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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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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三篇)
時間:2022-12-19 17:46:34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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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篇一

第一節共同制度

一、請示報告制度

凡遇到下列情況,必須及時逐級向有關部門及院領導請示報告:

1、意外災害急救,接收大批創傷、中毒或傳染病人及必須動員全院力量搶救的危重傷病員等。

2、凡為傷病員施行重要臟器切除或移植、截肢等重大手術,首次開展重要的新業務、新技術等。

3、門診部或病房發現國家規定管理的傳染病。

4、發生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或嚴重醫療、護理差錯,貴重醫療器材損壞或被盜、貴重或劇、毒、麻藥品丟失、成批藥品變質、失效等。

5、收治外籍病員或收治涉及法律問題、公安部門正在審查的病員。

6、收治有自殺傾向的傷病員。

7、與社會上發生沖突時。

8、需要重大的經濟開支時。

二、醫師值班交接班制度

各科在非辦公時間及假、節日均設值班人員,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履行職責,保證診療工作不間斷地行。

每日下班前,值班醫師接受各級醫師交班的醫療工作,交接班時應巡視病室,了解危重病員情況,做好床前交接班。

各科室醫師在下班前應將危重病員的病情和處理事項記入交班簿并交班。值班醫生對危重病員,所采取的檢查、治療措施,應做好病程記錄并扼要記入交班本。

值班醫師負責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和病員病情變化時的臨時處理,對急診入院患者及時進行檢查、填寫病歷并給予必要的醫療處置。值班醫生遇有疑難問題應逐級請示上級醫師處理。值班醫師不得擅自離崗,護理人員要求診視病人時,必須立即前往。值班醫生在晨會上報告病員情況,危重病員須在床旁交班。

三、院總值班制度

院總值班由院領導和職能科室相關人員參加,負責處理非辦公時間內的醫療、行政和臨時事宜。及時傳達上級指示處理緊急事宜。

負責檢杳科室值班人員在位情況,對重要部門,科室要到場檢查,了解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值班人員遇有不能解決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院領導請示報告,根據領導意見負責組織處理。

總值班人員,按時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堅守崗位、盡職盡責、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值班人員根據需要有權組織人員,集中力量解決臨時發生問題,有權調動醫院機動車輛。

值班時間:每天正常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均由總值班負責。

每天交班前,清掃值班室內衛生認真做好室內物品交接。

四、消毒隔離制度

醫護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必須高度重視消毒隔離制度,嚴格執行無菌操作規程,以防止院內交叉感染。

各科室均要有嚴格的消毒隔離制度,并應遵照執行,科主任與護士長做好檢查、監督工作。

門診或普通病房發現法定傳染病人或可疑病人應立即上報,并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妥善處理。

傳染病人用過的敷料,器械均應按規定處理。排泄物、嘔吐物必須經過凈化消毒,傳染病人用過的衣物、被服應消毒后再清洗,醫院污水須經過消毒處理后才能排放。

醫務人員進行各種操作、診療、處置前后均應流水洗手,各部門必要時備有0.2%的84消毒液浸泡手,每天由護士負責更換消毒液。

全院各科室污物,廢物要用容器袋裝好,分類進行統一處理,不準亂堆亂放。

全院醫務人員上班時應必須穿戴工作衣、帽,著裝整潔,無菌操作時應戴口罩并嚴格遵守無菌操作規程。

院感染專職人員應定期組織檢查消毒隔離工作,深入科室進行監控監測,做好檢查記錄。

五、處方制度

處方權限

1、在職各級醫師的處方權,需經各科主任提出,并填寫表格,報醫務科,醫務科對其資格確認后登記、備案,由院長批準,通知藥劑科,有處方權醫師應將本人之簽字留樣于藥劑科。

2、處方必須由醫師本人書寫,嚴禁先簽好空白處方由他人臨時填寫藥名、數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醫師在處方上簽字,各級醫師不得為自己及其親屬開方取藥。

3、麻醉藥品處方應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或經院領導批準授于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簽署方為有效,急救時值班醫師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用后由具有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補簽處方。

