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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篇一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價格管理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杭州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物業服務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物業共用部位、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糞池清理;
(三)公共綠地、景觀和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
(四)秩序維護以及車輛停放管理;
(五)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帳目管理和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七)業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務內容。
第八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的不同階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非住宅物業、別墅、排屋以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九條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等級定價,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收費標準。
普通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擬定前期物業服務方案,確定物業服務等級,在公布的相應等級的基準收費標準及浮動幅度內,通過招標或與物業服務企業協議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由物業服務企業將服務內容、服務成本及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其中通過招標確定的,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通過協議確定的,報物業所在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普通住宅小區擬定前期物業服務方案確定的服務內容、水平超出《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評分標準》(甲級)要求,按甲級收費標準上浮后仍未能補償成本并取得合理報酬的,建設單位可按照優質優價原則,提出前期物業服務最高收費標準,報市價格主管部門確認后實施招標,未實行招標的報物業所在區價格主管部門確認。未經價格主管部門確認的,不得突破甲級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規劃分期開發的普通住宅小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后期項目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經價格主管部門確認后可作適當調整:
1、小區實行分期開發,可實行獨立管理;
2、后期項目與首期項目可以預售(銷售)時間間隔超過兩年;
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經到期。
4、未與購房者約定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普通住宅小區內住宅以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農轉居公寓為主的,其前期物業服務收費不得高于丙級基準收費標準。第十三條為及時掌握物業服務成本收支情況,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主管部門于每年一季度選擇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區作為成本監審對象,對其物業服務成本進行監審。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并如實提供服務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
包干制是指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五條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參照《杭州市普通住宅物業菜單式服務參考收費標準》選用菜單式服務,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第十六條實行物業服務收費包干制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收費酬金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綠化養護、秩序維護費用;
(四)辦公費用;
(五)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必備的固定資產折舊;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七)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實行物業服務收費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內規劃配套的教育、醫療衛生配套設施的物業服務收費,按不超過所在小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原則,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住宅小區內的住宅物業經批準改為非住宅用途的,其物業服務收費可按照非住宅物業標準執行,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九條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共用電梯、增壓水泵、水系景觀、中央空調
等高能耗設施設備運行消耗的電費可以單獨按實向業主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業主或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物業服務費預收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相應費用在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中列支的,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按以業主為收費對象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數字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不得強制要求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上述單位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除政府部門有規定的外,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中的停車收費、裝修垃圾清運費等按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對物業裝修的,裝修垃圾清運費由業主交納,物業服務企業應做好裝修管理服務。
因裝修搬運材料造成電梯轎廂、樓道墻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物業服務企業可與裝修單位(裝修人)協商確定一次性修復補償,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在集中裝修過后統一修復。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向業主(使用人)和裝修單位(裝修人)收取樓道維護費、裝修保證金、進出人員出入證工本費等(遺失補證除外)。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執行。杭州市物價局、杭州市房產
管理局《關于印發〈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杭價服[2005]307號)同時廢止。
廈門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篇二
廈門市物業管理收費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維護物業管理單位、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廈門市價格管理條例》、《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廈門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實行物業管理服務的小區和樓宇的收費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和市建設委員會資格認可的物業管理單位,接受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業主管委會”)的委托,對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安全防范和環境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它相關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及其收費行為。
第四條 市物價局是本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
市建設委員會在其職責范圍內與市物價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綜合管理服務費、停車場收費、特約服務費及其它經濟收入。
(二)綜合管理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為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提供的小區、樓宇公共部位、公共場所、公共事務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三)特約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應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要求而提供的個別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四)其它經濟收入,是指開發建設單位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向業主管委會提供的商業用房及小區、樓宇范圍內可以產生經濟收入的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由物業管理單位按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經營所產生的收入。
