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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模板篇1
一、機動車交通交通事故責任案件的特點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數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數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識不強,不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不看紅綠燈,甚至還有翻越隔離欄桿的行為,電動摩托車在馬路上隨意行駛,造成事故頻發。另一方面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門的調解職能,改變了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調解為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導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為例,201X審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811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419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1%。201X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730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0%。
(二)案件審理期限長
依某地法院為例,201X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其中需要傷殘鑒定以及財產損失鑒定的案件為270件,約占總數的3/4。這類案件從立到審,大都經歷較長時間的中止程序來進行鑒定,造成大量案件審理期限過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般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根據《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于人身受到傷害的,一般應自醫療終結后或者作出鑒定之日起一年內起訴;對于財產受到損害的,一般應在二年內起訴。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又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將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會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事故責任方逃避、隱匿、轉移賠償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當事人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盡管此時受害方尚未醫療終結或作出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會采取中止審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過審理期限。待當事人醫療終結后有些案件還需要經過司法鑒定這一個步驟,也就是說治療終結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無形中將該項程序納入了法庭的審理步驟。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事項屬于提出反駁證據、相反證據、新的證據范圍內的,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另外,對申請鑒定的事項涉及重大利益的,為了解決矛盾、平衡雙方利益,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也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在審理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的也不計入審限。這自然造成了案件審限過長,因此部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在審理時往往會因證據來源的條件顯得較為繁瑣復雜,由簡易轉為普通審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對簡單,但雙方不容易達成調解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責任劃分明確的交通事故責任報告,此份報告是審理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且證明力強。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一方要求盡快得到賠償救治。事故責任一方以及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則表示在責任劃分明確后進行合理賠償。法院的審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責任、費用等問題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該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
申請書
。據此,可以理解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程序選擇權,即可以選擇申請公安機關調解或向法院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也不認可調解書,交強險是一種社會性質的保險,它區別于商業保險,不盈利、不虧損是其自身特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的規定,事故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該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雖然調解書在執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險公司根據其自身的業務需要拒絕調解,往往雙方當事人拿到的是調解而成的判決文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現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是明確的侵權案件,機動車保險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屬于兩種案由。但為提高審判效率,保障當事人權利。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追加機動車責任方投保的保險公司為被告直接參與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雖然有法釋【2012】19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依據,但法理依據欠缺。
