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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回頭看篇一
第一條?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摸清底數、加強監管,確保持續發揮效益”的指示精神,堅持共同富裕、市場導向、依法依規、依靠群眾、規范管理、公開透明的原則,精準把握扶貧資產的所有權、管護權、經營權、收益權、處置權、監督權,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穩定群眾增收渠道,實現扶貧項目可持續發展和扶貧資產保值增值,著力提升扶貧資產管理水平。根據中央、省、市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和《湖北省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資產范圍
第二條?扶貧資產范圍。本細則所稱扶貧項目資產,是指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地方債券用于支持脫貧攻堅資金,社會扶貧資金(包括駐村幫扶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和其它資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
第三條?扶貧資產分類。扶貧資產主要分為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
(一)經營性資產:主要為特色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旅游服務設施、電商服務設施、光伏扶貧電站等具有經營性質的固定資產,以及支持市場主體發展和實施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權益性資產。
(二)公益性資產:主要為農村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水等公益性基礎設施,農村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公廁等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
(三)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等形式,幫助貧困戶生產生活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第三章??資產清查
第四條?清查程序。扶貧項目資產清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開展,市鄉村振興局具體負責,市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鎮(街道)、村(社區)具體實施。根據扶貧資金流向,清查資金投入最終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分類摸清項目資產底數,由鎮(街道)、村(社區)逐級建立臺賬,行業主管部門歸口匯總并審核確認后,報鄉村振興局建立扶貧項目資產總臺賬。
第五條?清查時間。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現有扶貧資產所有權認定及登記造冊工作,所有扶貧資產運營管護到位,能穩定持續受益和發揮效能。
第六條?清查重點。項目資產清查的重點是非到戶類資產。項目資產清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資產名稱、類別、資產屬性、資金投入、資產規模、資產權屬、購建時間、確權情況、運營管護、收益分配等信息。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
要充分利用已有農村集體資產清查核資工作成果,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和鎮(街道)每年第一季度應對上一年度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管護情況進行清查,及時更新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基礎臺賬,辦理項目資產移交、確權登記等手續并上報市鄉村振興局。
第四章??確權登記
第七條??基本原則。扶貧項目資產確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具體責任部門,穩妥推動扶貧項目資產開展確權登記。資產所有權和收益權盡可能下沉到村集體和個人,不得與民爭利。
第八條??分類確權。扶貧項目資產實行分類確權登記,確權方式包括由市政府印發確權文件、頒發確權證書等形式。
(一)經營性資產。根據資金來源、受益范圍、管理需要,參考目前的管理現狀明確權屬,盡可能明確到獲得收益的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難以明確到個人的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應明確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進股份合作制改革。市內跨鎮(街道)、跨村組織實施的扶貧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資產權屬可以按比例確權到獲得收益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市、鎮(街道)、村級實施的到村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產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持市場主體發展和實施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形成的權益性資產,根據簽訂合同(協議)的條款確定產權歸屬。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職能。
(二)公益性資產,項目建成后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資產確權和管理。
(三)到戶類資產,歸農戶所有,其中屬于不動產的,依法辦理確權登記。
國家及省級相關部門對扶貧項目資產產權歸屬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產權不明晰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
第九條?時間安排。黨的十八大以來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確權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確權;新實施項目形成的幫扶資產,應在項目竣工驗收、決算審計完畢后三個月內將所形成的資產清單和相關資料及時移交給所屬鎮(街道)和村,資產逐個移交到村,建立移交清單。村委會根據資產移交清單,登記資產管理臺賬,同時由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機構做好入賬核算及登記工作。
第十條??公示公告。扶貧項目資產確權信息需在市、鎮(街道)、村三級同時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須于30天內將扶貧項目資產移交給對應產權歸屬單位管理。扶貧項目資產在確定權屬基礎上,由產權歸屬單位登記造冊,市、鎮(街道)、村三級分類建立管理臺賬。
第五章??運營管護
第十一條??分類管護。根據扶貧項目資產特點,明確產權主體管護責任,引導受益主體參與管護。
(一)對經營性資產,加強運營管理。確權到村集體的要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市行業主管部門和鎮(街道)人民政府要指導村級完善運營方案,確定運營主體、經營方式和期限,明確運營各方權利義務,做好風險防控。
(二)對公益性資產,要加強后續管護。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明確管護標準,制定管護流程,確保資產持續發揮作用。其中,道路交通、農田水利、環衛公廁等公益性扶貧項目資產,可通過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聘請符合條件的農村低收入人口、脫貧人口參與管護,對管護人員開展績效考評。
(三)對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理。村“兩委”、駐村工作隊、第一書記、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幫扶,促進到戶項目資產持續發揮幫扶效益。
第十二條??創新模式。各鎮(街道)可根據實際,對特色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旅游服務設施等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可引入市場經營主體參與扶貧項目的經營管護,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管護模式。光伏扶貧電站等專業性較強的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實行集中統一運營管護。
第十三條??管護經費。項目資產管護經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經營性資產管護經費根據運營方案原則上從經營收益中列支,管護經費占資產收益比例應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公益性資產管護經費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負責落實,屬于村集體的公益性資產管護經費,可由村集體經營收益、地方財政資金統籌解決。到戶類資產管護經費由農戶自行承擔。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十四條??基本原則。扶貧項目資產收益重點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不得用于專項債券融資成本之外的其他債務償還。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按照現行資產后續管理制度實施,制度未予明確規定的,應通過民主決策程序提出具體分配方案,體現精準和差異化扶持。到戶類資產收益由農戶自行管理使用。