(五)裝修保證金,是指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在入戶裝修時,為保證遵守有關規定,維護房屋總體安全而向物業管理單位預交的押金。
(六)公共水電費,是指小區、樓字的消防和對講系統,公共部位照明、清洗和綠化,及電梯、中央空、調、水泵等機電設備運行電費和其它公共用電、用水的費用開支。
第六條 物業管理單位收取的綜合管理服務費實行基準價管理。基準價按小區、樓字類型,經市物價局按咨詢聽證程序核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于每年1月31日向社會公布。
由政府統一建設的小區、樓宇物業綜合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應低于非政府統一建設的小區、樓宇物業綜合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內的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其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物業管理單位為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提供的特約服務,市物價局有收費標準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收費標準的實行經營者定價。
第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制度,物業管理單位應亮證收費,并接受市物價局年審。
第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支出由以下項目構成:
(一)直接參與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社保費用;
(二)公共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和維護費用;
(三)綠化、美化費用;
(四)清潔、保潔、消毒等衛生費用;
(五)安全防范費用;
(六)物業管理單位和業主管委會辦公費用;
(七)納入委托管理服務合同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八)特約專項服務費用;
(九)法定稅費;
(十)合理利潤。
第九條 實行經營者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管委會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協商議定,并向市物價局備案。第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收取綜合管理服務費,應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內的公用設施、設備、場所的日常養護、維修和管理,監督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按有關規定裝修、使用房屋;
(二)與小區或樓宇管理服務收費標準要求相適應的安全防范服務;
(三)環境衛生管理,包括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內的公共場所、道路、電梯、公共水池和水塔、化糞池的清潔、保潔、消毒和垃圾收取;
(四)園林綠地以及環境美化的日常維護、管理;
(五)協調解決日常工作、生活中所涉及的其它公共事務;
(六)物業委托管理合同中規定的其它服務項目。第十一條 綜合管理服務費標準需低于基準價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管委會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協商制定,報市物價局備案。
因增加服務內容或被各級政府評為優良的小區、樓字,其提取的綜合管理服務費需高于基準價格的,須向市物價局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前款提交的書面申請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物業所在位置、建筑總面積、建筑物或小區、樓宇功能配置情況;
(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及業主管委會、業主和非業主使用對調高收費標準的意見;
(三)物業單位經營現狀及人員配備;
(四)增加的服務項目與內容,或被各級政府評定為優良小區、樓宇的證明以及擬報的收費標準;
(五)年度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預決算;
(六)企業工商登記證書、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等有關資料。
市物價局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書面送達申請人,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十二條 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在取得入住合法手續或租賃合同之日起,應按規定支付綜合管理服務費和應攤公共水電費。
尚未出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支付綜合管理服務費。第十三條 尚未入住的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按入住戶分攤標準的50%分攤公共水電費。尚未出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前款分攤標準分攤公共水電費。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使用開發建設單位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向業主管委會提供的商業用房 以及小區、樓字范圍內的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以自有資金投入商業性經營的,其利潤分配比例由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管委會協商議定。
第十五條 綜合管理服務費按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及本市有關規定分攤計算。
綜合管理服務費,小區的每半年收取一次,樓宇的按月收取。
第十六條 高層樓宇的電梯、中央空調和水泵等機電設備運行電費及其他公共水電費的收取,物業管理單位應以每個水電計費總表為計費單位,公布每月使用公共水電費的度數、單價、總額及分攤辦法,按實際支出費用和約定方式向計費單位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合理分攤,單項收支并按月代收代繳。
物業管理單位代收代繳水、電費等政府定價的價格,必須按分類價格分別執行,不得自行加價,不得以任何借口混合收費。
第十七條 房屋裝修保證金應在裝修戶與裝修單位簽訂裝修合同后或發生實際裝修前,由物業管理單位向裝修戶收取。
房屋裝修保證金按每單元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收取(最高限額為5000元),裝修完畢,應由物業管理單位驗收,沒有破壞主要房屋結構或平面的,裝修保證金應在驗收后如數退還,其代管利息應作為物業管理單位承擔監管任務的費用列入收支范圍;破壞主要房屋結構或平面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強制恢復;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責任人賠償。
第十八條 按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繳交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攤給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
開發建設單位應承擔物業掃尾工程全部費用。物業管理單位接手物業管理時應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完成掃尾工程,不得將掃尾工程費用以任何形式分攤給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應承擔尚未出售或租賃的建筑面積的各項應攤費用,以及施工用水電未辦理民用水電供應手續前所發生的價格差額。第十九條 向物業管理單位或委托物業管理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應在《企業稅外收費負擔監督卡》上登記,不作登記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拒絕。
市政、城管、園林、公安等部門委托物業管理單位的收費,須是經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或經營性收費,并應向承擔代辦業務的物業管理單位支付一定的代辦費。
物業管理單位已接受委托實施管理,或相應收取綜合管理服務費的,其它單位和部門不得再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在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方面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要求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按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和規定的收費標準。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二)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要求其限期繳交、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繳費用o.3%的滯納金。逾期不交欠繳費用和滯納金的,提交業主管委會處理或采取公布欠繳戶名單的方式追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有權依據物業委托管理合同,要求業主管委會協助解決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方面的有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單位在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方面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物業管理單位應在物業委托管理合同中詳細寫明所提供的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和數量標準,并接受有關部門、業主管委會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的監督。
(二)履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依法收費,并提供合法收款票據。收款票據應填寫每項收費的全稱、收費單位、數量、單價及金額5.
