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遵循‘先仲后審’的原則,仲裁是首選的解決途徑。本文將詳細解釋這一原則,包括當事人應在知曉權益受損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以及超期可能喪失法律保護的情況。同時,我們將探討在未達成一致的仲裁結果下,雙方如何在接到裁決書后的15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以下是關于勞動爭議處理原則和上訴程序的詳細解讀,幫助您了解如何正確處理勞動爭議。
一、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必要前置程序嗎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須優先采用仲裁作為解決途徑。
具體而言,在處理此類糾紛時,需將仲裁程序置于首要位置;
對于未能達成合意的仲裁結論,雙方皆有權在獲悉仲裁裁決書之日起算的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提交訴訟請求。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在這一年限內提起仲裁的均應受到保護。
此種仲裁時效的起算日期為當事人明了或理應知曉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那一刻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仲裁,用人單位不服裁決是否可以起訴?
的確如此,如果對勞動仲裁的結論持有異議,那么您可以在收到勞動仲裁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尋求起訴的途徑。而這一訴訟程序,正是由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出裁決有異議的一方當事人向相應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方可啟動。值得注意的是,該訴訟程序具有較高的法律性質以及嚴格的程序要求,它所產生的判決同樣具有強大的強制執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我國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嚴格遵行“先仲后審”之原則,將仲裁作為首要解決途徑。在此情況下,當事人需自得知自身權益遭受損害之時起,于一年之內提出仲裁申請;如超過該期限,則有可能導致其法律保護失效。若仲裁未能達成共識性結論,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次日起第15日起,向上訴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