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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格式篇一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格式篇二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5月6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添加說明壓砸傷程度即“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為工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左右,本人在五金車間沖床崗位上,調試蓋板沖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踩到腳踩踏板開關,沖床沖壓下來壓砸傷左右拇指。隨后公司立即開車直接將本人送往某醫院進行治療。到達醫院后由醫生幫我脫下雙手手套,經拍x片顯示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外觀觀察左右拇指指體皮膚均挫裂成多塊,皮膚組織血運不良,顏色瘀紫,甲蓋均脫離,甲床破裂及缺損,左右拇指均畸形,可觸及骨擦感,活動異常。
考慮到我還年輕,張醫生和公司區總建議我做皮瓣手術,不用鋸掉或切掉一部分骨頭,這樣來做盡量保長拇指的長度,骨折部位打克氏針固定。我聽從了醫生和區總的建議,在手術過程中,后做手術的左手沒有采用皮瓣手術進行治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和《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一、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龐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
二、朱某與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20xx年3月11日09時30分左右,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經廣州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
我局認為: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且無證據證明朱某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因此,我局依法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認定朱某此次受傷為工傷。并于20xx年4月26日送達給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某。
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所載明的事項能反映客觀事實,也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朱某在行政復議中提供的病歷上記載的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而其要求增加的內容“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近節指骨骨折;右拇指近遠節指骨骨折”并非醫院診斷,故不屬于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申請人其他要求增加和更正的事項也同樣不屬于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因此,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依據,不應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我局本次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正確、符合管理權限、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事故報告》、《病歷》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朱某是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4月11日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就朱某受傷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訴稱:朱某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被沖床模塊壓傷雙手,經送廣州某醫院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后于20xx年4月19日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依法于20xx年4月26日直接送達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為:
工傷認定的結果只有“是”或“非”,只要滿足“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遭受外力致傷”四個充分且必要條件,就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受傷部位或程度,并不是工傷認定的要件。申請人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工作單位的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過程中不慎遭受“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據此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認定朱某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于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格式篇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小學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評〔20xx〕表48號的批復,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準的批復。
申請人稱,批準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群眾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眾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評時未聽取公眾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復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于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20xx年本)》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于公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的規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維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于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本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20xx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