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一
一、為了明確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合同范本。本范本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境內旅游合同的簽訂。
二、旅游者應當與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
三、本合同由《通用條款》、《協議條款》、《旅游行程單》及其他雙方約定的附件組成。雙方可以協商以書面形式變更或補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的旅行社應承擔的義務。
四、浙江省旅游質量監督投訴電話: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概念及定義
1. 旅游費用:亦稱旅游團款,是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境內旅游服務的費用,包括:交通費(含機場稅)、住宿費用、餐飲費用(不含酒水費)、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導游服務費用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2.離團: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3.脫團: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4.轉團:組團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義務,并由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5.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等。
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經營者經營,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用于旅客運輸的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各類交通工具。
第二條 旅游者的權利
1.有權要求旅行社出具相應的業務經營資質。
2.有權要求旅行社對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做出真實準確的說明。
3.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旅游服務。
4.有權拒絕旅行社擅自安排轉團,拒絕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項目。
5.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6.《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三條 旅游者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2.如實填寫相關個人信息,向旅行社提交必要的個人證件或其復印件。
3.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確保身體健康條件適合本次旅游,并且不會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
4.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5.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6.旅游者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團的,必須征得導游的書面同意。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8.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行社、其他相關經營者、相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9.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并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時,亦應隨身攜帶上述物品或者將其存放在酒店貴重物品寄存處。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
第四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費用。
2.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3.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4.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五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1)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2)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3)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2.旅行社系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簽訂本合同的,應當在本合同中載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
3.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3)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4)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5)地接社信息及提供地接服務人員的聯系電話。
《旅游行程單》的用語應準確清晰,不應出現“準×星級”、“僅供參考”、“以為準”、“超豪華等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5.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
6.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7.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8.對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9.要求委派的導游、領隊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合同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要求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1)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如有多種變更方案的,旅行社可以選擇半數(含)以上旅游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數同意的方案,由旅行社確定方案;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4)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七條 合同解除
1.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必要的費用包括以下兩部分:旅游費用的10%作為旅行社行業預期利潤損失;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飛機、火車等交通工具的費用(預訂金)、旅游汽車人均分攤的費用、住宿費、餐費、導游人員的服務費等產生的費用。如旅行社購買的是團隊包機票,執行的是團體優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不能改、不能轉、不能退),行前解除合同后,機票價格即為實際發生的費用。
旅行社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地點,也未能在出發途中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在出發當日解除合同。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應當按照本條第1項的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協助而產生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4.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至少應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八條 合同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正當理由包括: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無法按時辦妥簽證、安排交通等事宜,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等情形。
第九條 特別提示
(1)傳染性疾病患者,如傳染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傷寒等傳染病人;
(3)腦血管疾病患者,如腦栓塞、腦出血、腦腫瘤等病人;
(4)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肺氣腫、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疾病患者,如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
(7)大中型手術的恢復期病患者;
(8)孕婦及行動不便者;
(9)其他不適宜參加旅游的身體情況。
第十條 老年、未成年旅游者的特別約定
1.老年旅游者特別約定
(1)年滿60周歲的旅游者應當向旅行社提供家屬或其他緊急聯絡人的聯系方式。
(2)報名參加旅游時,應當如實填寫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并須特別聲明根據身體健康狀況不宜參加的行程、項目、交通工具、飲食、特殊地域環境限制等。
