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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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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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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是對某一特定時間段內的學習和工作生活等表現情況加以回顧和分析的一種書面材料,它能夠使頭腦更加清醒,目標更加明確,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寫總結吧。優秀的總結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總結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篇一

總結報告

一、及時識別和獲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為充分做好我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通過網絡媒介,傳真電文等途徑,及時識別和獲取使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認真組織貫徹學習,嚴格落實執行。

二、具體的貫徹執行情況

1、狠抓現場管理,確保實現動態達標2014年我公司全部管理干部學習了上級各主管部門下發的各類文件,并結合我公司實際進行細化分工,明確責任。

2、積極傳送了國家安監總局下發的關于《保護礦工生命的七條規定》并組織了全公司廣大干部職工進行了認真學習,并進行了考試。

三、

超前預防

2014年度,我公司認真編制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在年初的開工前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并且編制了煤礦“五大災害”單項應急預案,并在培訓當中對廣大職工進行了講解和學習,通過學習提高了職工的安全意識,增強了職工自主保安的能力。從而達到了安全生產的目的。

四、總結報告

一、深入開展安全專項檢查,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

1、細致安排,精心準備,圓滿完成專項檢查。按照相關部門的安排部署,在相關科室的具體指導下,我們積極主動深入煤礦一線,堅持檢查與服務的理念,按標準要求,細致安排,精心組織,配合完成了棲鳳煤業公司春季安全大檢查、百日督查專項行動、“一通三防”百日大會戰、安全生產活動月、等專項檢查。通過專項檢查進一步提高了礦長的安全意識,促使公司加大了安全投入,完善了公司的各項安全設施,保障了公司的抗災能力,鞏固了煤炭安全生產的形勢。

2、抓重要時段,增強工作主動性。

①在春節、“五一”期間開展了專項安全生產大檢查。春節前夕,針對煤礦過節的實際,要求煤礦必須做到不放假,并加強設備檢修,“五一”期間我們都針對性地進行了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徹底杜絕了重大節日煤礦事故為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行調查、分析和研究,對本公司和相鄰礦的水患做到心中有數,制定并實施整改方案,并確保井下通訊線路、防塵灑水管路、壓風管路“三條生命線”的暢通。要加強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加大防治水害的安全專項投入,認真執行水害防治“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則和“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對井下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者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征兆;對暴雨、地表漲水及山洪暴發期間,在可能發生水害威脅時,必須停止作業,撤除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對存在危險的,要停產整改,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③為深刻汲取前車教訓,我們開展了火工品的專項安全檢查。重點對礦井火工品管理、井下工作面放炮管理、火工品領退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促使煤礦對“三人連鎖放炮”制、“一炮三檢”制的整改落實。通過組織重要時段的專項檢查不僅保證了煤礦的安全生產,而且增強了我們工作的主支性,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一是采煤機組升級;

二是單軌無極繩車投用,51402采區系統得到優化;

三是對工人的裝備進行更新,配備了甲烷報警儀和隔絕式化學氧

自救器等新型裝備;

四、掘進工作面投入新型掘進機、五、安裝激光指向儀2臺,提高了掘進工作面的中腰線管理水平。

二、深入開展安全培訓,提高整體素質

我公司安全基礎薄弱,專業技術人才缺乏,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及時轉變觀念,一方面,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堅持“在監管中體現服務,在服務中推進工作”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每月召開例會的機會,以會代訓,向廣大職工傳達有關文件精神,宣傳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根據季節特點提出工作重點和具體要求,督促煤礦抓好落實;另一方面,我們在日常安全檢查中加強了持證上崗情況的檢查,同時我們積極和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聯系,組織了針對特殊工種的復訓和裝備技能培訓工作。

三、深入開展聯防整頓,嚴格把關,緊盯安全重點工作。

1.完成了“災害預防及應急處理預案”的編制工作。通過總結我公司安全工作的經驗和教訓,結合當前階段的客觀實際,積極組織生產、調度、地測、機電、通風、安全、供應等部門,先后經過四次會審修訂,形成了我公司較為科學的安全管理制度。

