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篇一
乙方:_________
鑒于: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入甲方工作。最近的勞動合同簽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可以解除終止與乙方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解除終止事宜達成本協議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1. 前述勞動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終止。
2. 甲方保證向乙方給付并結清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和法律規定應由甲方為乙方辦理的手續和給付的所有待遇。
3. 根據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經濟補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除此之外,甲方不再給付乙方其他任何補償。該等經濟補償如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4. 雙方應按照勞動合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甲方的規章制度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辦理完畢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移交工作和離職的各項手續。在辦結各項手續后,甲方將前條所述的經濟補償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5. 乙方承諾,在離職后繼續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內部不應了解該保密信息之成員,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若有違反,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商業秘密是指甲方所有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或與營業或其產品相關的信息或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品信息、客戶信息、貿易信息、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其他甲方作為保密信息管理的所有信息或相關的文件、憑證、手冊檔案,不論該等信息或資料是否明確標記為保密。
6. 雙方確認,本協議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勞動關系解除終止的最終解決方案。除本協議所述費用外,甲方與乙方不存在其他任何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7. 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簽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簽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篇二
員工姓名:
所在部門:
勞動合同終止時間:x年x月x日
本通知發出時間:x年x月x日
通知方式:直接送達xx、留置送達xx、郵寄xx、媒體公告xx、其他xx
公司經辦人:
本人已收到單位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接收人簽名:
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篇三
甲方:北京用友移動商務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
性別: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甲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現由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同意于年月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年月日17:00前,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的移交,資產的交接,向甲方的欠款及其他應付款項的結算支付,整理并移交客戶信息等。同時雙方應按甲方規定程序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如乙方的個人檔案、戶籍關系在本協議簽定前已存放于甲方的,乙方應于20xx年02月05日前(以下簡稱“個人檔案、戶籍關系轉出期限”),按照甲方的要求將個人檔案及戶籍關系從甲方調出,否則甲方將在上述個人檔案、戶籍關系轉出期限屆滿之日后一個月內將乙方的檔案及戶籍關系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從甲方轉出,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及責任均應由乙方承擔。
3、因乙方在甲方工作已滿,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本協議生效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xx個月,計人民幣元,大寫金額為:xxx;甲方同時向乙方支付解除合同通知金1個月工資,計人民幣元,大寫金額為:元;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項共計人民幣元,大寫金額為:元。以上工資計算方式均按照前12個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以上金額若不超過3倍前12個月平均工資金額的,不扣除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國家規定計算征繳個人所得稅。
4、乙方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辦理完畢全部的工作交接和調離手續后,甲方于年月日公司工資統一發放日以現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工資。本協議約定的經濟補償金和通知金因有不扣繳個人所得稅的部分,故不和工資一起發放,在工資發放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
5、乙方離職后需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知識產權保密協議的相關約定,乙方應對在甲方任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各種保密信息承擔保密責任。
6、乙方承諾將繼續履行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應繼續承擔的其它義務。
7、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協議內容以外,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8、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于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北京用友移動商務科技有限公司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篇四
勞動合同到期之前,hr會通知你續簽合同,這個通知會以書面形式給你,也會有一個期限,這個期限在原勞動合同解除之前,如果在這個期限之前你還沒決定好是否續簽,那么會有書面法律風險呢?
