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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持股協議書篇一
甲方以其持有的 公司 %的股份委托給乙方持有。
為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簽訂委托持股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次委托持股的標的1.1 本次委托持股標的為甲方在 公司中占公司總股本的 %,對應公司出資 元。
1.2 甲方通過增資、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視為標的股權,依照本協議的約定權屬甲方但仍登記在乙方名下,一并由乙方委托持股。第二條 本次委托持股的期限
2.1 本次委托持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雙方協商解除或者甲方轉讓標的股權之日止。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 甲方作為標的股權的實際擁有者,以標的股權為限,根據 公司章程規定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權利,以及表決權、查賬權、知情權、參與權等法律和章程賦予的全部權利。
3.2 在委托持股期間,獲得因標的股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現金分紅、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實繳的出資比例享有。
3.3如 公司發生增資擴股之情形,甲方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增資擴股。甲方需在該等權利行使期限屆滿5日前,以書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據該書面指示辦理相應的手續。逾期未通知的,則視為甲方放棄該等權利。
乙方因執行甲方的書面指示或者為實現甲方的權利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繳納的新增注冊資本、需繳納的稅費等,由甲方承擔。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 在委托持股期間,乙方作為標的股權形式上的擁有者,以乙方的名義在工商股東登記中具名。乙方作為公司的登記股東,有權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但乙方行使股東權利時受本協議內容的限制。
4.2 在委托持股期間,乙方代甲方收取標的股權產生的收益,應轉交給甲方。若收益為現金分紅的,則乙方應當在收到該等收益后 個工作日內,采用 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其轉交給甲方。
甲方指定賬戶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4.3若乙方為甲方墊付了相關費用的,乙方有權從標的股權獲得的分紅中扣除,直至墊付費用全部結清為止。
4.4 在委托持股期間,乙方應保證所委托持股股權權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處置標的股權,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與、放棄或在該等股權上設定質押等。
4.5委托期間,乙方有權收取委托手續費
元,支付方式為,付款方式為銀行轉賬。
乙方指定賬戶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甲方沒有按期支付手續費的,乙方有權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
4.6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債務糾紛等,造成標的股權被查封的,乙方應提供其他任何財產向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機構申請解封。
4.7 乙方違反本協議或不適當履行受托義務,或因乙方原因和責任,給甲方的股權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上一年會計年度公司每股凈資產的 倍計,對甲方進行賠償。有股權轉讓成交記錄,且成交價高于本條凈資產的 倍數的,以成交價的 倍作為賠償金。
4.8 乙方應當依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適當履行受托義務,并接受甲方的監督。4.9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單方增資的形式稀釋或部分稀釋乙方實際所持的股權比例。第五條 標的股權的轉讓
5.1 在委托持股期間,甲方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可轉讓標的股權。甲方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通知中應寫明轉讓的時間、轉讓的價格、轉讓的股份數并提供股權受讓方的相關資料。
乙方在接到書面通知之后,應當依照通知的內容辦理相關手續。
若乙方為甲方代收股權轉讓款的,乙方應在收到受讓方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款以本協議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方式轉交給甲方,但乙方不對受讓股東的履行能力承擔任何責任,由此帶來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5.2 因標的股權轉讓而產生的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第六條 保密
6.1 除根據法律法規披露外,未經對方同意,協議雙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關本協議的任何內容。若因違反本條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一方應當予以賠償。
第七條 協議的生效與解除
7.1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2 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甲方可解除與乙方的委托持股協議并可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使甲方成為公司的登記股東。
7.3 甲方和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委托協議,但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本協議終止之后,乙方必須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標股權恢復至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以合理價格向乙方或第三方轉讓對公司的出資的,本合同書因該《轉讓出資協議》的生效而終止。第八條 爭議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第九條 協議生效及份數
9.1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后生效。9.2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
委托方: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方:
簽署日期:年 月 日
委托持股協議書篇二
委托持股協議書
甲方: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委托人或隱名股東):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丙方(受托人或顯名股東):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鑒于:
a、乙、丙方均為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都邦公司”)員工;