備及時到位,保證八月份安全度汛,杜絕了意外事故和冷門事故的發生。

3、是根據現場不同時期的特點,及時調整管理重點,如重大 臨時工程、管理較差的工作面、運輸管理、采掘現場支護整頓、回采工作面過構造等,做到了緊盯到位,監督有力。

四、抓宣傳教育,增強安全意識

我們以開展“煤礦突出事故案例”“安全生產月”活動為契機,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吸取血的教訓,警示安全監管人員和煤礦從業人員警鐘長鳴,時刻緊繃安全弦。及時將國務院《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文件下發到每個班組,保證了上級精神有煤礦的貫徹落實。開展多種活動,大力營造“消除隱患,防范事故”的安全氛圍,教育廣大群眾牢固樹立安全意識,自覺抵制“三違”行為,避免各類事故的發生。

五、精心組織,做好煤炭行業管理工作

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及早安排,精心組織,熱情服務,規范做好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瓦斯等級鑒定等各項復雜的資料申報工作。組織各煤礦技術負責人進行相關學習,熟悉各項工作要求和技術標準,規范整理申報資料。直到生產礦井煤炭生產許可證全部通過年檢,審查合格。今年積極開展了2014年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我公司通過認真努力,規范建設,整理資料,準確把握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情況,并制訂了科學、有效的措施,努力實現礦井投產順利進行。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篇二

歡迎大家繼續瀏覽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培訓方案,僅供參考。

1、必須對單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員工每年必須接受不少于20小時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1、“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相關員工教育和培訓內容。如:從業人員規定、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定、特種作業人員規定等內容進行培訓。

2、對本單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毒有害氣體、觸電、片幫冒頂、機械傷害等)

3、“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其他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從業人員個體防護用品的要求、配備規定、佩戴要求等相關內容進行培訓。

4、班前班后會記錄、設備運行、維護、檢修記錄、安全檢查記錄、監測記錄、檢驗記錄、會議記錄、隱患上報規定、事故上報規定等內容進行培訓。

5、《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民用爆炸物品儲存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證》、《采礦許可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等證件的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培訓。

6、特種設備監測檢驗規定進行培訓。(空壓機、鋼絲繩、安全閥、絞車等)

7、員工法律法規意識的調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規問題。

8、國家新出臺的安全政策、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

9、員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規。

1、根據培訓主要內容收集整理資料編寫講議。

2、制定“培訓計劃安排表”。(要求: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培訓教師、組織單位、培訓參加人數。)

3、制定培訓管理制度。

4、根據培訓內容制作《法律法規試卷》。

1、培訓結束后要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書面考試。

2、對試卷要進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組織培訓考試。

所有培訓的簽到表、分數登記表、培訓計劃安排表、培訓講義等資料和記錄進行整理裝訂存檔,妥善保存。

各分公司參照上述的`方案制定本單位xx年度法律法規培訓實施方案,要根據方案內容制定出具體的相關資料。

員工獲取相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徑:

1、公司為各單位定有“中國安全生產報”、“長治日報”、“山西日報”等報刊,通過閱讀獲取。

2、公司每旬下發內部報刊“礦山安全”報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發到各車間、班組,便于員工獲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3、通過分公司的宣傳欄、板報及各種會議來獲取。

4、員工參加單位內部或外部舉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班來獲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5、通過網絡查詢下載、看電視等媒體可以獲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篇三

1.法的本質:意志內容的一般性、客觀性、統一性。 2.法的效力:關于人、地域、時間的效力。

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公平、公開的原則)

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 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高效便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期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權責統一

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切實保證。

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辦事

7.社會主義法的適用原則:法律適用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8.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9.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是:人身安全第一原則、預防為主原則、權責一致原則、社會監督、綜合治理原則、依法從重處罰原則。

第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安全生產法的排除適用范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現行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不適用于安全生產法。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六項職責: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特征:獨立性、服務性、客觀性、有償性、專業性 4.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5.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形式: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6.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

7.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證照、行政拘留、關閉。

1.礦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實施,是我國唯一的礦山安全單行法律,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

2.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3.礦山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觀看的部門,而不是勞動行政主管部門。