案件自身特點(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其中)及監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個環節多又缺乏制度約束,各個環節的機構又很難統籌的達成更高的監督體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利用法律漏洞(即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而進行牟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趨勢)已經出現部分人員通過先行墊付治療費用而盈利的現象。即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賠償又等不到法院判決執行款的情況下,部分人員提供先行墊付治療費用,待判決生效后提取賠償執行款中除治療費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一)部分案件較為復雜,需要具有經驗的法官加以審理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大部分是經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權責明確的案件,但在實踐中還存在很多復雜情形例如:判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買受人、受贈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掛靠人、承租人、承包經營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借用人責任問題;判定駕駛員的責任問題;判定車輛被盜搶后的責任承擔問題;判定車輛維修人、保管人的責任問題;判定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發生事故的責任問題;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產權人、維護人責任問題;判定行為人的違法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破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問題;判定無償搭乘人責任問題等情況,這需要富有經驗的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運用法律加以解決。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審判人員短缺,案件審理期限長且不易調解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通過數據已經充分顯現出來。法院審判人員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面臨較大壓力。雖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對簡單,但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點造成審理期限過長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調解結案。這樣為審判工作帶來很大不便,往往案件當年立案不能在當年審理結案變成積案轉而給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負擔,影響法院的綜合指標。
(三)案件執行難
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強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但在實踐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責任者是未參加保險的司機或是摩托車駕駛人員,案件發生后有些人員責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員在事故發生后自身受傷需要治療,沒有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往往原告拿著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對責任人不能執行,案件只能中止執行。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鏈條以及審理模式,在法律法規未作改進的情況下很難對案件進行快審快結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依據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可以說動一發便觸動全身。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執行下,這些人員及部門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審判效率質量,即使通過加強管理,調配人員提高某一個環節也難以追趕上這類案件增長的速度。
三、解決問題的辦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項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針對問題產生并隨著事物的發展而隨之變化,應以疏導為主,防治為輔。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隨著時代的發展產生新的規律。因此找到這一規律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我們還應大力加強對人民群眾對交通安全的意識,完善法律法規從而達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機動車交通案件的審理模式以及這一鏈條是在處理問題過程中運用法律與實踐結合形成的,它已經形成了穩定模式。問題也突顯出來,針對法院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優化環節,達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簡分流,以一個審判庭為例,這個審判庭共9人在面對基數龐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審理案件中,會遇到案件審理周期平均分攤在這9個人身上,盡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權責明確極易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與此同時這9個人還負責審理較為復雜的合同及土地糾紛等一系列民事糾紛案件上,每名審判人員都要經過很長審理周期才能將案件審理完畢。這樣造成案件無奈的積壓,若能根據案件情況,劃分出容易和復雜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集中負責這項工作,將審理周期長的交通事故案件由這幾名同志負責處理,進而讓其余審判員從案件簡單且周期長得案件中解放出來審理其他案件,也許會在審判工作中達到很好的效果。但這個辦法在實際中也會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體上看,案件依舊滯留在我院只是將此類轉移到幾個人員那里去;這樣做也會造成權利過于集中,審判工作中會產生帶有個人色彩較濃不良的慣性。此法在實際操作中能不能達到很好的效果,還需進一步實踐。可以考慮定崗不定員的交流辦法加以改進。
思考二案件審理前置,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機動車交通事故法庭,將此機構直接設立在公安機關的交警部門,這樣做會使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簡化了訴訟程序。但這一制度并不適合全部法院,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發生具有多樣性、地域性、行政行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諸多特點。在操作過程中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以運用。
思考三嚴控收案范圍,為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部分法院采取限制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圍,即明確凡此類案件如原告未治療終結或提出訴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醫院接受長時間的治療,造成案件中止、積壓。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數量,但于法無據。造成此類案件社會上的積壓,也不利于社會穩定,效果不佳。可以進一步改進為嚴控收案范圍的同時擴大現予執行的受案范圍。
思考四加強業務培訓。在審判工作中更應加大對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以應對復雜多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加大普通案件簡易審理的模式,將雙方爭議不大且權責明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進行普通案件簡化審理,做到案件的快審快結。
將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計算設置成如同規范化公式模式上來,并待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權。這樣可以使案件在審理時更為簡便。