(三)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明碼標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
(四)物業管理單位不得違背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費;經批準可以預收的,預收期不得超過6個月;
(五)物業管理單位應每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收支項目,接受業主管委會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監督,并在下年初向業主管委會提交上年度收支決算報告和下年度收支預算報告;經業主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確認的物業管理單位的不合理支出,物業管理單位應從自有資金中補償;
(六)物業管理單位出臺的具有普遍性的收費、維;疹方案,并提交業主管委會審議;屬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收費標準,應經物價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七)對公共設施維修、養護不善或因沒有及時修理而造成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損失的,物業管理單位應負責賠償;
(八)物業管理單位對社會上的各種集資、捐贈等,未經業主管委會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同意,不得列支。
(九)物業管理單位發生改變時,物業管理單位應對其管理過程中所造成的虧欠款在商定的時限內予以催繳;不足部分、物業管理單位應先從自有資金中墊付。
第二十二條 業主管委會在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方面的職責:
(一)業主管委會應代表全體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對物業管理單位的收費和收支平衡情況實行監督5
(二)業主管委會的正常活動經費,由物業管理單位從物業管理服務收入中提取,其提取范圍、比例、開支項目及標準,應經業主大會通過;
(三)審議、確定樓宇服務內容、項目方案;審議批準物業單位對公用設施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工程項目和預決算方案;
(四)配合有關部門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單位服務收費標準的執行及收支情況;督促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履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按時交納管理服務費用;
(五)協調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單位的收費關系,共同維護小區、樓宇利益,降低公共支出成本。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之間發生收費爭議,業主管委會無法協調或協調不成的,可由市物價局進行調處,也可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構依照《廈門市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越權定價、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收費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不按規定的收費日期和收費期間提前收費的;
(三)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四)提供服務質價不符的或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的;
(五)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廈門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篇三
杭州物業管理收費辦法 “新”在哪里?
普通住宅小區配套的教育、醫療衛生設施是否需要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義務為業主代收水電費?目前的物業管理收費是否合理?近日,杭州市物價局頒發《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這些業主關注的問題作了很好的解釋。
《辦法》與原來的《杭州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相比,“新”在哪里?為此,記者采訪了一些業內人士。
·收費標準更加細化·明確了更多收費項目·業主有了更多選擇權轉變一
轉變一:新增收費項目
公建配套設施應交納物管費
《辦法》第12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與普通住宅小區配套的教育、醫療衛生配套設施物業服務費用按不超過所在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原則收取,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點評: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教育、醫療衛生設施是否需要交納物業管理費,在政策上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此次頒布的辦法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與普通住宅小區配套的教育、醫療衛生配套設施,應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代收水電費應支付酬金
《辦法》第21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上述單位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物業管理企業可向委托方收取代辦服務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點評:一直以來,業主普遍認為,物業管理有代收水電費的義務,而物業管理公司為了小區業主的正常生活,不得不進行大量的墊資。而早在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中早已明確,水電費應向最終用戶收取。此次辦法又進一步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如果要由物業管理公司代收的,上述公司應該付酬金。
盡管如此,很多業內人士表示,現在存在的問題不是酬金問題,而是很多業主拒絕繳費,特別是小區道路、樓道、噴水池、電梯、水泵等公共部位的用電用水,業主很難形成統一意見。即使有酬金,還是不能解決根本問
題。
公共能耗增加了小區水系
《辦法》第19條規定,電梯、增壓水泵、小區水系等高能耗設施設備運行所需能耗費用可以單獨按實另行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業主或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點評:新出臺的《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中,在公共能耗費上面新增了小區水系這一項。據了解,目前杭州的一些高檔小區里基本上都布置有水景水系,這部分能耗實在太大,而這部分費用由誰來支付,之前杭州市的相關政策中都沒有涉及。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對此作了明確,小區里的水系是否用、用多少,由業主來確定,減少了收繳時的糾紛。
轉變二 收費標準更加細化
業主可選擇菜單式服務