4.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實施,2008年10月28日修訂,2009年5月1日實施,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6.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單位:

7.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8月30日通過,2007年11月1日實施。 8.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0.突發事件后采取的措施:救助性措施;控制性措施;保障性措施;保護性措施;調用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組織公民參與救援;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穩定市場的經濟性管制;維護社會穩定和治安的措施;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措施。

1.刑法的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平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 2.刑事責任的歸責要素:主管惡性、客觀危害、刑事違法。

3.行政處罰的原則:處罰法定原則、處罰公正、公開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權利保障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

4.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陳述權、申辯權、復議權、訴訟權、索賠權。 5.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有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聽證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獨立程序。

6.行政許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2004年7月1日施行。 7.行政許可分為:一般許可、特許、認可、核準和登記。

8.行政許可的原則:許可法定原則;許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許可便民、效率原則;保障被許可人合法權利原則;許可監督檢查原則。

9.勞動法于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實施。 10.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11.職業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通過,2002年5月1日實施。 12.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13.職業病防治的基本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14.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法原則、公平原則、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一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章、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1.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公布《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確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核心內容。 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適用于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

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用范圍包括:空間范圍、時間范圍和主體及其行為范圍。

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國防科技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6.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不設年檢。

7.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完成審查和發證工作的時限是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如遇假期自動順延。

8.《行政許可法》關于法律責任追究的原則是有過必罰,過罰相當。 9.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原則是:誰發證,誰管理,誰處罰。10.刑事處罰是追究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11.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于2000年11月7日國務院發布,2000年12月1日施行。

12.煤礦安全工作格局: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

13.煤礦安全監察機關的職責:行政處罰權、安全檢查權、建議報告權、事故調查處理權。

14.事故調查組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衣規,注重實效的三項基本要求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16.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煤礦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并且礦長必須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17《特別規定》中規定對3個月內2次或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18.瓦斯突出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嚴重威脅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自然災害之一,是煤礦安 全生產的世界性難題。

1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備案。

21.2011年3月2日國務院重新修訂發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23.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 24.危險化學品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25.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26.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27.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28.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8種。

29.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在2003年3月11日公布,2003年6月1日實施。2009年1月24日修訂,2009年5月1日施行。

30.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一級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31.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3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33.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察。

34.2007年4月9日公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6月1日實施。

35.有責必究是事故調查處理的一項重要原則。

36.《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確定的重要原則:政府領導、分機負責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這項原則的核心是確立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處理的領導權。 37.事故調查組的屬性:法定性、臨時性、專業性、建設性。

38.是否同意事故調查報告的決定權屬于組成事故調查組的有關人民政府。 39.《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負有行政責任的事故責任者設定了資格罰,財產罰和治安管理處罰三種行政處罰。

40.工傷保險補償實行無過錯補償的原則。

41.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是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六章、安全生產部門規章

1.注冊安全工程師在3年內必須參加累計不少于48學時的繼續教育。 2.國家對安全培訓實行的是:綜合管理、專項監管、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制。

3.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 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4.特種作業操作證每三年復審一次。

5.2009年9月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布《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6.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

第七章、安全生產標準體系

3.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2006年成立,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標準化組織,目前設有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化學品安全、煙花爆竹安全、粉塵防爆、涂裝作業、防塵防毒等七個分技術委員會。

5.煤礦安全生產標準體系包括:綜合管理安全標準系統、井工開采安全標準系統、露天開采安全標準系統、職業危害安全標準系統。

6.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體系包括:通用基礎安全生產標準、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管理標準。

7.安全生產標準制定、修訂程序:預階段、立項階段、起草階段、征求意見階段、批準階段、出版階段、復審階段、廢止階段、行業標準的備案。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篇四

為有效保障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治,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對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內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辦事。(1)有法可依是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有法可依主要是解決立法問題,為調整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和建立社會主義民主的社會秩序制定明確的、具體的、可操作的法律規范,提供切實可行的行為準則。(2)有法必依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心環節。有法可依的目的要做到有法必依,即要求全體社會成員依照法律規范的要求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3)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切實保證,這是在強調人民群眾自覺遵守法的基礎上,對于那些無視法治、踐踏法治和以身試法的違法行為和違法者加強監督管理和法律制裁的必要措施。

2.請詳細解釋行政處罰有哪些程序。

答題要點:行政處罰的程序可以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1.簡易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于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法律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填寫預定格式、編有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支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述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執行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公開舉行;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1~2人代理;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3.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責任有哪些?