第十五條?程序規范。項目資產產權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研究提出,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級行業主管及鄉村振興部門備案。項目資產收益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應及時進行公示公告,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用途范圍。屬于村集體的資產收益,要注重激發內生動力,通過設置一定條件,采取公益崗位、開展產業獎補、鼓勵參加村級勞務等方式促進農村低收入人口、脫貧人口勞動增收。提取的公積公益金重點用于項目運行管護、村級公益事業等方面。鼓勵通過資產收益支持帶貧機制健全、幫扶效果好的龍頭企業發展。嚴禁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的做法進行收益分配。
第七章??資產處置
第十七條??處置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發展規劃、達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確需進行拍賣、轉讓、報廢等方式處置的,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進行規范處置。對以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入股或參股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應明確股權的退出方法和處置方式等。
第十八條??處置程序。拍賣、轉讓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應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須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欄等公開。屬于村集體資產的處置收入應重新安排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不得分配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十九條??資產擔保。原則上不得用扶貧項目資產為村集體、其他單位或個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確需將扶貧項目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的,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確保資產安全。
第八章?組織保障
第二十條?分工負責。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市鄉村振興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發改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衛健局、市住建局等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研究解決扶貧項目資產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指導開展扶貧項目資產清查、確權、運營管護、收益分配、處置等相關工作。市委農辦要將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情況納入鄉村振興實績考核。
第二十一條?各司其職。市人民政府要落實扶貧項目資產管理主體責任,明確市級行業主管部門、鎮(街道)人民政府管理責任清單。市鄉村振興局要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既不缺位,也避免多頭管理、交叉管理;市財政局負責理清扶貧項目資金來源,加強扶貧項目資產收益資金使用監管,做好扶貧項目資產績效評價;市農業農村局要做好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與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有效銜接,資產產權屬于村集體的納入農村“三資”管理平臺,提高扶貧項目資產的管理效率。各行業主管部門都要按照部門職責分工,根據行業領域資產管理的制度規定,履行好行業管理職責。對村內屬于行業管理的扶貧項目資產,應全部納入監管范圍。
第二十二條??監督監管。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紀律監督、審計監督、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發揮駐村工作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等監督作用,切實做好扶貧項目資產管理風險防控。要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及時公告公示扶貧項目資產運行、收益分配、處置等情況,切實保障受益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對虛報冒領、揮霍浪費、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違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等違紀違法行為,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及其他資金投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形成的項目資產,在新的管理辦法出臺前,參照本細則落實。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市鄉村振興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各鎮(街道)和相關部門要依據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后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回頭看篇二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扶貧資產管理,確保扶貧資產安全運行、保值增值,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扶貧資產管理實施方案》?,F解讀如下:?
2020年是脫貧攻堅工作收官之年。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扶貧資產管理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80號),為摸清“十三五”以來扶貧資產底數,切實抓好我市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做到風險防范、防止閑置流失,提高資產收益,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
在全市范圍內,全面開展扶貧資產核查和管理工作,構建資產底數清晰、產權歸屬明晰、類型界定科學、主體責任明確、運行管理規范的扶貧資產管理制度,摸清2016年以來扶貧資產底數,對扶貧資產所有權一次確權到位,納入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系。進一步明確經營權、收益權、監督權、處置權等,提高資產收益,實現保值增值。?
扶貧資產管理工作要堅持群眾受益、因地制宜、安全高效和公開透明的原則。?
1.資產管理內容。主要是使用各級各類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不包括明確到建檔立卡貧困戶的資產。?
2.資產管理類型。主要為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產業發展、易地扶貧搬遷四大類。?
3.資產管理職責。按照“所有權與監管權相統一,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的原則,縣級人民政府統籌管理縣域內所有扶貧資產,縣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鄉村兩級要管好用好確權的所屬資產。?
4.資產收益分配。按照有利于鞏固脫貧成果為原則進行資產收益分配,要遵循群眾參與、村提方案、鄉鎮審核、縣級備案的流程,分配到村到戶。?
5.資產分類登記。對2016年以來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進行清產核資,分類、分項、分年度登記資產明細,全面建立扶貧資產動態監管臺賬。全面摸清以資產收益方式投入企業、合作社等市場化經營主體的扶貧資金數額,做好登記工作,并加強跟蹤監管。扶貧資產檔案管理實行“一賬統管”模式,由縣級扶貧部門建立總臺賬集中統一管理。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6.資產明晰確權。在全面清產核資、登記造冊的基礎上,所有扶貧資產一次確權到位。扶貧資產所有權者要擔負起扶貧資產運營管護的直接責任,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制度管理和運營資產,確保扶貧資產效益最大化。?
7.資產后續管護。扶貧資產登記確權后,按照“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原則,落實扶貧資產管護主體,建立相應后續管護制度,每項資產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管理責任單位和具體責任人,落實管護責任。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村集體資產的監管。?
8.資產啟用盤活。對長期閑置、效益差甚至虧損的扶貧資產,管護主體要立足當地實際,盤活用好扶貧資產。?
9.資產依規處置。對扶貧資產的轉讓、拍賣、置換、報損、報廢等處置,要按照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公布處置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扶貧資產,不得用扶貧資產進行抵押擔保。?
6月20日前完成扶貧資產登記確權,建立臺賬,健全管護制度,整理歸檔。6月25日自查驗收,總結上報。?
