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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加班費發放規定篇一
加班應以滿足酒店正常運營為前提,犧牲員工休息時間,完成部門或領導安排的指令性、突擊性或專項性工作而需要本人在非工作時間加班的。
二、加班范圍及審批流程
因工不能安排調休的正休天數計為加班天數。
(不計入加班的情形:為完成本職工作和職責范圍內的常規工作而延長的工作時間,不計入加班;因工作業務不熟練、業務不精、業務水平低下或因工作安排不當,抓得不緊,缺乏計劃性,效率低下等而延長工作時間的均不計入加班。)
1.部門需要員工因經營需要加班的,需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交人力部審核后,經酒店總經理審批生效;《加班申請單》一式三聯,部門、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各一聯;
2.酒店或酒店人力資源部因經營需要調動其它部門員工加班的,審批流程同上;
3.因經營需要的特殊情況,經酒店總經理同意,可以由人力資源部先直接安排后,再補手續;
4.所有加班的核算均以《加班申請單》為準,否則不予以記加班。
三、加班調休或加班費計發標準
1.根據酒店和部門的具體經營情況,酒店人力資源部和東旭錦江國際酒店
部門要將員工因工作產生的加班,以在當月調休為原則,加班不得累計到下個月;調休的不再發放加班工資。
2.日加班費=標準工資/21.75(除法定節假日外)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標準工資/21.75*3
四、加班管理要求
員工須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優質高效的開展各項工作,嚴禁將正常上班時間應該完成的工作延至加班完成;各部門負責人要嚴格把關,若出現因部門工作安排不當或不應該計入加班的情形出現以及虛假情況,部門負責人應承擔責任。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實施。
勞動法加班費發放規定篇二
員工加班費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加班管理,明確加班費給付條件、流程和標準,特制定《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員工加班費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加班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日18:00之后,或雙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公司假日工作。
第三條 員工加班分為兩種,指定加班和非指定加班。
一、因公司需要,調集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工作,為指定加班。
二、因工作需要,由員工申請并經批準,在非工作時間工作,為非指定加班。
第四條 加班費是指公司為員工在非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給付的報酬。
第五條 公司倡導高質、高效的工作模式,嚴格控制各類加班。
第六條 高級主任(一般專業人員三級)及以下職級員工加班,符合本規定其他條件及按照相關流程申請加班的,可付給加班費。
第七條 在非正常工作時間,參加公司內外會議、活動或培訓的,不視為加班。
第八條 加班須事先申請。具體流程如下:
一、需要加班者,須在當日下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見附件),并經本部門主管和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總經理室分管領導批準。
二、如因工作需要,部門有三人以上同時加班,可以在當日下班前統一申請并填寫《加班申請單》。
三、指定加班的員工,由所在部門或組織者在當日下班前統一填寫《加班申請單》,交公司人力資源部門。
第九條 加班審批職責。各部門負責人審核加班的真實性與必要性,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加班的條件規定。
第十條 加班費計算。
一、加班時間以0.5小時為單位。
二、加班費以員工的時薪為基礎計算,加班費=加班時數*時薪*給付倍數,其中,時薪=崗位工資/月法定工作小時數(目前為167.4),給付倍數標準如下:
三、在正常工作日或公司假日加班,付給1.5倍;
四、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付給3倍。
第十一條 加班費與當月工資一起發放。
第十二條 加班餐費補貼。
一、加班人員可申請誤加班餐費補貼。
二、加班餐費補貼為10元/餐,可申請的餐數標準如下:
(一)在正常工作日18:00之后加班,超過2小時,可申請1餐;
(二)在國家法定假日連續工作3.5小時以上,可申請1餐;
(三)在國家法定假日連續工作7小時以上,可申請2餐。
第十三條 雙休日加班的,須安排調休;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須付給加班費;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應優先安排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須付給加班費。凡未曾按照本暫行規定的要求提出加班費申請的,公司不予確認,不支付加班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勞動法加班費發放規定篇三
一、基本原則
(一)工作必需原則
加班應以分局工作必需為前提,即必須是為了完成局安排的指令性、突擊性工作或專項工作而需在國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
(二)從嚴控制原則
為確保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同時避免因加班管理不善而可能出現的負面影響,加班前首先由班組長申報,核準需要加班人數、工作量及加班時間,然后由局審批,同時核準加班費,在加班程序上從嚴把關。
二、具體規定
(一)加班范圍