4、藥劑師有權監督醫師合理用藥,對不合格的處方、亂開方、濫用藥者,藥房有權拒絕發藥,藥劑師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內容。

處方書寫

1、處方原則上用中文,要求字跡清楚、項自書寫完整,藥名、劑型、劑量、單位、用法書寫正確,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時,醫師應在處方修改處簽字,處方年齡項應按實足“歲”或“月”填寫。

2、藥品名稱、劑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為準,如因醫療需要,劑量超過藥典規定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

3、藥品用法應寫明沖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靜脈注射,以及每次劑量和每日用藥次數,外用藥品應寫明用法及用藥部位。

4、每張處方僅限1人,嚴禁以甲病人名字給乙病人開方取藥。

5、西藥處方每一藥品須另起一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與普通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不得同開一張處方。

處方保管

1、每日處方按普通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分別裝訂,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藥處方保存期1年,精神藥品處方和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期3年,到期由藥劑科報請院領導批準后銷毀。

六、查對制度

查對制度是保證醫療安全,防止事故差錯一項重要制度。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崗位查對制度。

臨床科室

1、醫生在開處方,醫囑或進行診療時,必須仔細查對病員姓名、性別、年齡、床號、住院號。

2、執行醫囑時,要進行“三查七對”:擺藥后查;服藥、注射、處置前查;服藥、注射、處置后查。對床號、姓名、藥名、劑量、濃度、時間、用法。觀察病情變化和處置后反應。

3、清點藥品時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質量、標簽、失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給藥前,注意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毒、麻、限劇藥品或精神藥品要經過反復核對,靜脈給藥要檢查有無變質,瓶口有無松動、裂縫;給每種藥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5、輸血前,須經兩人查對,無誤后方可輸入;輸血時須注意觀察,保證安全。輸血完畢,瓶內余血保留24小時后方可處理。

6、值班護士查對醫囑時不準聊天,不打電話,不準閑人進屋,整理醫囑時,必須認真核對,做到準確無誤。

7、除緊急情況外不得使用口頭醫囑,執行口頭醫囑時,必須仔細核對,執行后必須及時補寫醫囑。

手術室

l、接病員時要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性別、診斷、手術名稱、術前用藥。

2、手術前,必須查對姓名、診斷、手術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藥。

3、凡進行體腔或深部組織手術,要在術前與縫合前清點所有敷料和器械數,手術結束時,再清點復核1次。

藥房

1、配方時,查對處方的內容,藥品劑量、配注禁忌。

2、發藥時,查對藥名、規格、劑量、用法與處方內容是否相符;查對標簽與處方內容是否相符;查對藥品有無變質、是否超過有效期;查對姓名、年齡;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項。

血庫

1、血型鑒定和交叉配血試驗,兩人工作時要“雙查雙簽”,一人工作時應做正反定型。

2、發血時,要與取血人共同查對科別、病案號、床號、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試驗結果,血袋號、采血日期、血液質量,雙方簽字后方可取走。

檢驗科

1、采取標本時,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性別、檢驗目的。

2、收集標本時,查對科別、姓名、性別、聯號,標本數量和質量。

3、檢驗時,查對試劑、檢驗項目。

4、檢驗后,查對目的、結果。

5、發報告時,查對科別、姓名、檢查項目及結果。

放射科

1、檢查時,查對科別、病案號、姓名、性別、年齡、片號、部位、目的。

2、診療時,查對科別、病床、姓名、部位、時間、角度、劑量。

3、發報告時,查對科別、病案號、姓名、檢查項目、臨床診斷。

理療科及針灸室

1、各種治療時,查對科別、姓名、部位、種類、劑量、時間、皮膚。

2、低頻治療時,查對極性、電流量、次數。

3、高頻治療時,檢查體表,體內有無金屬異物。

4、針炙治療前,檢查針的數量和質量,取針時,檢查針數和有無斷針。

供應室

l、準備器械包時,查對品名、數量、質量、清潔度。

2、發器械包時,查對名稱、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時,查對數量、質量、清潔處理情況。