從嚴格落實責任、建立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和及時總結推廣等四個方面提出要求,確保工作實效。要求各縣區結合實際制定方案,防范各類風險隱患,切實做好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并報送省、市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回頭看篇三
為進一步加強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確保扶貧資產長期發揮帶貧減貧防止返貧作用,夯實鞏固拓展脫貧攻成果基礎,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等辦法、規定,以及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制度規定,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扶貧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內政發〔2019〕1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做好扶貧資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按照“自治區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責任機制,全面開展扶貧資產清查核資工作,學習借鑒典型經驗做法,采取更加有力的舉措,逐步建立起扶貧資產底數精準、分類科學、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規范、經營高效、監督到位的管理運行制度,將扶貧資產納入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管理體系,切實有效防范扶貧資產閑置、流失等現象發生,保證扶貧資產的完整性、安全性和長效性,保障扶貧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受益者的合法權益,為構建長效穩定的帶貧減貧機制提供物質基礎,實現扶貧開發工作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按照時間服從質量的要求逐步推進,2019年末完成建章立制、摸清底數、產權界定、成立機構、建立臺賬等工作。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扶貧資產管理工作要從實際出發,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分析現狀,科學確定目標,嚴格標準要求,合理制定措施,做實做細做嚴,下足“繡花功夫”,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切實防止形式主義。
2、堅持因地制宜,創新模式。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根據扶貧資產的資金來源、資產類型、資產權屬、受益范圍等,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建立多形式、多層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制定具體詳細地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規范有序推進扶貧資產管理工作。
3、堅持科學經營,安全有效。根據扶貧資產類型和資產權屬,積極探索政府和市場相結合的管理經營方式,創新公司化經營模式,規范扶貧資產摸底、清查、確權、登記、估值、運維、收益、處置、監管等全流程管理,提高扶貧資產管理水平,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高效運轉,持續發揮效益。
4、堅持民主決策,保障權益。完善健全民主議事機制,堅持群眾充分參與,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發揮貧困群眾的主體作用,切實保障群眾對扶貧資產的知情權、管理權、監督權,讓貧困群眾成為扶貧資產管理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5、堅持公開透明,強化監管。堅持公告公示制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將扶貧資產經營管護、收益分配、資產處置等情況,在所在區域或受益范圍內,通過媒體、網站、公務公開欄等方式分級公示公告,定期將年度扶貧資產經營管護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社會監督,提高扶貧資產管理工作透明度,確保陽光化運行。
(一)成立領導機構,建立工作機制
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在各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開展,各旗縣市區要成立扶貧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建專班推進工作,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制定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做好宣傳培訓工作。市扶貧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國資、財政副市長任組長、分管農牧扶貧副市長任常務副組長,扶貧辦主任、國資委主任、農牧局局長、財政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發改、林草、民委、殘聯、住建、水利、交通、旅游、商務、衛健、教育、文化、電業、審計等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市扶貧辦,辦公室主要負責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統籌協調、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工作調度等工作。
(二)明確扶貧資產的范圍和類型
1、扶貧資產范圍。主要包括2012年以來使用各級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涉牧資金、移民資金、中央彩票公益金、京蒙協作扶貧資金和結對區及區以下幫扶資金、地方債券用于支持脫貧攻堅資金等),以及扶貧部門管理的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等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
2、扶貧資產類型。扶貧資產按照扶貧資金投入方向和項目類別,主要分為到戶類扶貧資產、公益類扶貧資產和經營類扶貧資產。到戶類扶貧資產主要包括通過財政扶貧資金發放或補助形式幫助貧困戶自身發展生產所購買興建的生物資產或固定資產。公益類扶貧資產主要包括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水、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通訊電力等公益性基礎設施;經營類扶貧資產主要包括農牧林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設備、倉儲物流設施、旅游服務設施、電商服務設施、光伏電站等固定資產,以及扶貧資金直接投入市場經營主體后形成的股權、債權等股權類資產。
(三)清查核準扶貧資產
扶貧資產的清產核資工作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和嘎查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納入年度國有資產和嘎查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范圍,緊緊依托各地組織開展的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對歷年形成的扶貧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和盤點,清查資產、核定資金,管好總量、盤活存量、用好增量,全面了解扶貧資產狀況,管好用好扶貧資產,充分發揮扶貧資產效益,保證扶貧資產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持續發揮帶貧減貧防止返貧作用,有效保障扶貧資產安全。按照自治區的安排部署,先行開展扶貧資產核查工作,摸清家底,明確權屬,建立臺賬。
1、摸清扶貧項目底數。全面開展扶貧資金使用投向和形成資產清查,按照扶貧資產范圍,認真梳理2012年以來各級各類投入的扶貧資金,準確核準投入資金規模,根據年度資金投入、安排、撥付、使用、支出等情況,逐筆逐項核實核查扶貧資金項目實施情況,對照項目支持方式和資產類型,進一步清查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情況,確保不漏項、底數清、情況明。對形成的資產要明確扶貧資產類型,按年度、資金來源、項目類型、資產類型等形成詳細準確地扶貧資金使用支出清單臺賬。