(3)因疾病等健康原因無法繼續旅游時,應當及時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旅行社應當協助其就醫或者返回,就醫及返回的費用由老年旅游者自行承擔,旅行社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七條第1項的約定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款退還老年旅游者。
2.未成年旅游者特別約定
(1)未成年旅游者獨自或由非監護人陪同參加旅游的,須征得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須提供相關證明。
(2)未成年旅游者的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義務的人,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
(2)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5 %;
(3)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0 %。
旅行社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旅辦發〔20__〕44號)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權根據《旅游法》第70條之規定獲得懲罰性賠償。
3.旅游者違反本合同約定,未按照約定的金額或時間支付旅游費用的,應承擔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除非有特別約定,在旅游出發前一日尚未按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依據第七條第1項要求旅游者承擔必要費用,并追究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4.對行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滯留、拒絕登機(車、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由此給旅行社造成的損失由旅游者承擔。
5.旅游者擅自滯留或脫團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退還旅游費用。
6.旅游者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有關規定和風俗習慣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責任減輕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權行為、違法犯罪行為、自身疾病、自己行為判斷失誤、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游項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擔全部責任,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協助處理,旅行社因協助處理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確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旅游者因參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旅游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二部分 協議條款
甲方(旅游者):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住所或單位地址: 郵編:
固定電話: 手機:
乙方(旅行社):
地址: 郵編:
經營范圍:
旅行社業務許可證號: 開戶行及賬號:
本次行程的經辦人: 聯系電話:
委托旅行社:
地址: 旅行社業務許可證號:
經營范圍:
乙方委托以下地接社提供地接服務:
地接社名稱: 地址:
地接社名稱: 地址:
地接社名稱: 地址:
地接社名稱: 地址:
乙方應在《旅游行程單》中載明地接社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第一條 旅游線路及時間
旅游線路名稱: ,旅游團號:
出發地: ,途經地:
目的地: ,結束地:
第二條 旅游費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 旅游費用總計為人民幣 元,由如下項目組成:
(1)旅游者共 人 ,其中12周歲以上的共 人,每人費用為 元;12周歲以下的兒童共 人,每人費用為 元。
于本合同簽訂時尚未滿12周歲,但在本合同約定的行程期間的任何一天年滿12周歲的旅游者,旅游費用按12周歲以上的標準計收。
(2)單人房差費: 元;其他(請予以注明): , 元。
(3)導游服務費,每人(旅游者) 元,共 人,共計 元。
2.甲方按以下第 種期限付款:
(1)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付款;
(2)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款;
(3)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元;行程結束后 天內,支付余款;
(4)其他: 。
3.甲方以下列第 種方式繳納費用:
(1)現金繳納方式;
(2)向乙方指定賬號轉賬,賬號為: ;
(3)其他: 。
第三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乙方建議甲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人 ,保險費 ,
保險金額(根據保單填寫) 。
第四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甲方如不同意上述處理方式,按照《通用條款》第七條第4項或第十一條第1項處理。
第五條 爭議處理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實際簽訂合同的旅游者為甲方,其他旅游者與甲方具有同等地位,甲方與其他旅游者之間的關系(比如贈予、委托代理、代表等)屬于內部法律關系,乙方屬于該法律關系的第三人,甲方沒有義務向乙方披露該法律關系的內容。由于其他旅游者不參與合同簽訂過程,乙方無法直接向其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因此甲方有義務將合同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條款的說明,對旅游者的特別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對旅行社責任免除等約定)及時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將其他旅游者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適合參加的旅游項目的信息等)告知乙方。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乙方書面聲明,否則甲方在合同文本、相關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類補充協議上的簽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如甲方將本合同中自身權利義務轉讓于第三人的,不影響其他旅游者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該第三人不承受上述代表地位。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簽訂地: 。
4.補充約定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二
第一部分 協議條款
第一章 基本約定
第一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和《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可另紙附上)。
第二條 責任減除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權行為、違法犯罪行為、自身疾病、自己行為判斷失誤、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游項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擔責任,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協助處理,旅行社因協助處理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已向旅游者做出明確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旅游者因參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旅游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協議內容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第一條 旅游時間及旅游目的地接社基本情況
出發時間:??????????年??????????月??????????日, 結束時間:??????????年??????????月??????????日, 共????????天??????? 夜,飯店住宿???????夜。
行程:?????????????????????????????????????? ; 集中地點:?????????????????????????????????????? ;散團地點:?????????????????????????????????????? 。
地接社/委托社名稱:?????????????????????????????????????? ; 地址:?????????????????????????????????????? ; 聯系人及電話:???????????????????????????????????????。
第二條 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具體事項見團隊訂單。保險范圍和理賠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條款而定。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僅限提供協助服務。
第三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游費用合計:??????????元,成人:????????? 元/人, 兒童不占床:????????? 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 。
旅游費用詳細清單及支付方式見團隊訂單。
同意( 種方式)
2、延期出團;
3、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解除合同。