特殊檢查室

1、檢查時,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性別、檢查目的及部位。

2、診斷時,查對姓名、編號、臨床診斷、檢查結果。

3、發報告時查對科別、病房。

七、護理人員會議制度

1、護理部部務會:每周一次,由護理部主任主持,總結本周工作,研究部署下周的工作和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

2、護士長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護理部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總結護理工作,公布檢查評比情況,交流先進經驗,指出存在問題,研究解決辦法,布置新的工作任務。特殊情況下,可臨時召開會議。

3、全體護士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護理部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請院領導參加,進行半年工作總結,弘揚成績,表彰先進,指出存在問題、制訂改進措施,布置今后的護理工作任務和要求。

4、護理晨會:每日早晨上班利用半小時時間召開由護士長主持進行護理日夜交接班,護士長傳達上級會議精神和安排護理工作計劃,進行護士業務提問及護理教學提問等。

5、將查房內容及解決的問題做好記錄。

八、請銷假制度

(一)探親假

1、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親假期,每年20天。職工與父母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喪偶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親,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職工探親原則上一次休完。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分兩次休完的,只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3、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軍隊干部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探親,職工一方因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批準,可給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過30天。假期工資照發,往返路費本人自理;軍隊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職工一方團聚的,職工一方可按探親規定享受休假和報銷往返路費。

4、職工學徒、見習、試用期間不享受探親假。

5、女職工到配偶地點生育,享受生產假,不享受當年探親假,路費可按探親規定報銷一次。

6、職工的配偶與職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時,同時探望父母親。不再另給探望父母假。

7、職工在探親期間,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應持當地交通部門證明,向人事科申報。

9、在3月底以前結婚的職工,可享受當年度探望配偶假;當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計3個月,當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親假。

10、“五一、國慶、元旦、春節假不包括在探親假之內。

(二)病假

工作人員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須持本院保健醫生的診斷證明,經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醫生開的病假條一律無效。

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請病、事假,相應延長見習期。

凡探親、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診的職工,應持當地醫院出示的證明、病歷、化驗單到保健科換病假條辦理手續,否者一律按曠工對待,不給報銷醫藥費。

工作人員病愈要求恢復工作,需經副主任醫師以上專家出具證明和醫務科審批,確實可以恢復工作的方可復工。但復工后,不能勝任工作又請病假,則應將其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關于病假期間的待遇,按國務院國發52號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休期間的生活待遇的規定》執行。

(三)事假

職工個人事情盡量利用工休假和節假日處理,一般不準請事假。因事必須請假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嚴格執行審批權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準,分別報醫務科護理部同意,人事科備案,3天以上由主管領導。科主任、護士長請事假需經分管院長批準,因公外出或病休要告訴主管職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況,電話請假、捎口信、捎假條及信件請假續假,一律無效,如缺勤按曠工處理。事假期間的待遇按本院規定執行。一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扣除工齡一年。

(四)產假、婚假、節育手術假,均按省“計劃生育條例”執行,由保健科同意,院計生辦審批,人事科備查。

(五)喪假

工作人員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喪假3天,超過三天按事假對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時間不計在喪假之內。

(六)公傷

職工因工負傷,應根據勞動部門有關規定,經技術委員會討論鑒定。確認為工傷后,寫出書面材料,按有關工傷規定享受假期工資和福利待遇。

九、掛號室工作制度

1、工作人員在開診前15分鐘即應掛號。

2、按規定在處方上認真填寫初診病人姓名、性別、年令、工作單位、醫保號、就診科別、日期等。

3、必須做好當天掛號前與次日掛號的準備工作,如各科掛號券、初診門診病歷、掛號收據等。

4、按規定填好報表,及時將掛號費收入上交收款員,并到財務科進行銷賬。

5、工作人員必須嚴守崗位、認真負責、態度和藹、文明用語、服務周到。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篇二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參加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及以上制度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上述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

第四條參保人員辦理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銜接手續時,先按國家有關規定歸集職保關系,確定職保繳費年限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后,再辦理有關銜接手續。

第五條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職保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或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第六條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職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合并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并累加計算,達到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條件時,按照當時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條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重復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復時段只計算職保繳費年限,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復時段繳費,并將新農保或城居保重復時段相應個人繳費金額退還本人。