b、甲方系為都邦公司員工持股目的特設的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元;
c、乙、丙方均為甲方股東,其中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元占甲方注冊資本的[]%,為隱名股東,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元占甲方注冊資本的[]%,為顯名股東。
基于上述,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現就乙方委托丙方持有甲方股權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茲共同遵照履行:
一、委托授權事項
1、在本協議存續期間,乙方自愿并不可撤銷的委托丙方代為持有乙方在甲方的[]%的股權(以下簡稱“代持股權”)且丙方同意接受委托。
2、雖然乙方已委托丙方代為持股,但乙方作為甲方股東的任何實質股東權利和義務仍由乙方享有和承擔,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
3、為便于甲方正常運作和提高效率,乙方自愿并不可撤銷的委托丙方按丙方自已的意愿行使代持股權在股東會表決《公司法》第38條第一款第1至5項時的表決權,除非乙方另有書面指示。
4、丙方代為行使代持股權(1)應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轉讓、贈與或質押;(3)接受與放棄認購新增注冊資本;(4)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等4項權利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需三分之二股東表決權通過事項時需經甲方另外書面授權。乙方疏于指示或授權、指示或授權不明時丙方應將代持股權對應的表決權投棄權票,除非丙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投棄權票將嚴重損害乙方利益。
5、丙方在代表乙方行使與代持股權有關的股東權利和義務時,應該本著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行事,嚴格遵守本協議的約定并對乙方承擔忠實和勤勉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事先通過合理的方式充分告知乙方將要行使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丙方不得隱瞞信息或故意誤導,不得越權行使權利和額外承擔義務。
6、乙方作為隱名股東,其持有甲方股權的法律證明文件為本委托持股協議、甲方簽發的出資證明書及認繳注冊資本的原始繳款憑證三者共同證明。出資證明書必須與委托持股協議一致并一起使用,單獨的出資證明書或原始繳款憑證均不構成持有甲方股權的充分證明文件。
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本協議簽訂后的合理時間內,盡快制作甲方公司股東名冊并簽發出資證明書給包括乙丙方在內的所有股東。
2、積極配合包括乙丙方在內的所有股東發生股權轉讓行為時所需進行的委托持股協議修訂、股東名冊修訂、注銷舊的出資證明書及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給股權受讓方。
3、確保公司資本金入股都邦公司并取得合法股權證明文件。
4、應該本著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行使作為都邦公司股東所應有的權利。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按其出資額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依法享有和承擔《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和義務;
4、依法享有和承擔甲方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和義務;
5、及時向丙方發出代行代持股權有關的股東權利和義務所需的指示和授權,并承擔因疏于指示或授權、指示或授權不明所造成丙方雖然盡責但仍未能適當行事所造成的損失。
6、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代持股權的部分或全部給甲方公司的股東或都邦公司的其他員工,乙方不得向甲方公司的股東或都邦公司的其他員工以外的人轉讓代持股權。
7、在發生轉讓代持股權行為時積極配合甲方進行所需的委托持股協議修訂、股東名冊修訂、注銷舊的出資證明書及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給股權受讓方等必要工作。
(三)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嚴格按照本協議約定代乙方持有股權并善意、謹慎、勤勉、合法行使代持股權有關的權利義務,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侵占或截留乙方應得的分紅收益、優先認購新增注冊資本、分配剩余資產的權利等利益及其孳息。
2、未經乙方書面授權,不得擅自轉讓、處置代持股權,不得在代持股權上設置抵押、質押、擔保或其他任何限制或可能限制股權的義務。
3、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甲方公司、乙方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4、公司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三、協議的解除、終止和承繼
(一)協議的解除
1、乙方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2、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或本協議雖未約定但丙方行為結果侵害乙方合法權益或給乙方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危險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3、丙方發生不能履約的情形時,包括但不限于離開都邦公司、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死亡或宣告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4、非因本協議約定的原因,各方均不得單方解除本協議。
(二)協議的終止
1、乙方轉讓全部股權的,乙方應確保受讓方接受本協議條款并協助受讓方與甲、丙方重新簽訂《委托持股協議》,本協議自該《委托持股協議書》生效之日起自行終止;
2、在協議履行期間,甲方出現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不能存續的事項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解散、撤銷、破產等,本協議繼續有效,直至甲方公司注銷公司登記時終止。
3、本協議解除或終止的,各方應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和相關規章制度及本協議的規定辦理相關法律手續,妥善處理好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盡最大可能保障乙方利益。
(三)協議的承繼
1、丙方發生不能履約的情形時,包括但不限于離開都邦公司、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死亡或宣告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本協議中應當由丙方承擔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經甲方推薦并經乙方同意的新的受托人承繼并由承繼人作為新的受托人與甲、乙方重新簽署委托持股協議,丙方不再承擔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2、當乙方發生不能履約的情形時,包括但不限于離開都邦公司、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死亡或宣告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本協議中應當由乙方承擔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經乙方推薦并經甲丙方同意的人承繼或乙方的合法繼承人承繼并由承繼人作為新的委托人與甲、丙方重新簽署,乙方不再承擔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四、稅費承擔和保密義務
