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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工程車管理規定 臺州非機動車管理辦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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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工程車管理規定 臺州非機動車管理辦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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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臺州市工程車管理規定 臺州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篇一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辦甲方汽車年檢、代辦違章等事項,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代辦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汽車業務包括:年檢、保險、違章繳費、車船稅、年票辦理繳費和駕駛證年審等事項。

第二條 代辦事項的具體要求

甲方需將委托乙方代辦年檢的車輛及其他業務之詳細資料(如車牌號、年檢日期等,詳見附表,共輛)提供給委托乙方,向乙方提出委托要求,并簽訂代辦委托單。

乙方需依據甲方提供的車輛之詳細資料,按時辦理汽車年檢、代買保險、代辦違章事宜。因甲方車輛問題需進行維修或養護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辦理汽車年檢、代買保險、代辦違章等事宜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三條 代理業務費用分配

乙方必須在合作期內向甲方交納元的信譽保證金,乙方所有代辦業務收入,甲方均按純利潤的%抽取提成,乙方必須向甲方繳納每月元的場地租金。

第四條 雙方權利義務

合同期內,如甲方向乙方提出委托要求,且甲方車輛情況正常,因乙方不能及時按時代辦甲方車輛年檢事項,或未能將年檢前相鄰一個月時間內的車輛違章(本市范圍)處理完成的,給甲方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乙方認真完成代理活動保護甲方合法權益,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為甲方的文件資料、車輛資料以及個人隱私保守秘密。如違反,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合同期內,因甲方所提拱的車輛年檢時間不實際,造成其車輛未能按時年檢,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若出現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進行仲裁。

第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相同的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名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蓋章: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臺州市工程車管理規定 臺州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篇二

臺州市車輛管理業務代辦工作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車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制定本規范的目的是方便辦事群眾,規范全市車管機動車登記及業務代辦工作。

第三條車輛管理所在辦理業務時應遵循“規范、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各擁有代辦機動車業務資格的汽車銷售單位、中介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范規定。

第五條為保護合法代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打擊社會閑雜人員的非法代理活動,特對代辦機構及人員實行資質審核和持證上崗制度。

第六條為規范代辦機構及人員的代辦行為,特對代辦機構及人員實行資質等級化管理制度,共分a級、b級、c級三個等級,不同等級享有在法律規定前提下的不同代辦便利。

第七條 資質等級審核和劃定,由各單位填表上報經行業主管單位或 行業協會審核后,交由市車管部門確認核發車輛登記業務代辦證。代辦證有效期為兩年,到期后可申請換證。

初次等級確認各等級比例原則掌握在a級20%以下,b級70%左右,c級10%以下,資質等級的變化,應根據單位的誠信情況、客戶的滿意程度、主管部門考核意見、代辦規范程度等情況來確認升降。

第八條車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應密切配合,加強溝通。經營主管單位或行業協會應加強對各有資質代辦機構的培訓與管理,車管部門應加強對代辦機構及人員的監督與指導,引導、規范我市車輛業務代辦行為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分則

第九條c級代辦機構及人員享有如下代辦便利:

一、兩個工作日內代辦機動車所有人在場的新車注冊登記業務;

二、一個工作日內代辦有機動車所有人在場的機動車轉移登記業務;

三、三個工作日內代辦機動車轉入登記業務;

四、法律規定期限內代辦機動車變更登記業務;

五、一個工作日內代辦機動車抵押或解除抵押登記業務;

六、一個工作日內代辦機動車注銷登記業務

七、法律規定期限內有機動車車主本人在場或者持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補領號牌、行駛證業務;

八、一個工作日內代辦申領機動車臨時號牌業務;

九、一個工作日內代辦機動車申請和委托辦理檢驗合格標志業務;

十、以上代辦業務須有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到車管所在委托書上的共同簽名。

第十條b級代辦機構及人員享有如下代辦便利:

一、享有c級代辦機構及人員享有的一切代辦便利;

二、即時、優先于c級代辦機構及人員代辦機動車各項業務;

三、持機動車登記證書可以代辦的一切機動車代辦業務;

四、其他車管部門認為可以享有的便利。

第十一條a級代辦機構及人員享有的代辦便利:

一、享有b級代辦機構及人員享有的一切代辦便利;

二、即時、優先于b、c級代辦機構及人員代辦機動車登記業務;

三、使用機動車預登記系統核發機動車臨時號牌;

四、憑著誠信擔保三日內提供代辦業務缺乏的手續而先予辦理;

五、憑著誠信擔保由車主委托代辦轉移登記、轉出提檔手續;

六、其他車管部門認為應享有的便利。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取消代辦資格,二年內不得辦理:

一、明知是盜搶、走私、拼裝機動車而來車管所欺騙工作人員,企圖蒙混過關的;

二、不服從車管所工作人員管理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采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騙取車主較大財物的;

四、有其他嚴重擾亂車管辦公秩序行為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一個資質等級,已經是c級的取消代辦資格,一年內不得辦理:

一、慫恿、教唆車主辱罵車管所工作人員的;

二、不守誠信、故意蒙騙車管所工作人員的;

三、不守誠信,欺騙車主撈取不法錢財的;

四、招攬生意或以代理為業,為其他單位或人員代理機動車登記業務,經教育不改的。

五、故意偽造、涂改資料進行代辦有關業務的;

六、有其他擾亂車管辦公秩序行為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并經車管部門審核認可的,可以申請升一個資質等級:

一、誠信可靠、代辦規范、群眾反映良好的;

二、有主動協助、查獲盜搶、走私、拼裝機動車等立功表現的;

三、主動協助車管所維護代辦工作秩序或主動舉報代辦人員騙取車主非法獲利查證屬實的;

四、有其他認為可以升級的行為的。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五條代辦資質證書和上崗證由車管部門、代辦機構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聯合授發,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本規范中所指的“以上”、“以下”、“幾日內”均含本數。

第十七條本規范由市車管所、相關代辦機構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共同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范自2010年8月1日起實施。

臺州車管所機動車市場代辦牌證業務管理規定

為方便群眾,加快車管業務辦理速度,規范機動車交易市場(下簡稱交易市場)代辦行為,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機動車登記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特制定本規范。

一、交易市場充許代辦的牌證的業務種類和范圍,由支隊車管所決定。

二、代辦人員必須由市場登記,并詳細記載個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聯系電話、原職業、政治面貌,詳細住址,身份證號以及原來是否受到政府處理等基本情況,并貼上本人照片;表格一式兩份,一份交市場留存,一份交支隊車管所備案,對不符合以上條件的不準辦理代辦業務。

三、市場設兩名以上專職聯絡人員,負責業務資料的傳遞。

四、市場應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并經支隊車管所檢查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市場應配合支隊車管所對代辦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六、市場及其代辦人員在進行代辦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以代辦業務為名騙取群眾錢財,超過物價收費費標準收取代理費的。

2、辦理中介業務當中,因不符合規定等原因遭車管所拒絕辦理時,以任何理由與民警等工作人員爭吵或軟磨硬拖;采取脅迫,賄賂和惡意串通等不正當行為辦理業務的。

3、在車管業務大廳內高聲喧嘩、吃零食、抽煙;或亂停交通

工具等影響正常的辦公秩序行為的。

4、偽造、涂改、買賣各種二手車車交易證明或憑證;簽訂虛假合同或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的;從事報廢車輛、走私車輛、來歷不明車輛以及國家規定的其它不準買賣車輛的交易活動的。

5、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

凡違反上述規定之一的,代辦人員由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通知市場予以除名,市場不按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要求辦理的,停辦所有業務。

七、本規定由支隊車管所負責解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o一0年六月十三日

臺州市工程車管理規定 臺州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篇三

委托代辦車輛業務協議

甲方:

代碼證:

乙方:

身份證: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將本協議約定之車輛辦理過戶業務,并辦理相關的注冊登記、過戶、開具發票等相關事宜,簽訂本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車輛粵sxxxxx(本田,車架號xxxxxx)委托乙方辦理車輛過戶至xxx有限公司及重新上牌。

二、甲方需保證車輛來源合法,無非法改造、改裝;所有證件資料及稅費真實完備,符合法定車輛業務辦理條件。

三、甲方交付給乙方資料如下:

1、車輛行駛證原件。

2、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3、過戶雙方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式兩份(需加蓋公章)。

4、過戶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

四、乙方須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相關證件資料,除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外,不挪作他用,所有手續辦完時交還相關證件。

五、若在保管期間,上述證件毀損滅失的,乙方應負責為甲方補辦證件并承擔補辦證件的所有費用,并承擔由于上述行為造成的所有損失。

六、本次代辦業務時間為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17日(8個工作日),費用為2500元,包含車輛驗車費、車輛過戶交易稅費、上牌費、代辦服務費;以現金結算,乙方收到款項時提供有效票據。

七、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所有約定內容辦完為止,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雙方就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應提交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甲方:乙方:

日期:2014年1月7日日期:2014年1月7日

臺州市工程車管理規定 臺州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篇四

車輛服務代辦協議

甲方: 乙方:

乙方為便于經營及辦理相關事宜,委托甲方代辦車輛的相關業務,并自愿選擇將車輛登記在甲方名下,車輛實際產權歸乙方所有。雙方經充分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車輛信息:車號__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__,車輛型號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代辦事項:

1、2、為乙方代辦車輛上牌、年檢、保險等相關業務手續。

甲方為乙方代辦保險業務,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承諾不擅自在外

電話: 電話:

身份證號碼:

出單,否則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3、經乙方申請,甲方可協助乙方處理車輛交通事故,但因此支出的費用(如肇事賠款、交通費、住宿費、訴訟費、律師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4、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的其他事項。

三、甲方義務1、2、甲方應認真、負責的為乙方代辦合同約定的事項。

甲方負責向乙方傳達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車管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

四、乙方的義務

1、乙方如有個人信息變動,如住址、電話等,應及時通知甲方,如因信息變更未及時告知甲方而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2、車輛由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經營過程中,不得對車輛進行借款抵押,與他人訂立運輸合同時須以乙方名義,并自行承擔運輸合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如遇交通事故等原因導致甲方被相關部門強制承擔責任,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全部損失。

3、合同簽訂之日,乙方須向甲方繳納定額履約保證金,該款于乙方將車輛出戶或車輛報廢時返還。如乙方自行將車輛報廢,必須在15天內將車牌照兩副、行駛證、營運證、車架號碼切割件、報廢單等交給甲方,由甲方代辦封存手續,如上述手續不全或將該車輛當黑車營運(年檢及保險超過六個月未辦理),履約保證金則不予退還。

五、其他事項

1、乙方自愿遵守甲方所在地交警、運管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每年向甲方交納代辦服務費_________元,甲方則按乙方要求完成代辦業務,具體業務流程以實際發生為準。代辦服務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乙方委托甲方的上述代辦事項,如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政策變動、人員調整或實際參數不符等原因,導致延期或難以正常辦理時,甲方給予延期或退款。在代辦業務未辦理完成期間,乙方承諾車輛不上路行駛,如乙方自行上路所發生的違章、交通事故等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3、如乙方將車輛轉讓給他人,應在甲方辦理過戶轉讓手續,并由受讓人與甲方另行簽訂本合同,如受讓人未與甲方另行重新簽訂合同,而產生的安全風險和糾紛由乙方承擔。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臺州市工程車管理規定 臺州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篇五

臺州市加強公務車輛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公務車輛的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公務車輛是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配備用于公務活動的十五座以下的非生產性小汽車。

第二章 編制管理

第三條 本市公務車輛配備使用實行編制管理。

(一)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控辦)

按照機構職能、領導職數、人員編制以及下屬事業單位編制情況,核定市級部門車輛編制數,并報市委、市政府反腐敗斗爭聯席會議批準同意。

(二)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財政全額撥款副處級以上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編制參照臺反腐辦〔2003〕2號文件有關精神執行。

(三)事業單位納入編制管理,車輛配備參照黨政機關車輛編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超編制配車,車輛已達到或超過編制數的單位,不得購置新車。超編車輛原則上在市直機關內部有償調劑使用;無法調劑的,留用報廢后不再更新。小汽車缺編單位需要新增車輛的,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財政資金安排情況,按規定程序報批,逐步配備。領導干部調動工作后,不得將原單位的汽車帶到新任職單位使用。