凡因完成局安排的指令性、突擊性任務或專項工作,而必須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須經履行有關申報、審批、核定程序,可計加班。
(二)非加班范圍
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基礎上,可采取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工作任務的完成。下列情況不屬于加班范圍:
1、為完成本職工作和職責范圍內的常規工作而延長工作時間或在雙休日工作的不另計加班;
2、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為完成本職工作和正常的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而在上班時間以外工作的,不計加班。
(三)法定加班時間及加班費計發標準 1、法定加班時間為: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加班起止時間與折算:加班工作時間按正常工作日時間執行,自3小時開始起計,加班3—5小時,計加班半天;加班6—8小時,計加班1天。
加班期間由值班人員電話或實地查崗,發現加班期間脫崗、擅自離崗或電話聯系不上等情形的,按2-(2)扣罰標準執行。
2、加班費計發標準:
加班費計發標準實行重獎重罰原則,原則上在局加班費正常核發標準的基礎上,每位加班人員每天再分別加20元。
(1) 局加班費計發標準:加班費=崗位工資/21*3*0.7+20元
(2) 加班期間出現脫崗、擅自離崗、電話聯系不上或接到用戶用郵需求,半小時以內不上門攬收,每發現一次扣罰50元;出現脫崗、擅自離崗、電話聯系不上或本人故意延長投遞時間,不嚴格按照投遞時限、投遞深度投遞,每發現一次扣罰50元;管理支撐人員擅自脫崗、加班期間工作不作為,造成業務大量積壓,影響工作效率的,扣罰50元。
(3) 法定節假日工作期間,發生一起用戶有理由申告、投訴的,扣除直接責任人所有加班費;造成損失的,另行處理。
三、加班審批與加班費核發程序
1、在加班派工前,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填寫“申請表”,呈報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2、加班費由局指定專人按上報人數到局領取局加班費總額,然后根據局具體加班人員按照加班費計發標準分別核發(加班考核情況由當日值班人員提供)。
四、加班管理要求
1、局各部門須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優質高效的開展各項工作,嚴禁將正常上班時間應完成的工作隨意拖延到節假日加班完成;若出現在正常上班時間因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不善,延誤了工作而加班的,不算加班,按工作失誤論處。
2、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要嚴格把關,嚴禁虛報,避免漏報;加班若出現虛報、漏報情況由上報人員負責。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解釋權屬于辦公室。
勞動法加班費發放規定篇四
為了使各項財務支出有章可循,各級人員對各種開支的審批及權限心中有數,同時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預算管理,并做到各項收支嚴格遵循財務制度,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費用支出的前提及審批權限
1、費用支出的前提是該費用必須是實際支出并列入預算,對未列入預算的費用,由公司總經理提出調整預算,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2、費用審批權限:一般費用20xx元以下,部門負責人審批;20xx元以上由部門負責人提出建議,總經理審批;業務費1000元以下部門負責人審批,1000元以上總經理審批。
3、固定資產購置、員工出國考察、進修學習等費用在一萬元以上由董事會研究審批。
4、為加強預算控制,同時保證費用支出及報銷單據的合法性,公司的各種報銷單據需經財務部經理審核,并簽字。未經財務部經理審核、簽字的單據,不得報銷。
5、公司下屬各控股公司的各種費用由各單位總經理審批。
二、各種費用列支規定
1、普通辦公用品根據本公司一個月需要量購入,由經手人和驗收人簽字后報批。
2、大宗辦公用品、生產資料,必須簽訂購銷合同,方可購置。為減少資金占用,在可能情況下力爭零庫存。
3、差旅費報銷,按<浙江華匯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差旅費報銷辦法>執行。
4、計劃生育等費用,由計生員簽具意見后再報批。
5、各部門需訂報刊、雜志,先報綜合部平衡,經總經理同意后,由綜合部統一辦理。
6、資料檔案室購置資料情報書籍,年初需列出購置預算,報技術發展部審定,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7、職工所購業務書籍,應先征得部門負責人同意,到資料室登記,并辦理借閱手續后,方可報銷,職工離開本單位必須交還所借書籍。
8、職工因工作需要配置的低值易耗品(如計算器、繪圖儀、裝訂機等)由綜合部統一購置,在財務部辦理登記手續,再報批,職工離開本單位必須交還所領工具。
9、職工參加各種培訓學習班及職稱職務考試,事先應征得所在部門及公司的同意,在成績合格后,其費用方可報銷。
10、職工按規定報銷的書報費,只能報銷業務書籍,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11、通訊費報銷按<浙江華匯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通訊費用報銷辦法>執行。
12、各部門使用臨時工,每月報綜合部,由綜合部報市人事局,市就業管理局批準后再用工。各部門應嚴格控制臨時工數量,盡量節約費用。
三、各種費用報批程序:各種費用報銷需填寫<浙江華匯費用報銷單>,有經辦人(驗收人)簽字,基層費用承擔部門負責人同意(證明),財務部經理審核,預算部門負責人審批(20xx元以內)或總經理審批(20xx元以上)簽字。
四、為簡化手續下列費用在正常開支范圍內無須報批,但當費用開支異常時必須向總經理匯報。
1、各種應交稅金(不包括印花稅、車輛使用稅);
2、各月發放工資;
3、各月應交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等;
