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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登記材料 轉移登記證明篇一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于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相關資料到指定地點查驗車輛,辦理轉移登記。
二、提交的資料
(一)《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二)現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
(四)機動車登記證書;
(五)機動車行駛證;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來歷證明;
(七)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八)屬于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九)屬于使(領)館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給非使(領)館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十)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十一)屬于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
三、機動車轉入
機動車轉入本市的,機動車所有人或代理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并按照注冊登記規定的地點查驗車輛和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一)《機動車注冊、轉移登記/轉入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
(四)機動車來歷證明;
(五)機動車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
(七)機動車登記證書;
(八)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九)機動車檔案;
(十)屬于小客車的,還應提交該車已轉入本市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四、不予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的情形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三)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四)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
(五)超過檢驗有效期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七)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八)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九)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五、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的地點
(一)使(領)館、境外人員或者機構的機動車、京a號牌摩托車,機動車轉移后使用性質改變為警用、消
(三)在北京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花鄉)辦理交易的舊機動車,可以到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車管所辦公窗口辦理。
六、辦理時限在本市范圍內辦理轉移登記的,一個工作日內辦結。機動車轉出或轉入本市的,三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收費
汽車反光號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車反光號牌收取70元/副,掛車反光號牌收取50元/副,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反光號牌收取40元/副,機動車行駛證收取工本費15元/本。
八、收費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條;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文件);
(三)《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轉發<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04]2955號)。
九、其他規定
(一)辦理轉移登記時,現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且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可以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作為其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轉入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準。電車、輪式自行機械、掛車除外。
對申請辦理京a號牌摩托車在本市范圍內轉移或者轉入的,應當提交已注銷或者轉出車輛的證明。對市財政局控辦范圍內的單位申請載客汽車在本市范圍內轉移或者轉入的,應當提交控辦證明。
(三)本市轉出的機動車因不符合轉入地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標準而退回本市的,應當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證明予以接收,恢復檔案和計算機信息。
(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憑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辦理轉移登記,并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
(五)機動車在辦理轉移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辦理轉移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十、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可以使用上級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上述單位已注銷、撤銷或者破產,其機動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解除抵押登記、注銷登記、解除質押備案、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已注銷的企業的身份證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證明。已撤銷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其上級主管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已破產的企業的身份證明,是依法成立的財產清算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
2.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4.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指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7.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8.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六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9.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是指:
1.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者二手車交易發票。在國外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該車銷售單位開具的銷售發票及其翻譯文本,但海關監管的機動車不需提供來歷證明;
2.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3.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仲裁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4.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和協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5.資產重組或者資產整體買賣中包含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6.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采購并調撥到下屬單位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和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7.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已注冊登記并調撥到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該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
8.經公安機關破案發還的被盜搶且已向原機動車所有人理賠完畢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權益轉讓證明書》。
(三)住所是指:
1.單位的住所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地址;
2.個人的住所為其身份證明記載的地址。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記載的地址。
十一、辦理程序
查驗車輛—受理、審核—符合規定的,收存相關資料并錄入信息—收費—制作、發放牌證
十二、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
轉移登記材料 轉移登記證明篇二
注意:打印時要求必須使用word2000以上版本,否則打印出的表格可能和現行表
格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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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
提示:填表說明在背面
填 表 說 明
1、填寫時使用黑色、蘭色墨水筆,字體工整;
2、標注有“□”符號的為選擇項目,選擇后在“□”中劃“√”;
3、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地址欄,屬于個人的,填寫實際居住的地址;機動車屬于單位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上簽注的地址;
4、機動車欄的“機動車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發動機號碼”項目,按照車輛的技術說明書、合格證等資料標注的內容與車輛核對后填寫;
5、申請方式欄,屬于由機動車所有人委托代理單位或者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除在“□”內劃“√”外,還應當在下劃線處填寫代理單位或者代理人的全稱;
6、機動車所有人的簽字/蓋章欄,屬于個人的,由機動車所有人簽字,屬于單位的,蓋單位公章;
7、代理人欄,屬于個人代理的,填寫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地址、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在代理人欄內簽名,不必填寫經辦人姓名等項目;屬于單位代理的,應填寫代理人欄的所有內容,代理機構應蓋單位公章,經辦人應簽字。
