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的法律保障:自愿原則與合法內容的雙重重視——有效協議的制定與維護指南。為確保夫妻財產約定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以下事項需特別注意:首先,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應基于雙方的自愿原則,任何一方不得通過隱瞞、欺詐、脅迫手段或者利用對方困境來強制對方簽訂。其次,就協議內容而言,夫妻財產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用于規避法律義務,也不得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和良好風俗。
一、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注意事項
為保證夫妻財產協議合法有效,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訂立夫妻財產協議必須出于雙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采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
二,從內容上來說,夫妻財產協議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財產約定書需要公證嗎
在簽署夫妻財產協議約定書時,并不存在必須進行公證的必要性。只要夫妻財產協議約定書不違反現行法律規范,亦未侵害他人權益,且系雙方當事人致真誠意之表達,經過雙方法律確認簽名即刻生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效力,因而無需額外進行公證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為了確保夫婦之間所簽訂的財產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有效性,需要特別關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建立這樣的協議時,必須保證雙方當事人都是完全自愿的決策者,每一方都不得以欺瞞、欺騙或者威脅等不正當手段去逼迫對方;其次,協議的具體條款必須是合理合規的,既不能規避現行的法律規定,也不能違背社會公德以及良好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