4、向金融機構辦理結算業務時發生的郵電、手續費、貸款息。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以上各種報銷發票,必須為國家統一發票,經營 性收款收據一律不能報銷入賬。
2、發票上抬頭必須和報銷單位一致,否則不能報銷。
3、各種開支必須符合國家財稅法規,報銷時經辦人員應盡可能注明用途。
4、超過現金結算限額(1000元)的費用,應通過銀行結算,特殊情況要使用現金必須由使用人提出申請,財務部經理同意后方可支付,對數額較大應提請總經理審批。
5、對各種報銷單據,財務部必須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報銷規定的單據,財務應要求更換。無法更換的,財務可拒絕報銷。
6、自制報銷單據,由財務部統一設計格式,做到規范、整潔。
7、報銷單據一般不得涂改,如有改動,外來發票應由對方單位加蓋公章,自制憑證應由經手人蓋章,否則不得報銷。
8、當年費用必須當年報銷,如:通訊費、核定的業務費、書報費、核定的汽車費等,當年不報銷視作自愿放棄(12月份通訊費除外)。
9、對外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及內部職工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需送財務部一份,作為財務收、付款依據,對無依據的支付款項,財務部應拒絕支付。
六、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制訂的公司報銷制度同時廢止。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公司財務行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統一公司的報銷程序及規定,現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辦公費
辦公費主要是指維持日常辦公工作需要而發生的辦公用品方面的支出。
⑴辦公用品由經辦人員填寫物資申購單交部門負責人簽批后報行政部,行政部審批后交財務部審批。
⑵經辦人將審批后的物資申購單交公司行政部統一購買。
⑶行政部購買人憑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驗收人簽字,并附購買辦公用品清單后報銷。
二、差旅費
差旅費開支范圍為因公出差期間的住宿費、車船費(含飛機費用,下同)、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零星雜支等費用。
⑴員工出差應填寫“出差申請表”(見附表1),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借款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
⑵員工出差返回后,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按規定的時間及審批手續到財務部門報銷。
⑶員工差旅費報銷標準。
①員工出差分“長途”和“短途”兩種,即當天能往返的為“短途”,出差時間在一天以上的為“長途”。
②出差地點區分為1類區,2類區,港澳臺地區三種,即:
一類區:特區、上海、北京、天津、南京、廣州及省城市;
二類區:除一類區以外的地區。
③出差住宿費報銷標準:(元/人/天)
職務一類區二類區港澳臺地區
董事長實報實銷
總經理30020xx50
部門經理20xx50250
一般職員15080200
④出差補助:指公司員工到深圳以外地區出差,每天給予50元補貼。
勞動法加班費發放規定篇五
為加強隊伍建設,強化內部管理,經研究,制定本規定:
1、 全臺人員實行電腦刷卡考勤。工作人員每天上下班應持考勤專用磁卡進行刷卡。
2、 考勤刷卡及電腦統計實行專人管理,專管人員應不定期進行抽查,現場督促工作人員按規定刷卡。
3、 考勤卡每人一張,工作人員只準持本人磁卡刷卡,不得代他人刷卡,如發現有他人替代或替他人刷卡者,一次扣發雙方三個月獎金,二次以上扣發年獎。
4、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班,不得早退。凡遲到早退每次超過10分鐘,每月累計五次(含五次)以上,扣發月獎;遲到早退每月累計十次(含十次)以上,扣發月工資。全臺大會遲到者,每次扣發獎金100元,無故缺席者,扣發月獎。
5、 因公出差或請假而不能按作息時間刷卡的工作人員應及時辦理補卡手續,并由部室主任簽名證明,交辦公室考勤人員匯總登記。部室主任若出具假證明,視同替代他人刷卡進行處罰。出差單或請假條于豎月1日前送交辦公室登記、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6、 當班外勤記者必須按采訪任務通知時間提前15分鐘到位,若每月遲到一次者,扣發半個月獎金,遲到兩次者,扣發當月獎金。因遲到而影響重要采訪任務或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公開批評,扣發月獎、年獎、調換崗位,臺內待崗以至紀律處分。外勤記者及駕駛員允許每天早晨上班和下午下班各刷一次卡。
7、 工作時間內離開工作崗位要請假,未經批準擅離工作崗位,每次超過一小時者,視為曠工。曠工一次者,扣發當月獎金;曠工兩次以上者,扣發當月工資、獎金,全年曠工累計三次以上者扣發年獎;經常曠工和擅離職守者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直至下崗、辭退。
8、 工作人員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請假兩天(含兩天)以內由部室主任審批;部室主任請假兩天(含兩天)以內由分管臺長審批;請假兩天以上者,報臺長批準。非突發病等特殊原因口頭請假的,視為擅離工作崗位。
9、 請事假一周以上,扣發當月獎金;請病假按假期長短扣發獎金;請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在國家規定期限內,按月獎比例扣發獎金。超過期限請假的,視同事假;超過準假期限沒有補假的,視同曠工。
10、 考勤情況不僅作為發放月獎、年獎的依據,并作為年度考核、職務升降、職稱評聘和勞動用工的參考依據。
11、 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勞動法加班費發放規定篇六
為規范公司食堂管理,給就餐人員創造一個安全、衛生、優美、舒適的就餐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就餐管理