1、丙方因為其代持乙方股權而額外繳納的稅款,由乙方承擔。
2、各方對本協議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泄露。該保密義務在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后仍然繼續有效直至該信息已經公開或法律法規或政府監管部門要求披露。
五、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造成他方損失的,應承擔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2、丙方違反本協議或因過錯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賠償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不影響守約方索賠的權利。
4、乙、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濫用股東權利給甲方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法律適用和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具有最終的法律約束力。
七、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1、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通過書面補充協議方式予以明確,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約定事項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執行。
2、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由于對其適用的法律而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則該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必要時本協議各方應當在合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新的條款,以保證最大限度地實現原有條款的意圖。
3、本協議構成各方就委托持股相關事宜達成的合意,本協議將取代此前各方就委托持股相關事宜達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本協議各方在簽署前已充分了解本協議所有條款的含義并確認簽署本協議均系真實意思表示。
4、本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委托持股協議書篇三
股權代持股委托協議書
甲方(委托方):,身份證號:
乙方(受托方):,身份證號:
甲方以下簡稱“委托方”,乙方以下簡稱“受托方”, 雙方經充分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持有 公司股份一事達成協議,以便日后遵守執行。
一、委托持股及股權歸屬
1、委托方同意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委托受托方以受托方名義持有委托方所有的 公司 的股權(以下簡稱“指定股權”);受托方同意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接受委托方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持有指定股權。
2、雙方在此確認:
1)自 年 月 日起,因持有指定股權而產生的在公司的股東權利、利益、義務和責任均由委托方享有并承擔;指定股權不屬于受托方自有財產,受托方僅作為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不享有因持有指定股權而產生的相應股東權益,亦不承擔相應的虧損和責任。
(2)受托方因自身債務而導致糾紛、訴訟可能導致指定股權被凍結、查封、拍賣、變賣或受到其他損失時,應書面通知委托方,并向相關債權人、訴訟法院說明指定股權的性質,確保指定股權不被凍結、查封、拍賣、變賣或遭受損失。
二、股東權利的行使
1、基于指定股權而產生的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東權利及義務,均由委托方享有并承擔。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東享有的下述權利:
(1)以轉讓、贈與、出資、質押、抵押、托管、租賃等可能使指定股權所有權發生轉移或受到限制的任何方式處置指定股權;(2)公司股東會出席、召集及表決權;(3)股東會提案權;(4)公司董事、監事提名權;(5)分紅權;
(6)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7)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股東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2、委托方在行使上述公司股東權利時,受托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和協助(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其他出具授權委托書或出具法律、法規性文件要求的各項有關法律文件等),將上述股東權利授予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他方。
3、委托期限內,若委托方轉讓指定股權,公司實施分紅、送股、轉增股本,該等權利及收益由委托方享有。其中的分紅款、股權受讓款、現金分紅款,受托方應出具委托指令,委托公司、付款方將其直接付至委托方帳戶,若公司、付款方直接付給受托方的,受托方應在到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劃至委托方指定帳戶;送股及轉增股本作為委托財產,由受托方按本協議規定代為持有。
4、未經委托方書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自行或授權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行使公司股東權利。
5、委托方作為指定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在受托方不能或因其他任何原因未行使指定股權相應的股東權利時,委托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直接行使相應股東權利而不需要受托方的另行授權。
三、股權處置
1、指定股權的質押、托管、轉讓(包括贈與)等事項由委托方決定,未經委托方同意,受托方無權將指定股權質押、托管、轉讓給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及個人,或以投資、置換等任何其他方式處置指定股權。
2、委托方擬轉讓指定股權時,受托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包括提供相關法律文件,配合委托方辦理股權過戶有關手續等。
3、委托方擬以指定股權提供質押時,受托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包括按委托方意志與質押權人簽署股權質押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配合委托方辦理質押登記有關手續等。
4、委托方擬將指定股權托管給他人時,受托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包括按委托方意志與受托人簽署股權托管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配合委托方辦理托管手續等。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開始至下述情形之一發生之日終止:(1)指定股權已全部完成股權交割過戶手續,已登記至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他方名下。