答題要點: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責任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必須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簡述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1)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2)基本符合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3)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的距離;

(6)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8)特種作業人員經過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9)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10)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11)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12)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14)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5)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5.簡述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法律規定?

(7)消防產品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管理;(8)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

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篇五

1、關于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一)憲法

《憲法》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憲法中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安全生產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

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安全生產法》和與它平行的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安全生產法》是綜合規范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處于第三法律位階,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創制,適用于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

2.專門法律

專門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一專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有《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關法律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勞動法》、《建筑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等。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標準化法》等。

(三)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的創制主體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處于第四法律位階。國務院為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或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頒布的一系列具體規定,是我們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我國已頒布了多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

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是指由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處于第五法律位階。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它是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補充和完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省制定的《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

(五)部門安全生產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

行政規章在法律體系中處于最低的位階,即第六法律位階。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就屬于國家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地方政府規章一方面從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另一方面又從屬于地方法規,并且不能與它們相抵觸。

當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發生抵觸時,由國務院裁決。

(六)安全生產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同樣是安全生產法規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和監督執法工作的重要技術依據。安全生產標準大致分為設計規范類;安全生產設備、工具類;生產工藝安全衛生;防護用品類四類標準。

(七)已批準的國際勞工安全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自1919年創立以來,一共通過了185個國際公約和為數較多的建議書,這些公約和建議書統稱國際勞工標準,其中70%的公約和建議書涉及職業安全衛生問題。我國政府為國際性安全生產工作已簽訂了國際性公約,當我國安全生產法律與國際公約有不同時,應優先采用國際公約的規定。

2、安全生產法規及其作用

安全生產法規是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同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和規范。其作用有: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勞動關系的鞏固和發展。建立健全安全法規制度就是要求企業的安全管理要圍繞著行業安全的特點和需要,在技術標準、行業管理條例、工作程序、生產規范,以及生產責任制度方面進行全面的建設,實現安全生產專業管理的目標。

3)安全生產法規涉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點,又有科學技術性特點。

4、《安全生產法》

三個基本性質:根據朱镕基總理在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安全生產法》時的深刻表述:“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清楚表明了《安全生產法》的三個基本性質:一是關系人權(人民生命財產)性質的問題;二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性質的問題;三是關系社會穩定的政治問題。

三個體現:《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體現了“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體現了憲法中關于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基本要求和我國的社會主義本質;體現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四個標志:《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成功,既標志著我國改革獲得的安全生產法治建設的成果,也是社會進步和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既標志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和企盼得以實現,又體現了黨和政府的關懷;既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工作者長期總結事故預防和經驗教訓的結果,又是借鑒了國外科學預防事故作法的體現;既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監管安全生產的進步,也是對國際新經濟的現代安全管理的需要。

八個有利于:隨著《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和實施,有利于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設;有利于改變我國人權狀況;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有利于各級政府加強安全生產領導;有利于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管;有利于提高經營管理者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利于增強公民安全法律意識;有利于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

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法》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項,它們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②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③批評權、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④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⑦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⑧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③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四種監督方式:《安全生產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確規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多種監督方式:第一是工會民主監督,即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第二是社會輿論監督,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第三是公眾舉報監督,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第四是社區報告監督,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監管人員的四項職權:

第一是現場調查取證權,即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可以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調查,單位不得拒絕,有權向被檢查單位調閱資料,向有關人員(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了解情況。

第二是現場違法行為糾正處罰權,即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是現場隱患、危急情況處臵權,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四是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其對象是安全設施、設備、器材、儀表等;依據是不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條件是必須按程序辦事、有足夠證據、經部門負責人批準、通知被查單位負責人到場、登記記錄等,并必須在15日內作出決定。

一是審查、驗收禁止收取費用;

五是對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盡到保密之義務。 新《刑法》、《勞動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等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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