1、 用餐時間:
早餐:7 : 30——7:45
午餐:12:00——12:30
晚餐:18:00——18:30
2、 非就餐時間員工不得隨意進入食堂。
3、 員工應按時就餐,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后就餐的應由本人提前通知食堂工作人員,否則,用餐時間以外,食堂不提供用餐。
4、 就餐人員應文明就餐,不拖拉座椅,不大聲喧嘩并自覺保持食堂,餐桌,餐廳及周邊環境的衛生清潔,吃剩的飯菜自覺清理干凈倒入垃圾桶內,嚴禁將剩菜剩飯倒入洗碗池,以防堵塞下水管道,違者除自己疏通下水管道外,每次罰款50元。
5、 就餐人員應按照自己的飯量盛飯,避免造成浪費,浪費飯菜罰款處理一次10元。
6、 未經許可任何人員不得私帶物品到廚房加工。
7、 嚴禁私自帶領無關人員到食堂就餐,如工作需要,報上一級領導批準后提前通知食堂工作人員。
8、 就餐人員對伙食有任何意見或建議均可向主管人員反應。大家群策群力,共同搞好食堂建設。
二、就餐人員伙食費繳納及管理
1、 公司實行雙休日工作制,每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就餐人員每人每天就餐費定為10元,每人每月220元。并于每月11日前將當月伙食費交公司財務室。
2、 公司就餐人員除工作需要外,盡量在食堂就餐,每月繳納伙食費后,只要在食堂就餐達到5日,非工作調動,一律不予退伙。
3、 外來人員就餐除提前申請并獲批準外,員工一律不得隨意帶人到食堂用餐。批準用餐的外部人員,由財務室按每人每餐10元收取就餐費用。并自覺遵守就餐相關管理規定。
三、食堂工作人員管理
1、 食堂工作人員應樹立全心全意為員工服務的思想,講究職業道德,認真負責,文明服務,用心調劑伙食,避免無為浪費,做到進菜質優價廉,飯菜可口衛生,葷素搭配合理,營養調劑均衡。
2、 堅持實物驗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結,賬物相符。辦公室驗收記賬,財務室對賬結算。
3、 食堂工作人員應根據當天的食譜計劃采購,并確保采購肉菜食品的質量與安全。
4、 嚴格遵守清洗消毒程序,確保各類餐具用品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使就餐人員有安全可靠的飲食健康保證。
5、 加強廚房及炊具、灶具的維護保養,始終保持廚房及各類炊(灶)具的清潔衛生,延長其使用壽命。
6、 加強防火、防盜、防毒相關知識和常識的學習應用,自覺養成用后隨手關閉液化氣總閥門和及時斷開用電設備電源的良好習慣,防止操作失誤出現意外和造成損失。積極為就餐人員創造優美、綠色、干凈、衛生、安全放心的就餐環境。
勞動法加班費發放規定篇七
為保證公司勞動秩序,嚴格考勤管理制度,特作出以下規定:
1、事假
1.1車間員工請假
三天之內的事假由車間主任簽批,四天以上(包括四天)首先由車間主任根據車間生產計劃情況簽字批準,再經考勤人員簽批。十天以上的事假需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1.2后勤人員請假(在指紋考勤機錄指紋的人員)
1.2.1各部門負責人請假,必須經總經理批準。
1.2.2各部門職員請假,一月內2天之內的事假經各部門負責人批準,超出2天需經總經理簽字批準。
2、工傷假
職工因工傷不能工作時,由所在部門(車間)填寫事故報告單,經由各部門(車間)負責人簽字,總經理簽批后,交由考勤人員登記。
3、請假制度
3.1請假不允許口頭請假、電話捎假,無請假條者按曠工處理。特殊情況請在到崗后上午10:00前將請假條交由考勤人員。
3.2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必須請假不準私自離崗,一經發現,按曠工雙倍罰款。
3.3員工因公出差,回來后三天之內務必將差旅費報銷單交由財務,并將出差的請假條交由考勤人員,否則考勤按曠工處理。
3.4請假按小時計算,實行月累計,月累計超出3小時不足4小時按請假半天計算;超出6小時不足8小時按請假一天計算。
4、后勤人員一律實行上下班考勤錄指紋方式。
5、工作時間不準私自脫離生產區,有特殊情況外出時持車間主任簽字批準的請假條交安檢門值班員方可離開生產區,回車間時要回請假條交生產車間主任進行消假,違者按曠工處理。
6、遲到曠工處罰規定:
7、考勤管理員職責:
7.1 考勤人員第二天上午10:00前將前一天的考勤情況進行公布,違反規定者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7.2月底各車間(部門)考勤人員統一匯總后,次月的第一天張貼出勤記錄予以公布,員工必須三天內核對,超出三天無人核對,則按照考勤機考勤記錄考核。
8、本規定于20xx年4月1日起實行(原考勤管理規定作廢)。
勞動法加班費發放規定篇八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通訊管理,保證公司通信暢通,業務正常運行,確保信息的及時傳遞,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失誤,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是手機管理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公司各部門手機、手機卡發放、監督檢查、維護、回收等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部門須設專職或兼職手機管理員負責本單位/部門手機管理工作。
第二節 管理及使用規定
第四條 凡公司正式職員均可申請手機與手機卡。
第五條 公司銷售系統的手機、手機號與各銷售區域綁定,不隨人員變更而更換號碼;公司人力資源部指定的非銷售系統崗位號碼與崗位綁定,不隨人員變更而更換號碼。
第六條 凡已申請公司手機號碼的人員進行業務聯系時必須使用公司號碼。
第七條 公司手機、手機卡自領用之日起由個人保管,若丟失或損壞的應及時匯報人力資源部辦理,并由本人負責相關費用。
第八條 如發現本人公司手機、手機卡私自交于他人使用,按次計算,首次扣當月25%的話費補助,第二次扣當月50%話費補助,第三次扣當月所有話費補助。
第九條 公司手機、手機卡自領用起使用人必須保持24小時開機,在手機發生故障(沒電、被停機、手機丟失等)暫時不能使用時,可自行安排使用其他手機,并設置呼叫轉接,同時通知公司。
第十條 如個人原因造成無法接通且影響工作者,按次計算,首次扣當月25%的話費補助,第二次扣當月50%話費補助,第三次扣當月所有話費補助。