第五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六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見團隊行程單,如無特殊約定按合同通用條款第十六和第十七條約定執行。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1、 雙方通知對方相關事項,可以以書面送達、電子信箱發送、手機短信發送、電話通知四種形式,任一形式均視為通知送達。
2、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協議條款》部分(旅游者與旅行社分別簽字簽章,各執一份)和《通用條款》部分(與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與其具有相同效力,旅行社可留存或查閱)以及附件《旅客報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諾書》(旅游者簽名、旅行社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單》(旅游者簽字,旅游者與旅行社各執一份)等構成。
3、已向游客代表詢出行形游客身體健康狀況,回復身體健康良好,適合出行。(有“三高”者,半年內做過大手術、孕婦、患有傳染疾病者等謹慎出行;70歲以上老年游客請提供近期健康證明并有家屬陪同。出行游客根據行程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證明)。
備注:旅游者應當到旅行社財務部或各門市交納旅游費用,也可以到銀行或通過網上銀行轉賬到旅行社賬戶,旅行社交納現金時,旅行社應向旅游者開具加蓋旅行社財務用章的收款憑證;旅游者不得將旅游款項交給不能出具加蓋旅行社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憑證的工作或非工作人員,否則其后果由旅行社自行負責。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三
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章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3)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旅游行程單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旅行社的義務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旅游者的義務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必要的費用扣除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責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時;共天,飯店住宿夜。
第二十一條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游費用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第二十二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拼團約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 (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 傳真:
郵編: 郵編: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址:
郵編: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四
旅行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3)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旅行社的義務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游費用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五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出發時間?年?月?日??時,結束時間?年?月?日?時;共??天,飯店住宿??夜。
旅游費用合計:????????????????????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成團的最低人數:???????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旅行社成團。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旅行社蓋章:??????????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六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行社經辦人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旅行社:(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月??日
具體時間地點購物場所名稱主要商品信息最長停留時間(分鐘)
其他說明
旅游者
簽名同意年??月?日?時
簽名:年??月?日?時
簽名:年??月?日?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
具體時間地點
項目名稱
和內容費用(元)項目時長(分鐘)
其他說明
旅游者
簽名同意年??月?日?時
簽名:年??月?日?時
簽名:年??月?日?時
簽名: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七
云南省旅游發展委員會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__年8月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合同使用說明
1.本合同供云南省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旅游者簽訂省內包價旅游合同時使用。
2.組團社應是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旅行社,以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旅行社分社;經備案旅行社的服務網點只能以旅行社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營業場所簽訂合同,應注意核實旅行社業務代表的身份、授權委托書,以及營業執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或旅行社蓋章的副本復印件。
4.組團社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應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5.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愿選擇本合同條款所提供的選擇項,或是自愿在空格處填寫完整內容。
6.組團社和旅游者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不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務規范》(db 53/t 416)標準,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第二條 旅游報名須知
1.旅游者報名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提交的材料應真實、有效。
2.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有向旅行社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的義務;鑒于旅游者的健康狀況,旅行社有收客與否的權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單獨參團,其監護人或家屬應向旅行社提供書面同意證明。
4.簽訂合同時須付清全額旅游費用,合同方可生效。
5.機票的簽轉、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規定執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機票損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擔。
6.旅行社通常無法控制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的鋪位、座位和乘坐時間,請游客予以理解;對具體出發集合時間、航班信息、住宿設施等不能確定要素的信息,出發前組團社通知旅游者。
7.旅游者應保存好本合同及相關的證明材料,以便發生爭議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三條 旅游安全注意事項
1.乘車(機、船)
(1)游客應按安全管理規則乘車(機、船);就座時禮讓殘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時,應帶好有效身份證件,認真核對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因不能按時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3)游客在乘車途中,切勿與司機閑談,切勿催促司機開快車及違章行駛;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系好安全帶,以免發生意外。
(4)在交通工具臨時停靠期間,應服從工作人員安排,請勿遠離。
(5)游客下車游覽、就餐、購物或自由活動時,應關好車窗,貴重物品隨身攜帶,避免遺失、被盜。
2.住宿
(1)游客入住酒店后,應了解酒店安全須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安全轉移的路線。
(2)注意檢查酒店所配備的用品是否齊全,有無破損;如有不全或破損,請立即向酒店服務員報告;如因酒店條件所限未能配備,請游客小心謹慎,防止發生意外。
(3)沐浴、洗漱時小心地滑,以免發生意外。
(4)貴重物品應寄存酒店總臺或自行妥善保管。
(5)不要將自己住宿的酒店、房號告訴陌生人;出門或睡覺前要鎖好門、窗。
(6)發生火災或地震等緊急情形時,應科學自救,不要搭乘電梯或隨意跳樓。
3.飲食
(1)在行程中購買、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衛生安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贈送的香煙、食物、飲品、藥品。
(3)旅游期間要合理飲食;用餐時應注意地滑。