一、無論是什么原因,當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未及時辦理續簽或終止,就容易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風險。一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企業在想解除勞動關系,就需要承擔更多的法律風險,在特定的情況下,還需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甚至支付雙倍工資。
二、在勞動合同尚未屆滿,企業應盡早做出是否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合同到期后,應及時辦理續簽或者終止手續。需續簽的要在合同到期前訂立新的勞動合同,不準備續簽的也應提前書面通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即時辦理合同終止手續,以免出現“后遺癥”。
三、設置勞動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
當用人單位員工較多,合同到期時間又不一致時,應當對勞動合同資料進行計算機管理,設置勞動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以免忽視了到期合同的續簽或終止。
四、在勞動合同設計預防事實勞動關系條款
為避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出現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涉及預防事實勞動關系條款,如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如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視為合同期限自動延續一個月”,以避免人事工作疏忽或者某項正在進行的工作項目的中斷。
所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我們就要確定好是否續簽,不能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或者勞動者的原因而耽誤了續簽的期限。
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篇五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3、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6、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7、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用人單位依據上述4、6、7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9、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10、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5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篇六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甲方同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丙方作為勞務派遣工被派遣到乙方處工作,由于 。根據甲、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解除甲方與丙方之間存在的勞動合同;
二、甲、乙方同意支付丙方工資薪酬和社會保險費用至 年 月 日止,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甲、乙方同意支付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丙方同甲方存續勞動關系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待通知金等共計: 元,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甲、乙、丙三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書后,終止勞動合同所約定的一切權利義務。丙方自愿放棄因上述勞動合同履行及解除所產生的其他一切權利,并確認甲、乙、丙三方之間已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或糾紛(包括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解除后,三方應履行的所有義務等);
五、丙方承諾與甲、乙方勞動合同履行及解除等事宜就此終結,丙方不向甲、乙方提出其它任何異議或要求。丙方不得以勞動合同的履行及解除為由,采用仲裁、起訴等方式主張權利;
六、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后,三方均不得反悔,違者將承擔因違約而產生的全部經濟責任;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丙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篇七
(勞動者姓名)________(勞動保障卡號:__________),于年 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___________),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條__款(款項摘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 年 月日與其終止□/解除□(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注:1、證明內容應該填寫清楚、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中非本市戶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動合同
終止或者解除部分部分條款選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篇八
甲方: 公司 (簡稱“甲方”)
乙方: (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上文述及的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后訂立本《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簡稱“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 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 年9月30日起,甲方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雙方之間基于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 乙方的最后工作日為 年09月30日。乙方應不遲于最后工作日將屬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并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元)。
4. 除第三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同時自 年10月1日起甲方也無需繼續為乙方繳納任何保險費用。
5. 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條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并且交還所有屬于甲方的物品、財產及文件,甲方同意于 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條的款項。因這些款項應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收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有扣繳的法定義務,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項時直接予以扣繳。
6.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至 年09月30日終止,甲乙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甲方:
乙方(簽字):
(蓋章)
日期:
日期:
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篇九
【實務熱點】勞動合同屆滿日期是否因法定休息日順延? 【案情簡介】
李某于20xx年9月21日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自20xx年9月21日至20xx年9月20日止的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月薪為5200元。20xx年9月初,公司對李某進行了勞動合同到期前的一次考核,以便決定是否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由于李某的考核不盡人意,再經過與其部門經理的溝通,公司決定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與李某續訂勞動合同。9月19日是周五,李某正好請事假未上班。9月20日、21日分別是周六、周日,李某休息,9月22日李某正常到公司上班。午飯后,公司人事部將勞動合同到期通知交給李某,通知李某雙方勞動合同于9月20日到期終止,公司決定不再與其續訂,并
要求李某在下班之前辦理好離職手續。公司將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李某隨后向勞動人事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李某認為:勞動合同到期日為9月20日,而公司卻在9月22日通知其勞動合同終止,不再續約,已經超過了雙方約定的終止日期。何況,自己在9月22日仍然在公司正常上班,因此,公司在9月22日的通知應該視為勞動合同解除,而不是到期終止。
公司則認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對于訴訟期間的計算有這樣的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期間的結束日可以順延,勞動合同的到期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也是可以順延的。因此,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決定是符合法定條件的。
如果是在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日就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日,這是毫無爭議的。而本案的特別之處在于,雙方勞動合同到期日為法定休息日。那么勞動合同屆滿日期是否可以因法定休息日而順延?
【裁判結果】
法院最后認為:公司雖然于9月20日之前做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決定,但未履行通知的義務,也未與其協商辦理相應手續。公司于9月22日通知勞動合同到期屆滿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應為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
【律師點評】
首先,我們先來分析一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日。雖然勞動合同終止日期在勞動合同上都會有明確約定,很多用人單位認為,勞動合同到期日那天只要一下班,雙方的權利義務就結束了。這樣的想法并不完全正確。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
日的二十四時為準。”本案中雙方的勞動合同已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于9月20日到期,該日期是確定雙方勞動合同義務的一個明確期限,是用人單位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點,如果錯過這個時間點,那么雙方的權利義務就將發生變化。
其次,公司參照的是訴訟法中期間的計算。雖然勞動合同中有些方面也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在有些方面的規定也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是從勞動法與民法之間體現的諸多不同的特征來看,勞動法還是有其特殊性的,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民法的相關規定。比如訴訟時效期間,在民事關系中,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在勞動爭議仲裁中,提起勞動爭議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同樣,勞動合同期間屆滿日的確定畢竟不同于訴訟期間,訴訟期間是一項時間性很強的規定,它既保障嚴格的訴訟秩序,又關系到法院尤其是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有效性,關系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喪失與否。勞動合同中的合同屆滿日期是雙方協商后確定的,是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而不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順延的情形,在《勞動合同法》中已經有明確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等等,有這些法定情
形出現的,勞動合同才能也必須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除此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無權擅自順延勞動合同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