第三章 標準管理

第五條 市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標準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公務用車一律配備國產轎車,不得配備進口車輛,配備國產轎車按省控辦發布的指定車型執行。

第七條 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標準以上車型的,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從嚴控制。

第八條 現有車輛未到標準的,不得借機更換車輛。接待用車、特殊公務車輛不得作為領導固定用車。

第四章 審批程序

第九條 公務車輛配備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申請公務車輛配備(包括新增、更新、過戶、調撥)的單位,應先提出申請報告,填寫《浙江省購置小汽車審核表》,由市控辦審核后,報省控辦審批,發放“浙江省購置小汽車控購指標證”,購車單位憑“指標證”指定的車種、車型按照政府采購程序采購汽車。

(二)各級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憑省控辦簽發的“浙江省購置小汽車控購指標證”發放汽車牌照。

(三)用于特殊公務的車輛,由用車單位提出申請,市級機關經市財政局、市控辦和市委、市政府反腐敗斗爭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報省委、省政府反腐敗斗爭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到省控辦辦理購車手續。

(四)境外贈送的汽車、上級調撥的汽車,由受贈單位報經市政府授權審批的部門審批后,憑批件到市控辦辦理控購手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公務用車的調配使用:

(一)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車輛派遣、審批、使用登記制度;建立公車入庫管理制度,嚴禁公車私用。

(二)有接待或特殊業務專用車輛的單位,要嚴格按使用性質使用。

第十一條 實行公車定點保險。市直單位須在市政府采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采購辦)確定公布的定點保險機構和險種范圍內保險。

第十二條 實行公車定點維修。市直單位須在市采購辦確定公布的汽車定點維修單位,或者指定特約維修點進行車輛維修。

第十三條 實行公車定點加油。市直單位須在市采購辦確定公布的汽車定點加油單位使用ic卡加油,實行一車一卡。

第十四條 車輛報廢按照國家四部委《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202號)的規定執行。車輛報廢和變價出售等處置,由市財政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辦理車輛過戶、報廢和國有資產帳目變更等手續。未經許可,各單位不得擅自報廢、轉讓或變更用途。

第十五條 駕駛人員管理:

(一)公務車輛須由專職駕駛員駕駛,嚴禁非專職駕駛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違規駕駛公務車輛,相關事項按浙紀發〔1999〕13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市直各單位要加強對公務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建立相應的聘用、考核、教育、行車、安全等方面的制度,嚴禁駕駛員私自用車。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 在車輛配置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用貸款、集資款和專項資金購買車輛的,其中挪用社保基金、教育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以及工程項目資金或其他專項資金購車的;

(二)購買超標準車輛或對車輛進行豪華裝修的;

(三)超編制購買車輛或掛靠下屬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個人購買車輛的;

(四)利用職權向下屬企事業單位攤派資金購買車輛的;

(五)占用、租用和調換下屬企事業單位車輛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購買、報廢、出售、轉讓、變價處理車輛的;

(七)未辦理任何控購手續而擅自上牌的;

(八)有其他違反車輛配置規定的。

第十七條 在車輛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違反公車管理規定,造成車輛被盜、被搶、被毀的;

(二)違規駕駛公車的;

(三)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四)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五)酒后駕駛車輛的;

(六)有其他違反車輛管理規定的。

第七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八條 市直單位要建立健全公車管理制度,嚴格公車管理和使用;各單位主要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抓好本部門的貫徹落實。

第十九條 各主管部門及市財政局、市控辦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嚴格購車標準,強化編制管理,控制資金使用;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要嚴格按規定發放牌照。

第二十條 市委、市政府反腐敗斗爭聯席會議辦公室、市控辦應會同紀檢、監察、公安等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對有關單位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對屢查屢犯、群眾反映強烈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求,追究有關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已通過借用、占用、掛靠和租賃等非正式渠道購置的車輛,在暫行辦法實施半年內,自動清理,明晰產權,理順歸屬,納入編制標準管理。逾期未清理的車輛,一經發現,一律沒收拍賣,所得款項上交國庫。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執行本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和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的車輛管理按照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參照本暫行辦法制定公務用車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反腐敗斗爭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與上級新出臺規定有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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