轉移登記材料 轉移登記證明篇三
夫妻間房屋轉移登記一次性告知單
一、必須提交的資料:
提示:房屋登記簿記載為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申請登記為夫妻另一方單獨所有;房屋登記簿記載為夫妻一方名下單獨所有的房屋,申請登記為夫妻共有;房屋登記簿記載為夫妻共有的房屋,申請登記為夫妻一方單獨所有。(1)登記申請書原件;(2)申請人身份證明;
(3)關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約定原件或轉讓協議原件;
(4)房屋所有權證原件;(5)結婚證或婚姻關系證明;(6)房屋登記表、房產平面圖二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3)軍人: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或文職干部證,或士兵證,或學員證,或軍官退休證,或文職干部退休證,或離休干部榮譽證;(4)港澳居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居民身份證;(5)臺灣同胞: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旅行證或經確認的居民身份證明;
(6)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
(7)外籍人士:經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或護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國的居留證件(無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提交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護照中文譯本原件);
三、注意事項: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應提交復印件,無特殊要求的需核驗原件;
(2)所有復印件材料均使用a4紙,不能提供
原件核驗的,應當提交經有權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3)書寫應使用黑色或藍黑色碳素筆;(4)申請人應配合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對相關問題接受詢問;
(5)夫妻雙方應共同到場申請登記。(6)房屋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原件、他項權利證書原件或抵押權預告登記證明原件;同時提交抵押權注銷申請的,抵押權注銷與轉移登記一并辦理;未提交抵押權注銷申請的,轉移登記后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內注記抵押情況。
轉移登記材料 轉移登記證明篇四
房地產轉移登記申報材料
1、新建的商品房轉移登記申報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房屋所有權證(總證)
(3)商品房買賣合同
(4)受讓方單位(個人)身份證明(受讓方屬單位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
(5)不動產發票
(6)婚姻證明婚姻證明
(7)開發公司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明
2、存量房(含房改房)轉移登記申報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房屋所有權證
(3)國有土地使用證
(4)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
(5)雙方申請人身份證明
(6)婚姻證明
(7)屬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房屋,提供董事會、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對房地產轉讓的書面決定(以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為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注:①屬繼承或贈與的,應提供公證書等相關資料;②屬共有的,應提供共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③受讓方屬單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書、營業執照。
3、房屋轉移登記收費標準
(1)登記費
①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80元/件;經濟適用房登記收費標準為40
元/件。
②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550元/件。
4、房屋交易手續費
(1)住房轉讓手續費:新建商品住房3元/㎡,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取,存量住房6元/㎡,住房外其它房屋11元/㎡,轉讓中屬贈與的由受贈方按上述標準減半計收,繼承、離婚析產免交轉讓手續費。
(2)新建房屋轉讓手續費由轉讓方承擔,存量房屋轉讓手續費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
5、檔案查閱手續費:12元/卷.件。
轉移登記材料 轉移登記證明篇五
存量房買賣---轉移登記
一、需要材料:(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戶口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結婚證;軍人由團級以上政治部開具證明(含婚姻和家庭情況);(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4)網上簽約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5)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通過專用賬戶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應提交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托管憑證原件;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自行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應提交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原件;
(6)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原件;(7)房屋登記表、房產平面圖二份;(8)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產);
(9)整宗劃撥用地或者整幢樓房占用劃撥土地的,提供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10)商業配套設施轉讓的,還應提交按規劃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諾原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可提供戶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可提供戶口簿);申請房屋買賣、贈與、交換、抵償債務等轉移登記的權利人,提交暫住證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3)軍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干部證、學員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應提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地區自然人應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臺胞證;(6)華僑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7)外籍人士應提交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或其所在國護照;(8)境內企業法人應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9)境內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團法人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10)境外企業法人應提交其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注冊證明;(11)境內經營性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12)境內非經營性其他組織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
(13)境外其他組織應提交其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注冊證明;
(1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應提交該使館、領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身份證明。
三、委托、公證的相關證明:
(1)委托代理人登記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身份證明、受托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記載的委托事項、權限應明確;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可不再核對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轉讓人為自然人的,委托書應公證;
(3)境外法人、其他組織、個人的委托書、有關登記材料應公證。香港出具的公證書,應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臺灣出具的公證書應由中國公證員協會或者北京市公證員協會確認;外國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有關登記材料應當公證。在外國公證的證明文件,需要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的國家,由該國和中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中國使、領館認證。
(4)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被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未成年人)、證明法定監護關系的戶口簿,或者其它能夠證明監護關系的法律文件;
(5)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由監護人出具的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原件。(6)當事人約定合同經公證生效的,應當提交有關合同的公證文書原件;(7)登記申請材料是外文的,應同時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原件。
四、注意事項: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應提交復印件,核驗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驗的,應當提交經有權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所有復印件材料均使用a4紙
(2)書寫應使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或簽字筆;(3)申請人應配合工作人員接受相關詢問;(4)共有房屋的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5)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作為受讓方辦理房屋登記時,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