2、扶貧資產清查方式。在摸清扶貧資金項目底數的基礎上,堅持實事求是、合法合理、有序推進、群眾參與的原則,充分運用扶貧項目排查結果,合理開展扶貧資產清查。扶貧資產清查采取實地盤點的方法,采取實物盤點與核實賬務、賬內賬外等相結合的方式,既要盤點資產來源、資產數量、受益對象、使用狀況、收益情況等,又要與項目的資金投入、實施方案、竣工驗收、決算審計等核對,還要與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的財務賬薄核實,確保做到“賬表、賬賬、賬證、賬據、賬實”五個一致。對于清查中核對核實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妥善處理;扶貧資金項目資產沒有登記入賬的,要將清查結果登記入賬。在資產清查階段,資產價值為項目形成資產投入資金數,暫不考慮資產的增值和折舊等因素。確定的集體或國有扶貧資產,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和規定,按要求納入清產核資范圍。同時,在資產清查過程中,如發現資金使用不規范的,要及時予以整改;扶貧項目實施或程序不規范的,要嚴格按照申報、立項、批復、招投標、驗收、決算、績效評價、移交登記等項目管理要求及程序完善。
(四)界定扶貧資產權屬
扶貧資產的權屬確定,要充分考慮不同資產形成的過程,從維護國家、集體、貧困戶利益出發,從有利于管理經營出發,從維護農村牧區穩定大局出發,按照實事求是、合法合規的原則,將資產確權到戶、村、鄉、部門等。依據形成扶貧資產時的項目資金構成和實施方式,可以將產權確定為單一主體或多個主體。扶貧項目建設結束驗收合格后,要按照扶貧資產權屬及時交付移交使用。
到戶資產。扶貧項目資金直接到戶到人形成的生物資產或固定資產,原則上所有權歸屬受益者;
到村資產。到嘎查村項目形成的資產,按照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和要求,認定后產權歸嘎查村集體;村級聯建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根據資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約定確定各聯建村的所有權比例。
國有資產。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兩級跨鄉村組織實施的縣級項目形成的資產,產權歸屬縣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屬于整合后的行業扶貧領域資產,原則上需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確權和管理;對于產權無法清晰界定的,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
(五)精準核實登記資產
充分運用扶貧資產清查登記結果,在確定權屬基礎上,由旗縣市區主管部門指導,建立扶貧資產登記制度,按照扶貧資產類型和項目投向,蘇木鄉鎮政府對域內已建成扶貧項目及資產進行全面核查,對已形成的扶貧資產應納盡納,逐級核實登記,逐級建立臺賬,以嘎查村為單位建立項目及資產管理清單,形成年度扶貧資產“三本賬”,即到戶類扶貧資產臺賬、公益類扶貧資產臺賬、經營類扶貧資產臺賬。各級各部門既要按照資產類型建立明細臺賬,又要按照層級建立匯總臺賬,資產登記結果要逐級審核備案。扶貧資產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變動情況和資產清產核資發生變化的信息,要及時補充登記。扶貧資產核實登記后,要在受益或權屬范圍內進行公示公告,采取看得見、看得懂等多種形式將登記內容全面公開,要確保公示公告成效。
1、資產登記信息。資產登記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產名稱、類別、數量、單位、價值、資金來源構成、購建時間、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收益權人、資產收益、預計使用年限、使用狀況等,從資產形成的“入口”到資產使用的“出口”全流程登記信息。
2、資產檔案管理。扶貧資產檔案管理實行“一賬統管”模式,采取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形式,按資產權屬對縣、鄉、村三級已形成的資產分級登記造冊,逐級匯總審核備案。相關檔案由縣鄉村逐級縱向建檔、行業主管部門橫向建檔,相關檔案由歸口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由旗縣市區扶貧部門建立總臺賬集中統一管理,確保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六)規范資產經營管理
扶貧資產經營管理采取民主決策、申報審批等方式,依法依規進行經營管理,依據相關規定確定經營主體,并賦予經營權。所有權者與經營者簽訂經營合同或協議,確定經營方式、經營期限、收益分配、資產管護、風險防控、權利義務等,經營者和經營方式未經扶貧資產所有權者同意,不得擅自變更。
1、到戶類資產經營管理。扶貧資產產權歸屬到戶類資產的,由貧困戶自行確定自主經營或委托經營,由嘎查村委會協助做好資產經營指導工作,經營方式發生轉變時需到村委會登記備案。
2、集體類資產經營管理。扶貧資產產權歸屬嘎查村集體所有的,按照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經營方式的確定及變動,經蘇木鄉鎮同意并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報蘇木鄉鎮政府備案。村級聯建項目形成扶貧資產的經營,經營方式發生轉變,需征得各聯建嘎查村民主決策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3、國有類資產經營管理。扶貧資產產權歸屬國有資產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經營方式的確定及變動,需由旗縣主管部門提交方案,由旗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確認。
扶貧資產的經營,要明確績效目標,規范經營程序,有效防范風險,確保發揮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扶貧資產經營必須嚴格規范程序,堅持民主決策、上級審批、公告公示、協議約束原則,依法履行相關程序,確保公開公正、陽光操作。重點加強對嘎查村集體以自營、承包、租賃等方式或投入到合作社、企業等經營主體的經營性扶貧資產管理。經營不善或無能力經營的,移交蘇木鄉鎮或旗縣市區統一經營。要嚴格防控風險,根據扶貧資產類別及經營方式,有針對性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對于經營風險較高的各類扶貧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分散和降低經營風險,增強履約償付能力。
(七)強化扶貧資產管護
按照“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的原則,落實扶貧資產管護主體,每項扶貧資產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應明確責任單位和具體責任人,鼓勵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管護模式。扶貧資產所有權者要切實承擔起扶貧資產經營管護的直接責任,嚴格按照扶貧資金項目使用管理、村集體和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管理和運營扶貧資產,保護好固定資產、盤活好經營性資產、維護好公益類資產,確保扶貧資產安全運行、保值增值、發揮效益。到戶類扶貧資產由戶、嘎查村委員會共同管護、戶經營,公益性扶貧資產原則上由嘎查村委員會管護,經營性扶貧資產按照資產經營方式,確定管護和經營責任主體。
1、到戶類扶貧資產管護。到戶類扶貧資產權屬歸項目戶,按照經營方式確定管護責任主體。項目戶自主經營的由自身負責管護,嘎查村委員會要加強自主管護資產監管;委托經營的由合同或協議確定管護單位和責任人。
2、公益類扶貧資產管護。公益類扶貧資產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各地可結合開發公益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吸納貧困家庭勞動力參與扶貧資產管護。
3、經營類扶貧資產管護。經營性資產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經營或投入到合作社、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應通過合同條款明確扶貧資產的管護單位和責任人;專業性較強的經營性資產也可通過購買服務形式明確管護主體和責任人。
扶貧資產管護費用由各旗縣市區財政統籌安排,經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可從經營收入中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據實支出管護費用,并嚴格執行扶貧資金管理負面清單要求。扶貧資產為固定資產的須依法依規計提折舊。經營管護單位或人員不得私自利用扶貧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等方式進行融資。