第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經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終止并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基礎養老金待遇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余額或者職保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十條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并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第十一條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并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本辦法從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臺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篇三

第一條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若干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參加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及以上制度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上述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

第四條參保人員辦理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銜接手續時,先按國家有關規定歸集職保關系,確定職保繳費年限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后,再辦理有關銜接手續。

第五條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職保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或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第六條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職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合并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并累加計算,達到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條件時,按照當時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條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重復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復時段只計算職保繳費年限,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復時段繳費,并將新農保或城居保重復時段相應個人繳費金額退還本人。

第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經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終止并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基礎養老金待遇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余額或者職保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十條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并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第十一條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并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第十二條本辦法從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臺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人社部同時公布了關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說明。近年來,我國加快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全面建立。____________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3億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跨地區的轉移接續問題規定了明確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穩實施。今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目前已經覆蓋4.59億人。在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過程中,盡早解決不同制度之間的政策銜接問題,更好地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是社會各界的熱切期盼,也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為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在深入調研、反復論證的基礎上,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和保持政策連續性、維護參保人員權益、操作簡便、防范風險的原則,制訂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

《暫行辦法》適用于在職保、新農保、城居保這三種制度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制度的人員;而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適用于尚處于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于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二、關于銜接時點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達到職保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申請辦理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銜接手續。其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原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有關權益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二是不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職保有關權益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這一規定的關鍵是,在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最后時點實施轉移銜接,而不是采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主要是考慮:在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之間銜接的主要對象是農村進城務工的參保人員,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可能多次流動就業,“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會導致社會保險關系的反復變化,增加參保人員的事務負擔,也容易損失養老保險權益;而統一在最后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時點辦理銜接手續,有利于簡化程序,維護參保人員權益,也降低了社會管理成本。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制度銜接手續。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設計是一樣的,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是因戶籍變遷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鄉之間多次變更的情況,因此可以采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也有利于更好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三、關于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方向和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規定只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并計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于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后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四、關于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資金轉移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無論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還是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都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個人賬戶目前都是由個人繳費形成的,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戶的大部分資金來源于個人繳費,在資金性質上均屬于個人所有,參保人員在不同制度之間銜接,不影響個人賬戶資金的屬性。規定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予以轉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暫行辦法》對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職保統籌基金。這是因為:第一,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職保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城居保制度中沒有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單向轉移統籌基金,會導致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性質不同,不屬于個人所有。在職保制度內跨地區轉移規定要劃轉12%的統籌基金,是為了適當平衡不同地區之間職保基金的負擔,并不直接體現為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不轉移統籌基金,也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五、關于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計算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并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簡單地認同為職保的繳費年限,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導致資金不平衡和道德風險。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與職保之間根據繳費額度進行比例折算,則會出現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為職保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年;同時,按照對等原則,職保繳費一年將等于新農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幾十年的繳費年限,這也是不科學的。鑒于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后,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戶全額轉移相對于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于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六、關于新農保與城居保銜接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并累加計算。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籌集方式、個人賬戶規模、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確個人賬戶存儲額轉移合并,繳費年限累加計算,能夠較好地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七、關于重復參保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復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復參保繳費的,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復時段繳費,并將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從制度設計、運行要求上看,不應允許同時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但在實際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不同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復參保繳費的現象是難以完全避免的。針對這一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對于重復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系,并將重復參保時段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退還本人,盡可能減少相關人員由此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

八、關于重復領取待遇的處置

《暫行辦法》規定,對于參保人員重復領取待遇的,保留職保關系,終止并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對于重復領取的要予以退還或抵扣。這樣規定,主要是遵循養老保險關系唯一性的原則,既優先保留養老金水平較高的職保待遇,又防止重復領取待遇給其他參保人員權益帶來損害。

九、關于其他問題的說明

《暫行辦法》還對各項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辦理程序、經辦時限以及公開性做出規定,以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

目前一些地區已經根據自身實際規定了一些接續辦法。為統一規范操作,保障在全國范圍流動的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規定本辦法實施后,各地要以本辦法為準調整相關政策。

本辦法作為暫行辦法,將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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