第十一條 使用公司手機、手機卡的人員,離職時需辦理公司手機、手機卡交接手續,若出現損壞或欠費的由本人照價賠償后方可辦理離職。
第十二條 公司手機、手機卡的使用由公司統一支付話費,如超出話費補貼標準,超出部分的費用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第十三條 公司手機、手機卡相互綁定,不可機卡分離使用,如違規按次計算,首次扣當月25%的話費補助,第二次扣當月50%話費補助,第三次扣當月所有話費補助。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規定使用的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十五條 凡違反本管理制度的,由人力資源部下發罰單,每月進行統計提交財務管理中心,由財務管理中心扣除話費補助。
第三節 申請流程
第十六條 公司各單位/部門如需申請公司手機、手機卡的,于每月25日前
統一進行申請后報人力資源部辦理。
第十七條 手機卡申請流程
(說明:審批層級空缺時須向上一層級遞交)
第四節 手機話費補貼
第十八條 話費補貼為 每人200元/月。
第十九條 各單位/部門所有公司手機的話費補貼由本單位/部門承擔。
第五節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并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勞動法加班費發放規定篇九
為了進一步強化生產處設備管理,及時發現并采取有效措施來解決生產運行中出現的設備故障和缺陷,努力促進向計劃性和預防性檢修轉變,盡量減少設備故障率和經濟損失,切實保障生產平穩、安全運行。現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生產處設備檢修管理。
二、管理職責
(一)生產處負責制定設備管理制度,并監控、指導和考核日常運行情況;
(二)運行班組負責所使用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及一般故障的排出,重大故障及時報修;
(三)維修班負責生產處設備管理,定期點檢和巡檢,及時修復故障。
三、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設備點檢目的:通過點檢準確掌握設備運行狀況,維持和改善設備性能,預防故障發生,減少設備故障率。
1、崗位點檢
(1)設備運行中的異響、振動、異味;
(2)設備潤滑系統工作情況(油溫、油質、油壓、油位、冷卻等);
(3)目測設備零部件是否開裂、變形、開焊;
(4)檢查設備的地腳螺栓、緊固螺栓是否松動;
(5)設備零部件是否齊全、可靠;
(6)設備負荷大小;
(7)設備運轉過程中的溫度、壓力、電流等;
(8)設備其它特殊要求的情況。
2、維修點檢
(1)監督、指導崗位的日常點檢,復核各崗位的日常巡回點檢記錄;
(2)檢查生產處在線設備的運行技術狀態,及時發現異常和隱患。在做好記錄的同時,確定設備應修理的部位及更換零件情況,及時組織維修;
(3)檢查生產處設備衛生狀況。
3、生產處點檢
(1)監督、檢查生產處設備巡回點檢制度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各崗位日常點檢質量、巡回點檢記錄;
(3)檢查主體設備的運行技術狀態,對有異常的設備進行精密點檢和診斷,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來解決問題。
(二)設備巡檢
主要包括定期、不定期、交接班、特殊情況檢查等內容。
(1)設備、系統的運行、備用是否正常;
(2)運行設備、系統的有關參數指標是否合格(如:聲音、振動、壓力、溫度、液位等);
(3)設備系統有無跑、冒、滴、漏現象;
(4)設備、系統附件是否齊全完好;
(5)建筑物和構筑物及其他現場設施的完好情況;
(6)生產現場和設備、系統的衛生狀況;
(7)有關防暑度夏、防寒防凍設施的完好情況。
(8)常用工器具的數量和完好情況。
(9)有關記錄、指示的情況及變化趨勢。
(10)原則上重要運行設備和系統每1個小時檢查一次;輔助設備和系統每2個小時檢查一次;運行設備和系統有缺陷時在原規定檢查時間上可縮短一半時間。
(三)設備維護保養
1、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設備,要做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懂結構、懂性能、懂用途;全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
2、操作人員,必須做好下列各項主要工作:
(1)正確使用設備,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啟動前認真準備,啟動中反復巡檢,停車后妥善處理,運行中搞好調整,認真執行操作指標,不準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運行;
(2)精心維護,定時按巡回檢查路線,對設備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排除隱患;搞好設備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無缺;
(3)經常保持設備和環境清潔衛生,做到溝見底、軸見光、設備見本色、門窗玻璃凈;
(4)搞好設備潤滑,堅持“五定”和“三級過濾”(五定:定點、定時、定質、定量、定人;三級過濾:從領油大桶到崗位儲油桶過濾,崗位儲油桶到油壺過濾,油壺到加油點過濾)。同時對潤滑部位和油箱等定期進行清洗換油。
3、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
4、維修人員對所包修的設備,應按時進行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配合操作人員搞好安全生產;
5、生產處所有設備、管線等維護工作,必須有明確分工,并及時做好防凍、防凝、保溫、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6、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檢查人員應根據有關規程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并及時匯報;
7、檢查中對設備遇有疑問或不明白的問題,必須及時上報,不得隨意亂動設備或將其退出運行狀態(緊急特殊情況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停車后及時匯報);