(八)規范資產收益分配
扶貧資產收益要實事求是、符合實際、切實可行、持續穩定,在保證投入扶貧資金安全的基礎上,資產收益可參考當地農牧業產業行業平均投資回報率實事求是確定,但要保證保底收益(年收益率原則上不低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確保扶貧資產收益可持續。扶貧資產收益分配要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合理、公開公正的原則,根據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扶貧資產收益要按規定,該量化到嘎查村的要量化到嘎查村集體,該量化到貧困戶的要量化到貧困戶,收益分配要堅決杜絕簡單發錢發物。
經營類扶貧資產產生的收益要落實到相應產權者,按照有利于脫貧攻堅和鞏固脫貧成果為原則進行分配使用,分配方案可遵循“產權人提方案、上級主管單位(蘇木鄉鎮)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備案”的流程,要經過民主決策和公告公示等必要地相關程序。已印發扶貧資產收益分配相關管理辦法的,要認真研究、查漏補缺、完善健全,確保扶貧資產收益分配的合理性和可持續性。
1、村級扶貧資產收益分配。村級扶貧資產收益由嘎查村委會提出扶貧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集體討論通過,經蘇木鄉鎮審核同意后實施,并報旗縣市區扶貧辦備案。蘇木鄉鎮、駐村工作隊對分配方案的實施進行全程指導監督,分配方案在嘎查村范圍內公告公示,公示后分配到戶到人的收益要及時發放到位。
2、直接到戶到人資產收益分配。扶貧資產收益直接向受益戶分配的,按照蘇木鄉鎮審核同意并經公示后的分配使用方案,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發放到戶到人,并向受益戶發放告知書,告知書一式兩份。扶貧資產收益向貧困戶直接分配的,應當堅持現行脫貧標準,在確保穩定脫貧前提下,收益分配留有余地,不分光吃凈、吊高胃口,不人為造成貧困戶與非貧困戶之間的攀比,按照實際情況實行受益對象、收益分配動態調整機制。
3、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收益分配。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國務院扶貧辦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4、國有扶貧資產收益分配。旗縣市區、蘇木鄉鎮經營類扶貧資產的收益,在脫貧攻堅期間,按照貧困嘎查村優先、集體經濟薄弱嘎查村優先、貧困人口集中嘎查村優先的原則,統籌合理分配使用,可用于扶貧產業發展和提質增效、貧困嘎查村集體經濟發展、脫貧成果鞏固提升、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建設、激發內生動力、貧困人口能力提升和扶貧資產維護等方面。
扶貧資產收益除重點用于幫扶老弱病殘缺乏勞動能力貧困人口外,可用于設立公益崗位、獎勵補助和發展村級公益事業等。加大對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邊緣戶群體的關注力度,對因病、因災、因學、因意外事故等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群眾,由嘎查村“兩委”提出分配使用幫扶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報蘇木鄉鎮審核備案,可使用扶貧資產收益開展即時幫扶解困,防止出現新的致貧。
(九)規范扶貧資產處置
扶貧資產始終是國有的,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轉讓、處置扶貧資產,不得以扶貧資產為嘎查村集體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的債務進行抵押擔保。在扶貧資產清產核資過程中,對扶貧資產存在未納入會計核算、無原始賬務憑證、核查價值偏離較大,所有權、經營方式、經營主體等發生變更,采取委托經營、資產收益、股份合作等經營方式,資產運行不良、無法使用或達到使用年限等,出租出借、轉讓移交、丟失損毀、項目失敗、破產清算、出售變賣等盤盈、盤虧、報廢、轉讓、置換、變更、出售、拍賣等情況處置的,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國有資產和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可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切實防止扶貧資產流失,處置結果要公開公示,扶貧資產處置所得要統籌安排用于新的扶貧項目建設,形成新的扶貧資產。資產評估可以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資產價值評估,評估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價值評估,以評估確認結果作為扶貧資產使用和處置依據。
到戶的扶貧資產原則上不得隨意處置,如需處置須到嘎查村委會提交申請,獲得審批后方可處置。處置情況由嘎查村委會登記,蘇木鄉鎮備案。對直接投入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扶貧資產,明確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扶貧資產統一收回到所有權者,由所有權者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經營方式、經營主體等或其他處置方式。
(十)強化扶貧資產監督管理
按照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監管權“四權分置”的原則,構建扶貧資產動態監督檢查體系,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明確扶貧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扶貧、國資、農牧、財政、審計、相關行業部門以及社會對扶貧資產管理的全過程、全方位、動態化監管,加強扶貧資產經營日常監督和績效考核,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監管權履職情況,對扶貧專項資金的受益對象、項目實施、資金撥付、效益發揮等使用管理進行全方位監管,預防違規違法違紀等行為發生,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資產經營規范。市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每年組織至少開展兩次對扶貧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并將扶貧資產管理納入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考核,作為各級、各部門年度扶貧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十一)加強扶貧資產信息化管理
扶貧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要充分運用現有建設成果,緊緊依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臺和全國扶貧開發業務管理子系統,運用發揮系統平臺功能,錄入、整理、校驗、審核扶貧資產數據,進一步推動扶貧資產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建設,提高扶貧資產管理水平和效率。市扶貧辦擬在現有的項目資金管理系統的基礎上,完善項目、資金管理功能,加強形成扶貧資產項目、資金的管理、統計和監測等。
按照“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堅持“誰用資金、誰管項目、誰負主責”的原則,全面落實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政策規定,建立市級監督指導、部門協調配合、旗縣組織落實、鄉村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各級、各部門按照職能,各司其職,分工負責,積極配合,共同管好用好扶貧資產。
(一)市級部門責任分工
市級負責統籌協調、資源配置和監督指導等工作,做好扶貧資產管理政策制定、政策解讀、業務指導,督促指導旗縣市區做好扶貧資產進行清查、確權、登記、管護、處置等工作。財政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扶貧資產管理,由扶貧、國資、農牧部門牽頭,財政、發改、林業、民宗、殘聯、水利、交通、住建等相關項目資金部門配合共同管理。扶貧部門管理的行業扶貧資金和社會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扶貧資產管理,由扶貧部門牽頭,項目實施部門、單位具體負責。審計機關加強對扶貧資金及資產使用管理情況、收益分配情況的審計監督,保障扶貧資金資產安全。
(二)縣級相關職責