(4)旅行社不應安排飲用烈性酒;對因游客自行飲酒發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游覽
(1)團隊旅行時游客不得擅自離團、脫團;如果特殊原因離團,應征得導游人員同意。
(2)聽從導游的安排,記住集合的時間和地點,認清所乘坐的車型、車牌號;不要遲到,因遲到造成的后果由個人負責。
(3)經過危險地段不可擁擠;前往險峻處觀光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條件是否可行,不要強求和存僥幸心理。
(4)游客登山或參與活動時應根據自身身體狀況進行,避免過度激烈運動以及自身身體無法適應的活動,同時做好防護工作。
(5)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庫)游覽或活動時,應聽從工作人員安排,注意乘船安全,穿戴救生衣。
(6)乘坐纜車或其他載人觀光運載工具時,應服從工作人員安排;遇超載、超員或其他異常時,千萬不要乘坐,以防發生危險。
(7)自由活動時間自行外出,請告知全陪或其他游客,并注意人身及財產安全;不要乘坐無營業資質的交通工具。
(8)游覽期間游客應結伴而行;帶未成年人的游客,請認真履行監護責任,不能讓未成年人單獨行動,并注意安全。
(9)旅行社應告知、提醒游客謹慎購物和消費、妥善保管好個人物品,謹慎參加騎馬、攀巖、滑翔、漂流、潛水、游泳、跳傘、熱氣球、蹦極等高風險活動;除特殊團隊外,旅行社不安排上述活動,若游客堅持參與,風險自擔。
(10)前往少數民族地區旅游,務必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以免發生沖突。
(11)游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相關規定或保險合同處理,或公安部門查處,旅行社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
5.購物娛樂
(1)不要購買流動推銷人員的商品;無意購買時,不要向推銷人員問價或還價。
(2)購物時要細心鑒別商品真偽,并向經營者索取發票。
(3)不要隨商品推銷人員到偏僻地方購物或取物。
(4)購買需托運的物品,請確認托運方式可行后再購買,以免造成損失。
(5)在擁擠的場所購物或娛樂時,注意保管好錢物及證件。
(6)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應防止詐騙、盜竊或搶劫事故發生。
第四條 報名與成團
1.本次旅游活動如人數未達到約定人數,乙方可提前7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2.如甲方報名后要求退團,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第十一條處理。
第五條 【旅游業務委托】
1.乙方根據甲方報名的旅游行程,確定需要將旅游業務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的,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
2.乙方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受委托旅行社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并與受委托旅行社簽訂委托合同,約定接待游客的各項服務安排及標準;受委托旅行社違約、造成甲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委托旅行社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甲方合法權益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產品類型與質量標準
(1)預制旅游產品是指由旅行社設計提供,事先制定的確定計劃人數、出發日期、線路行程及價格等,并用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徠旅游者而實施的旅游產品。其類型及質量要求見表1。
表1 旅行社預制旅游產品類型及質量要求
2.乙方的接待服務質量標準,在云南省內的,以本合同附件《旅游行程及接待服務單》的約定為準,但不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務規范》(db 53/t 416)要求;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執行《旅行社接待服務規范》(db 53/t 416)標準。
3.云南省外的接待服務質量標準,優先采用國家或行業標準、旅游目的地地方標準;若無具體標準,則采用相似標準。
4.甲方應當為乙方做好接待服務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協助、保密等輔助義務。
第七條 旅游費用
1.旅游費用包括:(1)交通費;(2)住宿費;(3)餐費(不含酒水費);(4)旅游景區的第一道門票費;(5)旅行社服務費;(6)導游服務費;(7)其他旅游項目費用。
2.旅游費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3)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
第八條 付款方式
1.簽訂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全額旅游費用。
2.支付旅游費用時,乙方應向甲方出具發票。
第九條 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必須購買云南旅游組合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接待服務達到相關旅游安全標準要求。
2.乙方應當提示旅游者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相關保險;旅游者在旅游期間因自身身體狀況或者其他意外因素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按照已購買保險的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條 合同變更
1.旅游行程開始前,甲方可將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乙方非因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擔。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合同約定的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或由甲方與乙方委派的導游或經理、計調人員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事件、政府行為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乙方向甲方退還旅游費用;乙方能夠證明已發生的、用于準備旅游活動的必須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甲方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乙方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承擔舉證責任。
5.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更換導游人員的,不得降低導游星級標準,且需及時告知旅游者。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1.甲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向甲方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60%+(旅游費用-旅游費用×60%)÷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3)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4)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5%違約金;
(3)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1)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向甲方作出說明,甲方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甲方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3)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乙方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分擔。
(4)造成甲方滯留的,乙方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甲方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甲乙雙方分擔。
5.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費用由甲方承擔。由于乙方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甲方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3.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4.在甲方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乙方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甲方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5.乙方根據甲方的具體要求安排旅游行程,與甲方訂立旅游合同的,甲方請求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將甲方轉團、拼團、轉委托的,或是乙方將不同游覽行程、不同服務標準、不同價格的旅游者合并同一團隊的,應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甲方因前款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
7.在同一旅游行程中,乙方提供相同服務,因甲方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的,乙方應返還增收的費用。
8.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乘坐預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并支付直接經濟損失20%的違約金。
9.乙方安排的旅游項目低于合同約定標準的,乙方應退還甲方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