8、巡檢中發現設備著火或危急人身安全時,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持滅火器實施搶救。對于現場無法停電的設備,應及時匯報,聯系拉閘停電再行處置。
(四)設備維修
1、設備出現故障必須嚴格履行報修制度,應由崗位操作人員向當班維修人員申報故障,并填寫好《設備故障報修單》;
2、維修人員接到設備報修通知后,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檢查,分析故障原因,提出切實的解決措施來修復設備;
3、設備修復完成,維修人員應監督不少于半小時,確定真正滿足設備正常運行要求后,方可在《設備故障報修單》上簽字認可;
4、設備維修時,應懸掛醒目狀態標識,以防止誤操作而發生安全事故;
5、嚴禁對設備故障隱瞞不報和無故推諉、拖延維修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按生產處相關制度從嚴處置;
6、設備修復后,維修人員應及時填寫《設備故障檢修記錄》,詳細說明故障原因、處置結果,當班運行班應對維修質量進行確認,當班班長應在《設備故障檢修記錄》上簽字認可。
勞動法加班費發放規定篇十
一、值班安排
1、值班人員名單按月以順延的方式進行編制。
2、值班人員因事不能值班的,應提前自行做好換班,并將替班人員告知排班人員,排班人員做好記錄。
3、值班時間為:周六、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的早8:00——下午17:30(夏季),早8:00——17:00(冬季)
二、值班內容
1、到崗后準備好辦公樓衛生間(垃圾桶、洗手液、紙抽保證干凈整潔,并擺放好)。
2、做好領導到崗的簽到工作。
3、負責接轉值班記錄本(向前一天晝夜主值領導索要值班本,并轉交給當天晝夜值班領導)
4、做好臨時接待工作。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值班要求
1、值班人員應于7:45到崗。
2、值班人員如遇特殊情況(霧、雪、雨、堵車等狀態)不能按時到崗的,應提前一小時通知替班人員,不得發生空崗情況。
3、值班中接到上級的會議通知或重要電話、文件時,應在值班記錄本中做好詳細記錄,如需在上班前處理時,由值班人員在當班內處理完畢,并把處理結果在值班本中詳細
記錄。
4、遇突發事件首先做好詳細記錄(包括時間、地點、姓名、對方電話、參與人員等),并通知部門領導,由部門領導決定后再做處理,并做好處理記錄。
5、交班人員如有未處理完畢的事情,或需由接班人員處理的事情,除電話告知接班人員外,應詳細記錄在值班本中。接班人員到崗后應首先檢查值班記錄,辦理完畢后做好詳細記錄。
6、值班人員嚴禁酒后上崗,嚴禁提前離開崗位,否則出現問題,追究值班人員責任。
勞動法加班費發放規定篇十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區區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建立規范化的區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庫〔*〕24號)、《上海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印發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財庫〔*〕29號)、區政府《*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發〔*〕8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程序批準收取的各類區級政府性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
第三條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規定,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我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首先從行政事業性收費收繳著手,并將逐步在所有非稅收入范圍內推行。
第四條區財政局是區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設立和管理非稅收入收繳銀行賬戶體系,確定非稅收入收繳程序,并對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主管部門應協助區財政局做好本部門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并對本部門及下屬各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收繳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執收單位負責本單位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地繳入區級國庫或區級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
第七條繳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負有繳納收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繳款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繳納收費。
第八條代理銀行是指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資金收繳、匯劃清算及信息反饋等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九條區級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是指經公開招標確定的商業銀行。開戶銀行除辦理代理銀行的所有業務外,還需負責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收費資金的歸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繳管理