(2)受托方按照委托方指令,將指定股權全部出售,并將股權轉讓款全部劃至委托方指定帳戶。(3)本協議被委托方解除。
五、保密義務
1、各方同意并承諾,除非本協議中有明確規定或經另一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擅自向任何其他個人或單位泄露本協議或相關事宜,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信息,在確實需要對外披露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
2、各方均有義務在現在和將來不以任何方式故意或過失泄露在洽談、進行過程中獲知的對方及公司商業秘密,除非: (1)該秘密被秘密擁有者一方公開而進入公眾所知領域。(2)經秘密擁有者一方事前書面同意。
(3)執行不可上訴的法院判決裁定以及仲裁裁決。(4)履行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
委托持股協議書篇四
甲方(委托方):
代表人:
企業注冊號:
乙方(受托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于 年 月 日,就委托代持股有關事宜簽署如下協議條款:
一、委托持股及股權歸屬
1、甲方同意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委托乙方以乙方名義持有甲方所有的江蘇恒盛航空座椅有限公司70%的股權(以下簡稱"代持股權");乙方同意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接受乙方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持有代持股權。
2、雙方在此確認:
(1)自 年 月 日起,因持有代持股權而產生的在公司的股東權利、利益、義務和責任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擔;代持股權不屬于乙方自有財產,乙方僅作為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不享有因持有代持股權而產生的相應股東權益,亦不承擔相應的虧損和責任。
(2)乙方因自身債務而導致糾紛、訴訟可能導致代持股權被凍結、查封、拍賣、變賣或受到其他損失時,應書面通知甲方,并向相關債權人、訴訟法院說明代持股權的性質,確保代持股權不被凍結、查封、拍賣、變賣或遭受損失;由此產生的責任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凍結、評估、中介、律師、訴訟等費用。
(3)乙方對外行使代持股權,包括但不限于簽署協議文本、股權轉讓、質押、抵押、擔保等股東享有的權利,甲方享有知情權,并乙方應書面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書面簽字確認后,乙方方可行使上述權利。
二、股東權利的行使
1、基于代持股權而產生的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東權利及義務,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擔。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東享有的下述權利:
(1)以轉讓、贈與、出資、質押、抵押、托管、租賃等可能使代持股權所有權發生轉移或受到限制的任何方式處置代持股權;
(2)公司股東會出席、召集及表決權;
(3)股東會提案權;
(4)公司董事、監事提名權;
(5)分紅權;
(6)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7)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股東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2、甲方在行使上述公司股東權利時,乙方應無條件地給予配合和協助,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他方出具授權委托書或出具法律、法規性文件要求的各項有關法律文件等。
3、委托期限內,若甲方轉讓代持股權,公司實施分紅、送股、轉增股本,該等權利及收益由甲方享有。其中的分紅款、股權受讓款、現金分紅款,乙方應出具委托指令,委托公司、付款方將其直接付至甲方賬戶,若公司、付款方直接付給乙方的,乙方應在到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劃至甲方指定賬戶;送股及轉增股本作為委托財產,由乙方按本協議規定代為持有。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權甲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行使公司股東權利。
5、甲方作為代持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在乙方不能或因其他任何原因未行使代持股權相應的股東權利時,甲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直接行使相應股東權利而不需要乙方的另行授權。
三、股權處置
1、代持股權的質押、托管、轉讓(包括贈與)等事項由甲方決定,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將代持股權質押、托管、轉讓給甲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及個人,或以投資、置換等任何其他方式處置代持股權。
2、甲方擬轉讓代持股權時,乙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包括提供相關法律文件,配合甲方辦理股權過戶有關手續等。
3、甲方擬以代持股權提供質押時,乙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包括按甲方意志與質押權人簽署股權質押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配合甲方辦理質押登記有關手續等。
4、甲方擬將代持股權托管給他人時,乙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包括按甲方意志與受托人簽署股權托管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配合甲方辦理托管手續等。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開始至下述情形之一發生之日終止:
(1)代持股權已全部完成股權交割過戶手續,已登記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他方名下。
(2)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將代持股權全部出售,并將股權轉讓款全部劃至甲方指定賬戶。
(3)本協議被甲方解除。
五、保密義務
1、各方同意并承諾,除非本協議中有明確規定或經另一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擅自向任何其他個人或單位泄露本協議或相關事宜,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信息,在確實需要對外披露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
2、各方均有義務在現在和將來不以任何方式故意或過失泄露在洽談、進行過程中獲知的對方及公司商業秘密,除非:
(1)該秘密被秘密擁有者一方公開而進入公眾所知領域。
(2)經秘密擁有者一方事前書面同意。
(3)執行不可上訴的法院判決裁定以及仲裁裁決。
(4)履行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
六、違約責任及責任免除
1、雙方均應沿革信守本協議,任一方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2、甲方行使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股東權利時,乙方如拒絕履行其配合和協助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拒絕向甲方出具授權委托書或出具法律法規、股權性文件要求的各項有關法律文件;拒絕與甲方簽署新委托持股協議),或者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款第(2)、(3)項,乙方承諾賠償甲方叁仟萬元。