10.因乙方選擇的接待旅行社、旅游景區、酒店、餐館、旅游汽車、娛樂活動經營單位等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安排的旅游項目與合同不符,乙方應退還甲方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
11.乙方委派的導游人員未按照國家、旅游行業或地方標準提供導游服務,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的違約金;委派的導游人員達不到約定等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非因不可抗力及特殊原因更換導游人員不通知旅游者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若更換導游后降低星級標準的,按前款處理。
(1)擅自增加旅游消費項目,費用由乙方承擔。
(2)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乙方應退還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的費用,并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3)擅自中止對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甲方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13.在旅游期間甲方擅自脫團,乙方與其合同關系自動終止,未發生的費用不退;甲方擅自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旅游活動的,責任自負。
第十三條 減輕或免除責任
(2)所發生的違約問題非乙方責任或無法預知或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全部或部分是由于甲方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妥善處理措施。
2.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甲方應配合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甲方未配合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乙方不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自愿購物與自費項目特別約定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購物場所應為經《旅游購物場所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309 )認定的星級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及時間符合《旅行社接待服務規范》(db 53/t 416)要求。
2.未經甲方簽字確認同意,或者乙方違反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購物時間、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甲方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的,甲方可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并每次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1.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旅游合同簽訂地或乙方所在地的旅游質檢執法機構投訴;需要立即制止、糾正旅行社的損害行為的,可向損害行為發生地的旅游質檢執法機構投訴。
2.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以及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未約定的事宜,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全額支付旅游費用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專用條款
甲方(旅游者)
旅游者或旅游團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參團名單表如下)
參團名單表
乙方(組團社)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云南省旅游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就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境內旅游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通用條款效力
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乙方已向甲方介紹《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的內容,雙方同意將其列為合同組成部分。
第二條 成團人數
本次旅游活動約定人數為__________。
第三條 旅游費用
1.旅游費用總額: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為________。
(1)現金支付;
(2)轉帳。
第四條 業務委托
1.對甲方的委托,按第________項處理:____
(1)乙方需要將本合同旅游業務委托其他旅行社,甲方是否同意: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委托。
(2)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業務,由乙方獨立完成,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旅行社。
第五條 合同解除
(1)另行簽訂合同改期出團;
(4)由甲方自愿與乙方推薦的其他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
2.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_》第十一條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自愿購物與自費項目特別約定
3.甲方同意參加上述購物場所的自愿購物或自費項目活動。
第七條 旅游行程及服務標準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八
性別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
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旅游產品名稱
旅游產品名稱 _______________。
行程共計 _______________天 ___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時間)
出發日期_______________ ,出發地點 _______________。
途經地點_______________ 。
目的地 _______________。
結束日期 _______________,返回地點 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旅游行程及標準
景區(點)名稱_______________
景區(點)游覽時間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名稱_______________
導游服務(□ 全陪;□ 地陪)。
第三條、組團方式:(三選一,打勾)
(一)自行組團;
(二)受委托組團(委托社全稱: )
(三)拼團;
第四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一)、本團成團沒有最低人數限制。
(二)、最低成團人數 人;
1、轉至 旅行社出團;
2、延期出團;
3、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轉團、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甲方不同意按以上任何一種方式解決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甲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含7日)以上收到乙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甲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乙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一)款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旅游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旅游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 (須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_______________ 元;保險費:_______________ 元。
第六條、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一)(1)、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總額_______________ 元。其中: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人,兒童 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 _______________歲)。
(2)、導游服務費:_______________ 元人/天;合計:_______________ 元。
(二)旅游費用付款期限 _______________。
(三)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現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有權知悉旅游行程和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有權拒絕參加乙方未經協商一致且未簽訂書面補充合同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有權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且未簽訂書面補充合同的轉團、拼團行為。