第十條非稅收入收繳實行直接繳納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
直接繳納是指繳款人按照有關規定,持執收單位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代理銀行繳款,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集中匯繳是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按日匯總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集中匯繳)》,將所收款項集中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本著既方便繳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監督的原則,對于無需當場執收的收費,一般實行直接繳納;對于必須當場執收的收費,應實行集中匯繳。
第十一條直接繳納可采用以下形式:
執收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向繳款人開具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繳款人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本市各代理銀行營業網點繳款,由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收據聯需同時加蓋執收單位印章和代理銀行收(轉或清)訖印章才能生效。
繳款人可采用現金方式繳款,也可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借方憑證)聯加蓋繳款人預留銀行印鑒后采取轉賬方式辦理繳款。
第十二條集中匯繳可采用以下兩種形式:
執收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向繳款人開具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1d票據)直接收取有關款項的,執收單位應出具加蓋執收單位收款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1d票據)收據聯交繳款人,作為繳款憑證。執收單位于當日代繳款人將有關款項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執收單位需當場執收,無法使用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可按規定使用專用票據或通用票據當場收取有關款項,并根據當日所收款項,按收費項目匯總填寫《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集中匯繳)》,于當日將所收款項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當日匯總所收款項不足500元的,可與次日所收款項一并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根據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凡涉及區與中央、市分成的收費,其分成比例應當由國務院、財政部或市財政局規定,繳庫方式根據市財政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條非稅收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后,確需退付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根據各項非稅收入退付的性質和退付頻率,收入退付分為財政審批退付和備用金退付兩種形式。
第十五條采用財政審批退付的,申請退付繳款人需填寫收入退付申請書交執收單位,執收單位審核同意且通過其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經報區財政局監繳部門審批通過,由區財政局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退還書》通過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將退付款項直接退給繳款人或劃入繳款人指定賬戶。
第十六條財政審批退付一般采用銀行轉賬方式辦理。對于原以現金方式繳款且無銀行賬戶或銀行卡的個人,可采用現金退付方式。采用現金退付的,繳款人需憑身份證件和原繳款憑證向區財政局領取加蓋"現金"戳記的《上海市非稅收入退還書》,到指定的國庫代理銀行或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現金退付。國庫代理銀行或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在核對信息無誤后,將現金退付給繳款人。
第十七條經區財政局批準,采用備用金退付的,由區財政局為執收單位開設備用金賬戶,專門用于非稅收入的退付。執收單位收到繳款人退付申請后,經審核同意可從備用金賬戶中先行預退,事后定期向區財政局申請補足備用金。
執收單位申請補足備用金時,應附繳款人退付明細資料,通過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報區財政局監繳部門審批,審批通過后,區財政局通過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將退付款項劃入備用金賬戶。
第四章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區財政局是本區收費票據的主管機關,負責本區收費票據的發放、核銷、稽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收取收費應使用上海市財政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收費票據(即執收單位向繳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據,以下簡稱:票據)。
