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篇一
借款擔保是指借款人有一定的擔保人作保證或利用一定的財產作抵押而取得借款的行為。那么借款擔保擔保合同出現糾紛后,如何確定管轄權呢?本文為大家帶來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的案例,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對于合同條文的解釋,必須探究合同當事人內在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判斷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斷合同條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義解釋的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合同條文的準確含義時,才能運用其他的解釋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07)民二終字第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某醫院。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醫院院長。
被上沂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負責人:王銳,該行行長。
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正,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以下簡稱某醫院)為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簡稱中行博山支行)、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魯民二初字第1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裴瑩碩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海年、代理審判員宮邦友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安楊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中行博山支行與某醫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簽訂九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其中第一筆于2004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條對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的條款中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其余八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均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八筆所涉及的貸款數額為114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依據上述事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行博山支行所訴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筆借款合同涉及的300萬美元,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對此該院無管轄權。但其余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涉及的 1142萬美元未約定仲裁,而約定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八筆合同所涉及標的為114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已超出中行博山支行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該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范圍,由該院立案并無不當。綜上,某醫院對本案所涉的九筆借款合同中,對其中的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持;對其余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因無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持。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裁定:一、駁回中行博山支行在本案中依據2004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保證合同對某醫院、某公司、某集團的起訴。二、駁回某醫院對該案其余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某醫院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在某醫院與中行博山支行簽訂的第一筆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借款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了解決糾紛的方式,即“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因后八筆借款均是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的基礎上簽訂的`,視為第一筆合同的延續,且后八份借款合同均為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解釋原則,應作出對提供格式合同方即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因此對后八份借款合同應依據公平的原則,將糾紛的解決方式作出對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即將糾紛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法院認為其對后八份合同有管轄權,屬認定事實不清。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駁回中行博山支行的起訴。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九份外幣借款合同關系,首先,當事人在有關合同中并沒有明確約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間的相互關系;其次,從各個借款合同內容及特征來看,借款金額及履行行為也都是分別獨立的,并不能看出各個合同之間的關聯性;再次,從合同解釋角度來看,當事人對合同條文發生爭議時,必須探究當事人內在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斷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斷當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
駁回淄博某醫院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維持原審裁定。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以上就是本次小編帶來的以實際案例的法院判決為大家解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的確認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篇二
二是案件敏感性強,處理不好易引發涉訴信訪。一方面在涉二手房買賣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屬剛需人群的比例越來越大,年齡日趨年輕化,涉案房產通常是借款人ψ一房產,且提前清償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經常出現子女盜用老人身份證件將老人房屋出賣并已經辦理過戶的情形,如果買受人又以該房產設定抵押權向銀行借款,那?在借款合同發生糾紛需要行使抵押權時,即使該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涉案房屋也并不自然歸還老人,房屋實際所有人的權益也得不到保護。上述兩種情況如果輕易下判不僅無法真正理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還極有可能影響其生計,從而產生涉訴信訪問題,同時也給執行階段設置了障礙。
三是案件反映出金融機構之間存在風險同質性特點。金融法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由于銀行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平臺,導致因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所引發的借款合同糾紛并非某家銀行的個案,往往在不同銀行之間反復發生,這樣一來既影響了國家金融信貸安全,也不利于銀行信貸業務的正常開展,長此以往更有可能影響轄區金融秩序。
針對上述特點,海淀法院民四庭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全面考慮案件審理進程,做好協調工作。此類案件,法官不能將其當成單純的借款案件孤立處理,應當將其放在二手房交易的整個環節考量,做好與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終審法院、銀行、房屋管理部門、房屋買賣雙方的溝通工作,全面了解涉及同一房屋的審判、執行情況,理順各方之間的相互關系。
二是積極解答當事人疑慮,做好判后釋明工作。對于敏感性較強、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當事人情緒較大的案件,在宣判后及時解答當事人的疑問,幫助其理順相關的法律關系,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
三是立足海淀區金融風險防范聯動機制這一有效平臺,及時對經辦案件進行歸納總結,將案件綜合情況向銀行、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公正機關等相關單λ進行定期通報,一則提示銀行其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普遍風險,二則確保各部門對同一房產的權屬認定保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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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篇三
發生合同糾紛怎么確定管轄法院?當事人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若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下面由文書幫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確定的法律知識。
根據法理精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文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民訴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可以按照以下順序來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一、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
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民訴意見》第24條的規定,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9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作者單位: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
一、介紹五種約定不清的管轄地確認方法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二、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
合同糾紛管轄地
3.
管轄協議書
4.
補償貿易合同管轄
5.
贈與合同糾紛
6.
合同糾紛法律
7.
租賃合同糾紛
8.