思考五完善法律法規。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審判人員適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釋是《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法律解釋》。這些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強,但取消了調解前置環節,造成大量此類案件涌入法院。《侵權責任法》等部分新法雖然實施,但在審判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改進這一方面的工作。完善交通法規中關于保險規定及執行法規,增強力度。擴大將可能造成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納入到強制保險的范圍,使得這一社會性質的保險能更大的發揮作用,解決針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受害人這一弱勢群體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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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發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運輸等行業更加活躍,人民生活品質進一步提高,機動車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數量越加龐大。但同時,此類案件因爭議賠償項目多,牽涉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種類繁多,成為法院民事審判的重點和難點。為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為提升此類案件的審判質量,增強法官辦案的專業性,設立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合議庭,并抽取轄區800余件案件進行調研,梳理審判疑難問題,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參考。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主要特點
訴訟主體復雜。目前,機動車買賣有的未嚴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對車輛掛靠、租賃、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夠規范,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主體往往牽涉到登記車主、實際車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傭人等多方人員,且一般還有保險公司參與理賠。而且如果出現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案件當事人涉及多名繼承人。經統計,每個案件當事人數量達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約占70%。
改判率高,調撤率低。20__年1至9月,重慶一中院改判基層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為34件,占改判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61.8%。另由于賠償項目多、責任劃分浮動空間較大、死傷者對賠償期望值過高,受害人一方對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過訴訟獲得其認為合理的賠償,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較大讓步,導致這類案件調解難度大,但這只是影響此類案件調解率的次要原因。更為主要的是保險公司因內部管理產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無法對調解作出承諾,導致保險公司參與的案件一般無法達成調解。而對事故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保險公司的認可度極低。保險公司認為調解書所確定的賠償數額系當事人協商達成,并非法院根據法定標準計算而成,可能損害保險公司利益,不予理賠。從抽取的案件來看,判決760件,占92.8%;調解34件,占4.2%;撤訴25件,占3%(見圖一)。這與基層法院總體60%甚至70%的調撤率相比,明顯不是審判人員疏于調解,而是因為客觀原因致此類案件無法調解,浪費司法資源,應予重視。
農村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數量占比例大。隨著農村的富裕,農村道路上的機動車行駛更加頻繁,但因交通監管力度較小,交通參與人的交通安全意識不強,無牌無照駕車、酒后駕車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來重慶一中院及轄區法院受理的農村道路上發生的道交事故數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發生的事故比例。從抽取的案件來看,發生在農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摩托車肇事引發的道交案件比例較大。摩托車交通肇事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較大,從審理的情況來看,摩托車無牌無照、駕駛員無證駕駛的情況較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和重傷的情況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車的交通事故占30.5%,這一特征與重慶的摩托車產業和山地城市的特點有關,可能屬特有情況。
掛靠車輛肇事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數量多。受到營運資格的限制,很多客運和貨運實際車主將車輛掛靠在有營運資格的運輸公司,由于掛靠關系本身法律性質模糊,掛靠車輛無視安全生產規則,盲目追求經濟效益,而掛靠單位對掛靠車輛疏于管理,掛靠車輛肇事引發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達28.7%,其中99%認定被掛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判疑難問題
掛靠關系中車主、駕駛員與被掛靠公司的關系認定。
車主個人購買車輛掛靠在公司,以公司名義進行營運,駕駛員由車主個人負責聘請并支付工資,駕駛員駕駛過程中受到損害或者對他人造成損害,車主、駕駛員、被掛靠公司的關系及責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中規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故不能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宜認定駕駛員與被掛靠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無論駕駛員受害還是第三人受害均應由被掛靠公司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因被掛靠公司與車主之間往往約定一切責任由車主承擔,且被掛靠公司與車主利益共同,對駕駛員和車輛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這種共同關系,應由車主對被掛靠公司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車輛貶值費能否主張。
車輛貶值費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種損失。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后即使經過修復等措施,其本身的價值會有所貶損,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但是對于這項損失是否予以賠償,一直存在廣泛爭議。因為車輛經過修復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價值降低很難確定為直接損失,但對財產的侵權損害賠償主要是針對受害方所受直接損失,加之法律對此項損失賠償缺乏明確規定,所以各地司法實踐也比較謹慎,少有主張。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會出現新車、高檔車被撞后,受害方車輛交易價值確實貶損嚴重,不支持貶值費又顯失公平。因此,建議如果受害方能證明修理后確實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確鑒定意見的情況下,支持合理的貶值費。待售車輛被撞造成交易價值降低和實際損失的,可以適當主張貶值費。