3、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國家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協議一方或雙方確實不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義務的,發生不可抗力或受國家法律、法規變化影響的一方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則可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七、協議效力及其他
1、本協議自甲方、乙方簽署之日生效,本協議一經生效,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內容,誠實履行義務。
2、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協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3、本協議經甲方、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方式變更、終止或解除。
4、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委托持股協議書篇五
協 議 書
本協議由下列兩方于2009年3月9日在××簽訂。
委托方:a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受托方:b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鑒于:
1、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委托方a(以下簡稱甲方)、c均同意共同出資人民幣貳佰萬元(小寫:2,000,000元)設立vvvvv有限公司(暫定名,以下簡稱公司)。
2、乙方代表甲方以人民幣現金出資壹佰萬元(小寫:1,000,000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c出資額人民幣現金壹佰萬元(小寫:1,000,000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
為此,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委托事項
第一條 委托方自愿委托受托方作為對公司出資(以下簡稱"代表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以自身名義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二、委托權限
第二條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為出資設立公司、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以公司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相應活動、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三、委托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知情權
第1頁,共4頁
委托方享有對公司投資的知情權,有權通過受托方了解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大決策以及利潤分配方案等。
第四條 參與管理權
委托方通過受托方參與對公司的管理。受托方參加公司股東會前,應與委托方進行溝通,涉及需要受托方在公司股東會表決的事項,受托方應根據委托方的書面指示進行表決。
受托方應將每一次股東會表決的情況向委托方作書面通報。
第五條 投資收益取得權
委托方基于其對公司的實際出資,對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并有權獲得分紅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資收益。
第六條 轉讓出資權
在公司工商登記注冊后,委托方不得抽回出資,但可以轉讓出資。
委托方可以在本委托持股協議書約定的出資額限額內,在以受托方為名義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轉讓對公司的出資。
在委托持股期限內,委托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七條 剩余財產分配權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公司因某種原因解散并進行清算,委托方仍委托受托方參加清算,如經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財產并分配給受托方,則委托方與受托方按實際出資額的比例對剩余財產進行分配,委托方有權取得各自應分配的財產。
第八條 監督權
委托方作為代表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受托方不適當的受托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
第九條 按期足額出資義務
委托方應按照公司章程、本協議及公司法的規定以人民幣現金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的義務。因委托方未能按期足額出資而導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給受托方造成的損失)均應由委托方承擔。
第十條 增加或補足出資的權利和義務
如公司股東會決定增加注冊資本金或補足注冊資本金的決定后,委托方有權利并有義務按公司成立時其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增加或補足出資。
第十一條 承擔投資風險義務
委托方以其委托出資的數額為限,承擔對公司出資的投資風險。
受托方不對委托方的出資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委托方不得就出資財產的盈虧,要求受托方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合理稅費承擔義務
在受托方代為持股期間,因代持股份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于與代持股相關的投資項目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委托方各成員承擔;在受托方將代持
股份轉為以委托方各成員或委托方各成員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由委托方各成員承擔。
四、受托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受托方有權依本合同約定行使股東權利
受托方作為公司的登記股東,有權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但受托方行使股東權利時受本協議內容的限制。
受托方不得利用登記股東身份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受托方僅可以其實際出資額為限,處置其股東權利和權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贈予、放棄等)。
第十四條 受托方無權處置因委托方委托而形成的股東權利
受托方僅得以自身名義將委托方的出資向公司出資并代委托方持有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未經委托方事先書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予、放棄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等處置行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東權益,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委托方利益的行為。
