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房產贈與合同生效條件篇一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勞動合同成立,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著合同生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么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
一份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一個10歲的小孩不具備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因為法律上認為一個10歲的小孩根本不能夠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含義。通常,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月以上的試用期,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合同范本《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的證據。在現實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拒絕將屬于勞動者本人的勞動合同歸還勞動者,這種做法直接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一般會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等條款,這也是勞動者履行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依據和證明。如果勞動者手中沒有這個有力的證明,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則處于舉證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權益極易遭受侵害。因此,本法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指出:“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痹诖蠖鄶登闆r下,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時的。本條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就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如果有一方沒有寫簽字時間,那么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一、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這一點常常被忽視。由于普通人對于無效原因的理解會發生偏差,法律將確認無效的權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訴訟,從而保障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房產贈與合同生效條件篇二
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來的。附條件的合同,指合同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根據的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有時并不希望立即發生預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時又不希望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續,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實發生時,讓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使合同的訂立更能滿足當事人的意愿,體現合同自由。
第一,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于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第二,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第三,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第四,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有當某一條件成就時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已成立,但其效力并不立即發生,而是處于停止狀態,直到條件成就時才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如:張某的叔叔與其約定,如果張某考上某名牌大學,叔叔就給他一筆能夠周游世界的費用。再如,甲乙雙方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當此房前修好一條道路時,甲將房屋賣給乙。
由此看出,考上某名牌大學和房前修一條馬路應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如果沒有這一條件限制,就有可能當時發生了贈與或買賣的事實,有了這一條件就延緩了贈與或買賣的事實,使合同關系處于停止狀態,一旦條件成就,張某考上該名牌大學,甲的房前修好一條馬路,則該贈與合同和買賣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指合同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了法律效力的條件。
在這種合同中,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已發生法律效力,一旦條件成就,則其效力消滅,如所附解除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住,約定一旦自己結婚或自己母親由外地搬來,甲應收回出租的房屋供自用。這里,甲結婚或其母搬到此地是該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和失效的.條件。此房屋租賃合同即為附條件解除的合同。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這是防止合同當事人濫用條件的規定。如在上述房屋租賃合同中,為了能夠長期租賃甲的房屋,乙多次在甲的戀愛中制造障礙,或謀 害其母使其不能與甲同住,就構成了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甲結婚或其母搬來同住“的條件尚未成就,房屋租賃合同形式上看可以繼續有效,但法律視此種情況下條件已經成就,因此,此房屋租賃合同失效。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期限作為合同的附款,必須是將來事實,確定發生的事實和合法的事實,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以及不法事實,均不能被設定為期限。附期限同附條件的要求不完全一樣,條件屬于不確定狀態,而期限則屬于確定狀態,期限設定的方式,無論是周、月、或年,就是某起點日期后的若干時日,它終究一定會到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經一定期限屆滿時,合同生效的,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如養老保險合同,在投保人繳納保費一定數額,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到來時,(50 歲,55歲)合同生效,此種合同即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在合同中約定,經一定期限屆滿時,合同終止的,為附終止期限的合同。例如,家庭財產保險合同,投保方投保的是一年期財產險合同,約定從某年1月1日零時起到該年12月31日24時止為保險期間,此期間為保險合同的生效期間;“一年”即為該財產保險的終止期限,期限屆滿該財產保險合同失效。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房產贈與合同生效條件篇三
有償合同是交易關系,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一方付出財產或者付出勞務(付出勞務可以視為付出財產利益)。
有償合同是兩個諾言的結合,因此可以把有償合同稱為雙諾合同,是兩個諾言、兩個意思表示取得一致,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法律一般把有償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因為雙方都負擔義務,所以,雙方兩個諾言取得一致的.情況下,有償合同成立并生效。有償合同一般情況下,除了要經過批準、登記的以外,合同成立時即行生效。而無償合同,因為一方要付出財產或者勞務,但沒有獲得對價,因此,法律在一般情況下,把無償合同規定為實踐合同,或者規定為有任意撤銷權的諾成合同。其意義在于給無償付出的一方以反悔權,以鼓勵人們的無償行為、助人行為。
對于實踐合同,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者開始履行的時候,才開始成立或者生效。對于有任意撤銷權的諾成合同(如贈與合同),贈與人(債務人)的反悔權是通過通知對方撤銷來體現的,在贈與的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86條)。
房產贈與合同生效條件篇四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決定將位于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權證號: ,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商房、住宅)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因甲方贈與房產系共有產權,此贈與行為由共有人確認并在此贈與合同上簽字。
