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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管理規定篇一
1.0在摩托車、自行車停車場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戶,必須遵守本規定,服從車管員的管理。
2.0凡到地下室停車場停放的摩托車、自行車,指本小區(大廈)住戶的車輛,必須辦理手續和按規定交納車位使用費。
3.0按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主管部門備案。
4.0凡到地下停車場停放的摩托車必須購買車輛綜合保險,車輛遺失時,由車主及時報案,并向保險公司索賠。
5.0當車輛進入車場時,車主應向車管員領取存車牌號;當車輛離開時,必須將存車牌交還車管員,沒有交還或存車牌號與車上號碼不符時,該車不得離開車場,否則車管員有權扣留該車或扭送派出所處理。
6.0外來摩托車進入地下車庫,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外來自行車原則上不準停放地下車庫。
7.0無執照的自行車丟失,項目公司不負責賠償。
8.0車管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并做好停車場保潔工作。
小區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管理規定篇二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經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十六屆人大會第9次會議通過,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會第12次會議批準。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成都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交通工具。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條例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領域非機動車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非機動車產品質量和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經信、公安、環保、城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非機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轄區內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
相關非機動車行業協會應當開展對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的指導、服務工作。
第二章 生產銷售
第五條 在本市生產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在本市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本市對車輛的電動機功率、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技術參數的要求。
第六條 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未納入本市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禁止在本市銷售和登記。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經信、公安、環保、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編制,向社會公布并適時更新。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編制管理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已經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技術參數發生變更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并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重新核定。經營者不得銷售與產品目錄的技術參數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擅自變更技術參數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相應產品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產品目錄,并通過店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車輛已經納入產品目錄,符合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條件。
消費者因購買未納入產品目錄或者與產品目錄技術參數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導致無法辦理車輛登記的,有權依法要求經營者退貨、更換。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
(三)在非機動車上搭蓬、安裝掛架、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禁止銷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機動車。
第十條 對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并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對調查屬實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發現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者應當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并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不得隨意將廢舊電池交給無處置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鼓勵非機動車生產企業、經營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非機動車。
第十三條非機動車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告知所購非機動車的安全駕駛常識和注意事項。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前款所列非機動車未經依法登記禁止上道路行駛。
(二)購車憑證或者車輛的其他合法來歷證明;
(三)非機動車整車合格證明。
申辦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的,應當依法提交下肢殘疾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非機動車登記管理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在本市中心城區,除市政、環衛等公用事業特定需求外,一律不再對人力三輪車新辦、補辦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變更、轉移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轉移登記;被盜、遺失、滅失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已經取得外地牌證的非機動車在本市使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本市非機動車牌證。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信息進行采集,并實行檔案管理,提供有關信息查詢。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對申請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增強申請人的法律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
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二十一條 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部位懸掛非機動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應當登記的新購非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在購車后十五日內臨時通行。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
第二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確保車輛制動器、鳴號裝置(車鈴)、夜間反光裝置齊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則,不得逆向行駛或者駛入人行道;
(三) 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四)通過過街人行天橋應當下車推行;
(五)禁止醉酒駕駛;
(九)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
(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
(三)非下肢殘疾人員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二十五條 本市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人力三輪車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非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非機動車不得載人;
(三)駕駛人力貨運三輪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禁止載人,駕駛人力客運三輪車限載二人,殘疾人駕駛機動輪椅車限載一名陪護人員。
第二十七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道路停車點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實際和非機動車停放需求進行規劃與設置,并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規劃與設置。
申請設置占道非機動車停車場,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負責設置管理的部門審查同意,納入規范管理。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引導車輛有序停放。