未經委托方事前書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轉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東權益。第十五條 支付代表股份投資收益的義務
受托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委托方,并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后五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委托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果受托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委托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第十六條 協助轉讓義務
在委托方擬將相應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時,受托方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受托方須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承受。
第十七條 受托方無權就委托事項收取報酬
委托方各成員與受托方的此項委托關系為免費委托,受托方無權就此委托事項向委托方各成員收取報酬。
五、保密條款
第十八條 協議各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繼續有效。任何一方因違反該等保密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六、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九條 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委托協議,但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對方。除不可歸責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第二十條 委托方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本協議的,委托方可將出資優先轉讓給受托方,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就轉讓價款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如受托方不愿受讓委托方的出資或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在受托方同意的情況下委托方可將出資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因受托方不能誠實履行受托義務導致委托方解除協議的,受托方無權受讓該代表股份。第二十一條 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受托方應將代表股份轉移到委托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二十二條 經公司股東會同意,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員可解除與受托方的委托持股協議并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使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員成為公司的登記股東。
第二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委托方各成員以合理價格向受托方或第三方轉讓對公司的出資的,本合同書因該《轉讓出資協議》的生效而終止。
七、爭議解決條款
第二十四條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委托方各成員與受托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協議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款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自委托方及受托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友好協商解決。各方協商一致簽訂的補充協議、合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2)份,協議各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a乙方:b
簽字:簽字: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委托持股協議書篇六
委托投資協議
委托方甲: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委托方乙: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委托方丙: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受托方:
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受托方(以下簡稱“受托方”)與委托方各成員均同意共同投資(以下簡稱公司)。委托方各成員與受托方共同
出資總額為人民幣萬元(小寫: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70%。其中,受托方實際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小寫:元),占共同出資總額%;受托方甲出資人民幣萬元(小
寫:元),占共同出資總額%;委托方乙出資人民幣萬元(小寫:元),占共同出資總額%;委托方丙出
資人民幣萬元(小寫:元),占共同出資總額%。受托方與委托方各成員須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足額支付相應款項,不得拖欠。
委托方各成員與受托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委托方各成員委托受托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一、委托事項
委托方各成員自愿委托受托方作為各自對公司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各成員的委托,以自己名義對公司出資,并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二、委托權限
委托方各成員委托受托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為出資設立公司、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以公司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相應活動、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三、
委托方各成員的權利與義務1、委托方各成員享有對公司投資的知情權,有權通過受托方了解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大決策以及利潤分配方案等。
2、委托方各成員通過受托方參與對公司的管理。受托方參加公司股東會、菫事會前,應與委托方各成員進行溝通,涉及需要受托方在公司股東會、菫事會表決的事項,委托方各成員與受托方應事先對有關表決事項進行一次內部表決,內部表決實行占共同出資總額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原則。受托方在參加公司股東會、菫事會時按該內部表決意見進行表決。
3、委托方各成員基于其對公司的實際出資,對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并有權獲得分紅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資收益。