續醫費和傷殘賠償金是否系對損害后果的重復補償。
續醫費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一并支持或者判決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但一個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續醫費和傷殘賠償金同時主張。賠償一方當事人認為,經過后續醫療后病情好轉,到時受害方的傷殘等級較現在情況將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張了續醫費就應當降低傷殘賠償金的數額,否則存在對損害后果重復補償的可能。所以在同時主張續醫費和傷殘賠償金時,應注意醫囑或鑒定對后續治療后傷殘等級的變化情況,準確計算賠償金額。
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1)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需要適當對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主張數額應確立一定的原則,通常按精神損害賠償與傷殘等級的關系予以確定。構成傷殘的一般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根據當地的司法實踐,按照當地死亡標準,十級為10%,九級為20%,以此類推,一級為100%,且可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做調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駕駛員(機動車所有人)已被判決承擔了刑事責任,受害人一方單獨起訴,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同時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自侵權責任法出臺后,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明確,并且條件是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即可主張,應按此執行。而就被掛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擔連帶責任則應當連帶所有責任,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強險份額分配問題。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車傷多人,僅部分賠償權利人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金的,對未起訴的賠償權利人的權益處理:法院通知未起訴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或為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預留份額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強險是對于受害人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賠償,未能起訴者并不喪失獲得賠償的權利,只是失去了獲得賠償的保障,故宜按照誰先起訴誰先獲得交強險賠償的方式處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兩車或多車相撞致第三人受傷,如兩車或多車均向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且在交通事故中,兩車或多車的事故責任大小明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其應承擔的交強險保險金的賠付:交強險設立的目的就是讓受害人得到及時、充分、有效的救濟,既然多車已投保多份交強險,受害人就可以獲得多份交強險的賠償。
交強險與商業險能否同時受理、同時審理的問題。
因交強險與商業險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且商業險涉及內容較為復雜,故在當事人將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在同一案件中進行訴訟時,案件當事人擴大為受害人、車方、強制險保險公司、商業險保險公司,案件中的法律關系包括侵權法律關系、強制險合同關系和商業險合同關系,是否合并審理有較大爭論。較多的做法是在商業險合同關系較為簡單、約定明確、爭議不大時,與交強險一并審理,否則即當事人就商業險合同關系另案起訴。基于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上要求盡量一次性解決糾紛,建議交強險和商業險合并審理。
化解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對策建議
多措并舉,加強調解。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調撤率已經嚴重影響到此類糾紛的妥善化解。為提高此類案件的調解率,除法官加大調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與保險公司溝通聯系甚至發出司法建議。建議保險公司對內部管理機制進行調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調解權限,以利于案件案結事了。同時,對于事故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保險公司經審查,協議內容未損害保險公司利益,保險公司應認可調解協議,并應依照法律和合同積極理賠。
管理宣傳,促進規范。農村交通事故的增長應引起高度重視,農村居民法律意識不強,農村交通管理不嚴與農村交通日益發展、機動車迅猛增長相矛盾。一是加強農村道路和機動車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發生,如晾曬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時清除等引發的交通事故。同時加強農村機動車管理,及時辦理牌照、購買保險,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發生后及時足額賠償。二是加強法制宣傳和安全教育。加強向農村居民宣傳交通事故法律法規、機動車輛管理法律法規,加強行車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以減少事故的發生。三是對上路摩托車加強檢查,對無牌無照無證駕駛和違章駕駛等要嚴查嚴處,有效督促其上牌照、買保險、規范行駛。
聯系走訪,改善管理。對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掛靠關系多的情況,加強走訪運管部門,深入了解車輛運營行政規定,對于掛靠這種較為特殊的法律關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糾紛的解決。同時,向運管部門提出建議,加強掛靠公司及掛靠公司的車輛管理,加強檢查規范,以減少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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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4日3時58分,在104國道永嘉縣甌北高速出口附近發生一起牌照為贛C----X的大貨車與牌照為浙K----X的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小貨車駕駛室內3人死亡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永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根據規定對事故直接責任進行調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溫政發〔2013〕68號)的規定,溫州市于8月13日成立由市安監局牽頭,市安監局紀檢組長趙新華任組長,市安監局、監察局、公安局、運管局等部門人員組成的的永嘉縣“8?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邀請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和技術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1.莫--,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布依族,住--X,身份證號:--X,駕駛證檔案編號:--X,準駕:B2,駕駛證狀態:正常,初次領證日期:2010年8月10日,核發機關:貴州省安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事故中駕駛贛C----X重型廂式貨車。