票據的種類包括通用票據、專用票據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主要用于集中匯繳收費項目,其使用范圍由區財政局根據各項收費的具體征收管理需要確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分為收據與繳款憑證合一的繳款書和沒有收據聯的集中匯繳繳款書兩類。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繳款書有繳款人直接繳納繳款書(含滯納金的繳款書)和執收單位代收代繳繳款書(不含滯納金的繳款書)兩種,具體使用范圍由區財政局根據有關收費項目的收入收繳程序確定。
第二十條執收單位憑《收費登記購買證》申請購買適用票據。《收費登記購買證》只限領證單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轉讓、出售、涂改和偽造。
第二十一條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領購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登記臺賬,并定期向區財政局報告票據使用和結存情況。執收單位應按規定填寫票據,票據填寫錯誤,應加蓋作廢戳記,并保存其各聯備查,不得涂改、挖補、撕毀。
第二十二條各執收單位應建立健全票據監管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轉讓、轉借財政票據。票據丟失的,應及時通過區級媒體聲明作廢,并報告區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為五年。對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確有困難的票據,經區財政局批準,可適當縮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票據,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區財政局核準后銷毀。
第五章管理監督
第二十四條區財政局應加強對非稅收入收繳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繳管理的各項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監督檢查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二十六條執收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正確填寫有關收費憑證,保證非稅收入及時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采取集中匯繳方式收款的,執收單位應分設開票和收款崗位,并由專人負責,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條繳款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繳款義務。對執收單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權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等亂收費行為,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并向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繳款人有權向執收單位了解所繳收費的相關政策、法規以及收繳管理方式的有關規定。執收單位應當在收費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文件依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執收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執收單位違反財政票據管理有關規定的,按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受托代收單位未按規定將區級非稅收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代理銀行或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延解、積壓、挪用收費資金或拒收收費資金的,一經查實,由代理銀行或開戶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財政業務的資格。
勞動法加班費發放規定篇十二
1.人員出入管理
1.1公司員工必須佩帶有效工作證件出入大門;
1.2衣冠不整(光背、穿背心、短褲、拖鞋)者和兒童不得進入廠區;
1.3抽煙人員不得進入廠區;
1.4來訪人員要憑身份證進行登記,由門衛電話通知被訪人親自迎接方能進入;
1.5因工作需要(如建筑施工、設備維修、安裝調試等)臨時出入公司大門的外來人員,必須拿身份證或交納20元押金后換取臨時出入證,工作完成后交證退款;
1.6在廠內住宿的員工不得晚于22:00歸廠就寢,員工非公務出廠,發生任何事故與公司無關。
2.車輛出入管理
2.1 本單位公車出門必須遞交公司辦公室簽發的派車單,填寫清楚出車事由和行車路線,否則門衛不予放行;
2.2所有車輛須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隨意進入生產廠區;
2.3外部車輛必須由相關部門引領并在門衛室做好登記后方能進入廠區;
2.4裝卸貨物車輛不得長時間停放在生產廠區,出門車輛必須主動接受門衛檢查;
2.5員工駕駛電動車或自行車上下班時必須下車推行通過大門,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場所并擺放整齊;
2.6所有車輛因隨意停放而影響生產、破壞廠容廠貌的,公司將予以20元罰款;
3.物品出入管理
3.1公司的公共物品出大門必須有辦公室簽發的物品出門許可證并注明物品外出的事由和去向;
3.2攜帶物品(如行李包、工具袋等)出公司的人員,應主動向門衛說明所攜帶物品,配合門衛開包接受檢查。
——本規定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北京高新利華催化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二○xx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