《辦法》第11條規定,普通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選用菜單式服務,按照《杭州市普通住宅物業菜單式服務參考收費標準》,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菜單式服務參考收費標準公布前,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可參照《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評分標準》及《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約定本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和具體收費標準,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
點評:根據質價相符的原則,物業管理收費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各個等級均有相關量化的服務標準。如甲級收費標準小區內應合理設置果殼箱或垃圾桶,每日清運兩次,果殼箱、垃圾桶清潔無異味,小區道路、廣場、停車場、綠地每日清掃兩次等,有利于接受業主的監督,使業主明明白白消費,改變了以往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相分離的現狀。
非住宅物業收費調整
《辦法》第12條規定,普通住宅小區內住宅經批準改為非住宅的,其物業服務收費可按非住宅執行,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點評:杭州有很多商住兩用的小區,比如西子花園、中山花園等,一個樓盤里開著上百家公司,小區業主與公司之間為此糾紛多多。很多業主認為,這些公司里人來人往,電梯負擔加重,折舊加快,但電梯維修還是得由全體業主承擔,所交納的物業管理費也一樣,這不公平。新條例對此規定,住宅樓里的房子用途改為非住宅,物業管理收費標準要高于住宅小區(不超過后者的兩倍)。這對控制在住宅小區里開公司是非常有用的。
轉變三 業主權利義務更加明確
前期物管收費標準要經過審議
《辦法》第10條規定,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先由物業管理企業(或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方案,根據《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評分標準》及《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暫定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等級和收費標準。待住宅交付使用6個月后,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價格主管部門對其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進行考評后確定。
點評:對于前期小區的物業收費問題,業主一直頗多疑問。如果由物業管理企業自行確定物業服務收費等級和收費標準,勢必引起業主的爭議。在住宅交付使用6個月后,由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檢查,對保障業主的利益大有好處。
酬金制收費收支情況應及時公布
《辦法》第17條規定,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業主或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對公布的收支賬目有異議的,可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點評:物業管理收費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包干制,一種是酬金制。包干制是指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承擔。酬金制是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預交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
業內人士認為,酬金制在香港等物業服務水平非常成熟的地方非常流行,能夠保證物業管理公司的收益,保證服務,又能讓業主消費得心中有數,有利于解決目前物業管理中物管企業與業主之間信息不對稱引起的矛盾。但據了解,杭州市目前的住宅小區中,還沒有一家屬于酬金制,要推行起來還相當艱難。
物業公司不得收裝修保證金
《辦法》第25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向業主(使用人)和裝修單位(裝修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裝修保證金和裝修人員出入證工本費等(遺失補證費除外)。
點評:此條例對業主來說非常有利,但也增加了物業管理公司今后的操作難度。
房子轉讓得先繳清物管費
《辦法》第23條規定,物業產權轉移時,原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
點評:此舉有助于業主履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但該條例效果到底如何,還需要有關房管部門在操作過程中嚴加把關。
鏈接
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單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收費等級中準收費標準 有電梯住宅 無電梯住宅
甲級1.201.00
乙級0.900.70
丙級0.650.50
丁級0.500.40
備注:
1、上述收費標準可上下浮動20%;
2、各等級收費標準不包括電梯、增壓水泵、小區水系等高能耗設施設備運行所需能耗費用。
廈門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篇四
通 知
各位車主:
為了加強本小區的物業管理,規范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經公司研究并報市物價管理部門批準,決定從2013年元月1日起對進入小區的車輛收取場地占用費及停車服務費,具體規定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公司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內提供場地及停車管理服務,凡進出小區的車輛實行登記制度,并隨卡發放車輛進出時間聯系單,一車一卡,憑卡放行。
二、進入小區的車輛須服從當班保安人員指揮,駛停入不影響交通和業主正常使用的指定位置,禁止在小區停放3噸以上貨車。
三、收費標準:
1、業主車輛收費標準:月票每輛每月60元,年票每輛每年600元。
2、外來車輛收費標準:月票每輛每月80元,年票每輛每年800元。
3、臨時停車收費標準:累計時間在2小時以內不收費,2小時至12小時收費5元,12小時至24小時收費10元。超過24小時按此標準,每天(連續24小時)收費。
4、自行車停放,原則上不收取費用;摩托車、電動車、三輪車收費標準待小區內建好固定停車棚后另行制定。
5、本收費標準為2015標準。
五、本通知解釋權歸物業管理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廈門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篇五
廈門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規定
2005-3-23 點擊:839 廈門市物價局關于印發《廈門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各物業管理服務單位:
現將《廈門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廈門市物價局
二○○一年一月九日
廈門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規定