勞務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篇四
;摘 要:近年來,網絡技術發展突飛猛進,一種新型的網絡交易模式——網絡購物興起,因此產生了網絡購物糾紛,此糾紛主要是消費者與銷售者之間的管轄權糾紛引起的。由于我國在網絡購物立法上的滯后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上的不完善,管轄權問題一直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文章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借鑒域外立法經驗,提出確立消費者住所地管轄規則的建議。
關鍵詞:網絡購物;
管轄權;
消費者
(一)網絡購物定義
網絡購物,顧名思義,就是通過互聯網檢索商品信息,并通過電子訂購單發出購物請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帳號或信用卡的號碼,廠商通過郵購的方式發貨,或是通過快遞公司送貨上門。
(二)網絡購物合同的特征
1、合同虛擬化
網絡合同是一種電子合同,網絡合同的要約①發出、合同訂立、甚至合同履行都是通過網絡這一載體完成,它依賴于網絡,網絡具有虛擬性,因此網絡購物合同也具有虛擬性。
2、合同主體不確定性
由于網絡購物合同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形成的,雙方當事人通過網絡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合同,因此買賣雙方交易主體的真實信息無從判斷,這便導致了合同交易主體的不確定性。
3、締約意思表示電子化
網絡購物合同的過程是當事人通過電腦完成的,賣方發出要約,買方接受要約并作出承諾②,交易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在線傳達,以網絡為媒體,完成合同訂立,這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有著本質的區別,電子合同的訂立更簡單、更快捷。
二、現有法律規定對消費者的不利影響
1、消費者的弱勢地位
中國的網絡購物主要是b2c③業務模式,在此模式中,勢單力薄的消費者面對強大的企業,弱勢地位不言而喻;
網絡環境,則進一步削弱了消費者和企業之間的權力平衡。
2、法律規定未能給予消費者保障
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對消費者網絡交易遭受侵權損害作出了規定,但規定脫離現實,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適應網絡的快速發展,無法保護消費者的網絡購物需求。
3、消費者無法確認被告住所地
消費者在進行網絡購物時,由于互聯網的遠程功能和匿名功能,銷售合同的訂立不需要買賣雙方當事人真正的聯系,只需通過網絡數據傳輸便可以訂立。即使現在網站有規定銷售者需要進行信息登記,但是這種規定卻不能避免銷售者信息作假的行為,網站也沒有能力對銷售者的信息進行一一核查。
4、格式條款給消費者帶來的不公
在現實中,消費者在網絡購物平臺注冊時,便會出現該網站平臺注冊協議,其中包含了涉及管轄的事項,而協議的形式是格式條款,這是一個強制性形式的條款,明顯違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5、不符合國際通用原則
對于網絡購物糾紛,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是基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實行保護性管轄,規定由消費者所在地實行專屬管轄。而我國對此并無規定,這是不符合國際一般原則的,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即發生網購糾紛時,由消費者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
(一)美國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最低聯系”原則,美國各州制定了“長臂法案”,因此在各州確定了“長臂管轄權”④。
(二)《布魯塞爾公約》
《布魯塞爾公約》是歐盟于1968年頒布的,其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2000年12月1日,歐盟通過了布魯塞爾法規,法規第十六條,消費者可以選擇在自己的居住地或賣方所在地起訴賣方,但賣方只能在消費者所在地起訴消費者。
四、我國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管轄權的完善建議
(一)確立消費者所在地管轄規則
在確立我國網購合同糾紛管轄權時,應借鑒歐盟的消費者住所地管轄規則,當發生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時,消費者一方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或銷售者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而銷售者只能在消費者住所地法院起訴消費者。此處賦予消費者可選擇的法院僅限于消費者住所地和銷售者住所地法院,是為了防止賦予消費者過大的權利導致銷售者無法得到權利保障而作出的限制。
(二)明確被告住所地
現實中,供應者地址往往不能被消費者知悉,故應推進網店實名制,嚴格審核合格認證,特別是對網店地址進行驗證。另外,作為網絡監管狀況的有效措施,交易平臺提供商應進一步推進實名制。
(三)規范格式條款的應用
注釋:
① 要約: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②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已經受要約人承諾,就表明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宣告成立。
③ b2c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縮寫,而其中文簡稱為“商對客”。“商對客”是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也就是通常說的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和服務商業零售模式。
④ 長臂管轄權是當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該州有某種最低聯系,而且所提權利、要求的產生和這種聯系有關時,就該項權利、要求而言,該州對于該被告具有屬人管轄權。
⑤ 參見房梁.張佳利.王萌.沈虹言:《網購糾紛中的管轄權問題研究》,安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第二期。
參考文獻:
相關熱詞搜索:;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篇五
發布文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近兩年來經濟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我院審判委員會對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下發的《關于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的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將《關于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的規定》發給你們,從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執行。
一九八八年一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結合近兩年來本市經濟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對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做如下規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4.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5.上級指定辦理的經濟糾紛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涉外經濟糾紛案件;