縣級黨委政府對扶貧資產管理工作負主體責任,統籌安排本地區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定辦法制度,組織開展并實施好扶貧資產的清查、確權、登記、運營、管護、處置等工作。各相關行業部門負責扶貧資產管理各項政策、規定及要求的責任落實工作,扶貧資金項目主管單位負扶貧資金使用、項目實施、扶貧資產管理直接責任。蘇木鄉鎮是扶貧資產管理的實施主體,承擔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具體責任,指導監督做好本地區權屬嘎查村集體或國有扶貧資產的清查、確權、登記、管護、處置等工作,負責村級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對本區域的扶貧資產管理負總責。
(一)時間安排
全市扶貧資產管理的清產核資、價值評估、管護經營、工作總結等工作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前期已安排部署并完成相關工作的地方,要按照文件要求,查漏補缺,補齊短板,做好扶貧資產清查核實、臺賬建立和數據填報工作。
(二)工作步驟
1、查漏補缺階段(2020年3月15日前完成)。各級、各部門在完成扶貧資產管理的摸底清查、確權登記、建立臺賬、建章立制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核查核準、健全完善相關工作。
2、清產核資階段(2020年6月15日前完成)。根據扶貧資產清查登記結果,結合清查過程中資產存在盤盈、盤虧、報廢、轉讓、置換、變更、損毀、丟失等情況,組織力量或聘用第三方機構對清查登記結果進行核實核查,形成登記資產核查或評估報告,最終確定登記資產底數。同時,按照國資、農牧部門清產核資工作的安排,完成納入國有資產和嘎查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扶貧資產年度清產核資工作,一并完成2019年扶貧資金投入形成資產的清查登記和清產核資。
3、工作總結階段(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按照清產核資工作完成情況,全面總結2012年—2018年以及2019年扶貧資產清查、確權、登記、經營、管護、收益、處置、監管以及清產核資全流程管理工作完成情況,梳理總結好的經驗做法,建立管理長效機制,工作總結于2020年6月30日前上報市扶貧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由各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統一安排開展,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本地區扶貧資產的管理。各旗縣市區、各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扶貧資產管理工作,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成立專班負責,抓緊編制工作方案,制定管理辦法,細則工作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健全管理制度,充實工作人員,安排專項經費,形成完善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制度體系。統籌協調扶貧、國資、農牧、財政、審計以及相關行業部門,采取規范地扶貧資產清查、確權、登記、管護、處置等措施,逐項落實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同時,做好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農村牧區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有效銜接,切實解決重建輕管問題,確保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長期穩定發揮效益。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按照責任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統籌協調,共同做好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旗縣市區承擔主體責任,扶貧資產所有權者承擔具體責任,統籌部門、鄉、村等力量,統一安排部署,落實工作措施,強化監督管理,將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做實做細,切實提升扶貧資產效益。扶貧部門負責扶貧資產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制定常態化的會商制度,協同國資、農牧、財政等相關部門做好扶貧資產管理政策制定、政策解讀、業務指導等和扶貧資產的清查、確權、登記、管理、收益分配等工作,協調國資、農牧、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每年度的扶貧資產專項核查工作,做好各類統計匯總及相關材料起草工作,以及扶貧資產管理報告。國資、財政部門負責扶貧資產管理的政策支持和資產處置,指導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扶貧資產清產核資,積極協調安排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經費,并對扶貧資產的績效進行考核,確保扶貧資產規范安全、績效達標。農牧部門、經管站按照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要求,指導蘇木鄉鎮將扶貧資產納入“三資”管理平臺,單獨建賬、獨立核算,指導做好嘎查村集體扶貧資產的清產核資。各相關行業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同配合,統籌推進,抓好工作落實。
(三)加強宣傳培訓。各旗縣市區、各相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進行宣傳動員,加強正面宣傳引導,解讀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充分認識扶貧資產管理重要意義,體現扶貧資產帶貧益貧的扶貧屬性,動員各級各方力量,特別是廣大群眾支持和參與扶貧資產管理。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各旗縣市區要對參與扶貧資產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分階段、分層次的政策和業務培訓,重點培訓蘇木鄉鎮、嘎查村扶貧資產管理人員,以及駐村工作隊、第一書記、幫扶責任人等,要將扶貧資產管理的政策規定、工作內容、工作標準、工作步驟、工作時限、工作要求等不折不扣地培訓到位。
(四)健全管理制度。各旗縣市區、各相關部門要建立扶貧資產清查登記制度,按照扶貧資產類型建立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建立資產管護制度,明確資產管理和維護方式,以及責任主體等;建立資產使用制度,明確資產經營方式,以及經營主體和收益分配;建立資產處置制度,明確資產處置流程,規范處置收益管理;建立資產報告制度,明確資產報告形式,以后每年末開展一次資產清查,確保扶貧資產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高效地開展。
(五)明確紀律責任。各級審計、扶貧、國資、農牧、財政等部門,在各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做好扶貧資金項目資產全過程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扶貧資產管理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預防各種違規違法違紀行為發生。對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揮霍浪費、非法占用、違規處置扶貧資產等各類違法違紀行為,造成扶貧資產流失損失的,從嚴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注重總結推廣。各地要加強對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總結,積極探索切實有效的扶貧資產管理方式,搭建交流學習平臺,推廣好的經驗做法。
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回頭看篇四