4、在公司工商變更登記后,委托方各成員不得抽回出資,但可以轉讓出資。
委托方各成員可以在本委托投資協議約定的出資額限額內,在以受托方為名義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轉讓對公司的出資。
5、在委托持股協議期限內,委托方各成員若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須經共同出資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資人同意方可接受新入出資人,否則按退出對待。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公司因某種原因解散并進行清算,委托方各成員仍委托受托方參加清算,如經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財產并分配給受托方,則委托方各成員與受托方按實際出資額的比例對剩余財產進行分配,委托方各成員有權取得各自應分配的財產。
7、委托方各成員作為代表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受托方不適當的受托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但委托方各成員不能隨意干預受托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8、委托方各成員應按照公司章程、本協議及公司法的規定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的義務。因委托方各成員未能按期足額出資而導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給受托方造成的損失)均應由委托方各成員承擔。
9、如公司股東會決定增加注冊資本金或補足注冊資本金的決定后,委托方各成員有權利并有義務按公司成立時其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增加或補足出資。
10、委托方各成員以其委托出資的數額為限,承擔對公司出資的投資風險。 受托方不對委托方各成員的出資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委托方各成員不得就出資財產的盈虧,要求受托方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
11、在受托方代為持股期間,因代持股份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于與代持股相關的投資項目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委托方各成員承擔;在受托方將代持股份轉為以委托方各成員或委托方各成員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由委托方各成員承擔。自委托方各成員負擔的上述費用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方各成員應將該等費用劃入受托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否則,受托方有權在委托方各成員的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四、受托方的權利與義務
1、受托方作為公司的登記股東,有權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但受托方行使股東權利時受本協議內容的限制。
2、受托方僅得以自身名義將委托方各成員的出資向公司出資并代委托方各成員持有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未經委托方各成員事先書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處臵(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予、放棄或設臵任何形式的擔保等處臵行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東權益,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委托方各成員利益的行為。未經委托方各成員事前書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轉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東權益。
五 違約責任
1、投資各方未按協議約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額時,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其他方支付出資額的%作為違約金。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的,按退出對待。
2、由于一方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方承擔其行為給其他各方造成的損失。
3、投資各方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公司法》而導致公司解散的,應當對其他投資方承擔賠償責任;
4、投資各方如有違反本協議其他約定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
六、保密條款
協議各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繼續有效。任何一方因違反該等保密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七、協議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
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八、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1、委托方各成員和受托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委托協議,但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除不可歸責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2、委托方各成員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本協議的,委托方各成員可將出資優先轉讓給受托方,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就轉讓價款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如受托方不愿受讓委托方各成員的出資或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在受托方同意的情況下委托方各成員可將出資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委托方各成員以合理價格向受托方或第三方轉讓對公司的出資的,本合同書因該《轉讓出資協議》的生效而終止。
九、爭議解決條款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委托方各成員與受托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生效條款及其他
1、本協議自委托方各成員及受托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辦理注銷公司登記之日終止。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友好協商解決。各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一式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一頁簽章欄,無正文)
委托方甲:
年月日
委托方乙:
年月日
委托方丙:
年月
受托方:
年月
協議簽訂地: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