禁止占道非機動車停車場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二十九條 醫院、學校、商場、步行街、體育館、展覽館、集貿市場等人員流動頻繁的場所,可以根據交通需要合理設置收費或者免費的非機動車停車場,并落實專人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停放非機動車,應當進入停車場。未設停車場的,應當停放在劃定區域內。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執法,疏導車輛,保障非機動車道暢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非機動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成都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在本市銷售不符合本市要求、未納入產品目錄或者與產品目錄的技術參數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處以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拒不退貨或者更換不符合標準電動自行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處以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的非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隨意丟棄廢舊電池或者將廢舊電池交給無處置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未經依法登記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或者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非機動車載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并可以責令其監護人加強監管。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或者擅自劃線定位停放車輛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改變占道非機動車停車場使用性質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駛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而拒絕接受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車輛。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公布之前,已經購買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通行證,可以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三年以內上道路行駛,期滿后禁止上道路行駛。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1.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應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行駛,自行車應靠右邊行駛。
2.自行車、三輪車或殘疾人專用車的車閘、車鈴、反射器必須保持有效;自行車和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3.未滿12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
4.自行車在大中城市市區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15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輪,后端不準超出車身30厘米。
5.自行車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6.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下車前須伸手上下擺動示意,不準妨礙后面車輛行駛。
7.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同朋友騎車上路不要扶身并行,更不可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8.大中城市市區不準騎車帶人,但對于帶學齡前兒童,各地都有自己的規定,要按規定執行。
9.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自行車;須坐在坐墊上騎自行車;不能在自行車道上逆向推行。
10.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行駛。
專家提示:騎自行車時的“三要三不要”
三要:一要結伴而行;二要精神集中;三要靠邊騎行。
三不要:一不要搶路,尤其是不要和汽車搶路,以免出事;二不要逞強,如上坡時用力過猛易拉斷鏈條,下坡時不捏閘易失去控制而釀成大禍,彎路上不減速易沖出路面;三不要在夜間和惡劣天氣條件下騎車。
小區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管理規定篇三
一、車輛調派使用、用油管理、維修管理、車輛管護,統一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具體負責實施。
二、調派車輛的原則是先急后緩,先重要后一般,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和行車安全。
三、關于車輛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時間,本辦(公司)的車輛統一集中在單位門前停車場,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根據用車計劃進行調派并做好用車登記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車的,必須做好用車登記手續,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調派車輛;離開市轄區用車的由單位領導審批,未經批準調派的車輛不得擅自出車。
(三)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外借期間,車輛的用油和司機的補助,由借車方承擔。
(四)車輛調派使用時,原則上由專職司機駕駛,專職司機不夠安排時,可安排具有合法駕照的人員駕駛,其他人擅自駕車發生事故的,一切責任由其承擔。專職司機和有合法駕照人員因違反交通規則由其承擔責任發生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五)司機行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如發生意外事故,司機要積極采取措施,協助處理,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報告。
四、關于車輛用油管理
(一)市內行車加油,原則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況經單位領導同意才可現金加油。市外行車需加油時,須憑蓋有稅務、加油站單位印章的正式發票報銷。
(二)潤滑油更換按規定里程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核準后進行更換,登記工作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負責。
五、關于車輛維修管理
(一)車輛需維修、更換零配件的,先由司機提出申請,小故障由司機檢查確診,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機會診,能自己處理的故障盡量自己處理,不能處理的,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序經領導審批后,到定點的維修站(廠)進行處理維修。
(二)在市轄區外車輛發生故障需要維修的,要及時向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報告,根據實際情況就地維修,但事后必須補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序呈報審批。
六、關于車輛管護工作
(一)車輛與司機相對固定,因工作需要調整時,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安排;辦(公司)領導用車相對固定,辦(公司)領導離開貴港不用車時,其使用的車輛和司機要照常到辦(公司)報到,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統一安排使用。
(二)沒有安排使用的車輛,上班時間必須停放在辦(公司)門前停車場;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由司機或相對明確保管該車的同志保管,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能出車使用。
(三)司機要經常檢查車輛狀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要保持車況良好,長途用車前要做細致檢查;車輛要保持清潔衛生,統一持卡到定點地方洗車。
(四)車輛年審、養路費購置、車輛保險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安排人員具體辦理,并做好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司機或相關人員要認真保管好車輛,防止丟失和人為損壞。如因保管人責任心不強,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的,要追究其責任,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七、每個月初,由單位投資財務管理科(部)統計好每輛車上個月外出公差、維修、用油等情況并統一公布,秘書科(綜合協調部)要將每星期的用車登記情況報單位領導。
小區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管理規定篇四
(一)學生騎自行車到校,必須符合學校要求(距離要求、年齡要求)。
(二)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助動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助動車持有者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嚴禁亂停亂放。
(三)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四)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五)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示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竅行為。
(六)發現自行車助動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衛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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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管理規定篇五
1.1.1為了規范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秩序,為業主創造一個安全、整潔的車場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2.0非機動車(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
2.0.1禁止機動車輛和裝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進入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秩序維護人員有權檢查車輛及載貨物并有權拒絕違規車輛進場。
2.0.2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車輛按區域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2.0.3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內保持清潔,不得亂丟雜物,外圍保潔人員定時保潔。
2.0.4所有人員應愛護車場內設備及設施,損壞須照價賠償。
2.0.5保持車場內清潔,任何人不得在車場內吸煙或投擲雜物。
2.1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管理。
2.1.1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設置在3號樓,5號樓前,對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位進行地面劃線標識;按照各類車型進行停放。
2.1.2非機動車輛車庫門常開,白天和夜間由巡視崗每小時進行巡視。
2.1.3電動車充電時間為:7:30---24:00,24:00在該時間以外巡視保安發現仍有充電車輛的,巡視保安要對此車輛充電器插頭拔掉,以免發生電路火災等不安全因素。
2.1.4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不停到車庫內的,發生丟失,由車主自己承擔責任。
2.2非機動車(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收費標準。
2.2.1非機動車(自行車每月收費15.00元、電動車每月收費40.00元)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