村公益性扶貧資產后續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高質量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鞏固脫貧成果,奠定鄉村振興堅實基礎,根據陜西省扶貧辦等七部門《關于加強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文件和各級相關規定精神,結合我村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扶貧資產管理基本原則(一)尊重民意,保障權益。完善民zhu議事機制,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實行民zhu決策、民zhu管理、民zhu監督,保障群眾對扶貧資產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真正讓貧困群眾成為扶貧資產管理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我村實際情況,根據扶貧資產的資金來源、資產類型、受益范圍等,建立多形式、多層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學運營,安全有效。根據扶貧資產類型,采取差異化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記備案、運營維護、收益分配、資產處置和監督管理等,建立管護臺賬,提高扶貧資產經營管理水平,確保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公益性資產高效運轉、扶貧效益持續發揮。
(四)公開透明,強化監管。堅持公告公示制度,將扶貧資產清查清算、運營管護、收益分配、資產處置等情況,通過媒體、網站、政務公開欄等分級公告公示,定期將年度扶貧資產運管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提高資產運營管理透明度,確保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在陽光下運行。強化對侵占套取、揮霍浪費、非法占用、違規處置扶貧資產及收益等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管理范圍及程序第三條??扶貧資產管理范圍。凡是2016年以來使用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政涉農整合資金、行業扶貧資金、蘇陜協作資金和社會扶貧資金、地方債券用于支持脫貧攻堅的資金等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含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納入管理范圍。易地扶貧搬遷形成的資產,依據有關政策進行管理。對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貧資產,盡可能追溯資產狀態,厘清權屬關系,做好資產登記,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納入扶貧資產管理。
第四條??劃分資產類型。扶貧資產主要分為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經營性資產主要是指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固定資產和資產收益扶貧中形成的權益性資產等,包括農林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經營性旅游服務設施、經營性電商服務設施、經營性基礎設施、光伏電站等固定資產,以及扶貧資金直接投入村集體經濟、新型經營主體等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權益性資產等。公益性資產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包括農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飲水設施(非經營性)、電力、道路交通(通村組路、產業路)、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到戶類資產主要是指支持貧困戶發展生產所購建的生物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第五條??界定資產權屬。按照扶貧資產項目的資金構成和組織實施單位確定扶貧資產權屬。各級組織實施的單獨到村項目形成的資產,產權歸屬于村集體;
到戶類扶貧資產原則上歸屬于個人。易地扶貧搬遷形成資產的權屬鑒定,依據國家和省市發改、資源規劃部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的相關規定進行確權和管理。法律法規、國家及省級相關部門對扶貧資產產權歸屬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對跨鎮跨村實施的項目,能量化到村的將權屬量化到村集體。
第六條??登記資產信息。在確定權屬的基礎上,對已形成的扶貧資產應納盡納,分級分類、逐一登記造冊,明確每項扶貧資產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貧搬遷形成資產的信息登記,依據國家和省市發改、資源規劃部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的相關規定進行。扶貧資產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資產名稱、類別、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構成、凈值、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收益權人、收益分配及資產處置、監管主體等信息。對到戶類扶貧資金沒有形成固定資產的,要建立專門臺賬,明確扶貧資金使用情況。完整反映扶貧資產的增減變化和使用情況,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新建扶貧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在三個月內辦理資產移交、確權登記等手續。扶貧資產臺賬應納入各級精準扶貧檔案資料統一保存??珂倢嵤╉椖啃纬少Y產由縣直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登記入賬;
跨村實施項目形成資產由各鎮負責登記入賬,產權、收益均按股份明確到相關村。?鎮、村三級要對已形成的扶貧資產分級登記造冊,并按有關會計制度完善財務賬目。
第三章?資金管理后續措施第七條??資產運行(營)管護。按照“誰受益、誰管理”或“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扶貧資產管護主體,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鼓勵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管護模式。
公益性資產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可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吸納貧困家庭勞動力參與扶貧資產管護。重點加強對經營性扶貧資產管理,規范入股分紅方式,盡量將股權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資產,明確運營各方權利義務及股權的退出和處置方式等,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堅決糾正產業扶貧簡單“一股了之”“一分了之”。專業性較強的扶貧資產可通過購買服務形式進行管護。
建立以經營收入、村級自籌和群眾投工投勞為主,行業投入和社會捐助為輔,財政適當補助的投入機制。村級經營性、公益性資產的管護費用,優先從村級資產經營性收入中列支??赏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運營收入、村集體經濟收益、企業或個人捐助、群眾投工投勞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籌措管護資金。可以向縣水利、電力、交通等行業部門積極爭取國家和省市行業資金,用于本村承擔管護任務的工作費用。
產權歸屬國有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產權歸屬村集體所有的,要全部納入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平臺。產權歸屬到戶的,由個人自行管理,村集體加強監督指導。不得私自利用國有、集體扶貧資產以抵押、擔保等方式進行融資。
第八條??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鞏固脫貧成果的原則,經營性扶貧資產收益分配要體現精準性和差異化,分配到相應產權人。資產產權歸屬國有資產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資產產權歸屬村集體的,由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辦法,優先保障貧困戶增收脫貧,鼓勵支持村集體在收益二次分配時重點用于村級公益事業、公益崗位,吸納貧困戶就近就地就業獲得收入,公示無異議,報鄉鎮審核同意后按規定兌付,同時報縣農業農村局備案。對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經營性資產,所有權固化給村集體,收益權由村集體依據相關文件精神規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規、國家及省級相關部門對扶貧資產收益分配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脫貧攻堅期內,村集體從扶貧資產收益中提取的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貧產業發展和提質增效、脫貧成果鞏固、小型公共基礎設施及扶貧資產運行(營)維護、激發內生動力和能力提升等。脫貧攻堅結束后,原則上扶貧資產收益自動轉為村集體所有。