3.專利糾紛案件;
6.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經濟糾紛案件;
7.區、縣人民法院報請移送經中級人民法院同意的經濟糾紛案件;
8.上級人民法院指定辦理的經濟糾紛案件。
1.鐵路貨物(包括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3.鐵路單位(包括集體單位和個體戶)之間的經濟細紛案件;
4.在鐵路運營方面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案件;
5.被告為鐵路一方,原告又向鐵路法院起訴的以及與地方人民法院協商后可由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
四、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3.在北京鐵路局管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經濟糾紛案件;
4.鐵路其層法院報請移送經中級法院同意的經濟糾紛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辦理的經濟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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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來,網絡技術發展突飛猛進,一種新型的網絡交易模式——網絡購物興起,因此產生了網絡購物糾紛,此糾紛主要是消費者與銷售者之間的管轄權糾紛引起的。由于我國在網絡購物立法上的滯后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上的不完善,管轄權問題一直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文章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借鑒域外立法經驗,提出確立消費者住所地管轄規則的建議。
關鍵詞:網絡購物;
管轄權;
消費者
(一)網絡購物定義
網絡購物,顧名思義,就是通過互聯網檢索商品信息,并通過電子訂購單發出購物請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帳號或信用卡的號碼,廠商通過郵購的方式發貨,或是通過快遞公司送貨上門。
(二)網絡購物合同的特征
1、合同虛擬化
網絡合同是一種電子合同,網絡合同的要約①發出、合同訂立、甚至合同履行都是通過網絡這一載體完成,它依賴于網絡,網絡具有虛擬性,因此網絡購物合同也具有虛擬性。
2、合同主體不確定性
由于網絡購物合同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形成的,雙方當事人通過網絡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合同,因此買賣雙方交易主體的真實信息無從判斷,這便導致了合同交易主體的不確定性。
3、締約意思表示電子化
網絡購物合同的過程是當事人通過電腦完成的,賣方發出要約,買方接受要約并作出承諾②,交易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在線傳達,以網絡為媒體,完成合同訂立,這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有著本質的區別,電子合同的訂立更簡單、更快捷。
二、現有法律規定對消費者的不利影響
1、消費者的弱勢地位
中國的網絡購物主要是b2c③業務模式,在此模式中,勢單力薄的消費者面對強大的企業,弱勢地位不言而喻;
網絡環境,則進一步削弱了消費者和企業之間的權力平衡。
2、法律規定未能給予消費者保障
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對消費者網絡交易遭受侵權損害作出了規定,但規定脫離現實,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適應網絡的快速發展,無法保護消費者的網絡購物需求。
3、消費者無法確認被告住所地
消費者在進行網絡購物時,由于互聯網的遠程功能和匿名功能,銷售合同的訂立不需要買賣雙方當事人真正的聯系,只需通過網絡數據傳輸便可以訂立。即使現在網站有規定銷售者需要進行信息登記,但是這種規定卻不能避免銷售者信息作假的行為,網站也沒有能力對銷售者的信息進行一一核查。
4、格式條款給消費者帶來的不公
在現實中,消費者在網絡購物平臺注冊時,便會出現該網站平臺注冊協議,其中包含了涉及管轄的事項,而協議的形式是格式條款,這是一個強制性形式的條款,明顯違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5、不符合國際通用原則
對于網絡購物糾紛,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是基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實行保護性管轄,規定由消費者所在地實行專屬管轄。而我國對此并無規定,這是不符合國際一般原則的,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即發生網購糾紛時,由消費者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
(一)美國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最低聯系”原則,美國各州制定了“長臂法案”,因此在各州確定了“長臂管轄權”④。
(二)《布魯塞爾公約》
《布魯塞爾公約》是歐盟于1968年頒布的,其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2000年12月1日,歐盟通過了布魯塞爾法規,法規第十六條,消費者可以選擇在自己的居住地或賣方所在地起訴賣方,但賣方只能在消費者所在地起訴消費者。
四、我國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管轄權的完善建議
(一)確立消費者所在地管轄規則
在確立我國網購合同糾紛管轄權時,應借鑒歐盟的消費者住所地管轄規則,當發生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時,消費者一方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或銷售者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而銷售者只能在消費者住所地法院起訴消費者。此處賦予消費者可選擇的法院僅限于消費者住所地和銷售者住所地法院,是為了防止賦予消費者過大的權利導致銷售者無法得到權利保障而作出的限制。
(二)明確被告住所地
現實中,供應者地址往往不能被消費者知悉,故應推進網店實名制,嚴格審核合格認證,特別是對網店地址進行驗證。另外,作為網絡監管狀況的有效措施,交易平臺提供商應進一步推進實名制。
(三)規范格式條款的應用
注釋:
① 要約: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②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已經受要約人承諾,就表明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宣告成立。
③ b2c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縮寫,而其中文簡稱為“商對客”。“商對客”是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也就是通常說的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和服務商業零售模式。
④ 長臂管轄權是當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該州有某種最低聯系,而且所提權利、要求的產生和這種聯系有關時,就該項權利、要求而言,該州對于該被告具有屬人管轄權。
⑤ 參見房梁.張佳利.王萌.沈虹言:《網購糾紛中的管轄權問題研究》,安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第二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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