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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種植合作社財務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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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種植合作社財務制度(三篇)
時間:2023-06-01 09:45:08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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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合作社財務制度篇一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本社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縣(市、區)xx鄉鎮(街道)xx村經濟合作社(市轄區范圍內的村經濟合作社應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縣(市、區)xx鄉鎮(街道)xx村(或路號)。

第三條 本社是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以行政村區域為范圍,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本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具體職責為:

(一)保護管理村集體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荒地、灘涂等資源;

(二)經營管理村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組織各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拓展物業經營;

(三)提供社員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的服務;

(四)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財務會計、民主理財、收益分配和產權制度;

(五) 。

第五條 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經濟活動,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戶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居民,為本社社員:

(一)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

(二)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社社員的;

(三)與本社社員有合法婚姻關系落戶的;

(四)因社員依法收養落戶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戶的;

(六) ;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因下列原因之一戶籍關系遷出本村或者被注銷的,保留社員資格:

(一)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初級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專學校的在校學生;

(三)被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除上述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人員,履行本社章程規定義務,經本社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可以成為本社社員或者保留社員資格。

第九條 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十八周歲以上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有社員(代表)大會決定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項福利的權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對本社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委托社監會查閱社員(代表)大會、社管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等民主監督管理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本社社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執行本社各項決議;

(三)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四)遵守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社員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不得分割帶走集體資產。

第十二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等機構。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和本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修改章程;

(二)討論決定章程未明確的社員資格條件及保留、喪失社員資格的有關事項;

(三)選舉、罷免社管會成員和社監會成員;

(四)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

(五)討論決定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各業承包方案;

(六)討論決定集體資產處置方案;

(七)監督財務管理工作;

(八)討論審議本社的分立、合并、終止事項;

(九)討論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本社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一)設社員代表 名(一般為每五戶至十五戶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員代表中應有適當的婦女代表。

(二)具體名額按社員戶數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組,以組為單位由社員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中推選產生。

(三)社員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四)社員代表可以與村民代表交叉任職。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

第十七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提議或者社管會、社監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召開社員大會應當有十八周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社員過半數參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應到會社員或者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應到會社員代表過半數通過。

社員大會和經社員大會授權的社員代表大會表決本社合并、分立、終止和本章程第八條、第三十八條等規定事項的,須經應到會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通過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終止的決議,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準,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十八條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一)社管會設成員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社管會設社長1名,由社管會在其成員中推選產生。社長(代表合作社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會成員可以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

第十九條 社管會實行社員大會領導下的社長負責制。社管會必須嚴格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社監會和本社社員的監督。

(一)社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并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3、擬定本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4、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并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5、擬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資產經營責任考核方案;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負責日常社務管理工作。

(二)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召集、主持召開社管會會議;

2、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及社管會形成的決議,并向社管會報告;

3、 。

(三)社管會定期召開會議。社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社管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一)社監會設成員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監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社監會設主任1名,由社監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

(三)社監會成員不得由社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本社財務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社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

(二)監督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監督社管會的職責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對社管會及其成員損害本社利益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四)審查本社財務并向社員公布審查情況,定期開展民主理財和財務清理活動,審核本社各項財務收支;

(五)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社監會主任或社監會成員代表有權列席社管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社管會、社監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換社員代表和社管會、社監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社員代表選舉按照第十五條執行。屆中個別社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社員代表任期屆滿止。

第二十四條 社管會、社監會選舉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具體指導下,由村經濟合作社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 人(一般為3至9人)組成,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會議推選產生。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確認。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社管會、社監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其選舉委員會的職務自行終止。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額應當及時補足。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新一屆社管會、社監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二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選舉辦法;

(三)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

(四)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社管會成員、社監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二十七條 選舉結果經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后,當場宣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上一屆社管會應當在新一屆社管會產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公章、證明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具、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移交給新一屆社管會。

第二十九條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聯名提出罷免社管會、社監會成員要求的,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啟動罷免程序。罷免社管會成員由社監會召集并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社監會成員由社管會召集并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同時罷免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的,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幫助召集并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

罷免社管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社監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罷免社監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社管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社管會或社監會應及時將罷免要求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聯名罷免的社員人數及罷免理由進行調查核實,并公布結果。聯名罷免人數及理由經調查核實屬實的,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并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若罷免人數未達法定要求或罷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罷免要求的社員。

罷免結果應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本社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資產經營活動。具備一定條件時,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進行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將本社改制為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十一條 凡涉及工程項目建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及出讓、物資采購等事項必須經社管會集體討論,社員較為關注或金額較大的項目或事項,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招投標。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及時報送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并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三十二條 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臺賬,積極組織引導社員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推進適度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未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不得將本社集體資金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以本社名義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遵照和執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財務實行委托代理制,會計核算委托鄉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本社設報賬員一名,負責向鄉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報賬。

村內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納入本社統一核算和管理,但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監督權不變。

第三十六條 村級各項收支必須經社監會審核簽章后方可入賬,村級重大財務事項必須接受社監會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

按時在固定公開欄公開村級所有收支、資產負債、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

財務收支情況經社監會審核后,按月(季)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等重大事項做到及時公開。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做到收支有據,審批有序,資料有檔,賬實相符。

第三十八條 在按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后,社管會根據社員與本社集體財產關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社按照《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接受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至少每三年審計一次,并及時向全體社員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的章程應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 屆第 次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或修訂)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社管會負責解釋。

種植合作社財務制度篇二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_____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______-______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

種植合作社財務制度篇三

第一條為規范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八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賬戶,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為20xx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需要。

第九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定期清點備用金和銀行對帳,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條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成員有權參與合作社盈余及財產分配,并以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因此對合作社成員與非成員的交易應分別設置明細賬簿。成員賬戶應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記錄成員出資情況,二是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情況,三是記錄成員的公積金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為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使用年限。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 蓋章,保管員根據批準后的出庫單出庫。

第十六條合作社對存貨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1000元以內的,由理事會討論研究,并決定處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會提交合作社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經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后的余額,計入其他支出。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必須于年底對社員大會上進行公布。

第十七條合作社接受捐贈、扶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并分攤到成員賬戶上。

第十八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十九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二十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賬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對財務支出進行審核。對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十二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收集、整理、裝訂和管理好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結日清,保證現金的安全與完整,收入現金應于當日存入開戶銀行,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

第二十四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賬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根據出、入庫單進行存貨管理、盤點、核對。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準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七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六要素,即:原始憑證的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經辦人員的簽名、蓋章。原始憑證若須帶附件的,必須具備。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字審批。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合作社應本著勤儉節約和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非生產經營性開支,不得高于利潤的5%。凡金額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20xx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長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原始憑證必須退回,按要求具備全部要素后,方可審批、支付。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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