第九條??扶貧資產處置。產權所有者和相關監管主體應根據扶貧資產運營狀況,定期對資產運行情況進行清查,并對上年度資產收益進行清算。扶貧資產確需處置報廢的(或因自然災害損毀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報批報備等相關手續。資產清查清算、評估和處置結果須在本區域內網站、公開欄等予以公開。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跨村資產需要處置報廢的,必須報鎮和相關部門審核??珂傎Y產需要處置的,必須報縣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審核通過。處置收入原則上歸資產原產權單位所有,原產權單位確定不再繼續使用的,應在有利于鞏固脫貧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關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條??經營性資產形成的債權管理。村級經營性資產形成的各種應收未收的經營性收入的債權,村集體要強化管理,及時組織清算回收,防止集體資產流失,要加強對債權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債權發生,對惡意造成集體新的不良債權發生而無法收回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村級債權的核銷,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銷。
村是本區域內扶貧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扶貧資產后續管理、資產登記、收益分配、效益發揮、防止資產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村“兩委”負責本村扶貧資產的管護工作,堅持“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指定專人管理,逐一登記造冊入賬。
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回頭看篇五
2020年12月2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講話指出“脫貧攻堅形成了龐大的扶貧資產,對這些資產要摸清底數、加強監管,確保持續發揮作用”?!吨泄仓醒腙P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指出,要加強扶貧項目資金資產管理和監督,推動優勢特色產業可持續發展?!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均提出“要加強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和監督”,摸清各類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底數。脫貧攻堅期,我省投入各類資金實施大量扶貧項目,形成規模較大的扶貧項目資產,為切實規范和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摸清資產底數,明確權利主體,落實監督單位和管護責任人,防止扶貧項目資產閑置和損失浪費,確保扶貧項目資產穩定良性運轉、持續發揮效益,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接續推進鄉村振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辦財政部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出臺我省《實施意見》。
全面摸清扶貧項目資產底數,按“到戶類資產、公益性資產、經營性資產”進行分類管理,明確扶貧項目資產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處置權、監督權,合理納入村集體資產管理體系或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強化扶貧項目資產底數摸排、確權移交、管護運營、收益分配、資產處置等全流程監督管理,防止閑置和損失浪費,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提供更好保障。
一是全面摸清扶貧項目資產底數。對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世界銀行貸款扶貧項目資金、東西部協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定點幫扶資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納入管理范圍,按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建立臺賬,實行分類管理。
二是穩妥推進項目資產權屬界定。到戶類資產原則上歸農戶所有;公益性資產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確權和管理;經營性資產根據資金來源、受益范圍、管理需要等明確權屬,盡可能明確到獲得收益的個人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范圍。
三是落實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責任。按照“縣級統管、鄉鎮監管、村級直管、群眾監督”的原則,縣級政府履行主體責任,明確相關部門、鄉鎮管理責任清單;鄉鎮政府加強日常監管;村集體擔負直接監管責任;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接受群眾監督。
四是規范項目資產后續管護運營。明確產權主體管護責任,引導受益主體參與管護。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護;公益性資產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和管護經費,引導受益者參與管護;經營性資產可以按規定程序采取承包、托管、租賃、合作等方式落實運營主體。屬于國有資產的,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管護經費根據運營方案可從經營收益中列支。
五是規范項目資產收益分配使用。經營性資產收益主要用于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以及其他困難群體的鞏固提升。堅持精準和差異化扶持,激發內生動力,引導勞動致富。對無勞動力的困難人員給予救助扶持。村集體可提取部分資產收益作為公積公益金,用于村級公益事業、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管護、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等。
六是嚴格依規做好項目資產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確需處置的,必須嚴格按照集體資產、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后進行規范處置。屬于村集體資產的處置收入應重新安排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實現鄉村振興,不得分配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是強化組織保障??h級政府成立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細化縣級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村的工作責任。各級鄉村振興、農業農村、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發展改革、交通運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移民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督促指導各地摸清本行業扶貧項目資產底數,建立分級分類管理臺賬,加強信息化管理。鄉村振興部門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
二是強化工作監督。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紀律監督、審計監督、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及時公開扶貧項目資產運營、收益分配和處置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