第二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并無任何不正當目的,甲方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如有隱瞞導致乙方受贈后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規定和甲方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于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如因乙方用贈與財產從事非法活動,甲方有權撤銷贈與,并收回贈與財產。
第四條 本協議生效后,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五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如贈與協議有附加條件,可在此處填寫附加約定)
第六條 贈與房屋尚未交付時,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可以變更或終止合同。但可以適當賠償受贈人因相信贈與人贈與行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消贈與:
(1)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
(2)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利益的。
第八條 本協議生效后如雙方為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
第九條 本協議生效后,雙方共同遵守。如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因履行本合同的一切損失。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甲方(贈與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因甲方_____,此房產所購的所有房款和稅費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購該房產并取得該房產房產所有權證。經協商一致甲方愿將該房屋贈與乙方,并在乙方能辦理過戶手續時積極協助辦理。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后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并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如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贈與房產的,甲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乙方代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稅費。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簽訂經公證處公正后不可撤銷。
第六條: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
第八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
第九條: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到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為公正留執公證處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圖。
甲方(簽章):_____乙方(簽章):_____
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聯系電話:_____聯系電話:_____
房產贈與合同生效條件篇五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余地,只能歸于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作為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
例如甲乙雙方約定,待甲將某項產品試驗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贈送一套設備。在這里,產品試驗成功是一個條件,在該條件實現時,贈送設備的合同即發生效力。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義,如上例中,產品試驗成功便是乙向甲贈送設備的動機。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例如贈送設備),而并不反映當事人的動機(即為什么要贈送設備),而附條件的合同則能夠將當事人的動機表現在合同中,從而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滿足當事人的各種不同需要。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否則是毫無意義的。
2.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在將來是否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時,當事人已經知道作為條件的事實必然發生,則實際上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條件。如果作為合同所附的條件是根本不可能發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轉動,則借錢給你”),則視為當事人根本不希望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合同的條件,稱為不法條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考慮在宣告不法條件無效后,合同是否已經在內容上合法且可以獨立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當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將此屋買給丙,則租給你”,在這里,賣屋的條件和出租的內容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時,才有權出租房子。對于以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的事實作為合同條件的,應認為合同未成立。
生效條件也被稱為延緩條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條件,則合同在成立以后還不能立即生效,必須待生效條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產生效力,當事人才可以實際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解除條件也被稱為消滅條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條件。
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條件,則合同已經實際發生效力,只有在條件成就時合同才失效,如果條件不成就則合同將繼續有效。
在附條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條件未成就以前,當事人均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當的行為促成或阻止條件的成就,而只能聽任作為條件的事實自然發生。這里所說的不正當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條件的成就。例如,甲乙雙方在租賃合同中規定,如果甲之子從外地回來,乙應搬出另租房屋,該條件屬于解除條件。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當的方式阻止甲之子從外地回來,否則,根據《合同法》第45條:“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也就是說如果乙采取不正當的方式阻止甲之子從外地回來,視為解除條件已經成就,該合同應當解除。法律作出此種規定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為人,保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房產贈與合同生效條件篇六
以下房產贈與合同范本由應屆畢業生合同范本網站提供,供大家參考使用。
贈與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受贈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受贈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負責人:
職務:
第一條不動產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況
其他自然情況,如面積、戶型、建筑時間等等:
(一)贈與人的權利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二)贈與人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轉移不動產所有權于乙方;
3、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合同所指不動產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受贈人的權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項下不動產的所有權。
(二)受贈人的義務
1、若贈與合同附義務,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所附義務。
2、甲方依合同約定撤銷贈與時,乙方應向甲方返還不動產。
第四條贈與標的登記
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簽約時間:
1.格式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簽、蓋章)乙方:_________(簽、蓋章)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2.說明
(1)贈與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或者贈與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贈與標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貨幣(包括外國貨幣),也可以是有價證券、某種權利。例如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贈與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等。
(2)權利轉移涉及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合同中訂立清楚。例如,贈與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沒有辦理手續的,其轉讓無效。
(3)合同中要寫清楚贈與人有權處理贈與財產的證明文件,確保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贈與合同(公民類)
甲方:_____(贈與方)
乙方:_____(受贈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就贈與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將_____贈與乙方
(贈與物的名稱、數量、質量)
3.甲方承擔_____的責任義務
4.甲方享有_____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贈與不生效力。
6.其它
甲方:_____簽: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乙方:_____簽: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贈與合同(公民類附義務)
甲方(贈與方):_____(姓名)
乙方(受贈方):_____(姓名)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物的狀況
(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2.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_____
(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3.甲方享有_____的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4.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
(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5.其它
甲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簽:_____蓋章:_____
乙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簽:_____蓋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房產贈與合同生效條件篇七
證件號碼:
住所:
聯系方式:
乙方(受贈人):
證件號碼:
住所:
聯系方式:
共有人:
證件號碼:
住所:
聯系方式:
一、甲方自愿將其坐落于 ,建筑面積 平方米,產權證號 的房屋一套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
二、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同時,甲方承諾所贈房屋不存在權屬糾紛,并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將來此房產所涉糾紛均與乙方無關。
三、甲方聲明該贈與的房屋只歸乙方個人所有,不受乙方婚姻家庭狀態影響。
四、甲方于 年 月 日將贈與的房屋交付乙方(包括購房合同、交款手續,房屋產權證及鑰匙等),由 方于 年 月 日到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相關稅費由 方承擔。
五、乙方受贈房屋須用于合法的生活和投資經營行為,并遵守公認的道德規范,否則甲方有依法收回贈與物的`權利。
六、乙方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情形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甲方可依法撤銷該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所需,可以將本協議于 (時間)到 公證處公證。
十、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公證處留存壹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壹份,各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房產贈與合同生效條件篇八
受與人:
贈與人與受贈人關系:
第一條:贈與目的
贈與人因受贈人無力獨自承擔購房費用,又因其為贈與人獨子,為受贈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夠和睦,更好的對贈與人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及共同生活,贈與人獨資購買本房屋,并附義務條款贈與受贈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和分割之前有權利撤消贈與。
第二條:受贈人的權利
1、贈與人與受贈人及其妻兒對該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權、使用權;
3、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交付任何關于該房屋的費用;
4、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該房屋今后的費用全部由贈與人獨自承擔;
5、受贈人對該房屋有自由裝修、合理支配的權利;
6、受贈人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贈與人的義務;
7、如贈與人逝世,該房屋可作為遺產由受贈人獨自繼承。
第三條:贈與的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3、受贈人不履行本附義務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6、受贈人拒不承擔贈與人的治療費、贍養費的;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本贈與合同系雙方自愿申請___、___為其進行見證,并系自愿簽訂。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贈與雙方與見證人各執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無效。如有糾紛,雙方可在簽訂合同管轄地起訴違約方。
贈與人
見證人
受贈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年月日
房產贈與合同生效條件篇九
甲方(贈與人):_____ (寫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 (寫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 座落于_____ ,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 (二) 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 ; (三) 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 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因甲方_____,此房產所購的所有房款和稅費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購該房產并取得該房產房產所有權證。經協商一致甲方愿將該房屋贈與乙方,并在乙方能辦理過戶手續時積極協助辦理。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后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并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如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贈與房產的,甲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乙方代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稅費。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簽訂經公證處公正后不可撤銷。
第六條: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
第八條: 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
第九條: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到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為公正留執公證處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圖。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 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聯系電話:_____ 聯系電話:_____
簽約日期:_____ 簽約日期: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