一、根據《廈門市價格管理條例》、《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廈門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物業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前期物業管理系指房屋銷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生效時止,因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按規定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自行實施的物業管理或由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單位所提供的物業管理。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所收取的管理服務費稱為物業前期管理服務收費。其繳費人為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
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定。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應在銷售開始前一個月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規范要求及本開發項目的實際情況提出本項目的前期管理服務的具體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標準,以及相應的服務收費標準方案,并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物業前期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以及向購房者承諾的有關收費優惠等事項。同安區、杏林區、集美區轄區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應向所在區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批復,并在確認具備收費條件時予以核發經營性收費許可證。
須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包括綜合服務費、裝修垃圾清運費、房屋公共維修金、停車場收費及其它向業主或非來主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四、在簽定房屋銷售合同之前,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須向購房者書面明示該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標準及經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前期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在簽定房屋銷售合同的同時,須就前述內容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或將協議內容納入房屋銷售合同。
五、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自行管理或選聘物業管理單位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均應按房屋銷售合同或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的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并按規定進行收費。
六、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自行管理或選聘的物業管理單位均不得擅自將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場地用于自身的管理與經營活動。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場地確需要用于經營管理所產生的收益,為全體業主共有,應轉入房屋公共維修金。
七、房屋及其公共配套設施、設備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或其它責任單位承擔,不得動用公共設施專用基金、房屋公共維修金,也不得從物業綜合管理服務費中列支。
八、取得合法的交房入伙手續及物業管理單位取得收費許可證之前的前期管理服務費用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支付;取得合法的交房入伙手續和收費許可證之后由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支付。
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自用房屋、未售出房屋或已售出但未按規定通知業主入伙的房屋的物業前期管理服務費用由開發經營單位按規定支付。
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按規定通知業主入伙,業主未按時辦理手續的,前期物業管理費用由業主支付。
取得合法的交房入伙手續但未取得收費許可證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支付。
九、在不減少服務內容及降低服務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可以向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減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但因承諾減免物業管理收費而引起實際管理服務費用不足的,不得將責任與費用轉嫁給物業管理單位、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
凡是承諾減免收費的須在房屋銷售合同中明確收費減免的金額、截止時間及承諾期限內履行承諾的責任保障條款。對超過前期物業管理期的承諾,應在前期物業管理結束之前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向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一次性兌現。
十、在前期物業管理期內,若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減少的或物業管理服務質量降低,價格主管部門將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其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十一、前期物業管理期滿時,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或其選聘的前期物業管理單位均應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進行帳務清理和物業管理資料移交等事宜。
十二、從本規定實行之日起,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和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均須執行上述規定;本規定實行之前已發生的開發經營單位承諾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減免的,參照本規定執行;其余事項仍按《廈門市物業管理局收費辦法》執行。
十三、對違反規定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四、本規定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