月1日之后調取電子證據,要遵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公通字41號【2018】)第41條、42條的規定調取,即需要計算完整校驗值。針對本案缺少證據來源的情況,應重新調取寄件記錄。
本文從具體的侵犯著作權案例所暴露出的問題出發,探討審查類似案件應注意的問題,有助于在實踐中精準法律定性,引導電子數據、同一性鑒定等關鍵證據的調取,最終達到新型案件的成功訴判。
注釋: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復制發行”,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的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發行”。
“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
“復制權”是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是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觸犯刑法的,依照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注明。必要時,應當采用錄音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調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注明需要調取電子數據的相關信息,通知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執行。
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1)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2)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3)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抽樣取證問題和委托鑒定問題,公安機關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抽樣取證,或者商請同級行政執法部門、有關檢驗機構協助抽樣取證。法律、法規對抽樣機構或者抽樣方法有規定的,應當委托規定的機構并按照規定方法抽取樣品。
參考文獻:
相關熱詞搜索:;侵犯著作權的論文篇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作者姓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著作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發表的論文題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該論文”)。
第二條甲方保證該論文為其原創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問題和保密科研項目。若發生侵權或泄密問題,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甲方自愿將其擁有的對該論文的以下權利轉讓給乙方:
(1)匯編權;
(2)翻譯權;
(3)印刷版和電子版的復制權;
(4)網絡傳播權;
(5)發行權。
第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甲方不得再許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本合同第三條所述的轉讓權利,但甲方可以在其后繼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譯)該論文中的部分內容。
第五條甲方若在4個月內沒有收到乙方的稿件處理情況,經向本刊編輯部聲明后可以另行處理該稿件,本合同即自動終止。若甲方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則在甲方收到該通知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2)若甲方為在校學生,又無合作者(指導者),可以申請減免版面費。減免版面費需提交減免報告,經核實并經主編批準可以部分減免。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該論文,將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費。
第七條該論文在乙方編輯出版的《北京郵電大學學報》(不論以何種形式)首次發表后,乙方將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贈送樣刊和(或)10冊抽印本。付酬標準為100元/篇。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該論文,將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第八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侵犯著作權的論文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作者姓名)
甲方
論文編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著作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發表的論文題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該論文”)。
第二條 甲方保證該論文為其原創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問題和保密科研項目。若發生侵權或泄密問題,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 甲方自愿將其擁有的對該論文的以下權利轉讓給乙方:
(1)匯編權;
(2)翻譯權;
(3)印刷版和電子版的39;復制權;
(4)網絡傳播權;
(5) 發行權。
第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甲方不得再許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本合同
第三條所述的轉讓權利,但甲方可以在其后繼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譯)該論文中的部分內容。
第五條 甲方若在_____個月內沒有收到乙方的稿件處理情況,經向本刊編輯部聲明后可以另行處理該稿件,本合同即自動終止。若甲方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則在甲方收到該通知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2)若甲方為在校學生,又無合作者(指導者),可以申請減免版面費。減免版面費需提交減免報告,經核實并經主編批準可以部分減免。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該論文,將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費。
第七條 該論文在乙方編輯出版的《北京郵電大學學報》(不論以何種形式)首次發表后,乙方將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贈送樣刊和(或)10冊抽印本。付酬標準為_____元篇。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該論文,將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第八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