2.王--,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漢族,住--X,身份證號:--X,駕駛證檔案編號:--X,準駕:C1、D,駕駛證狀態:違法未處理,初次領證日期:2009年12月8日,核發機關: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事故中駕駛浙K----X號輕型廂式貨車,并于事故中當場死亡。
3.朱--,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X,,系事故中浙K----X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室內乘坐人員,并于事故中當場死亡。
4.柳--,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X,,系事故中浙K----X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室內乘坐人員,并于事故中當場死亡。
(二)車輛基本情況
贛C----X重型廂式貨車,車主:--汽運有限公司,核定載人數:3人,核定載質量:4950Kg,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12月,交強險承保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保險單號:--,有效期:2014年5月26日0時至2015年5月25日24時。
浙K----X號輕型廂式貨車,車主:王--,地址:--,核定載人數:2人,核定載質量:990Kg,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1月,交強險承保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寧支公司,保險單號:--,有效期:2013年8月15日0時至2014年8月14日24時。
(三)--汽運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汽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1日,位于--,工商注冊號--,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冷藏保鮮設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3月19日);二手車交易;貨物運輸信息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四)道路和交通環境基本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104國道1883KM+770M永嘉縣東甌街道和一村地方,104國道呈東西走向,柏油路面,雙向四車道,道路設中心劃有雙白線,雙白線之間寬0.60米,雙白線的西側劃有中心單黃線,中心無隔離,機動車道寬14.00米(每條車道寬3.50米),道路兩側均有路肩,北側路肩寬為1.50米,南側路肩寬為2.00米,道路南側為河道,北側為民房。該路段限速70公里/小時。
二、事故發生基本情況
2014年8月3日20時許,莫--駕駛贛C----X號重型廂式貨車載貨自浙江省永康縣開往浙江省永嘉縣甌北鎮方向。8月4日凌晨3時55分,途經104國道1883KM+770M(永嘉縣東甌街道和一村地方),由于疲勞致注意力不集中,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由王日興駕駛的浙K----X號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浙K----X號輕型廂式貨車上駕駛員王--和乘坐人員朱--、柳--三人當場死亡且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1.莫--駕駛超載(核載:4950Kg,實載:21485Kg)且制動技術不符合標準的肇事車輛,途經事故路段,由于疲勞致注意力不集中,將車駛入對向車道內與對向來車發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王--駕駛的浙K----X號輕型廂式貨車雖然制動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技術要求,但與事故無因果關系。而該車內實際載人數超過核定載人數(核載2人,實載3人),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二)間接原因
--汽運有限公司未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和駕駛員簽訂過任何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未對駕駛員進行公司內部備案,未對聘用的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和從業經歷進行過任何了解,未對駕駛員進行過任何形式崗位技能、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面的學習和培訓。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為,這是一起較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駕駛人莫--因超載,且疲勞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跨越中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以致造成事故,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建議交警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追究刑事責任。
(二)駕駛人王--超載駕駛,是導致事故的原因之一,鑒于其已經死亡,免于追究事故責任。
(三)--汽運有限公司未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和駕駛員簽訂過任何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未對駕駛員進行公司內部備案,未對聘用的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和從業經歷進行過任何了解,未對駕駛員進行過任何形式崗位技能、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面的學習和培訓。建議當地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該企業予以處理。
(四)本起事故發生于凌晨4時左右,且道路安全設施符合要求。經調查認為,相關部門及有關人員已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規定,切實采取監管措施,盡到監管責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永嘉縣交通運輸部門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根據實際道路交通狀況對部分事故多發路段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完善;加大行車上路檢查力度,尤其是加強重點時段重點路段的檢查密度、頻次,切實確保行車安全。
(二)永嘉縣公安交警部門應加強執勤空擋管理力度,嚴查疲勞駕駛的違法行為;加強對車輛超載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交通參與者安全意識。
(三)--汽運有限公司應加強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有效加強對掛靠車輛、掛靠司機的安全監管。高度重視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采用案例教育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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