2、甲方應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亂刻亂畫,不在公共場合大聲喧嘩,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自覺規范旅游行為。
3、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應當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
4、甲方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5、在旅游活動期間,甲方應當遵守安全警示的規定和說明,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對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成年家屬陪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70周歲以上且健康狀況不宜單獨參加旅游的應由其成年家屬陪同或者由其監護人、成年家屬出具書面證明。
7、旅游活動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不得損害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旅游活動,不得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乙方應在行程開始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單》,按照本合同和《旅游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4、在訂立合同時,乙方應當說明旅游行程、服務項目和標準等的真實情況;提示甲方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甲方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乙方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6、甲方屬老年人、軍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游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游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合同中另行約定。
7、依法對甲方個人信息保密;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合同變更、轉讓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
旅游行程開始前,甲方可以將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甲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費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擔。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違約金。
1、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
2、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15%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
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實際損失的,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
乙方解除合同的,應當在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1、已訂購且不退的機票費或車、船等其它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按照規定扣除的飛機、船、火車退票費。
2、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退還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旅游觀光車費(含預定金)、住宿費(含預定金)等。
3、旅游活動中已實際發生的費用。乙方扣除必要費用的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乙方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甲方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三)甲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甲方應當每日按照未付旅游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四)甲方提供的虛假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而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旅游活動中,甲方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二款)扣除必要費用后,余款退還甲方;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甲方因不聽從乙方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于甲方的過錯,使乙方、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七)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減少游覽項目、縮短游覽時間,擅自調整旅游行程,按照《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標準》給予甲方賠償,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甲方因服務質量等與乙方發生糾紛,拒絕登機(車、船)、入住酒店等行為擴大損失的,甲方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八)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后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游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全部退還甲方已交旅游費用,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九)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且未簽訂書面補充合同而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甲方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十)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第十條 其他責任
(一)由于甲方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二)甲方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乙方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包括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乙方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十一條、合同的履行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乙方委托的地接社應當按照本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務。地接社違反合同約定,視同乙方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經向甲方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甲方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乙方退還甲方。
(三)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乙方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甲乙雙方按 比例分擔。
(四)造成甲方滯留的,乙方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甲乙雙方按 比例分擔。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工商、價格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選擇1、向海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旅游行程單》、《附件》及雙方簽訂的補充條款(合同)、往來的信函、傳真件等與本合同有關的協議或材料,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九
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共同發展旅游事業,加強商業與旅游業合作,
1、本次旅游項目:______
3、本次旅游由甲乙雙方共同承辦。票價為人民幣:每人100元/次,費用包括往返空調大巴,二正一早用餐,4—6人/間賓館住宿及景點門票,旅游安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雙方權利及責任:
(1)甲方應積極宣傳組織客源,全力推薦本次旅游項目。
(2)甲方以發放旅游代金券的形式負責向乙方提供旅游客員,委托乙方組團出游,旅游代金券票面為:65元,由甲方向游客發放,乙方負責向游客收取甲方所發放的旅游代金券,并再向游客收取每人/次35元現金,乙方承擔本次旅游全程項目的落實及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及責任。
(3)乙方負責與游客協調或簽訂具體出游時間及相關事宜。
5、結算:本次旅游活動期限結束,由乙方財務人員按乙方所收取的代金券數量向甲方按每張5元結算,65元代金券自行作廢。
6、違約:乙方如有違約,需向甲方交納違約金5萬元。
8、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9、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